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河達國際有限公司
荷達國際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鴻賓
被 告 鄭郁芬
鄭芬郁
鄭弘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自更(一)字第4 號背信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郁芬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更
(一)字第4 號判決無罪、自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
,原告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蔡羽玄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