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王志暐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
律師
被 告 愷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崎峰
被 告 林資元
方嘉彬
姚佐遠
成瑞洪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等均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