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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永甯 上列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 兼 代表人 王偉澧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林鈵傑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            2           居新北市○里區○○街○○○號之3 被   告 林宥辰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里區○○里○○鄰○○街○○○○○            號           居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上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律師       楊國宏律師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6樓之6 代 表 人 林傑文 住同上址 被   告 林秀霞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       許忠興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鎮區○○里○○鄰○○路○○○巷○            ○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16樓之6 上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于庭律師       龔君彥律師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1 代 表 人 段嘉玲 住同上址 被   告 許玉蘭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巷○弄○○○○號7            樓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王和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5467號、第16984號、第17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伍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為之之規 定,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壬○○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參年伍月。 卯○○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幫助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 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 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科 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癸○○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 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 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科 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宇○○共同法人之行為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 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為之之規定,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 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為之之規定,科 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 實 壹、景賀公司部分 一、壬○○於民國96年、97年間與前妻蔡宜樺共成立海旺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由蔡宜樺擔任負責人,99年、100年間因營業 資金不足而停業註銷,100年6月及同年8、9月間又分別成立 鈞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鈞盛開發有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 、土地及房屋買賣等業務,登記為二家公司負責人,並負責 兩家公司營運,壬○○之女兒卯○○則為二家公司會計,另 乙○○、己○○則係壬○○之朋友。緣於100年11月間壬○ ○所召集合會會員余茂盛、余美琴被邀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 次傳銷,余茂盛、余美琴又邀壬○○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 傳銷,壬○○因而得知安麗公司業務行銷之返利制度與多層 次傳銷獎金制度,且與100年11月間加入安麗公司多層次傳 銷業務之己○○接觸,壬○○欲套用安麗公司多層次傳銷之 行銷手法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轉投資當時熱門行業醫美以獲 ,雖與己○○、卯○○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 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三 人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由壬○○分別於100年12 月 間出資成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由己○○登記為景賀公司負 責人董事,壬○○及知情並基於幫助犯意之乙○○登記為公 司股東,100年12月28日完成設立登記,並向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報備,及於101年1月間出資成立集翔醫務管理有限 公司,由知情並基於幫助犯意之乙○○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董 事,101年1月16日完成設立登記,二家公司由壬○○負責決 策、營運及財務,由其執行公司經理人之職務,為實際負責 人,己○○則規劃、設計行銷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組織獎金 制度,並負責傳銷計劃之推廣,與對前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 人講解、說明獎金制度及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從事教育訓練, 卯○○則負責多層次傳銷商品訂貨、獎金發放等業務;壬○ ○、己○○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亦 與卯○○三人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定違反同法第23 條多層次傳銷禁止規定之行為人。 二、自100年12月下旬起,己○○、壬○○及已參加會員招攬不 特定人前來臺北市○○街○段○○○號9樓「景賀公司」參加己 ○○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會,由己○○解說景賀公司行 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及發放景賀公司印製之文宣 由會員與會員間傳遞返利制度訊息,向不特定人推廣景賀公 司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招募 景賀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招募週遭親友加入成為下 線會員;另一方面,壬○○則規劃組合景賀公司傳銷之商品 -機能性健康食品,初期壬○○以鈞盛公司名義向經由宇○ ○所介紹之臺中市「不老傳說公司」進貨,搭配組合每一套 成本5000元至6000元之行銷商品,轉賣給景賀公司,101年3 月間另經由午○○介紹,壬○○與安倡有限公司合作,先由 壬○○與安倡公司負責人洪永豐就商品種類、價格及數量談 妥,於101年3月27日代表鈞盛公司與安倡公司簽訂二份買賣 合約,並決定組合美力通3盒、美健清1盒、美關寶3盒及美 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為一套組之 行銷產品後,即指示卯○○出面與安倡公司交涉產品之包裝 式樣,與確定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將包裝好 之每套組商品直接送景賀公司,101年6月壬○○另又成立筌 富國際有限公司,卯○○為登記負責人,由壬○○負責營運 ,為實際負責人,壬○○又於101年6月18日以筌富公司名義 與安倡公司簽訂訂購合約,後續仍由卯○○與安倡公司確定 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直接將包裝好之每套組 商品送景賀公司,即以景賀公司向鈞盛公司、筌富公司下請 購單,再由鈞盛公司、筌富公司向向安倡公司進貨,再轉賣 給景賀公司。 三、景賀公司推出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 劃」經營內容如下: ㈠加入條件, 投資人參加之條件為,每一個單位繳交50,000元購物金,為 實球,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加付1,700元之信用卡服務 費,取得壬○○所組合價值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套 組,101年4月以後則為向安倡公司進貨之美力通3盒、美健 清1 盒、美關寶3盒及美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 為一套組之行銷商品,取得一個經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 500元,參加人簽訂會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 」或「直效行銷業務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 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參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 ,簽訂會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或「直效行 銷業務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 金之資格,為虛球。 ㈡獎金之計算方式, ⑴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50,000元,即可領每月5,000元 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120,000元,二年後 即可領回原本5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70,000元;而 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推薦獎金即人事管理津貼1, 500元,亦可領取24個月,共36,000元,每月1日至10日加 入,於隔月1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每月11日至20 日放入,於隔月2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每月21 日 至月底放入,次次月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均以現 金發放。 ⑵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①雙軌制組織獎金: 繳交購物金5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成為實球會員,即 可領取5,000元之消費分紅,1次,另招募2名會員,即 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為1碰,1碰2, 500元,期結封頂250,000元(128碰),無限代組織對 碰(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過128碰,超過部分可以保 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 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另1線,可以在下1 期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產生對碰領取1碰 2,500元獎金。 ②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⒈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2,500元×50% =1,250元, ⒉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2,500元×20% =500元, ⒊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20% =500元, ⒋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10% =250元, ③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⒈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獎 金2,500元,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7,500元,無 輔導獎金。 ⒉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可 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輔導獎金2, 500元×50%×2=2,500元,總獎金7,500元,無消費 分紅。 ⒊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可 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4=10,000元,輔導獎金:第 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4×50%=5,000元,及第 二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20%×4=2,000,總共17, 000元,無消費分紅。 ⒋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可 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8=20,000元,輔導獎金:第 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8×50%=10,000元,第二 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第三代組 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總共38,000元 ,無消費分紅。 ⒌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6=4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6×50%=2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000元,第 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000元,第四代 組織獎金2,500元×16×10%=4,000元,總共80,000 元,無消費分紅。 ⒍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32=8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32×50%=4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16,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16,000元,第 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32×10%=8,000元,總共 160,000元,無消費分紅。 ⒍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64=1600,000元,輔導獎 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64×50%=80,000 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32,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32,000元, 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64×10%=16,000元,總 共320,000元,無消費分紅。 ⒍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28=320,000元,輔導獎 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28×50%=1600, 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64, 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64, 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10%=32, 000元,總共570,000元,無消費分紅。 ④每週結算業績,第四週禮拜二領,以現金發放。 ㈢會員大都以現金支付購物金及管網費,由景賀公司不知情之 會計酉○○收取後每日結算陳報壬○○,再依壬○○指示存 入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壬○ ○前往收取;並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 輔導獎金核發日期,由基於犯意聯絡之卯○○或不知情景賀 公司會計助理C○○依壬○○之指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 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拿回景賀公司,由不知情之景賀公 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 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不 知情之酉○○、C○○交給前來景賀公司領取之會員,如會 員不故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指定之帳戶,卯○○有時 亦會協助酉○○、C○○發放獎金給會員。 ㈣自100年12月下旬起,己○○、壬○○以上述每單位50,000 元可領5,000元車馬補助費24個月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報酬之返利制度,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景賀公司之傳銷事業投 入資金,其等以此投資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同時 並以上述參加人領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無庸推廣、銷售 產品,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僅需一 再介紹他人加入投資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獎金制度 ,促使已參加景賀公司傳銷組織之會員招攬週遭親友加入成 為下線會員,使景賀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至 101年2月底止,共招攬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所示張玉秀等 會員加入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 號1至編號224所示之金額,共計28,686,100元(29,528,100 元-842,000元,不含虛球之管網費842,000元)。 四、101年3月1日己○○離開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並於 101年3月間被壬○○取消會員資格。壬○○於己○○離開後 ,仍承前犯意,聘僱「賴俊源」、「楊台林」成年人(年籍 、住居所均不詳)為景賀公司顧問及「黃美惠」成年人(年 籍、住居所均不詳)為執行長,對已參加會員所招攬前來景 賀公司之人解說景賀公司「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 銷推廣計劃」之行銷方式與獎金制度,且於101年3月底在臺 中市○○區○○○路○○○號9樓設置臺中辦事處,及於101年5 月29日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設置高雄辦事 處,其與「賴俊源」、「楊台林」及「黃美惠」成年人基於 犯意聯聯與行為分擔,繼續向不特定人推廣景賀公司之「直 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招募景賀公司 會員,拓展景賀公司之傳銷組織,吸收資金。 ㈠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以匯款至 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現金交予景賀公司不知情 之會計酉○○及C○○收取,由酉○○每日結算陳報壬○○ ,再依壬○○指示隔日存入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 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壬○○前往收取,並於上述車馬補助費 、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由基於犯意聯 絡之卯○○或不知情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壬○○之指 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拿回景賀 公司,由不知情之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算之獎 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獎金、輔導 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不知情之酉○○、C○○交給前來景 賀公司領取之會員,如會員不克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 指定之帳戶,卯○○有時亦會協助酉○○、C○○發放獎金 給會員。 ㈡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第 一商銀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臺中營業處不知 情之會計辰○○,由辰○○存入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 帳戶,辰○○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聯、第四 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給酉○○ ,及與台北總公司會計C○○聯絡會員資料更新事宜,而於 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 ,則由壬○○指示台北總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酉○○、C○○ 前往第一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匯款至大眾 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帳戶,C○○並將依電腦核算之獎金 表傳真或電郵至臺中營業處,及與辰○○聯絡確認後,由辰 ○○前往大眾銀行中正分行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再依 C○○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 ㈢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華 南銀行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集翔公司帳戶,高雄辦事處不 知情之行政人員D○○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 聯、第四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 ,而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 發日期,則由壬○○指示台北總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酉○○、 C○○前往華南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轉帳 至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酉○○並將依電腦核算之 獎金表傳真或電郵至高雄營業處,由辰○○前往華南銀行自 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再依酉○○傳真或 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 ㈣壬○○於101年3月1日己○○離開賀公司傳銷組織後,承前 犯意,並與「賴俊源」、「楊台林」及「黃美惠」等成年人 ,自101年3月1日起,繼續以上述每單位50,000元可領5,000 元車馬補助費24個月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返利制 度,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景賀公司之傳銷事業投入資金,其等 以此投資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同時並以上述參加 人領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無庸推廣、銷售產品,並非基 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 入投資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獎金制度,促使已參加 景賀公司傳銷組織之會員招攬週遭親友加入成為下線會員, 使景賀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迄至101年7月12日 止,又繼續招攬附表甲編號225至編號514所示何金珠等會員 加入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號 225 至編號514所示之金額,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7月 12日止,壬○○共計招募附表一所示514名會員及其各投入 如附表所示,共計96,238,000元(97,090,500元-852,500 元,不含虛球之管網費852,500元)。 貳、永愛公司部分 一、背景 ㈠癸○○於88年、89年間與朋友合資經營威今基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從事健康食品的研發及生產,基因 檢測及幹細胞研究,90年前後與友人成立生寶臍帶血銀行, 辭威今公司負責人職務,於94年12月15日出資設立柏氏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26日又出資設立柏氏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二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登記為癸○○,均由癸 ○○作決策與負責營運及財務,實際營業項主要是健康食品 的研發、代工、銷售,與農業有關的土壤化劑的研發、代工 ,另外還有生產養豬用的飼料添加劑,主要供應對象是台糖 公司及其他養豬戶;宙○○則於97年5月8日出資設立能翔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癸○○經教會朋友介紹認識能翔公司董 事長被告宙○○,其因經營柏氏生技公司、柏氏國際公司需 用資金,向宙○○尋求協助,宙○○每月幫柏氏生技公司墊 付新臺幣一、二十萬元,癸○○並向宙○○借能翔公司營業 處銷售產品,柏氏生技公司及柏氏國際公司辦公處所則遷至 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5。 ㈡101年1月間,壬○○經營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需行銷之 健康食品,景賀公司會員丙○○因而介紹教會朋友即柏氏生 技公司負責人癸○○前往景賀公司做簡報介紹商品,與在 景賀公司負責推廣業務之己○○接觸,經己○○介紹景賀公 司招募會員吸收資金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 ,並遊說另成立直銷公司套用景賀公司行銷方式招募會員以 推廣柏氏生技公司之健康食品及收取資金,癸○○為推廣柏 氏生技公司業務,同時又能獲取資金營運,乃邀宙○○與己 ○○合作,己○○、癸○○、宙○○三人雖均明知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己○○承前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之犯意,與癸○ ○、宙○○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癸○○、宙○ ○出資成立永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愛公司),癸○○商 請不知情之弟弟林傑文登記為公司董事長,宙○○與不知情 之未○○登記為董事,於101年3月6日完成設立登記,並向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永愛公司是由癸○○執行公司 經理人職務,為永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董事宙○○共同 決策、負責營運及財務,己○○則規劃、設計行銷之返利制 度及多層次組織獎金制度,並負責傳銷計劃之推廣,與對前 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人講解、說明獎金制度及傳銷事業之參 加人從事教育訓練,癸○○、宙○○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 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亦與己○○三人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 第2項所定違反同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禁止規定之行為人。 二、 ㈠自101年2月上旬起,己○○、宙○○及已參加會員招攬不特 定人前來臺北市○○○路○段○○號23樓之4(後遷至16樓之6 )永愛公司及其他處所參加己○○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 會,由己○○解說永愛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 ,及發放永愛公司所印製之「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及「 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文宣資料,癸○○解說介紹行銷之 健康食品及柏氏生技公司背景,向不特定人推廣永愛公司之 行銷模式與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招募永愛公司會員,進而 再由該等會員發展下線組織;癸○○規劃組合永愛公司傳銷 之商品為每套組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力活人蔘葡萄糖 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 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由柏氏生技公司以每套 組19,500元供貨給永愛公司。 ㈡永愛公司推出之「柏氏業務人員」及「永愛組織行銷」經營 內容如下: ⑴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每一個單位繳交30,000元購物金,為實球,取得柏氏生技 公司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 、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 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之行銷商品,取得一個經 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簽訂會員申請書,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參 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員申請書,為,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為 虛球。 ⑵獎金之計算方式, ①「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即可領每月3,000 元之酬勞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72,000元,二年後即 可領回原本3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42,000元;而 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介紹費900元,亦可領取24 個月,共21,600元。每10日領1次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 ,永愛公司請兆豐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 如未提供銀行帳號,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②「永愛」組織行銷獎金 ⒈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即可領取購物金30,000元10%之消費分紅獎金3000 元,1次。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 招募2名會員,即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 員為1碰,1碰1,500元,期結封頂150,000元,無限代組 織對碰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 %=750元, 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NT1,500元×10 %=150元, ⒋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1,500元,消費分紅3,0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輔導獎 金1,500元×50%×2=1,5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4=6,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4×50%=3,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20%×4=1,200 ,總共10,2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8=12,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8×50%=6,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總 共22,8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6=24,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6×50%= 12,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6×10%= 2,400元,總共4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32=48,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32×50%= 24,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32×10%= 4,800元,總共96,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64=96,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64×50%= 48,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64×10%= 9,600元,總共192,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28=15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28×50%= 96,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10%= 19,200元,總共342,000元,無消費分紅。 ③每週結算核發,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永愛公司請兆豐 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如未提供銀行帳號 ,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自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5月1日己○○離開永愛公司止, 有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郭俊德等人參加成為永愛公司 會員,及其各投入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之金額,,共 計招募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517名會員(不含僅繳500 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48人,565人-48人=517人),收取如 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資金40,314,500元(不含虛球之 管網費118,000元,40,432,500元-118,000元=40,314,500 元)。 ㈢永愛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如係以現金存款、轉帳 、匯款方式,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6日永愛公司完成設 立登記以前,是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 起,則現金存款、轉帳、匯款至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 ,於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後,會 員有以刷卡方式繳交,購物金則為31,000元,其中1,000元 是信用卡服務費,會員如係在永愛公司繳交現金,由癸○○ 、巳○○、辛○○、高雯娟收取,再交由會計甲○○入帳, 及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5日以前)、兆豐 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起),勞務費(酬勞 費)、介紹費(訓練費)每月10日發放,組織獎金週結週領 ,由辛○○核對會員資料及電腦檔案資料,再交由甲○○審 核,以電腦進行跑單核算獎金,製作獎金總表、獎金明細表 ,再依此交進行請款、及發放獎金,以銀行轉帳、匯款至會 員帳戶,或會員至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三、 ㈠因己○○規劃設計之勞務費、介紹費及傳銷組織獎金發放, 及柏氏生技公司產品銷售不如預期,101年4月間,永愛公司 收取會員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入帳後不久即經提領出支付 前開費用、獎金,致永愛公司、柏氏公司之財務發生困難, 癸○○、宙○○遂與己○○檢討修正原先制度,癸○○、宙 ○○為免財務繼續惡化,因而先後修正「柏氏」業務人員獎 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將每月允諾3000 元 ,可領24個月之勞務費,改為須每月達成1定業績始可領取 ,經會員嚴重抗議,同意無業績仍可領取,惟於101年5月間 起,勞務費之現金發放改為,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 加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2張,101年5月1日加 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1張股票,不同意之會 員則辦理退會,獎金制度亦取消消費分紅,對領取輔導獎金 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之條件,申購單 位限制3個單,推薦權限於第1個單位等,組織獎金週結週領 ,亦自101年5月起均改為每月領取二次,由辛○○核對會員 資料及電腦檔案資料,再交由甲○○審核,以電腦進行跑單 核算獎金,製作獎金總表、獎金明細表,再依此交進行請款 、及發放獎金,以銀行轉帳、匯款至會員帳戶,或會員至永 愛公司領取現金。而己○○因反對前開修正,且其傳銷組織 獎金遭癸○○停止發放,因而於101年5月1日離開永愛公司 傳銷組織事業。 ㈡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修正情形如下: ⑴於101年4月25日公告柏氏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 ①介紹費,由原先介紹1人可領取每月900元,24個月,修 正為領1次3000元。原先加入會員領足3000元即不再發 放。 ②業務契約一年一簽,詳閱業務推廣計劃和獎勵辦法(每 一業務員,基本業績目標每月須達3500元以上,未達業 績目標,不予發放,達成業績目標如發獎。前三個月為 訓練期未達成業務目標,示須扣薪)。 ③勞務費,業務人每月約3000元左右;經銷商約6000元; 區域經銷商約9000元。 ④⒈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每月可領取 勞務費3000元,24個月部分,可轉換成為柏氏生技公 司股東,股票2張。 ⒉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取12個 月勞務費, ⒊101年8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8個月 , ⒋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6個月 , ⑤可成為柏氏公司股東。 ⑵於101年4月29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新版 ①101年5月起新制如下 會員加入購買產品繳交500元管網費,及每單位31,000 元(現金優待30,000元)購物金,取得一個經營權,每 人限制最多3個單位。 ②獎金制度, ⒈推薦獎金,推薦1人可得購物金10%(3000元),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1碰1500元,每期封頂15000元,無 限代組織對碰。大邊未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 直接推薦1人可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 NT1,500元×50%=750元, 直接推薦3人可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5人可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8人可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 NT1,500元×10 %=150元, ⒋獎金發放:期結,半月發。 ⒌每月固定四期,1-7第一期,8-15為第二期,16-22日 為第三期,23-月底為第四期。 ⒍每月1-15日之獎金,次月5日發放,16-月底之獎金, 次月20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一個 工作日。 上述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取消「消費分紅」,並對領 取輔導獎金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 之條件。 ⑶101年4月30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有關「多單位推薦 權處理辦法」,自101年5月1日起,限制只有第1單位有 推薦權。 ⑷101年5月31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共同發通知予各 會員,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會員可取得1組貨品、2張 有價證券(每張價值36000元),若有會員不想擁有股 票,可換取等值產品。 ③101年7月1日起,非會員及會員,欲購買柏氏有價證券 ,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⑸101年6月1日柏氏生技公司公告柏氏經營辦法,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永愛的會員可取得1組柏 氏貨品、1張有價證券。 ③如欲加購柏氏有價證券,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⑹101年6月15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通知會員,內容 :「 ①柏氏, ⒈1組等值的產品或1張有價證券到101年6月30日止, 成為柏氏加盟商。 ⒉101年7月1日起,有價證券須另外購買,向公司登記 、洽詢,成為柏氏加盟商。 ②永愛, 加入1單30,000元,管網費500元,可取得推薦獎金20 %(6,000元),等值商品的產品1組」; ㈢自101年5月1月起至101年6月30日止,癸○○、宙○○以上 述修正後制度繼續招攬附表乙編號566號至編號627號所示廖 游美玉等會員加入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 附表乙編號566至編號627所示之金額,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 10起至101年6月30日止,共計招募附表乙所示575名會員( 不含僅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52人,627人-52人=575 人),收取如附表乙所示資金44,998,000元(不含虛球之管 網費149,000元,45,147,000元-149,000元=44,998,000元 )。 參、匯眾公司部分 一、己○○於101年5月1日因癸○○、宙○○修改行銷手法,決 定停發每個月3000元之車馬費,且獎金被扣住不發放,遂離 開永愛公司,其與宇○○均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 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 他人加入,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竟另萌犯意,而與宇○○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二人於101月5月間合資成立匯眾傳 媒股份有限公司,由不知情之受己○○請託之己○○女友未 ○○登記為董事長,宇○○與不知情而受己○○請託之己○ ○朋友張月娥、簡莉羚二人分別登記為匯眾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101年5月25日完成設立登記,並以匯眾公司向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多層次傳銷,己○○則擔任匯眾公司執 行長,為匯眾公司實際負責人,規劃行銷運作模式與設計對 碰獎金、轉導獎金、介紹費等傳直銷獎金制度,宇○○則於 會員加入後,匯眾公司會計依組織獎金表登載作帳,由其依 據帳冊記載發放獎金,自101年5月上旬起,與宇○○共同推 「匯眾傳媒」招攬不特定人前來參加說明會,由己○○主持 說明會,及解說匯眾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宇○○則招 呼會員,協助投資人填寫會員參加表格、提供諮詢,對外招 募匯眾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招攬周遭親友加入成為 下線會員。 二、其等經營方式如下: ㈠加入條件, 投資人參加之條件為,每一個單位繳交30,000元購物金,及 管網費用500元,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加付1000元之信 用卡服務費,參加人則取得一個經營權,及「匯眾傳媒套裝 」一套,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燒錄匯眾公司經營理 念),同時取得消費分紅獎金12%,3,600元,領一次,並簽 訂聯盟商申請書,成為匯眾公司直銷商,取得招攬其他人加 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 ㈡獎金之計算方式, ⑴雙軌制組織獎金:至少招募1名會員,可領取10%即3000 元之推薦獎金,另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 為1碰,1碰1,800元,期結封頂216,000元(120碰),無 限代組織對碰(獎金10天為1期,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 過120碰,超過部分可以保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 另1線,可以在下1期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 產生對碰領取1碰1,800元獎金。 ⑵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①直推1人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800×50 %=900, ②直推2人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1,800×30 %=540, ③直推3人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800×20 %=360, ⑶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①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 1,800 元,消費分紅3,600元,總獎金5,400元,無輔導 獎金。 ②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2=3,600元,輔導獎金1,800元 ×50%×2=1, 800元,總獎金5,400元,無消費分紅。 ③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4=7,2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4×50%=3,600元,及第二代之 組織獎金1,800元×30%×4=2,160,總共12,960元, 無消費分紅。 ④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8=14,4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8×50%=7,200元,第二代組織 獎金1, 800元×8×30%=4,32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 1,800元×8×20%=2,880,總共28,800元,無消費分 紅。 ⑷每月固定3期發放獎金,1日至10日為第1期,11日至20日 為第2期,21日至月底為第3期,第1期之獎金,次月11日 發放,第2期之獎金,次月21日發放,第3期之獎金,再 次月1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1個工作 日。 自101年5月上旬起迄至101年7月12日止,以上開方式吸收翁 雅鈞等人加入匯眾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進而再由翁雅鈞 等會員招攬週遭親友加入成為下線會員,使匯眾公司之不當 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計有附表丙所示之會員加入及各投入 如附表丙所示之金額(應扣除己○○、宇○○部分)。而會 員加入匯眾公司多層次傳銷系統之主要目的係為領取高額優 渥之獎金,且匯眾公司上述制度之會員領取獎金即是來自於 後加入下線會員所繳交之購物金、管網費而領取之組織獎金 、輔導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參加人無庸推廣、銷售產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投資, 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 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機動工作站因景賀公司、永愛公司等涉嫌 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101年7月11日向本院聲請搜索票,並 於101年7月12日上午7時5分起,前往癸○○、丙○○、卯○ ○、吳慧婷、林傑文、乙○○、宙○○、辛○○等人住居所 及「永愛公司」、「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瑞辰公 司」等20處所執行搜索,查扣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同日壬 ○○、癸○○、宙○○等人被調查員帶回北機組製作調查筆 錄,得知己○○與壬○○、癸○○、宙○○等人共同違法吸 金,經檢察官以「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二十四小時內證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核 發指揮書指揮北機組調查員於當日下午5時許至臺北市○○ ○路○段○○○號9樓「匯眾公司」逕行搜索,又查扣附表三所 示之物,因而查獲己○○、壬○○、乙○○、卯○○、癸○ ○、宙○○、宇○○等人涉犯上情。 