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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19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宥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佛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陳秩宇」印章各壹枚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8 08號被告官宥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 項第3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偽造印章2枚,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同法第219 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0年7 月 21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808號為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扣案之偽造「佛瑞廣告事業有限公 司」印章1枚及「陳秩宇」印章1枚,均係偽造等情,已據被 告供承不諱,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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