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5253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而
裁定
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信義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
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信義與邱慶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
犯意聯絡
,及其本人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由邱慶安擔
任御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御祺公司,原設址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22樓之10,
嗣後於93年1月8日遷址至
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復於93年4月9日遷址
至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負責人。而
渠等
明知御祺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竟於93年
3月間,連續在上址,推由潘信義以御祺公司名義,開立如
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5紙(合計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下
同】6,464,710元,而御祺公司係虛設行號,自無逃漏營業
稅之問題),分別持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當為各該公
司向御祺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如附表二所示之5
家公司持其中6張作為進項扣抵銷項稅額之用。潘信義及邱
慶安以此
不正方法,分別幫助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之納稅義
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計123,80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
於稅務管理及稅收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潘信義雖辯稱:伊本案
犯行與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案件有
同一案件之關係云云。惟查,本案被告係明知御祺公
司並未實際營業,竟以御祺公司名義虛偽開立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營業稅捐,而與本院95年度重訴案件之犯罪時地、犯意
內容、手法、方式、
構成要件、被侵害
法益等均相異,有該
案
起訴書1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3
號卷二內所附之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翠年度
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64-76、104-
105頁),是難認兩者間有何
實質上一罪或係基於
概括犯意
而多次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之
連續犯關係,是本院仍得就
本案
予以審理、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
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且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
迭於本院101年3月22日及同年4月23日準
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1頁反面、第109頁反面)
,核與
證人即共犯邱慶安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1號案件中
之證述相符,並有御祺公司92年7月22日設立登記表1份、93
年1月8日、同年4月9日、同年5月3日變更登記表共3份、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94年3月7日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
、潘信義及陳登子等虛設高原聖果等18家公司分析表、御祺
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件(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628號卷一第46-52、85、90-97
、159-184頁、99年度他字第1523號卷第10-17頁)
附卷可稽
,
堪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憑,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自均應
依法論科。
二、
法律之修正
㈠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
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條規定
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
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
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
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
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
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
8次刑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
新舊
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1.刑法第28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修法前係規定:「二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而新法修正施行後,則
將「實施」改為「實行」,而成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
共同正
犯、預備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
要件,而本件被告四人間,既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即屬
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屬共同
正犯,對被告等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
,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
論以共同正犯(95年12月間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刑事
法律座談會討論結論參照)。
2.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95
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
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
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
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3.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間
,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是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
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或記入帳冊者。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
失毀損者。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
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帳簿
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第
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
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
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
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
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
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
漏稅捐罪。又被告與邱慶安間就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
同實施犯罪,為共同正犯(至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因
幫助犯並無共犯,此部分當僅
能認被告係以單獨幫助之犯意為之)。被告於93 年3月間多
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均應以一罪論;被告所犯2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後段牽
連犯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爰
審酌被告
邀同邱慶安擔任御祺公司負責人,與邱慶安及林利通共同虛
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
主管機關利用商業