伍、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移送被害人戊○○、丑○ ○告訴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景賀公司部分 一、證人酉○○、C○○、午○○、辰○○、D○○、B○○、 寅○○、林佳貞、丙○○、同案被告壬○○、己○○、乙○ ○、卯○○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證 人酉○○、C○○、午○○、辰○○、D○○、B○○、寅 ○○、林佳貞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詢問 之供述,對本案被告己○○等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同案被告壬○○、己○○、乙○○、卯○○於北機組 調查詢問之供述,對其他被告被訴犯罪事實而言,亦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為傳聞證據,且, ⑴被告卯○○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酉○○、C○○、午○○ 、辰○○、D○○、B○○、寅○○、林佳貞、丙○○、 同案被告壬○○、己○○、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 力, ⑵被告乙○○爭執證人酉○○、C○○、午○○、辰○○、 D○○、B○○、寅○○、林佳貞、丙○○、同案被告壬 ○○、己○○、卯○○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⑶被告己○○爭執證人丙○○、林佳貞、同案被告壬○○調 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㈡惟, ⑴①證人酉○○、C○○於102年1月2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酉○○接受檢察官、被告卯 ○○、乙○○、己○○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證人C○ ○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②證人午○○、辰○○於102年2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午○○、辰○○接受檢察官 、被告卯○○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證人午○○、於 102年6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 接受檢察官及被告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 ③同案被告己○○、壬○○於102年2月22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同案被告己○○接受檢察官 、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同案被告 壬○○接受檢察官、被告乙○○之辯護人交互詰問; ④證人D○○、同案被告卯○○、乙○○於102年3月1日 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D○○接 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同案被告 乙○○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同 案被告卯○○接受檢察官、被告乙○○之辯護人交互詰 問; ⑤證人B○○、林佳貞、寅○○於102年3月8日本院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B○○接受檢察官 、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交互詰問,證人林佳貞 接受檢察官、被告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 ⑥證人丙○○於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 使被告卯○○、乙○○、己○○就本案件有詰問上述所爭 執調查詢問供述之證人、同案被告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 機會,踐行保障被告卯○○、乙○○、己○○之正當詰問 ,而前揭證人酉○○、C○○、午○○、辰○○、D○○ 、B○○、林佳貞、同案被告己○○、壬○○、卯○○、 乙○○於調查詢問之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本 院交互詰問內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本院詰問 時相異部分,經審酌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之時間或較接近 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且其等自始即配合調查,坦然 以對,自其等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 況,且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而具備證據能力。 ⑵又, ①被告卯○○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林佳貞、寅○○、丙○ ○及同案被告壬○○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本院 傳喚證人林佳貞、寅○○、丙○○及同案被告壬○○到 庭作證,被告卯○○及其辯護人未聲請詰問證人林佳貞 、寅○○(本院卷㈢第112頁至第115頁反面,第117頁 至第120頁反面)、丙○○(本院卷㈥第29頁反面至第 34頁)及同案被告壬○○(本院卷㈢第21頁第25頁); ②被告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午○○、辰○○、D○ ○、林佳貞、寅○○、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並聲請傳喚午○○、辰○○,經本院傳喚午○○、辰 ○○、D○○、林佳貞、寅○○、丙○○到庭作證,被 告乙○○及其辯護人未聲請詰問證人D○○、林佳貞、 寅○○、丙○○,並捨棄詰問證人午○○、辰○○(本 院卷㈢第25頁反面); ③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丙○○及同案被告壬○ ○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嗣本院傳喚證人丙○○、 同案被告壬○○到庭具結作證,被告己○○及其辯護人 未聲請詰問人丙○○(本院卷㈥第29頁反面至第34頁) 及同案被告壬○○(本院卷㈢第21頁至第25頁反面); ⑵本院審酌 ①證人丙○○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證人 丙○○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 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㈡第314頁、第319頁反面), 且於101年7月12日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同日調查詢問之 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筆錄後才簽名(同前 他字卷㈡第350頁); ②證人午○○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證人 午○○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 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㈡第296頁、第298頁反面), 嗣於100年7月12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之內容,與同日調 查詢問之內容相符(同前他字卷㈡第311頁、第312頁) ; ③證人辰○○於101年7月18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辰○○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67頁、第669頁反面 、第670頁),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示 ,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筆 錄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79頁、第680頁、第685 頁); ④證人D○○於101年7月19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D○○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91頁正面、第693頁 反面),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示,同日 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筆錄後才 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95頁); ⑤證人林佳貞於101年8月1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林佳貞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正面 、第70頁反面),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 示,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 筆錄後才簽名(同前偵查卷第71頁); ⑥證人林佳貞於101年8月1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林佳貞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1頁正面 、第62頁反面、第63頁正面),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 具結作證,表示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 筆錄有閱完筆錄後才簽名(同前偵查卷第65頁); ⑦⒈被告壬○○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有辯護人陪同在場,經製作筆錄之調 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 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 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壬○○係回答:「實在」 ,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㈢第440頁 、第450頁、第451頁); ⒉被告壬○○於101年7月24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有辯護人陪同在場,經製作筆錄之調 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 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 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壬○○係回答:「實在」 ,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㈤第890頁 、第894頁),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 示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 筆錄後才簽名,在北機組詢問過程未遭受強暴、脅迫 或其他不法手段(同前他字卷㈤第897頁); 依其等在北機組接受詢問製作筆錄之外在環境加以觀察, 其等詢問筆錄之陳述確係出於其「真意」所為,且迄本院 辯論終結,均未主張於調查詢問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 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是證 人丙○○、午○○、辰○○、D○○、林佳貞、寅○○、 同案被告壬○○調查詢問之陳述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 ,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傳聞法則旨在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放棄 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 資料豐富,愈有助於直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 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證人丙○○、午○○、辰 ○○、D○○、林佳貞、寅○○、同案被告壬○○調查詢 問之供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酉○○、C○○、午○○、辰○○、D○○、B○○、 寅○○、林佳貞、丙○○、同案被告壬○○、己○○、乙○ ○、卯○○於檢察官偵查訊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 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 律所規定之證據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 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 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 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 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 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 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 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 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 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 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 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 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 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 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 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 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 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而 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 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 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 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 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 96年度台上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㈡⑴①證人酉○○於101年8月22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 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②證人辰○○於101年7月18日 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③ 證人D○○於101年7月19 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 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④證人B○○於101年7月27日 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⑤證 人寅○○於101年8月1日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⑥證人林佳貞於101年8月1日,以證人身分 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 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而被告卯○○、 乙○○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證人酉○○、辰○○、D○○、 B○○、寅○○、林佳貞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林佳貞偵查中經具結之 供述無證據能力,依前揭說明,自應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有 何顯不可信之情況,然被告卯○○之辯護人僅泛稱證人酉 ○○等人偵查中供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乙○○之辯 護人稱證人B○○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 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己○○之辯護人稱證人林佳貞 於偵查中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 並無證據證明證人B○○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 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 情況,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 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 例外,有證據能力,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 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 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 ⑵惟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 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雖證人B○○等人偵查中未 賦于被告卯○○、乙○○、己○○對質詰問,被告卯○○ 及其辯護人僅對證人酉○○、辰○○、D○○聲請到庭詰 問,對於證人B○○、寅○○、林佳貞則未聲請傳喚詰問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僅對證人酉○○、辰○○聲請傳 喚詰問,對證人D○○、B○○、寅○○、林佳貞未聲請 傳喚詰問,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未聲請傳喚詰問,嗣本 院審理時傳喚證人酉○○、辰○○、D○○、B○○、寅 ○○、林佳貞到庭具結作證,證人酉○○、B○○經檢察 官及被告卯○○、乙○○之辯護人詰問,證人辰○○、D ○○經檢察官及被告卯○○之辯護人詰問,證人林佳貞經 檢察官及被告己○○之辯護人詰問,被告乙○○之辯護人 捨棄詰問證人辰○○(本院卷㈢第25頁反面),已保障被 告卯○○、乙○○、己○○訴訟程序權,至是否行使詰問 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 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均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㈢⑴①證人酉○○於101年7月12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 官訊問之供述,②證人C○○於101年7月12日,以被告身 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③證人丙○○於101年7月12日, 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④證人午○○於101年7 月12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⑤被告壬○○ 於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24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 問之供述,⑥被告己○○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9日 ,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⑦被告乙○○於101 年7月12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⑧卯○○ 於101年7月12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雖均 未經具結,惟依前揭說明,其等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 命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 言,其等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筆錄,仍係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 據。 ⑵而,①被告卯○○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酉○○、C○○、 丙○○、午○○、同案被告壬○○、乙○○、己○○偵查 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力,②被告乙○ ○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同案被告壬○○、卯○○ 、己○○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屬於審判外 之陳述,且因未命具結及經被告乙○○進行交互詰問,無 證據能力云云,③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 ○、同案被告壬○○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 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證據證明上開 證人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 取供而得,或其等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⑶而且, ①證人酉○○、證人C○○於102年1月25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酉○○接受檢察官、被 告卯○○、乙○○、己○○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證人 C○○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 互詰問, ②證人午○○於102年2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之交 互詰問,於102年6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 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己○○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③同案被告壬○○、己○○於102年2月22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同案被告壬○○接受檢察官 、被告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同案被告被告己○ ○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④同案被告乙○○於102年3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 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之 交互詰問, ⑤被告卯○○102年3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 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被告卯○○、乙○○及己○○對於前揭經詰問證人之詰問 權即已獲確保。 ⑷至於, ①被告卯○○、乙○○、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 ○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未聲請傳喚詰問,經本院於 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傳訊證人丙○○以證人身分 到庭具結作證,被告卯○○、乙○○、己○○及其等辯 護人則未進行詰問; ②被告卯○○、己○○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壬○○偵 訊供述無證據能力,未聲請傳喚詰問,經本院於102年2 月22日本院審理時,傳訊被告壬○○以證人身分到庭具 結作證,被告卯○○、己○○及其等辯護人則未進行詰 問; 而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 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此外,證人 丙○○、同案被告壬○○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 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 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除被告卯○○、乙○○、己○○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 外,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均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 官、被告壬○○、卯○○、乙○○、己○○及其等辯護人均 無意見(①本院卷㈠第121頁反面,壬○○;②本院卷㈠第 121頁反面,卯○○;③本院卷㈠第172頁、第173頁;④本 院卷㈠第140頁至第142頁,己○○),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 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之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貳、永愛公司部分 一、證人辛○○、甲○○、H○○、F○○、丙○○、宇○○、 同案被告癸○○、宙○○、己○○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證 人辛○○、甲○○、H○○、F○○、丙○○、宇○○於法 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詢問之供述,對本案被 告己○○等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同案被告癸 ○○、宙○○、己○○於北機組調查詢問之供述,對其他被 告被訴犯罪事實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均為傳聞證據,且, ⑴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丙○○、宇○○、同案被 告癸○○、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⑵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辛○○、甲○○ 、H○○、F○○、丙○○、宇○○、同案被告己○○調 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㈡惟, ⑴①證人辛○○於102年3月1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證人辛○○接受檢察官、被告癸○○、宙 ○○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②證人H○○、F○○於102年3月22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H○○接受檢察官、被告癸 ○○、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③證人甲○○、宇○○於102年4月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甲○○接受檢察官、被告癸 ○○、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④證人丙○○於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證人丙○○接受檢察官、被告癸○○、宙 ○○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⑤證人宇○○於102年4月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 人皆未聲請交互詰問; 使被告癸○○、宙○○及其等辯護人就本案件有詰問上述 所爭執調查詢問供述之證人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 踐行保障被告癸○○、宙○○之正當詰問,而前揭證人辛 ○○、H○○、F○○、甲○○、宇○○、丙○○於調查 詢問之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本院交互詰問內 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本院詰問時相異部分, 經審酌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之時間或較接近犯罪時間,記 憶或較清晰,且其等自始即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等 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為究明 犯罪事實所必須,而具備證據能力。 ⑵又, 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宇○○、同案被告癸○ ○、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及本 院審理時均未聲請詰問證人宇○○、同案被告癸○○、 宙○○, ②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宇○○、同案 被告己○○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及本 院審理時均未聲請詰問證人宇○○、同案被告己○○, ⑵本院審酌 ①⒈被告宇○○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 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 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 在,證人宇○○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 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㈢第522頁、第526頁),且於 101年7月13日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 ,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看過後才簽名(同前他字 卷㈢第528頁); ⒉被告癸○○於101年7月25日上午在北機組,以被告身 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 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 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 否實在,被告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 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㈤第908頁、第912頁),且 於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調查詢問 之供述均實在,並閱完筆錄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㈤ 第924頁); ②被告己○○於101年7月19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 己○○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 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760頁正面、第767頁反面 、第768頁),且於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 表示,於調查詢問時調查員未其施以強暴、脅迫、利誘 或其他不法手段,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並閱完筆錄 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㈤第781頁); ③⒈被告癸○○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 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 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 在,被告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 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㈢第490頁、第495頁),且於調 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調查詢問之供 述均實在(同前他字卷㈢第518頁); ⒉被告癸○○於101年7月20日上午10時17分起在北機組 ,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 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 法權利後接受詢問,同日上午10時45分辯護人到場陪 同,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 在,被告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 後簽名(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3頁正反面、第 28頁),且於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 ,於調查詢問時調查員未其施以強暴、脅迫、利誘或 其他不法手段,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並閱完筆錄 後才簽名(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3頁); ④被告宙○○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 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 前他字卷㈡第401頁、第404頁),且於調查詢問完畢後 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現過 筆錄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㈡第414頁)。 依其等在北機組接受詢問製作筆錄之外在環境加以觀察, 其等詢問筆錄之陳述確係出於其「真意」所為,且迄本院 辯論終結,均未主張於調查詢問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 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是證 人宇○○、同案被告己○○、癸○○、宙○○調查詢問之 陳述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而傳聞法則旨在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詰問予以核實,原則 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放棄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豐富,愈有助於直實發 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證人宇○○、被告己○○、癸○○、宙○○調查詢問 之供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辛○○、甲○○、H○○、F○○、丙○○、宇○○、 丑○○、戊○○、同案被告癸○○、宙○○、己○○於檢察 官偵查訊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 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 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 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 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 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 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 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 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 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 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 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 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 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 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 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 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 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 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 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而 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 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 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 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 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 96年度台上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㈡⑴①證人辛○○於101年7月18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 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②證人甲○○於101年7月18日 、101年8月21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③證人H○○於101年7月30日偵查時,以證 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④證人於101 年 8月6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⑤證人宇○○於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30日偵查時, 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 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而被 告癸○○、宙○○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證人辛○○、甲○○ 、H○○、F○○、宇○○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 力,依前揭說明,自應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 情況,然被告癸○○、宙○○之辯護人僅泛稱證人辛○○ 等人偵查中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 力云云,並無證據證明證人辛○○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 不可信之情況,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項未經被 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 」之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 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 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 能力。 ⑵惟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 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雖證人辛○○、甲○○、H ○○、F○○、宇○○偵查中未賦于被告癸○○、宙○○ 對質詰問,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對H○○聲請 到庭詰問,對於證人辛○○、甲○○、F○○、宇○○則 未聲請傳喚詰問,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未對證人宇○○ 聲請詰問,嗣本院審理時傳喚證人辛○○、甲○○、H○ ○、F○○、宇○○到庭具結作證,證人辛○○、甲○○ 、F○○均經檢察官及被告癸○○、宙○○之辯護人詰問 ,對於證人宇○○,被告己○○、癸○○、宙○○及其等 辯護人,均未對證人宇○○聲請詰問。而是否行使詰問權 ,屬當事人之自由,徜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 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已保障被告癸○○、宙○○訴訟 程序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 證據,均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㈢⑴①證人丙○○於101年7月12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 官訊問之供述,②證人宇○○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 25日、101年7月30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 ③證人丑○○於101年7月6日以告訴人身分經檢察官訊問 之供述,④證人戊○○101年7月6日以告訴人身分經檢察 官訊問之供述,⑤被告己○○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 19日、101年7月30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 ⑥被告癸○○於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20日,以被告身 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⑦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23日 ,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雖均未經具結,惟依 前揭說明,其等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具結,純屬 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其等在檢 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筆錄,仍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 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⑵而,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宇○○、 同案被告癸○○、宙○○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 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②被告 癸○○、宙○○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宇○○、丑 ○○、戊○○、同案被告己○○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 結之供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證 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係經 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等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 之情況, ⑶而且, ①證人丙○○於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證人丙○○接受檢察官、被告癸○○、宙 ○○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未聲 請詰問, ②證人宇○○於102年4月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 人未聲請詰問, ③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癸○○、宙○○偵 訊時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聲 請詰問同案被告癸○○、宙○○, ②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己○○偵 查訊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 未聲請詰問同案被告己○○, 本院審酌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 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此外 ,證人丙○○、宇○○、同案被告己○○、癸○○、宙○ ○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揆 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 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除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 外,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均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 官、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人均無意見( ①本院卷㈠第145頁至第147頁,己○○;②本院卷㈠第121 頁反面,癸○○、宙○○),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 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 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 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 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參、匯眾公司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此部分犯罪事實,本判決下 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被告己○○、宇○○及其等辯護人均 表示,對於此部分犯行,檢察官證據清單所提出之供述證據 均不爭執(101年11月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俱有證據能力。 二、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於101年7月12日17 時許至20時15分止在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1「匯眾 公司」逕行搜索查扣之附表三所示之物品之證據能力 ㈠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 逕行搜索,或指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搜索 ,並層報檢察官,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 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扣押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第3 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於101年7月12 日17時許至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1「匯眾公司」逕 行搜索,至同日晚上 8時15分執行完畢,查扣附表三所示之 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17日以丁○ 治崑101逕搜4字第48898號函,陳報本院,本院承辦法官以 逕行搜索實施完畢後檢察官向法院陳報已逾3日時間(101年 7 月12日實施完畢,三日到期為101年7月15日,因是星期日 ,順延至16日),且未提及或釋明本件搜索嫌疑人匯眾公司 、己○○係因具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情或證據,無 從認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逕行搜索之要件, 而以101年度急搜字第6號裁定撤銷上開搜索,此有北機組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物品目錄表可稽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17日丁○治崑101逕搜4字第4889 8 號函(101年度逕搜字第4號第4頁反面至第7頁、第14頁)、 本院101年度急搜字第6號裁定可稽,是知本件檢察官逕行搜 索經法院撤銷,逕行搜索不合法。 ㈡查, ⑴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其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⑵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景賀公司、 永愛公司等涉嫌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指揮北機組調查 員於101年7月11日向本院聲請搜索票,並於101年7月12日 , ⒈上午7時5分,前往新北市○○區○○路○巷○○號之3, ⒉上午7時5分,前往臺北市○○區○○路○○○巷○號地下1 樓丙○○住處, ⒊上午7時30分,前往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4 樓卯○○住處, ⒋上午7時30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1 吳慧婷住處, ⒌上午7時32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葉家 瑞住處, ⒍上午7時40分,前往臺北市○○區○○路○○○巷○○○號2 樓之2乙○○住處, ⒎上午7時55分,前往新北市○里區○○路○段○○○巷○○號3 樓乙○○住處, ⒏上午8時10分,前往宜蘭縣○○鄉○○村○○○路○○號 林傑文住處, ⒐上午8時18分,前往新北市○里區○○路○段○○○號12樓 乙○○住處, ⒑上午8時35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6樓吳慧 婷住處, ⒒上午9時2分,前往高雄市○鎮區○○路○○○巷○○號宙○ ○住處, ⒓上午9時,前往臺北市○○○路○段○○號16樓之六「永愛 公司」, ⒔上午9時10分,前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 「景賀公司」, ⒕上午9時20分,前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 「集翔公司」 ⒖上午9時35分,前往臺北市○○區○○街○號地下1樓「 瑞辰公司」, ⒗上午9時35分,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 1 樓「瑞辰公司」, ⒘上午10時7分,前往新北市○里區○○街○○○○○號卯○ ○住處, ⒙上午10時8分,前往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辛○○住處, ⒚上午10時10分,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10 樓之9丙○○住處, ⒛下午6時20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 等處所執行搜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搜索票聲請書、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1年7 月13日電防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本院核發之搜南票 及扣押筆錄20份等在卷足稽(101年度警聲搜字第1237號 卷第1頁至第5頁、第103頁至第205頁); ⑶同日被告壬○○、癸○○、宙○○等人被調查員帶回北機 組製作調查筆錄,被告壬○○、癸○○、宙○○三人則於 同日12時30分、14時、15時接受調查員詢問製作筆錄,分 別至同日22時15分、21時30分、17時27分詢問結束,被告 壬○○於前揭調查詢問,供述景賀公司、集翔公司原本登 記及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己○○,101年3月12日離開景貿公 司,另投資永愛公司,景賀公司之行銷制度是被告己○○ 設計,目前被告己○○在臺北市○○○路○段○○○號9樓經 營匯眾公司,業務與景貿公司、永愛公司相同(101年度 他字第3665號卷㈢第440頁反面、第441頁、第442頁反面 、第443頁正反面、第447頁),被告癸○○、宙○○於前 揭調查詢問,亦均供述被告己○○是永愛公司執行長,永 愛公司之行銷方式及會員之獎金制度是由被告己○○規劃 ,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到匯眾公司,將在永愛公司 所規劃之獎金制度資料及會員帶到匯眾公司等內容(同前 他字卷㈢第491頁正面至第493頁反面,癸○○;同前他字 卷㈡第401頁反面至第402頁反面,宙○○),此有被告壬 ○○、癸○○、宙○○三人之調查筆錄可稽(101年度他 字第3665號卷㈢第440頁至第451頁,壬○○;同前他字卷 ㈢第490頁至第495頁,癸○○;同前他字卷㈡第401頁至 第403頁,宙○○)。 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指揮北機組逕 行搜索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匯眾公司辦公室, 北機組調查人員於同日下午5時執行搜索,至同日晚間8時 15分搜索完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搜 索扣押筆錄可稽(101年度逕搜字第4號第4頁反面、第5頁 ),被告宇○○於同日晚上8時58分經解送北機組製作詢 問筆錄,13日凌晨零時5分經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訊,被告己○○亦於13日凌晨零時24分經解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此有被告宇○○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101年7月13日偵訊筆錄,被告己○○101年7月13 日偵訊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2頁至第526頁、第528頁 至第530頁、第534頁至第537頁)可稽。 ⑸由上可知,北機組調查員於101年7月12日上午7時5分起前 往景賀公司、永愛公司等20個處所搜索,並對被告壬○○ 等人製作調查筆錄,因而得知被告己○○有參與景賀公司 、永愛公司對外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違反銀行法行為, 且另經營匯眾公司,正對外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訊息, 由於景賀公司、永愛公司已被搜索,在今日媒體、網路發 達之年代,相關搜索消息曝光後,不脛而走,被告己○○ 隨時可以得知,其為掩飾犯行,勢必將相關證據湮滅、變 造、隱匿,因此檢察官得知前開訊息後,核發指揮書指揮 北機組調查員逕行搜索,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 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 」之要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應 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即檢察官須於101年7月16 日(15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6日星期一)前陳報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則於101年7月17日向本院陳 報,已逾三日陳報期限,經本院於101年7月19日,以101 年度急搜字第6號裁定撤銷前開搜索,此有本院101年度急 搜字第6號裁定可稽。 ⑹然而,本件檢察官指揮北機組調查員搜索,如前所述,確 實有「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 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非毫無根 據,難認有故意違背法定程序之意圖,本件北機組依檢察 官指揮書前往上址匯眾公司搜索,執行人員有出示證件表 明身分,搜索過程由匯眾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己○○、股 東被告宇○○、會計郭坤玉陪同在場,其中查扣物品有些 是由被告宇○○主動提出(101年7月30日偵訊筆錄,101 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30頁),被告己○○供稱:「我 在調查局搜索時當場有打電話給律師,律師(說)他們有 權這樣做…(是否質疑調查局對所扣得之物品為變造或偽 造?)應該不會。因為都是我蓋印確認」(101年7月30日 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7頁),而證人郭坤玉亦證稱: 「調查局有到我的抽屜拿一些東西,好像是會員資料和組 織獎金表,也有一些舊的資料,好像是以前的資料…並從 我的電腦燒一片光碟,內容是關於組織獎金表的部分…( 關於從你抽屜處查扣的物品,你是否有簽名確認?)我有 簽名確認」(101年7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26頁 ),參以搜索之場所匯眾公司是會員或投資人可以自由進 出之場所,所採取之手段所生損害尚非屬重大,而本件被 告己○○涉嫌違法吸金達1億元,涉犯銀行第125條第1項 後段之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之重 罪,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短時間內匯眾公 司之會員已達80人(起訴書附表三),對於社會秩序所生 危害非屬輕微等情形權衡結果,不予排除因而扣得之證物 之證據能力,尚與人民對司法公平公正之信賴無重大影響 ,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精神,依比例原則,因 認該等扣案物(本判決附表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己○ ○及其辯護人主張沒有證據能力(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 卷㈥224頁),並不足採。被告宇○○及辯護人對於本判 決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不爭執證據能力(101年11月7日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22頁,101年12月14日本 院準備序筆錄,本院卷㈡第4頁)。 乙、本案部分 壹、景賀公司部分 一、被告壬○○對於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被告己○○、乙○○ 、卯○○均否認此部分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其 等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 ⑴其僅在景賀公司剛成立之初為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 人是被告壬○○,至於擔任景賀公司執行長,只是職稱, 本人與景賀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在集翔公司則沒有擔任任 何職務,與集翔公司也沒有任何關係(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反面、第113頁正面); ⑵當初被告壬○○所召集合會之會員余茂盛、余美琴被邀參 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余茂盛、余美琴又邀被告壬○ ○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因被告壬○○計劃經營醫 美,表示集翔公司的醫美獲利很高,車馬費給業務人員是 OK,其有辦法與盛麗公司一樣提供會員車馬費,沒有問題 ,才成立傳銷公司,請其設計傳銷制度,並不是其主動找 被告壬○○成立傳銷公司;而盛麗公司給付會員車馬費, 原本是盛麗公司直接給,後來也是另外一家餐廳才獲利, 其覺得這樣好,因為集翔公司原本是傳統的醫美公司,給 車馬費像給業務人員車馬費一樣,但事後發覺兩家公司的 資金不清楚,實際負責人還是被告壬○○,原本集翔公司 要給的車馬費,由景賀公司的資金去給,與當初所說的不 一樣(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 頁正反面); ⑶返利、車馬費部分,是集翔公司要給的,只要有推廣業務 ,給車馬費是可以的,這部分是被告壬○○比照盛麗公司 自訂的,是由集翔公司支付,其不是集翔公司的任何人, 沒有權利或能力決定要給多少,要給多久,就算其決定要 給多少,要給多久,難道被告壬○○就會同意嗎,也不合 情理;招攬會員就是傳銷部分,有跟公平會報備,制度是 其設計,仿照盛麗公司的制度修改、規劃而成,其農曆過 年後就離開了,後續到檢調調查有半年的時間,其不清楚 狀況(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 頁反面); ⑷其當時在盛麗公司從事傳銷,是被告壬○○的合會會員參 加盛麗公司的多層次傳銷,被告壬○○請其幫忙成立直傳 銷公司留住會員,並非被告壬○○所稱,是其主動找他成 立傳銷公司,而返利制度是要給會員錢,其非集翔公司的 任何股東或幹部,沒有決定去發放返利的權利或條件,傳 銷制度是其設計,但是返利制度沒有參與;且一方面成立 傳銷公司招募會員,另一方面由傳統公司發放業務獎金, 被告壬○○並表示二家公司財務獨立運作,就其認知這是 沒有問題;最後因其發覺被告壬○○說的與實際做的不同 ,二家公司財務就是左手換右手,沒有獨立,其才會去檢 舉,足證其未與被告壬○○有違法吸金之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只是純粹受被告壬○○委託在傳銷部分招募會員( 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0頁反面、第 151頁正面); ⑸被告己○○並非景賀公司、集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100 年12月底至101年2月間其是景賀公司會員,僅於成立初期 短暫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上公司大小章、存摺均 是由被告壬○○保管,且被告壬○○亦承認景賀公司名稱 是他取的,商品名稱是他設計的,而安倡公司人員證人B ○○證述是被告壬○○與安倡公司確定進貨,證人酉○○ 亦證述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壬○○,景賀公司的薪資發放是 被告壬○○負責,收到會員會費要問被告壬○○如何處理 ,是被告壬○○告訴她要發給會員車馬費、推薦獎金、組 織獎金,及被告己○○於101年3月為被告壬○○開除會員 資格等語,可知所有會員會費都沒有經過被告己○○的手 ,被告己○○沒有取得任何利益;至於返制度則是從安麗 公司那邊拷貝而來,為被告壬○○所承認,被告己○○實 際上是受被告壬○○詐騙,被告壬○○以成立集翔公司, 請午○○來做簡報,及邀同案被告宇○○去做醫學檢測等 事來誘騙被告己○○,被告己○○絕非主謀,也未與被告 壬○○有犯意聯絡(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㈥第154頁,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19頁至第222 頁,辯護人)。 ㈡被告乙○○及其辯護人 ⑴其只是景賀公司與集翔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景賀公司原本 登記負責人是被告己○○,被告己○○不做了,被告壬○ ○找其幫忙掛名當負責人,集翔公司部分,被告壬○○表 示要做醫美診所,由景賀公司先做,以後有機會再做集翔 公司,實際上景賀公司在做什麼,被告壬○○沒有講的很 清楚,運作情形其完全不了解,集翔公司,據被告壬○○ 告知,還沒有開始(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 院卷㈠第117頁反面、第120頁); ⑵景賀公司其有去過一次,就沒有再進出該公司,實際上操 作也只是聽被告壬○○口述,每星期以視訊方式在公司開 會,沒有說得很詳細,也沒有說現在賣的產品是什麼,只 說是健康食品,公平會有核可(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8頁反面); ⑶其是在不知情的況下去做景賀公司的負責人,裡面的運作 完全不知道,銀行法的部分也不知道,其只單純知道景賀 公司是賣健康食品,是被告壬○○告知,沒有做違法的事 情就沒有關係(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 151頁); ⑷被告乙○○單純只是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的人頭,且由被 告乙○○陳述其只是打零工,根本不可能有傳直銷及規劃 吸金的專業知識(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 卷㈠第121頁反面,辯護人); ⑸被告乙○○學歷只有國中畢業,職業為木工,不具有多層 次傳銷或醫美的專業,如何能與被告己○○一起規劃複雜 的傳銷獎金,被告壬○○雖表示有意栽培被告乙○○,但 亦表示要改變一個人並不容易,還來不及教導被告乙○○ 公司就出事情,可見被告乙○○根本來不及參與,而被告 乙○○對公司經營沒有決定權,公司大小章也是由別人保 管,怎可能是共犯;至於檢察官指述被告乙○○每一個月 支領4萬5000元之薪資與常情不符,衡情被告壬○○在被 告乙○○任職之前即告知以後要擔罪,被告乙○○是不可 能答應(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4頁反 面)。 ㈢被告卯○○及其辯護人 ⑴景賀公司剛成立時,人手不足,其才前去幫忙領款相關事 宜,後來景賀公司聘請會計C○○後,就未幫忙了,其在 景賀公司未支領薪資,也沒有實質上的管理與執行,對於 景賀公司違反銀行法並不清楚(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 ⑵其不可能代表景賀公司或集翔公司制訂獎金制度,既未執 行或管理這兩家公司相關業務,也不是這兩家公司的會計 或任何人員,沒有支領薪資,獎金發放也不是其負責,其 只是因父親被告壬○○之指示幫忙去銀行領款(101年11 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頁反面、第113 頁正面); ⑶關於產品部分,是午○○介紹其父親被告壬○○與安倡公 司交易,產品包裝、細節是其與安倡公司設計討論,其只 是一個媒介,景賀公司傳訂購單給鈞盛公司、筌富公司, 鈞盛公司、筌富公司再向安倡公司採購,其與安倡公司會 計討論、確認出貨時間,再通知景賀會計酉○○安倡公司 出貨日期(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 113頁正面); ⑷其父親被告壬○○剛成立景賀公司時人手不足請其幫忙請 款、領款,後來請到人就未繼續幫忙,不知道景賀公司違 反銀行法;至於其參加三顆球,是其父親被告壬○○幫其 加入,非其主動;鈞盛公司與筌富公司進貨部分,是其父 親壬○○與安倡公司確定好金額,再出貨給景賀公司,由 其處理後續進貨、銷貨(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㈥第152頁); ⑸其父親被告壬○○在押,高雄、臺中或臺北的會員詢問情 況,要如何解決?其才會處理後續事宜,由其將進度告知 父親,及將律師所告知之發展情形,轉達會員知道,是做 雙方面的溝通(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 152 頁); ⑹被告卯○○是任職鈞盛公司及筌富公司,不是在景賀公司 或集翔公司任職及領取薪資,純粹只是被告壬○○因為人 手不夠,請被告卯○○幫忙匯款、領款、寄信等雜務事宜 ,去銀行領錢也是經被告壬○○指示前去銀行領錢出來交 給景賀公司會計而已,並非景賀公司實際管理或執行業務 之人,沒有參與違反銀行法的犯罪行為,有關與安倡公司 間的訂貨也是其父親被告壬○○指示,由被告壬○○與安 倡公司已經談好進貨的品項及金額等條件,再交待被告卯 ○○去確認數量與時間,協助鈞盛公司與筌富公司向安倡 公司進貨,再銷貨給景賀公司,此部分並非吸金違反銀行 法的行為,被告卯○○主觀上怎可能會認知其父親被告壬 ○○是在吸金違反銀行法(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㈠第120頁反面;刑事準備狀,本院卷㈠133頁 ;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6頁反面、第 157頁正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184頁、第189 頁,辯護人)。 二、經查, ㈠⑴被告壬○○於96年、97年間與前妻蔡宜樺共成立海旺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由蔡宜樺擔任負責人,99年、100年間因 營業資金不足而停業註銷,100年6月及同年8、9月間又分 別成立鈞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鈞盛開發有限公司,從事 資產管理、仲介土地及房屋買賣、合建等業務,登記為二 家公司負責人,並負責兩家公司營運,被告卯○○是被告 壬○○之女兒,為鈞虹公司與鈞盛公司之會計,被告乙○ ○、己○○則係被告壬○○之朋友等情,已據被告壬○○ 、卯○○、己○○、乙○○陳明在卷(①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㈢第440頁反面、第441 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6頁 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9頁,壬○○ ;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354頁反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366頁,卯○ ○;③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760頁反 面、第762頁正面,己○○;④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面,乙○○)。 ⑵100年11月間,被告壬○○所召集合會會員余茂盛、余美 琴被邀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余茂盛、余美琴又邀 被告壬○○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被告壬○○因而 得知安麗公司業務行銷之返利制度與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 ,且與100年11月間加入安麗公司多層次傳銷業務之被告 己○○接觸,而當時被告壬○○欲套用安麗公司多層次傳 銷之行銷手法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轉投資當時熱門行業醫 美以獲利,乃找被告己○○合作,由被告己○○參照安麗 公司之返利行銷手法及多層次組織獎金制度,規劃景賀公 司會員之返利及多層次傳銷制度,亦據被告己○○、壬○ ○、證人午○○供述甚詳(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㈢第760頁反面、第761頁正面,己○○;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296頁反面,午○○)。 ⑶被告壬○○於100年12月間出資成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100年12月28日完成設立登記,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北市○ ○區○○街0段0○0號9樓,由被告己○○登記為景賀公司 董事,被告壬○○、乙○○登記為公司股東,登記之營業 項目為①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②日常 用品批發業,③水器材料批發業,④清潔用品批發業,⑤ 化粧品批發業,⑥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⑦電器 批發業,⑧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⑨首飾及貴金 屬批發業,⑩照相器材批發業,資訊軟體批發業,⑪食品 添加物批發業,⑫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⑬日常用品零 售業,⑭水器材料零售業,⑮清潔用品零售業,⑯化粧品 批零售業,⑰乙類成藥零售業,⑱文教、樂器、育樂用品 零售業,⑲電器零售業,⑳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㉑食品 添加物零售業,㉒國際貿易業,㉓資訊軟體服務業,㉔資 料處理服務業,㉕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㉖一般廣告服務 業,㉗產品設計業,㉘生物技術服務業,㉙研究發展服務 業,㉚人力派遣業,㉛圖書出版業,㉜有聲出版業,㉝會 議及展覽服務業,㉞租賃業,㉟仲介服務業,㊱除許可業 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101年3月13日董 事由被告己○○變更登記為被告乙○○,股東變更登記為 壬○○、陳慶普等情,已據被告己○○、乙○○、壬○○ 陳述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 號卷㈤第760頁反面,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面、第374頁,乙○○;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0頁反面,壬○○), 並有景賀公司變更登記表、景賀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101年度他字第366號卷㈠第45頁至第52頁;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4頁、第145頁)、設立登記 表、臺北市政府100年12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2頁、第143頁)。 ⑷被告壬○○復於101年1月間出資成立集翔醫務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101年1月16日完成設立登記,公司登記地址在臺 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由被告乙○○為登記董 事,登記之營業項目為①食品什貨批發業,②日常用品批 發業,③清潔用品批發業,④化粧品批發業,⑤資訊軟體 批發業,⑥食品添加物批發業,⑦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⑧日常用品零售業,⑨化粧品零售業,⑩乙類成藥零售 業,⑪食品添加物零售業,⑫國際貿易業,⑬管理顧問業 ,⑭資訊軟體服務業,⑮產品設計業,⑯生物技術服務業 ,⑰研究發展服務業,⑱人力派遣業,⑲租賃業,⑳仲介 服務業,㉑美容美髮服務業,㉒瘦身美容業,㉓除許可業 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此已據被告乙○ ○、壬○○陳述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373頁正反面,乙○○;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440頁反面、第441頁,壬○○),並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集翔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5頁、第146頁)。 ⑸景賀公司雖先後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己○○、乙○○二人, 集翔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乙○○,惟被告己○○、乙○ ○二人均未出資,僅為名義上登記負責人,二家公司實際 上是由被告壬○○出資成立,且負責公司營運、財務,主 導公司所有決策,此已據被告己○○、乙○○、景賀公司 會計證人酉○○(101年1月間到任)、C○○(101年3月 )陳述甚詳(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760頁反面,101年7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82 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0頁,己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 面、第374頁正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㈡第386頁,乙○○;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392頁反面、第394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2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7頁,C○○),而被告壬○○成 立景賀公司即是為經營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招募會員,並 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報備一節,亦據被告己○○、壬 ○○供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760 頁反面、第761頁正面,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 ,本院卷㈠第60頁反面、第61頁反面,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頁正反面,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4頁,己○○;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第443頁,101年7月 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4頁,壬○○),被告 壬○○並供述,被告己○○規劃之傳直銷的獎金制度,包 括由景賀公司發放之「消費分紅」、「雙軌制組織獎金」 及「輔導獎金」,另外設計一套制度,包括每個月5000元 「車馬費」發放24個月及每個月1500元的「管理費」,發 放24個月,是由另外一家「集翔公司」發放的,被告己○ ○告知,要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發放獎金,才不會有法律上 問題,才會合法等內容(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890頁反面、第891頁反面;101年11月7日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09頁)。 ⑹景賀公司、集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壬○○,對此 被告壬○○雖不否認(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㈤第890頁),惟表示於景賀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己 ○○期間,是由被告己○○在管理營運(101年7月12 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3頁、第485頁;101年9月10日本院 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48頁反面;),此為被告己○○所 否認(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 頁反面、第112頁正反面、第113頁),且證人即於101年1 月間至景賀公司擔任會計之證人酉○○證稱景賀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是被告壬○○,並表示其是由被告壬○○面試錄 用,景賀公司所有事情都要向被告壬○○報告,收取之「 管網費」及購買產品的費用,都是直接交給被告壬○○, 有問題就直接找被告壬○○,是被告壬○○交待其等做事 情,其等依照被告壬○○指示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組 織獎金;被告己○○在景賀公司擔任執行長職務,對前來 之人解說景賀公司之傳銷制度及獎金制度,每月支領30, 000元薪資(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2 頁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2 頁 反面、第123頁反面、第126頁正反面、第127頁),由上 可知,景賀公司自成立起即是由被告壬○○負責營運,為 該公司實際負責人。 ⑺被告壬○○並規劃組合景賀公司傳銷之商品-機能性健康 食品,初期壬○○以鈞盛公司名義向經由宇○○所介紹之 臺中市「不老傳說公司」進貨,搭配組合每一套成本5000 元至6000元之行銷商品,轉賣給景賀公司,101年3月間另 經由午○○介紹,被告壬○○與安倡有限公司合作,先由 被告壬○○與安倡公司負責人洪永豐就商品種類、價格及 數量談妥,於101年3月27日代表鈞盛公司與安倡公司簽訂 二份買賣合約,並決定組合美力通3盒、美健清1盒、美關 寶3盒及美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 為一套組之行銷產品後,即指示被告卯○○出面與安倡公 司交涉產品之包裝式樣,與確定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 由安倡公司將包裝好之每套組商品直接送景賀公司,101 年6月被告壬○○另又成立筌富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卯○ ○為登記負責人,由被告壬○○負責營運,為實際負責人 ,被告壬○○又於101年6月18日以筌富公司名義與安倡公 司簽訂訂購合約,後續仍由被告卯○○與安倡公司確定出 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直接將包裝好之每套組 商品送景賀公司,即以景賀公司向鈞盛公司、筌富公司下 請購單,再由鈞盛公司、筌富公司向向安倡公司進貨,再 轉賣給景賀公司各情,已據被告壬○○、卯○○、己○○ 、安倡公司會計證人B○○、景賀公司會計證人酉○○陳 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5頁 、第450頁,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3 頁正面至第894頁正面,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898頁、第899頁,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10頁正面,壬○○;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66頁,101年7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㈤第962頁反面至第964頁正面,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3 398頁,102年3月8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0頁正面,102年9月3日本院卷㈥ 第152頁,卯○○;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㈢第17頁,己○○;101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㈤第970頁正面至第973頁正面,101年7月27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㈤第990頁至第993頁,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㈢第106頁正面至第107頁正面、第108頁正 面至第109頁反面,B○○;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㈡第394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7 頁正反面,酉○○),並有 ①鈞盛公司、筌富公司統一發票開立明細表(同前他字卷 ㈤第965頁), ②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司進貨之發票明細 表(同前他字卷㈤第965頁反面), ③AH00000000、AH00000000、AH00000000 安倡公司統一 發票、AH00000000、AH00000000鈞盛公司統一發票、 DK00000000筌富公司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66頁 至第969頁), ④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 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一次出貨)、101年4月 18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4頁正反面), ⑤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 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二次出貨)、101年4月 27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5頁正反面), ⑥101年6月18日「筌富國際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司 」訂購產品之訂購合約、101年6月27日統一發票影本2 張、收款單2張(同前他字卷㈤第976頁至第978頁), ⑦安倡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明細(979頁 至第982頁), ⑧安倡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同前他字卷㈤第 983頁至第984頁), ⑨安倡有限公司101年4月25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 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 000-000-0000)、安倡有限公司101年5月2日出貨單及 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 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 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2張,安倡有限公司 101年5月8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美娟」 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 ,安倡有限公司101年6月26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 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 :000-000-0000)(同前他字卷㈤第985頁至第988頁) , ⑩出貨予鈞盛公司(壬○○)之明細(同前他字卷㈤第 989頁)在卷可稽。 ㈡自100年12月下旬起,被告己○○、壬○○及已參加會員招 攬不特定人前來臺北市○○街○段○○○號9樓「景賀公司」參 加被告己○○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會,由被告己○○解 說景賀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及發放景賀公 司印製之文宣由會員與會員間傳遞返利制度訊息,向不特定 人推廣景賀公司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招募景賀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發展下線組 織;而會員之加入條件及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⑴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每一個單位繳交50,000元購物金,為實球,如以信用卡刷 卡付費則需加付17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取得壬○○所組 合價值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套組,101年4月以後則 為向安倡公司進貨之美力通3盒、美健清1盒、美關寶3盒 及美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為一套組之行銷 商品,取得一個經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 簽訂會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或「直效行 銷業務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 獎金之資格;參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 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或「直效行銷業務 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 資格,為虛球。 ⑵獎金之計算方式, ①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50,000元,即可領每月5,000 元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120,000元,二 年後即可領回原本5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70,000 元;而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推薦獎金即人事管 理津貼1,500元,亦可領取24個月,共36,000元,每月1 日至10日加入,於隔月1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 每月11日至20日放入,於隔月2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 領取,每月21 日至月底放入,次次月1日發放,下午2 點以後領取,均以現金發放。 ②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⒈雙軌制組織獎金: 繳交購物金5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成為實球會員,即 可領取5,000元之消費分紅,1次,另招募2名會員,即 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為1碰,1碰2, 500元,期結封頂250,000元(128碰),無限代組織對 碰(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過128碰,超過部分可以保 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 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另1線,可以在下1期 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產生對碰領取1碰2, 500元獎金。 ⒉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2,500元×50 %=1,250元, 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2,500元×20 %=500元, 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20 %=500元, 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10 %=250元, ⒊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2,500元,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7,500元 ,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輔導獎 金2,500元×50%×2=2,500元,總獎金7,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4=1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4×50%=5,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20%×4=2,000 ,總共17,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8=2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8×50%=1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總 共3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6=4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6×50%=20, 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6×10%=4, 000元,總共8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32=8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32×50%= 40,000 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32×10%= 8,000元,總共16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64=16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64×50%= 8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64×10%= 16,000元,總共32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28=32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28×50%= 16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10% =32,000元,總共570,000元,無消費分紅。 ③每週結算業績,第四週禮拜二領,以現金發放。 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3月1日被告己○○離開景賀公司 止,有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所示張玉秀等人參加成為景賀 公司會員,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所示之金額, 共計28,686,100元(29,528,100元-842,000元,不含虛球 之管網費842,000元)各情,已據被告己○○、壬○○、同 案被告宇○○、證人酉○○、林佳貞、寅○○陳述甚詳(① 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1頁反面、第762 頁正面,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34頁, 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 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3頁正反 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7頁正反面, 己○○;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0 頁 反面、第442頁反面、第443頁正反面、第448頁、第450頁反 面,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01頁,壬○ ○;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4頁正面 至第526頁正面,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529頁,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10頁反面 、第911頁正面,宇○○;④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㈡第392頁反面至第394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8頁,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㈤第894頁反面、第895頁正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 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3頁正面、第125頁反面、第126頁正 面、第129頁正面、第103頁正反面、第132頁正反面、第133 頁反面,酉○○;⑤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 15467號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101年8月1日偵查筆錄 ,同前偵查卷第71頁、第72頁,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15頁反面至第117頁反面,林佳貞;⑥101年8 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1頁反面至第 62頁反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0頁反 面至第111頁反面,寅○○)。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景賀國際有限公司之「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織行銷 推廣計畫-獎金預估」文宣資料影本(101年度他字第3665 號(被告:景賀公司)第1頁至第2頁), ②景賀國際有限公司2012年1月2日客戶「樓棟樺」繳款單據 (繳款$50,000元)(同前他字卷第3頁), ③空白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同前他字卷第 4頁), ④景賀國際有限公司之「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織行銷 推廣計畫-獎金預估」、「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文宣資料影本(同前他字卷 ㈠第4頁至第6頁,第58頁至第60頁反面、第146頁至第149 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27頁反面至第328頁反面、第377頁 、第378頁), ⑤「景賀國際有限公司」行銷商品文宣資料影本(同前他字 卷㈠第155頁至第156頁), ⑥手繪之「樓棟樺」組織樹枝圖(同前他字卷㈡第329頁正 面), ⑦手繪之「宇○○」組織樹枝圖(同前他字卷㈡第329頁反 面), ⑧車馬費發放時間表(扣押物編號B-39)(同前他字卷㈢第 471頁反面), 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101年1月1日至101年4月 30日(扣押物編號B-38)(同前他字卷㈢第473頁至第479 頁反面), ⑩「陳邱阿嬌2012年1月31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講款單據」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獎金預估表 」、「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 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公球組織關係圖」、「林茂 盛組織關係圖」、「宜富企業社組織樹枝圖」、「會員名 冊及獎金明細」、「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至101 年1月31日損益表、101年1月31日資產負債表」(同前他 字卷㈣第732頁至第744頁), 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附「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 日至101年7月11日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銀行帳戶卷 ㈡〉第43頁至第47頁), ⑫酉○○於101年8月22日偵查時提出之會員明細表(101年 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32頁正面至第136頁反面、第141頁 至第149頁), ⑬扣押物編號B-38日記簿影本: ⒈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 ⒉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7日應付車馬費明細表( 100 年12月29日至101年1月11日), ⒊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2月29日資產負債表, 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2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損益表 , ⒌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31日資產負債表, ⒍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損益表 (本院卷㈢第34頁至第52頁、第59頁至第62頁), ⑭扣押物編號B-29-8客戶資料: ⒈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01月16日應收帳款統計表, ⒉呂秀玲2012年1月16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會 員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呂秀玲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⒊林佳貞2012年1月16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會 員申請書(本院卷㈢第125頁至第129頁), ⑮扣押物編號B-29-19客戶資料: ⒈100年12月應收帳款統計表, ⒉寅○○2011年12月27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會 員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⒊張豪翔2011年12月27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本 院卷㈢第132頁至第137頁), ⑯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B-04-01、B-04-03、B-04-04 B-04-01會員獎金明細 B-04-0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應付(12/22-2/12 )組織獎金明細表 B-04-04會員獎金明細, ⒉扣押物編號B-06現金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0年 12月22日至101年01月16日明細表, ⒊扣押物編號B-10集翔公司車馬費明細表:集翔醫務管理 有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1本, ⒋扣押物編號B-11會員組織表1本, ⒌扣押物編號B-12應收帳款統計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101 年01月0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⒍扣押物編號B-14車馬費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 年01月17日應付車馬費明細表1本, ⒎扣押物編號B-21景賀公司空白會員申請書及集翔公司空 白契約書各1份, ⒏扣押物編號B-23會員名冊, ⒐扣押物編號B-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款:集翔醫 務管理有限公司101年07月2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⒑扣押物編號B-26產品目錄: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產品目錄 及說明1本, ⒒扣押物編號B-29-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1月11日至101年1月20日), ⒓扣押物編號B-29-1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10日), ⒔扣押物編號B-29-1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1月30日至101年2月10日), ⒕扣押物編號B-29-1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0年12月22日至100年12月30日), ⒖扣押物編號B-29-2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20日), ⒗扣押物編號B-29-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統 計表(101年2月21日至101年7月11日), ⒘扣押物編號B-29-3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2月21日至101年2月29日), ⒙扣押物編號B-29-32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馬費計算 明細表(101年8月1日), ⒚扣押物編號B-29-35組織關係圖及會員資料, ⒛扣押物編號B-30-3、B-30-4、B-30-5空白會員申請書, 扣押物編號B-30-6空白入會直請表, 扣押物編號B-31-1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 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2行銷資料: 扣押物編號B-31-3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 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影本, 扣押物編號B-31-4行銷資料:「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 織行銷推廣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5行銷資料:「紐西蘭整瓶原裝進口頂 級蜂皇乳軟膠囊」宣傳品(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10行銷資料:「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直 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影 本,(以上箱次6-3) 扣押物編號B-33-1、B-33-2獎金試算表共2本, 扣押物編號B-34-1己○○名片1紙, 扣押物編號B-3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1本, 扣押物編號B-39車馬費發放時間表:2012組織週期排列 表1本, 扣押物編號B-41-1、B-41-2、B-41-4組織獎金明細表共 3本, 扣押物編號B-56會員明細1本, 扣押物編號B-57文件資料(含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地址字 條、2012組織週期排列表等資料)1本,(以上箱次6-5 ) 扣押物編號P-3-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6月12日應付 (05/14-08/20)組織獎金明細表--第二十週, 扣押物編號P-3-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101 年1月31日損益表, 扣押物編號P-4集翔公司文件資料:集翔醫務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等資料1本。 ㈢⑴101年3月1日被告己○○離開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並於101年3月間經被告壬○○取消會員資格一節,已據 被告壬○○、卯○○、證人酉○○陳明在卷(101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反面、第442頁反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3頁,壬○○ ;102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67頁,101年 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9頁,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6頁正反面、第128頁反面至 第129頁正面,酉○○),並有景賀公司日記簿可稽(扣 押物編號B-38,本院卷㈢第34頁至第51頁),根據日記簿 記載, ①景賀公司101年1月2日出借被告己○○2筆款項,登載: 「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支100,000 」及「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支200, 000」(本院卷㈢第47頁), ②101年1月31日,登載:「會計科目-差旅費,摘要說明- 余執行長1/5台北-花蓮車資646」(本院卷㈢第51頁) , ③101年2月13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明- 己○○1-2月餐費等4,518」、「會計科目-交通費,摘 要說明-己○○油資1,267」、「會計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己○○油資63」,共支出5,848」(本院卷㈢ 第44頁), ④101年3月14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明- 己○○餐費等3,298」、「會計科目-差旅費,摘要說明 -己○○羅東-花蓮車資783」(本院卷㈢第44頁), ⑤101年4月以後是由楊台林支領車資,已無被告己○○支 領車資之記載(本院卷㈢第35頁至第38頁),可知景賀 公司於101年3月14日仍有支付被告己○○交際費及差旅費 ,參照前述②,被告己○○1月15日之車資,景賀公司於1 月31日支付,即半個月後支付,因此101年3月14日景賀公 司支付之車資,應係半個月前即 2月底之車資,從而被告 己○○是於101年2月底離開景賀公司之傳銷組織事業。被 告己○○稱101年2月初即離開景賀公司傳銷組織事業之詞 ,顯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⑵被告壬○○於被告己○○離開景賀公司後,先後聘僱「賴 振源」(或「賴俊源」音譯)成年人(年籍、住居所均不 詳)、「楊台林」成年人(年籍、住居所均不詳)為景賀 公司顧問及「黃美惠」成年人(年籍、住居所均不詳)為 執行長,從事業務推廣,對被告壬○○與其等所招攬或其 他已參加會員所招攬前來景賀公司之人解說前述被告己○ ○所規劃設計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之行銷方式與獎金制度,且於101年3月底在臺中市 ○○區○○○路○○○號9樓設置臺中營業處,及於101年5月 29日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設置高雄營業 處,並由「賴振源」(或「賴俊源」音譯)、「楊台林」 及「黃美惠」前往臺中辦事處及高雄辦事處,為前來瞭解 景賀公司推出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人解說,繼續對外招募景賀公司會員,拓展景賀公 司之傳銷組織,吸收資金之情形,亦據被告壬○○、證人 酉○○、C○○、辰○○、D○○陳述甚詳(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第443頁反面,102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4頁反面,壬○○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7頁,卯○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3頁正反 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3頁正反 面、第125頁反面,第131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2頁正面至第423頁反面,C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也字卷㈣第667頁反面 、第669頁正面,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168頁正面至169頁、第170頁反面至第171 頁反面,辰○ ○;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91頁反面 、第692頁反面、第693頁正面,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㈢第79頁正面至第80頁反面、第83 頁正面至 第84頁反面,D○○)。 ㈣⑴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以匯款 至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現金交予景賀公司會 計酉○○及C○○收取,由酉○○每日結算陳報被告壬○ ○,再依被告壬○○指示隔日存入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 司帳戶,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被告壬○○前往收取,並於 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 期,由被告卯○○或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被告壬○ ○之指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 拿回景賀公司,由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算之 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獎金、 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酉○○、C○○交給前來景賀 公司領取之會員,如會員不故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 指定之帳戶,被告卯○○有時亦會協助酉○○、C○○發 放獎金給會員,已據被告壬○○、卯○○、己○○、證人 酉○○、C○○、林佳貞、寅○○陳述甚詳(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反面至第442頁反面、 第443頁反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101年7月12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4頁至第486頁,101年7月 24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2頁反面,101年7月24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9頁,壬○○;101年7月 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5頁正面至第356頁反 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67頁,101 年7 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61頁正反面,101 年11 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頁反面、 第113 頁正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20頁反面,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2頁 正面,卯○○;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16頁正反面、第18頁,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92頁反面至第393頁正面、第394頁正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6頁至第399 頁,102 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3頁正面 至第125 頁反面、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正面,酉○○; 101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1頁反面至第 422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7 頁、第438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 135頁正面至第136頁正面、第137頁正反面,C○○;101 年8 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 第70 頁,101年8月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72頁,林 佳貞;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 第61 頁反面至第62頁正面,寅○○),並有全國金融機 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㈠第197頁至 第201 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反面)、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 月1日至 101年7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43 頁至第47頁)在卷可稽,與①扣押物編號B-32-1 信封袋 共56個(上載有「車馬費、稅、實付」金額文字),②扣 押物編號B-32-2信封袋共54個(上載有「車馬費、稅、實 付」金額文字),③扣押物編號B-32 -3信封袋共4 個( 上載有有「車馬費、稅、實付」金額文字),④101 年度 紅保管902號之扣案物,黃色紙袋內信封袋共89個(⒈「 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馬費及管理津貼信封袋(上貼 有待簽收收據條)共53個⒉「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 馬費及管理津貼信封袋(上貼有待簽收收據條)共17個⒊ 上載有「車馬費、稅、實付」金額字樣之信封袋共19個黃 色紙袋內薪資、獎金信封袋(吳貞慧、陳卉子、吳秀卿、 郭玟逸等人)4個扣案可證。 ⑵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 第一商銀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臺中營業處 之會計辰○○,由辰○○存入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 帳戶,辰○○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聯、第 四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給酉 ○○,及與台北總公司會計C○○聯絡會員資料更新事宜 ,而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 核發日期,則由被告壬○○指示台北總公司之會計酉○○ 、C○○前往第一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 匯款至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帳戶,C○○並將依電 腦核算之獎金表傳真或電郵至臺中營業處,及與辰○○聯 絡確認後,由辰○○前往大眾銀行中正分行自景賀公司帳 戶提領款項,再依C○○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 指定之帳戶之情形,已據被告壬○○、證人酉○○、C○ ○、辰○○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485頁、第486頁,101年7月24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8頁,壬○○;101年7月12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3頁反面、第394頁正面,101年7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7頁,101年7月23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85頁反面至第886頁正面, 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6頁反面、第 127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423頁正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35頁反面、第136頁正面、第137頁正反面,C○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67頁反面 至第669頁正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 第680頁、第681頁,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㈡第168頁正面至第169頁正面,辰○○),並有全國金融 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㈠第197 頁 至第201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反面)、第 一商業銀行營業部2012年8月216日一營字第00307號函送 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日起至第101 年6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128頁 至第131頁)、大眾銀行101年8月22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 0000000號函: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 年1月1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 帳戶卷㈡第176頁至第178頁)在卷可稽。 ⑶景賀公司高雄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 華南銀行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集翔公司帳戶,高雄辦事 處行政人員D○○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聯 、第四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 ,而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 核發日期,則由被告壬○○指示台北總公司會計酉○○、 C○○前往華南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轉 帳至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酉○○並將依電腦核 算之獎金表傳真或電郵至高雄營業處,由D○○前往華南 銀行自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再依酉○ ○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等情,亦據 被告壬○○、證人酉○○、D○○陳述甚詳(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5頁、第486頁 ,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8頁,壬○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3頁反面 、第394頁正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397頁,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86頁 正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6頁反 面、第127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㈡第422頁反面、第423頁正反面,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5頁反面、第136頁正面、第 137頁正反面,C○○;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㈣第691頁反面至第693頁反面,101年7月19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95頁、第696頁,102年3月1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79頁反面、第80頁正面、第84頁反 面、第85頁正面、第86頁反面,D○○),並有全國金融 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㈠第197頁 至第201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反面)、華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8月3日營清字第00000 00000號函送客戶「景賀公司」、「集翔公司」帳戶之交 易明細暨對帳單(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56頁至第65頁 )。 ㈤自101年3月1日起迄至101年7月12日止,又繼續招攬附表甲 編號225至編號514所示何金珠等會員加入景賀公司之多層次 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號225至編號514所示之金額 ,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7月12日止,共計招 募附表甲所示514名會員(扣除虛球95人,實球共419人,共 1,832單位(1932-虛球109=1832)及其各投入如附表甲所 示,吸收之資金共計96,238,000元(97,090,500元-852, 500元,不含虛球之管網費852,500元)之情形,已據證人酉 ○○陳述甚詳(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 884頁反面至第885頁反面,101年8月22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28頁至第130頁、第137頁、第138頁 ,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0頁正反面) ,與下列證據可證, ①扣押物編號B-02編號1隨身碟列印資料(101年度偵字第 16984號卷第132頁至第136頁反面、第141頁至第149頁) ,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附「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 日至101年7月11日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銀行帳戶卷 ㈡〉第43頁至第4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2012年8月216日一營字第00307號函 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日起至第 101年6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 128頁至第131頁), ④大眾銀行101年8月22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 0000000號函 :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日起 至101年8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 176頁至第178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8月3日營清字第000 0000000號函送客戶「景賀公司」、「集翔公司」帳戶之 交易明細暨對帳單(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56頁至第65 頁), ⑥扣押物編號B-04-01、B-04-02、B-04-03、B-04-04 ⒈B-04-01會員獎金明細, ⒉B-04-0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06月12日應付(05/21 -05/27)組織獎金明細表--第二十二週, ⒊B-04-0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應付(12/22-2/12 ) 組織獎金明細表, ⒋B-04-04會員獎金明細, ⑦扣押物編號B-06現金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0年12 月22日至101年01月16日明細表, ⑧扣押物編號B-10集翔公司車馬費明細表:集翔醫務管理有 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1本, ⑨扣押物編號B-11會員組織表1本, ⑩扣押物編號B-12應收帳款統計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 年01月0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⑪扣押物編號B-14車馬費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 01月17日應付車馬費明細表1本, ⑫扣押物編號B-18會員資料1本, ⑬扣押物編號B-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款:集翔醫務 管理有限公司101年07月2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⑭扣押物編號B-29-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5日至101年6月8日), ⑮扣押物編號B-29-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15日至101年6月21日), ⑯扣押物編號B-29-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4月1日至101年4月10日), ⑰扣押物編號B-29-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5月7日至101年5月10日), ⑱扣押物編號B-29-5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21日至101年6月29日), ⑲扣押物編號B-29-6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19日), ⑳扣押物編號B-29-7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21日至101年6月29日), ㉑扣押物編號B-29-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1月11日至101年1月20日), ㉒扣押物編號B-29-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5月2日至101年5月10日), ㉓扣押物編號B-29-1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 ㉔扣押物編號B-29-1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10日), ㉕扣押物編號B-29-1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7月2日至101年7月4日), ㉖扣押物編號B-29-1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12日至101年4月20日,101年6月25日), ㉗扣押物編號B-29-1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1月30日至101年2月10日), ㉘扣押物編號B-29-15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2月29日至101年3月9日), ㉙扣押物編號B-29-16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23日至101年4月30日), ㉚扣押物編號B-29-17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9日至101年4月20日,101年3月20日), ㉛扣押物編號B-29-1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24日至101年5月31日), ㉜扣押物編號B-29-1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0年12月22日至100年12月30日), ㉝扣押物編號B-29-2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31日至101年6月8日), ㉞扣押物編號B-29-2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3月22日至101年3月30日), ㉟扣押物編號B-29-2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20日), ㊱扣押物編號B-29-2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23日至101年4月30日), ㊲扣押物編號B-29-2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客戶資料, ㊳扣押物編號B-29-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統計 表(101年2月21日至101年7月11日), ㊴扣押物編號B-29-26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明細表, ㊵扣押物編號B-29-27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22日至101年5月31日), ㊶扣押物編號B-29-2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6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㊷扣押物編號B-29-2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11日至101年5月19日), ㊸扣押物編號B-29-3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2月20日至101年2月29日), ㊹扣押物編號B-29-3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3月12日至101年3月20日), ㊺扣押物編號B-29-32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馬費計算明 細表(101年8月1日), ㊻扣押物編號B-29-35組織關係圖及會員資料, ㊼扣押物編號B-30-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 ㊽扣押物編號B-30-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 ㊾扣押物編號B-31-1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㊿扣押物編號B-31-2行銷資料:「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美麗通 膠囊、美關寶膠囊、美立明膠囊、美麗寶膠囊、美健清膠 囊」產品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3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影本, 扣押物編號B-31-4行銷資料:「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織 行銷推廣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5行銷資料:「紐西蘭整瓶原裝進口頂級 蜂皇乳軟膠囊」宣傳品(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10行銷資料:「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影本, (以上箱次6-3) 扣押物編號B-33-1、B-33-2獎金試算表共2本, 扣押物編號B-3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1本, 扣押物編號B-39車馬費發放時間表:2012組織週期排列表 1本, 扣押物編號B-41-1、B-41-2、B-41-4組織獎金明細表共3 本, 扣押物編號B-56會員明細1本, 扣押物編號B-57文件資料(含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地址字條 、2012組織週期排列表等資料)1本,(以上箱次6-5) 扣押物編號P-3-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6月12日應付( 05/14-08/20)組織獎金明細表--第二十週, 扣押物編號P-3-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101年1 月31日損益表, 扣押物編號P-4集翔公司文件資料:集翔醫務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等資料1本。 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銀行法第5條之1明定:「本法稱收 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 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 另93年2月4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 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 務者為認定標準;再者,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 法理由,係以78年7月17日立法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 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 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 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 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 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 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 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 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查, ⑴景賀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收受存款業務,非銀行業者 ,景賀公司對外招募多層次傳銷會員,參加者繳交每單位 一球之購物金50,000 元及取得招攬下線會員資格之500元 管網費,可領取5,000元至6,000元之機能性健康食品,及 購物金10%消費分紅5,000 元,並可自下個月起每月領取 5,000元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即120,000元,此 均詳如前述。 ⑵由於會員繳交購物金為50,000元,景賀公司交付之商品- 機能性健康食品套組價值為5,000元至6,000元,顯然會員 繳交購物金50,000元之對價,非取得機能性健康食品套組 ,景賀公司會員即證人寅○○證稱:「…我是覺得說賺錢 …(是否衝著交5萬元,有產品拿,還可以領24個月的車 馬費?)對…我後來用我自己兒子、女兒的名字(買)… 當然是希望可以賺得更多…」(100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㈢第111頁反面)等語。 ⑶會員繳交一個單位5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 品或提供勞務,即可獲取購物金10%消費分紅5,000元, 及自次月起,每個月5,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 ,共125,000元,除原來繳交50,000元領回外,另又取得 75,000元之報酬,相當繳交50,000元購物金後二年內取回 原本及每年75%利息,相較101年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利息不超過2%,此為公眾週知的事實,高達37.5倍,顯 然不相當。 ⑷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7月12日止,以上述 支付24個月車馬補助費之行銷方式對外招募會員,共有附 表一所示之會員加入(不含僅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 ),收取資金達元,已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以使加入 為會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之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有違反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 ㈦⑴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 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 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 第 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 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 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 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 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 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 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 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 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 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契 約之特徵,乃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 平交易法將之列入規範,其構成要素則為:①須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 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謂平行擴散性);③介紹會 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⑵景賀公司係於100年12月28日完成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 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所採取行銷模式,除了會員繳交一 個單位之購物金50,000元(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多繳交1, 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可自第二個月起每月取得5,000 元之車馬補助費,共24個月之外,另繳交500元管網費, 取得推薦他人加入組織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 員人數,設計會員是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 之招募會員方式,原參加人領取獎金有自身新加入成為實 球會員之消費分紅(或稱紅利回饋)5,000元(虛球會員 僅繳交500元管網費無消費分紅),另推薦1人加入組織可 領取推薦獎金1,500元,共24個月,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 第一代),除可領取每1名新加入會員之推薦獎金1, 500 元24個月,另可獲取組織獎金2,500元,該二名下線會員 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2碰(第二代),原參加人可 領取第二代2碰之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及第一 代可領取組織獎金50%,即2,500元×50%×2=2,500 元 ,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此 均已詳如前述;而參加人繳交費名取得會員資格,均填寫 賀公司會員申請書,此有扣押物編號B-21會員申請書(本 院卷㈢第27頁至第31頁)、扣押物編號B-11會員組織表1 本、扣押物編號B-29-35組織關係圖及會員資料可證,據 景賀公司會員申請書付款資訊欄位記載:「本人已詳細閱 讀、充分瞭解並同意景賀公司係本於經銷申請暨經銷契約 書中所載明之經銷權利與義務及事業手冊之經營規章與獎 勵辦法及其相關政策與程序。本人並同意遵守『營業規章 』之規範及其嗣後修、增訂之規約」(本院卷㈢第28頁正 面),及會員申請書後附之加盟經銷契約書約定內容記載 :「本契約書係景賀國際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權利與義務之 規範,任何人申請為景賀公司直銷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須仔 細研讀下列款,並實在申請人欄內簽署,以同意遵守下條 款:一、傳銷組織計畫,景賀公司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有 關法令,正式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並依據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訂定營運計劃及規章發展組織,其產品係由經銷 商直接售予一般消費者,每位經銷商可介紹他人成為景賀 公司之經銷商,直接或間接由某經銷商推薦之所有經銷商 都屬於該經銷商之下屬組織,而以整個組織之銷售績分作 為計算該經銷商獎金之基礎」,足證景賀公司之參加者, 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 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 性,且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營 運方式是屬多層次傳銷。 ⑶①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 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 參加,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 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 後參加者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 系將致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 足夠人頭加入,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 害者,而發起或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 市場機能,易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 以禁止,此參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②本案景賀公司推薦他人加入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之 獎金制度如下: ⒈消費分紅,如為有支付50,000元購物金之實球會員, 一加入則可領取50,000元購物金10%之消費分紅,或 稱紅利回饋,自101年6月1日起經被告壬○○取消此 項消費分紅;如為僅繳交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則 無消費分紅。 ⒉推薦獎金,於推薦1人加入組織時,每個月可領取 1,500人事管理津貼,領24個月。 ⒊雙軌制組織獎金,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2,500元,實球另有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 7,500 元,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輔導獎 金2,500元×50%×2=2,500元,總獎金7,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4=1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4×50%=5,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20%×4=2,000 ,總共17,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8=2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8×50%=1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總 共3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6=4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6×50%=20, 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6×10%=4, 000元,總共8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32=8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32×50%= 4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32×10%= 8,000元,總共16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64=16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64×50%= 8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64×10%= 16,000元,總共32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28=32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28×50%= 16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10% =32,000元,總共570,000元,無消費分紅。 亦均詳如前述,可知景賀公司會員獎金獲取額度主要反映 在雙邊新進下線會員加入購買產品後,原上線會員獲取不 同金額之獎金,乃下線會員不斷加入,並調整雙邊下線會 員之營業額,為主要收入來源,可獲取之利益,並非來自 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且採直銷雙向制之結果,將使參加 人得藉由雙邊之下線會員營業額配置,甚至借名購買下線 會員之資格,並取得介紹人之地位等方式,獲取所謂碰對 之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無疑將參與直銷體系之重心,由 發展產品經銷之人際網絡轉為射倖投機之安排人頭,由上 揭獎金制度之設計內容以觀,顯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 加以取得獎金方式獲取利潤,並非以商品買賣本身謀利, 如此一來,縱該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利潤來源,有少部分 來自於銷售商品,仍為法所不許。本件景賀公司參加人收 入主要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之不斷擴充 ,並非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 傳銷模式。 ⑷①如前所述, ⒈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以 匯款至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現金交予景 賀公司會計酉○○及C○○收取,由酉○○每日結算 陳報被告壬○○,再依被告壬○○指示隔日存入合作 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被告 壬○○前往收取,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 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依被告指示自合作金庫營業 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提領現金拿回景賀公司,依電腦 核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 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交給前來景賀公司 領取之會員,如會員不故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 指定之帳戶; ⒉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 款至第一商銀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臺 中營業處之會計辰○○,由辰○○存入大眾銀行中正 分行景賀公司帳戶,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 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則由被告壬○○指示台北 總公司之會計酉○○、C○○前往第一銀行營業部, 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匯款至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 賀公司帳戶,由辰○○前往大眾銀行中正分行自景賀 公司帳戶提領款項,依C○○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 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 ⒊景賀公司高雄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 款至華南銀行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集翔公司帳戶, 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 日期,由被告壬○○指示台北總公司會計酉○○、陳 慧真前往華南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 轉帳至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再由D○○前 往華南銀行自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提領款項 ,再依酉○○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 帳戶。 ②再據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 0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 101年1月1日至101年7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 字卷-帳戶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2012年8月216日一營字第00307 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 日起至第101年6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 帳戶卷㈡第128頁至第131頁), ⒊大眾銀行101年8月22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 號函: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 月1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 -帳戶卷㈡第176頁至第178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8月3日營清字 第00000 00000號函送客戶「景賀公司」、「集翔公 司」帳戶之交易明細暨對帳單(同前他字卷-帳戶卷 ㈡第56頁至第65頁), 由上可知,前揭帳戶存款大都是5,000萬元之倍數加上 500元之數額,顯然是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另紅 陽線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營刷卡業務,此已據被告 己○○陳述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㈤第765頁反面),而景賀公司會員可以刷卡方式繳交 購物金及管網費一節,亦據被告己○○、證人酉○○陳 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1 頁反面,己○○;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㈤第885頁正面,酉○○),可知紅陽科技公司現金存 入合作金庫景賀公司帳戶款項是會員繳交之款項,此外 則是各帳戶間相互提存之記錄。 ③可知,參加會所領取的獎金來自於後參加會員所繳交的 購物金及管網費。 ⑸而且, ①參加人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5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成為景賀公司之會員,除取得車馬補助費每月5,000 元,領取24個月及消費分紅5,000元外,景賀公司另給 付會員由被告壬○○設計組合之機能性健康食品套組, 價值為5,000元至6,000元一節,已據被告壬○○陳明在 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卷㈢第448頁,101 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字卷㈢第893頁正反面),與 會員加入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所繳交之購物金 50,000元並不相當,顯然不具對價關係。 ②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即對外招募會員參加景賀 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而自100年12月23日起即 收受會員繳交之購物金,迄101年7月6日止,共招募514 名會員,其中實球共419人(514-95=419人),共1, 832單位(1932-虛球109=1832),已詳如前述,據景 賀公司會計酉○○製作之景賀公司損益表,101年1月1 日至101年1月31日景賀公司之進貨支出13萬9500元,10 1年2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之進貨支出4萬5000元,101 年3月份、4月份及5月份之進貨支出均是零,此有景賀 公司101年1月至5月之損益表在卷足稽(同他字卷㈢第 467頁反面、第469頁、第470頁、第480頁、第481頁) ,被告壬○○對於景賀公司101年1月、2月進貨之支出 並不爭執(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893頁反面);又被告壬○○雖以鈞盛公司、筌富公司 及安倡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購買健康食品,再轉賣給景賀 公司,然向安倡公司購買之健康食品價額分別為110萬 元、60萬元及73萬5,000元,安倡公司則於101年4月25 日、101年5月2日、101年5月8日、101年6月26日出貨運 送至景賀公司之情形,已據安倡公司秘書即證人B○○ 證述甚詳(101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971頁正面至第973頁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06頁反面、第108頁正面),並有 ⒈鈞盛公司、筌富公司統一發票開立明細表(同前他字 卷㈤第965頁), ⒉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司進貨之發票明 細表(同前他字卷㈤第965頁反面), ⒊AH00000000、AH00000000、AH00000000安倡公司統一 發票、AH00000000、AH00000000鈞盛公司統一發票、 DK00000000筌富公司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66 頁至第969頁), ⒋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 限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一次出貨)、101 年4月18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4頁正反面) , ⒌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 限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二次出貨)、101 年4月27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5頁正反面) , ⒍101年6月18日「筌富國際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 司」訂購產品之訂購合約、101年6月27日統一發票影 本2張、收款單2張(同前他字卷㈤第976頁至第978頁 ), ⒎安倡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明細(979 頁至第982頁), ⒏安倡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同前他字卷㈤ 第983頁至第984頁), ⒐安倡有限公司101年4月25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 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 號:000-000-0000)、安倡有限公司101年5月2日出 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 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2張,安 倡有限公司101年5月8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 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 :000-000-0000),安倡有限公司101年6月26日出貨 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 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同前他字 卷㈤第985頁至第988頁), ⒑出貨予鈞盛公司(壬○○)之明細(同前他字卷㈤第 989頁)在卷可稽。 上開購入健康食品共2,619,500元,依被告壬○○設計 搭配之5000元或6000元之套組,數量分別為523.9套及 436.58套,遠不及景賀公司所招募之會員申購之單位( 實球共1,832〈0000-000虛球=1832〉。 ③再據, ⒈證人酉○○證述,景賀公司剛開始進貨比較少,後來 有給會員被告壬○○所組合之健康食品套組(102年1 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4頁), ⒉證人C○○證述,景賀公司會員有的有拿健康食品套 組,有的沒有拿(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438頁), ⒊證人辰○○證述,看會員的積極度,若會員沒有那麼 急,會請會員稍候,等產品到時,再通知會員,寄給 會員(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680 頁),景賀公司有給會員健康食品套組,至於會員的 目的是什麼其不清楚(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71頁), ⒋證人林佳貞證述,加入景賀公司成為會員時沒有領商 品,過了一個月才領一些(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 ⒌證人寅○○證述,有領產品多份,自用,用不完放在 家裡,有些是送人(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 偵字第15467號卷第62頁反面),自己買了10個單, 又幫子女買了10個單位,目的是希望賺得更多(101 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2頁 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1頁 反面), ⒍同案被告宇○○證述,景賀公司的產品是進口之健康 食品,但不知道是哪一家進口商的產品(101年7月13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9頁), ⒎被告己○○供述,其在景賀公司推廣招募會員期間, 景賀公司沒有產品提供給會員(101年7月19日調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2頁反面), 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傳銷之被告壬○○組合機能性 健康食品套組顯有虛化。 ④證人辰○○供述,會員不能單獨向景賀公司拿產品去銷 售,以獲取銷售獎金,而是以推介會員加入方式推銷景 賀公司之產品,獲取獎金(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71頁正面)。可知,景賀公司會員之獎 金、利潤在介紹他人參加作為下線會員為獎金之主要來 源。 ⑹綜上,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推出之「組織行銷推廣計 劃」其運作模式係由欲加入之投資人給付一定之代價而成 為其投資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該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推薦獎金 、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經濟利益,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 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 ,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 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前揭投資款及手續費等費用, 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 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既 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 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 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發展 ,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組織行銷推 廣計劃」之運作,非但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稱之多 層次傳銷行為,並已違反該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 ⑺至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報備僅 是從事傳銷活動前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事業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以 免責,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於101 年6月29日所為之重要訊息公告可參,是依上揭說明,景 賀公司所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依被告壬○○、己○ ○、乙○○所述已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並非因此即屬 合法。 ㈧被告己○○、卯○○、乙○○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 主張無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惟查, ⑴景賀公司於100年12月28日設立登記,被告己○○登記為 公司負責人-董事,此有景賀公司設立登記表可憑(101 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2頁),而景賀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是壬○○,已如前述。