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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15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胡雅香 被   告 金澤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登俊 被   告 瑞程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 年度偵字第9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 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金澤塗裝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瑞程機械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澤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瑞程機械有限公司分別因其受雇人、代表人,因執行業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同條項後段之罪,應 均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本院審 酌上開被告等均無不良前科,有上開各公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兼衡上開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 法之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罰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 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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