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椹耀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
5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椹耀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
本案之同案被告許正忠(已更名為許瀚元,業已審結)為台
灣卡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來公司)及首都協和行銷有限
公司(原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八樓之一,
嗣
遷至臺北市○○區○○路○○○號二樓,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二日解散登記,下稱協和公司)之負責人,另兼任協和公司
總經理,何菁燕(業已審結)與許正忠為男女朋友關係,並
為協和公司行政部經理,陳彥勳(原名陳首名,業已審結)
為協和公司業務部副理,李誠一(
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中)則自九十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止之
期間,先後為首都銀行科長、業務發展部襄理,負責貸款業
務之推展工作。緣首都銀行於九十年四月至八月期間,公開
徵選協助推廣行銷之委外廠商,以協助擴大其銷售管道,由
許正忠經營之卡來公司獲得青睞後,先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由許正忠暫以個人名義與首都銀行簽訂協助推廣契約書,
之後與陳彥勳等人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另行投資成立協
和公司,以提供協助首都銀行推廣行銷之業務需求,且於同
年九月間,試辦進件完畢,於同年十月五日,在首都銀行該
址,由許正忠代表協和公司與首都銀行正式簽訂協助推廣契
約,為首都銀行推廣「如意貸」、「卡好貸」等信用貸款之
金融商品,約定透過協和公司進件之客戶申貸案經首都銀行
核准,並對保、撥款(下稱過件)後,每件給與新臺幣(下
同)五千元之報酬,契約期限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一年,期
滿雙方無異議,自動延長一年,延長期屆滿時,亦同。其後
雙方又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在首都銀行該址,訂立協
助推廣「如意貸」、「卡好貸」、「優利貸」、「軍公教專
案」、「優生貸」等金融商品之協助推廣契約書,除約定契
約期限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一年,除「優生貸」之過件
報酬為每件三千五百元外,其他商品之過件報酬數額及約款
等均與上開契約相同;惟經該銀行行員介紹之申貸案,過件
後,於九十年十月一日起,每件之獎金自三百元調高為五百
元。許正忠、陳彥勳、何菁燕及
渠等僱用之葉濤、陳運錚、
陳韋良(均已審結)、被告林椹耀(原名林世宗)、李鑫鴻
(業已審結)與江文吉、新莊營業處之陳是欽、新竹二營業
處之李金華、李錦美(江文吉、陳是欽、程嘉銘、李金華、
李錦美業經本院另以
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及中央產經有限公
司(下稱中央產經公司)之被告吳育興(業已審結)、楊文
仁、陳昱仁、程嘉銘、江文吉(楊文仁、陳昱仁、程嘉銘、
江文吉業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劉仁者(即劉冠
廷,業已審結)、湯德賢(業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確定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代辦人等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
私文書、
特種文書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聯
絡,於前揭協和公司與首都銀行契約期間,以登報或散發小
廣告或客戶介紹之方式,招攬急需用錢,或因信用欠佳,或
欠缺信用證明文件,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人,
由陳昱仁、湯德賢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代辦人等人向
渠等收取核貸金額七%至三十%不等之款項,自行或委由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製作虛偽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
單(下稱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偽刻公司大小章加蓋於在
職證明等,並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
扣繳憑單等方式,為如附表所示之王文昶、黃錦章、張惠茹
、張智亮、徐志龍(均由檢察官另行
通緝)等人,由協和公
司總管理處,或經由各地營業處透過協和公司總管理處彙整
,交快遞統一持向首都銀行,或逕送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如附
表所示之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使不知情之首都銀行等金融
機構誤認渠等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致准予核貸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負責人及
首都銀行等金融機構。因認被告林椹耀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
、第二一二條、第二一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
及同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罪等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林椹耀涉有所指
犯行,係以共犯許正忠等人之
供述、附表所示之貸款人之證述及文件等為憑。
訊據被告堅
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扣繳憑單係客戶自己提供,其無法辨
識真偽等語。
三、經查:
㈠.
起訴書指被告林椹耀與同案被告許正忠等人所涉上開犯行,
係渠等為如附表所示之王文昶、黃錦章、張惠茹、張智亮、
徐志龍等人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扣繳憑單,持向首
都銀行,或逕送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惟查
證人黃錦
章於警詢證稱:「我是在九十一年三、四月間,在樹林一家
統一便利商店(專辦貸款的,非統一超商)找一位卓先生幫
我辦貸款,我提供薪資轉帳證明、在職證明和扣繳憑單,貸
了十五萬元,我都有正常繳本息。我有去做對保,對保時沒
有看到資料有無被偽造過,申請資料都是我提供的,是真的
,扣繳憑單金額大約將近四十萬元。」等語(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五七六一號卷一第一四八頁),並未提及被告林椹耀及
許正忠等人。而王文昶、張惠茹、張智亮、徐志龍均未到案
,亦無法證明其貸款案與被告許正忠等八人有何關聯,自不
能僅以王文昶、黃錦章、張惠茹、張智亮、徐志龍之貸款文
件有遭偽造即遽認與被告林椹耀或許正忠等人有關。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運錚於本院審理證稱黃錦章之案件:「是
我收到資料後,不知道是客戶寄來還是快遞過來,我當時很
忙,所以我就把所有資料交給葉濤。」、「因為當時葉濤剛
來,案件比較少,我純粹只是幫忙的心態。」(本院卷㈥第
一八一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葉濤證稱:「我才到職一
個月不到,許正忠說舊人要帶新人,輪到陳運錚,陳運錚給
我一個案件,讓我去辦理,我拿到他的聯絡資料後,我去跟
黃錦章聯絡,請他本人到場,把資料給我,之後我把那些資
料送上去,隔了多久我不記得,最後的結果是他的申請有核
准,請他回來對保,但是對保當天我在外面,我沒有在場。
」、「有另一位主管陳首名,通常他負責對保。」、「我們
要求客人提供
正本,我們影印,至於正本的真偽我們無從識
別。」(本院卷㈣第二九八頁)等相符,故不得僅以同案被
告葉濤係黃錦章案之承辦人即認黃錦章之扣繳憑單係由同案
被告葉濤所偽造。
㈢.附表編號十一葉小珠之貸款案,證人即同案被告葉小珠於本
院證稱係由其男友陳澤源辦理,申請書是填好拿給伊簽名,
收入如何對徵信的人說亦是陳澤源教伊說的等語(本院卷㈤
第六十至六十五頁)。又證人陳澤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是看貼在我車上的廣告,我打電話問的,是一個男生接的
,對方說要辦這個很簡單,沒有跟我說什麼銀行,要身分證
、薪資扣繳憑單。我跟葉小珠就去對方在新莊富國路的公司
,對方是什麼名字我忘記了,去了之後,對方叫我們把身分
證、扣繳憑單交給他們,我們是拿正本給他,對方看完之後
,再還給我們,他們有無影印我不知道,就等他們通知,後
來有通知我們對保,我陪葉小珠去臺北市○○路的一家公司
對保,不是去銀行對保,對方是叫我們去找一位小姐,我帶
葉小珠上去之後,我就在公司外面的樓梯口等葉小珠,對保
完之後就等通知,有去合作金庫開戶,錢是撥到合庫葉小珠
的帳戶。」、「當初去新莊的時候,就是帶葉小珠扣繳憑單
、身分證正本。去天祥路時,只有帶葉小珠的身分證正本。
」、「(問:跟你接洽的都是男生,沒有女生?)都是男生
,沒有女生,都是用手機聯絡,在新莊有看到一個年輕的男
生。我去天祥路的時候,是打手機跟我聯絡的男生叫我們去
找一位小姐。」、「(問:你與新莊的男生,在手機中聯絡
的時候,他有無教你要說什麼話?)他說人家如果問你什麼
問題,你都回答說是、是,至於是什麼問題,我現在忘記了
。」「(問:你在
偵查中說對保之前,曾經約在三重馬路邊
,跟我拿扣繳憑單、身分證影本,沒有在職證明,所述是否
實在?)當時說的沒有錯。」、「是有個男生打電話來叫我
付款,是新莊遇到的男生來跟我拿八五00元。」、「(問
:葉小珠說申請書上的年收入,是你先跟他講,小姐打電話
來問,他就照著講,有何意見?)是打電話給我的男生教我
講的,我再跟葉小珠講的。」、「對方在電話中說我們的收
入有比較低,他會幫我們處理,但是代辦費要多一些,我們
說如果可以辦得過就會給,說我們去對保時,要照著他教我
們的講,他教我們怎麼講,我現在忘記了。」(本院卷㈥第
一五一至一五四頁」。可知同案被告葉小珠之貸款案係由不
詳姓名之代辨公司男子承作及偽造,尚無
證據證明被告陳運
錚與代辦公司之男子間有何犯意聯絡。
㈣.由被告林椹耀所對保之貸款人陳月華、陳鴻義、王宗得、辛
世哲等人分別證稱:
⒈陳月華稱「我大約在九十年十月份,委託一位自稱翁瑞助的
男子代辦」、「因為我當時需要錢,但是我提不出薪資證明
資料,無法依正常管道辦理,而自稱翁瑞助的男子說可以幫
我辦好,所以才請他代辦。」、「這應該是翁瑞助偽造的,
因為當初他曾經說會幫我搞定這些事情。」、「我是由朋友
處得知翁瑞助有代辦貸款,我以電話與翁瑞助聯繫,他約我
在台北縣土城市他工作的地方,我
告訴他我的工作狀況及提
不出薪資證明的事,他說欠缺薪資證明的事他會幫我搞定,
叫我不要問這麼多,然後我就先填寫申請書,翁瑞助同時向
我收取費用二千元,他又告訴我貸款成功後我必須交給他佣
金二成。」等語((刑事警察局卷一第三0三至三0七頁)。
⒉陳鴻義稱:「我是在我的自用車上看到DM,經過電話聯繫後
對方自稱為李代書,我告訴李代書我需要的貸款金額及工作
現況後,他叫我傳真身分證正、反面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
摺內外資料給他,之後李代書公司有一位小姐告訴說,首都
銀行有一位徵信人員會打電話詢問我,詢間時不要多話、有
問才答,後來有一位自稱是首都銀行的徵信人員打電話來,