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
,兼衡其前科素行、
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
後態度、所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
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之規定,減輕為有期徒刑2月。另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
顯有困難
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行
為時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
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
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
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
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
減刑後之有期徒刑2月部分,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退
併辦部分:
㈠移送
併案審理意旨
略以:
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79號移送
併辦部分:被告與邱治群(另併案
通緝)均透過陳登子(已
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994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設立之納稅
義務人金豐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豐華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街○○○號)之實際負責人(劉文明為登記負責人
,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99年度偵緝字第
91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
稅捐稽徵法之公司負責人。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自92年
3月至6月間,明知金豐華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9紙,金額合計305萬2173元,交予
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其中附表三編號12
所示桂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俟前揭營業人取
得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即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
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捐共計7萬4666元,
足以生損害於金豐華公司及稅捐稽徵機
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
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
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83號移送
併辦部分:被告與駱聖中(
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763號起訴)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駱聖中擔任虛設行號之人頭負責人,
填妥內容不實之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後,於93年4月20日向
臺北市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誤認駱聖
中有成立雋昇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雋昇公司)及瑄宇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瑄宇公司)之意思,而核准其設立,並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上,據以核
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對公司
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復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領取上述公司
之統一發票後,於93年5月至同年10月,先向同屬虛設行號
之優廣角有限公司及御祺實業有限公司取得金額共計4,981
萬4,200元,稅額合計249萬710元之不實進項發票56紙,作
為雋昇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嗣於同
期間,即以雋昇公
司名義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共14張與中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中研公司)及遠陽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遠陽公司)
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虛開發票金額達608萬6,515元,並將上
開不實之銷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雋昇公司帳冊,使中研
公司及遠陽公司持上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捐。另向同屬虛設行號之
千申工程有限公司及同立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金額共計411
萬2,3 00元,稅額合計24萬5,615元之不實進項發票9紙,作
為瑄宇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4條之
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嫌,且與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
理等語。
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121號移送
併辦部分:被告明知張忠誠(原名張龍億、張成謀,涉嫌違
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
第3418號判決確定)係址設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路○○○巷○○弄○號之龍翊發有限公司(下稱龍翊
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竟與張忠誠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聯絡,自94年1月起至95年8月間止,明知龍翊發公司
並無銷貨事實,仍接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86
紙,銷售額合計33,441,186元,交付予統傑有限公司(下稱
統傑公司)等9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取得
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四所示),供該等
公司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該公司各
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各該公司等營業
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1,596,786元(其中除附表四編號1統
傑有限公司實際提出申報額扣抵明細張數為17張,銷售額為
13,525,049元,稅額為676,251元外,其餘各公司所提出申
報額扣抵明細均詳如附表四
所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本件被告
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120號移送
併辦部分:被告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5樓之雅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
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詎
竟於95年初,要求林寶月擔任雅爵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後(涉
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
訴字第718 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5月起至97年4月間止,明
知雅爵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仍接續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
一發票共222紙,銷售額合計7486萬2226元,交付啟動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等31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取
得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五所示),供該
等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該公
司各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幫助各該公司等
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達373萬272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
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
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9906、9907
號移送併辦部分:
