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永甯
上列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
律師
被 告 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
兼 代表人 王偉澧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林鈵傑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之
2
居新北市○里區○○街○○○號之3
被 告 林宥辰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里區○○里○○鄰○○街○○○○○
號
居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上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律師
楊國宏律師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6樓之6
代 表 人 林傑文 住同上址
被 告 林秀霞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巷○號6樓
許忠興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鎮區○○里○○鄰○○路○○○巷○
○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號16樓之6
上列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于庭律師
龔君彥律師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1
代 表 人 段嘉玲 住同上址
被 告 許玉蘭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巷○弄○○○○號7
樓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王和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5467號、第16984號、第17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
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
有期徒刑
伍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為之之規
定,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壬○○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參年伍月。
卯○○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幫助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
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
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科
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癸○○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
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不得以使加入為會
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科
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
宇○○共同法人之行為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
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為之之規定,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
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為之之規定,科
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 實
壹、景賀公司部分
一、壬○○於民國96年、97年間與前妻蔡宜樺共成立海旺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由蔡宜樺擔任負責人,99年、100年間因營業
資金不足而停業註銷,100年6月及同年8、9月間又分別成立
鈞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鈞盛開發有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
、土地及房屋買賣等業務,登記為二家公司負責人,並負責
兩家公司營運,壬○○之女兒卯○○則為二家公司會計,另
乙○○、己○○則係壬○○之朋友。緣於100年11月間壬○
○所召集合會會員余茂盛、余美琴被邀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
次傳銷,余茂盛、余美琴又邀壬○○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
傳銷,壬○○因而得知安麗公司業務行銷之返利制度與多層
次傳銷獎金制度,且與100年11月間加入安麗公司多層次傳
銷業務之己○○接觸,壬○○欲套用安麗公司多層次傳銷之
行銷手法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轉投資當時熱門行業醫美以獲
,雖與己○○、卯○○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
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三
人
猶基於
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由壬○○分別於100年12 月
間出資成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由己○○登記為景賀公司負
責人董事,壬○○及知情並基於
幫助犯意之乙○○登記為公
司股東,100年12月28日完成設立登記,並向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報備,及於101年1月間出資成立集翔醫務管理有限
公司,由知情並基於幫助犯意之乙○○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董
事,101年1月16日完成設立登記,二家公司由壬○○負責決
策、營運及財務,由其執行公司經理人之職務,為實際負責
人,己○○則規劃、設計行銷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組織獎金
制度,並負責傳銷計劃之推廣,與對前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
人講解、說明獎金制度及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從事教育訓練,
卯○○則負責多層次傳銷商品訂貨、獎金發放等業務;壬○
○、己○○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亦
與卯○○三人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定違反同法第23
條多層次傳銷禁止規定之行為人。
二、自100年12月下旬起,己○○、壬○○及已參加會員招攬不
特定人前來臺北市○○街○段○○○號9樓「景賀公司」參加己
○○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會,由己○○解說景賀公司行
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及發放景賀公司印製之文宣
由會員與會員間傳遞返利制度訊息,向不特定人推廣景賀公
司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招募
景賀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招募週遭親友加入成為下
線會員;另一方面,壬○○則規劃組合景賀公司傳銷之商品
-機能性健康食品,初期壬○○以鈞盛公司名義向經由宇○
○所介紹之臺中市「不老傳說公司」進貨,搭配組合每一套
成本5000元至6000元之行銷商品,轉賣給景賀公司,101年3
月間另經由午○○介紹,壬○○與安倡有限公司合作,先由
壬○○與安倡公司負責人洪永豐就商品種類、價格及數量談
妥,於101年3月27日代表鈞盛公司與安倡公司簽訂二份買賣
合約,並決定組合美力通3盒、美健清1盒、美關寶3盒及美
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為一套組之
行銷產品後,即指示卯○○出面與安倡公司交涉產品之包裝
式樣,與確定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將包裝好
之每套組商品直接送景賀公司,101年6月壬○○另又成立筌
富國際有限公司,卯○○為登記負責人,由壬○○負責營運
,為實際負責人,壬○○又於101年6月18日以筌富公司名義
與安倡公司簽訂訂購合約,後續仍由卯○○與安倡公司確定
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直接將包裝好之每套組
商品送景賀公司,即以景賀公司向鈞盛公司、筌富公司下請
購單,再由鈞盛公司、筌富公司向向安倡公司進貨,再轉賣
給景賀公司。
三、景賀公司推出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
劃」經營內容如下:
㈠加入條件,
投資人參加之條件為,每一個單位繳交50,000元購物金,為
實球,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加付1,700元之信用卡服務
費,取得壬○○所組合價值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套
組,101年4月以後則為向安倡公司進貨之美力通3盒、美健
清1 盒、美關寶3盒及美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
為一套組之行銷商品,取得一個經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
500元,參加人簽訂會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
」或「直效行銷業務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
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參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
,簽訂會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或「直效行
銷業務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
金之資格,為虛球。
㈡獎金之計算方式,
⑴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50,000元,即可領每月5,000元
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120,000元,二年後
即可領回
原本5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70,000元;而
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推薦獎金即人事管理津貼1,
500元,亦可領取24個月,共36,000元,每月1日至10日加
入,於隔月1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每月11日至20
日放入,於隔月2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每月21 日
至月底放入,次次月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均以現
金發放。
⑵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①雙軌制組織獎金:
繳交購物金5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成為實球會員,即
可領取5,000元之消費分紅,1次,另招募2名會員,即
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為1碰,1碰2,
500元,期結封頂250,000元(128碰),無限代組織對
碰(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過128碰,超過部分可以保
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
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另1線,可以在下1
期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產生對碰領取1碰
2,500元獎金。
②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⒈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2,500元×50%
=1,250元,
⒉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2,500元×20%
=500元,
⒊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20%
=500元,
⒋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10%
=250元,
③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⒈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獎
金2,500元,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7,500元,無
輔導獎金。
⒉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可
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輔導獎金2,
500元×50%×2=2,500元,總獎金7,500元,無消費
分紅。
⒊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可
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4=10,000元,輔導獎金:第
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4×50%=5,000元,及第
二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20%×4=2,000,總共17,
000元,無消費分紅。
⒋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可
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8=20,000元,輔導獎金:第
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8×50%=10,000元,第二
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第三代組
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總共38,000元
,無消費分紅。
⒌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6=4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6×50%=2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000元,第
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000元,第四代
組織獎金2,500元×16×10%=4,000元,總共80,000
元,無消費分紅。
⒍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32=8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32×50%=4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16,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16,000元,第
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32×10%=8,000元,總共
160,000元,無消費分紅。
⒍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64=1600,000元,輔導獎
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64×50%=80,000
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32,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32,000元,
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64×10%=16,000元,總
共320,000元,無消費分紅。
⒍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28=320,000元,輔導獎
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28×50%=1600,
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64,
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64,
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10%=32,
000元,總共570,000元,無消費分紅。
④每週結算業績,第四週禮拜二領,以現金發放。
㈢會員大都以現金支付購物金及管網費,由景賀公司不知情之
會計酉○○收取後每日結算陳報壬○○,再依壬○○指示存
入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壬○
○前往收取;並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
輔導獎金核發日期,由基於犯意聯絡之卯○○或不知情景賀
公司會計助理C○○依壬○○之指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
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拿回景賀公司,由不知情之景賀公
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
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不
知情之酉○○、C○○交給前來景賀公司領取之會員,如會
員不故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指定之帳戶,卯○○有時
亦會協助酉○○、C○○發放獎金給會員。
㈣自100年12月下旬起,己○○、壬○○以上述每單位50,000
元可領5,000元車馬補助費24個月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報酬之返利制度,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景賀公司之傳銷事業投
入資金,其等以此投資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同時
並以上述參加人領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
無庸推廣、銷售
產品,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僅需一
再介紹他人加入投資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獎金制度
,促使已參加景賀公司傳銷組織之會員招攬週遭親友加入成
為下線會員,使景賀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
迄至
101年2月底止,共招攬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所示張玉秀等
會員加入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
號1至編號224所示之金額,共計28,686,100元(29,528,100
元-842,000元,不含虛球之管網費842,000元)。
四、101年3月1日己○○離開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並於
101年3月間被壬○○取消會員資格。壬○○於己○○離開後
,仍承前犯意,聘僱「賴俊源」、「楊台林」成年人(年籍
、住居所均不詳)為景賀公司顧問及「黃美惠」成年人(年
籍、住居所均不詳)為執行長,對已參加會員所招攬前來景
賀公司之人解說景賀公司「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
銷推廣計劃」之行銷方式與獎金制度,且於101年3月底在臺
中市○○區○○○路○○○號9樓設置臺中辦事處,及於101年5
月29日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設置高雄辦事
處,其與「賴俊源」、「楊台林」及「黃美惠」成年人基於
犯意聯聯與行為分擔,繼續向不特定人推廣景賀公司之「直
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招募景賀公司
會員,拓展景賀公司之傳銷組織,吸收資金。
㈠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以匯款至
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現金交予景賀公司不知情
之會計酉○○及C○○收取,由酉○○每日結算陳報壬○○
,再依壬○○指示隔日存入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
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壬○○前往收取,並於上述車馬補助費
、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由基於犯意聯
絡之卯○○或不知情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壬○○之指
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拿回景賀
公司,由不知情之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算之獎
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獎金、輔導
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不知情之酉○○、C○○交給前來景
賀公司領取之會員,如會員不克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
指定之帳戶,卯○○有時亦會協助酉○○、C○○發放獎金
給會員。
㈡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第
一商銀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臺中營業處不知
情之會計辰○○,由辰○○存入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
帳戶,辰○○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聯、第四
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給酉○○
,及與台北總公司會計C○○聯絡會員資料更新事宜,而於
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
,則由壬○○指示台北總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酉○○、C○○