詢問我基本資料、工作狀況及貸款用途。」等語(刑事警察
局卷一第三三四至三三九頁)。
⒊王宗得稱:中和之代辦公司是其母親找的,其只有去天祥路
找陳運錚對保等語(九十二年偵字第五七六一卷四,第一三
五至一三六頁、第二一0至二一三頁)。
⒋辛世哲證稱:「我是看自由時報的分類廣告,得知不知名的
男子有替人代辦信用貸款,經過電話聯繫後,他約我在新莊
市○○路○路旁,他叫我提供九十年完稅後的薪資扣繳憑單
、勞工保險卡、身分證影本給他,當場他將自己幫我填寫的
申請書給我看叫我簽名,在銀行照會後,十月十一日銀行有
一位陳小姐通知我去臺北市○○路的一家代辦公司辦對保,
當時是一位男的經理或副理跟我簽約。」等語(刑事警察局
卷二第三七九至三八四頁)。
⒌綜上證人所述,渠等貸款均由代辦公司處理,並非直接與協
和公司接洽,被告林椹耀雖係對保之人,但並無證據證明其
與代辦公司之人有犯意聯絡,自不能遽認被告有參與偽造扣
繳憑單之行為。
㈤.公訴旨意謂被告林椹耀及協和公司之許正忠等人、新莊營業
處之陳是欽、新竹二營業處之李金華、李錦美與中央產經公
司之吳育興、楊文仁、陳昱仁、程嘉銘、江文吉、劉仁者、
代辦業者湯德賢等人就附表所示之貸款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
擔,惟同案被告陳是欽、李金華、李錦美、吳育興、楊文仁
、陳昱仁、程嘉銘、江文吉、劉仁者、湯德賢就渠等所承辨
之貸款案件均未供稱與被告林椹耀或同案被告許正忠等人有
何申辦上之聯絡
等情事,自不足以認定被告林椹耀與陳是欽
、李金華、李錦美、吳育興、楊文仁、陳昱仁、程嘉銘、江
文吉、劉仁者、湯德賢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綜上證據,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林椹耀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罪,並無查
積極證據證明,自難以該等罪名相繩。
四、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林椹耀有所指
之犯行。此外,於本院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又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林椹耀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
揆諸前
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起訴書所列核貸明細表
┌──┬────┬────────┬──────┬────┬─────┬─────────┐
│編號│申 貸 人│虛 偽 文 件 │核 貸 日 期 │核貸金額│承 辦 人 │方 式 │
│ │ │ │及申貸銀行 │及酬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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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淑真 │八亨企業股份有限│91年3月11日 │核貸: │被告陳昱仁│實際薪資所得為34萬│
│ │ │公司(負責人林國│對保:8日 │10萬元 │ │1,325元,提供身分 │
│ │ │銓)38萬6,523 元│(首都銀行)│酬佣: │ │證影本、在職證明及│
│ │ │之89年度扣繳憑單│ │1萬5,000│ │扣繳憑單等,透過三│
│ │ │ │ │元 │ │重市○○路鑫銀公司│
│ │ │ │ │ │ │陳昱仁,提高薪資所│
│ │ │ │ │ │ │得額方式虛偽製作,│
│ │ │ │ │ │ │轉介代碼013-017業 │
│ │ │ │ │ │ │務員「陳銘涵」(年│
│ │ │ │ │ │ │籍不詳)出名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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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徐希霖 │鑀德技術工程有限│91年3月19日 │核貸: │被告陳彥勳│實際薪資所得為19萬│
│ │ │公司(負責人徐希│對保:18日 │15萬元 │兼對保人 │8,000 元,提供身分│
│ │ │鵬)58萬3,120 元│(首都銀行)│酬佣: │ │證影本、勞保卡、扣│
│ │ │之89年度扣繳憑單│ │1萬多元 │ │繳憑單等,透過新莊│
│ │ │ │ │ │ │某代辦公司「楊先生│
│ │ │ │ │ │ │」提高薪資所得額方│
│ │ │ │ │ │ │式虛偽製作,轉介協│
│ │ │ │ │ │ │和公司申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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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宋煥婕 │芳青有限公司(負│91年8月8日 │核貸: │被告陳昱仁│原薪資所得額為23萬│
│ │ │責人張偉恩)31萬│對保:8日 │10萬元 │轉介 │3,399 元,提供身分│
│ │ │3,399 元之90年度│(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陳彥勳│證影本、被保險人投│
│ │ │扣繳憑單 │ │1萬多元 │承辦 │保資料表及扣繳憑單│
│ │ │ │ │ │ │等,經由中央產經公│
│ │ │ │ │ │ │司提高薪資所得方式│
│ │ │ │ │ │ │虛偽製作並偽刻大小│
│ │ │ │ │ │ │章加蓋於扣繳憑單,│
│ │ │ │ │ │ │轉介協和公司申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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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簡仲瑄 │凱群企業社(負責│91年3月15日 │核貸: │被告陳彥勳│原薪資所得額為19萬│
│ │ │人曾薰萱)38萬 │對保:14日 │10萬元 │以陳秋宏名│8,000 元,提供身分│
│ │ │5,000 元之90年度│(首都銀行)│酬佣: │義承辦並兼│證影本、扣繳憑單及│
│ │ │扣繳憑單 │ │3萬元 │對保人 │勞保卡等,透過某代│
│ │ │ │ │ │ │辦公司,提高薪資所│
│ │ │ │ │ │ │得,虛偽製作扣繳憑│
│ │ │ │ │ │ │單,轉介協和公司申│
│ │ │ │ │ │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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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游明達 │金統一房屋仲介有│91年9月11日 │核貸: │被告陳彥勳│未任職,提供虛偽薪│
│ │ │限公司(負責人林│對保:10日 │10萬元 │以陳秋宏名│資袋、在職證明並盜│
│ │ │永順)64萬1,587 │(首都銀行)│酬佣: │義承辦並兼│蓋大小章,透過某代│
│ │ │元90年度扣繳憑單│ │1萬元 │對保人 │辦公司虛偽製作扣繳│
│ │ │及在職證明書 │ │ │ │憑單,轉介協和公司│
│ │ │ │ │ │ │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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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溫俊祥 │通達汽車有限公司│91年7月25日 │核貸: │被告陳彥勳│原薪資所得額為10萬│
│ │ │(負責人陳金鐘)│對保:24日 │10萬元 │以陳秋宏名│8,750 元,透過某代│
│ │ │28萬8,750 元之90│(首都銀行)│酬佣: │義承辦並兼│辦公司,提高薪資所│
│ │ │年度扣繳憑單 │ │1萬元 │對保人 │得方式虛偽製作,轉│
│ │ │ │ │ │ │介協和公司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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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月華 │旭德企業社(負責│90年10月30日│核貸: │被告林椹耀│89年度無薪資報稅資│
│ │ │人吳寶秀)42萬 │對保日期同上│20萬元 │ │料,透過土城某代辦│
│ │ │6,331 元之89年度│(首都銀行)│酬佣: │ │公司「翁瑞助」虛偽│
│ │ │扣繳憑單及在職證│ │3萬多元 │ │製作扣繳憑單,並偽│
│ │ │明 │ │ │ │刻大小章於在職證明│
│ │ │ │ │ │ │書,轉介協和公司申│
│ │ │ │ │ │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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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鴻義 │聯飛股份有限公司│91年3月13日 │核貸: │被告林椹耀│未任職,卻提供代辦│
│ │ │(負責人顧詠昌)│對保:12日 │20萬元 │承辦 │公司聯飛公司資料與│
│ │ │71萬3,500 元之90│(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林椹耀│某代辦公司虛偽製作│
│ │ │年度扣繳憑單及在│ │2萬元 │對保 │,並偽刻大小章於扣│
│ │ │職證明 │ │ │ │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
│ │ │ │ │ │ │,轉介協和公司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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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宗得 │權和機械有限公司│91年3月13日 │核貸: │被告陳運錚│原薪資所得額為25萬│
│ │ │(負責人劉俊祥)│對保:11日 │10萬元 │承辦 │2,000 元,且申貸時│
│ │ │50 萬4,000元之90│(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林椹耀│已非該公司員工,透│
│ │ │年度扣繳憑單及在│ │1萬5,000│對保 │過中和某代辦公司,│
│ │ │職證明 │ │元 │ │提高薪資所得虛偽製│
│ │ │ │ │ │ │作扣繳憑單及在職證│
│ │ │ │ │ │ │明書,轉介協和公司│
│ │ │ │ │ │ │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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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辛世哲 │加峰塑膠工業有限│91年9月13日 │核貸: │被告陳運錚│實際薪資所得為25萬│
│ │ │公司(負責人林藤│對保:12日 │20萬元 │承辦 │2,000 元,提供勞保│
│ │ │松)43萬2,678元 │(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陳彥勳│卡、扣繳憑單身分證│
│ │ │之90年度扣繳憑單│ │2萬元 │對保 │,透過某代辦公司以│
│ │ │ │ │ │ │提高薪資所得方式虛│
│ │ │ │ │ │ │偽製作,轉介協和公│
│ │ │ │ │ │ │司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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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高文良 │贔
