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元隆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陳建偉律師
被 告 光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生
被 告 林昱廷
上被告等因101 年度簡字第724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