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農業生化科技公司
兼 代表人 洪金敏
被 告 雲慶生技醫藥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柳恒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7
3 號被告柳恒焯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等為
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柳恒焯
等人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317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0年度綠字第425號
),均係被告等所有供其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前揭
規定,檢察官聲請
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小芬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附表:
一、虎力威爾包裝盒8個。
二、藥品(HEMASIN Ⅱ)1050粒。
三、虎力威爾藥錠60粒。
四、藥品(不明藥粉)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