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緝字第1770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庭玉共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
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葉庭玉預見擔任他人成立之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與他人共
同違法成立空頭公司、虛開不實交易發票而幫助其他公司逃
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用途等事實之發生,竟為圖取免費飲宴
等好處,允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
擔任廷立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址設臺北市○○區○○街
1 段110 號6 樓之8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廷立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與之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㈠先由葉
庭玉任廷立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之公司負責人
,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之股東
即葉庭玉本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為應付
主管機關之形式審
查,而提供其身分證與知情之「小張」同於民國96年10月15
日前往臺北市○○區○○○路○ 段91之3 號華泰商業銀行(
下稱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以其本人及「廷立工程有限
公司籌備處葉庭玉」之名義,向華泰銀行申請開立活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 號之帳戶(下依序稱葉廷玉帳
戶、廷立公司帳戶)後,「小張」於同日將股款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存入葉庭玉帳戶內,再以轉帳方式存入廷立公
司帳戶,並製作不實之廷立公司500 萬元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資產負債表、委託書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等財務報表文件,再於各項文件上蓋用代刻之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且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交給不知情之宜鑫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張崑銘(於98年7 月29日死亡)簽章,完成公司法
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而以此不正當方
法致使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小張」
旋於同年月17日將上開供驗資用之廷立公司帳戶內500 萬元
提領一空,而未用於廷立公司之經營,再另填製公司設立登
記申請書,而以上開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及設立登記資本
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表明廷立公司應收股款業已全數
收足,於96年10月17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
請辦理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月18
日核准辦理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額審核正確性。㈡葉庭
玉身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配合領取廷立公司之統
一發票專用章,與無該身分之「小張」均明知廷立公司自96
年11月間起至98年2 月間止並無銷貨事實,推由「小張」自
附表一所示汎德仕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不
實統一發票(屬會計憑證)共99紙(金額共計7,922 萬3,56
3 元)以充當進項憑證,再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營業稅進項金額(但因廷立
公司為虛設行號,故本身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復由「小
張」接續填製虛開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附表二所示廷立公司
不實統一發票共145 紙(銷售金額共計7,925 萬8,928 元)
,再持交附表二所示泰陵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之營
業人,充當各該公司向廷立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後由
該等公司持之申報作為進項扣抵銷項稅額之用,而以此
不正
方法,共同幫助附表二所示編號9 、19、43以外之41家納稅
義務人逃漏營業稅395 萬7,826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自動檢舉簽分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庭玉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
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101 年3 月26日準備及審理程序
中坦承無誤,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1月11日財北國
稅審三字第0990254318號移送書所附之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
廷立公司登記案卷、華泰銀行各函文
暨其附件(內含被告及
廷立公司開戶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印鑑卡)及廷立公司之
領用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影本等件在卷
可稽,
堪認被告於本院
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告前此之所辯均非
事實,無足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各該
犯行均
堪以
認定,自均應
依法論科。
三、
按修正前公司法第7 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
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
核之。該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
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
額查核辦法」,於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
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
、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及於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規定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
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
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關於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
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第2 項關於「前項第四
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
,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
予以刪除;並將第9 條第4 項
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
偽造、
變造文書,經
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
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
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
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
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
「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
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
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
適用;又按
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及
刑法第214 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
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
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
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
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
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
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
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
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
會議及96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等判決意旨
