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涂煌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1 年度偵續字第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煌輝
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出租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
事實及理由
一、涂煌輝為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揚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行棋」、「佔缺」、「貪戀」、「挽回」、「覺悟」
、「石頭心」、「夢中仙」、「衝衝衝」、「愛無後悔」、
「夢中的你」等10首歌曲,分別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下稱豪記公司)及其負責人吳東龍享有著作財產權(詳如)
;另「夫妻」、「紙甲筆」、「沒法度」、「三生石」、「
鴛鴦夢」、「飲乎茫」、「今生為你」、「心肝著火」等8
首歌曲及「有閒來坐」、「女兒紅」等2 首歌曲,分別係上
豪視聽有限公司、無非文化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專屬
授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重製、散布、
出租、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權利,未經豪記公司及瑞影公
司合法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出租、公開演出及公開播放上
開歌曲,
詎涂煌輝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
國98年3 月5 日起,先於振揚公司以將檔案灌錄於點唱機硬
碟內之方式,重製上開20首未經授權之歌曲於電腦點唱機中
,並將點唱機及歌曲出租予楊春花(業經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
處分確定)放置於其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0 號1 樓「小楊的店」內,而
按月向楊春花收取每月新
臺幣(下同)5,500 元之租金,供該處不特定消費者點選,
而侵害瑞影公司、豪記公司、吳東龍之著作財產權。
嗣於98
年8 月26日晚間7 時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上址處查獲,當場
扣得金嗓牌點唱機1 臺、點歌本1 本及搖控器1 支等物,始
悉上情。案經瑞影公司、豪記公司、吳東龍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涂煌輝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地點重製灌錄系
爭歌詞於上開電腦伴唱機,並出租該伴唱機予楊春花,使楊
春花擺放於店內供消費者使用一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
罪事實,辯稱:其向陳銘忠購買取得使用上開歌曲之權利,
而對上開歌詞已取得授權,並提出區域分銷商確認書及授權
轉讓同意書云云。經查:
㈠上開如附表一所示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屬於吳東龍、豪記影視
唱片有限公司所有;又上開如附表二所示之歌曲屬於上開著
作財產權人所有,並專屬授權予瑞影公司,由瑞影公司享有
重製、散布、出租、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權利等事實,不
僅為
告訴代理人張永和、林美芳、賴伯仁於警詢、偵查中證
述甚明(見98年度偵字第21388 號案卷第4 、5 頁,99年度
偵續字第683 號案卷第52至55頁),且有如附表一、二所列
載之各項
證據可資佐證。又被告涂煌輝以振揚公司名義與「
小楊的店」負責人楊春花簽立租賃合約,約定由被告振揚公
司提供點唱機放置於小楊的店內供消費者使用之情節,經
證
人即同案被告楊春花、證人即音律影音企業社行高志明、陳
雪琴、證人即查獲現場員警吳昭典分別證述甚明,且有租賃
契約書影本在卷
可參(見99年度偵續字第683 號案卷第89至
91頁,98年度偵字第21388 號案卷第6 至8 、57、58、64、
65、67頁,100 年度偵續字第816 號案卷第94、95頁)。再
被告涂煌輝將包含如附表一、二所示屬各該著作財產權人、
被授權人擁有重製、出租、公開演出、公開播放權利之音樂
詞曲著作灌錄至其出租予楊春花之點唱機設備內之事實,則
有瑞影公司、豪記公司蒐證報告資料表、點歌單、蒐證現場
照片、
扣案之點唱機、點歌簿、遙控器等物品在卷
可證(見
98年度偵字第21388 號案卷第22至24、51、52、54頁)。
㈡再依據證人陳銘忠於偵查中證稱:伊到7 月份才將伊的店家
讓渡給振揚公司使用,伊有與振揚公司被告說這些店家是瑞
影的經銷商,是有承租權的,被告要將這些歌曲拿去別處使
用,伊無法管他;又證稱:伊都有將相關資料給被告,伊有
跟被告說這些歌都是有授權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7080號
案卷第50頁),
參照被告所提出之98年7 月1 日讓渡書影本
、98年弘音精選MIDI續約A 、B 調查明細表影本(見99年度
偵字第7080號案卷第43、65至67頁),記載葉錡村、陳銘忠
等人於97年間出租予臺北市北投區店家,及該等店家於98年
度之續約情形,可見陳銘忠至多僅有獲得臺北市北投區之店
家之經銷權限,即便陳銘忠有著作權授權,陳銘忠所取得之
權利既限制在臺北市北投區,則依受讓人取得之權利不得大
於前手之原則,被告主觀上當已知其使用區域限於臺北市北
投區,受讓該等著作權授權權利之被告,亦應受上開利用區
域之限制,然被告於本案中在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行使權利,
顯已逾越上開利用區域之限制,其在臺北市文山區不具著作
權之授權權利,且此為被告所明知,被告仍然據此主張獲得
使用上開歌曲之授權,並將之灌錄伴唱機機台中,提供予「
小楊的店」使用,
堪認被告主觀上具擅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且亦不得以之作為其重製行為之
法律上正當原因
。況且被告因此獲得授權之檔案來源自豪記公司、吳東龍、
上豪視聽公司、無非文化公司,上開區域分銷商確認書、授
權轉讓同意書全未記載著作權之內容為何,有無包括上開歌
詞,是難認該等授權與上開歌詞之著作權有關,被告
上揭辯
稱其具系爭歌詞著作權之授權云云,顯難採信。
㈢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業經證明,應予
依法論