前往第一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匯款至大眾
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帳戶,C○○並將依電腦核算之獎金
表傳真或電郵至臺中營業處,及與辰○○聯絡確認後,由辰
○○前往大眾銀行中正分行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再依
C○○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
㈢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華
南銀行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集翔公司帳戶,高雄辦事處不
知情之行政人員D○○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
聯、第四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
,而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
發日期,則由壬○○指示台北總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酉○○、
C○○前往華南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轉帳
至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酉○○並將依電腦核算之
獎金表傳真或電郵至高雄營業處,由辰○○前往華南銀行自
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再依酉○○傳真或
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
㈣壬○○於101年3月1日己○○離開賀公司傳銷組織後,承前
犯意,並與「賴俊源」、「楊台林」及「黃美惠」等成年人
,自101年3月1日起,繼續以上述每單位50,000元可領5,000
元車馬補助費24個月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返利制
度,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景賀公司之傳銷事業投入資金,其等
以此投資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同時並以上述參加
人領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無庸推廣、銷售產品,並非基
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
入投資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獎金制度,促使已參加
景賀公司傳銷組織之會員招攬週遭親友加入成為下線會員,
使景賀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迄至101年7月12日
止,又繼續招攬附表甲編號225至編號514所示何金珠等會員
加入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號
225 至編號514所示之金額,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7月
12日止,壬○○共計招募附表一所示514名會員及其各投入
如附表所示,共計96,238,000元(97,090,500元-852,500
元,不含虛球之管網費852,500元)。
貳、永愛公司部分
一、背景
㈠癸○○於88年、89年間與朋友合資經營威今基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從事健康食品的研發及生產,基因
檢測及幹細胞研究,90年前後與友人成立生寶臍帶血銀行,
辭威今公司負責人職務,於94年12月15日出資設立柏氏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26日又出資設立柏氏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二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登記為癸○○,均由癸
○○作決策與負責營運及財務,實際營業項主要是健康食品
的研發、代工、銷售,與農業有關的土壤化劑的研發、代工
,另外還有生產養豬用的飼料添加劑,主要供應對象是台糖
公司及其他養豬戶;宙○○則於97年5月8日出資設立能翔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癸○○經教會朋友介紹認識能翔公司董
事長被告宙○○,其因經營柏氏生技公司、柏氏國際公司需
用資金,向宙○○尋求協助,宙○○每月幫柏氏生技公司墊
付新臺幣一、二十萬元,癸○○並向宙○○借能翔公司營業
處銷售產品,柏氏生技公司及柏氏國際公司辦公處所則遷至
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5。
㈡101年1月間,壬○○經營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需行銷之
健康食品,景賀公司會員丙○○因而介紹教會朋友即柏氏生
技公司負責人癸○○前往景賀公司做簡報介紹商品,
乃與在
景賀公司負責推廣業務之己○○接觸,經己○○介紹景賀公
司招募會員吸收資金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
,並遊說另成立直銷公司套用景賀公司行銷方式招募會員以
推廣柏氏生技公司之健康食品及收取資金,癸○○為推廣柏
氏生技公司業務,同時又能獲取資金營運,乃邀宙○○與己
○○合作,己○○、癸○○、宙○○三人雖均明知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己○○承前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及違反公平交易法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之犯意,與癸○
○、宙○○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癸○○、宙○
○出資成立永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愛公司),癸○○商
請不知情之弟弟林傑文登記為公司董事長,宙○○與不知情
之未○○登記為董事,於101年3月6日完成設立登記,並向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永愛公司是由癸○○執行公司
經理人職務,為永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董事宙○○共同
決策、負責營運及財務,己○○則規劃、設計行銷之返利制
度及多層次組織獎金制度,並負責傳銷計劃之推廣,與對前
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人講解、說明獎金制度及傳銷事業之參
加人從事教育訓練,癸○○、宙○○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
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亦與己○○三人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
第2項所定違反同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禁止規定之行為人。
二、
㈠自101年2月上旬起,己○○、宙○○及已參加會員招攬不特
定人前來臺北市○○○路○段○○號23樓之4(後遷至16樓之6
)永愛公司及其他處所參加己○○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
會,由己○○解說永愛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
,及發放永愛公司所印製之「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及「
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文宣資料,癸○○解說介紹行銷之
健康食品及柏氏生技公司背景,向不特定人推廣永愛公司之
行銷模式與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招募永愛公司會員,進而
再由該等會員發展下線組織;癸○○規劃組合永愛公司傳銷
之商品為每套組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力活人蔘葡萄糖
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
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由柏氏生技公司以每套
組19,500元供貨給永愛公司。
㈡永愛公司推出之「柏氏業務人員」及「永愛組織行銷」經營
內容如下:
⑴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每一個單位繳交30,000元購物金,為實球,取得柏氏生技
公司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
、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
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之行銷商品,取得一個經
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簽訂會員申請書,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參
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員申請書,為,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為
虛球。
⑵獎金之計算方式,
①「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即可領每月3,000
元之酬勞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72,000元,二年後即
可領回原本3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42,000元;而
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介紹費900元,亦可領取24
個月,共21,600元。每10日領1次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
,永愛公司請兆豐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
如未提供銀行帳號,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②「永愛」組織行銷獎金
⒈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即可領取購物金30,000元10%之消費分紅獎金3000
元,1次。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
招募2名會員,即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
員為1碰,1碰1,500元,期結封頂150,000元,無限代組
織對碰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
%=750元,
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NT1,500元×10
%=150元,
⒋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1,500元,消費分紅3,0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輔導獎
金1,500元×50%×2=1,5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4=6,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4×50%=3,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20%×4=1,200
,總共10,2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8=12,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8×50%=6,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總
共22,8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6=24,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6×50%=
12,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6×10%=
2,400元,總共4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32=48,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32×50%=
24,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32×10%=
4,800元,總共96,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64=96,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64×50%=
48,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64×10%=
9,600元,總共192,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28=15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28×50%=
96,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10%=
19,200元,總共342,000元,無消費分紅。
③每週結算核發,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永愛公司請兆豐
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如未提供銀行帳號
,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自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5月1日己○○離開永愛公司止,
有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郭俊德等人參加成為永愛公司
會員,及其各投入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之金額,,共
計招募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517名會員(不含僅繳500
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48人,565人-48人=517人),收取如
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資金40,314,500元(不含虛球之
管網費118,000元,40,432,500元-118,000元=40,314,500
元)。
㈢永愛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如係以現金存款、轉帳
、匯款方式,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6日永愛公司完成設
立登記以前,是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
起,則現金存款、轉帳、匯款至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
,於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後,會
員有以刷卡方式繳交,購物金則為31,000元,其中1,000元
是信用卡服務費,會員如係在永愛公司繳交現金,由癸○○
、巳○○、辛○○、高雯娟收取,再交由會計甲○○入帳,
及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5日以前)、兆豐
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起),勞務費(酬勞
費)、介紹費(訓練費)每月10日發放,組織獎金週結週領
,由辛○○核對會員資料及電腦檔案資料,再交由甲○○審
核,以電腦進行跑單核算獎金,製作獎金總表、獎金明細表
,再依此交進行請款、及發放獎金,以銀行轉帳、匯款至會
員帳戶,或會員至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三、
㈠因己○○規劃設計之勞務費、介紹費及傳銷組織獎金發放,
及柏氏生技公司產品銷售不如預期,101年4月間,永愛公司
收取會員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入帳後不久即經提領出支付
前開費用、獎金,致永愛公司、柏氏公司之財務發生困難,
癸○○、宙○○遂與己○○檢討修正原先制度,癸○○、宙
○○為免財務繼續惡化,因而先後修正「柏氏」業務人員獎
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將每月允諾3000 元
,可領24個月之勞務費,改為須每月達成1定業績始可領取
,經會員嚴重抗議,同意無業績仍可領取,
惟於101年5月間
起,勞務費之現金發放改為,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
加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2張,101年5月1日加
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1張股票,不同意之會
員則辦理退會,獎金制度亦取消消費分紅,對領取輔導獎金
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之條件,申購單
位限制3個單,推薦權限於第1個單位等,組織獎金週結週領
,亦自101年5月起均改為每月領取二次,由辛○○核對會員
資料及電腦檔案資料,再交由甲○○審核,以電腦進行跑單
核算獎金,製作獎金總表、獎金明細表,再依此交進行請款
、及發放獎金,以銀行轉帳、匯款至會員帳戶,或會員至永
愛公司領取現金。而己○○因反對前開修正,且其傳銷組織
獎金遭癸○○停止發放,因而於101年5月1日離開永愛公司
傳銷組織事業。
㈡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修正情形如下:
⑴於101年4月25日公告柏氏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
①介紹費,由原先介紹1人可領取每月900元,24個月,修
正為領1次3000元。原先加入會員領足3000元即不再發
放。
②業務契約一年一簽,詳閱業務推廣計劃和獎勵辦法(每
一業務員,基本業績目標每月須達3500元以上,未達業
績目標,不予發放,達成業績目標如發獎。前三個月為
訓練期未達成業務目標,示須扣薪)。
③勞務費,業務人每月約3000元左右;經銷商約6000元;
區域經銷商約9000元。
④⒈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每月可領取
勞務費3000元,24個月部分,可轉換成為柏氏生技公
司股東,股票2張。
⒉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取12個
月勞務費,
⒊101年8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8個月
,
⒋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6個月
,
⑤可成為柏氏公司股東。
⑵於101年4月29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新版
①101年5月起新制如下
會員加入購買產品繳交500元管網費,及每單位31,000
元(現金優待30,000元)購物金,取得一個經營權,每
人限制最多3個單位。
②獎金制度,
⒈推薦獎金,推薦1人可得購物金10%(3000元),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1碰1500元,每期封頂15000元,無
限代組織對碰。大邊未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
直接推薦1人可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
NT1,500元×50%=750元,
直接推薦3人可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5人可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8人可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
NT1,500元×10 %=150元,
⒋獎金發放:期結,半月發。
⒌每月固定四期,1-7第一期,8-15為第二期,16-22日
為第三期,23-月底為第四期。
⒍每月1-15日之獎金,次月5日發放,16-月底之獎金,
次月20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一個
工作日。
上述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取消「消費分紅」,並對領
取輔導獎金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
之條件。
⑶101年4月30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有關「多單位推薦
權處理辦法」,自101年5月1日起,限制只有第1單位有
推薦權。
⑷101年5月31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共同發通知予各
會員,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會員可取得1組貨品、2張
有價證券(每張價值36000元),若有會員不想擁有股
票,可換取等值產品。
③101年7月1日起,非會員及會員,欲購買柏氏有價證券
,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⑸101年6月1日柏氏生技公司公告柏氏經營辦法,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永愛的會員可取得1組柏
氏貨品、1張有價證券。
③如欲加購柏氏有價證券,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⑹101年6月15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通知會員,內容
:「
①柏氏,
⒈1組等值的產品或1張有價證券到101年6月30日止,
成為柏氏加盟商。
⒉101年7月1日起,有價證券須另外購買,向公司登記
、洽詢,成為柏氏加盟商。
②永愛,
加入1單30,000元,管網費500元,可取得推薦獎金20
%(6,000元),等值商品的產品1組」;
㈢自101年5月1月起至101年6月30日止,癸○○、宙○○以上
述修正後制度繼續招攬附表乙編號566號至編號627號所示廖
游美玉等會員加入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
附表乙編號566至編號627所示之金額,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
10起至101年6月30日止,共計招募附表乙所示575名會員(
不含僅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52人,627人-52人=575
人),收取如附表乙所示資金44,998,000元(不含虛球之管
網費149,000元,45,147,000元-149,000元=44,998,000元
)。
參、匯眾公司部分
一、己○○於101年5月1日因癸○○、宙○○修改行銷手法,決
定停發每個月3000元之車馬費,且獎金被扣住不發放,遂離
開永愛公司,其與宇○○均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
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
他人加入,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竟另萌犯意,而與宇○○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二人於101月5月間合資成立匯眾傳
