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簡字第 10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筱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609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 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筱瑾竊盜,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另犯罪事實補充更正如下:㈠被告鄭筱瑾前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630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01年7月31日確定;㈡ 本案係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此部分起訴書記載應予更正;㈢被 告鄭筱瑾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在場管領人 、竊盜方式及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鄭筱瑾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另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3 之「告訴人」,均更正為「證人」。 二、核被告鄭筱瑾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 書上雖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屬未遂(參起訴 書第5頁附表編號2之記載)。然查,被告已拿取店內之綠色 小型袋中袋1個而將之置於實力支配之下,是其竊盜犯行業 已既遂,縱被告嗣後因店員追討後歸還所竊物品,亦無礙其 犯行既遂之事實,是此部分起訴書記載容有誤會。被告所為 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其所竊得之部 分物品業經被害人大愛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愛文化志 業股份有限公司領回,被害人等亦均由在場管理人黃嬌鑾、 周恩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予追究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呈報狀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15、16頁), 兼衡被告有輕度精神障礙,此有卷附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01年1月14日診斷證明書影 本各1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32頁、本院審易卷第19頁) ,其思慮較為不周,暨其犯罪手段、目的、所得利益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在場管理人 │ 竊盜方式 │ 所得財物 │ │號│ │ │ │ │(均係置放於左列│ │ │ │ │ │ │犯罪地點內販售之│ │ │ │ │ │ │商品) │ ├─┼────┼──────┼──────┼─────┼────────┤ │1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徒手自店內│⑴涼被1件(價值 │ │ │18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竊取而既遂│ 新臺幣〈下同〉│ │ │11時許 │「大愛感恩科│ │ │ 1,500元) │ │ │ │技股份有限公│ │ │⑵童帽1頂(價值 │ │ │ │司」臺北慈院│ │ │ 400元) │ │ │ │概念館 │ │ │⑶綠色硬款袋中袋│ │ │ │ │ │ │ 1個(價值700元│ │ │ │ │ │ │ ) │ ├─┼────┼──────┼──────┼─────┼────────┤ │2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在店內消費│綠色小型袋中袋1 │ │ │19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1雙襪子後 │個(價值450元) │ │ │10時許 │「大愛感恩科│ │另拿取店內│ │ │ │ │技股份有限公│ │商品綠色小│ │ │ │ │司」臺北慈院│ │型袋中袋1 │ │ │ │ │概念館 │ │個未結帳即│ │ │ │ │ │ │離去,經店│ │ │ │ │ │ │員追出指稱│ │ │ │ │ │ │未結帳後始│ │ │ │ │ │ │歸還。 │ │ ├─┼────┼──────┼──────┼─────┼────────┤ │3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徒手自店內│綠色小型袋中袋1 │ │ │19日下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竊取而既遂│個(價值450元) │ │ │1時許 │「大愛感恩科│ │ │ │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臺北慈院│ │ │ │ │ │ │概念館 │ │ │ │ │ │ │ │ │ │ │ ├─┼────┼──────┼──────┼─────┼────────┤ │4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徒手自店內│⑴頭巾1條(價值 │ │ │20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竊取而既遂│ 300元) │ │ │11時許 │「大愛感恩科│ │ │⑵手提包1只(價 │ │ │ │技股份有限公│ │ │ 值1,500元) │ │ │ │司」臺北慈院│ │ │ │ │ │ │概念館 │ │ │ │ │ │ │ │ │ │ │ ├─┼────┼──────┼──────┼─────┼────────┤ │5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周恩中(靜思│徒手自店內│⑴淨露(保濕水)│ │ │20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書軒北區區長│竊取而既遂│ 2罐 │ │ │11時許 │「互愛文化志│) │ │⑵手工香皂3塊 │ │ │ │業股份有限公│ │ │⑶大毛毯1條 │ │ │ │司」靜思書軒│ │ │ │ │ │ │新店慈院店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