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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聲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32號至第238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皇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代 表 人     魯孝亜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臺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所為之北市裁罰字第 裁22-ZFQ032437號、第裁22-ZCQ039078號、第裁22-ZFP073951號 、第裁22-ZHP016832號、第裁22-ZHR015868號、第裁22-ZHQ0155 71號、第裁22-ZHR015803號裁決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皇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 司所有,車號000-00號出租遊覽車(下稱前揭遊覽車),於 附表所示時間,由異議人之司機駕駛行經附表所示之國道高 速公路收費站,均未依規定繳費,經主管機關依交通○○○ 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 定,通知異議人應於附表所載期日前補繳,異議人未依規定 於期限內補繳,經原舉發單位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以補繳截止日後之翌日為違規時間(詳參附表),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於附表舉發時 間欄所載時日製發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向原處分 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認為無理由,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對異議人如附表編號 1-4 所示違規行為(均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各裁處新臺 幣(下同)3300元罰鍰,對異議人如附表編號5-7 所示違規 行為則各裁處3000元罰鍰。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只因ETC 餘額不足,有需要罰鍰 如此重嗎?且並非事後不補繳通行費,爰請求考量司機之經 濟狀況不佳,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交通○○○區○道○○○路局為辦 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 ○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 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 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 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 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 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 處理,注意事項第1 條、第13條第1 項、第17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四、本院查: (一)異議人因ETC 卡片餘額不足,竟仍於附表所示時地行駛ET C 電子收費車道而未依規定繳費,經交通○○○區○道○ ○○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異議人應於附表 補繳費期限欄所示期日前補繳,異議人仍未依規定於期限 內補繳,嗣為原舉發單位逕行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 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有交通○○○區○道○ ○○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 處理費通知單、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裁決書附卷可稽,且異議人對於駕駛前揭遊覽車行經 附表所示之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均未依規定繳費,亦不 爭執,而異議人未繳納附表所示7 次通行費,同有遠通 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3 月3 日總發字第10100215號函 存卷為佐,是異議人駕駛前揭遊覽車在附表所示時、地行 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乙節,應認定。而本件 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異議人因逾期未補繳通 行費及作業費經舉發機關舉發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27條第1 項之舉發通知單,均分別送達給異議人,有 相關送達證書附卷為徵,顯見上開文件均已合法送達,至 為明確。 (二)異議人雖稱法律處罰過重云云,但查本件補繳通行費及作 業處理費通知單均合法送達,已如前述,而該通知單之正 面注意事項欄明確列印「1.若逾本單通知之繳款期限仍未 繳納者,執法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處3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鍰。此外亦需補繳通行費與 衍生之作業處理費;2.未申裝e 通機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 ,執法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 項處60 0 元以上900 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3.公路通行費徵收 辦法第15條規定,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應追繳通行 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其追繳作業費用依『交通○○○ 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 』及『電子收費服務相關費用明細表』辦理;4.若您對通 知單內容有所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繳款期限前向 本公司提出申訴;5.手續費發票連同通知單先行寄出,請 速至各通路補繳。若已完成繳費無須理會本通知單;6.查 詢欠費相關訊息請撥語音專線(00)00000000。車牌代號 請輸入:180 #05#05。」等教示文字,對於違規駕駛人 未依補繳期限繳納通行費及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之處罰 法源依據已詳為記載,且該些文字大小中,置放位置占 通知單正面版面逾3 分之1 ,可謂相當明顯,此觀卷存補 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自明。又用以寄送該通知單 之信封,除載明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聯絡電話外,更 於信封下方以粗體字及加底線方式註明「重要文件:請於 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以免產生罰單」等文字,是異議人 對於未按期補繳通行費及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之後果暨法 源依據,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再者,上開教示文字既已如 此明顯,且附上電話供民眾查詢疑問,異議人因其自身行 為,不向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詢問未補繳通行費之 後果,自難解免其未按期補繳通行費及通知補繳作業處理 費之違規行為。況異議人考有駕駛執照,對各項交通規則 理應熟知並確實遵守,守法之國民應深知交通法律、法規 之制訂,不能任由各別人民自行判斷當否而決定是否遵守 ,否則法律即形同虛設,道路交通秩序將無以維繫。再以 現今科技、資訊如此進步,縱異議人未能親自向原處分機 關或其他道路監理機關詢問相關法規,舉凡以電話、網路 查詢均能輕易獲知本件相關道路交通法令,其竟捨此而不 為,其所辯法律處罰過重云云,顯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駕駛前揭遊覽車在附表所示時、 地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行為7 次無疑。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對異議 人如附表編號1-4 所示違規行為(均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 )各裁處3300元罰鍰,對異議人如附表編號5-7 所示違規行 為則各裁處3000元罰鍰,經核均無違法之處,異議意旨求為 撤銷原處分,非有理由,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通行時間 │通行地點 │違規事由│補繳費期限│違規時間│舉發時間│舉發通知單單號│ 裁決書案號 │ ├──┼───────┼──────┼────┼─────┼────┼────┼───────┼───────┤ │ 1 │100 年7 月12日│善化收費站南│卡片餘額│100 年8 月│100 年8 │100 年9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5時13 分 │下第16車道 │不足 │25日 │月26日 │月28 日 │ ZHR015803號 │22-ZHR015803號│ ├──┼───────┼──────┼────┼─────┼────┼────┼───────┼───────┤ │ 2 │100 年7 月27日│古坑收費站南│同上 │100 年9 月│100 年9 │100 年10│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上午8時26 分 │下第16車道 │ │13日 │月14日 │月12 日 │ ZHP016832號 │22-ZHP016832號│ ├──┼───────┼──────┼────┼─────┼────┼────┼───────┼───────┤ │ 3 │100 年7 月27日│白河收費站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5時49 分 │下第16車道 │ │ │ │ │ ZHQ015571號 │22-ZHQ015571號│ ├──┼───────┼──────┼────┼─────┼────┼────┼───────┼───────┤ │ 4 │100 年7 月27日│善化收費站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6時5分 │下第16車道 │ │ │ │ │ ZHR015868號 │22-ZHR015868號│ ├──┼───────┼──────┼────┼─────┼────┼────┼───────┼───────┤ │ 5 │100 年8 月8 日│后里收費站北│同上 │100 年9 月│100 年9 │100 年10│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下午5時36 分 │上第2 車道 │ │26日 │月27日 │月27 日 │ ZCQ039078號 │22-ZCQ039078號│ ├──┼───────┼──────┼────┼─────┼────┼────┼───────┼───────┤ │ 6 │100 年8 月8 日│龍潭收費站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夜間8時14 分 │上第2 車道 │ │ │ │ │ ZFQ032437號 │22-ZFQ032437號│ ├──┼───────┼──────┼────┼─────┼────┼────┼───────┼───────┤ │ 7 │100 年8 月8 日│樹林收費站北│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公警局交字第 │北市裁罰字第裁│ │ │夜間9時8分 │上第2 車道 │ │ │ │ │ ZFP073951號 │22-ZFP073951號│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