參照)。另按統一
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
,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
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按結算申報書
上雖有不實記載,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
者,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
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
計人員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並不構
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等
判決意旨參照);是營業人於每2 月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暨申報行為,縱係依據不實之統一發票而製作,自
不另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均合先敘明。
四、查本件被告係廷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之公
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之商業負責人,其夥同「
小張」不實應付驗資、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設立登記資本額,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
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
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
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該商業會計法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被告利
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張崑銘犯罪,為間接
正犯。又被告明知該
公司於上述
期間並無銷貨之交易事實,仍推由「小張」以該
公司之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二所
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其中41家公司持
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
逃漏營業稅捐,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雖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
集合犯,
均僅論以一罪。被告與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就上開之
各罪,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且無身分之
「小張」與有身分之公司與商業負責人即被告共犯公司法第
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5 款之罪,
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就事
實欄一、㈠部分所犯上開3 罪間,依據前揭「三、」之法理
,應評價為一犯罪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乃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
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處斷;另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
分所犯2 罪間,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
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成立商業負責人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則上開兩罪之行為有重疊之部分,應
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所犯公
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及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犯意各別,罪名與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雖
謂被告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從事業務之人基於業務上所
製作且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然承前「三
、」之說明,此不另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事實認定容有誤會
,僅
附此敘明。
五、爰
審酌被告預見允諾他人充當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
因此違法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貪圖小利而為,損及公
司登記資本之正確性,又破壞財務報表及公司登記簿等文書
之公信力,且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
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參與程度顯較「小張」為輕,及
其
犯後已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表達悔意,態度尚可,暨被
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
稅捐及不法利得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各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31條第1 項、第214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妙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玉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之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
,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
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
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進項明細
┌──┬──────┬────┬──┬────────┬───────┬────┐
│編號│發票出賣人 │發票日期│張數│銷售額 │ 稅 額 │營業狀況│
├──┼──────┼────┼──┼────────┼───────┼────┤
│ 1 │汎德仕企業有│97年12月│14紙│2,064萬2,870元 │103萬2,144元 │虛設行號│
│ │限公司 ├────┼──┼────────┼───────┤ │
│ │ │98年1 月│ 1紙│ 15萬6,200元 │ 7,810元 │ │
│ │ ├────┼──┼────────┼───────┤ │
│ │ │98年2 月│11紙│ 667萬8,900元 │ 33萬3,946元 │ │
├──┼──────┼────┼──┼────────┼───────┼────┤
│ 2 │敏升國際實業│97年7 月│ 3紙│ 104萬4,860元 │ 5萬2,243元 │尚有違欠│
│ │有限公司 ├────┼──┼────────┼───────┤暫緩撤銷│
│ │ │97年8 月│ 8紙│ 241萬1,463元 │ 12萬575元 │登記 │
├──┼──────┼────┼──┼────────┼───────┼────┤
│ 3 │財金國際有限│96年12月│ 5紙│ 27萬1,428元 │ 1萬3,572元 │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97年5 月│ 7紙│ 167萬7,780元 │ 8萬3,889元 │ │
│ │ ├────┼──┼────────┼───────┤ │
│ │ │97年6 月│ 4紙│ 189萬5,110元 │ 9萬4,756元 │ │
├──┼──────┼────┼──┼────────┼───────┼────┤
│ 4 │勤益達工程有│96年11月│ 3紙│ 52萬2,000元 │ 2萬6,100元 │虛設行號│
│ │限公司 ├────┼──┼────────┼───────┤ │
│ │ │97年7 月│ 3紙│ 443萬6,700元 │ 22萬1,835元 │ │
│ │ ├────┼──┼────────┼───────┤ │
│ │ │97年8 月│ 7紙│ 659萬4,045元 │ 32萬9,703元 │ │
├──┼──────┼────┼──┼────────┼───────┼────┤
│ 5 │鋐聖利實業有│97年9 月│ 6紙│ 440萬3,000元 │ 22萬151元 │申請停業│
│ │限公司 ├────┼──┼────────┼───────┤ │
│ │ │97年10月│12紙│1,177萬2,840元 │ 58萬8,643元 │ │
│ │ ├────┼──┼────────┼───────┤ │
│ │ │97年11月│ 5紙│1,358萬7,300元 │ 67萬9,365元 │ │
│ │ ├────┼──┼────────┼───────┤ │
│ │ │97年12月│ 1紙│ 196萬元 │ 9萬8,000元 │ │
│ │ ├────┼──┼────────┼───────┤ │
│ │ │98年1 月│ 8紙│ 70萬9,067元 │ 3萬5,454元 │ │
│ │ ├────┼──┼────────┼───────┤ │
│ │ │98年2 月│ 1紙│ 46萬元 │ 2萬3,000元 │ │
├──┴──────┴────┼──┼────────┼───────┴────┤
│ 共 計 │99紙│7,922萬3,563元 │396萬1,186元 │
└──────────────┴──┴────────┴────────────┘
附表二:廷立公司提供銷項發票
┌──┬──────┬────┬───┬───────┬───┬───────┬──────┬────┐
│編號│發票買受人 │發票日期│虛銷發│虛銷發票金額 │提出申│提出申報金額 │ 稅 額 │營業狀況│
│ │ │ │票張數│ │報張數│ │ │ │
├──┼──────┼────┼───┼───────┼───┼───────┼──────┼────┤
