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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榮洲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22 號、第4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榮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榮洲前因涉嫌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 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 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衡諸比例原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因原羈押 之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復於同年8月25日、同年10 月25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 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以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0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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