然而, ①被告己○○自100年12月下旬景賀公司成立起迄101年2 月底離開止,在景賀公司擔任執行長之職務,支領每月 30,000元薪資一節,已據被告壬○○、酉○○陳明在卷 (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1頁正反 面,壬○○;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 126頁正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29頁正反面,酉○○ ),被告己○○不否認其在景賀公司之職稱為執行長, 僅表示其僅是掛名(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19頁),依景賀公司日記簿登載內容, ⒈景賀公司101年1月2日出借被告己○○2筆款項,登載 :「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支100, 000」及「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 支200,000」(本院卷㈢第47頁), ⒉101年1月31日,登載:「會計科目-差旅費,摘要說 明-余執行長1/5台北-花蓮車資646」(本院卷㈢第 51頁), ⒊101年2月13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 明-己○○1-2月餐費等4,518」、「會計科目-交通費 ,摘要說明-己○○油資1,267」、「會計科目-進項 稅額,摘要說明-己○○油資63」,共支出5,848」( 本院卷㈢第44頁), ⒋101年3月14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 明-己○○餐費等3,298」、「會計科目-差旅費,摘 要說明-己○○羅東-花蓮車資783」(本院卷㈢第44 頁), ⒌101年3月29日,登載:「會計科目-雜項購置,摘要 說明-己○○代購電腦主機11,356」(本院卷㈢第42 頁), 可知景賀公司支付被告己○○交際費、差旅費,並以員 工名義出借款項予被告己○○,上開支出均是公司支付 員工之款項科目,且被告己○○亦購置景賀公司辦公電 腦,而對於上述各筆款項之支出,被告己○○承認有支 領上述款項及代購電腦(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衡諸常情,被告 己○○若非景賀公司人員,景賀公司鮮少會支付被告己 ○○交際費、差旅費,及以員工借支名義出借款項予被 告己○○,且被告壬○○並表示僅是景賀公司會員是不 能向景賀公司請領交際費、差旅費,及以員工之名義向 公司借貸(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8 頁反面、第19頁),顯然被告己○○有參與景公司業務 之營運,非僅掛名董事及執行長職稱至明。 ②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而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是被告己○○規劃、設計,被 告己○○與壬○○是景賀公司第一代會員,分別為左、 右線,各自發展組織,自100年12月下旬起,對外招募 會員推廣景賀公司傳銷業務,被告己○○並負責對前來 景賀公司之人解說其所規劃「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行銷內容一節,已據被告壬○○ 、同案被告宇○○、證人酉○○、林佳貞陳述甚詳( 101 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3頁正反面 、第448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484頁,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0頁 正面,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01頁 ,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49頁反面、 第50頁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 121頁反面、第132頁反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20頁反面,壬○○;101年7月12日調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4頁反面、第525頁反面,102年6 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8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 ,宇○○;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 4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5頁反 面、第126頁正面頁正反面,酉○○;101年8月1日調查 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反面,101年8月 1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第71頁、第72頁 ,林佳貞)。 ③被告己○○於101年7月19日亦供述:「…實際上我負責 招募員…我就仿造(照)盛麗的制度協助壬○○成立景 賀公司…『返利』的部分是跟盛麗公司一模一樣…傳直 銷的獎金制度部分有作一修改,就由壬○○出資成立景 賀公司,由我擔任登記負責人…『返利』制度我是直接 拷貝盛利公司…投入5萬元,每個月給5,000元車馬費, 有介紹會員也是每個月領1,500元,都可以領2年…是以 集翔醫務管理公司來發放…直銷的獎金制度…是將盛麗 公司的制度略作修改,景賀公司的獎金有消費分紅、組 織獎金及輔導獎金,比盛麗公司多了…消費分紅,組織 獎金的比例則從6%調成6%,輔導獎金的比例也從40% 、30%、20%、10%,調成50%、20 %、20%、10% …景賀公司本身是『公球』,左線是我本人,右線是壬 ○○,由我們二個人分別去招募會員、拓展組織…說明 會大部分是由我主持…只講直銷獎金這部分,『返利』 的部分則是會員私底下講,一個傳一個…」(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0頁反面、第761頁正 反面)等語甚詳,嗣於本院審理時亦承認有在景賀公司 推廣業務,並在說明會講傳銷制度,會對自己所介紹的 會員講返利制度(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㈡第119頁反面、第133頁反面)。 ④由上可知,被告己○○有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 金之業務營運。 ⑵被告卯○○未在景賀公司支領薪資擔任職務一節,已據被 告壬○○、己○○、證人景賀公司會計酉○○、C○○、 辰○○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 第441頁反面、第442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㈢第486頁,壬○○;102年 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6頁,己○○;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24頁正反面,酉○○;102年 1月25日本院審 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5頁正面,C○○;102年2月1日本 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169頁反面,辰○○)。惟, ①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 期,被告卯○○或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被告壬○ ○之指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 ,拿回景賀公司,由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 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 獎金、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酉○○、C○○交給 前來景賀公司領取之會員,被告卯○○有時亦會協助酉 ○○、C○○發放獎金給會員之情形,已如前述;且據 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 ㈠第197頁至第201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 反面)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 櫃字第0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帳戶101 年1月1日至101年7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 他字卷-帳戶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被告卯○○先後 於101年3月6日、12日、21日、4月2日、10日、11日、5 月5日、8日、15日、21日、6月1日、11日自合作金庫營 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提領70萬1857元、116萬4700元、59 萬2800元、100萬6200元、54萬4275元、128萬1650元、 111萬1500元、58萬5000元、56萬9325元、105萬3900元 、64萬7828元及149萬1750元,被告卯○○亦坦稱供稱 有前去提領錢拿回景賀公司,用於發放獎金(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6頁,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1頁反面、第122頁正面, 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 121頁正面)。 ②被告壬○○幫被告卯○○出資於101年1月12日申購3個 單位繳交15萬500元,被告卯○○有領取組織獎金及車 馬費,已據被告卯○○、壬○○供明在卷(101年7月26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61頁反面、第962頁正面 ,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20頁正反面, 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2頁反面、第 93頁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20 頁反面,卯○○;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 第121頁正面),並有景賀公司應收帳款統計表(扣押 物編號B-12第6頁、景賀公司組織獎金表(扣押物編號 B-4 1-2第56頁)可證,顯然被告卯○○知悉景賀公司 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之行銷內容有返利制度,及多層次組織獎金制度是知悉 的。 ③酉○○於101年1月2日至景賀公司擔任會計,此已據證 人酉○○陳明在卷(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22頁反面),而景賀公司於100年12月下旬起即 開始對外招募會員,會員繳交之購物金、管網費是由被 告卯○○收取之情形,亦據被告己○○供述在卷(102 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18頁)。 ④此外,被告壬○○規劃組合景賀公司傳銷之商品-機能 性健康食品,與安倡公司負責人洪永豐就商品種類、價 格及數量談妥,並於101年3月27日代表鈞盛公司與安倡 公司簽訂二份買賣合約,於101年6月18日以筌富公司名 義與安倡公司簽訂訂購合約後,即是由被告卯○○依被 告壬○○之指示出面與安倡公司交涉產品之包裝式樣, 與確定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將包裝好之 每套組商品直接送景賀公司之情形,已詳如前述,被告 卯○○知悉前開商品是景賀公司推廣多層次組織傳銷所 交付予會員之商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368頁,101年7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963頁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102頁反面)。 ⑤由上可知,被告卯○○雖非景賀公司聘僱之員工,然其 參與會員獎金之發放、多層次組織傳銷交予會員之商品 之包裝設計、商品訂購等相關業務,是有參與景賀公司 招募會員參加「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而吸收資金之業務營運。 ⑶景賀公司於100年12月28日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董事為 被告己○○,被告乙○○則登記為該公司股東,於101 年 3月13日經變更登記為景賀公司董事,集翔公司於101年1 月16日設立登記,被告乙○○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董事 ,此有景賀公司設立登記表(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142頁)、變更登記表(同前他字卷㈠第45頁至第52頁) 及集翔公司設立登記表(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6 頁),而景賀公司及集翔公司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被 告壬○○,景賀公司推廣招募會員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組織傳銷 獎金制度是被告己○○參照盛麗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 所設計規劃,且由被告己○○、壬○○分左右二線對外招 募會員拓展組織,及由被告己○○、被告己○○離開後另 聘僱「賴振源」、「楊台林」為顧問及「黃美惠」為執行 長,對來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臺中營業處、高雄營業處 之會員解說「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之內容各情,均已詳如前述,且景賀公司銀行帳戶之公 司章及負責人章是由被告壬○○持有使用,帳戶款項進出 不用經過被告乙○○之情形,此亦據被告乙○○、壬○○ 陳明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75 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86頁,乙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2頁正 反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壬○○);可知被告 乙○○未持是知被告乙○○未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 金之業務營運。惟, ①被告壬○○是以每月報酬30,000元之代價委請被告乙○ ○擔任集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嗣被告己○○於101年2 月底退出景賀公司之行銷業務,被告乙○○經被告壬○ ○委託變更登記為景賀公司董事,並支領每月45,000元 之報酬一事,已據被告乙○○、壬○○陳明在卷(102 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面,102 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88頁正反面,乙○○ ;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21頁反面、第 22正面,壬○○)。 ②被告壬○○並表示,其找被告乙○○擔任景賀公司、集 翔公司登記負責人,要求被告乙○○每星期有二天要前 往景賀公司,其中每星期一早上開會,後來改為每星期 四下午3點開會,另外一天只要到景賀公司看一看就可 離開,之後則每星期前往景賀公司一次,比較忙時時每 星期一開一次視訊會議,是要被告乙○○學習景,訓練 被告乙○○能瞭解賀公司及集翔公司運作,是因為其另 外經營二家公司,業務繁忙,想請被告乙○○前往這二 家公司看顧,如果發經營業務之專業經理人搞鬼時能夠 即時通知其等語(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㈢第441頁正反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㈢第22頁正反面、第23頁反面、第24頁正面),被告 乙○○亦供稱被告壬○○與臺中營運處、高雄營運處召 開視訊會議,其有參加過,也有去過景賀公司(102年3 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89頁正面、第90頁正 反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373頁反 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384頁), 證人酉○○證述曾見過被告乙○○,是經由被告壬○○ 介紹(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5頁 反面、第126頁正面),證人辰○○亦證述,與被告壬 ○○視訊會議時,被告乙○○有在場,被告壬○○有介 紹乙○○(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69 頁反面、第170頁,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㈣第681頁),足證被告壬○○此部之供述可採。 ③雖然被告壬○○表示被告乙○○不知道景賀公司對外招 募會員參加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之車馬補助費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 制度,在視訊會議時沒有講到車馬補助費之相關內容, 只有提到工作情況,業績多少,獎金發多少等內容( 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3 頁反面) 。然審酌被告壬○○以每月45,000元之報酬請被告乙○ ○擔任景賀公司股東、董事及集翔公司之董事,並訓練 被告乙○○,讓被告乙○○能瞭解二家公司的運作,以 便能其前往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看顧,衡諸常情,當要 讓被告乙○○瞭解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經炳之業務家內 容,即推外招募會員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否則如何通達到看顧之目的,且 被告壬○○於101年7月12日調查詢問時供稱:「我請乙 ○○當負責人…他知道景賀公司做傳銷的狀況,他沒有 參與業務」(同前他字卷㈢第442頁)及於101年7月24 日調查詢問時供稱:「這兩家公司都是由我擔任實際負 責人,也都是我在做決策的,乙○○只是擔任名義負責 人,一邊學習公司的業務」(同前他字卷㈤第892頁正 面),足認被告乙○○是知悉景賀公司推廣之「直效行 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及多 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 ④被告乙○○雖未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直效行銷 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金之業務 營運,然其知悉景賀公司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 之獎金制度內容,猶同意擔任景賀公司及集翔公司二家 公司登記負責人,讓被告壬○○等人得以景賀公司名義 對外推廣前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 而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自是對被告壬○○等人之非法經 營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或其他報酬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 行為提供助力,而屬幫助行為。 ⑷被告壬○○雖稱會員除了購買每單位50,000元之產品,每 年需幫集翔公司介紹一位客戶到診所去做15萬元的療程才 可以領取每個月5,000元的車馬補助費,領取12個月,第2 年再介紹一位客戶去做療程,才能繼續領12個月,每月 5,000元的車馬補助費(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㈢第445頁反面、第446頁正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4頁、第485頁),並表示會員如 果沒有介紹任何一位客戶,集翔公司發放到8個月滿,就 不再發放,關於此項約定有與會員簽契約書,會員都知道 (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7頁,102年 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4頁)。惟查, ①集翔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美容醫療一節,此有集翔 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6 頁),且集翔公司雖於101年1月16日已完成設立登記, 然至101年7月12日北機組前往搜索時未開始營業,且被 告壬○○未成立任何一家美容醫學診所或與任何美容醫 學診所簽妥合作契約可供景賀公司會員能夠介紹客戶去 做健康檢查美容醫學及任何療程等情,已據被告壬○○ 自承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445 頁正面、第446頁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㈡第132頁反面,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63頁反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24頁反面),且據被告卯○○、己○○、 證人午○○、酉○○、D○○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7頁正面,卯○○;102年 3 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3頁反面至第95頁 正面,102年6月14日本院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0 頁正反面,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296頁反面至第297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11頁,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61頁正面、第162頁反面,102年6月14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頁正反面,午○○;101年 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4頁反面、第395 頁正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398 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1 頁正面、第132頁正面,酉○○;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㈢第85頁正反面,D○○)。 ②又被告壬○○指集翔公司於景賀公司會員加入之初,已 與景賀公司會員簽訂契約書,約訂需招攬人前去做15萬 元之療程,景賀公司會員才能領取每個月5000元之車馬 補助費,領12個月,是由集翔公司核發,據卷附之契約 書(本院卷㈢第32頁),僅於第五條約定:「報酬約定 辦法如下: ⒈乙方(會員)達成基本業務目標,甲方(景賀公司) 除應給付乙方銷售獎金外,另支付基本勞務津貼每月 計新台幣5000元整,其他執行業務所需雜費由乙方自 行負擔,付款日為每月1、11、21日,自本合約簽訂 日起算30天後的第一個月為發放日。 ⒉乙方如達成基本業務目標,甲方每月再補助『管理津 貼』,經營管理每人每月新台幣-----元整(不含本 身),發放方式同上。 ⒊銷售獎金、經核算上發放方式同上。」, 只是抽象記載「達成基本業務目標」,無被告壬○○所 稱需招攬一人做15萬元醫學療程,才能領取每個月5000 元之車馬補助費,領12個月,第2年另再招攬1人做15萬 元醫學療程,才能繼續領取12個月之文字內容;對此被 告壬○○雖表示是以口頭告訴景賀公司會員(102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4頁反面),然此為 攸關會員之重大權利事項及景賀公司或集翔公司需遵守 之義務,既然有簽訂制式書面契約,上述領取車馬補助 費所需之條件以文字記明並無任何困難之處,僅以口頭 告知,並不合常理,況且扣案之扣押物編號B-29-1 至 B-29-23、B-29-27至B-29-31、B-29-33、B- 29-34之景 賀公司客資料,其中B-29-11(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 10日)、B-29-14(101年1月30日至101年2月10日)、 B-29-15(1012月29日至101年3月9日)、B-29-19(100 年12月22日至101年12月30日)、B-29-22(101年2月13 日至101年2月20日),只有景賀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扣押物編號B-29-10(101年4月3日至101年4月10 日)除會員翁麗雲、徐森田之資料,有景賀公司會員申 請書、繳款單據,及與集翔公司簽訂之契約書,其餘會 員資料只有賀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據,其他扣案之 景賀公司客戶資料,或為有的有附集翔公司與會員簽訂 之契約書,或雖全部有附集翔公司與會員簽訂之契約書 ,然該契約書之二聯均附於內,或所附是會員收執聯, 或整份契約只有會員在乙方欄位簽名,其餘皆空白,及 無集翔公司用印,而且,被告己○○表示,其在景賀公 司推廣業務期間未見過卷附此種格式之集翔公司與會員 所簽訂之契約書(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㈢第93頁反面),被告卯○○亦供稱,其本身沒有簽訂 此份契約書,之前沒有見過集翔公司與會員所簽訂之契 約書,是後來才見到(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㈢第93頁正面),顯然此種格式之契約書是事後對 違反銀行法經營收受存業務之彌縫行為。 ③且, ⒈證人酉○○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10 %-5000元,無需招攬客戶前往做15萬元之療程 ,即可領24個月(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30頁反面、第132頁正面), ⒉證人C○○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車馬補助費,24個月(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㈡第421頁反面、第422頁), ⒊證人辰○○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車馬補助費,24個月(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70頁反面、第171頁正面,101年7月18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68頁,101年7月18日偵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80頁), ⒋證人D○○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車馬補助費,24個月,不用另外再找投資人,景賀公 司雖有表示會員領取車馬補助費領到第9個月後必須 至少推薦1個月去醫美中心做療程,沒多穿就取消此 項限制條件(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 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 ⒌證人丙○○證述,成為實球會員,每個月可領10%- 5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24個月,沒有附條件,時間 到了就去領,與集翔公司簽訂的契約書,一開始參加 時並沒有簽訂,是事後景賀公司行政人員要其補簽, 其不瞭解契約書約定「基本業務」之意思為何(102 年7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23頁正面、第 24頁反面), ⒍證人寅○○證述,成為實球會員,每個月可領10%- 5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24個月,無需推銷景賀公司 產品,沒有附加條件,有關醫美部分則是指會員原領 取之車馬費改為健檢卷可前往美容中心或美容診所美 容、保養,與集翔公司簽訂的契約書,是公司人員要 其簽署,對簽訂契約書之用意為何,並不清楚(102 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1頁正面至第 114頁正面), ⒎證人林佳貞證述,繳交50000元成為景賀公司實球會 員,每個月可領取5000元之車馬補助費,沒有附加條 件,也沒有印象必須1年招攬1人前去醫美中心做療程 才能領取車馬補助費(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16頁反面、第117頁正面), ⒏證人G○○證述,繳交50000元成為景賀公司實球會 員,每個月可領取5000元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 月,無需推銷醫美即可領取(102年6月14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㈥第11頁反面、第12頁正面、第13頁反 面), ⒐同案被告宇○○表示,就是投資50000元成為景賀公 司實球會員,每個月可領10%-5000元車馬補助費, 可領24個月(102年6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 第8頁正反面、第9頁正面)。 ④被告壬○○供述,景賀公司現場組織行銷及獎金制度的 廣告文宣(DM)原是被告己○○所制作,後來景賀公司 按照被告己○○制作之內容製作DM發給會員(101年7月 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01頁),而北機組調 查員於101年7月12日前往臺北市○○街○段○○○號9樓景 賀公司搜索時現場查扣扣押物編號B-31-1「直效行銷拓 展計劃」及B-31-4「組織行銷推廣計劃」彩色印刷文宣 各一疊,「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彩色文宣即明表記載「 入會費500元(管網費),購物金50,000元,每月/每人 - 車馬補助費:NT$5,000元/月×24個月=NT$120,000 元」,完全無被告壬○○所指每年需介紹1人至醫美學 中心或醫美中心做15萬元之療程,才可領5,000元12個 月,第2年再介紹1名才可繼續領12個之文字記載。 ⑤此外,被告壬○○另稱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時均有告 知加入會員需介紹1人至醫美學中心或醫美中心做15萬 元之療程,才可領5,000元車馬補助費,後來發現會員 皆未介紹他人去做療程,因此在101年3、4月時,通知 會員第9個月以後將車馬補助費改為健檢卷(102年2月1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75頁正反面,102年3月1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4頁),惟據景賀公司公 告內容:「自101年9月1日起,集翔公司之醫美天使車 馬費調整為18個月,另送高科技高倍微電腦健檢券一張 ,另管理津貼調整為壹仟元,18個月」,此有公告可稽 (扣押物編號B-20-3第5頁),不僅與被告壬○○上開 所述不符,同樣未提到會員需介紹人去醫學中心、醫美 中心去做15萬元療程才可以領每月5,000元車馬補助費 之內容。 ㈨綜上所述,被告己○○、卯○○、乙○○之辯解皆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己○○、卯○○、乙○○此 部分犯行均認定,其四人與被告景賀公司,均應依法論科 。 貳、永愛公司部分 一、被告己○○、癸○○、宙○○均否認此部分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犯行,其等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 ①永愛公司的被告癸○○、宙○○請其幫忙,仿照景賀公司 的制度,就是報備傳銷,推廣傳銷,柏氏公司是被告癸○ ○,供應產品給永愛公司,沒有連續24個月的車馬費及介 紹費,其他的就是向公平會報備傳銷,其自101 年4月中 以後就沒有參與永愛公司的傳銷事業,101年4月中旬以後 到6月30日這部分其不清楚(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 ,本院卷㈠第61頁反面、第62頁正面); ②其在永愛公司擔任執行長只是職稱,與永愛公司間沒有任 何的僱用關係,此由在永愛公司人事資料表沒有其資料、 也沒有執行長聘任書、勞健保及執行解任書即明,是被告 癸○○主動找其從事傳銷,其本身在盛麗公司從事傳銷, 沒有必要找被告癸○○另組傳銷公司,又其與柏氏生技公 司沒有任何關係,如何決定返利的錢要如何發放(101年 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1頁、第114頁 正面); ③當初被告癸○○、宙○○均表示發放車馬費給業務員部分 有把握,就是一方面開傳銷公司吸引會員,一方面有傳統 公司發放業務獎金,二家公司財務完全獨立,其認知這樣 是沒有問題,後來發現沒有獨立財務,才去檢舉其等違反 銀行法,其只是純粹受被告癸○○等人委託在傳銷部分招 募會員(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1頁) ; ④柏氏生技公司的車馬費是被告癸○○、宙○○決定,傳銷 制度是完成比照景賀公司的傳銷制度,只是金額改,也有 跟公平會報備(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㈠第114頁正面); ⑤被告己○○不是永愛公司、柏氏生技實際負責人,被告癸 ○○亦坦認其為這兩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而返利制度不 是被告己○○設計,2012年1月31日會議時被告己○○只 是規劃獎金清算,當時沒有返利制度,2012年2月1日,被 告宙○○堅持,被告己○○才引進,到了第三次會議,被 告癸○○說永恆公司配合永愛公司計劃,2月6日第四次會 議,被告宙○○提出制度設計,所以返利制度確實是被告 宙○○、癸○○決定實施,被告己○○無與其二人有犯意 聯絡,且被告癸○○一再表示將被告己○○的會員資格開 除,益證被告己○○未與其等有犯意聯絡,沒有得到任何 利益(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4頁反面 ,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22頁至第224頁,辯護人 )。 ⑥本案所涉並非「返利制度」,會員每月領取車馬費,仍須 貢獻勞務,與保險業務員無異,公司與會員間皆有簽訂約 聘契約,即公司聘雇會員,推廣業務,即給付車馬費,而 業務推展並非月月皆順利般企業亦有試用期,無可期待一 約聘,即有業績,故性質上乃勞動契約,非謂須達一定業 務目標,非收受存款,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之行為 (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26頁、第227頁)。 ㈡被告癸○○及其辯護人 ①當初是丙○○找其等前往景賀公司向景賀公司執行長被告 己○○介紹柏氏生技公司的產品,被告己○○因為柏氏生 技公司有研發十幾年的好產品,鼓勵其成立傳銷公司推廣 柏氏生技公司產品,並計劃由其、被告宙○○、己○○、 未○○、天○○合資成立傳銷公司,因被告己○○、未○ ○、天○○沒錢,即由其與被告宙○○出資成立永愛公司 (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正 反面); ②沒有吸金行為;有說要發放每個月3000元,獎金制度都是 己○○設計,由天○○向公平會報備,組織傳銷部分其等 不懂,就倚賴被告己○○、同案被告宇○○及天○○,關 於發放3000元部分有與會員簽訂業務合約,是要推廣產品 做業績,但合約沒有定的很詳細,後來發覺會員都認為不 必做業績,推廣柏氏公司產品,即可領取車馬費,其覺得 己○○沒有做好教育訓練,不夠負責,因而將被告己○○ 解僱,其很堅決一定要有做業績才發獎金、勞務費,被告 己○○認為得難推廣就離開,會員都不願意推廣業務一直 要領獎金,其等就退費(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㈠第114頁反面至第115頁正面), ③關於股條部分,上線會員領走很多獎金,下線會員又要求 退費,錢都被退光,公司沒有錢了,其要求會員留下來, 當時柏氏生技公司將要上市櫃,留下來不辦理退費之會員 柏氏生技公司上市櫃後,可以分到股權,才將柏氏公司股 權分給會員,而不是以股權招攬會員,是為了彌補先前的 錯誤(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6 頁正面)。 ④其從來沒有說不要業績,其有定業績,會員來上課總要發 車馬費,讓他們吃公司的產品吃出心得,柏氏生技公司有 這麼多的好產品,永愛公司的會員都成為柏氏生技公司的 產品的愛用者,都成為經銷商、業務員,推廣柏氏生技公 司產品,這樣是會大成功的(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㈥第153頁正面); ⑤被告癸○○、宙○○為推廣柏氏生技公司產品,由柏氏公 司與永愛公司會員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約定永愛公 司會員須達基本業務目標,柏氏生技公司才支付每月3000 元報酬(101年11月7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㈠125頁); ⑥柏氏生技公司自始自終即要求會員必須達成基本業務目標 ,而非無條件、在無任何業績情形下,即可領取報酬3000 元,開始發放2個月車馬費,實因考慮會員須要時間育訓 練、體驗產品,絕非柏氏生技公司之制度為無條件發放24 個月車馬費,因被告己○○推廣公司業務時,對外表示只 要加入成為永愛公司,與柏氏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 書即可每月領取3000元,與公司實際制度不符,故主動告 知會員不再發放每月3000元,及接受會員辦理退會,退會 金額高達800多萬元;因公司無法接受被告己○○等對外 宣稱只要加入永愛公司會員即可領取3000元,故將被告己 ○○開除(101年11月7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㈠125頁; 102年9月3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㈥第173頁176頁); ⑦永愛公司於2月底籌備會議,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即已經明確經由天○○擬定,明確約定:永愛 公司會員必順達成基本業務目標,始可領取3000元車馬費 ,永愛公司當時剛剛籌備設立,有關「業務人員約聘契約 書」及「業務推廣計劃」仍來不及印刷,故在與永愛公司 會員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時,均以影印合約方式 簽約,柏氏公司承辦人員於簽約同時亦會提示永愛會員參 考,嗣後因柏氏公司將「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及「業務 推廣計劃」委由印刷廠印製,再加以有會員陸續向公司表 示不需要績,即可每月領取3000元,柏氏公司始會將「業 務推廣計劃」改印製在「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以 避免不必要爭議,此均有證人天○○、戌○○之證詞足證 (102年9月3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168頁、第 170 頁至第173頁); ⑦永愛公司之會員,需繳交30000元取得一套柏氏生技公司 提供之健康食品,該套組健康食品共計市價30000元,此 有健康食品套組之售價資料可稽(被證九),由此可知永 愛公司會員繳納30000元,實與所收受之健康食品價值相 當,顯見系爭會員所繳納之30000元,主要作為商品之使 用價值或交換價值之對價甚明,從而被告癸○○、宙○○ 絕無利用佯稱財賣虛擬商品做為媒介手段,進而吸引參加 人以進入組織領取獎金為主要目的,遂行商品虛化之行為 ,如此即不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構成 要件(103年1月21日刑事補充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25 頁至第29頁)。 ㈢被告宙○○及其辯護人 ①其是投資永愛公司及柏氏生技公司,柏氏生技公司有十幾 年優良歷史,研發的產品優良,永愛公司是銷售產品的公 司,其對傳銷制度全然不懂,並清楚告知一定要有業績柏 氏公司才會發放勞務費,且被告己○○、天○○告知永愛 公司已經核備完成,其認為應該沒有問題(101年11月7日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反面); ②其認同柏氏生技公司的產品,也認同被告癸○○的操守, 才成為公司股東,一開始其即明白的告知被告己○○每月 個3000元領24個月,必須每個月要賣柏氏生技公司的產品 3500元到5500元以上,也因為柏氏公司產品很好,很多會 員都留下來,因為會員經被告己○○告知而前來永愛公司 鬧,不得已的情況下才發放車馬費,但是會員們承諾業績 會後補(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 116 頁正面); ③永愛公司是行銷公司,向柏氏公司採購產品,永愛公司並 向公平會核備完成,會員大部分是永愛公司招攬,柏氏最 主要是做業務人員的約聘作業,銷售柏氏公司產品有業績 才發勞務費(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 第116頁反面) ④其是投資專業經理人,投資柏氏生技公司是看到18年來研 發製造生產,所有的產品幾乎和人類、土地、土壤非常有 關係,被告己○○告知可以將柏氏生技的產品賣得很好, 站在柏氏生技公司立場希望將產品推廣出去,就成立永愛 公司,其也清楚告知被告己○○、同案被告宇○○,永愛 公司部分要經公平會通過,不違規不違法,柏氏生技公司 部分,一定要推廣產品才可以領取勞務費,而且一開始, 永愛公司的會員與永愛公司簽訂合約,同時也與柏氏生技 公司簽訂勞務契約,已經很清楚告知會員一定要有業績, 但不知道被告己○○、同案被告宇○○如何去告知其他會 員,柏氏生技公司發了2次發覺不對停止再發,造成會員 的不諒解,其等為善盡企業責任,補償會員的損失,就損 失自己的股票補償他們(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㈥第153頁反面); 二、經查, ㈠⑴被告宙○○於97年5月8日出資設立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即是被告宙○○,公司地址與柏氏生技公司 、柏氏國際公司同址,在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 5,登記營業項目為①投資顧問業,②管理顧問業,③國 際貿易業,④其他顧問服務業,⑤智慧財產業,⑥農、林 、漁、牧顧問業,⑦食品顧問業,⑧仲介服務業,⑨日常 用品批發業,⑩化粧品批發業,⑪礦石批發業,⑫農產品 零售業,⑬電子材料零售業,⑭動物用藥品批發業,⑮環 境用藥批發業,⑯電器批發業,⑰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 批發業,⑱電信器材批發業,⑲電子材料批發業,⑳電子 零售業,㉑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㉒電信器材零 售業,㉓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㉔有線通信機械器 材製造業,㉕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㉖電子零組件製 造業,㉗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㉘產品設計業,㉙除 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已據被告 宙○○陳述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401頁反面),並有能翔公司基本資料可稽(同前他字 卷㈠第49頁)。 ⑵被告癸○○於88年、89年間與朋友合資經營威今基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從事健康食品的研發及生 產,基因檢測及幹細胞研究,90年前後與友人成立生寶臍 帶血銀行,辭威今公司負責人職務,於94年12月15日出資 設立柏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董事長為被告癸○○, 董事為游建昌、游典穎,監察人為游麗雲,公司地址在新 北市○○區○○○路○○巷○號1樓,登記營業項目為生物技 術服務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 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於96年7月26日又出資設立柏氏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董事長為被告癸○○,董事為 廖明進、呂方明,監察人為黃火旺,公司地址在新北市○ ○區○○路○○○號7樓之5,登記營業項目為除許可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嗣遷址至新北市○○區 ○○○路○○巷○號,與柏氏國際公司同址,於96年8月31日 公司完成變更登記,二家公司均由被告癸○○作決策與負 責營運及財務,實際營業項主要是健康食品的研發、代工 、銷售,與農業有關的土壤化劑的研發、代工,另外還有 生產養豬用的飼料添加劑,主要供應對象是台糖公司及其 他養豬戶等情,已據被告癸○○供明在卷(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卷3665號卷㈢第490頁反面),並 有柏氏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101年度偵字 第15467號卷第151頁)、柏氏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柏氏公司設立登記表、柏氏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50頁)、公司設 立登記表可稽。 ⑶被告癸○○經教會朋友介紹認識能翔公司董事長被告宙○ ○,其因經營柏氏生技公司、柏氏國際公司需用資金,向 宙○○尋求協助,被告宙○○每月幫柏氏生技公司墊付新 臺幣一、二十萬元,被告癸○○並向被告宙○○借能翔公 司營業處銷售產品,柏氏生技公司及柏氏國際公司辦公處 所則遷至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5之情形,已據 被告癸○○、宙○○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3頁反面,癸○○;101年7月 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14頁,宙○○)。 ⑷101年1月間,同案被告壬○○經營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 業需行銷之健康食品,景賀公司會員丙○○因而介紹教會 朋友即柏氏生技公司負責人被告癸○○前往景賀公司做簡 報介紹商品,乃與在景賀公司負責推廣業務之被告己○○ 接觸,經被告己○○介紹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吸收資金之返 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及遊說另成立直銷公 司套用景賀公司行銷方式招募會員以推廣柏氏生技公司之 健康食品及收取資金,被告癸○○乃邀被告宙○○與被告 己○○合作,商議共同出資成立永愛實業有限公司,並由 被告己○○參照景賀公司之返利行銷手法及多層次組織獎 金制度,規劃新成立公司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制度之 情形,已據被告己○○、癸○○、宙○○供述甚詳(101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頁,己○○;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491頁,101年7月 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16頁,101年7月20日偵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38頁,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 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反面,癸○○;101年7月23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44頁,宙○○;102年3月 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77頁正反面,戊○○) 。 ⑸101年3月6日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登記董 事長為林傑文,董事為被告宙○○、未○○,公司地址在 臺北市○○○路○○○號16樓之6,登記營業項目為動物用樂 零售業、無店面零售業、其他綜合零售業、國際貿易業及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惟被告 己○○資金未到位,由被告癸○○自行繳交,嗣董事未○ ○辭董事職務,101年6月2日完成變更登記,已據被告癸 ○○、宙○○陳明在卷(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838頁;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401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415頁、第416頁,101年7月2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843頁、第844頁,宙○○),並有永愛實業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同前他字卷㈠第34頁 至第38頁)、變更登記表可稽。而林傑文是被告癸○○的 弟弟,未○○是被告己○○之女友,雖分別登記為永愛公 司董事長及董事,二人未參與永愛公司營運及業務,實際 負責人是被告癸○○,並由被告癸○○、宙○○二人共同 決策營運一節,亦據被告己○○、癸○○、宙○○、證人 辛○○陳述甚詳(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764頁,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㈢第491頁正反面,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 第7172號卷第23頁反面,癸○○;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㈣第683頁)。 ⑹被告癸○○、宙○○出資成立永愛公司之目的即為經營多 層次傳銷組織事業招募會員,並於101年3月21日向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亦據被告己○○、癸○○、宙○○ 供述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 頁,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 1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15頁,癸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01頁反 面,宙○○),被告己○○並表示:「永愛公司的返利制 度及傳銷獎金制度,也是我仿照盛麗及景賀公司制度規劃 …癸○○及宙○○也知道如果以永愛公司名義收受會員資 金再返利給會員一定會違反銀行法規定的,所以就比照景 賀公司以集翔公司返利給會員的模式,原本要用『永恆』 公司名義給永愛公司會員,癸○○找了會計師及律師的結 果,就定案以柏氏公司的名義來返利給永愛公司會員」(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頁反面;同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83頁、第784頁),被告癸 ○○亦稱:「…永愛公司以柏氏公司的名義來返利給會員 ,也是己○○建議,他後來也有跟我講,以這種方式來發 放獎金才不會有銀行法的問題…」(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 ⑺永愛公司經營多層次傳銷招募會員而行銷之商品套組,蔘 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 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由 柏氏生技公司出售與永愛公司,成本總計6,000元、7,000 元,柏氏生技公司再以每套組19,500元賣給永愛公司,前 開產品是由柏氏生技公司研發,101年2月、3月間轉給新 北市○○區○○路凱瑞生物科技公司代工之情形,已據被 告癸○○、宙○○、證人甲○○、辛○○陳述甚詳(101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第493 頁反面、第494頁正面,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 他字第7172號卷第25頁反面,癸○○;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6頁反面,宙○○;101年7 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0頁反面至第631頁反 面,第632 頁反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㈣第684頁,甲○○;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㈣第660 頁正反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㈣第682 頁,辛○○)。證人甲○○並證稱,永愛公司 向柏氏生技公司買進之前開套組商品,如不含研發的費用 ,生產的成本是1000元以內(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面)。 ㈡自101年2月上旬起,被告己○○、宙○○及已參加會員招攬 不特定人前來臺北市○○○路○段○○號23樓之4(後遷至16樓 之6)永愛公司及其他處所參加被告己○○所主持、不拘形 式之說明會,由被告己○○解說永愛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 組織獎金制度,及發放永愛公司所印製之「柏氏」業務人員 獎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文宣資料,被告癸○ ○解說介紹行銷之健康食品及柏氏生技公司背景,向不特定 人推廣永愛公司之行銷模式與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招募永 愛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發展下線組織;而會員之加 入條件及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⑴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每一個單位繳交30,000元購物金,為實球,取得柏氏生技 公司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 、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 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之行銷商品,取得一個經 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簽訂會員申請書,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參 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員申請書,為,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為 虛球。 ⑵獎金之計算方式, ①「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即可領每月3,000 元之酬勞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72,000元,二年後即 可領回原本3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42,000元;而 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介紹費900元,亦可領取24 個月,共21,600元。每10日領1次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 ,永愛公司請兆豐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 如未提供銀行帳號,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②「永愛」組織行銷獎金 ⒈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即可領取購物金30,000元10%之消費分紅獎金3000 元,1次。