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榮洲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22
號、第4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榮洲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榮洲前因涉嫌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本院
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
殺人罪,犯
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有
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
認被告有逃亡
之虞,衡諸
比例原則,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
2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其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
尚有
證人待
傳喚以進行審理,本院斟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
認仍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25日起
延長羈
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