乃鑫實業有限公│91年8月6日 │核貸: │被告陳運錚│原薪資所得額為12萬│
│ │ │司(負責人陳俊銘│對保:6日 │10萬元 │陳彥勳覆核│3,750 元,提供身分│
│ │ │)57萬5,000 元之│(首都銀行)│酬佣: │ │證、戶籍謄本及扣繳│
│ │ │90年度扣繳憑單 │ │無 │ │憑單二紙(含提高薪│
│ │ │ │ │ │ │資得方式虛偽製作並│
│ │ │ │ │ │ │加蓋偽刻大小章之扣│
│ │ │ │ │ │ │繳憑單)透過代辦公│
│ │ │ │ │ │ │司轉介協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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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葉小珠 │雲青股份有限公司│91年9月13日 │核貸: │被告陳運錚│實際薪資所得為18萬│
│ │ │(負責人須恕中)│對保:12日 │20萬元 │承辦 │2,000 元,提供身分│
│ │ │33萬8,605元之90 │(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陳彥勳│證,透過某代辦公司│
│ │ │年度扣繳憑單 │ │1萬5,000│對保 │轉介協和公司,提高│
│ │ │ │ │元 │ │薪資所得方式虛偽製│
│ │ │ │ │ │ │作,轉介協和公司申│
│ │ │ │ │ │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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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葉品顯 │台北縣北三文理短│91年7月8日 │核貸: │被告湯德賢│原薪資所得為36萬元│
│ │ │期補習班(負責人│對保:5日 │15萬元 │轉介被告陳│,提供扣繳憑單、薪│
│ │ │陳文龍)62萬184 │(首都銀行)│酬佣: │韋良 │資條、在職證明、勞│
│ │ │元之90年度扣繳憑│ │1萬2,000│被告陳彥勳│保卡等,透過被告湯│
│ │ │單 │ │元 │為對保人 │德賢提高薪資所得額│
│ │ │ ├──────┼────┼─────┤方式虛偽製作,轉介│
│ │ │ │91年6月26日 │核貸: │被告湯德賢│協和公司等代辦公司│
│ │ │ │(台新銀行)│20萬元 │ │,向首都銀行及台新│
│ │ │ │ │ │ │銀行申貸 │
├──┼────┼────────┼──────┼────┼─────┼─────────┤
│ 14 │張美淑 │洛亞有限公司(負│91年7月23日 │核貸: │被告湯德賢│原薪資所得額為41萬│
│ │ │責人郭游娥)51萬│對保:22日 │20萬元 │轉介被告陳│5,000 元,提供在職│
│ │ │5,200 元之90年度│(首都銀行)│酬佣: │韋良 │證明、扣繳憑單、存│
│ │ │扣繳憑單 │ │4萬元 │被告陳彥勳│摺等透過被告湯德賢│
│ │ │ │ │ │為對保人 │提高薪資所得額方式│
│ │ │ │ │ │ │虛偽製作,轉介協和│
│ │ │ │ │ │ │公司被告陳韋良申貸│
├──┼────┼────────┼──────┼────┼─────┼─────────┤
│ 15 │黃錦章 │峰茂企業社(負責│91年3月20日 │核貸: │被告葉濤 │原薪資所得額為44萬│
│ │ │人彭淑芬)64萬 │對保:19日 │15萬元 │承辦 │4,895 元,提供薪資│
│ │ │4,895元之90年度 │ │酬佣: │被告陳彥勳│轉帳證明、在職證明│
│ │ │扣繳憑單及員工在│ │不詳 │覆核、對保│、扣繳憑單等,透過│
│ │ │職證明書 │ │ │ │代辦公司「卓先生」│
│ │ │ │ │ │ │,提高薪資所得額及│
│ │ │ │ │ │ │提前到職日期虛偽製│
│ │ │ │ │ │ │作並偽刻大小章於在│
│ │ │ │ │ │ │職證明,轉介與協和│
│ │ │ │ │ │ │公司,由被告陳運錚│
│ │ │ │ │ │ │交葉濤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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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張惠茹 │元順興企業有限公│90年10月19日│核貸: │被告陳是欽│89年度實際薪資所得│
│ │ │司(負責人魏秀蘭│對保日期同上│10萬元 │交 │為任職古埃及小吃店│
│ │ │)38萬7,500 元之│(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李鑫鴻│之5 萬元,透過某代│
│ │ │89年度扣繳憑單及│ │不詳 │出名承辦 │辦公司「陳先生」虛│
│ │ │在職證明 │ │ │ │偽製作扣繳憑單,並│
│ │ │ │ │ │ │偽刻大小章加蓋於在│
│ │ │ │ │ │ │職證明書轉介新莊營│
│ │ │ │ │ │ │業處被告陳是欽交被│
│ │ │ │ │ │ │告李鑫鴻出名申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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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張智亮 │藍石人力仲介實業│90年10月18日│核貸: │被告陳是欽│89年實際薪資所得為│
│ │ │有限公司(負責人│對保日期同上│10萬元 │交 │任職智穩實業股份有│
│ │ │謝兆民)之58萬 │(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李鑫鴻│限公司之15萬2,350 │
│ │ │6,719 元之89年度│ │不詳 │出名承辦 │元,透過代辦公司「│
│ │ │扣繳憑單及在職證│ │ │ │陳先生」虛偽製作扣│
│ │ │明 │ │ │ │繳憑單並偽刻大小章│
│ │ │ │ │ │ │加蓋於在職證明,轉│
│ │ │ │ │ │ │介新莊營業處被告陳│
│ │ │ │ │ │ │是欽交被告李鑫鴻出│
│ │ │ │ │ │ │名申貸 │
├──┼────┼────────┼──────┼────┼─────┼─────────┤
│ 18 │王文昶 │高悅纖維有限公司│90年9月24日 │核貸: │被告陳彥勳│實際薪資所得為10萬│
│ │ │(負責人王丹藏)│對保:24日 │20萬元 │ │元,提供身分證、存│
│ │ │85萬7,380 元之89│(首都銀行)│酬佣: │ │摺等,提高薪資所得│
│ │ │年度扣繳憑單 │ │不詳 │ │及年資,虛偽製作方│
│ │ │ │ │ │ │式,透過協和公司申│
│ │ │ │ │ │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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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賴百川 │源力達有限公司(│91年9月3日 │核貸: │徐育偉 │有任職,但無扣繳憑│
│ │ │負責人吳明郎)65│對保:2日 │10萬元 │(年籍不詳)│單,提供身分證影本│
│ │ │萬8,260 元之90年│(首都銀行)│酬佣: │被告陳彥勳│及在職證明,透過新│
│ │ │度扣繳憑單及在職│ │1萬元 │對保 │莊營業處「徐先生」│
│ │ │證明 │ │ │ │虛偽製作並偽刻大小│
│ │ │ │ │ │ │章加蓋於扣繳憑單及│
│ │ │ │ │ │ │在職證明,轉介代碼│
│ │ │ │ │ │ │029-001業務員「徐 │
│ │ │ │ │ │ │育偉」出名承辦,嗣│
│ │ │ │ │ │ │送協和公司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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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徐金龍 │恰巴清潔有限公司│91年9月24日 │核貸: │楊孝琦 │90年度實際薪資所得│
│ │ │(負責人徐彬)82│(首都銀行)│20萬元 │(另為不起│為任職東粵股份有限│
│ │ │萬7,450 元之90年│ │酬佣: │訴處分) │公司之7 萬元,自行│
│ │ │度扣繳憑單及在職│ │無 │ │提供虛偽製作之恰巴│
│ │ │證明 │ │ │ │公司扣繳憑單及盜蓋│
│ │ │ │ │ │ │大小章之在職證明,│
│ │ │ │ │ │ │透過桃園三營業處送│
│ │ │ │ │ │ │協和公司申辦 │
├──┼────┼────────┼──────┼────┼─────┼─────────┤
│ 21 │徐志龍 │征邦企業有限公司│90年11月13日│核貸: │黃琮惠 │未任職征邦公司、持│
│ │ │(負責人陳昌棟)│對保:14 日 │15萬元 │(另為不起│第三人「陳彥文」提│
│ │ │52萬2,274 元之89│(首都銀行)│酬佣: │訴處分) │供之虛偽製作扣繳憑│
│ │ │年度扣繳憑單及在│ │不詳 │ │單及加蓋大小章之在│
│ │ │職證明 │ │ │ │職證明透過新竹營業│
│ │ │ │ │ │ │處黃裕榮,送協和公│
│ │ │ │ │ │ │司申辦,核貸後獲得│
│ │ │ │ │ │ │1萬9,000元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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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王蓉蓉 │王信印刷製版有限│91年9月16日 │核貸: │被告李金華│原薪資所得額為19萬│
│ │ │公司(負責人王銘│對保:12日 │15萬元 │承辦 │3,000元,提供扣繳 │
│ │ │德)44萬2,967 元│(首都銀行)│酬佣: │並代被告陳│憑單、在職證明透過│
│ │ │之90年度扣繳憑單│ │1萬8,000│彥勳對保 │新竹市○○路代辦公│
│ │ │及員工職務證明書│ │元 │ │司蔡雨修,提高薪資│
│ │ │ │ │ │ │所得方式虛偽製作並│
│ │ │ │ │ │ │偽刻大小章加蓋於員│
│ │ │ │ │ │ │工職務證明書轉介新│
│ │ │ │ │ │ │竹二營業處送協和公│
│ │ │ │ │ │ │司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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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謝玉美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91年9月18日 │核貸: │被告李金華│原薪資所得額為29萬│
│ │ │公司(負責人苗豐│對保:16日 │20萬元 │承辦 │3,703元,透過新竹 │
│ │ │強)43萬3,703元 │(首都銀行)│酬佣: │並代被告陳│市○○路代辦公司蔡│
│ │ │之90年度扣繳憑單│ │1萬4,000│彥勳對保 │雨修,提高薪資所得│
│ │ │ │ │元 │ │方式虛偽製作,轉介│
│ │ │ ├──────┼────┼─────┤新竹二營業處送新竹│
│ │ │ │91年9月10日 │核貸: │被告李金華│國際銀行申辦及協和│
│ │ │ │(新竹國際商│30萬元 │ │公司向首都銀行申辦│
│ │ │ │業銀行) │酬佣: │ │ │
│ │ │ │ │不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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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葉俊琪 │永興木器行(負責│91年8月15日 │12萬元 │被告李錦美│只是打工,並無給付│
