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淑惠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101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100年度執緩字第23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莊淑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莊淑惠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智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
刑5月、2月,均緩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於100年5月2日確定在案,並應於如判決書附表所示於102
年2月15日前向被害人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等給付新
臺幣(下同)23萬元,惟受刑人僅支付被害人彪馬運動魯道
夫達士拉公司2萬元、阿迪達斯公司5萬元、凝結集團有限公
司4萬元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後,自101
年4月20日之後,均尚未支付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
有限公司剩餘6萬元、史塔西公司2萬元及微風股份有限公司
2萬元,經被害人
代理人李穎甄電話請求撤銷受刑人之緩刑
宣告,而受刑人亦表示沒有錢可以支付,也請求撤銷緩刑,
即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而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
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甚明,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第74
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
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淑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1日以100 年度智簡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月,均緩刑2 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應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於10
0 年5 月2 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僅支付被害人彪馬運動魯
道夫達士拉公司2 萬元、阿迪達斯公司5 萬元、凝結集團有
限公司4 萬元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2 萬元後,
自101 年4 月20日之後,均尚未支付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高
巧股份有限公司剩餘6 萬元、史塔西公司2 萬元及微風股份
有限公司2 萬元,而受刑人於101 年11月16日,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電話
訊問時,稱「我沒有辦法
支付賠償金,請撤銷本件緩刑」等語,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科公務電話紀錄2 份在卷
可稽,即檢察官既已考
量受刑人之經濟能力,而同意依照受刑人之請求
予以分期繳
納緩刑宣告所定款項,受刑人非但違背其依照自身之經濟能
力所為之付款承諾,復
自承無法向被害人支付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請求撤銷緩刑等語,顯見其並無履行之誠意,足認受
刑人並未因前開緩刑之寬典而有所省悟及警惕,其違反上開
判決就該緩刑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可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宣告。聲請人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一、被告應給付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新臺幣貳萬元,給付
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4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
給付新臺幣1 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
二、被告應給付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5 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被
告應自民國100 年6 月15日起至民國100 年10月15日止,按
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 萬元。
三、被告應給付凝結集團有限公司新臺幣4 萬元整,給付方式為
: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1 年2 月15日止
,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 萬元。
四、被告應給付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 萬元整
,給付方式為:被告應自民國101 年3 月15日起至民國101
年10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 萬元。
五、被告應給付史塔西公司新臺幣2 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應
自民國101 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1 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
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 萬元。
六、被告應給付微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 萬元整,給付方式為
:被告應自民國102 年1 月15日起至民國102 年2 月15日止
,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1 萬元。
七、被告應於收受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2 號刑事判決後14日內
,將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凝結集團
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史塔西公司、
微風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道歉啟事例稿刊登於聯合報、自
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之地方新聞版位。
八、上開金錢賠償部分,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