①被告於93年7月至94年10月間,受雇於址設基隆市○○路○○
號6樓之財振營造有限公司(嗣於96年2月12日更名為春竹營
業有限公司,下仍稱財振公司)實際負責人柯雲柔(原名柯
美茜),並接受不知情之柯雲柔委託,處理財振公司進銷銷
項交易事宜,明知財振公司於前揭時間並無進貨事實,竟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而取得
附表六所列橋倫工程有限公司、俊明交通有限公司、城市營
造有限公司、御碩工程有限公司、証賢興業有限公司、盈赫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鑫匠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公興工程
有限公司、千申工程有限公司及同立達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
虛設行號所開立如附表六所列之不實發票共63張,總金額計
1億202萬6,478元,並交付不知情之柯雲柔,供財振公司作
為進項憑證,柯雲柔復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財振公司之營業
稅申報書上,並據以申報扣底銷項稅額510萬1,329元;又被
告明知財振公司於前揭時間與啟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啟承公司)並無交易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虛偽開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財振
公司統一發票4紙,總金額計3,805萬元,復交負起承公司作
為進項憑證,供啟承公司持以向其所屬國稅局申報扣抵應繳
銷項營業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啟承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190
萬2,500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
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②被告於94年5月至12月間,受雇於設址基隆市○○區○○路
○○○號1樓之采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采豐公司)實際負責人
柯雲柔,並經不知情之柯雲柔授權,全權處理該公司進項交
易事宜,明知采豐公司與如附表七所列之瑞邦開發砂石有限
公司、証賢公司、鑫匠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
事實,竟基於幫助采豐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前開期
間,取得上揭3家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七所列之不實統一發
票共5紙,總金額計471萬6,950元,供采豐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柯雲柔復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采豐公司之營業稅申報書
上,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3萬5,848元,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與
本件被告經起訴製作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
㈡經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其雖係就前述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行坦
認在卷,惟供承:伊係逐次起意尋找人頭公司等語
可按(見
本院卷第109頁反面),並否認知悉或參與前述併案意旨⒈
⒉所載之事實,是就本案及併案⒈⒉⒊⒋⒌之事實,實難認
被告係基於整體之概括犯意而為。再者,檢察官認被告於併
案意旨⒈⒉⒊⒋⒌中,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惟幫助犯並無成立連續犯之餘地,執
此,實難認被告就本案及併案⒈⒉⒊⒋⒌之事實部分有何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⒉另就併案意旨⒉部分所載之事實,遍觀卷內證據,未見被告
有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及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之犯行,從而,尚難
認移送併案審理意旨⒉部分與本案被告前揭經論罪
科刑之犯
罪事實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併辦意旨⒈部分所
指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之犯罪時間係92年3月至6月間、併辦意旨⒊部分所指被告涉
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時
間係94年1月至95年8月間、併辦意旨⒋部分所指被告涉犯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時間係
95年5月至97年4月間、併辦意旨⒌部分所指被告涉犯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時間係93年7
月至94年12月間,是併辦審理意旨⒈⒊⒋部分各距被告於本
件93年3月間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分別時隔9月、10月、2年2月及4月之久,且分屬
不同之申報月份及年度,時間並非緊接,亦徵被告並非基於
概括犯意所為,故前揭併辦意旨⒈⒊⒋⒌部分與本件自無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前開移送併辦意旨⒈⒉⒊⒋
⒌部分均應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分別退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稅額 │
│ │ │(民國)│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
│2 │富亞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93年3月 │YW00000000 │550000元 │27500元 │
│ │司 │ │ │ │ │
├──┼──────────────┼────┼───────┼──────┼───────┤
│3 │中研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495000元 │2475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516800元 │2584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658200元 │32910元 │
├──┼──────────────┼────┼───────┼──────┼───────┤
│4 │佳宜興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595800元 │29790元 │
├──┼──────────────┼────┼───────┼──────┼───────┤
│5 │雅比詩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385000元 │19250元 │
├──┼──────────────┼────┼───────┼──────┼───────┤
│6 │芳宜國際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540000元 │27000元 │
├──┼──────────────┼────┼───────┼──────┼───────┤
│7 │永達泰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317500元 │15875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340700元 │17035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214360元 │10718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310200元 │15510元 │
├──┼──────────────┼────┼───────┼──────┼───────┤
│8 │帆玲實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69850元 │13493元 │
├──┼──────────────┼────┼───────┼──────┼───────┤
│9 │中規廣告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78200元 │1391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293100元 │14665元 │
├──┼──────────────┴────┼───────┼──────┼───────┤
│總計│ │15張 │0000000元 │323236元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稅額 │
│ │ │(民國)│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
│2 │富亞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93年3月 │YW00000000 │550000元 │27500元 │
│ │司 │ │ │ │ │
├──┼──────────────┼────┼───────┼──────┼───────┤
│3 │雅比詩股份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385000元 │19250元 │
├──┼──────────────┼────┼───────┼──────┼───────┤
│4 │帆玲實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69850元 │13493元 │
├──┼──────────────┼────┼───────┼──────┼───────┤
│5 │中規廣告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93年3月 │YW00000000 │278200元 │13910元 │
│ │ ├────┼───────┼──────┼───────┤
│ │ │93年3月 │YW00000000 │293100元 │14665元 │
├──┼──────────────┴────┼───────┼──────┼───────┤