媒股份有限公司,由不知情之受己○○請託之己○○女友未
○○登記為董事長,宇○○與不知情而受己○○請託之己○
○朋友張月娥、簡莉羚二人分別登記為匯眾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101年5月25日完成設立登記,並以匯眾公司向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多層次傳銷,己○○則擔任匯眾公司執
行長,為匯眾公司實際負責人,規劃行銷運作模式與設計對
碰獎金、轉導獎金、介紹費等傳直銷獎金制度,宇○○則於
會員加入後,匯眾公司會計依組織獎金表登載作帳,由其依
據帳冊記載發放獎金,自101年5月上旬起,與宇○○共同推
「匯眾傳媒」招攬不特定人前來參加說明會,由己○○主持
說明會,及解說匯眾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宇○○則招
呼會員,協助投資人填寫會員參加表格、提供諮詢,對外招
募匯眾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招攬周遭親友加入成為
下線會員。
二、其等經營方式如下:
㈠加入條件,
投資人參加之條件為,每一個單位繳交30,000元購物金,及
管網費用500元,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加付1000元之信
用卡服務費,參加人則取得一個經營權,及「匯眾傳媒套裝
」一套,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燒錄匯眾公司經營理
念),同時取得消費分紅獎金12%,3,600元,領一次,並簽
訂聯盟商申請書,成為匯眾公司直銷商,取得招攬其他人加
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
㈡獎金之計算方式,
⑴雙軌制組織獎金:至少招募1名會員,可領取10%即3000
元之推薦獎金,另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
為1碰,1碰1,800元,期結封頂216,000元(120碰),無
限代組織對碰(獎金10天為1期,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
過120碰,超過部分可以保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
另1線,可以在下1期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
產生對碰領取1碰1,800元獎金。
⑵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①直推1人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800×50
%=900,
②直推2人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1,800×30
%=540,
③直推3人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800×20
%=360,
⑶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①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
1,800 元,消費分紅3,600元,總獎金5,400元,無輔導
獎金。
②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2=3,600元,輔導獎金1,800元
×50%×2=1, 800元,總獎金5,400元,無消費分紅。
③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4=7,2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4×50%=3,600元,及第二代之
組織獎金1,800元×30%×4=2,160,總共12,960元,
無消費分紅。
④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8=14,4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8×50%=7,200元,第二代組織
獎金1, 800元×8×30%=4,32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
1,800元×8×20%=2,880,總共28,800元,無消費分
紅。
⑷每月固定3期發放獎金,1日至10日為第1期,11日至20日
為第2期,21日至月底為第3期,第1期之獎金,次月11日
發放,第2期之獎金,次月21日發放,第3期之獎金,再
次月1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1個工作
日。
自101年5月上旬起迄至101年7月12日止,以上開方式吸收翁
雅鈞等人加入匯眾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進而再由翁雅鈞
等會員招攬週遭親友加入成為下線會員,使匯眾公司之不當
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計有附表丙所示之會員加入及各投入
如附表丙所示之金額(應扣除己○○、宇○○部分)。而會
員加入匯眾公司多層次傳銷系統之主要目的係為領取高額優
渥之獎金,且匯眾公司上述制度之會員領取獎金即是來自於
後加入下線會員所繳交之購物金、管網費而領取之組織獎金
、輔導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參加人無庸推廣、銷售產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投資,
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
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機動工作站因景賀公司、永愛公司等涉嫌
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101年7月11日向本院
聲請搜索票,並
於101年7月12日上午7時5分起,前往癸○○、丙○○、卯○
○、吳慧婷、林傑文、乙○○、宙○○、辛○○等人住居所
及「永愛公司」、「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瑞辰公
司」等20處所執行搜索,查扣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同日壬
○○、癸○○、宙○○等人被調查員帶回北機組製作調查筆
錄,得知己○○與壬○○、癸○○、宙○○等人共同違法吸
金,經檢察官以「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
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
之虞者」,核
發
指揮書指揮北機組調查員於當日下午5時許至臺北市○○
○路○段○○○號9樓「匯眾公司」
逕行搜索,又查扣附表三所
示之物,因而查獲己○○、壬○○、乙○○、卯○○、癸○
○、宙○○、宇○○等人涉犯上情。
伍、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移送
暨被害人戊○○、丑○
○
告訴偵查起訴。
理 由
甲、
證據能力部分
壹、景賀公司部分
一、
證人酉○○、C○○、午○○、辰○○、D○○、B○○、
寅○○、林佳貞、丙○○、同案被告壬○○、己○○、乙○
○、卯○○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證
人酉○○、C○○、午○○、辰○○、D○○、B○○、寅
○○、林佳貞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詢問
之供述,對本案被告己○○等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同案被告壬○○、己○○、乙○○、卯○○於北機組
調查詢問之供述,對其他被告被訴犯罪事實而言,亦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為
傳聞證據,且,
⑴被告卯○○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酉○○、C○○、午○○
、辰○○、D○○、B○○、寅○○、林佳貞、丙○○、
同案被告壬○○、己○○、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
力,
⑵被告乙○○爭執證人酉○○、C○○、午○○、辰○○、
D○○、B○○、寅○○、林佳貞、丙○○、同案被告壬
○○、己○○、卯○○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⑶被告己○○爭執證人丙○○、林佳貞、同案被告壬○○調
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㈡惟,
⑴①證人酉○○、C○○於102年1月2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
具結作證,證人酉○○接受檢察官、被告卯
○○、乙○○、己○○之辯護人之
交互詰問,證人C○
○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②證人午○○、辰○○於102年2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午○○、辰○○接受檢察官
、被告卯○○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證人午○○、於
102年6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
接受檢察官及被告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
③同案被告己○○、壬○○於102年2月22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同案被告己○○接受檢察官
、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同案被告
壬○○接受檢察官、被告乙○○之辯護人交互詰問;
④證人D○○、同案被告卯○○、乙○○於102年3月1日
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D○○接
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同案被告
乙○○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同
案被告卯○○接受檢察官、被告乙○○之辯護人交互詰
問;
⑤證人B○○、林佳貞、寅○○於102年3月8日本院審理
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B○○接受檢察官
、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交互詰問,證人林佳貞
接受檢察官、被告己○○之辯護人交互詰問;
⑥證人丙○○於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
使被告卯○○、乙○○、己○○就本案件有詰問上述所爭
執調查詢問供述之證人、同案被告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
機會,踐行保障被告卯○○、乙○○、己○○之正當詰問
,而前揭證人酉○○、C○○、午○○、辰○○、D○○
、B○○、林佳貞、同案被告己○○、壬○○、卯○○、
乙○○於調查詢問之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本
院交互詰問內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本院詰問
時相異部分,經
審酌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之時間或較接近
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且其等自始即配合調查,坦然
以對,自其等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
況,且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而具備證據能力。
⑵又,
①被告卯○○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林佳貞、寅○○、丙○
○及同案被告壬○○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嗣本院
傳喚證人林佳貞、寅○○、丙○○及同案被告壬○○到
庭作證,被告卯○○及其辯護人未聲請詰問證人林佳貞
、寅○○(本院卷㈢第112頁至第115頁反面,第117頁
至第120頁反面)、丙○○(本院卷㈥第29頁反面至第
34頁)及同案被告壬○○(本院卷㈢第21頁第25頁);
②被告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午○○、辰○○、D○
○、林佳貞、寅○○、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並聲請傳喚午○○、辰○○,經本院傳喚午○○、辰
○○、D○○、林佳貞、寅○○、丙○○到庭作證,被
告乙○○及其辯護人未聲請詰問證人D○○、林佳貞、
寅○○、丙○○,並捨棄詰問證人午○○、辰○○(本
院卷㈢第25頁反面);
③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丙○○及同案被告壬○
○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嗣本院傳喚證人丙○○、
同案被告壬○○到庭具結作證,被告己○○及其辯護人
未聲請詰問人丙○○(本院卷㈥第29頁反面至第34頁)
及同案被告壬○○(本院卷㈢第21頁至第25頁反面);
⑵本院審酌
①證人丙○○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證人
丙○○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
無訛後簽名(
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㈡第314頁、第319頁反面),
且於101年7月12日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同日調查詢問之
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筆錄後才簽名(同前
他字卷㈡第350頁);
②證人午○○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證人
午○○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
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㈡第296頁、第298頁反面),
嗣於100年7月12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之內容,與同日調
查詢問之內容相符(同前他字卷㈡第311頁、第312頁)
;
③證人辰○○於101年7月18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辰○○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67頁、第669頁反面
、第670頁),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示
,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筆
錄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79頁、第680頁、第685
頁);
④證人D○○於101年7月19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D○○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91頁正面、第693頁
反面),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示,同日
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筆錄後才
簽名(同前他字卷㈣第695頁);
⑤證人林佳貞於101年8月1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林佳貞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正面
、第70頁反面),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
示,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
筆錄後才簽名(同前偵查卷第71頁);
⑥證人林佳貞於101年8月1日在北機組,以證人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
述是否實在,證人林佳貞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
筆錄無訛後簽名(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1頁正面
、第62頁反面、第63頁正面),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
具結作證,表示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
筆錄有閱完筆錄後才簽名(同前偵查卷第65頁);
⑦⒈被告壬○○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有辯護人陪同在場,經製作筆錄之調
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
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
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壬○○係回答:「實在」
,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㈢第440頁
、第450頁、第451頁);
⒉被告壬○○於101年7月24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有辯護人陪同在場,經製作筆錄之調
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
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
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壬○○係回答:「實在」
,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㈤第890頁
、第894頁),嗣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作證,表
示同日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
筆錄後才簽名,在北機組詢問過程未遭受強暴、
脅迫
或其他不法手段(同前他字卷㈤第897頁);
依其等在北機組接受詢問製作筆錄之外在環境加以觀察,
其等詢問筆錄之陳述確係出於其「真意」所為,且迄本院
辯論終結,均未主張於調查詢問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
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是證
人丙○○、午○○、辰○○、D○○、林佳貞、寅○○、
同案被告壬○○調查詢問之陳述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
,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
傳聞法則旨在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詰問
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放棄
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
資料豐富,愈有助於直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
言詞辯論主
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證人丙○○、午○○、辰
○○、D○○、林佳貞、寅○○、同案被告壬○○調查詢
問之供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酉○○、C○○、午○○、辰○○、D○○、B○○、
寅○○、林佳貞、丙○○、同案被告壬○○、己○○、乙○
○、卯○○於檢察官偵查
訊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
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
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
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
律所規定之證據
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
與否之證
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
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
期日
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
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
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
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
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
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
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
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
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
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而以
告發人、
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
共同被
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
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
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
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
訴訟
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
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
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而
檢察官於
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
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
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
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
之情形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
96年度台上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
可資
參照)。
㈡⑴①證人酉○○於101年8月22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
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②證人辰○○於101年7月18日
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③
證人D○○於101年7月19 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
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④證人B○○於101年7月27日