│ │ │人吳金)之在職證│對保:13日 │酬佣: │承辦 │扣繳憑單或報稅,提│
│ │ │明及49萬307元之 │(首都銀行)│1萬2,000│被告陳彥勳│供公司名稱及統編,│
│ │ │90年度扣繳憑單 │ │元 │對保 │透過代辦公司「陳先│
│ │ │ │ │ │ │生」虛偽製作扣繳憑│
│ │ │ │ │ │ │單及並加蓋偽刻之大│
│ │ │ │ │ │ │小章於在職證明轉介│
│ │ │ │ │ │ │新竹二營業處送協和│
│ │ │ │ │ │ │公司申辦 │
├──┼────┼────────┼──────┼────┼─────┼─────────┤
│ 25 │周地林 │欣禹實業有限公司│90年11月15日│核貸: │林儀珊 │未任職欣禹公司,提│
│ │ │(負責人陳王治)│對保:14日 │30萬元 │(另為不起│供身分證影本,以虛│
│ │ │53萬7,270 元之89│(首都銀行)│酬佣: │訴處分) │偽製作扣繳憑單、及│
│ │ │年度扣繳憑單及在│ │不詳 │ │偽刻大小章加蓋於在│
│ │ │職證明 │ │ │ │職證明等資料透過臺│
│ │ │ │ │ │ │中一營業處送協和公│
│ │ │ │ │ │ │司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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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王景雙 │優德環保工程有限│91年12月30日│核貸: │江文吉 │有任職,提供身分證│
│ │ │公司(負責人李貴│台東區中小企│15萬元 │(另
聲請簡│影本、公司名片等,│
│ │ │良)之員工在職證│業銀行(高雄│酬佣: │易判決處刑│透過中央產經公司江│
│ │ │明及20萬6,070元 │縣鳳山市五甲│3萬元 │) │文吉,製作加蓋偽刻│
│ │ │、34萬8,590元之 │一路112號) │ │ │大小章之扣繳憑單及│
│ │ │扣繳憑單 │ │ │ │在職證明等,持向台│
│ │ │ │ │ │ │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申│
│ │ │ │ │ │ │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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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李其憲 │舊金山商行(負責│91年9月間 │約定核貸│被告陳昱仁│提供身分證影本、在│
│ │ │人詹淑娟)在職證│台新銀行 │金額18至│ │職證明及存摺影本,│
│ │ │明書及舊金山極品│ │20%之酬│ │透過中央產經公司被│
│ │ │咖啡之員工職務證│ │佣(未遂)│ │告陳昱仁偽刻大小章│
│ │ │明書及不詳金額之│ │ │ │加蓋於年資、職務不│
│ │ │扣繳憑單 │ │ │ │實之在職證明書及不│
│ │ │ │ │ │ │詳金額扣繳憑單向台│
│ │ │ │ │ │ │新銀行等金融機構申│
│ │ │ │ │ │ │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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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李文章 │昇揮交通股份有限│91年10、11月│擬貸50萬│被告程嘉銘│提供身分證影本,透│
│ │ │公司(負責人鄭順│間世華銀行 │元,約定│ │過中央產經公司被告│
│ │ │和)91年4月至9月│ │核貸金額│ │程嘉銘,偽刻大小章│
│ │ │薪資明細及在職證│ │15%酬佣│ │並加蓋於偽造之在職│
│ │ │明書 │ │(未遂)│ │證明及薪資明細,持│
│ │ │ │ │ │ │向世華銀行等金融機│
│ │ │ │ │ │ │構申貸 │
└──┴────┴────────┴──────┴────┴─────┴─────────┘
附件:
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許正忠之供述 │⒈於90年8 月間,被告李誠一向其│
│ │ │ 要求佣金,約定每年給付10萬元│
│ │ │ 外,再每月5 萬元,另每過一件│
│ │ │ 200元,同年9月初,給付被告李│
│ │ │ 誠一面額15萬元支票,之後陸續│
│ │ │ 匯款至被告李誠一帳戶共約186 │
│ │ │ 萬餘元。 │
│ │ │⒉自91年1 月起,分別案件來源,│
│ │ │ 佣金數額不同,以代碼009 達康│
│ │ │ 網及代碼019 中央保代進件,每│
│ │ │ 過一件給1,500元;以代碼000首│
│ │ │ 都銀行進件,每過一件給3,000 │
│ │ │ 元,但該等案件均未經由協和公│
│ │ │ 司申貸,另每過一件仍給200 元│
│ │ │ 佣金。 │
│ │ │⒊於91年5 月間,被告陳昱仁到協│
│ │ │ 和公司,向伊表示他可以把未過│
│ │ │ 的申貸案給他接辦,申貸成功會│
│ │ │ 退佣給協和公司。 │
│ │ │⒋於91年5 月間起,將被首都銀行│
│ │ │ 退件,但仍有需求之客戶資料以│
│ │ │ 電子郵件傳送與被告陳昱仁,該│
│ │ │ 等申貸戶過件後,向客戶收取之│
│ │ │ 核貸金額3 至15%服務費與協和│
│ │ │ 公司四六拆帳,只要申貸成功又│
│ │ │ 收到服務費,其會不定時匯款到│
│ │ │ 協和公司。自91年9 月間起,上│
│ │ │ 開工作交由被告何菁燕辦理,初│
│ │ │ 期有幾件成交等之事實。 │
├──┼──────────────┼───────────────┤
│ 二 │被告陳彥勳(原名陳首名)之供│⒈負責檢核業務員收件資料是否齊│
│ │述 │ 全。 │
│ │ │⒉受首都銀行授權,負責申貸案之│
│ │ │ 對保作業,如有申貸戶到公司來│
│ │ │ 對保,由其負責,如不在,由莊│
│ │ │ 豐誠代理,但貸款契約對保人欄│
│ │ │ ,由其事後蓋章。申貸戶除身分│
│ │ │ 證外,還要提出扣繳憑單、在職│
│ │ │ 證明等原件供核對,並影印身分│
│ │ │ 證及其他申貸文件,再請申貸戶│
│ │ │ 簽本票、借據及契約書。 │
│ │ │⒊除天祥路外還到被告李金華代理│
│ │ │ 的新竹營業處對保。案子較多時│
│ │ │ ,會去對保,案子少時,則委託│
│ │ │ 被告李金華幫忙對保,不會對保│
│ │ │ 後,要客戶再來一次,有五、六│
│ │ │ 件要對保才會下去竹北,被告謝│
│ │ │ 玉美、王蓉蓉申貸案應是被告李│
│ │ │ 金華對保後,寄回天祥路,再在│
│ │ │ 對保人欄加蓋私章。 │
│ │ │⒋被告游明達、簡仲瑄、溫俊祥、│
│ │ │ 楊雪嫚等申貸案以胞弟陳秋宏名│
│ │ │ 義進件。 │
│ │ │⒌於91年3 月間,被告陳昱仁找伊│
│ │ │ 洽商,將鑫銀公司承攬的申貸案│
│ │ │ ,委託以協和公司名義送件,該│
│ │ │ 業務原由證人許雅茹負責,一個│
│ │ │ 月後交由被告何菁燕負責。 │
│ │ │⒍鑫銀公司之申貸案,以伊名義進│
│ │ │ 件者,大概30件左右,曾收到被│
│ │ │ 告陳昱仁委託以被告陳彥勳名義│
│ │ │ 進件之業務推廣費不到2 萬元。│
│ │ │⒎於91年4 月間,被告許正忠與陳│
│ │ │ 昱仁商議,將達康網上課戶及遭│
│ │ │ 首都銀行拒退、業務員承攬無法│
│ │ │ 送件之申貸案,交中央產經公司│
│ │ │ 繼續申辦。 │
│ │ │⒏將承攬不符核貸款資格之申貸戶│
│ │ │ 資料提供證人許雅如彙整,以電│
│ │ │ 子郵件送給被告陳昱仁,被告許│
│ │ │ 正忠與伊都曾在公司會議中宣布│
│ │ │ 過。 │
│ │ │⒐業務員交出之拒退案件,如被告│
│ │ │ 陳昱仁申辦成功,該業務員可得│
│ │ │ 2,000元酬佣。 │
│ │ │⒑被告宋煥婕申貸案是被告陳昱仁│
│ │ │ 轉介送件。 │
│ │ │⒒全程辦理被告徐希霖、溫俊祥申│
│ │ │ 貸案。 │
│ │ │⒓查扣磁碟片中列印文件中涉嫌行│
│ │ │ 使偽造文書已移送板橋地檢署之│
│ │ │ 申貸人編號17235吳景德、17254│
│ │ │ 柳東華、17539蔡可明等三人之 │
│ │ │ 申貸案是由被告李誠一轉介,被│
│ │ │ 告許正忠與之接洽 │
│ │ │⒔申貸戶到天祥路或其他營業處對│
│ │ │ 保,首都銀行每件支付現勘費及│
│ │ │ 對保費各300元 │
│ │ │⒕申貸人宋煥婕、游明達、楊雪嫚│
│ │ │ 、溫俊祥等申貸案申請書影本在│
│ │ │ 其桌上查獲等之事實。 │
├──┼──────────────┼───────────────┤
│ 三 │被告何菁燕之供述 │⒈被告許正忠女友,協和公司行政│
│ │ │ 經理,首都銀行與各業務處聯絡│
│ │ │ 窗口。 │
│ │ │⒉被告許正忠告知給付被告李誠一│
│ │ │ 佣金。 │
│ │ │⒊提供名單給中央產經集團之被告│
│ │ │ 陳昱仁,其案件代號為029001等│
│ │ │ 之事實。 │
├──┼──────────────┼───────────────┤
│ 四 │被告吳育興之供述 │⒈鑫銀公司及中央產經公司之實際│
│ │ │ 負責人。 │
│ │ │⒉事後知道員工製造偽造文件申貸│
│ │ │ ,那些員工伊都開除了。 │
│ │ │⒊一般流程是業務員把案件整理好│
│ │ │ ,送給被告楊文仁審核,看
適合│
│ │ │ 哪一家銀行,至於首都銀行部份│
│ │ │ 的流程是業務員整理好,交給被│
│ │ │ 告陳昱仁,由陳昱仁送件。 │
│ │ │⒋向申貸戶收取核貸總額百分之10│
│ │ │ 至15不等代辦費,代辦費的百分│
│ │ │ 35,為業務員的業務酬佣。 │
│ │ │⒌被告陳昱仁有向伊報備,協和公│
│ │ │ 司財力不足、負債比過高,不符│
│ │ │ 合銀行貸款申貸資格之申貸人資│
│ │ │ 料,利用電子郵件傳送給被告陳│
│ │ │ 昱仁。 │
│ │ │⒍提供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範本給│
│ │ │ 客戶等之事實。 │
├──┼──────────────┼───────────────┤
│ 五 │被告楊文仁之供述 │⒈任職中央產經、鑫銀期間,公司│
│ │ │ 有替申貸戶偽造不實的扣繳憑單│
│ │ │ 、在職證明等,該情形伊與被告│
│ │ │ 吳育興都知道。 │
│ │ │⒉代辦成功後,向客戶收取百分之│
│ │ │ 3 至15的服務費,業務員可得百│
│ │ │ 分之30至35,其餘歸公司。如發│
│ │ │ 現業務員有幫申貸戶偽造文件,│
│ │ │ 公司會柔性制止,但還是會送件│
│ │ │ 。 │
│ │ │⒊應該每個業務員都曾做過偽件,│
│ │ │ 由業務員向伊報告,伊再向被告│
│ │ │ 吳育興報告,由被告吳育興處理│
│ │ │ 。 │
│ │ │⒋公司內部如何運作,如何幫申貸│
│ │ │ 戶偽造文件,都是被告吳育興所│
│ │ │ 指導的。 │
│ │ │⒌在職證明公司有電腦提供製作,│
│ │ │ 由申貸人攜回服務公司蓋印,後│
│ │ │ 來發現有業務員自行刻印代為完│
│ │ │ 成,至於扣繳憑單某些業務員會│
│ │ │ 自己製作。 │
│ │ │⒍據伊所知,扣繳憑單是貼上更改│
│ │ │ 金額再影印製作,被告江文吉、│
│ │ │ 陳昱仁、程嘉銘有幫客人刻公司│
│ │ │ 大小章,製作在職證明及扣繳憑│
│ │ │ 單等之事實。 │
├──┼──────────────┼───────────────┤
│ 六 │被告陳昱仁之供述 │⒈
搜索時在伊桌上發現四件台新銀│
│ │ │ 行申貸產品申請書,有關在職證│
│ │ │ 明部分有涉及偽造文書。 │
│ │ │⒉91年6 月起,擔任台北市○○街│
│ │ │ 中央產經公司業務部主任,之前│
│ │ │ 在三重市○○路單擔任鑫銀公司│
│ │ │ 業務專員,於90年9至11月間, │
│ │ │ 與被告陳彥勳在協和公司共事過│
│ │ │ 。91年5、6月間,被告吳育興買│
│ │ │ 下快倒閉的中央產經保險
代理人│
│ │ │ 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央產經│
│ │ │ 公司。 │
│ │ │⒊於90年12月間,任職鑫銀公司時│
│ │ │ ,公司就有從事偽造文件,在職│
│ │ │ 證明利用公司內電腦作業,扣繳│
│ │ │ 憑單則委外處理。 │
│ │ │⒋被告吳育興對製作偽件後送申貸│
│ │ │ 有一定程度了解。 │
│ │ │⒌伊幫被告李其憲偽造在職證明,│