科。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涂煌輝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 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
,則按照
低度行為吸收於
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
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作權
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著作
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最高法院
92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涂煌輝係以
同一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應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侵害
告訴人瑞影公司、豪記
公司、吳東龍就上開歌詞著作所享有之數著作財產權,為
想
像競合犯,應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一罪
處
斷。
㈡又按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係為保障著作權,就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行
為時,併處罰其業務主或事業主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
其業務主。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業務主
,
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
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亦處罰業務主,無
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
業務主則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業務
主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業務主就其各自犯罪
構成要
件負其責任。準此,涂煌輝係被告振揚公司之負責人,有法
人登記資料在卷
可考,被告振揚公司因其代表人即涂煌輝執
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
㈢爰
審酌:被告振揚公司代表人之被告涂煌輝意圖出租而被查
獲擅自重製之音樂著作數量達22首;被告出租音樂著作之
期
間,自98年3 月5 日起至
為警查獲時之98年8 月26日止,長
達5 月有餘;被告振揚公司、涂煌輝之獲利程度;其等所為
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犯罪後之態度;兼衡犯罪目的
、動機、
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
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
沒收之。但
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
,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自本條但書之反面解釋,著作權
法第98條前段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俱應沒收,則應與
刑法第38條為相同解釋,以該「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法院始有裁量是否沒收之權限。
被告涂煌輝所為乃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而扣案之電腦
伴唱機、選歌器各1 台、播放歌本1 本,均屬被告振揚公司
所有之物,業經被告涂煌輝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84 頁)
,並有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
可憑(見98年度偵字第2138
8 號卷第17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振揚公司所有,
非被告涂煌輝所有,又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顯不包
含屬借刑立法之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故上開扣案
物爰不於被告涂煌輝、振揚公司主文項下
宣告沒收,
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著作
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101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
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附表一
┌────┬────┬────┬────┬─────────────────┐
│歌曲名稱│著作財產│ 詞 │ 曲 │受讓權利之證據 │
│ │權人 │之著作人│之著作人│ │
├────┼────┼────┼────┼─────────────────┤
│行棋 │豪記影視│江志豐 │江志豐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 份(│
│ │唱片有限│ │ │98 年 度偵字第21388 號卷第25、26頁│
│ │公司 │ │ │) │
├────┼────┼────┼────┼─────────────────┤
│佔缺 │吳東龍 │李友雄 │李友雄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 份(│
│ │ │ │ │98年度偵字第21388 號卷第27頁) │
├────┼────┼────┼────┼─────────────────┤
│貪戀 │吳東龍 │邱宏瀛 │王尚宏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 份(│
│ │ │ │ │98年度偵字第21388號卷第28、29頁) │
├────┼────┼────┼────┼─────────────────┤
│挽回 │吳東龍 │翁攀斐 │項仲為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 份(│