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⑤證
人寅○○於101年8月1日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⑥證人林佳貞於101年8月1日,以證人身分
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
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而被告卯○○、
乙○○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證人酉○○、辰○○、D○○、
B○○、寅○○、林佳貞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林佳貞偵查中經具結之
供述無證據能力,依前揭說明,自應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有
何顯不可信之情況,然被告卯○○之辯護人僅泛稱證人酉
○○等人偵查中供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乙○○之辯
護人稱證人B○○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
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己○○之辯護人稱證人林佳貞
於偵查中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
並無證據證明證人B○○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
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
情況,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
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
傳聞
例外,有證據能力,其
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
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
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
⑵惟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
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雖證人B○○等人偵查中未
賦于被告卯○○、乙○○、己○○
對質詰問,被告卯○○
及其辯護人僅對證人酉○○、辰○○、D○○聲請到庭詰
問,對於證人B○○、寅○○、林佳貞則未聲請傳喚詰問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僅對證人酉○○、辰○○聲請傳
喚詰問,對證人D○○、B○○、寅○○、林佳貞未聲請
傳喚詰問,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未聲請傳喚詰問,嗣本
院審理時傳喚證人酉○○、辰○○、D○○、B○○、寅
○○、林佳貞到庭具結作證,證人酉○○、B○○經檢察
官及被告卯○○、乙○○之辯護人詰問,證人辰○○、D
○○經檢察官及被告卯○○之辯護人詰問,證人林佳貞經
檢察官及被告己○○之辯護人詰問,被告乙○○之辯護人
捨棄詰問證人辰○○(本院卷㈢第25頁反面),已保障被
告卯○○、乙○○、己○○訴訟程序權,至是否行使詰問
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
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均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㈢⑴①證人酉○○於101年7月12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
官訊問之供述,②證人C○○於101年7月12日,以被告身
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③證人丙○○於101年7月12日,
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④證人午○○於101年7
月12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⑤被告壬○○
於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24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
問之供述,⑥被告己○○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19日
,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⑦被告乙○○於101
年7月12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⑧卯○○
於101年7月12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雖均
未經具結,惟依前揭說明,其等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
命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
言,其等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筆錄,仍係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
據。
⑵而,①被告卯○○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酉○○、C○○、
丙○○、午○○、同案被告壬○○、乙○○、己○○偵查
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力,②被告乙○
○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同案被告壬○○、卯○○
、己○○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屬於審判外
之陳述,且因未命具結及經被告乙○○進行交互詰問,無
證據能力云云,③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
○、同案被告壬○○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
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證據證明上開
證人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
取供而得,或其等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⑶而且,
①證人酉○○、證人C○○於102年1月25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酉○○接受檢察官、被
告卯○○、乙○○、己○○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證人
C○○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
互詰問,
②證人午○○於102年2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之交
互詰問,於102年6月14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
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己○○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③同案被告壬○○、己○○於102年2月22日本院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同案被告壬○○接受檢察官
、被告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同案被告被告己○
○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④同案被告乙○○於102年3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
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卯○○之辯護人之
交互詰問,
⑤被告卯○○102年3月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
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
問,
被告卯○○、乙○○及己○○對於前揭經詰問證人之詰問
權即已獲確保。
⑷至於,
①被告卯○○、乙○○、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
○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未聲請傳喚詰問,經本院於
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傳訊證人丙○○以證人身分
到庭具結作證,被告卯○○、乙○○、己○○及其等辯
護人則未進行詰問;
②被告卯○○、己○○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壬○○偵
訊供述無證據能力,未聲請傳喚詰問,經本院於102年2
月22日本院審理時,傳訊被告壬○○以證人身分到庭具
結作證,被告卯○○、己○○及其等辯護人則未進行詰
問;
而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
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此外,證人
丙○○、同案被告壬○○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
無顯不可信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
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除被告卯○○、乙○○、己○○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
外,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均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
官、被告壬○○、卯○○、乙○○、己○○及其等辯護人均
無意見(①本院卷㈠第121頁反面,壬○○;②本院卷㈠第
121頁反面,卯○○;③本院卷㈠第172頁、第173頁;④本
院卷㈠第140頁至第142頁,己○○),且未於本院
言詞辯論
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
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所引之
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之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貳、永愛公司部分
一、證人辛○○、甲○○、H○○、F○○、丙○○、宇○○、
同案被告癸○○、宙○○、己○○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證
人辛○○、甲○○、H○○、F○○、丙○○、宇○○於法
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詢問之供述,對本案被
告己○○等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同案被告癸
○○、宙○○、己○○於北機組調查詢問之供述,對其他被
告被訴犯罪事實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均為傳聞證據,且,
⑴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丙○○、宇○○、同案被
告癸○○、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⑵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辛○○、甲○○
、H○○、F○○、丙○○、宇○○、同案被告己○○調
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㈡惟,
⑴①證人辛○○於102年3月15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證人辛○○接受檢察官、被告癸○○、宙
○○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②證人H○○、F○○於102年3月22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H○○接受檢察官、被告癸
○○、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③證人甲○○、宇○○於102年4月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
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證人甲○○接受檢察官、被告癸
○○、宙○○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④證人丙○○於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證人丙○○接受檢察官、被告癸○○、宙
○○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⑤證人宇○○於102年4月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
人皆未聲請交互詰問;
使被告癸○○、宙○○及其等辯護人就本案件有詰問上述
所爭執調查詢問供述之證人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
踐行保障被告癸○○、宙○○之正當詰問,而前揭證人辛
○○、H○○、F○○、甲○○、宇○○、丙○○於調查
詢問之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本院交互詰問內
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本院詰問時相異部分,
經審酌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之時間或較接近犯罪時間,記
憶或較清晰,且其等自始即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等
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為究明
犯罪事實所必須,而具備證據能力。
⑵又,
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宇○○、同案被告癸○
○、宙○○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於
準備程序及本
院審理時均未聲請詰問證人宇○○、同案被告癸○○、
宙○○,
②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宇○○、同案
被告己○○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及本
院審理時均未聲請詰問證人宇○○、同案被告己○○,
⑵本院審酌
①⒈被告宇○○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
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
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
在,證人宇○○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
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㈢第522頁、第526頁),且於
101年7月13日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
,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看過後才簽名(同前他字
卷㈢第528頁);
⒉被告癸○○於101年7月25日上午在北機組,以被告身
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
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
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
否實在,被告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
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㈤第908頁、第912頁),且
於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調查詢問
之供述均實在,並閱完筆錄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㈤
第924頁);
②被告己○○於101年7月19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
己○○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
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760頁正面、第767頁反面
、第768頁),且於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
表示,於調查詢問時調查員未其施以強暴、脅迫、
利誘
或其他不法手段,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並閱完筆錄
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㈤第781頁);
③⒈被告癸○○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
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
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
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
在,被告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
後簽名(同前他字卷㈢第490頁、第495頁),且於調
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調查詢問之供
述均實在(同前他字卷㈢第518頁);
⒉被告癸○○於101年7月20日上午10時17分起在北機組
,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
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
法權利後接受詢問,同日上午10時45分辯護人到場陪
同,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
在,被告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
後簽名(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3頁正反面、第
28頁),且於調查詢問完畢後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
,於調查詢問時調查員未其施以強暴、脅迫、利誘或
其他不法手段,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並閱完筆錄
後才簽名(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3頁);
④被告宙○○於101年7月12日在北機組,以被告身分接受
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
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
癸○○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
前他字卷㈡第401頁、第404頁),且於調查詢問完畢後
移送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調查詢問之供述均實在,現過
筆錄後才簽名(同前他字卷㈡第414頁)。
依其等在北機組接受詢問製作筆錄之外在環境加以觀察,
其等詢問筆錄之陳述確係出於其「真意」所為,且迄本院
辯論終結,均未主張於調查詢問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
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是證
人宇○○、同案被告己○○、癸○○、宙○○調查詢問之
陳述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而傳聞法則旨在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詰問予以核實,原則
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放棄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豐富,愈有助於直實發
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證人宇○○、被告己○○、癸○○、宙○○調查詢問
之供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辛○○、甲○○、H○○、F○○、丙○○、宇○○、
丑○○、戊○○、同案被告癸○○、宙○○、己○○於檢察
官偵查訊問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
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
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
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
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
審判期日
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
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
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
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
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
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
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
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
證人身分傳喚而以
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
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
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
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
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
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
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
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而
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
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