│ │ │ 有徵求他同意,並請他拿回公司│
│ │ │ 用印,本件送件被銀行拒退。 │
│ │ │⒍舊金山商行公司是伊幫被告李其│
│ │ │ 憲製作在職證明時,替他刻的;│
│ │ │ 柏格鋼鐵公司是伊替客戶吳坤霖│
│ │ │ 製作在職證明時,他自己刻好用│
│ │ │ 印完畢放在伊這裡的。 │
│ │ │⒎不論真、偽,向申貸戶收取核撥│
│ │ │ 金額百分之10至15不等代辦費,│
│ │ │ 百分之30至40不等,則為業務員│
│ │ │ 的業務酬佣。 │
│ │ │⒏替申貸人偽造相關證明時,會明│
│ │ │ 確告知申貸人。 │
│ │ │⒐被告許正忠曾要求伊必須將拒退│
│ │ │ 客戶處理後,申貸結果如有過件│
│ │ │ ,從申貸人收取的百分之10至15│
│ │ │ 代辦費中,協和公司抽代辦費的│
│ │ │ 八成,中央產經公司可抽七成,│
│ │ │ 且須將申貸戶的委託書影本郵寄│
│ │ │ 給許雅茹,以證明申貸戶應付的│
│ │ │ 代辦費用。 │
│ │ │⒑在電話中告訴被告李其憲伊們公│
│ │ │ 司可以幫他作在職證明,也可以│
│ │ │ 蓋大小章等之事實。 │
├──┼──────────────┼───────────────┤
│ 七 │被告劉仁者(即劉冠廷)於警詢│⒈於91年6月1日至同年9月間之期 │
│ │時之供述 │ 間,化名劉冠廷,在台北市漢中│
│ │ │ 街中央產經公司任職。 │
│ │ │⒉被告陳昱仁曾交代伊告訴被告宋│
│ │ │ 煥婕若首都銀行打電話照會時,│
│ │ │ 要配合告訴銀行自己90年的年收│
│ │ │ 入是31萬元。 │
│ │ │⒊伊沒有偽造文件,因案件都是被│
│ │ │ 告陳昱仁在處理等之事實。 │
├──┼──────────────┼───────────────┤
│ 八 │被告程嘉銘之供述 │⒈於91年09月間起,在台北市漢中│
│ │ │ 街中央產經公司任職業務員。 │
│ │ │⒉被告李文章在職證明書是中央產│
│ │ │ 經公司會計打的,由其拿回去蓋│
│ │ │ 章,薪水條是他自己拿來的,因│
│ │ │ 其信用卡有遲繳記錄,送件被退│
│ │ │ 件。 │
│ │ │⒊搜索查扣潘浩宜在職證明是公司│
│ │ │ 會計打的由其拿回去蓋章,薪資│
│ │ │ 扣繳憑單是她拿來的;黃榮心在│
│ │ │ 職證明及扣繳憑單都是他拿來的│
│ │ │ ;陳瑋明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
│ │ │ 也是他自己拿來的,經查證陳瑋│
│ │ │ 明未在伊集商行任職,資料有假│
│ │ │ ,未送件。 │
│ │ │⒋伊的資料是經過被告楊文仁及吳│
│ │ │ 育興核閱及送件等之事實。 │
├──┼──────────────┼───────────────┤
│ 九 │被告江文吉之供述 │⒈中央產經公司業務員,負責收件│
│ │ │ 初審,台北部分,選擇銀行送件│
│ │ │ 則是被告楊文仁,三重則是被告│
│ │ │ 吳育興。 │
│ │ │⒉被告王景雙之申貸案是伊承辦,│
│ │ │ 因被告王景雙確實有在優德環保│
│ │ │ 工程有限公司任職,不想讓老闆│
│ │ │ 知道,無法提出在職證明,才替│
│ │ │ 他製作及刻公司大小章。 │
│ │ │⒊被告吳育興於開會時說如果有替│
│ │ │ 客戶偽刻公司印信的話,用完就│
│ │ │ 趕快丟掉。 │
│ │ │⒋承辦被告王景雙案件時,有經其│
│ │ │ 同意,用偽刻的印信蓋在他的在│
│ │ │ 職證明,他說他老闆不開給他,│
│ │ │ 扣繳憑單上的章也是伊加蓋的,│
│ │ │ 忘記為何製作兩張不同金額的扣│
│ │ │ 繳憑單等之事實。 │
├──┼──────────────┼───────────────┤
│ 十 │被告李金華之供述 │⒈對保時,原申請文件都要附正本│
│ │ │ 核對。 │
│ │ │⒉在竹北營業處,有一、二件由伊│
│ │ │ 以被告陳彥勳名義對保,被告陳│
│ │ │ 彥勳會事先寄來本票、借據、契│
│ │ │ 約書及客戶原申請資料,對保後│
│ │ │ 再將申貸案寄到臺北天祥路給被│
│ │ │ 告陳彥勳。 │
│ │ │⒊過一申貸案,協和公司給貸款金│
│ │ │ 額百分之3.5,個人可得百分之 │
│ │ │ 1.5至百分之2的業績獎金。 │
│ │ │⒋被告謝玉美、王蓉蓉都由被告陳│
│ │ │ 彥勳到新竹市○○街竹二營業處│
│ │ │ 對保。 │
│ │ │⒌被告王蓉蓉曾至竹二營業處找伊│
│ │ │ ,說她扣繳憑單薪資沒那麼多,│
│ │ │ 但蔡小姐製作比較高金額的扣繳│
│ │ │ 憑單,她被蔡小姐害慘了 │
│ │ │⒍被告王蓉蓉、謝玉美在職證明等│
│ │ │ 文件都提供影本,照會後送件前│
│ │ │ 才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
│ │ │ 名等之事實。 │
├──┼──────────────┼───────────────┤
│十一│被告李錦美之供述 │⒈親自處理被告葉俊琪申貸案,核│
│ │ │ 貸後,有1,260元業績獎金。 │
│ │ │⒉被告葉俊琪之證明文件正本,透│
│ │ │ 過通路取得。 │
│ │ │⒊由被告李錦美通知被告葉俊琪對│
│ │ │ 保,由被告陳彥勳負責對保手續│
│ │ │ 等之事實。 │
├──┼──────────────┼───────────────┤
│十二│被告李鑫鴻之供述 │⒈任職新莊營業處期間,對外以「│
│ │ │ 李欣鴻」相稱。 │
│ │ │⒉被告張智亮、張惠茹申貸案為被│
│ │ │ 告陳是欽交辦,並未核對原件即│
│ │ │ 在證明文件加蓋「本影本與正本│
│ │ │ 相符如有不實願負
法律責任」並│
│ │ │ 簽名。 │
│ │ │⒊客戶對保由被告陳是欽帶去銀行│
│ │ │ 對保等之事實。 │
├──┼──────────────┼───────────────┤
│十三│被告陳是欽之供述 │⒈擔任新莊營業處主任。 │
│ │ │⒉被告張智亮、張惠茹申貸案是土│
│ │ │ 城代辦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
│ │ │ 男子提供的案子交被告李鑫鴻承│
│ │ │ 辦。 │
│ │ │⒊手上案件幾乎都是上開代辦公司│
│ │ │ 給的案子,代辦公司會向客戶收│
│ │ │ 取費用,伊不會給代辦公司好處│
│ │ │ 等之事實。 │
├──┼──────────────┼───────────────┤
│十四│被告葉濤之供述 │⒈約於91年2月至同年5月底,擔任│
│ │ │ 協和公司總管理處業務員。 │
│ │ │⒉被告黃錦章申貸案是被告陳運錚│
│ │ │ 提供客戶資料給伊代辦等之事實│
├──┼──────────────┼───────────────┤
│十五│被告陳運錚之供述 │⒈承辦被告王宗得、高文良、辛世│
│ │ │ 哲、葉小珠之申貸案。 │
│ │ │⒉協和公司原設在臺北縣三重市重│
│ │ │ 新橋旁的某大樓,之後遷到臺北│
│ │ │ 市○○路。 │
│ │ │⒊透過代辦公司或當事人自己補資│
│ │ │ 料。 │
│ │ │⒋協和公司91年9月12日、面額600│
│ │ │ 元、客戶姓名葉小珠之專用收據│
│ │ │ 是伊開立交付被告葉小珠 │
│ │ │⒌被告高文良申貸案是統一代辦公│
│ │ │ 司轉介、被告王宗得申貸案是勝│
│ │ │ 新理財公司傅先生轉介、黃錦章│
│ │ │ 申貸案是伊轉介給被告葉濤承辦│
│ │ │ 等之事實。 │
├──┼──────────────┼───────────────┤
│十六│被告林椹耀(原名林世宗)之供│⒈於90年9 月起至91年10月31日期│
│ │述 │ 間,擔任天祥路協和公司首都銀│
│ │ │ 行信貸推廣業務主任。 │
│ │ │⒉被告陳月華來電詢問後,郵寄之│
│ │ │ 薪資扣繳憑單是正本,沒有查證│
│ │ │ 。 │
│ │ │⒊被告陳鴻義來電詢問後,透過通│
│ │ │ 路以其在職證明及存摺來申貸,│
│ │ │ 申請書伊代填,但其親自簽名。│
│ │ │ 被告黃林梨美來電詢問後,傳真│
│ │ │ 申請書,再郵寄扣繳憑單等正本│
│ │ │ 送件辦理。 │
│ │ │⒋被告許正忠、何菁燕及陳彥勳均│
│ │ │ 有對公司業務員宣布,凡是申貸│
│ │ │ 戶有信用瑕疵、財力不足、負債│
│ │ │ 比過高,不符銀行貸款資格者,│
│ │ │ 強制業務員將該等客戶資料交與│
│ │ │ 會計張蕙茹建檔,再由快遞或利│
│ │ │ 用電子郵件轉交鑫銀公司,針對│
│ │ │ 客戶申貸缺失,另偽造文件重新│
│ │ │ 送件。 │
│ │ │⒌被告陳彥勳告知,鑫銀公司完成│
│ │ │ 偽造文件後,會直接將該等申貸│
│ │ │ 文件直接交被告李誠一,如申貸│
│ │ │ 成功,鑫銀公司會給協和公司酬│
│ │ │ 佣 │
│ │ │⒍被告陳鴻義、陳月華、黃林梨美│
│ │ │ 之申貸案都是朋友轉介,用傳真│
│ │ │ 將資料給伊等之事實。 │
├──┼──────────────┼───────────────┤
│十七│被告陳韋良之供述 │⒈在協和公司總管理處擔任業務專│
│ │ │ 員,負責業務招攬。 │
│ │ │⒉與被告湯德賢不熟,曾幫他三、│
│ │ │ 四件首都銀行申貸案,每件收取│
│ │ │ 300元徵信費。 │
│ │ │⒊被告張美淑、葉品顯的申貸案,│
│ │ │ 均是被告湯德賢給的案子。 │
│ │ │⒋被告許正忠、陳彥勳曾對公司業│
│ │ │ 務員宣布把有信用瑕疵、財力不│
│ │ │ 足、負債比過高,不符合貸款資│
│ │ │ 格的案件,交由會計建檔,再利│
│ │ │ 用電子郵件發送給外包公司繼續│
│ │ │ 接辦。 │
│ │ │⒌曾在協和公司看過被告陳昱仁一│
│ │ │ 、二次。 │
│ │ │⒍所有營業處所的申貸案,都到送│
│ │ │ 到臺北市○○路總管理處先行審│
│ │ │ 核,再送至首都銀行辦理等之事│
│ │ │ 實。 │
├──┼──────────────┼───────────────┤
│十八│被告湯德賢之供述 │⒈當面或利用電話告知被告葉品顯│
│ │ │ 、張美淑二人為其提高年收入,│
│ │ │ 偽造薪資扣繳憑單,並收取核貸│
│ │ │ 金額一成之費用。 │
│ │ │⒉以每件3,000元代價,委請姓名 │
│ │ │ 年籍均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
│ │ │ 年男子偽造被告葉品顯、張美淑│
│ │ │ 之薪資扣繳憑單。 │
│ │ │⒊以每件300 元交與被告陳韋良轉│
│ │ │ 送首都銀行辦理貸款,且告知申│
│ │ │ 貸案是否偽件,
嗣經被告陳偉良│
│ │ │ 告訴,通知被告葉品顯、張美淑│
│ │ │ 至天祥路協和公司對保等之事實│
├──┼──────────────┼───────────────┤
│十九│被告李其憲之供述 │⒈於91年9 月間,為清償卡債,在│
│ │ │ 臺北市西門町附近的中央產經公│
│ │ │ 司找被告陳昱仁代辦。 │
│ │ │⒉申貸時任職舊金山商行僅一個月│
│ │ │ ,被告陳昱仁電話告知有代刻舊│
│ │ │ 金山商行之鋼印,並以電腦另做│
│ │ │ 一份在職證明,如貸款成功要抽│
│ │ │ 百分之18至20的酬佣,
嗣後告知│
│ │ │ 台新銀行沒有核准。 │
│ │ │⒊伊
攜帶身分證,提供在職證明、│
│ │ │ 存摺,傳真健保卡正、反面與被│
│ │ │ 告陳昱仁,其電話告知銀行照會│
│ │ │ 時,要配合說伊在舊金山商行任│
│ │ │ 職已滿一年、職務是採購等之事│
│ │ │ 實。 │
├──┼──────────────┼───────────────┤
│二十│被告李文章於警詢時之供述 │⒈91年10月間,結婚需要錢,因有│
│ │ │ 信用不良記錄,難向銀行依正常│
│ │ │ 程序貸款,才透過朋友委託被告│
│ │ │ 程嘉銘辦理貸款,約定於貸款成│
│ │ │ 功後才需付核貸金額百分之15 │
│ │ │ 的佣金。 │
│ │ │⒉在昇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
│ │ │ 在職證明書及91年4月至9月薪水│
│ │ │ 明細加蓋公司大小章都是伊提供│
│ │ │ 的,91年11月間,向被告程嘉銘│
│ │ │ 詢問,才知被退件。 │
│ │ │⒊不知道為何申貸被銀行拒件存查│
│ │ │ 後,在程嘉銘座位還可找到在職│
│ │ │ 證明之正本等之事實。 │
├──┼──────────────┼───────────────┤
│二一│被告王蓉蓉之供述 │⒈於91年5 月間因腳部開刀,無法│
│ │ │ 上班就
沒收入,於同年7、8月間│
│ │ │ ,留行動電話、填寫申請書所用│
│ │ │ 的筆與新竹市○○路代辦公司蔡│
│ │ │ 雨修。貸得15萬元,依約給付12│
│ │ │ %代辦費1萬8,000元。 │
│ │ │⒉付代辦費給蔡雨修,並取回證件│
