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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聲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0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仁豐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智英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 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仁豐通運有限公司(下 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於民 國100 年11月22日8 時44分許行駛於國道3 號南下123.3 至 129 公里處,經警逕行舉發「同向3 車道大型車沿途佔用中 線車道行駛」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 元,至於同條 例第63條記點處分係針對汽車駕駛人,故不予援引該規定記 違規點數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從蒐證光碟3 分45秒看來,車牌號碼000-00 號大客車在中線車道是從事超車行為,沿途並無佔用中線之 實。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 條規定,大型 車時速110 公里最小安全距離為90公尺,現場外側車道聯結 車接連不斷行駛,在無安全距離又是不同速限下,駕駛以安 全為最大考量,只能行駛中線超車。如要放慢車速屈就外車 道聯結車中間距離,更會造成公共危險,爰提出異議,請求 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 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三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 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 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 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2 款亦規定甚 詳。是依上揭規定,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除為超越前 車而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以外,均應行駛於 外側車道,至於外側車道其他車輛之行駛速限是否與所駕駛 之車輛速限相同,即非考量因素。此係行政機關為維護多數 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及公路之使用效率所為之專業考量,司法 機關應予以尊重。 四、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於100 年11 月22日8 時44分許行駛於國道3 號南下123.3 至129 公里處 ,均行駛於中線車道,經巡邏員警沿途錄影,嗣後並以「大 型車沿途佔用中線車道行駛」為由製單舉發等情,為異議人 所不爭,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蒐證錄影光碟1 片在卷可佐,堪信 屬實。 五、經本院勘驗上開蒐證錄影光碟,其內容顯示如下,有本院10 1 年2 月7 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考: ㈠錄影畫面開始,錄影視角同蒐證車輛之駕駛視角,畫面下半 部載有「日期:0000-00-00 00:44:34 執勤單位:國二 隊後龍分隊 違規類型:長期佔用快車道 執勤地點:後龍 分隊轄線線」等字樣。畫面中可見高速公路三車道上,有一 大客車(車尾載有ZEN FONG字樣,下稱系爭大客車)行駛於 高速公路之中間車道,右前方有一砂石車(下稱甲車)行駛 於外側車道。 ㈡畫面第27秒起,系爭大客車已經超越甲車,並可見甲車前方 並無其他車輛行駛,有足夠空間供系爭大客車駛入,惟系爭 大客車仍繼續行駛於中間車道。 ㈢畫面第43秒,系爭大客車已經超越甲車有相當距離,此時可 見外側車道前方遠處有另一台聯結車行駛(下稱乙車),惟 乙車與甲車之距離甚遠,足供系爭大客車插入甲車與乙車之 間行駛而留有足夠之安全距離,惟系爭大客車仍繼續行駛於 中間車道。且系爭大客車前方有另一小客車行駛於中間車道 ,兩者之車距甚近。 ㈣畫面第55秒,系爭大客車駛經匝道,系爭大客車右方之外側 車道,除遠處之乙車外,無其他車輛行駛,而甲車已經消失 於畫面中。 ㈤畫面1 分13秒,出現另外一台砂石車(下稱丙車)行駛於最 外側之引道。 ㈥畫面1 分25秒,丙車匯入外側車道,行駛於乙車之後,系爭 大客車行駛於中間車道,與丙車併行。 ㈦畫面1 分26秒至3 分23秒,系爭大客車繼續行駛於中間車道 ,並不斷超越外側車道之大型車輛。 ㈧畫面3 分24秒至3 分33秒,蒐證車輛逐漸靠近系爭大客車, 清楚可見系爭大客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0號。 ㈨畫面3 分47秒,蒐證車輛向外切出外側車道,結束蒐證,畫 面結束。錄影過程連續無中斷。 六、由上開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可知,自畫面27秒起,系爭之 362-EE號大客車已經超越外側車道之砂石車,且砂石車前方 亦無其他車輛行駛,但系爭大客車仍繼續行駛於中線車道, 嗣於畫面第43秒至55秒間,系爭大客車已經超越上開砂石車 有相當距離,雖然外側車道前方遠處有另一台聯結車行駛, 但距離甚遠,顯有足夠之安全距離供系爭大客車切回外側車 道繼續行駛,然系爭大客車捨此不為,仍繼續行駛於中線車 道,其駕駛行為已非為超車而「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而可 認有佔用中線車道行駛之事實無疑。雖然畫面1 分26秒之後 ,外側車道確有多部大型車輛行駛,此時系爭大客車或可能 缺少足夠安全距離切回外側車道,但其既於畫面第27秒至55 秒間有佔用中線車道之情,即已構成違規,不因嗣後無法切 回外側車道而可免責。至於系爭大客車與其他行駛於外側車 道車輛之最高速限不同,亦不構成系爭大客車得佔用中線車 道之正當理由,否則所有大客車均得以此理由行駛於中線或 內側車道,前揭交通規則恐淪為具文,顯非合理。 七、綜上,異議人所有之系爭大客車佔用中線車道行駛之違規事 實業已明確,原處分機關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處罰鍰4,00元,核無違誤。異議人猶執 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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