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
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
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
96年度台上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㈡⑴①證人辛○○於101年7月18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
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②證人甲○○於101年7月18日
、101年8月21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③證人H○○於101年7月30日偵查時,以證
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④證人於101 年
8月6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⑤證人宇○○於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30日偵查時,
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
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而被
告癸○○、宙○○及其等辯護人主張證人辛○○、甲○○
、H○○、F○○、宇○○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
力,依前揭說明,自應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
情況,然被告癸○○、宙○○之辯護人僅泛稱證人辛○○
等人偵查中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
力云云,並無證據證明證人辛○○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
不可信之情況,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項未經被
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
」之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
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
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
能力。
⑵惟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
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雖證人辛○○、甲○○、H
○○、F○○、宇○○偵查中未賦于被告癸○○、宙○○
對質詰問,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對H○○聲請
到庭詰問,對於證人辛○○、甲○○、F○○、宇○○則
未聲請傳喚詰問,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未對證人宇○○
聲請詰問,嗣本院審理時傳喚證人辛○○、甲○○、H○
○、F○○、宇○○到庭具結作證,證人辛○○、甲○○
、F○○均經檢察官及被告癸○○、宙○○之辯護人詰問
,對於證人宇○○,被告己○○、癸○○、宙○○及其等
辯護人,均未對證人宇○○聲請詰問。而是否行使詰問權
,屬當事人之自由,徜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
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已保障被告癸○○、宙○○訴訟
程序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
證據,均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㈢⑴①證人丙○○於101年7月12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
官訊問之供述,②證人宇○○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
25日、101年7月30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
③證人丑○○於101年7月6日以告訴人身分經檢察官訊問
之供述,④證人戊○○101年7月6日以告訴人身分經檢察
官訊問之供述,⑤被告己○○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
19日、101年7月30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
⑥被告癸○○於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20日,以被告身
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⑦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23日
,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之供述,雖均未經具結,惟依
前揭說明,其等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具結,純屬
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其等在檢
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筆錄,仍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
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⑵而,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宇○○、
同案被告癸○○、宙○○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
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②被告
癸○○、宙○○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丙○○、宇○○、丑
○○、戊○○、同案被告己○○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
結之供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證
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係經
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等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
之情況,
⑶而且,
①證人丙○○於102年7月2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證人丙○○接受檢察官、被告癸○○、宙
○○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未聲
請詰問,
②證人宇○○於102年4月3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
庭具結作證,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
人未聲請詰問,
③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癸○○、宙○○偵
訊時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聲
請詰問同案被告癸○○、宙○○,
②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己○○偵
查訊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
未聲請詰問同案被告己○○,
本院審酌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
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此外
,證人丙○○、宇○○、同案被告己○○、癸○○、宙○
○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揆
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
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除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
外,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均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
官、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人均無意見(
①本院卷㈠第145頁至第147頁,己○○;②本院卷㈠第121
頁反面,癸○○、宙○○),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
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
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
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
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參、匯眾公司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此部分犯罪事實,本判決下
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被告己○○、宇○○及其等辯護人均
表示,對於此部分
犯行,檢察官證據清單所提出之供述證據
均不爭執(101年11月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俱有證據能力。
二、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於101年7月12日17
時許至20時15分止在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1「匯眾
公司」逕行搜索查扣之附表三所示之物品之證據能力
㈠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
逕行搜索,或指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搜索
,並層報檢察官,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法院
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審判時法院得
宣告所
扣押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第3
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於101年7月12
日17時許至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1「匯眾公司」逕
行搜索,至同日晚上 8時15分執行完畢,查扣附表三所示之
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17日以丁○
治崑101逕搜4字第48898號函,陳報本院,本院承辦法官以
逕行搜索實施完畢後檢察官向法院陳報已逾3日時間(101年
7 月12日實施完畢,三日到期為101年7月15日,因是星期日
,順延至16日),且未提及或釋明本件搜索嫌疑人匯眾公司
、己○○係因具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情或證據,無
從認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逕行搜索之要件,
而以101年度急搜字第6號
裁定撤銷上開搜索,此有北機組搜
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物品目錄表
可稽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17日丁○治崑101逕搜4字第4889 8
號函(101年度逕搜字第4號第4頁反面至第7頁、第14頁)、
本院101年度急搜字第6號裁定可稽,是知本件檢察官逕行搜
索經法院撤銷,逕行搜索不合法。
㈡查,
⑴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其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
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⑵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景賀公司、
永愛公司等涉嫌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指揮北機組調查
員於101年7月11日向本院聲請
搜索票,並於101年7月12日
,
⒈上午7時5分,前往新北市○○區○○路○巷○○號之3,
⒉上午7時5分,前往臺北市○○區○○路○○○巷○號地下1
樓丙○○住處,
⒊上午7時30分,前往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4 樓卯○○住處,
⒋上午7時30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1
吳慧婷住處,
⒌上午7時32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葉家
瑞住處,
⒍上午7時40分,前往臺北市○○區○○路○○○巷○○○號2
樓之2乙○○住處,
⒎上午7時55分,前往新北市○里區○○路○段○○○巷○○號3
樓乙○○住處,
⒏上午8時10分,前往宜蘭縣○○鄉○○村○○○路○○號
林傑文住處,
⒐上午8時18分,前往新北市○里區○○路○段○○○號12樓
乙○○住處,
⒑上午8時35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6樓吳慧
婷住處,
⒒上午9時2分,前往高雄市○鎮區○○路○○○巷○○號宙○
○住處,
⒓上午9時,前往臺北市○○○路○段○○號16樓之六「永愛
公司」,
⒔上午9時10分,前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
「景賀公司」,
⒕上午9時20分,前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
「集翔公司」
⒖上午9時35分,前往臺北市○○區○○街○號地下1樓「
瑞辰公司」,
⒗上午9時35分,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
1 樓「瑞辰公司」,
⒘上午10時7分,前往新北市○里區○○街○○○○○號卯○
○住處,
⒙上午10時8分,前往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辛○○住處,
⒚上午10時10分,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10
樓之9丙○○住處,
⒛下午6時20分,前往新北市○○區○○路○○號,
等處所執行搜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搜索票聲請書、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1年7
月13日電防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本院核發之搜南票
及扣押筆錄20份等在卷
足稽(101年度警聲搜字第1237號
卷第1頁至第5頁、第103頁至第205頁);
⑶同日被告壬○○、癸○○、宙○○等人被調查員帶回北機
組製作調查筆錄,被告壬○○、癸○○、宙○○三人則於
同日12時30分、14時、15時接受調查員詢問製作筆錄,分
別至同日22時15分、21時30分、17時27分詢問結束,被告
壬○○於前揭調查詢問,供述景賀公司、集翔公司原本登
記及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己○○,101年3月12日離開景貿公
司,另投資永愛公司,景賀公司之行銷制度是被告己○○
設計,目前被告己○○在臺北市○○○路○段○○○號9樓經
營匯眾公司,業務與景貿公司、永愛公司相同(101年度
他字第3665號卷㈢第440頁反面、第441頁、第442頁反面
、第443頁正反面、第447頁),被告癸○○、宙○○於前
揭調查詢問,亦均供述被告己○○是永愛公司執行長,永
愛公司之行銷方式及會員之獎金制度是由被告己○○規劃
,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到匯眾公司,將在永愛公司
所規劃之獎金制度資料及會員帶到匯眾公司等內容(同前
他字卷㈢第491頁正面至第493頁反面,癸○○;同前他字
卷㈡第401頁反面至第402頁反面,宙○○),此有被告壬
○○、癸○○、宙○○三人之調查筆錄可稽(101年度他
字第3665號卷㈢第440頁至第451頁,壬○○;同前他字卷
㈢第490頁至第495頁,癸○○;同前他字卷㈡第401頁至
第403頁,宙○○)。
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指揮北機組逕
行搜索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匯眾公司辦公室,
北機組調查人員於同日下午5時執行搜索,至同日晚間8時
15分搜索完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搜
索扣押筆錄可稽(101年度逕搜字第4號第4頁反面、第5頁
),被告宇○○於同日晚上8時58分經
解送北機組製作詢
問筆錄,13日凌晨零時5分經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訊,被告己○○亦於13日凌晨零時24分經解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此有被告宇○○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101年7月13日偵訊筆錄,被告己○○101年7月13
日偵訊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2頁至第526頁、第528頁
至第530頁、第534頁至第537頁)可稽。
⑸由上可知,北機組調查員於101年7月12日上午7時5分起前
往景賀公司、永愛公司等20個處所搜索,並對被告壬○○
等人製作調查筆錄,因而得知被告己○○有參與景賀公司
、永愛公司對外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違反銀行法行為,
且另經營匯眾公司,正對外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訊息,
由於景賀公司、永愛公司已被搜索,在今日媒體、網路發
達之年代,相關搜索消息曝光後,不脛而走,被告己○○
隨時可以得知,其為掩飾犯行,勢必將相關證據湮滅、變
造、隱匿,因此檢察官得知前開訊息後,核發指揮書指揮
北機組調查員逕行搜索,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
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
」之要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應
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即檢察官須於101年7月16
日(15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6日星期一)前陳報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則於101年7月17日向本院陳
報,已逾三日陳報期限,經本院於101年7月19日,以101
年度急搜字第6號裁定撤銷前開搜索,此有本院101年度急
搜字第6號裁定可稽。
⑹然而,本件檢察官指揮北機組調查員搜索,如前所述,確
實有「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
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非毫無根
據,難認有
故意違背法定程序之
意圖,本件北機組依檢察
官指揮書前往上址匯眾公司搜索,執行人員有出示證件表
明身分,搜索過程由匯眾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己○○、股
東被告宇○○、會計郭坤玉陪同在場,其中查扣物品有些
是由被告宇○○主動提出(101年7月30日偵訊筆錄,101
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30頁),被告己○○供稱:「我
在調查局搜索時當場有打電話給律師,律師(說)他們有
權這樣做…(是否質疑調查局對所扣得之物品為變造或偽
造?)應該不會。因為都是我蓋印確認」(101年7月30日
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7頁),而證人郭坤玉亦證稱:
「調查局有到我的抽屜拿一些東西,好像是會員資料和組
織獎金表,也有一些舊的資料,好像是以前的資料…並從
我的電腦燒一片光碟,內容是關於組織獎金表的部分…(
關於從你抽屜處查扣的物品,你是否有簽名確認?)我有
簽名確認」(101年7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26頁
),參以搜索之場所匯眾公司是會員或投資人可以自由進
出之場所,所採取之手段所生損害尚非屬重大,而本件被
告己○○涉嫌違法吸金達1億元,涉犯銀行第125條第1項
後段之違法經營銀行業務,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之重
罪,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短時間內匯眾公
司之會員已達80人(
起訴書附表三),對於社會秩序所生
危害非屬輕微
等情形權衡結果,不予排除因而扣得之證物
之證據能力,尚與人民對司法公平公正之信賴無重大影響
,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精神,依
比例原則,因
認該等
扣案物(本判決附表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己○
○及其辯護人主張沒有證據能力(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
卷㈥224頁),並不足採。被告宇○○及辯護人對於本判
決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不爭執證據能力(101年11月7日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22頁,101年12月14日本
院準備序筆錄,本院卷㈡第4頁)。
乙、本案部分
壹、景賀公司部分
一、被告壬○○對於此部分犯行
坦承不諱;被告己○○、乙○○
、卯○○均否認此部分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其
等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
⑴其僅在景賀公司剛成立之初為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
人是被告壬○○,至於擔任景賀公司執行長,只是職稱,
本人與景賀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在集翔公司則沒有擔任任
何職務,與集翔公司也沒有任何關係(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反面、第113頁正面);
⑵當初被告壬○○所召集合會之會員余茂盛、余美琴被邀參
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余茂盛、余美琴又邀被告壬○
○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因被告壬○○計劃經營醫
美,表示集翔公司的醫美獲利很高,車馬費給業務人員是
OK,其有辦法與盛麗公司一樣提供會員車馬費,沒有問題
,才成立傳銷公司,請其設計傳銷制度,並不是其主動找
被告壬○○成立傳銷公司;而盛麗公司給付會員車馬費,
原本是盛麗公司直接給,後來也是另外一家餐廳才獲利,
其覺得這樣好,因為集翔公司原本是傳統的醫美公司,給
車馬費像給業務人員車馬費一樣,但事後發覺兩家公司的
資金不清楚,實際負責人還是被告壬○○,原本集翔公司
要給的車馬費,由景賀公司的資金去給,與當初所說的不