│ │ │ 時,看到一張很像扣繳憑單的文│
│ │ │ 件在伊的卷宗內,蔡雨修說那是│
│ │ │ 他們公司的扣繳憑單,不可以外│
│ │ │ 流,且順便把它撕掉。 │
│ │ │⒊不是在庭的被告陳彥勳在竹北營│
│ │ │ 業處為伊對保。 │
│ │ │⒋蔡雨修聯絡方式為0000000000、│
│ │ │ 0000000(警卷P.581)。 │
│ │ │⒌蔡雨修要伊到竹北博愛街找一位│
│ │ │ 陳小姐,陳小姐要伊坐一下,由│
│ │ │ 一位經理幫伊對保,只帶身分證│
│ │ │ 印章去,其他資料都交給蔡雨修│
│ │ │ ,不用提供任何證件原件供核對│
│ │ │ 。 │
│ │ │⒍警卷第578頁編號3之91年8 月20│
│ │ │ 日之員工職務證明書與伊提供給│
│ │ │ 蔡雨修之的不一樣等之事實。 │
├──┼──────────────┼───────────────┤
│二二│被告謝玉美之供述 │⒈至新竹市○○路交付蔡雨修扣繳│
│ │ │ 憑單、在職證明、薪水轉帳存摺│
│ │ │ 明細,嗣被告李金華通知對保,│
│ │ │ 貸得20萬元,約在新竹市○○路│
│ │ │ 飲料店,給付蔡雨修7%佣金1萬│
│ │ │ 4,000 元。 │
│ │ │⒉是被告李金華對保的,不是被告│
│ │ │ 陳彥勳。 │
│ │ │⒊有到清大旁的冰店寫申請書,證│
│ │ │ 人周美萍有一起去。 │
│ │ │⒋對證人周美萍之證述沒意見等之│
│ │ │ 事實。 │
├──┼──────────────┼───────────────┤
│二三│被告王景雙之供述 │⒈被告江文吉幫忙偽造薪資扣繳憑│
│ │ │ 單,伊知道他偽造。 │
│ │ │⒉同意被告江文吉代為製作在職證│
│ │ │ 明。 │
│ │ │⒊授權被告江文吉辦理,至於怎麼│
│ │ │ 作伊就不清楚。 │
│ │ │⒋被告江文吉申辦,向台東企銀貸│
│ │ │ 了15萬元,代辦費2成。 │
│ │ │⒌伊債信有一點問題,原來在誠泰│
│ │ │ 銀行辦過信用卡,刷了後沒按時│
│ │ │ 繳,後來就不好辦貸款。 │
│ │ │⒍提供公司名片給被告江文吉等之│
│ │ │ 事實。 │
├──┼──────────────┼───────────────┤
│二四│被告陳月華於警詢時之供述 │⒈90年10月間,因提不出薪資扣繳│
│ │ │ 憑單,無法依正常管道貸款,委│
│ │ │ 託自稱翁瑞助之男子代辦。 │
│ │ │⒉薪資所得42萬6,331 元扣繳憑單│
│ │ │ 是翁瑞助提供的,其曾表示會幫│
│ │ │ 伊搞定欠缺薪資證明的事,但貸│
│ │ │ 款成功須給他佣金二成等之事實│
│ │ │ 。 │
├──┼──────────────┼───────────────┤
│二五│被告陳鴻義之供述 │⒈於91年2 月中旬,委託自稱李代│
│ │ │ 書之成年男子以傳真方式辦理。│
│ │ │ 銀行徵信好像一位林先生打來,│
│ │ │ 在臺北市○○路對保時,有看到│
│ │ │ 被告林椹耀。 │
│ │ │⒉沒有提供在職證明或薪資扣繳憑│
│ │ │ 單,但有提供聯飛公司相關資料│
│ │ │ ,李代書事務所來電之小姐告知│
│ │ │ 伊年收入不夠,她會幫伊處理,│
│ │ │ 伊表示「妳有關係妳去弄」。 │
│ │ │⒊銀行撥款後,依約轉帳核貸金額│
│ │ │ 一成2 萬元至李代書事務所小姐│
│ │ │ 指定帳戶。 │
│ │ │⒋對保時只提供身分證及存摺原件│
│ │ │ (按對保人為被告林椹耀)等之│
│ │ │ 事實。 │
├──┼──────────────┼───────────────┤
│二六│被告王宗得之供述 │⒈警卷374頁之扣繳憑單是權和公 │
│ │ │ 司會計(即證人陳素鳳)給的。│
│ │ │⒉在權和公司只有六個月薪水。 │
│ │ │⒊在臺北市○○路協和公司,找庭│
│ │ │ 內之被告陳運錚對保,她叫伊寫│
│ │ │ 申請書,交身分證給她影印,之│
│ │ │ 後一位先生過來,叫伊等一下,│
│ │ │ 之後就跟伊講多久錢會匯到伊的│
│ │ │ 帳戶,除身分證外,未提供任何│
│ │ │ 資料給他們核對(按對保人為被│
│ │ │ 告林椹耀)等之事實。 │
├──┼──────────────┼───────────────┤
│二七│被告葉小珠之供述 │⒈庭內的被告陳運錚,在臺北市天│
│ │ │ 祥路的協和公司為伊的申貸案對│
│ │ │ 保,申請書之前證人陳澤源就叫│
│ │ │ 伊寫好,但收入、年資、公司名│
│ │ │ 稱、營業項目、統一編號及戶籍│
│ │ │ 電話、行動電話及聯絡人資料,│
│ │ │ 是對保時,被告陳運錚寫的。 │
│ │ │⒉伊拿身分證及扣繳憑單給被告陳│
│ │ │ 運錚影印。 │
│ │ │⒊手機中男子要伊帶身分證而已,│
│ │ │ 被告陳運錚拿申請書要伊提供公│
│ │ │ 司名稱及聯絡人等資料給她填。│
│ │ │⒋曾詢問過台新銀行申貸的事情,│
│ │ │ 銀行告知伊的年收入太低,不符│
│ │ │ 合貸款資格,無法依正常程序向│
│ │ │ 銀行貸款。 │
│ │ │⒌有一位先生打電話來,教伊如何│
│ │ │ 回答銀行的照會,同時告訴伊會│
│ │ │ 替伊作一張假的扣繳憑單等之事│
│ │ │ 實。 │
├──┼──────────────┼───────────────┤
│二八│被告周地林之供述 │申請書是伊簽名,一位年輕男性帶│
│ │ │至台中或豐原,他說有急用,如拿│
│ │ │到錢,會給伊1、2萬元,旦事後卻│
│ │ │沒有給,被利用了等之事實。 │
├──┼──────────────┼───────────────┤
│二九│被告游明達之供述 │⒈貸款時是金統一仲介公司工讀生│
│ │ │ ,按件計酬,沒有薪水。 │
│ │ │⒉公司內經理、負責人等員工伊不│
│ │ │ 知,去過公司二、三次找伊姊姊│
│ │ │ 。 │
│ │ │⒊提供戶籍謄本、在職證明、薪資│
│ │ │ 條(薪資袋之誤)辦理申貸等之│
│ │ │ 事實。 │
├──┼──────────────┼───────────────┤
│三十│被告葉品顯之供述 │⒈曾詢問過台新銀行,被告知負債│
│ │ │ 比過高,考量償還能力,不符合│
│ │ │ 貸款資格。 │
│ │ │⒉91年4月間,曹先生將伊的資料 │
│ │ │ 轉給被告湯德賢。 │
│ │ │⒊被告湯德賢只交代銀行有一位陳│
│ │ │ 姓經理會打電話來照會,事實上│
│ │ │ 沒照會。 │
│ │ │⒋有去對保,銀行(即被告陳彥勳│
│ │ │ )未與伊核對扣繳憑單等資料,│
│ │ │ 一位女的與伊簽約,不知她是不│
│ │ │ 是銀行的行員。 │
│ │ │⒌申請書由被告湯德賢代填,寫的│
│ │ │ 不實,當時沒想那麼多,但以伊│
│ │ │ 提供的薪資條計算,年收入應有│
│ │ │ 62萬元。 │
│ │ │⒍被告湯德賢另為伊申辦台新銀行│
│ │ │ 貸款,亦貸得20萬元,給付百分│
│ │ │ 之8的佣金等之事實。 │
├──┼──────────────┼───────────────┤
│三一│被告張美淑之供述 │⒈因急需要錢還朋友,於91年6月 │
│ │ │ 間,經介紹認識被告湯德賢,帶│
│ │ │ 伊去找被告陳韋良對保(應為被│
│ │ │ 告陳韋良承辦,被告陳彥勳對保│
│ │ │ ),對保時沒有核對伊提供的資│
│ │ │ 料。 │
│ │ │⒉貸得20萬元,給被告湯德賢4 萬│
│ │ │ 元代辦費。 │
│ │ │⒊被告湯德賢表示伊年收入太低,│
│ │ │ 可能貸不到40萬元,伊告知如貸│
│ │ │ 不到就不要貸了,被告湯德賢跟│
│ │ │ 伊說會幫伊辦等之事實。 │
├──┼──────────────┼───────────────┤
│三二│被告宋煥婕於警詢時之供述 │⒈曾向遠東及台新銀行申貸,被告│
│ │ │ 知年紀太輕、年所得太低,無法│
│ │ │ 依正常程序向銀行貸款。 │
│ │ │⒉被告劉仁者(即劉冠廷)告知如│
│ │ │ 銀行電話照會,必須告以假的年│
│ │ │ 收入31萬元。 │
│ │ │⒊申請書是劉冠廷代寫的。 │
│ │ │⒋提供身分證、戶籍謄本、在職證│
│ │ │ 明至漢中街中央產經公司找被告│
│ │ │ 劉仁者填寫申請書及核貸成功給│
│ │ │ 付佣金的保證書,貸得10萬元後│
│ │ │ ,給1萬多元費用等之事實。 │
├──┼──────────────┼───────────────┤
│三三│被告徐金龍之供述 │⒈於90年間有在父親徐彬經營的恰│
│ │ │ 巴清潔公司擔任經理,月薪5、6│
│ │ │ 萬元,不用報稅,沒有扣繳憑單│
│ │ │ 。 │
│ │ │⒉申請書是伊自己寫的並簽名,申│
│ │ │ 貸資料都是伊提供的。 │
│ │ │⒊扣繳憑單是伊要當時恰巴公司會│
│ │ │ 計製作的等之事實。 │
├──┼──────────────┼───────────────┤
│三四│被告高文良之供述 │⒈於91年7 月間,請公司會計製作│
│ │ │ 預估全年薪資、獎金、紅利所得│
│ │ │ 的扣繳憑單。 │
│ │ │⒉於91年7月間,提供身分證影本 │
│ │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之誤│
│ │ │ )、扣繳憑單及上開預估全年所│
│ │ │ 得扣繳憑單等,請板橋某統一公│
│ │ │ 司陳小姐代辦,因要收18%的佣│
│ │ │ 金太高,就不辦了。 │
│ │ │⒊於91年7月間,被告陳運錚自稱 │
│ │ │ 首都銀行總行小姐,來電問伊要│
│ │ │ 不要申貸,她不收佣金,伊就到│
│ │ │ 他們天祥路公司去,但到現場,│
│ │ │ 她卻表示統一公司交代要先收核│
│ │ │ 貸總額15%至20%的費用,伊拒│
│ │ │ 絕後,一位先生當場向伊收了違│
│ │ │ 約金300元。 │
│ │ │⒋於91年8月間,被告陳運錚又打 │
│ │ │ 電話來問伊要不要貸款,不要佣│
│ │ │ 金,要伊當天到首都銀行對保,│
│ │ │ 對保時一位小姐拿貸款申請書給│
│ │ │ 伊簽名,又叫伊在對保契約書簽│
│ │ │ 名,當天下午就撥款了。 │
│ │ │⒌幫伊辦的人也知道那張扣繳憑單│
│ │ │ 是預開的等之事實。 │
├──┼──────────────┼───────────────┤
│三五│被告辛世哲之供述 │⒈91年9 月中旬,與不知名男子約│
│ │ │ 在新莊市○○路旁,提供完稅扣│
│ │ │ 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及身分證影│
│ │ │ 本委託其代辦。 │
│ │ │⒉申請書當場由上開不知名男子填│
│ │ │ 寫,但內容看過才簽名。 │
│ │ │⒊告知填寫年收入為43萬元之不實│
│ │ │ 填寫,銀行審核才會通過。 │
│ │ │⒋至臺北市○○路代辦公司由一位│
│ │ │ 男的經理或副理簽約。 │
│ │ │⒌銀行核貸撥款後,給付前開男子│
│ │ │ 2 萬元等之事實。 │
├──┼──────────────┼───────────────┤
│三六│證人李誠一(另移送臺灣板橋地│⒈被告許正忠同意每年給10萬元,│
│ │方法院
併辦)之供述 │ 再每月給5萬元,每過一件給200│
│ │ │ 元,發票日90年9月6日、面額15│
│ │ │ 萬元支票是用以預付第一年及第│
│ │ │ 一個月之佣金。 │
│ │ │⒉佣金因達康網、中央保代或銀行│
│ │ │ 進件而有不同,被告許正忠以匯│
│ │ │ 款方式支付佣金逐筆均有核對。│
│ │ │ 基於作業方便,以代碼000 首都│
│ │ │ 銀行進件之申貸案均未經協和公│
│ │ │ 司申貸。 │
│ │ │⒊銀行行員推薦之申貸案過件,有│
│ │ │ 300元或500元的獎金。如由協和│
│ │ │ 公司推廣經辦,銀行則付5,000 │
│ │ │ 元之業務推廣費。 │
│ │ │⒋申貸人須付銀行開辦費3,000 元│
│ │ │ 及核貸金額3%之風險管理費。 │
│ │ │⒌於90年8 月間,向被告許正忠表│
│ │ │ 示接受每年佣金10萬元,每月給│
│ │ │ 5萬元,另每過一件給200元。 │
│ │ │⒍被告許正忠於90年10月15日、同│
│ │ │ 年11月15日各匯5 萬元,同年12│
│ │ │ 月18日、91年1月15日、91年2月│
│ │ │ 18日、22日、分別匯9萬1,200元│
│ │ │ 、5萬7,200元、2萬4,000元、7 │
│ │ │ 萬8,200 元至其世華銀行三重分│
│ │ │ 行帳戶。 │
│ │ │⒎銀行(000)是伊自己在外承辦 │
│ │ │ 的案件,達康網(009)是介紹 │
│ │ │ 廠商給被告許正忠自行接洽的案│
│ │ │ 件,中央保代(019)泛指伊轉 │
│ │ │ 介經辦的案件。 │
│ │ │⒏代號(000)進件的申貸案,可 │
│ │ │ 得3,000元佣金,代號(009)、│
│ │ │ (019)進件之申貸案可得1,500│
│ │ │ 元佣金 │