│ │ │ │ │98年度偵字第21388號卷第30、31頁) │
├────┼────┼────┼────┼─────────────────┤
│覺悟 │吳東龍 │邱宏瀛 │謝澈憲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 份(│
│ │ │ │ │98年度偵字第21388號卷第32、33頁) │
├────┼────┼────┼────┼─────────────────┤
│石頭心 │豪記影視│張燕清 │張燕清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1 份(│
│ │唱片有限│ │ │98年度偵字第21388 號卷第34頁) │
│ │公司 │ │ │ │
├────┼────┼────┼────┼─────────────────┤
│夢中仙 │吳東龍 │許良祺 │陳崇元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 份(│
│ │ │ │ │98年度偵字第21388號卷第35、36頁) │
├────┼────┼────┼────┼─────────────────┤
│衝衝衝 │吳東榮 │王伯君 │蕭蔓萱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2 份(│
│ │ │ │ │98年度偵字第21388號卷第37、38頁) │
│ │ │ │ │ │
├────┼────┼────┼────┼─────────────────┤
│愛無後悔│豪記影視│游元祿 │游元祿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1 份(│
│ │唱片有限│ │ │98年度偵字第21388 號卷第39頁) │
│ │公司 │ │ │ │
├────┼────┼────┼────┼─────────────────┤
│夢中的你│豪記影視│王伯君 │王伯君 │豪記公司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1 份(│
│ │唱片有限│ │ │98年度偵字第21388 號卷第40頁) │
│ │公司 │ │ │ │
└────┴────┴────┴────┴─────────────────┘
附表二
┌─────┬─────┬──────────────┬─────────┐
│歌曲名稱 │權利人 │專屬權限證明 │授權人/ 專屬授權期│
│ │(被授權人│ │間 │
│ │) │ │ │
├─────┼─────┼──────────────┼─────────┤
│夫妻 │瑞影企業股│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份有限公司│ 第21388 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同上偵卷第│②期間:97年11 月6│
│ │ │ 48、49頁 ) │ 日至98年11月5日 │
├─────┼─────┼──────────────┼─────────┤
│紙甲筆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 │ 第21388 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同上偵卷第│②期間:97年10月9 │
│ │ │ 48、49頁 ) │日至98年10月8日 │
├─────┼─────┼──────────────┼─────────┤
│沒法度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 │ 第21388 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同上偵卷第│②期間:97年11月6 │
│ │ │ 48、49頁 ) │ 日至98年11月5日 │
├─────┼─────┼──────────────┼─────────┤
│三生石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 │ 第21388 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同上偵卷第│②期間:97年11 月6│
│ │ │ 48、49頁 ) │ 日至98年11月5日 │
├─────┼─────┼──────────────┼─────────┤
│鴛鴦夢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 │ 第21388 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同上偵卷第│②期間:97年11月20│
│ │ │ 48、49頁 ) │ 日至98年11月19日│
├─────┼─────┼──────────────┼─────────┤
│飲乎茫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 │ 第21388 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同上偵卷第│②期間:97年11月20│
│ │ │ 48、49頁 ) │日至98年11月19日 │
├─────┼─────┼──────────────┼─────────┤
│今生為你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 │ 第21388 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見同上偵卷│②期間:97年11 月6│
│ │ │ 第48、49頁) │ 日至98年11月5日 │
├─────┼─────┼──────────────┼─────────┤
│心肝著火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上豪視聽│
│ │ │ 第21388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見同上偵卷│②期間:97年12月11│
│ │ │ 第48、49頁) │ 日至98年12月10日│
├─────┼─────┼──────────────┼─────────┤
│有閒來坐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無非文化│
│ │ │ 第21388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見同上偵卷│②期間:97年12月11│
│ │ │ 第48、49頁) │日至98年12月10日 │
├─────┼─────┼──────────────┼─────────┤
│女兒紅 │同上 │①授權證明書1 份(98年度偵字│①授權人:無非文化│
│ │ │ 第21388號卷第47頁) │ 有限公司 │
│ │ │②歌曲CD封面照片(見同上偵卷│②期間:97年12月11│
│ │ │ 第48、49頁) │日至98年12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