│ 1 │泰陸室內裝修│97年8月 │3張 │ 166萬7,400元│3張 │ 166萬7,400元│ 8萬3,370元│營業中 │
│ │工程有限公司├────┼───┼───────┼───┼───────┼──────┤ │
│ │ │97年10月│1張 │ 34萬219元│1張 │ 34萬219元│ 1萬7,011元│ │
├──┼──────┼────┼───┼───────┼───┼───────┼──────┼────┤
│ 2 │富通工程行 │97年12月│2張 │ 100萬元│2張 │ 100萬元│ 5萬元│營業中 │
├──┼──────┼────┼───┼───────┼───┼───────┼──────┼────┤
│ 3 │能富營造股份│97年10月│1張 │ 9萬元│1張 │ 9萬元│ 4,50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4 │尚從有限公司│97年12月│1張 │ 10萬元│1張 │ 10萬元│ 5,000元│營業中 │
├──┼──────┼────┼───┼───────┼───┼───────┼──────┼────┤
│ 5 │廣地營造有限│97年6月 │4張 │ 180萬元│4張 │ 180萬元│ 9萬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
│ 6 │陽明營業股份│97年6月 │1張 │ 12萬元│1張 │ 12萬元│ 6,00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12月│1張 │ 2萬9,840元│1張 │ 2萬9,840元│ 1,492元│ │
│ │ ├────┼───┼───────┼───┼───────┼──────┤ │
│ │ │98年1月 │1張 │ 1萬8,000元│0張 │ 0元│ 0元│ │
│ │ ├────┼───┼───────┼───┼───────┼──────┤ │
│ │ │98年2月 │1張 │ 7萬6,191元│1張 │ 7萬6,191元│ 3,809元│ │
├──┼──────┼────┼───┼───────┼───┼───────┼──────┼────┤
│ 7 │布朗傑視覺廣│97年8月 │6張 │ 280萬3,334元│6張 │ 280萬3,334元│ 14萬166元│申請停業│
│ │告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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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合聯營造股份│97年12月│1張 │ 6萬元│1張 │ 6萬元│ 3,00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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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泛亞工程建設│98年1月 │2張 │ 1萬2,381元│0張 │ 0元│ 0元│營業中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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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崇惠國際有限│96年12月│6張 │ 28萬5,714元│6張 │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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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磐榮營造有限│97年12月│1張 │ 14萬元│1張 │ 14萬元│ 7,00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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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同順營造工程│98年2月 │2張 │ 65萬6,108元│2張 │ 65萬6,108元│ 3萬2,806元│營業中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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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玉坤機械工程│98年1月 │1張 │ 55萬元│1張 │ 55萬元│ 2萬7,50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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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峰泰電機工程│98年1月 │1張 │ 7萬3,500元│1張 │ 7萬3,500元│ 3,675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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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旭電工程有限│97年10月│2張 │ 129萬1,000元│2張 │ 129萬1,000元│ 6萬4,55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97年12月│2張 │ 245萬元│2張 │ 245萬元│ 12萬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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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弘展基礎工程│98年2月 │1張 │ 32萬5,200元│1張 │ 32萬5,200元│ 1萬6,260元│營業中 │
│ │專業營造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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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東山工程股份│97年12月│1張 │ 26萬2,000元│1張 │ 26萬2,000元│ 1萬3,10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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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昶紳工程行 │97年8月 │1張 │ 6,000元│1張 │ 6,000元│ 300元│清算未完│
│ │ │ │ │ │ │ │ │暫緩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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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高浲工程有限│98年1月 │2張 │ 1萬3,500元│0張 │ 0元│ 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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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元逸設計工程│96年12月│3張 │ 56萬2,000元│3張 │ 56萬2,000元│ 2萬8,10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97年8月 │1張 │ 33萬2,600元│1張 │ 33萬2,600元│ 1萬6,630元│ │
│ │ ├────┼───┼───────┼───┼───────┼──────┤ │
│ │ │97年10月│1張 │ 66萬元│1張 │ 66萬元│ 3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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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三林營造股份│98年1月 │1張 │ 48萬4,000元│1張 │ 48萬4,000元│ 2萬4,20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98年2月 │1張 │ 58萬7,698元│1張 │ 58萬7,698元│ 2萬9,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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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普億營造有限│98年2月 │1張 │ 38萬6,604元│1張 │ 38萬6,604元│ 1萬9,33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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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福晟工程行 │97年4月 │1張 │ 6萬7,000元│1張 │ 6萬7,000元│ 3,350元│營業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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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台灣英文雜誌│97年6月 │3張 │ 8萬8,500元│3張 │ 8萬8,500元│ 4,425元│營業中 │
│ │社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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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東功營造有限│98年1月 │1張 │ 15萬元│1張 │ 15萬元│ 7,50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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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古騰工程有限│98年1月 │1張 │ 4萬5,000元│1張 │ 4萬5,000元│ 2,25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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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盛隆國際工程│97年8月 │1張 │ 3萬元│1張 │ 3萬元│ 1,500元│營業中 │
