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朝凱
被 告 陳佑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 號
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佑誠所涉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 號贓物案
件,因被告陳佑誠於
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判決處刑,並業於民國 101
年2 月14日判決,有
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原告凱氏電腦系
統有限公司遲至前開本院判決後之101 年2 月21日始行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暨其上之本院
收狀戳印文附卷
可參,
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詹慶堂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