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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因贓物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凱 被   告 陳佑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佑誠所涉101 年度審易字第287 號贓物案 件,因被告陳佑誠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判決處刑,並業於民國 101 年2 月14日判決,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告凱氏電腦系 統有限公司遲至前開本院判決後之101 年2 月21日始行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其上之本院 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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