一樣(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
頁正反面);
⑶返利、車馬費部分,是集翔公司要給的,只要有推廣業務
,給車馬費是可以的,這部分是被告壬○○
比照盛麗公司
自訂的,是由集翔公司支付,其不是集翔公司的任何人,
沒有權利或能力決定要給多少,要給多久,就算其決定要
給多少,要給多久,難道被告壬○○就會同意嗎,也不合
情理;招攬會員就是傳銷部分,有跟公平會報備,制度是
其設計,仿照盛麗公司的制度修改、規劃而成,其農曆過
年後就離開了,後續到檢調調查有半年的時間,其不清楚
狀況(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
頁反面);
⑷其當時在盛麗公司從事傳銷,是被告壬○○的合會會員參
加盛麗公司的多層次傳銷,被告壬○○請其幫忙成立直傳
銷公司留住會員,並非被告壬○○
所稱,是其主動找他成
立傳銷公司,而返利制度是要給會員錢,其非集翔公司的
任何股東或幹部,沒有決定去發放返利的權利或條件,傳
銷制度是其設計,但是返利制度沒有參與;且一方面成立
傳銷公司招募會員,另一方面由傳統公司發放業務獎金,
被告壬○○並表示二家公司財務獨立運作,就其認知這是
沒有問題;最後因其發覺被告壬○○說的與實際做的不同
,二家公司財務就是左手換右手,沒有獨立,其才會去檢
舉,
足證其未與被告壬○○有違法吸金之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只是純粹受被告壬○○委託在傳銷部分招募會員(
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0頁反面、第
151頁正面);
⑸被告己○○並非景賀公司、集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100
年12月底至101年2月間其是景賀公司會員,僅於成立初期
短暫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上公司大小章、存摺均
是由被告壬○○保管,且被告壬○○亦承認景賀公司名稱
是他取的,商品名稱是他設計的,而安倡公司人員證人B
○○證述是被告壬○○與安倡公司確定進貨,證人酉○○
亦證述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壬○○,景賀公司的薪資發放是
被告壬○○負責,收到會員會費要問被告壬○○如何處理
,是被告壬○○告訴她要發給會員車馬費、推薦獎金、組
織獎金,及被告己○○於101年3月為被告壬○○開除會員
資格等語,可知所有會員會費都沒有經過被告己○○的手
,被告己○○沒有取得任何利益;至於返制度則是從安麗
公司那邊拷貝而來,為被告壬○○所承認,被告己○○實
際上是受被告壬○○詐騙,被告壬○○以成立集翔公司,
請午○○來做簡報,及邀同案被告宇○○去做醫學檢測等
事來誘騙被告己○○,被告己○○絕非主謀,也未與被告
壬○○有犯意聯絡(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㈥第154頁,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19頁至第222
頁,辯護人)。
㈡被告乙○○及其辯護人
⑴其只是景賀公司與集翔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景賀公司原本
登記負責人是被告己○○,被告己○○不做了,被告壬○
○找其幫忙掛名當負責人,集翔公司部分,被告壬○○表
示要做醫美診所,由景賀公司先做,以後有機會再做集翔
公司,實際上景賀公司在做什麼,被告壬○○沒有講的很
清楚,運作情形其完全不了解,集翔公司,據被告壬○○
告知,還沒有開始(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
院卷㈠第117頁反面、第120頁);
⑵景賀公司其有去過一次,就沒有再進出該公司,實際上操
作也只是聽被告壬○○口述,每星期以視訊方式在公司開
會,沒有說得很詳細,也沒有說現在賣的產品是什麼,只
說是健康食品,公平會有核可(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8頁反面);
⑶其是在不知情的況下去做景賀公司的負責人,裡面的運作
完全不知道,銀行法的部分也不知道,其只單純知道景賀
公司是賣健康食品,是被告壬○○告知,沒有做違法的事
情就沒有關係(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
151頁);
⑷被告乙○○單純只是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的人頭,且由被
告乙○○陳述其只是打零工,根本不可能有傳直銷及規劃
吸金的專業知識(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
卷㈠第121頁反面,辯護人);
⑸被告乙○○學歷只有國中畢業,職業為木工,不具有多層
次傳銷或醫美的專業,如何能與被告己○○一起規劃複雜
的傳銷獎金,被告壬○○雖表示有意栽培被告乙○○,但
亦表示要改變一個人並不容易,還來不及教導被告乙○○
公司就出事情,可見被告乙○○根本來不及參與,而被告
乙○○對公司經營沒有決定權,公司大小章也是由別人保
管,怎可能是共犯;至於檢察官指述被告乙○○每一個月
支領4萬5000元之薪資與常情不符,衡情被告壬○○在被
告乙○○任職之前即告知以後要擔罪,被告乙○○是不可
能答應(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4頁反
面)。
㈢被告卯○○及其辯護人
⑴景賀公司剛成立時,人手不足,其才前去幫忙領款相關事
宜,後來景賀公司聘請會計C○○後,就未幫忙了,其在
景賀公司未支領薪資,也沒有實質上的管理與執行,對於
景賀公司違反銀行法並不清楚(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
⑵其不可能代表景賀公司或集翔公司制訂獎金制度,既未執
行或管理這兩家公司相關業務,也不是這兩家公司的會計
或任何人員,沒有支領薪資,獎金發放也不是其負責,其
只是因父親被告壬○○之指示幫忙去銀行領款(101年11
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頁反面、第113
頁正面);
⑶關於產品部分,是午○○介紹其父親被告壬○○與安倡公
司交易,產品包裝、細節是其與安倡公司設計討論,其只
是一個媒介,景賀公司傳訂購單給鈞盛公司、筌富公司,
鈞盛公司、筌富公司再向安倡公司採購,其與安倡公司會
計討論、確認出貨時間,再通知景賀會計酉○○安倡公司
出貨日期(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
113頁正面);
⑷其父親被告壬○○剛成立景賀公司時人手不足請其幫忙請
款、領款,後來請到人就未繼續幫忙,不知道景賀公司違
反銀行法;至於其參加三顆球,是其父親被告壬○○幫其
加入,非其主動;鈞盛公司與筌富公司進貨部分,是其父
親壬○○與安倡公司確定好金額,再出貨給景賀公司,由
其處理後續進貨、銷貨(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㈥第152頁);
⑸其父親被告壬○○在押,高雄、臺中或臺北的會員詢問情
況,要如何解決?其才會處理後續事宜,由其將進度告知
父親,及將律師所告知之發展情形,轉達會員知道,是做
雙方面的溝通(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
152 頁);
⑹被告卯○○是任職鈞盛公司及筌富公司,不是在景賀公司
或集翔公司任職及領取薪資,純粹只是被告壬○○因為人
手不夠,請被告卯○○幫忙匯款、領款、寄信等雜務事宜
,去銀行領錢也是經被告壬○○指示前去銀行領錢出來交
給景賀公司會計而已,並非景賀公司實際管理或執行業務
之人,沒有參與違反銀行法的犯罪行為,有關與安倡公司
間的訂貨也是其父親被告壬○○指示,由被告壬○○與安
倡公司已經談好進貨的品項及金額等條件,再交待被告卯
○○去確認數量與時間,協助鈞盛公司與筌富公司向安倡
公司進貨,再銷貨給景賀公司,此部分並非吸金違反銀行
法的行為,被告卯○○主觀上怎可能會認知其父親被告壬
○○是在吸金違反銀行法(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㈠第120頁反面;刑事準備狀,本院卷㈠133頁
;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6頁反面、第
157頁正面,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184頁、第189
頁,辯護人)。
二、經查,
㈠⑴被告壬○○於96年、97年間與前妻蔡宜樺共成立海旺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由蔡宜樺擔任負責人,99年、100年間因
營業資金不足而停業註銷,100年6月及同年8、9月間又分
別成立鈞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鈞盛開發有限公司,從事
資產管理、仲介土地及房屋買賣、合建等業務,登記為二
家公司負責人,並負責兩家公司營運,被告卯○○是被告
壬○○之女兒,為鈞虹公司與鈞盛公司之會計,被告乙○
○、己○○則係被告壬○○之朋友等情,已據被告壬○○
、卯○○、己○○、乙○○陳明在卷(①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㈢第440頁反面、第441
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6頁
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9頁,壬○○
;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354頁反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366頁,卯○
○;③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760頁反
面、第762頁正面,己○○;④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面,乙○○)。
⑵100年11月間,被告壬○○所召集合會會員余茂盛、余美
琴被邀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余茂盛、余美琴又邀
被告壬○○參加盛麗公司之多層次傳銷,被告壬○○因而
得知安麗公司業務行銷之返利制度與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
,且與100年11月間加入安麗公司多層次傳銷業務之被告
己○○接觸,而當時被告壬○○欲套用安麗公司多層次傳
銷之行銷手法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轉投資當時熱門行業醫
美以獲利,乃找被告己○○合作,由被告己○○參照安麗
公司之返利行銷手法及多層次組織獎金制度,規劃景賀公
司會員之返利及多層次傳銷制度,亦據被告己○○、壬○
○、證人午○○供述甚詳(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㈢第760頁反面、第761頁正面,己○○;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296頁反面,午○○)。
⑶被告壬○○於100年12月間出資成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100年12月28日完成設立登記,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北市○
○區○○街0段0○0號9樓,由被告己○○登記為景賀公司
董事,被告壬○○、乙○○登記為公司股東,登記之營業
項目為①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②日常
用品批發業,③水器材料批發業,④清潔用品批發業,⑤
化粧品批發業,⑥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⑦電器
批發業,⑧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⑨首飾及貴金
屬批發業,⑩照相器材批發業,資訊軟體批發業,⑪食品
添加物批發業,⑫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⑬日常用品零
售業,⑭水器材料零售業,⑮清潔用品零售業,⑯化粧品
批零售業,⑰乙類成藥零售業,⑱文教、樂器、育樂用品
零售業,⑲電器零售業,⑳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㉑食品
添加物零售業,㉒國際貿易業,㉓資訊軟體服務業,㉔資
料處理服務業,㉕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㉖一般廣告服務
業,㉗產品設計業,㉘生物技術服務業,㉙研究發展服務
業,㉚人力派遣業,㉛圖書出版業,㉜有聲出版業,㉝會
議及展覽服務業,㉞租賃業,㉟仲介服務業,㊱除許可業
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101年3月13日董
事由被告己○○變更登記為被告乙○○,股東變更登記為
壬○○、陳慶普等情,已據被告己○○、乙○○、壬○○
陳述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
號卷㈤第760頁反面,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面、第374頁,乙○○;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0頁反面,壬○○),
並有景賀公司變更登記表、景賀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101年度他字第366號卷㈠第45頁至第52頁;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4頁、第145頁)、設立登記
表、臺北市政府100年12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2頁、第143頁)。
⑷被告壬○○
復於101年1月間出資成立集翔醫務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101年1月16日完成設立登記,公司登記地址在臺
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由被告乙○○為登記董
事,登記之營業項目為①食品什貨批發業,②日常用品批
發業,③清潔用品批發業,④化粧品批發業,⑤資訊軟體
批發業,⑥食品添加物批發業,⑦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⑧日常用品零售業,⑨化粧品零售業,⑩乙類成藥零售
業,⑪食品添加物零售業,⑫國際貿易業,⑬管理顧問業
,⑭資訊軟體服務業,⑮產品設計業,⑯生物技術服務業
,⑰研究發展服務業,⑱人力派遣業,⑲租賃業,⑳仲介
服務業,㉑美容美髮服務業,㉒瘦身美容業,㉓除許可業
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此已據被告乙○
○、壬○○陳述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373頁正反面,乙○○;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440頁反面、第441頁,壬○○),並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集翔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5頁、第146頁)。
⑸景賀公司雖先後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己○○、乙○○二人,
集翔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乙○○,惟被告己○○、乙○
○二人均未出資,僅為名義上登記負責人,二家公司實際
上是由被告壬○○出資成立,且負責公司營運、財務,主
導公司所有決策,此已據被告己○○、乙○○、景賀公司
會計證人酉○○(101年1月間到任)、C○○(101年3月
)陳述甚詳(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760頁反面,101年7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82
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0頁,己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
面、第374頁正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㈡第386頁,乙○○;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392頁反面、第394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2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7頁,C○○),而被告壬○○成
立景賀公司即是為經營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招募會員,並
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報備
一節,亦據被告己○○、壬
○○供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760 頁反面、第761頁正面,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
,本院卷㈠第60頁反面、第61頁反面,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頁正反面,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4頁,己○○;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第443頁,101年7月
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4頁,壬○○),被告
壬○○並供述,被告己○○規劃之傳直銷的獎金制度,包
括由景賀公司發放之「消費分紅」、「雙軌制組織獎金」
及「輔導獎金」,另外設計一套制度,包括每個月5000元
「車馬費」發放24個月及每個月1500元的「管理費」,發
放24個月,是由另外一家「集翔公司」發放的,被告己○
○告知,要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發放獎金,才不會有法律上
問題,才會合法等內容(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890頁反面、第891頁反面;101年11月7日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09頁)。
⑹景賀公司、集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壬○○,對此
被告壬○○雖不否認(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㈤第890頁),惟表示於景賀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己
○○
期間,是由被告己○○在管理營運(101年7月12 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3頁、第485頁;101年9月10日本院
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48頁反面;),此為被告己○○所
否認(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
頁反面、第112頁正反面、第113頁),且證人即於101年1
月間至景賀公司擔任會計之證人酉○○證稱景賀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是被告壬○○,並表示其是由被告壬○○面試錄
用,景賀公司所有事情都要向被告壬○○報告,收取之「
管網費」及購買產品的費用,都是直接交給被告壬○○,
有問題就直接找被告壬○○,是被告壬○○交待其等做事
情,其等依照被告壬○○指示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組
織獎金;被告己○○在景賀公司擔任執行長職務,對前來
之人解說景賀公司之傳銷制度及獎金制度,每月支領30,
000元薪資(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2
頁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2 頁
反面、第123頁反面、第126頁正反面、第127頁),由上
可知,景賀公司自成立起即是由被告壬○○負責營運,為
該公司實際負責人。
⑺被告壬○○並規劃組合景賀公司傳銷之商品-機能性健康
食品,初期壬○○以鈞盛公司名義向經由宇○○所介紹之
臺中市「不老傳說公司」進貨,搭配組合每一套成本5000
元至6000元之行銷商品,轉賣給景賀公司,101年3月間另
經由午○○介紹,被告壬○○與安倡有限公司合作,先由
被告壬○○與安倡公司負責人洪永豐就商品種類、價格及
數量談妥,於101年3月27日代表鈞盛公司與安倡公司簽訂
二份買賣合約,並決定組合美力通3盒、美健清1盒、美關
寶3盒及美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
為一套組之行銷產品後,即指示被告卯○○出面與安倡公
司交涉產品之包裝式樣,與確定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
由安倡公司將包裝好之每套組商品直接送景賀公司,101
年6月被告壬○○另又成立筌富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卯○
○為登記負責人,由被告壬○○負責營運,為實際負責人
,被告壬○○又於101年6月18日以筌富公司名義與安倡公
司簽訂訂購合約,後續仍由被告卯○○與安倡公司確定出
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直接將包裝好之每套組
商品送景賀公司,即以景賀公司向鈞盛公司、筌富公司下
請購單,再由鈞盛公司、筌富公司向向安倡公司進貨,再
轉賣給景賀公司各情,已據被告壬○○、卯○○、己○○
、安倡公司會計證人B○○、景賀公司會計證人酉○○陳
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5頁
、第450頁,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3
頁正面至第894頁正面,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898頁、第899頁,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10頁正面,壬○○;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66頁,101年7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㈤第962頁反面至第964頁正面,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3 398頁,102年3月8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0頁正面,102年9月3日本院卷㈥
第152頁,卯○○;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㈢第17頁,己○○;101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㈤第970頁正面至第973頁正面,101年7月27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㈤第990頁至第993頁,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㈢第106頁正面至第107頁正面、第108頁正
面至第109頁反面,B○○;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㈡第394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7
頁正反面,酉○○),並有
①鈞盛公司、筌富公司統一發票開立明細表(同前他字卷
㈤第965頁),
②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司進貨之發票明細
表(同前他字卷㈤第965頁反面),
③AH00000000、AH00000000、AH00000000 安倡公司統一
發票、AH00000000、AH00000000鈞盛公司統一發票、
DK00000000筌富公司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66頁
至第969頁),
④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
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一次出貨)、101年4月
18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4頁正反面),
⑤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
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二次出貨)、101年4月
