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宥節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犯
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佛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陳秩宇」印章各壹枚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8
08號被告官宥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 項第3款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偽造印章2枚,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
否,沒收之,同法第219 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0年7 月
21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808號為
緩起訴處分
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在卷
足憑。而扣案之偽造「佛瑞廣告事業有限公
司」印章1枚及「陳秩宇」印章1枚,均係偽造等情,已據被
告供承不諱,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