│總計│ │6張 │0000000元 │123808元 │
└──┴───────────────────┴───────┴──────┴───────┘
附表三
┌──┬────┬────┬─────┬─────┬────┐
│編號│公司名稱│ 日期 │ 發票號碼 │ 進貨額 │進項稅額│
├──┼────┼────┼─────┼─────┼────┤
│ 1 │金隆攝影│92年6月 │TW00000000│10萬8000元│ 54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 │彩銘彩色│同上 │TW00000000│ 5萬7141元│ 2857元│
│ │沖印店 │ │ │ │ │
├──┼────┼────┼─────┼─────┼────┤
│ 3 │飛翎企業│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社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4000元│ 12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元│ 10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8800元│ 144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萬9200元│ 96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元│ 20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5萬7600元│ 28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萬9200元│ 96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2萬4800元│ 124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4萬9600元│ 2480元│
├──┼────┼────┼─────┼─────┼────┤
│ 4 │好朋友攝│92年4月 │SW00000000│ 6萬2800元│ 3140元│
│ │影社 ├────┼─────┼─────┼────┤
│ │ │92年6月 │TW00000000│10萬8000元│ 5400元│
├──┼────┼────┼─────┼─────┼────┤
│ 5 │騑盟彩色│92年4月 │SW00000000│ 5426元│ 271元│
│ │實業有限├────┼─────┼─────┼────┤
│ │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150元│ 158元│
├──┼────┼────┼─────┼─────┼────┤
│ 6 │申豐彩色│同上 │TW00000000│ 13萬元│ 6500元│
│ │沖印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 │文德攝影│同上 │TW00000000│ 6萬5835元│ 3292元│
│ │社 │ │ │ │ │
├──┼────┼────┼─────┼─────┼────┤
│ 8 │隆聲股份│92年4月 │SW00000000│ 1萬857元│ 54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9 │巧立快速│同上 │SW00000000│10萬5600元│ 5280元│
│ │沖印店 ├────┼─────┼─────┼────┤
│ │ │92年6月 │TW00000000│ 9萬4500元│ 4725元│
├──┼────┼────┼─────┼─────┼────┤
│ 10 │泓錡沖印│同上 │TW00000000│ 1萬8000元│ 900元│
│ │器材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11 │裕誠廣告│92年4月 │SW00000000│ 5萬4864元│ 274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2 │桂永實業│92年6月 │TW00000000│ 17萬元│ 8500元│
│ │股份有限├────┼─────┼─────┼────┤
│ │公司 │同上 │TW00000000│19萬5000元│ 975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12萬5000元│ 625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0萬元│ 50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21萬2500元│1萬625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 19萬元│ 950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16萬5000元│ 8250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20萬6500元│1萬325元│
│ │ ├────┼─────┼─────┼────┤
│ │ │同上 │TW00000000│18萬4000元│ 9200元│
├──┴────┴────┴─────┼─────┼────┤
│ 合 計 │305萬2173 │15萬2600│
│ │元 │元 │
├──────────────────┼─────┼────┤
│ 實際逃漏稅金額 │149萬3316 │7萬4666 │
│ │元 │元 │
└──────────────────┴─────┴────┘
附表四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票張數│(新臺幣) │ │
├──┼────────┼───┼───────┼──────┤
│1 │統傑有限公司 │19 │1,503萬593元 │75萬1,529元 │
├──┼────────┼───┼───────┼──────┤
│2 │狷介有限公司 │21 │585萬1,518元 │29萬2,577元 │
├──┼────────┼───┼───────┼──────┤
│3 │讚全國際有限公司│5 │145萬1,890元 │7萬2,595元 │
├──┼────────┼───┼───────┼──────┤
│4 │凱利宏企業有限公│9 │238萬2,800元 │11萬9,141元 │
│ │司 │ │ │ │
├──┼────────┼───┼───────┼──────┤
│5 │鑫通興業股份有限│4 │313萬4,200元 │15萬6,710元 │
│ │公司 │ │ │ │
├──┼────────┼───┼───────┼──────┤
│6 │喜夢麗國際有限公│4 │280萬2,065元 │14萬106元 │
│ │司 │ │ │ │
├──┼────────┼───┼───────┼──────┤
│7 │雅爵實業有限公司│2 │27萬120元 │1萬3,506元 │
├──┼────────┼───┼───────┼──────┤
│8 │永福國際有限公司│5 │201萬8,000元 │10萬900元 │
├──┼────────┼───┼───────┼──────┤
│9 │海家工程有限公司│2 │50萬元 │2萬5,000元 │
├──┴────────┼───┼───────┼──────┤
│ 合計 │86 │3,344萬1,186元│167萬2,064元│
└───────────┴───┴───────┴──────┘
附表五
┌─┬──────┬────────────────┬────────────────┐
│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 │ ├──┬──────┬──────┼───┬──────┬─────┤
│號│ │張數│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啟動國際股份│7 │1752萬500元 │8萬7625元 │ 7 │1752萬500元 │ 8萬7625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更衣室精品店│1 │14萬2857元 │7143元 │ 1 │14萬2857元 │ 7143元 │
├─┼──────┼──┼──────┼──────┼───┼──────┼─────┤
│3 │綺卡妮國際有│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 9 │304萬1400元 │15萬2071元│
│ │限公司 │ │ │ │ │ │ │
├─┼──────┼──┼──────┼──────┼───┼──────┼─────┤
│4 │勝昌製藥廠股│1 │20萬元 │1萬元 │ 1 │20萬 │1萬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奧尼奧斯國際│1 │10萬元 │5000元 │ 1 │10萬元 │ 5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讚全國際有限│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 22 │551萬5980元 │27萬5801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7 │台灣絕世好波│4 │143萬8150元 │7萬1909元 │ 4 │143萬8150元 │ 7萬1909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
│8 │合麟企業有限│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 10 │797萬2730元 │39萬863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9 │富特偉實業有│1 │6萬2000元 │3100元 │ 1 │ 6萬2000元 │ 31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
│10│紅典國際企業│3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 3 │ 47萬4600元 │2萬373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草根網路企業│14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 14 │ 81萬4120元 │4萬70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2│慶隆國際開發│1 │14萬2857元 │7143元 │ 1 │ 14萬2857元 │ 714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3│亮晶晶企業社│4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 4 │ 105萬2382元│ 5萬2618元│
│ │ │ │ │ │ │ │ │
│ │ │ │ │ │ │ │ │
├─┼──────┼──┼──────┼──────┼───┼──────┼─────┤