27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5頁正反面),
⑥101年6月18日「筌富國際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司
」訂購產品之訂購合約、101年6月27日統一發票影本2
張、收款單2張(同前他字卷㈤第976頁至第978頁),
⑦安倡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明細(979頁
至第982頁),
⑧安倡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同前他字卷㈤第
983頁至第984頁),
⑨安倡有限公司101年4月25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
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
000-000-0000)、安倡有限公司101年5月2日出貨單及
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 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
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2張,安倡有限公司
101年5月8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美娟」
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
,安倡有限公司101年6月26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
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
:000-000-0000)(同前他字卷㈤第985頁至第988頁)
,
⑩出貨予鈞盛公司(壬○○)之明細(同前他字卷㈤第
989頁)
在卷可稽。
㈡自100年12月下旬起,被告己○○、壬○○及已參加會員招
攬不特定人前來臺北市○○街○段○○○號9樓「景賀公司」參
加被告己○○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會,由被告己○○解
說景賀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及發放景賀公
司印製之文宣由會員與會員間傳遞返利制度訊息,向不特定
人推廣景賀公司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招募景賀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發展下線組
織;而會員之加入條件及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⑴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每一個單位繳交50,000元購物金,為實球,如以信用卡刷
卡付費則需加付17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取得壬○○所組
合價值5000元至6000元之健康食品套組,101年4月以後則
為向安倡公司進貨之美力通3盒、美健清1盒、美關寶3盒
及美力明3盒等成本共約5000元至6000元為一套組之行銷
商品,取得一個經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
簽訂會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或「直效行
銷業務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
獎金之資格;參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
員申請書,為「直效行銷業務代理商」或「直效行銷業務
分部」,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
資格,為虛球。
⑵獎金之計算方式,
①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50,000元,即可領每月5,000
元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120,000元,二
年後即可領回原本5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70,000
元;而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推薦獎金即人事管
理津貼1,500元,亦可領取24個月,共36,000元,每月1
日至10日加入,於隔月1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領取,
每月11日至20日放入,於隔月21日發放,下午2點以後
領取,每月21 日至月底放入,次次月1日發放,下午2
點以後領取,均以現金發放。
②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⒈雙軌制組織獎金:
繳交購物金5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成為實球會員,即
可領取5,000元之消費分紅,1次,另招募2名會員,即
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為1碰,1碰2,
500元,期結封頂250,000元(128碰),無限代組織對
碰(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過128碰,超過部分可以保
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
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另1線,可以在下1期
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產生對碰領取1碰2,
500元獎金。
⒉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2,500元×50
%=1,250元,
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2,500元×20
%=500元,
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20
%=500元,
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20%,NT2,500元×10
%=250元,
⒊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2,500元,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7,500元
,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輔導獎
金2,500元×50%×2=2,500元,總獎金7,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4=1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4×50%=5,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20%×4=2,000
,總共17,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8=2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8×50%=1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總
共3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6=4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6×50%=20,
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6×10%=4,
000元,總共8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32=8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32×50%=
40,000 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32×10%=
8,000元,總共16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64=16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64×50%=
8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64×10%=
16,000元,總共32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28=32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28×50%=
16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10%
=32,000元,總共570,000元,無消費分紅。
③每週結算業績,第四週禮拜二領,以現金發放。
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3月1日被告己○○離開景賀公司
止,有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所示張玉秀等人參加成為景賀
公司會員,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所示之金額,
共計28,686,100元(29,528,100元-842,000元,不含虛球
之管網費842,000元)各情,已據被告己○○、壬○○、同
案被告宇○○、證人酉○○、林佳貞、寅○○陳述甚詳(①
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1頁反面、第762
頁正面,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34頁,
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
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3頁正反
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7頁正反面,
己○○;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0 頁
反面、第442頁反面、第443頁正反面、第448頁、第450頁反
面,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01頁,壬○
○;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4頁正面
至第526頁正面,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529頁,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10頁反面
、第911頁正面,宇○○;④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㈡第392頁反面至第394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8頁,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㈤第894頁反面、第895頁正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
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3頁正面、第125頁反面、第126頁正
面、第129頁正面、第103頁正反面、第132頁正反面、第133
頁反面,酉○○;⑤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
15467號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101年8月1日偵查筆錄
,同前偵查卷第71頁、第72頁,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15頁反面至第117頁反面,林佳貞;⑥101年8
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1頁反面至第
62頁反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0頁反
面至第111頁反面,寅○○)。並有下列證據
可證,
①景賀國際有限公司之「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織行銷
推廣計畫-獎金預估」文宣資料影本(101年度他字第3665
號(被告:景賀公司)第1頁至第2頁),
②景賀國際有限公司2012年1月2日客戶「樓棟樺」繳款單據
(繳款$50,000元)(同前他字卷第3頁),
③空白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同前他字卷第
4頁),
④景賀國際有限公司之「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織行銷
推廣計畫-獎金預估」、「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文宣資料影本(同前他字卷
㈠第4頁至第6頁,第58頁至第60頁反面、第146頁至第149
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27頁反面至第328頁反面、第377頁
、第378頁),
⑤「景賀國際有限公司」行銷商品文宣資料影本(同前他字
卷㈠第155頁至第156頁),
⑥手繪之「樓棟樺」組織樹枝圖(同前他字卷㈡第329頁正
面),
⑦手繪之「宇○○」組織樹枝圖(同前他字卷㈡第329頁反
面),
⑧車馬費發放時間表(扣押物編號B-39)(同前他字卷㈢第
471頁反面),
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101年1月1日至101年4月
30日(扣押物編號B-38)(同前他字卷㈢第473頁至第479
頁反面),
⑩「陳邱阿嬌2012年1月31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講款單據」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獎金預估表
」、「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
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公球組織關係圖」、「林茂
盛組織關係圖」、「宜富企業社組織樹枝圖」、「會員名
冊及獎金明細」、「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至101
年1月31日損益表、101年1月31日資產負債表」(同前他
字卷㈣第732頁至第744頁),
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附「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
日至101年7月11日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銀行帳戶卷
㈡〉第43頁至第47頁),
⑫酉○○於101年8月22日偵查時提出之會員明細表(101年
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32頁正面至第136頁反面、第141頁
至第149頁),
⑬扣押物編號B-38日記簿影本:
⒈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
⒉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7日應付車馬費明細表(
100 年12月29日至101年1月11日),
⒊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2月29日資產負債表,
⒋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2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損益表
,
⒌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31日資產負債表,
⒍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31日損益表
(本院卷㈢第34頁至第52頁、第59頁至第62頁),
⑭扣押物編號B-29-8客戶資料:
⒈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01月16日應收帳款統計表,
⒉呂秀玲2012年1月16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會
員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呂秀玲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⒊林佳貞2012年1月16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會
員申請書(本院卷㈢第125頁至第129頁),
⑮扣押物編號B-29-19客戶資料:
⒈100年12月應收帳款統計表,
⒉寅○○2011年12月27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會
員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⒊張豪翔2011年12月27日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繳款單據(本
院卷㈢第132頁至第137頁),
⑯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B-04-01、B-04-03、B-04-04
B-04-01會員獎金明細
B-04-0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應付(12/22-2/12
)組織獎金明細表
B-04-04會員獎金明細,
⒉扣押物編號B-06現金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0年
12月22日至101年01月16日明細表,
⒊扣押物編號B-10集翔公司車馬費明細表:集翔醫務管理
有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1本,
⒋扣押物編號B-11會員組織表1本,
⒌扣押物編號B-12應收帳款統計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101 年01月0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⒍扣押物編號B-14車馬費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
年01月17日應付車馬費明細表1本,
⒎扣押物編號B-21景賀公司空白會員申請書及集翔公司空
白契約書各1份,
⒏扣押物編號B-23會員名冊,
⒐扣押物編號B-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款:集翔醫
務管理有限公司101年07月2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⒑扣押物編號B-26產品目錄: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產品目錄
及說明1本,
⒒扣押物編號B-29-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1月11日至101年1月20日),
⒓扣押物編號B-29-1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10日),
⒔扣押物編號B-29-1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1月30日至101年2月10日),
⒕扣押物編號B-29-1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0年12月22日至100年12月30日),
⒖扣押物編號B-29-2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20日),
⒗扣押物編號B-29-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統
計表(101年2月21日至101年7月11日),
⒘扣押物編號B-29-3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
款單據(101年2月21日至101年2月29日),
⒙扣押物編號B-29-32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馬費計算
明細表(101年8月1日),
⒚扣押物編號B-29-35組織關係圖及會員資料,
⒛扣押物編號B-30-3、B-30-4、B-30-5空白會員申請書,
扣押物編號B-30-6空白入會直請表,
扣押物編號B-31-1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
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2行銷資料:
扣押物編號B-31-3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
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影本,
扣押物編號B-31-4行銷資料:「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
織行銷推廣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5行銷資料:「紐西蘭整瓶原裝進口頂
級蜂皇乳軟膠囊」宣傳品(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10行銷資料:「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直
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影
本,(以上箱次6-3)
扣押物編號B-33-1、B-33-2獎金試算表共2本,
扣押物編號B-34-1己○○名片1紙,
扣押物編號B-3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1本,
扣押物編號B-39車馬費發放時間表:2012組織週期排列
表1本,
扣押物編號B-41-1、B-41-2、B-41-4組織獎金明細表共
3本,
扣押物編號B-56會員明細1本,
扣押物編號B-57文件資料(含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地址字
條、2012組織週期排列表等資料)1本,(以上箱次6-5
)
扣押物編號P-3-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6月12日應付
(05/14-08/20)組織獎金明細表--第二十週,
扣押物編號P-3-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101
年1月31日損益表,
扣押物編號P-4集翔公司文件資料:集翔醫務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等資料1本。
㈢⑴101年3月1日被告己○○離開景賀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並於101年3月間經被告壬○○取消會員資格一節,已據
被告壬○○、卯○○、證人酉○○陳明在卷(101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反面、第442頁反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3頁,壬○○
;102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67頁,101年
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9頁,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6頁正反面、第128頁反面至
第129頁正面,酉○○),並有景賀公司日記簿可稽(扣
押物編號B-38,本院卷㈢第34頁至第51頁),根據日記簿
記載,
①景賀公司101年1月2日出借被告己○○2筆款項,登載:
「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支100,000