│ │ │⒐(Keton Lee #207)寄與被告許│
│ │ │ 正忠(Mr. Kevin Hsu #808)的│
│ │ │ 信封是伊寫的等之事實。 │
├──┼──────────────┼───────────────┤
│三七│證人葉俊琪(另聲請簡易判決處│⒈看報紙廣告,提供身分證及存摺│
│ │刑)之供述 │ 影本,以核貸金額一成之費用,│
│ │ │ 請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銀行行員│
│ │ │ 之「陳先生」代辦。 │
│ │ │⒉「陳先生」電話告知只要公司名│
│ │ │ 稱及統編即可,代辦費抽貸款一│
│ │ │ 成,當時填了好幾家銀行申請書│
│ │ │ ,只有首都銀行核貸下來。 │
│ │ │⒊至竹北博愛路新竹營業處對保,│
│ │ │ ,沒看到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 │ │ 貸得12萬元。(被告陳彥勳對保)│
│ │ │⒋貸款過程中,被告李錦美打電話│
│ │ │ 向伊查詢銀行繳款事宜,並告知│
│ │ │ 她是伊貸款經辦人。 │
│ │ │⒌被告李錦美於91年12月底,陸續│
│ │ │ 撥打四次電話,要求伊配合供稱│
│ │ │ 申貸案係直接交給她辦理,以配│
│ │ │ 合她第一次筆錄之供詞,事實上│
│ │ │ 伊沒見過她,案件也沒交給她辦│
│ │ │ 等之事實。 │
├──┼──────────────┼───────────────┤
│三八│證人王淑真(另聲請簡易判決處│⒈之前已向中國信託辦了信用貸款│
│ │刑)之證述 │ ,還在繳本金利息,按正常程序│
│ │ │ 無法再向其他銀行貸款,才請鑫│
│ │ │ 銀公司陳昱仁代辦。 │
│ │ │⒉被告陳昱仁要伊提供薪資轉帳存│
│ │ │ 摺、扣繳憑單、身分證、戶口名│
│ │ │ 簿及勞保卡過去填申請書,當場│
│ │ │ 收了2、3000元開辦費。 │
│ │ │⒊申請書年收入38萬元是被告陳昱│
│ │ │ 仁填寫,對保時,被告陳昱仁提│
│ │ │ 供偽造之扣繳憑單,辦好後還給│
│ │ │ 他。 │
│ │ │⒋與被告陳昱仁約定核貸金額15%│
│ │ │ 佣金,核撥10萬元貸款當日,由│
│ │ │ 被告陳昱仁陪同,利用提款機轉│
│ │ │ 帳至其指定帳戶1萬5,000元等之│
│ │ │ 事實。 │
├──┼──────────────┼───────────────┤
│三九│證人顏靜惠(另聲請簡易判決處│⒈於90年10月間,朋友看報紙介紹│
│ │刑)之證述 │ ,在臺中市○○路請一位姓名年│
│ │ │ 籍不詳自稱「楊先生」之成年男│
│ │ │ 子代辦。 │
│ │ │⒉楊先生授意寫年收入58萬元及丈│
│ │ │ 夫年收入63萬元,說會幫伊把扣│
│ │ │ 繳憑單事情處理好,同時教伊以│
│ │ │ 月薪4至5萬元不等之數目,配合│
│ │ │ 欺騙銀行,當場給楊先生4,000 │
│ │ │ 元,嗣後銀行核貸20萬元,楊先│
│ │ │ 生陪伊至太平市領4萬元佣金給 │
│ │ │ 他等之事實。 │
├──┼──────────────┼───────────────┤
│四十│證人簡仲瑄(另聲請簡易判決處│⒈91年3 月間,郵寄資料給不知名│
│ │刑)之供述 │ 代書林小姐,但寫申請書到臺北│
│ │ │ 火車站附近的協和公司,由自稱│
│ │ │ 「李先生」負責。 │
│ │ │⒉在協和公司時,自稱「李先生」│
│ │ │ 的負責替伊填寫申請書,叫伊只│
│ │ │ 要填寫姓名及簽名就好,隨即作│
│ │ │ 對保、簽約,「李先生」叫伊當│
│ │ │ 場等一下,大約45分鐘,就告知│
│ │ │ 已核貸10萬元,之後將3 萬元代│
│ │ │ 辦費匯入林小姐留的郵局帳戶等│
│ │ │ 之事實。 │
├──┼──────────────┼───────────────┤
│四一│證人溫俊祥(另聲請簡易判決處│⒈不認識申請書推廣人陳秋宏,被│
│ │刑)之供述 │ 告陳彥勳是到伊當時服務的公司│
│ │ │ (臺北市○○路○段○○○號)幫伊│
│ │ │ 代辦貸款之人,從填寫申請書開│
│ │ │ 始,就是由被告陳彥勳負責,一│
│ │ │ 直到結束,有說薪水太低,不好│
│ │ │ 貸,會幫忙提高。 │
│ │ │⒉由朋友處得知被告陳彥勳公司有│
│ │ │ 代辦貸款,先將勞保卡、91年3 │
│ │ │ 至6 月薪水條寄過去,後來不知│
│ │ │ 名男子告知被告陳彥勳會來找伊│
│ │ │ ,同時告知要抽伊一成的酬佣。│
│ │ │⒊沒見過薪資所得28萬8,750 元扣│
│ │ │ 繳憑單,但簽名於申請書時,有│
│ │ │ 看到年收入欄填寫50萬元。 │
│ │ │⒋91年8月24日(91年7月24日之誤│
│ │ │ )被告陳彥勳通知至其公司對保│
│ │ │ ,
翌日下午銀行撥款後,在被告│
│ │ │ 陳彥勳公司,當場將核貸金額一│
│ │ │ 成之酬佣1 萬元交給上開不知名│
│ │ │ 男子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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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證人徐希霖(另聲請簡易判決處│⒈於91年2、3月間,在新莊,由真│
│ │刑)之供述 │ 實姓名年籍不詳,年約20多歲姓│
│ │ │ 楊的成年男子辦理,其收件時表│
│ │ │ 示伊薪資所得太少,不夠的他會│
│ │ │ 想辦法,伊也同意。 │
│ │ │⒉嗣楊先生以電話通知並約在臺北│
│ │ │ 市○○路銀行(天祥路協和公司│
│ │ │ 之誤),帶伊至二樓會議室對保│
│ │ │ ,對保後取得偽造之薪資扣繳憑│
│ │ │ 單原件,核貸15萬元,在永和仁│
│ │ │ 愛路板信分行提領1 萬多元佣金│
│ │ │ 支付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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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證人賴百川(另聲請簡易判決處│⒈於90年間,在源力達公司幫忙討│
│ │刑)之供述 │ 債,沒有薪水、扣繳憑單。 │
│ │ │⒉於91年8月間,看到報紙廣告, │
│ │ │ 到新莊營業處找「徐先生」辦理│
│ │ │ ,告知提供身分證及在職證明,│
│ │ │ 其他證件由他處理,約定核貸金│
│ │ │ 額一成之費用。 │
│ │ │⒊申請書內容不實,不是伊寫的也│
│ │ │ 不是伊的簽名。 │
│ │ │⒋對保時帶身分證,行員要伊在契│
│ │ │ 約上簽名蓋章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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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證人陳秋宏(即被告陳彥勳之胞│被告簡仲瑄、游明達、楊雪嫚及溫│
│ │弟)之證述 │俊祥之申貸案,均非伊經手申辦,│
│ │ │不知道被告陳彥勳以伊的業務代碼│
│ │ │進件申辦及簽伊姓名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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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證人即被告李金華之妻陳韻筑之│⒈原在被告李金華營業處服務5、 │
│ │證述 │ 6個月,被告謝玉美帶身分證、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原件來公司對│
│ │ │ 保,由被告李金華對保。 │
│ │ │⒉被告王蓉蓉的申貸資料由代辦蔡│
│ │ │ 小姐轉交身分證、扣繳憑單及電│
│ │ │ 腦列印薪資單等影本,對保時,│
│ │ │ 伊不在場。 │
│ │ │⒊與被告謝玉美約在清大旁「大西│
│ │ │ 洋冰城」補簽申請書,並補拿清│
│ │ │ 晰存摺影本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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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證人周美萍之證述 │⒈介紹新竹中華路代辦公司蔡雨修│
│ │ │ 給被告謝玉美,並轉交被告謝玉│
│ │ │ 美在職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所得稅單影本給蔡雨修。蔡雨修│
│ │ │ 通知伊陪被告謝玉美至竹北首都│
│ │ │ 銀行對保,當天跑了二趟,未提│
│ │ │ 供任何資料供核對。 │
│ │ │⒉對保時只有看過經理即被告李金│
│ │ │ 華。 │
│ │ │⒊陪被告謝玉美到清大旁的冰店,│
│ │ │ 一名女子要被告謝玉美填一些基│
│ │ │ 本資料,還說要另外辦一家銀行│
│ │ │ 貸款給被告謝玉美。 │
│ │ │⒋伊陪被告謝玉美對保時,才知道│
│ │ │ 被告謝玉美除申貸首都銀行外,│
│ │ │ 還辦了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的貸款│
│ │ │ 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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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證人陳澤源之證述 │⒈被告葉小珠申貸案都是伊透過手│
│ │ │ 機連絡辦理,開計程車載被告葉│
│ │ │ 小珠去對保前,曾在三重某路邊│
│ │ │ 交付被告葉小珠扣繳憑單、身分│
│ │ │ 證影本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成│
│ │ │ 年男子,之後受通知至天祥路找│
│ │ │ 一位陳小姐對保。 │
│ │ │⒉帶哪些資料及如何應對,是那名│
│ │ │ 男子在手機上直接交代被告葉小│
│ │ │ 珠等之事實。 │
├──┼──────────────┼───────────────┤
│四八│證人陳素鳳之證述 │⒈被告王宗得是伊兒子,伊原為權│
│ │ │ 和公司會計。 │
│ │ │⒉伊傳真被告王宗得在職證明、勞│
│ │ │ 保卡及扣繳憑單給中和代辦公司│
│ │ │ 。 │
│ │ │⒊被告在權和公司只有半年就沒作│
│ │ │ 了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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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證人即協和公司行政助理許雅茹│⒈於90年9月至91年9月30日之期間│
│ │之證述 │ ,任職協和公司,擔任行政助理│
│ │ │ 兼會計職務。 │
│ │ │⒉被告許正忠、何菁燕、陳彥勳均│
│ │ │ 有向業務員宣布,凡是申貸戶有│
│ │ │ 信用瑕疵、財力不足、負債比過│
│ │ │ 高等不符銀行貸款資格者,提供│
│ │ │ 客戶基本資料給伊建檔,經伊彙│
│ │ │ 整後則交給中央產經公司的被告│
│ │ │ 陳昱仁。另來自達康網之電子郵│
│ │ │ 件之申貸戶,如有信用瑕疵等前│
│ │ │ 述情形,業務員一樣交給伊彙整│
│ │ │ 後,利用公司電子郵件轉寄給被│
│ │ │ 告陳昱仁接辦。 │
│ │ │⒊自91年2 月底開始,與中央產經│
│ │ │ 公司配合的案件約有一百多件,│
│ │ │ 中央產經公司每月均有報表給協│
│ │ │ 和公司,由伊提供給被告許正忠│
│ │ │ 批閱公佈有無核貸,申貸戶需付│
│ │ │ 核貸金額百分之10至20,協和公│
│ │ │ 司可得該費用約一半金額,再從│
│ │ │ 中給付業務員2,000元。 │
│ │ │⒋被告李誠一在伊離職前,都有傳│
│ │ │ 送客戶資料給伊,被告許正忠要│
│ │ │ 伊將該等資料接續在當天客戶進│
│ │ │ 件明細表後再傳送給被告李誠一│
│ │ │ ,該等案件是以地區編碼019來 │