│ │事業有限公司├────┼───┼───────┼───┼───────┼──────┤ │
│ │ │97年10月│2張 │ 10萬3,000元│2張 │ 10萬3,000元│ 5,150元│ │
│ │ ├────┼───┼───────┼───┼───────┼──────┤ │
│ │ │97年12月│1張 │ 1萬8,000元│1張 │ 1萬8,000元│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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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台鼎營造工程│97年10月│3張 │ 500萬元│3張 │ 500萬元│ 25萬元│營業中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7年12月│13張 │2,306萬2,000元│13張 │2,306萬2,000元│115萬3,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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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整合股份有限│97年8月 │5張 │ 100萬元│5張 │ 100萬元│ 5萬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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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勇造工程有限│98年1月 │1張 │ 12萬2,000元│1張 │ 12萬2,000元│ 6,10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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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石美大理石有│97年8月 │2張 │ 101萬1,585元│2張 │ 101萬1,585元│ 5萬579元│營業中 │
│ │限公司 ├────┼───┼───────┼───┼───────┼──────┤ │
│ │ │97年12月│2張 │ 3萬2,500元│1張 │ 2萬2,500元│ 1,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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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進岱營造有限│98年1月 │1張 │ 20萬2,800元│1張 │ 20萬2,800元│ 1萬14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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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信佳工程有限│97年10月│2張 │ 91萬3,000元│2張 │ 91萬3,000元│ 4萬5,65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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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連有大理石有│97年6月 │1張 │ 76萬1,905元│1張 │ 76萬1,905元│ 3萬8,095元│營業中 │
│ │限公司 ├────┼───┼───────┼───┼───────┼──────┤ │
│ │ │97年12月│1張 │ 141萬9,949元│1張 │ 141萬9,949元│ 7萬9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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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連友大理石有│97年6月 │4張 │ 99萬193元│4張 │ 99萬193元│ 4萬9,509元│營業中 │
│ │限公司 ├────┼───┼───────┼───┼───────┼──────┤ │
│ │ │97年8月 │4張 │ 248萬7,475元│4張 │ 248萬7,475元│ 12萬4,374元│ │
│ │ ├────┼───┼───────┼───┼───────┼──────┤ │
│ │ │97年10月│3張 │ 203萬4,327元│3張 │ 203萬4,327元│ 10萬1,716元│ │
│ │ ├────┼───┼───────┼───┼───────┼──────┤ │
│ │ │97年12月│1張 │ 44萬4,437元│1張 │ 44萬4,437元│ 2萬2,2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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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達欽企業有限│97年8月 │6張 │ 255萬645元│6張 │ 255萬645元│ 12萬7,533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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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台穎營造有限│97年12月│3張 │ 214萬元│3張 │ 214萬元│ 10萬7,000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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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佳恩營造實業│97年10月│1張 │ 28萬6,100元│1張 │ 28萬6,100元│ 1萬4,305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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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一江營造有限│97年10月│8張 │ 537萬8,660元│8張 │ 537萬8,660元│ 26萬8,935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97年12月│6張 │ 482萬6,580元│6張 │ 482萬6,580元│ 24萬1,330元│ │
│ │ ├────┼───┼───────┼───┼───────┼──────┤ │
│ │ │98年2月 │5張 │ 315萬1,800元│5張 │ 315萬1,800元│ 15萬7,591元│ │
├──┼──────┼────┼───┼───────┼───┼───────┼──────┼────┤
│ 40 │高亨股份有限│97年12月│1張 │ 21萬3,500元│1張 │ 21萬3,500元│ 1萬675元│營業中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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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永銨鋼鐵股份│97年12月│1張 │ 12萬8,800元│1張 │ 12萬8,800元│ 6,440元│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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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達欣企業社 │97年10月│1張 │ 39萬3,950元│1張 │ 39萬3,950元│ 1萬9,698元│營業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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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尚東企業社 │97年10月│1張 │ 1萬2,600元│0張 │ 0元│ 0元│申請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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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彤陽工程有限│97年8月 │4張 │ 297萬3,333元│4張 │ 297萬3,333元│ 14萬8,667元│擅自歇業│
│ │公司 │ │ │ │ │ │ │他遷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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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143紙 │7,922萬2,928元│136紙 │7,915萬6,447元│395萬7,8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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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鑫工程有限│97年2月 │2紙 │ 3萬6,000元│2紙 │ 3萬6,000元│ 1,800元│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
│ │(應予扣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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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45紙 │7,925萬8,928元│138紙 │7,919萬2,447元│395萬9,6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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