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 招募2名會員,即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 員為1碰,1碰1,500元,期結封頂150,000元,無限代組 織對碰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 %=750元, 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NT1,500元×10 %=150元, ⒋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1,500元,消費分紅3,0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輔導獎 金1,500元×50%×2=1,5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4=6,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4×50%=3,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20%×4=1,200 ,總共10,2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8=12,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8×50%=6,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總 共22,8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6=24,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6×50%= 12,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6×10%= 2,400元,總共4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32=48,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32×50%= 24,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32×10%= 4,800元,總共96,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64=96,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64×50%= 48,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64×10%= 9,600元,總共192,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28=15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28×50%= 96,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10%= 19,200元,總共342,000元,無消費分紅。 ③每週結算核發,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永愛公司請兆豐 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如未提供銀行帳號 ,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自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5月1日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 止,有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郭俊德等人參加成為永愛 公司會員,及其各投入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之金額, ,共計招募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 所示517名會員(不含僅 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48人,565人-48人=517人), 收取如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 所示資金40,314,500元(不 含虛球之管網費118,000元,40, 432,500元-118,000元= 40,314,500元)之情形,已據被告己○○、癸○○、宙○○ 、同案被告宇○○、證人甲○○、辛○○、戌○○、丑○○ 、戊○○、H○○、F○○、E○○、申○○、A○○、地 ○○、丙○○、巳○○陳述甚詳(①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535頁,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764頁正反面,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㈤第783 頁,己○○;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㈢第491頁反面至493頁反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715頁、第516頁,102年7月20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5頁,102年7月20日偵查筆錄,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2頁,癸○○;③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02頁正反面,101年7月23日偵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72頁,宙○○;④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5頁正面至第526頁正面,101 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11頁正反面,101年7 月25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26頁至第928頁,宇○○ ;⑤101 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正反面 、第632 頁反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 685頁,101年8月21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 第113頁至第123頁反面,甲○○;⑥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㈣第660頁正面至第662頁正面,101年7月18日 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82頁,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㈢第160頁正反面,辛○○;⑦102年3月1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46頁正反面、第149頁反面,戌 ○○;⑧101年7月6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第2 頁、第3頁,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71頁 反面至第173頁,丑○○;⑨101年7月6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他字第7172號第2頁、第3頁,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75頁正反面,戊○○;⑩101年7月3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41頁反面至第 43頁正面, 101年7 月3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8頁,102年 3月22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8頁反面、第41頁反面、第43 頁正面,H○○;⑪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 第71頁正反面、第72頁反面、第73頁正面,101年7月30日調 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84頁反面至第85頁反面 ,101 年7月3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9頁,F○○; ⑫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9頁、第36頁反 面,E○○;⑬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60 頁正反面、第65頁反面、第70頁正面,申○○;⑭102年3月 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正面、第 51頁反面,A○○;⑮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㈣第44頁正面正反面、第46頁正面、第48頁反面、第49頁正 面,地○○;⑯101年 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315頁正面至第316頁反面、第316頁反面至第318頁反面, 101年7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49頁、第350頁 ,丙○○;⑰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第55頁正反面,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 7172號第55頁58頁,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 第157頁反面,巳○○)。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丑○○柏氏生技繳款單影本2張(101.03.28推薦人:丑○ ○;101.03.09推薦人:宇○○,收款人均為癸○○)(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2頁), ②永愛國際事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表(查詢 範圍(業績日期):12/03/01-12/06/05)(101年度他字 第7172號卷第13頁), ③戊○○12/03/01-12/05/31獎金總表(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卷第15頁、第16頁), ④扣押物編號A-23-2 ⒈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巳○○), ⒉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資產負債 表, ⒊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 資產負債表(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8頁反面至第 32頁反面), ⑤甲○○101年8月17日發予調查官「永愛公司」會員資料之 電子郵件及檢附之⒈按會員投資時間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 資料,⒉按會員名字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資料(101年度 偵字第16984號卷第94頁至第110頁), ⑥甲○○101年8月21日偵訊時庭呈之「永愛公司」會員明細 (依投資時間排序)(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15頁至 第124頁), ⑦公司背景介紹(柏氏生計、永愛實業公司)(101年度他 字第3665號卷㈠第1頁、第55頁至第56頁), ⑧「永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同前他字卷㈠第 2頁), ⑨「永恆」:傳統」、「永愛」:組織行銷」、「傳統-獎 金預估表」、「組織行銷-獎金預估表」文宣資料影本( 同前他字卷㈠第9頁至第11頁), ⑩柏氏公司、永愛公司之獎金制度文宣資料(同前他字卷㈠ 第62頁至第64頁), ⑪永愛現金流組織行銷系統(同前他字卷㈡第256頁), ⑫永愛公司-會員加入資格/獎金制度(同前他字卷㈡第322 頁反面), ⑬永愛公司12/02/01-12/03/18獎金明細表、12/3/1-12/6/ 14安置組織樹枝圖、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同前他字卷㈡第 324頁至第326頁), ⑭對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秀英12/03/01-12/05/06 獎金總表、永愛公司空白組織表(同前他字卷㈡第327頁 正面), ⑮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公司」會員資料(同前他字卷㈢ 第557頁至第566頁), ⑯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永愛公司)(同前他字卷㈣ 第636頁至第645頁), 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27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 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 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城中 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 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⑲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公司總分類帳影本,⒈永愛公司實 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⒉101年4月出貨明細查詢(本院卷 ㈤第81頁至第89頁), ⑳扣押物編號A-02:永愛公司會員繳款明細(本院卷㈤第92 頁), ㉑扣押物編號A-03-1:會員申請書(申請人:E○○)及統 一發票(未蓋統一發票章)(本院卷㈤第103頁、第104頁 ), ㉒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⒈4/23組織獎金發放, ⒉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 ⒊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23日發放明細, ⒋2012年3月12日獎金發放簽收表(本院卷㈤第116頁至第 121頁), ㉓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A-02「台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⒉扣押物編號A-03-1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101年2月份) , ⒊扣押物編號A-03-2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⒋扣押物編號A-03-3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⒌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1本, ⒍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本, ⒎扣押物編號A-0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 本, ⒏扣押物編號A-1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資文宣資料, ⒐扣押物編號A-11-5:組織圖資料, ⒑ 扣押物編號A-11-11:永愛收入明細查詢、全國獎金總 表等資料, ⒒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1本, ⒓扣押物編號A-23-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 表, ⒔扣押物編號A-2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 表, ⒕扣押物編號A-24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1本, ⒖扣押物編號A-25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3/01-1 2/05/22獎金明細表1本, ⒗扣押物編號A-26組織獎金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 18日), ⒘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資料1本, ⒙扣押物編號A-35-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⒚扣押物編號A-35-5: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㈢因被告己○○規劃設計之勞務費、介紹費及傳銷組織獎金發 放,及柏氏生技公司產品銷售不如預期,101年4月間,永愛 公司收取會員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入帳後不久即經提領出 支付前開費用、獎金,致永愛公司、柏氏公司之財務發生困 難,被告癸○○、宙○○遂與被告己○○檢討修正原先制度 ,被告癸○○、宙○○為免財務繼續惡化,因而先後修正「 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將 每月允諾3000元,可領24個月之勞務費,改為須每月達成1 定業績始可領取,經會員嚴重抗議,同意無業績仍可領取, 惟於101年5月間起,勞務費之現金發放改為,101年2月10日 至101年4月30日加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2 張 ,101年5月1日加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1張股 票,不同意之會員則辦理退會,獎金制度亦取消消費分紅, 對領取輔導獎金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 之條件,申購單位限制3個單,推薦權限於第1個單位等,修 正情形如下: ⑴於101年4月25日公告柏氏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 ①介紹費,由原先介紹1人可領取每月900元,24個月,修 正為領1次3000元。原先加入會員領足3000元即不再發 放。 ②業務契約一年一簽,詳閱業務推廣計劃和獎勵辦法(每 一業務員,基本業績目標每月須達3500元以上,未達業 績目標,不予發放,達成業績目標如發獎。前三個月為 訓練期未達成業務目標,示須扣薪)。 ③勞務費,業務人每月約3000元左右;經銷商約6000元; 區域經銷商約9000元。 ④⒈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每月可領取 勞務費3000元,24個月部分,可轉換成為柏氏生技公 司股東,股票2張。 ⒉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取12個 月勞務費, ⒊101年8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8個月 , ⒋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6個月 , ⑤可成為柏氏公司股東。 ⑵於101年4月29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新版 ①101年5月起新制如下 會員加入購買產品繳交500元管網費,及每單位31,000 元(現金優待30,000元)購物金,取得一個經營權,每 人限制最多3個單位。 ②獎金制度, ⒈推薦獎金,推薦1人可得購物金10%(3000元),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1碰1500元,每期封頂15000元,無 限代組織對碰。大邊未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 直接推薦1人可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 NT1,500元×50%=750元, 直接推薦3人可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5人可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8人可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 NT1,500元×10 %=150元, ⒋獎金發放:期結,半月發。 ⒌每月固定四期,1-7第一期,8-15為第二期,16-22日 為第三期,23-月底為第四期。 ⒍每月1-15日之獎金,次月5日發放,16-月底之獎金, 次月20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一個 工作日。 上述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取消「消費分紅」,並對領 取輔導獎金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 之條件。 ⑶101年4月30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有關「多單位推薦 權處理辦法」,自101年5月1日起,限制只有第1單位有 推薦權, 被告己○○因反對前開修正,且其傳銷組織獎金遭被告癸 ○○停止發放,因而於101年5月1日離開永愛公司傳銷組 織事業; ⑷101年5月31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共同發通知予各 會員,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會員可取得1組貨品、2張 有價證券(每張價值36000元),若有會員不想擁有股 票,可換取等值產品。 ③101年7月1日起,非會員及會員,欲購買柏氏有價證券 ,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⑸101年6月1日柏氏生技公司公告柏氏經營辦法,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永愛的會員可取得1組柏 氏貨品、1張有價證券。 ③如欲加購柏氏有價證券,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⑹101年6月15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通知會員,內容 :「 ①柏氏, ⒈1組等值的產品或1張有價證券到101年6月30日止, 成為柏氏加盟商。 ⒉101年7月1日起,有價證券須另外購買,向公司登記 、洽詢,成為柏氏加盟商。 ②永愛, 加入1單30,000元,管網費500元,可取得推薦獎金20 %(6,000元),等值商品的產品1組」; 已據被告己○○、癸○○、巳○○、甲○○供述甚詳(101 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5頁正面,己○○;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第 494頁反面,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卷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㈣第80頁反面,癸○○;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正面, 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8頁, 102年 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55頁正面至第 156頁正面,巳○○;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㈣第631頁反面、第632頁反面,甲○○);並有 ①柏氏生技公司101年4月25日「柏氏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 」公告(扣押物編號A-19-3,同前他字卷㈣第635頁)、 柏氏公司「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扣押物編號A-19- 3第3頁), ②永愛公司101年4月29日愛(字)0000000-00號公告「永 愛實業有限公司組織行銷制度(新版)」、永愛公司101 年4月30日愛(字)0000000-00號公告「有關多單位推薦 處理辦法」及永愛公司獎金制度文宣(扣押物編號A-35- 8第2頁至第4頁), ③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101年5月31日柏、永字第10105 31號通知(扣押物編號A-19-3第2頁), ④柏氏生技公司101年6月1日柏字第0000000號公告(扣押 物編號A-19-3第4頁); ⑤柏氏生技公司101年6月15日永字第0000000號、柏氏字第 1010 615號通知函(扣押物編號A-35-5第5頁)可稽。 ㈣自101年5月1月起至101年6月30日止,被告癸○○、宙○○ 以上述修正後制度繼續招攬附表乙編號566號至編號627號所 示廖游美玉等會員加入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 投入附表乙編號566至編號627所示之金額,永愛公司自101 年2月10起至101年6月30日止,共計招募附表乙所示575名會 員(不含僅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52人,627人-52人= 575人),收取如附表乙所示資金44,998,000元(不含虛球 之管網費149,000元,45,147,000元-149,000元=44,998, 000元)之情形,已據被告癸○○、證人甲○○、巳○○陳 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4頁, 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反 面至第26頁反面,癸○○;101年8月21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3頁、第14頁,甲○○;101年7月20 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 正面,巳○○),與下列證據可證, ①扣押物編號A-23-2 ⒈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資產負債 表, ⒉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 資產負債表(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30頁正面至第 32頁反面), ②甲○○101年8月17日發予調查官「永愛公司」會員資料之 電子郵件及檢附之⒈按會員投資時間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 資料,⒉按會員名字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資料(101年度 偵字第16984號卷第94頁至第110頁), ③甲○○101年8月21日偵訊時庭呈之「永愛公司」會員明細 (依投資時間排序)(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15頁 至第124頁), ④永愛公司-會員加入資格/獎金制度(同前他字卷㈡第322 頁反面、第323頁正面), ⑤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公司」會員資料(同前他字卷㈢ 第557頁至第566頁), ⑥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永愛公司)(同前他字卷㈣ 第636頁至第645頁), 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27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 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城中 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 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⑨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本院 卷㈤第119頁), ⑩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A-03-2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⒉扣押物編號A-03-3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⒊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1本, ⒋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本, ⒌扣押物編號A-0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 本, ⒍扣押物編號A-1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資文宣資料, ⒎扣押物編號A-11-5:組織圖資料, ⒏扣押物編號A-11-6:退款/請款單資料, ⒐扣押物編號A-11-11:永愛收入明細查詢、全國獎金總 表等資料, ⒑扣押物編號A-12退款邱立宏等人資料1本, ⒒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1本, ⒓扣押物編號A-19-3:柏(字)0000000-00號公告-柏氏 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癸○○, ⒔扣押物編號A-2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5月份出貨 單, ⒕扣押物編號A-21-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6月份出貨 單, ⒖扣押物編號A-21-4:「永愛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出貨單, ⒗扣押物編號A-21-5:「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 月份出貨單, ⒘扣押物編號A-21-6:「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月份出貨單, ⒙扣押物編號A-2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 表, ⒚扣押物編號A-24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1本, ⒛扣押物編號A-25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4/23至 12/04/30獎金明細表1本, 扣押物編號A-3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繳款單1本, 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資料1本, 扣押物編號A-3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1本, 扣押物編號A-35-1:柏氏「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 扣押物編號A-35-2: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 員約聘契約書/委任書, 扣押物編號A-35-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扣押物編號A-35-5: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扣押物編號A-35-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領現 金明細表, 扣押物編號A-35-8: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公告, 扣押物編號A-37獎金制度:永愛制度草稿1本, 扣押物編號A-38柏氏生物科技(股)公司出貨單1本, 扣押物編號A-39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5/23- 12/06/01獎金明細表1本。 ㈤永愛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如係以現金存款、轉帳 、匯款方式,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6日永愛公司完成設 立登記以前,是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 起,則現金存款、轉帳、匯款至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 ,於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後,會 員有以刷卡方式繳交,購物金則為31,000元,其中1,000元 是信用卡服務費,會員如係在永愛公司繳交現金,由被告癸 ○○、證人巳○○、辛○○、高雯娟收取,再交由會計甲○ ○入帳,及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5日以前 )、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起),勞務 費(酬勞費)、介紹費(訓練費)每月10日發放,組織獎金 週結週領,自101年5月起均改為每月領取二次,由辛○○核 對會員資料及電腦檔案資料,再交由甲○○審核,以電腦進 行跑單核算獎金,製作獎金總表、獎金明細表,再依此交進 行請款、及發放獎金,以銀行轉帳、匯款至會員帳戶,或會 員至永愛公司領取現金等情,已據被告己○○、癸○○、宙 ○○、巳○○、甲○○陳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㈤第764頁正反面,己○○;101年7月12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第493頁正面,101 年7 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反面、第 25頁正面,癸○○;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403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16 頁,宙○○;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卷第56頁正面,巳○○;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㈣第630頁反面、第631頁反面至第633頁正面,101年7 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84頁,甲○○;101年7 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61頁正反面、第662頁正 面,辛○○),並有下列證物可稽, ①永愛公司12/02/01-12/03/18獎金明細表、12/3/1-12/6/ 14安置組織樹枝圖、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同前他字卷㈡第 324頁至第326頁), ②對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秀英12/03/01-12/05/06 獎金總表、永愛公司空白組織表(同前他字卷㈡第327頁 正面),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27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 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城中 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 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⑤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本院 卷㈤第119頁), ⑥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公司總分類帳影本,⒈永愛公司實 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⒉101年4月出貨明細查詢(本院卷 ㈤第81頁至第89頁), ⑦扣押物編號A-02:永愛公司會員繳款明細(本院卷㈤第92 頁), ⑧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⒈4/23組織獎金發放, ⒉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 ⒊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23日發放明細, ⒋2012年3月12日獎金發放簽收表(本院卷㈤第116頁至第 121頁), ④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1本, ⒉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本, ⒊扣押物編號A-0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 本, ⒋扣押物編號A-11-6:退款/請款單資料, ⒌扣押物編號A-11-11:永愛收入明細查詢、全國獎金總 表等資料, ⒍扣押物編號A-25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4/23- 12/04/30獎金明細表1本, ⒎扣押物編號A-26組織獎金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 18日), ⒏扣押物編號A-3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繳款單1本, ⒐扣押物編號A-35-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領現 金明細表, ⒑扣押物編號A-39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5/23- 12/06/01獎金明細表1本。 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銀行法第5條之1明定:「本法稱收 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 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 另93年2月4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 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 務者為認定標準;再者,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 法理由,係以78年7月17日立法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 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 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 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 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 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 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 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 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查, ⑴永愛公司及柏氏生技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收受存款業 務,非銀行業者,已如前述,①101年4月30日以前,永愛 公司對外招募多層次傳銷會員,參加者繳交每單位一球之 購物金30, 000元及取得招攬下線會員資格之500元管網費 ,可領取5,000元至7,000元之機能性健康食品,及購物金 10 %消費分紅3,000元,並可自下個月起每月領取3,000 元之勞務費(或稱酬勞費),可領取24個月,即72,000元 ,②101年5月1日以後,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以 前加入之會員,勞務費由現金改為柏氏生技公司股票2張 (2000股),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入之會員, 勞務費由現金改為柏氏生技公司股票1張(1000股),均 詳如前述,當時柏氏生技公司每股價值36元,此已據被告 宙○○陳明在卷(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848頁)。 ⑵永愛會員繳交30000元購物金,永愛公司交付之行銷商品 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 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 ,取得一個經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簽訂 會員申請書,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 金之資格;參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員 申請書,由於永愛公司會員繳交之購物金為30,000元,永 愛公司交付予會員之前開行銷商品套組成本約5,000元至 7,000元,此已據被告癸○○供承在卷(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101年9月10日本院 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54頁),證人甲○○並證稱:「… 不包含研發的費用,光生產的成本是1000元以內…」(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面), 顯然會員繳交購物金30,000元之對價,非取得前開柏氏生 技公司健康食品套組,永愛公司會員即證人戊○○、F○ ○、丙○○均明白表示其等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之目的 是因為每個月3, 000 元之勞務費,可領24個月(102年3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80頁,戊○○;101年7 月30日調查筆錄,101 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84頁反面 、第85頁正面,101年8 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9 頁、第90頁,101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院卷㈣第 72頁反面,F○○;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㈡第350頁,丙○○)。 ⑶①101年4月30日舊制, 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 3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 即可獲取購物金10%消費分紅3,000元,及自次月起, 每個月3,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共72,000 元,除原來繳交30,000元領回外,另又取得42,000元之 報酬,相當繳交30,000元購物金後二年內取回原本及每 年70%利息,相較101年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息不 超過2%,此為公眾週知的事實,高達35倍,顯然不相 當。 ②101年5月1日新制 ⒈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 3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 ,即可獲取柏氏生技公司股票2張,每股36元,相當 72, 000元,於取回原來繳交30,000元外,另又取得 42,000 元價值之股票,即取回原本及每年70%利息 ,顯然不相當。 ⒉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 3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 ,即可獲取柏氏生技公司股票1張,每股36元,相當 36,000元價值,於取回原來繳交30,000元外,另又取 得6,000元價值之股票,即取回原本及每年10%利息 ,相較101年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息不超過2%, 此為公眾週知的事實,高達5倍,顯然不相當。 ⑷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10日至101年6月30日止,以上述支付 24個月勞務費現金,之後改以柏氏公司股票之行銷方式對 外招募會員,共有附表乙所示之會員575人加入(不含僅 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52人,627人-52人=575人) ,收取如附表乙所示資金44,998,000元(不含虛球之管網 費149,000元,45,147,000元-149,000元=44,998,000元 ),已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之向不特定多數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之行為。 ㈦⑴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 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 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 第 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 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 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 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 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 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 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 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 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 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契 約之特徵,乃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 平交易法將之列入規範,其構成要素則為:①須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 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謂平行擴散性);③介紹會 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⑵永愛公司係於101年3月6日完成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具 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所採取行銷模式, ①101年4月30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信 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多繳交1, 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 可自第二個月起每月取得3000元之車馬補助費,共24個 月之外,另繳交500元管網費,取得推薦他人加入組織 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員人數,設計會員是 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 原參加人領取獎金有自身新加入成為實球會員之消費分 紅(或稱紅利回饋)3,000元(虛球會員僅繳交500元管 網費無消費分紅),另推薦1人加入組織可領取推薦獎 金1,500元,共24個月,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第一代) ,除可領取每1名新加入會員之推薦獎金900元24個月, 另可獲取組織獎金1,500元,該二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 推薦二人加入,為2碰(第二代),原參加人可領取第 二代2碰之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及第一代可 領取組織獎金50%,即1,500元×50%×2=1,500元, ②101年5月1日起,會員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 (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多繳交1, 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 ),可取得柏氏生技公司股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 月30日加入可取得2張,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 入可取得1張),另繳交500元管網費,取得推薦他人加 入組織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員人數,設計 會員是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 方式,取消消費分紅,推介1名會員可領取每月900元24 個月之介紹費,改為領取1次3000元,並於 ⒈介紹2人參加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1,500元,及第一 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750元, ⒉推介3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組 織獎金的20%, ⒊推介5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組 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⒋推介8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組 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及第四代 組織獎金的10%, 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此均 已詳如前述;而參加人繳交費名取得會員資格,均填寫賀 公司會員申請書,此有扣押物編號A-03-1、A-03-2、A-03 -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扣押物編號A-23-1、A- 2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可稽,且據扣押 物編號A-37第1頁「永愛制度草稿」內容:「 一、會員資格之取得:會員入會必須購買27000PV以上等 值之商品,可取得推薦並經營的權利,及 四、獎金制度: ⒈推薦獎金,入會訂單業績, ⒉組織獎金,安置組織小邊業績, ⒊輔導獎金,會員可依照直接推薦組織會員所得的組織獎 金比例領取輔導獎金」,而證人E○○表示:「一定要 加入公司的會員才可以買產品」(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卷㈣第32頁),足證永愛公司之參加者,須給付 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 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 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營運方式 是屬多層次傳銷。 ⑶①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 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 參加,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 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 後參加者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 系將致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 足夠人頭加入,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 害者,而發起或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 市場機能,易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 以禁止,此參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②本案永愛公司推薦他人加入永愛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之 獎金制度如下: 《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 ⒈消費分紅,如為有支付30,000元購物金之實球會員, 一加入則可領取30,000元購物金10%之消費分紅,或 稱紅利回饋,自101年5月1日起取消此項消費分紅; 如為僅繳交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則無消費分紅。 ⒉推薦獎金,於推薦1人加入組織時,每個月可領取 900元人事管理津貼,領24個月。 ⒊雙軌制組織獎金,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1,500元,實球另有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 4,500元,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輔導獎 金1,500元×50%×2=1,5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4=6,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4×50%=3,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20%×4=1,200 ,總共10,2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8=12,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8×50%=6,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總 共22,8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6=24,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6×50%= 12,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6×10%= 2,400元,總共4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32=48,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32×50%= 24,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32×10%= 4,800元,總共96,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64=96,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64×50%= 48,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64×10%= 9,600元,總共192,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28=15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28×50%= 96,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10%= 19,200元,總共342,000元,無消費分紅。 《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 ⒈消費分紅,取消。 ⒉推薦獎金,於推薦1人加入組織時,可領取3000元人 事管理津貼,領24個月。 ⒊雙軌制組織獎金, 介紹2人參加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1,500元,及第 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750元, 推介3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 組織獎金的20%, 推介5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 組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推介8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 組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及第 四代組織獎金的10%, 亦均詳如前述,可知不論新舊制,永愛公司會員獎金獲取 額度主要反映在雙邊新進下線會員加入購買產品後,原上 線會員獲取不同金額之獎金,乃下線會員不斷加入,並調 整雙邊下線會員之營業額,為主要收入來源,可獲取之利 益,並非來自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且採直銷雙向制之結 果,將使參加人得藉由雙邊之下線會員營業額配置,甚至 借名購買下線會員之資格,並取得介紹人之地位等方式, 獲取所謂碰對之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無疑將參與直銷體 系之重心,由發展產品經銷之人際網絡轉為射倖投機之安 排人頭,由上揭獎金制度之設計內容以觀,顯使參加人經 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方式獲取利潤,並非以商品買 賣本身謀利,如此一來,縱該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利潤來 源,有少部分來自於銷售商品,仍為法所不許。本件永愛 公司參加人收入主要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 織之不斷擴充,並非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屬法令 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 ⑷①如前所述,永愛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如係以 現金存款、轉帳、匯款方式,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 6日永愛公司完成設立登記以前,是存入富邦柏氏生技 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起,則現金存款、轉帳、匯款 至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或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 ,,於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 後,會員有以刷卡方式繳交,購物金則為31,000元,其 中1,000元是信用卡服務費,會員如係在永愛公司繳交 現金,由被告癸○○、證人巳○○、辛○○、高雯娟收 取,再交由會計甲○○入帳,及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 帳戶(101年3月5日以前)、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 戶(101年3月6日起),而於勞務費、介紹費(101年5 月1日起取消勞務費,介紹費核發1次3000元)、傳銷組 織獎金核發日期,依電腦核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 之獎金轉帳、匯入會員指定之帳戶或由會員前來永愛公 司領取。 ②再據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 27日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 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除 101年3月8日,永愛公司兆豐城中分行帳戶匯入409, 876元(同上卷第16頁),101年3月12日被告癸○○ 自郵局匯入665,000元(同上卷第16頁),101年4月5 日自柏氏生技公司兆豐城中分行匯入10,000,000元 其餘存入款項都是3,000元之倍數加上500元之數額或 30, 000元倍數,顯然是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 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 城中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 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永愛公司帳號****788*帳戶,存入款項大都是 3,000元之倍數,或再加上500元或500欺之倍數,及 聯合信用匯入之款項,永愛公司帳號****787*帳戶 ,除101年5月22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242,500元, 101年5月24日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30,500元,101 年5月25日以公司名義轉帳存入30,000元,101年5月 28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61,500元,101年5月31日以 現金存入15,000元,101年6月11日,面膜貸款存入25 ,000元,101年6月14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30,500元 、1,000元,101年6月19日以公司名義存入70,000元 ,101年6月14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30,500元,其餘 存入款項大都是3,000元之倍數,或再加上500元或 500欺之倍數,及500元,顯然是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 網費。 ③可知,參加會所領取的獎金來自於後參加會員所繳交的 購物金及管網費。 ⑸而且, ①參加人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成為永愛公司之會員,除取得勞務費(或稱報酬費) 每個月3000元24個(101年5月1日起,現金改為取得柏 氏生技公司股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可 取得2張,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入可取得1張 ),並取得柏氏生技公司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 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 盒、益口樂超益菌 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 盒之行銷商品,該套組行銷商品價值成本約5000元至 7000元,此已據被告癸○○供承在卷(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101 年9月10日本 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54頁),證人甲○○並證稱: 「…不包含研發的費用,光生產的成本是1000元以內…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 面),與會員加入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所繳交 之購物金30,000元並不相當,顯然不具對價關係。 ②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10日起開始對外招募會員,前開 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 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 盒之行銷商品,係自101年4月6日起始陸續交付會員, 距會員繳交購物金至領取商品隔1月至4月,此有 ⒈扣押物編號A-21-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4月份出 貨單(內付繳款單,第13頁、第17頁至第304頁、第 307頁、第308頁、第324頁至第333頁), ⒉A-2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5月份出貨單(內付 繳款單,第14頁、第19頁、第22頁至第30頁、第34頁 至第46頁、第51頁至第111頁、第114頁至第124頁、 第130頁至第147頁、第155頁至第159頁、第162頁至 第163頁、第170頁至第174頁、第217頁至第247頁、 第253頁至第272頁、第279頁、第283頁至第289頁、 第291頁、第296頁至第312頁、第317頁至第318頁、 第322頁至325頁、第328頁至第334頁、第343頁至第 349頁、第355頁至第361頁), ⒊A-21-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6月份出貨單(第2頁 至第20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42頁、第45 頁、第46頁、第49頁、第50頁、第52頁、第56頁、第 57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84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 第102頁、第108頁、第1101頁、第114頁、第115頁、 第121頁至第134頁、第138頁至第145頁)可稽。 ③而證人F○○證稱:「我在101年3月加入,但我沒有拿 到產品,因為癸○○說產品還沒有準備好,我在10 1年 5月辦理退貨」(101年8月6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 第15467號卷第89頁;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律錄,本 院卷㈣第72頁反面)。 由上各情,永愛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傳銷之柏氏公司商品 套組顯有虛化。 ⑹至於證人E○○、H○○、地○○、A○○、申○○雖均 表示是因為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健康食品優良,才會加入 成為永愛公司會員,證人E○○並表示會員價比較便宜, 而證人H○○則表示有介紹人,純粹自行食用(102年3月 22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7頁、第40頁,E○○ ;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9頁正面至第 40頁正面,H○○;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㈣第46頁反面、第47頁正面,地○○;102年3月22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51頁正面、第52頁正面,A○○; 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63頁反面),惟 , ①申○○於101年2月22日申購2個單位,永愛公司於101年 4月16日、17日始出貨給申○○(扣押物編號A-21-1第 38頁、第84頁), ②E○○於101年2月20日申購1個單位,永愛公司於101年 4月20日始出貨給E○○(扣押物編號A-21-1第38頁、 第128頁、第129頁), ③地○○於101年3月30日申購4個單位,只交付1單位之管 網費500元,永愛公司於101年4月25日出貨1套組給地○ ○(扣押物編號A-21-1第238頁至第241頁),於101年5 月10日、5月30日各出貨1套組給地○○(扣押物編號 A-21-2 第134頁、第347頁) ④A○○101年3月8日申購3個單位、101年3月28日申購3 個單位,永愛公司於101年5月3日始出貨給A○○5套組 (扣押物編號A-21-2第35頁、第36頁),於101年6月5 日又出貨1套組給A○○(扣押物編號A-21-3第36頁) , ⑤H○○於101年4月20日推薦周月英成為會員申購3組, 永愛公司於101年5月3日出貨給周月英,101年5月11日 推薦戴秀芬成為會員申購1組,於101年5月11日由H○ ○代為領貨,於101年5月18日推薦陳麗香成為會員申購 1組(扣押物編號A-21-2第47頁、第48頁、第150頁、第 151頁、第160頁、第161頁),本人則於101年3月5日及 101年4月30日各申購1組,永愛公司於101年5月22日出 貨給H○○(扣押物編號A-21-2第207頁至第209頁; 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17頁、第123頁), 由上可知,申○○等人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於繳交購 物金後,均遲於2個月左右始取得前開柏氏生技公司之健 康食品套組,顯與其等所述因為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前開 健康食品優良而購買食用之目的顯然有違,而且,如果單 純只是申購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健康食品為能享有會員優 待折扣,只需申購1個單位並繳交管網費即可取得永愛會 員資格,而能以會員資格申購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健康食 品享有會員優待折扣,根本無庸購買1個以上單位,然申 ○○、地○○、A○○、H○○均申購2個以上單位,且 5位均有推介他人成為下線會員,領取組織獎金,此有獎 金發放資料可稽(扣押物編號A-21),其中E○○於101 年5月4日可領取之組織獎金高達130,275元(扣押物編號 A-21,第28頁),顯然其等加入非在於單純取得前開行銷 商品至明。 ⑺綜上,永愛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推出之「組織行銷推廣計 劃」其運作模式係由欲加入之投資人給付一定之代價而成 為其投資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該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推薦獎金 、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經濟利益,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 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 ,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 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前揭投資款及手續費等費用, 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 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既 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 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 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發展 ,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組織行銷推 廣計劃」之運作,非但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稱之多 層次傳銷行為,並已違反該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 ⑻至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報備僅 是從事傳銷活動前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事業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以 免責,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於101 年6月29日所為之重要訊息公告可參,是依上揭說明,景 賀公司所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依被告己○○、癸○ ○、宙○○所述已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並非因此即屬 合法。 ㈧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 主張無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惟查, ⑴被告己○○、癸○○、宙○○與張育崟(即天○○)先後 召開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對於「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 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均有討論,各次會議內容如下: ①2012年1月3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 銷公司的規劃」,討論主題有 ⒈公司成立, 名稱,經表決以永愛為公司名稱, 資本額,第一階段500萬元登記, 董監事名單,提議由被告己○○擔任,另二名董事 為張育崟、被告宙○○,監察人為張幸澤, 營業地點,建議以臺北交通動線便利地點,由被告 己○○代為找尋後再議, 公司章程:被告癸○○表示以會計師範本修正,再 安排會議表決決議, 營運計劃,組織架構由被告己○○規劃後再議,上 市櫃規劃由被告宙○○規劃後再議。 ⒉組織運作模式, 獎金精,由被告己○○規劃,簡要說明如後備註: 獎金計算,會費500元+物金30,000元為公司主要收 入來源,就公司達營利標準後分配利論(潤)給參與 會員,分配方式如下: 消費分紅,20%(每月10%可分2個月),另外要 訂定重銷之PV值(再議), 組織分紅,1碰1500元,週封期150,000元, 對等100%,一代50%,二代20%,三代20%,四 代10%, 區域營運中心,1-3%, 全球分紅,3%, ⒊權利與義務,股東是否參與獎金分配?公球的必要性 。 ⒋籌備經費,資本額的籌措由股東認股、行銷單位定訂 後需設計公球以利資金入注,且公球的規劃有關於本 公司未來的發展,由己○○規劃後再議。 ②2012年2月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銷 公司的規劃」,討論主題,獎金的計算,本次會議被告 己○○提出行銷組織-獎金預估表及傳統獎金預估表, 行銷模式及獎金製度內容即前述與「柏氏」業務人員獎 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之內容相同,本次會議內 容, JASON張育崟(天○○)提問,返利的設計有為(違) 銀行法之疑慮如何規劃? 被告宙○○並問,返利如何設計?可供轉投資之金額為 何?, 被告己○○回答: 物金30,000=〉10%=3,000,3,000×24個月=72,000 72,000〉30,000,多發部分即返利, ⒈30,000=〉產品+【20】月後拿回60,000=〉10% ⒉30,000=〉產品+【16】月後拿回60,000=〉20% 實際可供操作之金額為4成=〉12,000元, 獎金發放: ⒈30,000=〉72,000 =〉3,600月 ⒉推薦人:30%=1,080/月 以上可領回4,680元×20個月=93,600 已達市場高標, 被告己○○並表示是否成立另一家公司負責撥款事宜。 ③2012年2月3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 銷公司的規劃」,前言由被告癸○○開頭,就上次會議 疑點說明。本次會議討論內容, 被告己○○發言,另一家公司負責撥款事宜?如何避免 落入吸金公司疑慮?【返利】是設計重點! 被告癸○○回答,資金流向的合情合理合法性考量,由 四家公司分別就業務各自分工,柏氏、永愛、永恆、瑞 信-柏氏單純擔任產品供應商, 永愛行銷業務單位, 永恆配合永愛返利計劃, 瑞信投資創造利潤回饋永愛永恆。 被告宙○○亦表示,【返利】設計的合法化是專業範籌 ,若有組織獎金成本及營運成本分析後即可設計。資金 水庫已有附案,獎金會合理合法化進行。 ④2012年2月6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 銷公司的規劃」,前言由被告癸○○開頭,就上次會議 疑點說明。本次會議討論內容, ⒈被告己○○表示,其本人有法律訴訟問題,不克擔任 永愛公司負責人,請被告癸○○另安排人選,JASON 張育崟(天○○)亦表示本人及妻子不克擔任, ⒉被告宙○○並請被告己○○在本次會議就行銷說明會 做一次模擬,被告己○○當場就行銷影本撥放並配合 人員說明, ⒊之後繼續討論,就是否接受僅加入會費500元及推薦 人選可領多少獎金進行討論,經過利弊分析討論後結 論:僅接受30,500元購買經營權方式參與,被告余永 甯則表示,經過考量500元加入推薦亦可創造公司資 金,僅要設計好紅利獎金制度,公司亦有營收。 ⒋被告宙○○亦提出下列制度請與會人員提供建議: 名稱,消費者,經銷商,您, 只要加入3萬元加盟金可以得到物超所值產品, NTD:30,000(有發票) 車馬補助費, 240%投資報酬= 30,000×10%×24個月=72,000元 人事管理津貼,900元/月×24(月)=21,600元 +=93,600元,可以月領NTD:3900×24個月 可以重複當經銷商。並稱:以上制度沒有傳銷問題應 不必報公交會。 ⒌被告己○○表示,本公司行銷首重引人加入組織, 因此片的設計除組織介紹外,另外加入產品介紹, 請由被告癸○○負責編集(輯)應可增加說服力。 ⑤前開四次會議之後有關「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 柏氏」業務員獎金制度、永愛經銷商獎勵辦法、產品組 合、組織獎金試算表、2012年柏氏酬勞費、介紹費發放 日期、2012年永愛組織、代數獎金發放表永愛現金流組 織行銷系統、組織表均定案並行諸書面各情, 此有2012年1月3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行銷組織-獎金 預估表、傳統獎金預估表、2012年2月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 議、2012年2月3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及附件、2012年2月6 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柏 氏」業務員獎金制度、永愛經銷商獎勵辦法、產品組合、 組織獎金試算表、2012年柏氏酬勞費、介紹費發放日期、 2012年永愛組織、代數獎金發放表永愛現金流組織行銷系 統、組織表可稽(扣押物編號A-11-10第9頁至第10頁、第 11頁至第13頁、第15頁、第17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1 頁至第39)。 ⑵被告己○○供稱前開四次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均是由辛○○ 繕再發送給與會人(101年12月14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 卷㈡88頁反面、第89頁正面),證人辛○○於102年3月15 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有參與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幫忙記 錄會議內容,繕打完畢後存檔並寄送給被告癸○○、宙○ ○,與會人員陳述之內容、會議結論均如實記載,是按照 會議的內容記錄等詞(本院卷㈢第160頁正面、第161頁正 反面、第162頁反面、第163頁反面、第164頁正面)。 ⑶而且, ①根據扣案之會員資料扣押物編號A-32會員資料第1頁) ,「召會」、「永愛基金」、「永愛實業」、「永固基 金」、被告宙○○、癸○○、己○○、「柏氏」、「柏 氏員工」均列入永愛公司之會員組織,且排序在最頂端 ,被告己○○並供稱:「永愛公司以公司本身及柏氏公 司、基金會等名義架了很多『公球』,剛開始最主要發 展的業務是以宙○○為首的組織」(101年7月19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4頁)、「公球是指歸公司的 錢,私球是指自己取得獎金的部分,包含輔導獎金、消 費分紅、組織獎金等」(101年7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㈤第784頁),被告宙○○、癸○○、己○○確 實有領取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一節,亦被告宙○○、癸 ○○、己○○據自承在卷(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㈤第849頁正面,102年4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120頁反面,宙○○;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7172號卷第27頁,癸○○;101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35頁,己○○), 並有獎金發放資料(扣押物編號A-5第10頁至第10頁之1 、第17頁、第20頁、第21-1頁、第22頁、第23頁、第29 頁、第46頁;扣押物編號A-11-3第12頁反面;扣押物編 號A-26第5頁)、被告宙○○並領有介紹費(扣押物編 號A-11-3第6頁)。 ②關於「柏氏」業務員獎金制度、傳統-獎金預估表、「 永愛」組織行銷、組織行銷-獎金預估表及永恆實體通 路顧問獎金制度(同前他字卷㈠第62頁至第64頁,下方 頁碼第66頁至第68頁;同前他字卷第664頁反面至第665 頁反面),證人辛○○到庭證述其在永愛公司幫被告己 ○○講課所準備發放給會員的文件內容,大概如上述獎 金制度之文宣,被告癸○○、宙○○會看一下,並表示 被告己○○以前開資料對外招募會員一事,被告癸○○ 、宙○○均知情(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第160頁正反面),證人戌○○亦證稱:「…會員加入 時就有這些資料,還有早上來上課時有…」(102年3月 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52頁反面);而上述 文宣資料上即明載,入會費500元管網費,購物金繳交 30,000元即可領取每月3,000元,24個月,及組織行銷 獎金-消費分紅、雙軌制組織獎金、輔導獎金。 ③被告己○○自承永愛公司的返利制度及傳直銷獎金制度 是其仿盛麗及景賀公司制度規劃,營運模式與景賀公司 一樣,招收會員,以傳直銷組織的方式推廣公司的業務 ,「返利」制度部分,金額投入3萬元,每個月給3000 元勞務費,給24個月,有介紹會員也是每個月領900元 ,領24個月,是用教育訓練的名義發放,返利的部分是 由柏氏公司來發放,另外傳直銷的獎金制度與景賀公司 制度一樣,永愛公司的獎金有消費分紅、組織獎金及輔 導獎金,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的比例與景賀公司一樣( 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頁反面) ,而被告宙○○於101年7月12日調查詢問時,供承有關 永愛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是由被告己○○、天○○ 規劃、設計,其與被告己○○、天○○有討論,招募永 愛公司會員的「永愛」組織行銷、組織行銷-獎金預估 表有看過(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401頁反面至第402頁反面),被告癸○○亦稱:「我對 傳直銷制度不是很懂…己○○跟我及宙○○講說景賀公 司靠這個制度,每個月營業額可以達1、2000萬元…我 希望產品可以有更多的銷售管道…經過我及宙○○研議 後就決定採用己○○規劃這個制度,另外己○○所說, 永愛公司以柏氏公司名義來返利給會員…以這種方式發 放獎金才不會有銀行法的問題…其有提到『雙軌制』、 『車馬費』及『介紹費』」等語(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 ④證人戊○○證述,被告己○○在說明會介紹永愛公司行 銷制度及獎金制度,告知參加成為永愛公司會員,申購 一球繳交30,000元,每月領取3,000元,當時被告宙○ ○、癸○○有在場,被告癸○○表示其還有其他收入( 臍帶血及某關係企業),獎金發得起(102年3月22日本 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76頁正面、第77頁反面、第78 頁正面、第79頁反面),而被告己○○亦稱:「…都是 癸○○與宙○○去回答會員的疑慮…癸○○會舉他在生 寶臍帶血有多少廣告費預算,還有業務費,以他自己成 功的,他可以去發業務人員的推廣費,宙○○講他在金 融操作這塊的業,說他是瑞信的台灣窗口,還有股票成 功上市…要給業務員的車馬費隨時都準備好了…」( 101 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74頁正面) 。 ⑷由上可知,被告癸○○、宙○○、己○○於籌備永愛公司 從事傳銷事業,三人均有參與籌備會議討論,相關制度及 議案均是以表決方式決議,籌備會議中被告己○○亦有解 說返利制度、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並製作書面,且 被告癸○○、宙○○二人以自身及公司、基金會名義加入 永愛會員行列,安置在第一代,並領取組織獎金,其等稱 行銷制度均交由被告己○○規劃、設計,其等對於內容均 不知悉等語,顯然均不足採信。而且,被告己○○設計規 劃「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 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對外招募永愛公司會員,在)永愛 公司及其他處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會,解說永愛公司 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被告癸○○、宙○○出 資設立永愛公司,被告癸○○執行經理人職務,為永愛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董事宙○○共同決策、負責營運及財 務,及對外招募會員,被告癸○○並於說明會解說介紹行 銷之健康食品及柏氏生技公司背景,及規劃永愛公司傳銷 之商品由柏氏生技公司供貨給永愛公司,其三人自有參與 永愛公司招募會員參加「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 、「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之業務營運, 而為共犯至明。 ㈨至於, ⑴被告癸○○一再表示柏氏生技公司發放勞務費或報酬,是 會員有業績才會發放,且會員加入時,柏氏生技公司即與 會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告知會員必須依「推廣 業務計劃」獎勵辦法達到一定的業績,柏氏生技公司才會 發放酬勞費3000元等語,而證人E○○、H○○、地○○ 、A○○、申○○、巳○○、高雅娟、丙○○亦到庭證述 需有業績才能領取每個月3000元等詞。惟查, ①⒈扣押物編號A-22-1、A-22-2、A-22-3、A-22-4、A-22 -5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5本,每份業務 人員約聘契約書僅有單面,多數僅於乙方欄位填寫會 員姓名、身分證、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日期及其 他欄位皆空白,且每一份背面均無「推廣業務計劃」 獎勵辦法; ⒉扣押物編號A-03-1、A-03-2、A-03-3永愛公司會員申 請書,其中扣押物編號A-03-1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均 無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扣押物編號 A-03-3,只有林月嬌填寫申請日期101年5月的會員申 請書有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印 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契約並有編號,其餘 會員申請書均未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 ,扣押物編號A-03-2永愛公司會員申書,會員林庭筠 (推薦人林月嬌)、林侯碧如(推薦人黃麗雲)、林 家田(推薦人林侯碧如)、洪昌裕(推薦人林侯碧如 )(扣押物編號A-03-2第17頁至36頁)之永愛公司會 員申書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印 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契約並有編號,而林 庭筠會員申請書日期為101年5月,林侯碧如、林家田 、洪昌裕之會員申請書無書寫日期。 ⒊證人丑○○到庭證稱其於101年3月9日、28日加入成 為永愛公司會員時,並未簽署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 約聘契約書,是101年4月3日補簽,背面是空白,無 「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且未看見附件(102年3 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73頁反面、第174 頁正面),扣押物編號A-22-3 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 員約聘契約書內丑○○簽訂之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 面確屬空白(扣押物編號A-22-3第57頁至第63頁); 而證人戊○○則證稱其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許 玉蘭有拿會員申請書給其簽署,惟曾未簽署柏氏生技 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㈣第75頁反面)。 ⒋對於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空白未附 「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之情形,被告癸○○及其 辯雖以永愛公司剛剛籌備來不及印刷,影印方式簽約 ,「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則提示給會員參考之詞 置辯,惟永愛公司辦公設備有影印機,已據被告林秀 霞陳明在卷(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 第7172號卷第52頁),因此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既以影印方式製作,則將「推廣業務計劃」 獎勵辦法影印於該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即可,並無不 便之處,且此攸關會員領取獎金之權益,與柏氏生技 公司發放獎金之義務,如確實有上述條件,自應明確 約定並附於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以為依據,因 此,上述說詞不符常情,並不足採。 ⒌又據2012年4月4日永愛公司會議幹部會議,本次會議 出席人員有被告宙○○、癸○○、己○○、張育崟、 巳○○,記錄辛○○,主題:「組織獎金的架構及公 球的分配」,會議內容, 被告癸○○報告4/2公平會已通過永愛公司申請, 並提出高獎金制度雖然吸引人,但相對有高風險; 經專家建議,快速啟動重消機制,否則會把柏氏拖 垮,傳銷公司主要用組織獎金來吸引會員,發文組 織獎金要非常注意細節 被告宙○○重點提出:「 Ⅰ會計師記帳,一定要有勞務合約書,星期五下班 前,所有勞務契約都要回收; Ⅱ4/10發獎金,為了發放之永續,每次發放須控制 在35%以內,另柏氏公司產品須在下星期銀貨兩 訖,下星期也要發產品給會員, ,此有扣押物編號A-11-4第1頁至第2頁,2012年4 月4日永愛公司會議幹部會議記錄可稽,顯然101年2 月上旬至101年3月底永愛公司會員於最初加入成為永 愛公司會員時,有關繳交30,000元購物金及500元管 網費可獲取每月3000元之酬勞,可領24個月部分,事 先未與柏氏生技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因 為會計師查核簽證,事後補做之文件;而永愛公司行 銷之商品於本次會議(101年4月4日)後開始發放給 永愛公司會員,可知柏氏生技公司沒有足夠量的產品 可供會員推廣。 ②而且, ⒈證人E○○證稱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即有與柏氏 生技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需推廣業務才能 領獎金(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9 頁正反面),惟對於推廣業務之獎勵內容表示不記得 (本院卷㈣第29頁反面),於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 書時是否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初稱沒有, 只有產品的簡介,之後改稱有見過(本院卷㈣第29頁 反面、第32頁反面、第33頁正面),對於業廣推務才 能領獎金的定義,是指招攬他人成為永愛公司的會員 ,基本業務目標是要招攬一名會員,但沒有強制性( 本院卷㈣第33頁),亦與被告癸○○所指永愛公司會 員推銷柏氏生技公司產品之定義不同,更證稱當初其 參加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是有返利制度,是101年4 月間被告癸○○表示制度不對才改為需推銷業務才能 領3,000元(本院卷㈣第36頁反面、第37頁)。 ⒉證人H○○證稱有業績才有獎金,被告癸○○告知要 做業務才可以領3000元(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39頁、第42頁反面),然表示與柏氏生 技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加入永愛公司之後 才簽署(本院卷㈣第39頁正面),當初會加入成為永 愛公司會員時制度就是入會繳交30,000元,每月可領 3,000元,領24個月,及介紹1名會員,每月可領900 元,24個月(本院卷㈣第41頁反面)。 ⒊證人地○○證稱其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同時有 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㈣第44頁反面),然表示當初其加入成為 永愛公司了為會員時,被告己○○向其解說制度內容 時有告知會員買一個單位,每個月可領3000元之車馬 費,領24個月,介紹1名永愛公司會員可以領900元, 24個月,沒有附帶任何條件,是後來整個制度改變; (本院卷㈣第46頁)。而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所約定 之業務目標是指招募一名申購1個單位之永愛會員( 本院卷㈣第48頁正面),與被告癸○○所指永愛公司 會員推銷柏氏生技公司產品之定義不同。 ⒋證人A○○證稱被告癸○○告知要推廣產品才能領錢 (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50頁), 然亦表示其於101年3月8日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 ,被告己○○介紹制度內容有說加入以後每個月可以 領3,000元,領24個,當初加入是受前開制度吸引才 買6個單位,此與被告癸○○所指的推廣產品領的獎 金是不同,且被告癸○○是於101年4月更正被告余永 甯的說法,要會員體驗產品、推廣產品才可以領錢, 因此4個月份很多人退會(本院卷㈣第50頁正面至第 52 頁)。 ⒌證人申○○證稱101年2月14日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 卡位,101年2月底簽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被告余 永甯、癸○○、宙○○一起到花蓮說明會時簽署的, 被告癸○○有告知要銷售產品才可以領車馬費(102 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60頁正反面、 第63頁反面),然同時表示被告己○○、癸○○、許 忠興同時出現在說明會時,被告己○○介紹會員繳交 30,000元即可領3,000元,領24個,介紹1名會員可領 900元,24個月,接著被告癸○○介紹產品,並沒有 當場阻止被告己○○以前開內容解說行銷制度、獎金 制度(本院卷㈣第65頁反面、第66頁反面)。 ⒍證人丙○○證稱加入成為永愛公會員,繳交30,000元 入會後每個月領3萬元,第1個月領2個月,之後可以 領23個月,被告癸○○在開始始即有口頭告知要推廣 業務才可以領(102年7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㈥第26頁正面),然稱其第一次101年2月21日加入時 沒有很嚴格限制,是後來公告才嚴格規定,業務人員 約聘契約書是事後行政人員拿給其補簽(本院卷㈥第 27頁正面、第30頁),並表示如果一開始就告知除了 繳交3萬元外,還需每個月招攬一定的業務,才能夠 領3,000元,沒有達一定的業務量,就不會加入(本 院卷㈥第28頁正面),依卷附資料相關內容公告是 101 年4月25日(101年度他字第7172卷第33頁反面、 第34 頁正面)。 ⒎證人戌○○證述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其幫被告林秀 霞繕打,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需要推銷柏氏生技公 司的產品,推銷業績達一定要求就可以領1個單位獎 金3,000元,會員加入時跟柏氏生技公司簽訂業務人 員約聘契約書,後面就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 (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48頁正 面、第149頁反面、第150頁正反面、第152頁反面) ,然表示其是在101年3月中旬正式進入永愛公司之前 ,幫被告癸○○繕打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繕打完就 離開,不清楚實際運作情形,且「永愛」組織行銷獎 金制度、「柏氏」業務員獎金制度DM(同前他字卷㈣ 第152頁反面),永愛公司會員前來永愛公司上課時 所發送給會員資料(本院卷㈢第152頁反面、第153頁 正面)。 ⒏證人巳○○證述被告癸○○堅持要有執行業務才能有 所得(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54 頁正面),然其於101年7月20日調查詢問時亦證稱, 101年3月間被告癸○○找其到永愛公司協助其業務, 101年4月間因出帳入帳不成比例,因而檢討修正制度 ,而其聽到被告己○○對前來永愛公司找其之會員解 說永愛公司制度時,是告知會員繳交31,000元,可以 得到永愛公司等值商品,並有每月3,000元之車馬費 ,連續領24個月,勞務費也是3,000元可以領24個月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反 面), ⒐證人天○○證述柏生技公司發放車馬費部分,會員有 與柏氏公司簽訂勞務契約,是其提供業務人員約聘契 約書草約給被告癸○○,推廣業務才可領取車馬費 3000元(102年4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31 頁反面、第134頁正反面),然同時表示在籌備會議 時並未提及發放車馬費時要以業績為前提,決定以業 績為前提才發放車馬費的時間點其不清楚(本院卷㈣ 第133頁反面、第134頁正面)。 上述各證人證詞,均無從證明永愛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時 ,即明確告知並要求參加多層次傳銷的永愛公司會員必 需每個月推廣柏氏生技公司之產品均達一定的業績才可 領取每月3000元之報酬,反而由證人E○○、地○○、 A○○、丙○○、巳○○之證詞可知,要求永愛公司會 員每月必達一定的業績才能領取3000元是101年4月以後 更改之新制度,參以柏氏生技公司101年4月25日(柏) 字第0000000-00號公告登載新舊制度對照,而在舊制度 欄註明「修正為... 」,新制度欄則就介紹、費務費臚 列放基準(扣押物編號A-19-3),由此益徵,永愛公司 會員需達一定業績才能領取3000元之制度,是柏氏生技 公司101年4月25日公告才要求會員之制度。 ⑵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提出永愛公司行銷商品- 柏氏生技公司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 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 維面膜1盒之售價資料,主張該套組健康食品市價30,000 元,因而永愛公司會員繳納30,000元,實與所收受之健康 食品價值相當,顯見系爭會員所繳納之30,000元,主要作 為商品之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之對價;然依扣押物編號 A-35 -3之商品價格型錄,相同的商品, ①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建議零售價3,000元,終端價 6,000元,會員價3,000元, ②健康密碼1盒,建議零售價3,500元,終端價6,500元, 會員價3,000元, ③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單盒建議零售價1,850元,終 端價3,500元,會員價1,750元, ④柏氏益生菌2盒,單盒建議零售價1,850元,終端價 3,500元,會員價1,750元, ⑤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建議零售價2000元,終端 價3500元,會員價1750元,此有商品價格型錄可稽( 扣押物編號A-35-3第4頁至第7頁),且永愛公司是以每 套組19,500元向柏氏生技公司進貨,已據證人甲○○陳 明在卷(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2 頁反面),並有柏氏公司損益表可稽(同前他字卷第 648頁),證人甲○○並表示前開套組商品如不含研發 費用,生產的成本約1000元以內(101年7月18日調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面),且被告癸○○亦自 承前開套組商品之價值5,000元至7,000元,賣給消費者 差不多可到10,000元(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 院卷㈠第54頁正面),顯見永愛公司會員交付30,000元 購物與所取得之前揭商品套組極不相當。因此,被告癸 ○○、宙○○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並不足採。 ㈩綜上所述,被告己○○、癸○○、宙○○之辯解皆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癸○○、宙○○此部分犯行 均堪認定,其三人與永愛公司,均應依法論科。 參、匯眾公司部分 一、被告宇○○對於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被告己○○否認此部 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犯行,其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㈠匯眾公司的獎金制度,是被告己○○所設計,傳銷的獎金規 劃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101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㈠第119頁反面,101年9月10日訊或筆錄,本院卷㈠ 第62頁反面、第63頁正面;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㈣第162頁正面); ㈡同案被告宇○○證稱,被告己○○當初設計的原意,就是通 路商,每一個人加入都有一個播放器,透過這樣的行為,組 織就會產生,幫助廠商帶動營業額(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㈣第158頁反面),被告己○○亦表示,這個 觀念是從大陸公司在電梯播放廣告之概念所產生,這個理念 有在美國上市,其是利用這個概念,每位會員加入時,都會 有一個播放器,播放廠商產品廣告,其會製作行銷光碟,將 行銷概念告訴會員,由會員使用播放器播放廠商產品廣告, 會員等於廠商的業務人員,顯見被告己○○係基於建立通路 推廣商品,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102年9月3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4頁反面,102年9月3日事辯護 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24頁、第225頁)。 二、經查, ㈠⑴被告己○○與宇○○共同出資成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於101年5月25日完成設立登記,營業地址在臺北市○○ ○路○段○○○號9樓之1,登記資本額為500萬元,登記董事 長為未○○、董事張月娥、宇○○、監察人簡莉羚,營業 項目為①電器批發業、②精密儀器批發業、③電腦及事務 性機器設備批發業、④電信器材批發業、⑤資訊軟體批發 業、⑥電子材料批發業、⑦電器零售業、⑧精密儀器零售 業、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⑩電信器材零售業 、⑪電子材料批發業、⑫資訊軟體零售業、⑬無店面零售 業、⑭國際貿易業、⑮管理顧問業、⑯資訊軟體服務業、 ⑰資料處理服務業、⑱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⑲一般廣告 服務業、⑳廣告傳單分送業、㉑雜誌(期刊)出版業、㉒ 圖書出版業、㉓有聲出版業、㉔軟體出版業、㉕其他出版 業及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此已據被告己○○、宇○○供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 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14頁正反面,101年9 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62 頁反面,102年5月10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1頁反面,己○○;101年 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216頁、第217頁,宇 ○○),並有匯眾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匯 眾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1 年5月25日府產業商 字第0000 000000 0號函可稽(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 第152頁至第154頁,本院卷㈢第187頁至第188頁)。 ⑵匯眾公司是被告己○○、宇○○共同經營業務,對外招攬 會員,收取參加人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被告己○○擔 任匯眾公司執行長職務,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規劃、設 計對碰獎金、轉導獎金、介紹費等制度,及主持說明會, 對前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人解說匯眾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 制度,被告宇○○則招呼會員,協助投資人填寫會員參加 表格、提供諮詢,及公司會計依組織獎金表登載作帳後, 被告宇○○依帳冊記載發放獎金,而未○○是被告己○○ 之女友,張月娥、簡莉羚是被告己○○之朋友,均是受被 告己○○所請託,登記為匯眾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三人均未實際參與匯眾公司業務經營等情,已據被告己 ○○、宇○○、證人郭坤玉陳述甚詳(101年9月10日本院 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2頁反面,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頁正面,己○○;101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253頁,101年7月25日 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219頁、第220頁 、第101年7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33 頁,宇○○;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247頁反面、第248頁正面,郭坤玉)。 ㈡被告己○○、宇○○自101年5月上旬某日起即對外招募會員 投資參加匯眾公司規劃之「分眾傳媒」行銷制度,其等招募 會員,會員再去招募其他會員發展組織,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為,每一個單位繳交新臺幣(下同)30,000元購物金,及管 網費用500元,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加付1000 元之信用 卡服務費,參加人則取得一個經營權,及「匯眾傳媒套裝」 一套,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燒錄匯眾公司經營理念 ),同時取得消費分紅獎金12%,3,600元,領一次,並簽訂 聯盟商申請書,成為匯眾公司直銷商,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 會員而取得如下獎金, ⑴雙軌制組織獎金:至少招募1名會員,可領取10%即3000 元之推薦獎金,另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 為1碰,1碰1,800元,期結封頂216,000元(120碰),無 限代組織對碰(獎金10天為1期,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 過120碰,超過部分可以保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 另1線,可以在下1期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 產生對碰領取1碰1,800元獎金。 ⑵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①直推1人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800×50 %=900, ②直推2人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1,800×30 %=540, ③直推3人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800×20 %=360, ⑶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①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 1,800 元,消費分紅3,600元,總獎金5,400元,無輔導 獎金。 ②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2=3,600元,輔導獎金1,800元 ×50%×2=1, 800元,總獎金5,400元,無消費分紅。 ③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4=7,2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4×50%=3,600元,及第二代之 組織獎金1,800元×30%×4=2,160,總共12,960元, 無消費分紅。 ④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8=14,4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8×50%=7,200元,第二代組織 獎金1, 800元×8×30%=4,32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 1,800元×8×20%=2,880,總共28,800元,無消費分 紅。 ⑷每月固定3期發放獎金,1日至10日為第1期,11日至20日 為第2期,21日至月底為第3期,第1期之獎金,次月11日 發放,第2期之獎金,次月21日發放,第3期之獎金,再 次月1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1個工作 日。 