│ │ │ 進件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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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證人即協和公司會計吳佳芳之證│⒈自90年9月起,將業務佣金匯至 │
│ │述 │ 被告李誠一在世華銀行三重分行│
│ │ │ 帳戶,直至91年9月止。 │
│ │ │⒉首都銀行給協和公司一般貸款之│
│ │ │ 業務推廣費為5,000 元,優生貸│
│ │ │ 為3,500 元,每月月底結算,月│
│ │ │ 初將過件明細以電子郵件寄到伊│
│ │ │ 的電子信箱,核對無誤,首都銀│
│ │ │ 行於15日將前一個月業務推廣費│
│ │ │ 匯入協和公司帳戶。 │
│ │ │⒊提示證物編號A1至A10是協和公 │
│ │ │ 司於91年2月至6月,給被告李誠│
│ │ │ 一的對帳明細及匯款證明。 │
│ │ │ 申貸成功的案件,每件要給被告│
│ │ │ 李誠一200元。 │
│ │ │⒋對帳明細中有關「銀行」,是被│
│ │ │ 告李誠一將首都銀行行員招攬之│
│ │ │ 申貸案轉介給協和公司,每件需│
│ │ │ 給付被告李誠一3,000元佣金。 │
│ │ │⒌對帳明細中有關「中央保貸」(│
│ │ │ 中央保代之誤),是被告李誠一│
│ │ │ 交代將其提供的客戶資料,請許│
│ │ │ 雅茹加進協和公司每日對首都銀│
│ │ │ 行進件明細內,藉協和公司名義│
│ │ │ 進件,每件需付被告李誠一 │
│ │ │ 3,000 元,優生貸則為1,500元 │
│ │ │ 。 │
│ │ │⒍為節省匯費,自91年7 月起,改│
│ │ │ 由台灣卡萊公司匯業務佣金與被│
│ │ │ 告李誠一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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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證人即林文祥(另案在臺灣板橋│被告許正忠交給被告李誠一每日進│
│ │地方法院審理中)詐欺集團成員│件明細磁片中,有伊所經手之收件│
│ │盧家樺之證述 │編號17235吳景德、17254柳東華、│
│ │ │17 439陳彩雲、17527傅成輝、175│
│ │ │39蔡可明等申貸戶涉嫌由林文祥詐│
│ │ │欺集團偽刻大小章、偽造扣繳憑單│
│ │ │、在職證明、薪資條,被告李誠一│
│ │ │知道該等文件係偽造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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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證人即中央產經公司業務專員劉│⒈於91年7 月初,經被告楊文仁介│
│ │偉倫之證述 │ 紹至中央產經公司任職。 │
│ │ │⒉公司會向客戶收開辦費2,000 元│
│ │ │ 作為定金,再視客戶所核發之貸│
│ │ │ 款金額,抽取一成至一成五不等│
│ │ │ 作為服務費。 │
│ │ │⒊客戶廖啟清是伊經辦,扣繳憑單│
│ │ │ 是廖啟清帶來的,在職證明書則│
│ │ │ 是被告楊文仁拿給伊,要伊轉交│
│ │ │ 給廖啟清等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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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證人即首都銀行業務發展部副經│⒈依照合約規定,協和公司於每日│
│ │理洪珊珊之證述 │ 中午前將該公司及各營業處所招│
│ │ │ 攬之申貸案,用快遞送首都銀行│
│ │ │ 交與經辦行員簽收、登錄。 │
│ │ │⒉協和公司設有總管理處,於中部│
│ │ │、南部亦設有管理處,全省各地有│
│ │ │ 營業處約十處,每一營業處編有│
│ │ │ 一進件代碼(區域別、業務員各│
│ │ │ 三碼),以區別案件承辦營業處│
│ │ │ 及業務承辦人員。 │
│ │ │⒊各營業處所承攬之申貸案,均須│
│ │ │ 送至各營業管理處彙整,再由各│
│ │ │ 管理處送至總管理處統一交寄首│
│ │ │ 都銀行。 │
│ │ │⒋每月月初,由放款部提供前一個│
│ │ │ 月成功撥款之件數明細,交給消│
│ │ │ 費金融業務承辦人(被告李誠一│
│ │ │ )製作對帳明細後,再與協和公│
│ │ │ 司請款單據核對無誤後,由會計│
│ │ │ 部門於每月15日前,匯款至協和│
│ │ │ 公司的合約指定帳戶等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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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協助推廣契約書影本二份、首都│
佐證被告許正忠經營之協和公司自│
│ │銀行『信用貸款』空白申請書、│90年9月1日起,有協助推廣首都銀│
│ │首都銀行業務公告 │行信用貸款之契約關係,首都銀行│
│ │ │於92年3月31日,終止合約及委外 │
│ │ │合作關係。 │
├──┼──────────────┼───────────────┤
│五五│發票人許正忠、發票日90年9月6│佐證被告許正忠支付被告李誠一佣│
│ │日、面額15萬元之支票、玉山銀│金共186 萬多元,及佣金因進件來│
│ │行匯款回條、第一銀行匯款通知│源不同而有分別之證據。 │
│ │單、「會計:吳佳芬、Checker │ │
│ │:Kevin」之對帳單、「製表人 │ │
│ │:許雅茹、執行副總:陳首名或│ │
│ │Kevin」之協和公司對帳單及李 │ │
│ │誠一(Keton Lee #207)寄與被│ │
│ │告許正忠(Mr. Kevin Hsu #808│ │
│ │)之首都銀行英文信封等影本 │ │
├──┼──────────────┼───────────────┤
│五六│首都銀行94年3 月15日首銀北94│佐證被告陳彥勳經首都銀行授權負│
│ │(法)字第107 號函及業務公告協│責對保作業,如申請文件為影本,│
│ │助推廣契約書等附件 │其應核對正本,如無疏漏,首都銀│
│ │ │行即依放款程序撥款之事實。 │
├──┼──────────────┼───────────────┤
│五七│溫俊祥申請書影本二紙 │自被告陳彥勳桌上
扣案之申請書影│
│ │ │本進件代號為001-012並蓋被告陳 │
│ │ │運錚之小橫章,與首都銀行0112編│
│ │ │號收件之進件代號001-018及推廣 │
│ │ │人陳秋宏不同,且申請書內容書寫│
│ │ │筆跡亦不相符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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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伯格鋼鐵有限公司、舊金山商行│佐證協和公司與中央產經集團(即│
│ │、優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盛新│鑫銀、中央產經二公司)有偽刻公│
│ │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司大小章為申貸戶偽造在職證明、│
│ │及製作在職證明之磁片等 │扣繳憑單,向申貸戶收取核貸金額│
│ ├──────────────┤15%之服務費之共識,及對保後保│
│ │未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在職證明書│留申貸人之存摺及提款卡,並由被│
│ │多紙、(含盛新食品公司、柏格│告陳昱仁、程嘉銘等人執行等之情│
│ │鋼鐵公司名義)、載有「手續費│形。 │
│ │千萬不能在電話中告知…強勢應│ │
│ │對客戶不要讓客戶再電話中問太│ │
│ │多一切來公司在談…只要是不是│ │
│ │太誇張沒問題」等詞,署名台北│ │
│ │總管理處啟之葵花寶典(詳扣案│ │
│ │證物編號14) │ │
│ ├──────────────┤ │
│ │李文章、潘浩宜、黃榮心、陳瑋│ │
│ │明、廖啟清等之身分證影本、世│ │
│ │華銀行、臺灣中小企銀等申請書│ │
│ │、在職證明書、在職服務證明書│ │
│ │、薪資明細、薪資明細表、勞工│ │
│ │保險卡、15%服務費委託約定書│ │
│ │、流程說明約定書、扣繳憑單、│ │
│ │綜合貸款資料表、SQI記錄表、 │ │
│ │戶口名簿等 │ │
│ ├──────────────┤ │
│ │朱亞維、黃陳玉蘭、李其憲、吳│ │
│ │坤霖、羅義忠等身分證影本、扣│ │
│ │繳憑單(含已完成之原件及影本│ │
│ │)、在職證明(含已完成、未完│ │
│ │成之原件或影本)、薪資明細、│ │
│ │申請書、存摺、台新銀行等申請│ │
│ │書、綜合貸款資料表、10至18%│ │
│ │服務費委託約定書、SQI記錄表 │ │
│ │、空白流程說明約定書、公司基│ │
│ │本資料查詢、及世華銀行空白申│ │
│ │請書等 │ │
│ ├──────────────┤ │
│ │空白扣繳憑單多紙、影印之扣繳│ │
│ │憑單製作加蓋林人機械股份有限│ │
│ │公司大小章之扣繳憑單、載有「│ │
│ │扣繳、在職、勞保卡、薪資證明│ │
│ │…完成才收費」等詞之貸款資料│ │
│ │量販店廣告單、伊集商行在職證│ │
│ │明、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不│ │
│ │完全之扣繳憑單影本等 │ │
│ ├──────────────┤ │
│ │空白中央產經公司委託約定書、│ │
│ │〈辦理〉〈對保〉流程說明約定│ │
│ │書等 │ │
│ ├──────────────┤ │
│ │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林文祥│ │
│ │集團案申貸戶吳景德、柳東華、│ │
│ │蔡可明三人涉犯偽造文書之中央│ │
│ │保貸(代號019)之進件明細八 │ │
│ │紙及磁片 │ │
│ ├──────────────┤ │
│ │拒件客戶案件處理狀況表、達康│ │
│ │網明細及贓證物清單等 │ │
├──┼──────────────┼───────────────┤
│五九│宋煥婕、游明達、陳鴻義、王宗│佐證被告等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
│ │得、高文良、辛世哲、葉小珠、│復據以行使等之事實。 │
│ │葉品顯、張美淑、徐金龍、王蓉│ │
│ │蓉、謝玉美、周地林、王景雙、│ │
│ │李其憲、李文章、王淑貞、徐希│ │
│ │霖、簡仲瑄、溫俊祥、陳月華、│ │
│ │張惠茹、張智亮、王文昶、賴百│ │
│ │川、葉俊琪、謝阿寶等人之申請│ │
│ │書、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書、│ │
│ │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調件明細│ │
│ │表及對保相關資料、贓證物清單│ │
│ │等 │ │
│ ├──────────────┤ │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4)東企│ │
│ │銀字第77號函及王景雙申貸資料│ │
│ │等附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 │
│ │總法制第00000000號、台新作集│ │
│ │字第9401575 號函及葉品顯申貸│ │
│ │等資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 │
│ │個金區域中心竹商銀個金字第 │ │
│ │136-1號函及謝玉美申貸資料 │ │
├──┼──────────────┼───────────────┤
│六十│首都全省營業處編碼一覽表、首│協和公司在全省各處設立營業處之│
│ │都信用貸款全省manpower、管道│情形。 │
│ │開發一覽表、信用卡全省營業處│ │
│ │基本資料、首都協和行銷全省營│ │
│ │業處編碼一覽表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