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筱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609
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適用
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筱瑾竊盜,共伍罪,各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另犯罪事實補充更正如下:㈠被告鄭筱瑾前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630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
緩刑2年,於101年7月31日確定;㈡
本案係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此部分
起訴書記載應予更正;㈢被
告鄭筱瑾本案竊盜
犯行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在場管領人
、竊盜方式及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鄭筱瑾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另起訴
書證據清單編號2、3
之「
告訴人」,均更正為「
證人」。
二、核被告鄭筱瑾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起訴
書上雖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屬未遂(參起訴
書第5頁附表編號2之記載)。然查,被告已拿取店內之綠色
小型袋中袋1個而將之置於實力支配之下,是其竊盜犯行業
已
既遂,縱被告
嗣後因店員追討後歸還所竊物品,亦無礙其
犯行既遂之事實,是此部分起訴書記載容有誤會。被告所為
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
酌被告坦承犯行,非無悔意,
犯後態度良好,其所竊得之部
分物品業經被害人大愛感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愛文化志
業股份有限公司領回,被害人等亦均由在場管理人黃嬌鑾、
周恩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予追究
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呈報狀各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15、16頁),
兼衡被告有輕度
精神障礙,此有卷附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振興醫療財團
法人振興醫院101年1月14日診斷證明書影
本各1紙在卷
可證(見偵查卷第32頁、本院審易卷第19頁)
,其思慮較為不周,
暨其犯罪手段、目的、所得利益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在場管理人 │ 竊盜方式 │ 所得財物 │
│號│ │ │ │ │(均係置放於左列│
│ │ │ │ │ │犯罪地點內販售之│
│ │ │ │ │ │商品) │
├─┼────┼──────┼──────┼─────┼────────┤
│1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徒手自店內│⑴涼被1件(價值 │
│ │18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竊取而既遂│ 新臺幣〈下同〉│
│ │11時許 │「大愛感恩科│ │ │ 1,500元) │
│ │ │技股份有限公│ │ │⑵童帽1頂(價值 │
│ │ │司」臺北慈院│ │ │ 400元) │
│ │ │概念館 │ │ │⑶綠色硬款袋中袋│
│ │ │ │ │ │ 1個(價值700元│
│ │ │ │ │ │ ) │
├─┼────┼──────┼──────┼─────┼────────┤
│2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在店內消費│綠色小型袋中袋1 │
│ │19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1雙襪子後 │個(價值450元) │
│ │10時許 │「大愛感恩科│ │另拿取店內│ │
│ │ │技股份有限公│ │商品綠色小│ │
│ │ │司」臺北慈院│ │型袋中袋1 │ │
│ │ │概念館 │ │個未結帳即│ │
│ │ │ │ │離去,經店│ │
│ │ │ │ │員追出指稱│ │
│ │ │ │ │未結帳後始│ │
│ │ │ │ │歸還。 │ │
├─┼────┼──────┼──────┼─────┼────────┤
│3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徒手自店內│綠色小型袋中袋1 │
│ │19日下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竊取而既遂│個(價值450元) │
│ │1時許 │「大愛感恩科│ │ │ │
│ │ │技股份有限公│ │ │ │
│ │ │司」臺北慈院│ │ │ │
│ │ │概念館 │ │ │ │
│ │ │ │ │ │ │
├─┼────┼──────┼──────┼─────┼────────┤
│4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黃嬌鑾(現場│徒手自店內│⑴頭巾1條(價值 │
│ │20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管理員工) │竊取而既遂│ 300元) │
│ │11時許 │「大愛感恩科│ │ │⑵手提包1只(價 │
│ │ │技股份有限公│ │ │ 值1,500元) │
│ │ │司」臺北慈院│ │ │ │
│ │ │概念館 │ │ │ │
│ │ │ │ │ │ │
├─┼────┼──────┼──────┼─────┼────────┤
│5 │101年5月│新北市新店區│周恩中(靜思│徒手自店內│⑴淨露(保濕水)│
│ │20日上午│建國路289號 │書軒北區區長│竊取而既遂│ 2罐 │
│ │11時許 │「互愛文化志│) │ │⑵手工香皂3塊 │
│ │ │業股份有限公│ │ │⑶大毛毯1條 │
│ │ │司」靜思書軒│ │ │ │
│ │ │新店慈院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