│14│倍捷國際有限│22 │1809萬5238元│90萬4761元 │ 22 │1809萬5238元│90萬4761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5│蒙恬實業股份│1 │20萬元 │1萬元 │ 1 │ 20萬元 │1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6│金昆明有限公│5 │348萬8205元 │17萬4410元 │ 5 │ 348萬8205元│17萬4410元│
│ │司 │ │ │ │ │ │ │
│ │ │ │ │ │ │ │ │
├─┼──────┼──┼──────┼──────┼───┼──────┼─────┤
│17│凱舜工程有限│1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 1 │ 24萬9400元 │1萬2470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8│得亨國際企業│1 │11萬8384元 │5919元 │ 1 │ 11萬8384元 │ 591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9│麒登實業有限│53 │1299萬8826元│64萬9946元 │ 53 │1299萬8826元│64萬994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0│祺鋒國際有限│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 4 │262萬5108元 │13萬125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1│爵品社 │1 │10萬 │5000元 │ 1 │10萬 │ 5000元 │
├─┼──────┼──┼──────┼──────┼───┼──────┼─────┤
│22│泓臻有限公司│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 5 │228萬5713元 │11萬4287元│
│ │ │ │ │ │ │ │ │
│ │ │ │ │ │ │ │ │
├─┼──────┼──┼──────┼──────┼───┼──────┼─────┤
│23│立帝有限公司│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 10 │469萬8100元 │23萬4906元│
│ │ │ │ │ │ │ │ │
│ │ │ │ │ │ │ │ │
├─┼──────┼──┼──────┼──────┼───┼──────┼─────┤
│24│格沙服飾有限│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 5 │47萬5449元 │2萬3772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5│協昇國際有限│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 10 │391萬3504元 │19萬5676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6│錦瑞興業有限│1 │9萬4500元 │4725元 │ 0 │ 9萬4500元 │ 4725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7│瑞鈦展業有限│1 │9萬6350元 │4818元 │ 0 │ 9萬6350元 │ 4818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8│三月皮件有限│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 5 │104萬8260元 │5萬2413元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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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俊銓國際服飾│1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1 │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 │店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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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一昇布業行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 15 │487萬8288元 │24萬3913元│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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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貳號工作室等│6 │7萬8155元 │ 3907元 │ 2 │ 7萬8155元 │ 39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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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225 │7843萬8770元│392萬1948元 │ 219 │7823萬765元 │391萬1548 │
│計│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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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嫚莎名品創│ │ │ │ │ │ │
│減│意坊等2家營 │ │ │ │ │ │ │
│ │業人非屬異常│ 3 │ 87萬920元 │ 4萬3546元 │ 3 │ 87萬920元 │4萬3546元 │
│ │進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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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貨退回及折│ │ │ │ │ │ │
│減│讓 │ │ │ │ │ │ │
│ │ │ │ 270萬5624元│ 13萬5282元│ │ 270萬5624元│13萬5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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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合│ │222 │7486萬2226元│374萬3120元 │ 216 │7465萬4221元│373萬2720 │
│計│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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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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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 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 │ │ │
├───┼──────┼──────┼──────┼───────┤
│ 1 │喬倫工程有限│ 3 │8,800,000 │ 440,000 │
│ │公司 │ │ │ │
│ │ │ │ │ │
├───┼──────┼──────┼──────┼───────┤
│ │俊明交通有限│ 4 │831,000 │ 41,550 │
│ 2 │公司 │ │ │ │
├───┼──────┼──────┼──────┼───────┤
│ 3 │城市營造有限│ 4 │9,450,000 │ 472,500 │
│ │公司 │ │ │ │
├───┼──────┼──────┼──────┼───────┤
│ 4 │御碩工程有限│ 5 │3,453,300 │ 172,665 │
│ │公司 │ │ │ │
├───┼──────┼──────┼──────┼───────┤
│ 5 │証賢興業有限│ 10 │18,182,834 │909,142 │
│ │公司 │ │ │ │
├───┼──────┼──────┼──────┼───────┤
│ 6 │盈赫國際事業│ 16 │19,254,644 │962,7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7 │鑫匠國際設計│ 3 │8,593,700 │429,6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公興工程有限│ 9 │18,950,000 │947,500 │
│ │公司 │ │ │ │
├───┼──────┼──────┼──────┼───────┤
│ 9 │千申工程有限│ 5 │10,380,000 │519,000 │
│ │公司 │ │ │ │
├───┼──────┼──────┼──────┼───────┤
│ 10 │同立達股份有│ 4 │4,131,000 │206,550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63 │102,026,478 │5,101,32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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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
│序號 │營業人名稱 │ 統一發票 │ 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 張數 │ │ │
├───┼──────┼──────┼──────┼───────┤
│ 1 │瑞邦開發砂石│ 2 │1,800,000 │ 9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2 │証賢興業有限│ 2 │1,400,000 │ 70,000 │
│ │公司 │ │ │ │
├───┼──────┼──────┼──────┼───────┤
│3 │鑫匠國際設計│ 1 │1,516,950 │ 75,8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4,716,950 │ 235,848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