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傑然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犯
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1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趙中理」印章各
壹枚及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14744 號被告曾傑然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偽造之「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趙中理」私章各1 枚及如附表所示被告使用上開偽造印
章蓋用於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案內文件之印文,爰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民國95年7月1日
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據該條文立法理
由謂:「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
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
然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等語。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沒收之,同法第219 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
2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以100 年度偵字第14744 號為
緩起
訴處分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
足憑(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 14744 號卷,下稱偵卷,第
176 頁至第176 頁反面)。而扣案偽造之「隼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趙中理」印章各1 枚,及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均
係偽造等情,已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第39頁至第40頁、
第104 頁至第105 頁),依刑法第219 條、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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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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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頁次 │應沒收偽造之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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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32頁 │文壹枚 │
├──┼─────────────┼───────────┤
│ 2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34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3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35頁 │文壹枚 │
├──┼─────────────┼───────────┤
│ 4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36頁 │文壹枚 │
├──┼─────────────┼───────────┤
│ 5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37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6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38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7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39頁 │文壹枚 │
├──┼─────────────┼───────────┤
│ 8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40頁 │文壹枚 │
├──┼─────────────┼───────────┤
│ 9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41頁 │文貳枚 │
├──┼─────────────┼───────────┤
│ 10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43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1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55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2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256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3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357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4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三)第358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5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四)第412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6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四)第414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7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四)第415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8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四)第416頁 │文壹枚 │
│ │ │趙中理印文壹枚 │
├──┼─────────────┼───────────┤
│ 19 │博愛警備管制區警監系統採購│隼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四)第417頁 │文貳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