自101年5月10日起至101年6月20日止有附表丙所示翁雅鈞等 人參加成為匯眾公司會員各情,已據被告己○○、宇○○、 證人郭坤玉、亥○○、庚○○、G○○陳述甚詳(①101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14頁至第16 頁、第18頁,101年7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 號卷第37頁、第38頁,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㈣第161頁正反面,己○○;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㈢第522頁反面、第523頁,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530頁,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216頁至第221頁,101年7月25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239頁至第241頁,101年7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32頁,宇○○;③101年7月25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249頁至第251頁,郭坤玉;④102年5 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2頁反面至第155頁反面 ,亥○○;⑤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7 頁,庚○○;⑥102年6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2 頁反面);並有 ⑴下列證據在卷可稽, ①押物封條M-03: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資料(含「 空白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申請書」、「聯盟商 契約書」、「Max MeDiA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七 月份行事曆」等(同前他字卷㈡第332頁至第335頁), ②扣押物編號X-14-8:資料(「手繪黃勤妹組織圖」、「 黃勤妹填寫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申請書及吳珠 合作金戶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存摺封面」、「張秀琴填寫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 盟申請書及張秀琴合作金戶銀行壢新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陳春綢填寫 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 (同前他字卷㈢第538頁至第542頁), ③扣押物編號X-3-19:資料(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 員加入資格及獎金制度等文宣資料)(同前他字卷㈢第 543 頁至第553頁), ④扣押物編號X-14-2:資料(「匯眾公司」獎金明細資料 )(同前他字卷㈢第567頁至第582頁), ⑤扣押物編號X-3- 19:Max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 入資格」、「獎金制度」等資料(同前他字卷㈤第21頁 至第22頁), ⑥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獎金制度 」文宣資料、匯眾公司會員資料光碟片影本、會員名冊 資料(同前他字卷㈤第225頁至第228頁), ⑦扣押物編號X-18-3:宇○○記事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㈤ 第229頁至第230頁), ⑧扣押物編號X-17:現金帳(匯眾公司)(同前他字卷㈤ 第232頁至第234頁), ⑨扣押物編號X-18-2:宇○○記事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㈤ 第235頁), ⑩押物物編號X-18-5:宇○○記事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㈤ 第236頁、第237頁), ⑪扣押物編號X-3-19:Max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 資格」、「獎金制度」、會員資料(同前他字卷㈤第 254頁至第256頁), ⑫扣押物編號X-14-11:謝麗惠組織圖(匯眾公司)庚○ ○簽立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商申請書」(本 院卷㈣第165頁、第166頁), ⑬扣押物編號X-3-19: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 入資格」、「獎金制度」等文宣資料(本院卷㈣第167 頁至第174頁), ⑭扣押物編號X-12-5、9-1、16-1、16-2:組織獲利分配 手寫稿(本院卷㈣第175頁至第178頁), ⑮G○○書立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之聯盟商申請書( 本院卷㈥第16頁), ⑵下列證據扣案可證, ①扣押物編號X-02-1:領據 ②扣押物編號X-02-2:領據 ③扣押物編號X-02-3:領據 ④扣押物編號X-03-1:存摺等資料 ⑤扣押物編號X-03-2:存摺等資料 ⑥扣押物編號X-03-3:收入/支出一覽表 ⑦扣押物編號X-03-4:現金帳 ⑧扣押物編號X-03-5:獎金明細(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 5月10日), ⑨扣押物編號X-03-6:繳款金額及方式 ⑩扣押物編號X-03-7:手寫筆記 ⑪扣押物編號X-03-8:會員組織操作模式圖示 ⑫扣押物編號X-03-9:Yahoo奇摩部落格等資料 ⑬扣押物編號X-03-10:雲澤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獎金/獎金 發放日期:101年6月21日 ⑭扣押物編號X-03-11: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 資格/獎金制度 ⑮扣押物編號X-03-16:Yahoo奇摩電子信箱等資料 ⑯扣押物編號X-03-17:Yahoo奇摩電子信箱等資料 ⑰扣押物編號X-03-18:匯眾傳媒震撼登場 ⑱扣押物編號X-03-19: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 資格/獎金制度 ⑲扣押物編號X-04-1:小型記事本 ⑳扣押物編號X-04-2:小型記事本 ㉑扣押物編號X-06-2:Max Media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㉒扣押物編號X-15光碟片:己○○101 - 7/12、1片 ㉓扣押物編號X-08估價單1本 ㉔扣押物編號X-09領據1本 ㉕扣押物編號X-11-1至X-11-5記事本共5本: ㉖扣押物編號X-14-1:獎金明細0000-00-00至0000-00-00 ㉗扣押物編號X-14-2:獎金明細2012-06.11至0000-00-00 ㉘扣押物編號X-14-3:獎金明細 ㉙扣押物編號X-14-4:獎金明細2012-06.11至2012-06.20 ㉚扣押物編號X-14-5:雲澤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獎金/獎金 發放日期(101年7月11日), ㉛扣押物編號X-14-6:手寫帳戶資料 ㉜扣押物編號X-14-7:帳戶資料影本 ㉝扣押物編號X-14-8:黃勤妹上接組織關係 ㉞扣押物編號X-14-9:李增源上接組織關係 ㉟扣押物編號X-14-10: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商申 請書 ㊱扣押物編號X-14-11:組織關係圖等資料,共10本。 ㈢⑴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 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 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 第 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 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 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 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 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 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 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 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 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 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契 約之特徵,乃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 平交易法將之列入規範,其構成要素則為:①須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 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謂平行擴散性);③介紹會 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⑵匯眾公司係於101年5月25日完成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所採取之行銷模式,是參加人繳 加一個單之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信用卡刷卡 付費則需多繳交1,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成為會員, 取得推薦他人加入組織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 員人數,設計會員推薦其他會員加入的獎勵辦法,是以已 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而原參 加人領取之獎金有自身新加入成為會員之消費分紅(或稱 紅利回饋)3,600元,另推薦1人加入組織可領取推薦獎金 3,000元,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第一代),除可領取每1 名新加入會員之推薦獎金3,000元,另可獲取組織獎金1, 800元,該二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2碰( 第二代),原參加人可領取第二代2碰之組織獎金1,800元 ×2=3,600元,及第一代可領取組織獎金50%,即1,800 元×50%×2=1,800元,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 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此均已詳如前述;而參加人繳交費名 取得會員資格,均與匯眾公司簽訂之聯盟商申請書,此有 扣押物編號X-14-11會員組織圖及會員簽訂之匯眾傳媒股 份有限公司聯盟商申請書可證,據聯盟商申請書後附之聯 盟商契約書約定內容記載:「本契約書係匯眾傳媒股份有 限公司與申請人權利與義務之規範,任何人申請為匯眾公 司聯盟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須仔細研讀下列款,並實在申請 人欄內簽署,以同意遵守下條款:一、傳銷組織計畫,匯 眾公司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法令,正式報備之多層次 傳銷事業,並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訂定營運計劃及規 章發展組織,其產品係由聯盟商直接售予一般消費者,每 位聯盟商可介紹他人成為匯眾公司之聯盟商,直接或間接 由某聯盟商推薦之所有聯盟商都屬於該聯盟商之下屬組織 ,而以整個組織之銷售績分作為計算該聯盟商獎金之基礎 」,足證匯眾公司之參加者,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 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 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 前揭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營運方式是屬多層次傳銷。 ㈣⑴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所 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參加 ,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新進會 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後參加者 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系將致獲取 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足夠人頭加入 ,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而發起或 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市場機能,易造成 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以禁止,此參公平交 易法第2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⑵本案匯眾公司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運作,參加者購買1個 單位之經營權,即能成為公司會員,及取得介紹他人加入 該公司直銷體系之資格,其獎金制度為: ①消費分紅獎金,參加人新加入成為會員,可取得購物金 30000元之12%-3,600元之消費分紅(或稱紅利回饋) ; ②推薦獎金,推薦1名新會員加入組織,可獲取1,200元之 推薦獎金; ③雙軌制組織獎金, ⒈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第一代),除可領取每1名新加 入會員之推薦獎金3,000元,另可獲取組織獎金1,800 元, ⒉第一代之二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2 碰(第二代),原參加人可領取2碰之組織獎金1,800 元×2=3,600元,及第一代可領取組織獎金50%,即 1,800元×50%×2=1,800元,無消費分紅, ⒊第二代之四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4 碰(第三代),原參加人可領取4碰之得組織獎金1, 800元×4=7,2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 1,80 0元×4×50%=3,600元,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 1,800元×30%×4=2,160,無消費分紅, ⒋第三代之八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8 碰(第四代),原參加人可獲得8碰組織獎金1,800元 ×8=14,4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800 元×8×50%=7,2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 800 元 ×8×30%=432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800元×8× 20%=2,880,無消費分紅。 亦均詳如前述,可知匯眾公司會員獎金獲取額度主要反映 在雙邊新進下線會員加入購買產品後,原上線會員獲取不 同金額之獎金,乃下線會員不斷加入,並調整雙邊下線會 員之營業額,為主要收入來源,可獲取之利益,並非來自 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且採直銷雙向制之結果,將使參加 人得藉由雙邊之下線會員營業額配置,甚至借名購買下線 會員之資格,並取得介紹人之地位等方式,獲取所謂碰對 之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無疑將參與直銷體系之重心,由 發展產品經銷之人際網絡轉為射倖投機之安排人頭,由上 揭獎金制度之設計內容以觀,顯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 加以取得獎金方式獲取利潤,並非以商品買賣本身謀利, 如此一來,縱該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利潤來源,有少部分 來自於銷售商品,仍為法所不許。本件匯眾公司參加人收 入主要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之不斷擴充 ,並非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 傳銷模式。 ⑶況且, ①參加人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成為匯眾公司之會員,除獲得消費分紅,即購物金 30,000元之12%,3,600元,另取得「匯眾傳媒套裝」 一套,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整套價值約3000元 ,是向廠商進貨,DVD一片燒錄之內容則是被告己○○ 規劃之經營理念,此已據被告己○○、宇○○陳明在卷 (101 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14頁,102 年5月10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61頁、第159頁 反面,己○○;101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522頁反面,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218頁,101年7 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 號卷第30頁、第32 頁,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158頁正反面,宇○○;102年5月10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4頁反面,亥○○),惟參加 人申購一個以上的單位,可僅領取1套「匯眾傳媒套裝 」,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其餘每一單位可以每 套2000元之價格退還匯眾公司之情形,亦據被告己○○ 、宇○○、證人郭坤玉陳述在卷(101年7月30日偵訊筆 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37頁,己○○;101年7 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2頁,宇○○;101年7 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第26頁、郭坤玉),而且匯 眾公司會員確實有要求退還DVD播放器,由應繳交之購 物金扣除,交付扣抵後之金額,或交付30000元後,再 要求退款一節,亦據被告己○○、宇○○陳述在卷( 101 年7月30日偵訊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38頁,己○○;101年7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 31頁,宇○○),顯然匯眾公司會員交付購物金所取得 之對價商品非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 ②雖被告己○○、宇○○表示,匯眾公司之會員支付30, 000元購物金取得之商品非「匯眾傳媒套裝」DVD播放器 一台及DVD一片,而是以DVD播放器作為行銷之工具,播 放廠商產品之廣告給客戶看,幫助廠商推銷產品,擴展 營業額(101年9 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2 頁反、第63頁,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 第158頁正反面,宇○○,第159頁反面,己○○),然 而,匯眾公司自101年5月上旬開始招募會員起至101年7 月12日北機組前往匯眾公司搜索止,匯眾公司尚未與任 何廠商簽約,受託播放產品廣告,此已據被告己○○供 明在卷(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第159頁反面, 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3頁反面,己 ○○),且據被告宇○○表示,在匯眾公司會員所持有 之DVD播放器播放商品廣告,廠商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只需成為匯眾公司會員,有三個單位,該廠商之商品廣 告即可在各會員之DVD播放器播放(102年5月10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8頁反面),是依被告宇○○ 陳述,廠商託播廣告,除該廠商所加入組織之直接及間 接上線可獲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外,匯眾公司之其他 會員未能獲取任何利益,被告己○○所指匯眾公司會員 參與以DVD播放器播放商品廣告之行銷業務顯屬虛化。 ③被告己○○招募匯眾公司會員對外解說現金流組織行銷 系統SOP:「刷卡領貨-消費分紅3600元-複製系統( 播放影片)-40天還本-還清卡債 -淨所得-提早退休」,此有匯眾公司員加 入資格、獎金制度及現金流組織行銷系統SOP文宣可稽 (本院卷㈣第167頁,扣押物編號X-3-19第1頁),對此 被告己○○表示:「…藉由銀行的利用,來幫助大家財 務自由的概念…大家剛開始沒有現金,用刷卡…銀行付 款,消費者等於跟銀行借,但消費者要想辦法把錢還給 銀行,一定要有產品…十天之內介紹兩個人,複製下去 的話,到第四期就等於四十天,加總的獎金就超過刷卡 的金額,還本就是這個觀念,是要去經營運作組織,加 總的獎金就有超過31,000元就足以還給銀行刷卡的金額 額…」(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159頁 正反面),匯眾公司會員是以召募會員加入成為其下線 方式,快速累積獎金,與以DVD播放器播放廠商託播廣 告無關。且由被告宇○○明供述:「介紹費(推薦獎金 )、對碰獎金、輔導獎金…的來源都是會員入會繳納的 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3 頁),與被告己○○供述:「…(收了三萬元以後做些 什麼?)會給產品,DVD播放器…(公司剩下的錢呢? )發放獎金和公司營運,還有開銷進貨各方面…」( 102 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61頁正反面 )等語,益徵匯眾公司並無實際商品可供行銷,只是單 純吸收會員,擴展組織,由後進會員所支付之購物金、 管網費支付先加入之上線會員獎金。 ④而證人即匯眾公司會員亥○○亦證稱:「…宇○○…放 投影機(片)給我們看…介紹獎金這些…(當初陳百合 跟修介紹時,你一定是覺得還不錯的東西才參加,你覺 得有什麼好處才參加?)找下線可以賺錢…(你找一個 人進來,你就是上線,對方就是下線,你就可以拿到獎 金,所以主要是去找人拿獎金,而不是去賣東西拿獎金 ?)對…」(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 153 頁反面至第154頁反面)。 ⑤在在顯示,匯眾公司會員之獎金、利潤在介紹他人參加 作為下線會員為獎金之主要來源,非來自推廣、銷售產 品之合理利潤,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甚明。 ⑷至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報備 僅是從事傳銷活動前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事業從 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 以免責,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於 101年6月29日所為之重要訊息公告可參,是依上揭說明, 匯眾公司所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縱經送公平交易委 員會報備,並非因此即屬合法。是被告己○○辯稱匯眾公 司已經向公平交易委員報備,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顯有誤解,並不足採。 ㈤被告己○○與宇○○共同出資成立匯眾公司,共同對外招攬 會員,收取參加人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被告己○○擔任 匯眾公司執行長即經理人之職務,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規 劃、設計對碰獎金、轉導獎金、介紹費等制度,及主持說明 會,對前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人解說匯眾公司行銷制度及獎 金制度,被告宇○○登記為匯眾公司董事,負責招呼會員, 協助投資人填寫會員參加表格、提供諮詢,及公司會計依組 織獎金表登載作帳後,被告宇○○依帳冊記載發放獎金各情 ,均已詳如前述,其等積極吸收下線,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 ,此等使該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 經濟秩序,自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 足認被告己○○、宇○○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 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係匯眾公司經營 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前揭辯解及辯護人辯 護主張,皆不足採,此部分被告己○○、宇○○犯行均堪以 認定,其二人與被告匯眾公司均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 壹、論罪部分 一、景賀公司部分 ㈠核被告己○○、壬○○、林宥所為前揭事實欄壹所示之行為 ,係共同以景賀公司之法人名義: ⑴①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收受 存款是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 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之1、第29條之1亦分別定有 明文。 ②而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第125條條第1 項、第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 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 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決策之負責人 及行為負責人,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 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招攬信託業務之職員 ,茍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均應論以該罪之共同 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8年度台上字 第3621號判決參照)。 ③違反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 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規定,而被告己○ ○於100年12月28日至101年3月12日登記為景賀公司董 事,為該公司負責人,被告壬○○則為景賀公司實際負 責人,負責決策、營運及財務,執行經理人之職務,係 屬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卯○○則 為不具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 身分之人,惟有參與會員獎金之發放、多層次組織傳銷 交予會員之商品之包裝設計、商品訂購等相關業務,是 有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金之業務營運,與具有 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己○○、壬○○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共同實行犯罪(101年3月1日起為被告壬 ○○與卯○○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己○○、壬○○ 、卯○○3人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 段之罪,被告卯○○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 輕其刑。 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 為之」規定,並為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犯行之行為人 ,均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被告己○ ○、壬○○、卯○○均為參與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行為人,其等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101年3月1日起為被告壬○○與卯○○ 共同實施犯罪)。 ⑶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 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 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己○○、壬○○、卯○○共 同以景賀公司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之 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均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 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 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各僅成立一罪 。 ⑷被告己○○、壬○○、卯○○以上述傳銷方案,共同推「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 及違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以招募會員吸收資金 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前揭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規 定,應依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而均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 ⑸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77號、65年度台上 字第3773號判例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 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乙○○基於幫助之犯意,猶同 意擔任景賀公司及集翔公司二家公司登記負責人,讓被告 壬○○等人得以景賀公司名義對外推廣前開返利制度及多 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而招募會員吸收資金,對被告 壬○○等人之非法經營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及非 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提供助力,所為係參與違法辦理存款之 銀行業務罪及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 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 條前段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 2項之罪,屬同一行為, 同時觸犯違反前揭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應各依刑 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均依銀 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 ⑹被告景賀公司之負責人己○○、壬○○,因執行業務觸犯 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名,依銀行法第127 條之4第1項規定,應對景賀公司科以同法第125條第3項、 第1項前段之罰金刑。 二、永愛公司部分 ㈠核被告己○○、癸○○、宙○○為前揭事實欄貳所示之行為 ,係共同以永愛公司之法人名義: ⑴①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收受 存款是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 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之1、第29條之1亦分別定有 明文。 ②而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第125條條第1 項、第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 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 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決策之負責人 及行為負責人,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 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招攬信託業務之職員 ,茍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均應論以該罪之共同 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8年度台上字 第3621號判決參照)。 ③違反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 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規定,而被告宙○ ○於101年3月6日登記為永愛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 人,被告癸○○則為永愛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決策、 營運及財務,執行經理人之職務,係屬公司法第8條第2 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己○○於此部分則為不具有 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人 ,惟有其設計規劃「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 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對外招募永愛 公司會員,在)永愛公司及其他處所主持、不拘形式之 說明會,解說永愛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 ,是有參與永愛公司招募會員參加「柏氏」業務員獎金 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 度而吸收資金之業務營運,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 之被告宙○○、癸○○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實 行犯罪(101年5月1日起為被告癸○○與宙○○共同實 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論以 共同正犯,核被告癸○○、宙○○、己○○3人所為均 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 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 為之」規定,並為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犯行之行為人 ,均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被告癸○ ○、宙○○、己○○均為參與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行為人,其等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101年5月1日起為被告癸○○與宙○○ 共同實施犯罪)。 ⑶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 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 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癸○○、宙○○、己○○共 同以永愛公司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之 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均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 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 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各僅成立一罪 。 ⑷被告癸○○、宙○○、己○○以上述傳銷方案,共同推「 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多 層次傳銷獎金制度,以招募會員吸收資金之同一行為,同 時觸犯違反前揭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應依刑法第 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均依銀行法 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 ⑸①被告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並於102年1月2日經 台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 此有匯眾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㈥第166頁 至第167頁),惟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 散者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 未解散;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 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25條、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 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 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 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81年4月28日 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永愛公司未向本院民 事庭聲報清算人之就任、解任,進行清算程序,而永愛 公司之董事被告宙○○及實際負責人被告癸○○之行為 既在永愛公司解散登記之前,亦即其二人應負之刑事責 任於永愛公司解散前已成立,且經檢察官依法為追訴, 永愛公司在解散登記前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應科 處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罰金刑之情形已存 在,雖尚未經裁判,永愛公司就本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 罰,仍屬永愛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 26條規定仍應繼續辦理了結,應屬永愛公司清算範圍內 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永愛公司於此範圍視為 尚未解散,本院自得為實體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參照)。 ②故被告永愛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宙○○、癸○○因執行業 務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名,依銀 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規定,應對永愛公司科以同法第 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罰金刑。 三、匯眾公司部分 ㈠核被告己○○、宇○○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 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 ;被告己○○、宇○○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集合性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被告己○○、宇○○共同 違反公平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行為,核其性質,顯具有營業性 及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 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㈢①被告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並於101年9月20日 經台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 此有匯眾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㈢第189頁) ,惟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 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法人至 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 24、25條、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解 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 ,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 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 (最高法院81年4月28日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 匯眾公司未向本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之就任、解任,進行 清算程序,而匯眾公司之董事被告宇○○及執行長即實際 負責人被告己○○之行為既在匯眾公司解散登記之前,亦 即其二人應負之刑事責任於匯眾公司解散前已成立,且經 檢察官依法為追訴,匯眾公司在解散登記前依公平交易法 第38條應科處同法第35條第2項罰金之情形已存在,雖尚 未經裁判,匯眾公司就本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仍屬匯 眾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仍應 繼續辦理了結,應屬匯眾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 法第25條規定,匯眾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本院自 得為實體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 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參照)。 ②被告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被告宇○○及實際負責 人被告己○○因違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應依同 法第35條第2項論處罪刑,匯眾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38條 規定,應科處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罰金。 ㈢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二、所犯法條雖記載關於匯眾公司部 分,被告己○○、宇○○二人均係違反銀行第29條之1規定 ,被告己○○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罰,被告宇 ○○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起訴書第8頁) ,惟據起訴書事實欄一、㈢記載,係敘述被告己○○、宇○ ○二人經營匯眾公司,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對外招募會員 ,並無被告己○○、宇○○二人經營匯眾公司對外招募會員 有「返利制度」之內容(起訴書第7頁),法條顯係誤載, 而此已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於102年9月3日本院審理辯結本 案,於論告時當庭更正(論告書,本院卷㈥第162頁、第237 頁)。 四、 ㈠⑴被告己○○於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2月29日止,在景 賀公司擔任執行長,對外招募會員參加景賀公司規劃之「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 及違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招募會員吸收資金, 及於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4月30日止,在永愛公司擔任 執行長,對外招募會員參加永愛公司規劃之「柏氏」業務 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 金制度,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被告己○○招攬二家公司會 員時間重疊,且景賀公司、永愛公司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 傳銷制度均是由被告己○○所規劃設計,被告己○○在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複次違反銀行法、公平交 易法行為,顯然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依社會通念,其前 開行為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⑵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2月29日止共吸收28, 686,100元,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4月30日 止共吸收40,314,500元,共69,000,600元,核被告己○○ 所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與匯眾公司 部分其所違犯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犯意各個 ,行為互意,應分論併罰。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認為被告己○○犯罪所得達1億元,係犯銀 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罪 ,被告壬○○、卯○○、癸○○、宙○○所為係犯銀行法第 125 條第1項前段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罪,尚有 未合,其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貳、科刑及沒收部分 一、 ㈠ ⑴爰審酌 ①被告壬○○、卯○○以景賀公司名義而為本案違反銀行 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致如附表甲所示景賀公司會員 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費因而各遭受如該附表甲所示之 損害,受損金額非微,前揭違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犯行 業已具體嚴重妨害國內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被告 壬○○為景賀公司之實際管理者,所生危害更重,被告 卯○○因父親被告壬○○指示,基於親誼而參與,被告 壬○○已與部分會員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有終止契約書 及退費證明、受領三成退費收據,本院卷㈡第40頁至第 84頁、本院卷㈥第193頁至第214頁、本院卷第13頁至 第18頁),暨各自參與期間、參與程度、角色分工、實 際各別獲得之不法利益,與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壬○○、卯○○於 本院審理時承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②被告癸○○、宙○○以永愛公司名義而為本案違反銀行 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致如附表乙所示永愛公司會員 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費因而各遭受如該附表乙所示之 損害,受損金額非微,前揭違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犯行 業已具體嚴重妨害國內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被告 癸○○、宙○○均為永愛公司之實際管理者,暨參與期 間、參與程度、角色分工、實際各別獲得之不法利益、 受理會員退單(有退單請款單、匯款單據可稽,本院卷 ㈨第121頁至第213頁,本院卷㈩1頁至第125頁),與其 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③被告宇○○以匯眾公司名義從事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藉此謀取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附表丙所示 朱黃采筠等人等人投入如附表丙所示之金額,所生危害 非輕,並事後與全體會員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此有會員 退貨(會)申請書、和解書暨明細表可稽,本院卷㈦第 25頁至第169頁),與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 , ④被告己○○以分別以景賀公司、永愛公司名義而為本案 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致如附表甲編號1至 編號224所示景賀公司會員及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 示永愛公司會員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費因而各遭受如 該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及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 所 示之損害,以匯眾公司名義為本案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 行,致附表丙所示匯眾公司會員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 費因而各遭受如附表丙所示損害,受損金額非微,前揭 違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犯行業已具體嚴重妨害國內金融 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且被告己○○為景賀公司、永愛 公司家公司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規劃、設計 者,及匯眾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規劃、設計者,並 對外推廣業務招募會員,暨參與期間、參與程度、角色 分工、實際獲得之不法利益,與其等素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 分別就被告己○○、壬○○、卯○○、乙○○、癸○○、 宙○○、宇○○及被告景賀公司、永愛公司、匯眾公司各 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己○○部分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 ⑵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 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 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及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均同此意旨。查被告己○○行為後 ,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 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 公布,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 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據此,被告 己○○上述二罪,行為時雖均係於上揭條文公布施行前, 然其所犯各罪刑即有期徒刑部分,均非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揭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是本件適 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 法院判決暨會議決議意旨,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 適用修正後該條之規定合併處罰,附此敘明。 ㈡⑴被告卯○○、乙○○、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審酌被告卯○○基於親誼依父親被告壬○○之指 示而參與本案業務之營運,被告乙○○基於朋友情誼而擔 任景賀公司股東,後為董事,被告宇○○因一時失慮而違 犯本案,且與全體會員均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其等惡性均 非屬重大,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因認被告卯○○、乙○○、宇○○所受刑之宣告,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 定,均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⑵被告卯○○、乙○○均未與被害人和解,為督促二人明瞭 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 預防再犯,並斟酌其等所擔任分工角色、營業期間,暨考 量其現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①宣告被告卯 ○○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50小時之義務勞務;②宣告被告乙○○應於判決確定後 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 ⑶又被告卯○○、乙○○二人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均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於其等究應 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 察官考量其等所犯罪名,並斟酌其等性別、家庭、身分、 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 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 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倘被告卯○○、乙○○二人人 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均併 予敘明。 ㈢⑴扣案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或非屬本案實行犯罪之 行為人所有之物,或非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 ,或違禁物,爰不諭知宣告沒收。 ⑵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 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 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 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 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扣案之現金963,925元為被告壬○○、 己○○、卯○○等人招募景賀公司會員吸收之資金則此等 款項,既應發還相關會員即被害人,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27條之4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 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7條之4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125 條至第 127 條之 2 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 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 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獨占、聯合、仿冒行為之處罰) 違反第 10 條、第 14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依第 41 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 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23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8條 (法人科處罰金之情形) 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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