」及「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支200,
000」(本院卷㈢第47頁),
②101年1月31日,登載:「會計科目-差旅費,摘要說明-
余執行長1/5台北-花蓮車資646」(本院卷㈢第51頁)
,
③101年2月13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明-
己○○1-2月餐費等4,518」、「會計科目-交通費,摘
要說明-己○○油資1,267」、「會計科目-進項稅額,
摘要說明-己○○油資63」,共支出5,848」(本院卷㈢
第44頁),
④101年3月14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明-
己○○餐費等3,298」、「會計科目-差旅費,摘要說明
-己○○羅東-花蓮車資783」(本院卷㈢第44頁),
⑤101年4月以後是由楊台林支領車資,已無被告己○○支
領車資之記載(本院卷㈢第35頁至第38頁),可知景賀
公司於101年3月14日仍有支付被告己○○交際費及差旅費
,參照前述②,被告己○○1月15日之車資,景賀公司於1
月31日支付,即半個月後支付,因此101年3月14日景賀公
司支付之車資,應係半個月前即 2月底之車資,從而被告
己○○是於101年2月底離開景賀公司之傳銷組織事業。被
告己○○稱101年2月初即離開景賀公司傳銷組織事業之詞
,顯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⑵被告壬○○於被告己○○離開景賀公司後,先後聘僱「賴
振源」(或「賴俊源」音譯)成年人(年籍、住居所均不
詳)、「楊台林」成年人(年籍、住居所均不詳)為景賀
公司顧問及「黃美惠」成年人(年籍、住居所均不詳)為
執行長,從事業務推廣,對被告壬○○與其等所招攬或其
他已參加會員所招攬前來景賀公司之人解說前述被告己○
○所規劃設計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之行銷方式與獎金制度,且於101年3月底在臺中市
○○區○○○路○○○號9樓設置臺中營業處,及於101年5月
29日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1設置高雄營業
處,並由「賴振源」(或「賴俊源」音譯)、「楊台林」
及「黃美惠」前往臺中辦事處及高雄辦事處,為前來瞭解
景賀公司推出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人解說,繼續對外招募景賀公司會員,拓展景賀公
司之傳銷組織,吸收資金之情形,亦據被告壬○○、證人
酉○○、C○○、辰○○、D○○陳述甚詳(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第443頁反面,102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4頁反面,壬○○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7頁,卯○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3頁正反
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3頁正反
面、第125頁反面,第131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2頁正面至第423頁反面,C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也字卷㈣第667頁反面
、第669頁正面,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168頁正面至169頁、第170頁反面至第171 頁反面,辰○
○;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91頁反面
、第692頁反面、第693頁正面,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㈢第79頁正面至第80頁反面、第83 頁正面至
第84頁反面,D○○)。
㈣⑴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以匯款
至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現金交予景賀公司會
計酉○○及C○○收取,由酉○○每日結算陳報被告壬○
○,再依被告壬○○指示隔日存入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
司帳戶,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被告壬○○前往收取,並於
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
期,由被告卯○○或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被告壬○
○之指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
拿回景賀公司,由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算之
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獎金、
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酉○○、C○○交給前來景賀
公司領取之會員,如會員不故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
指定之帳戶,被告卯○○有時亦會協助酉○○、C○○發
放獎金給會員,已據被告壬○○、卯○○、己○○、證人
酉○○、C○○、林佳貞、寅○○陳述甚詳(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1頁反面至第442頁反面、
第443頁反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101年7月12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4頁至第486頁,101年7月
24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2頁反面,101年7月24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9頁,壬○○;101年7月
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5頁正面至第356頁反
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67頁,101
年7 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61頁正反面,101
年11 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2頁反面、
第113 頁正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20頁反面,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2頁
正面,卯○○;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16頁正反面、第18頁,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㈡第392頁反面至第393頁正面、第394頁正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6頁至第399
頁,102 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3頁正面
至第125 頁反面、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正面,酉○○;
101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21頁反面至第
422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37
頁、第438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
135頁正面至第136頁正面、第137頁正反面,C○○;101
年8 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
第70 頁,101年8月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72頁,林
佳貞;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
第61 頁反面至第62頁正面,寅○○),並有全國金融機
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㈠第197頁至
第201 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反面)、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 月1日至
101年7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43
頁至第47頁)在卷可稽,與①扣押物編號B-32-1 信封袋
共56個(上載有「車馬費、稅、實付」金額文字),②扣
押物編號B-32-2信封袋共54個(上載有「車馬費、稅、實
付」金額文字),③扣押物編號B-32 -3信封袋共4 個(
上載有有「車馬費、稅、實付」金額文字),④101 年度
紅保管902號之扣案物,黃色紙袋內信封袋共89個(⒈「
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馬費及管理津貼信封袋(上貼
有待簽收收據條)共53個⒉「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
馬費及管理津貼信封袋(上貼有待簽收收據條)共17個⒊
上載有「車馬費、稅、實付」金額字樣之信封袋共19個黃
色紙袋內薪資、獎金信封袋(吳貞慧、陳卉子、吳秀卿、
郭玟逸等人)4個扣案可證。
⑵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
第一商銀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臺中營業處
之會計辰○○,由辰○○存入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
帳戶,辰○○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聯、第
四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給酉
○○,及與台北總公司會計C○○聯絡會員資料更新事宜
,而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
核發日期,則由被告壬○○指示台北總公司之會計酉○○
、C○○前往第一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
匯款至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賀公司帳戶,C○○並將依電
腦核算之獎金表傳真或電郵至臺中營業處,及與辰○○聯
絡確認後,由辰○○前往大眾銀行中正分行自景賀公司帳
戶提領款項,再依C○○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
指定之帳戶之情形,已據被告壬○○、證人酉○○、C○
○、辰○○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485頁、第486頁,101年7月24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8頁,壬○○;101年7月12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3頁反面、第394頁正面,101年7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7頁,101年7月23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85頁反面至第886頁正面,
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6頁反面、第
127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423頁正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35頁反面、第136頁正面、第137頁正反面,C○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67頁反面
至第669頁正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
第680頁、第681頁,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㈡第168頁正面至第169頁正面,辰○○),並有全國金融
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㈠第197 頁
至第201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反面)、第
一商業銀行營業部2012年8月216日一營字第00307號函送
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日起至第101
年6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128頁
至第131頁)、大眾銀行101年8月22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
0000000號函: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
年1月1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
帳戶卷㈡第176頁至第178頁)在卷可稽。
⑶景賀公司高雄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款至
華南銀行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集翔公司帳戶,高雄辦事
處行政人員D○○並將入會會員填寫之會員申請書第三聯
、第四聯交會員收執,第一聯、第二聯郵寄回台北總公司
,而於上述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
核發日期,則由被告壬○○指示台北總公司會計酉○○、
C○○前往華南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轉
帳至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酉○○並將依電腦核
算之獎金表傳真或電郵至高雄營業處,由D○○前往華南
銀行自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再依酉○
○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等情,亦據
被告壬○○、證人酉○○、D○○陳述甚詳(101年7月12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
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5頁、第486頁
,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8頁,壬○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3頁反面
、第394頁正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397頁,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86頁
正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6頁反
面、第127頁正面,酉○○;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㈡第422頁反面、第423頁正反面,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5頁反面、第136頁正面、第
137頁正反面,C○○;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㈣第691頁反面至第693頁反面,101年7月19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95頁、第696頁,102年3月1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79頁反面、第80頁正面、第84頁反
面、第85頁正面、第86頁反面,D○○),並有全國金融
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㈠第197頁
至第201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反面)、華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8月3日營清字第00000
00000號函送客戶「景賀公司」、「集翔公司」帳戶之交
易明細暨對帳單(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56頁至第65頁
)。
㈤自101年3月1日起迄至101年7月12日止,又繼續招攬附表甲
編號225至編號514所示何金珠等會員加入景賀公司之多層次
傳銷系統,及其各投入附表甲編號225至編號514所示之金額
,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7月12日止,共計招
募附表甲所示514名會員(扣除虛球95人,實球共419人,共
1,832單位(1932-虛球109=1832)及其各投入如附表甲所
示,吸收之資金共計96,238,000元(97,090,500元-852,
500元,不含虛球之管網費852,500元)之情形,已據證人酉
○○陳述甚詳(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
884頁反面至第885頁反面,101年8月22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28頁至第130頁、第137頁、第138頁
,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0頁正反面)
,與下列證據可證,
①扣押物編號B-02編號1隨身碟列印資料(101年度偵字第
16984號卷第132頁至第136頁反面、第141頁至第149頁)
,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附「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
日至101年7月11日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銀行帳戶卷
㈡〉第43頁至第4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2012年8月216日一營字第00307號函
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日起至第
101年6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
128頁至第131頁),
④大眾銀行101年8月22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 0000000號函
: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日起
至101年8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
176頁至第178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8月3日營清字第000
0000000號函送客戶「景賀公司」、「集翔公司」帳戶之
交易明細暨對帳單(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56頁至第65
頁),
⑥扣押物編號B-04-01、B-04-02、B-04-03、B-04-04
⒈B-04-01會員獎金明細,
⒉B-04-0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06月12日應付(05/21
-05/27)組織獎金明細表--第二十二週,
⒊B-04-0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應付(12/22-2/12 )
組織獎金明細表,
⒋B-04-04會員獎金明細,
⑦扣押物編號B-06現金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0年12
月22日至101年01月16日明細表,
⑧扣押物編號B-10集翔公司車馬費明細表:集翔醫務管理有
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1本,
⑨扣押物編號B-11會員組織表1本,
⑩扣押物編號B-12應收帳款統計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
年01月0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⑪扣押物編號B-14車馬費明細表: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
01月17日應付車馬費明細表1本,
⑫扣押物編號B-18會員資料1本,
⑬扣押物編號B-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款:集翔醫務
管理有限公司101年07月21日應收帳款統計表1本,
⑭扣押物編號B-29-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5日至101年6月8日),
⑮扣押物編號B-29-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15日至101年6月21日),
⑯扣押物編號B-29-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4月1日至101年4月10日),
⑰扣押物編號B-29-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5月7日至101年5月10日),
⑱扣押物編號B-29-5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21日至101年6月29日),
⑲扣押物編號B-29-6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19日),
⑳扣押物編號B-29-7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6月21日至101年6月29日),
㉑扣押物編號B-29-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1月11日至101年1月20日),
㉒扣押物編號B-29-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
據(101年5月2日至101年5月10日),
㉓扣押物編號B-29-1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
㉔扣押物編號B-29-1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10日),
㉕扣押物編號B-29-1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7月2日至101年7月4日),
㉖扣押物編號B-29-1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12日至101年4月20日,101年6月25日),
㉗扣押物編號B-29-1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1月30日至101年2月10日),
㉘扣押物編號B-29-15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2月29日至101年3月9日),
㉙扣押物編號B-29-16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23日至101年4月30日),
㉚扣押物編號B-29-17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9日至101年4月20日,101年3月20日),
㉛扣押物編號B-29-1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24日至101年5月31日),
㉜扣押物編號B-29-1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0年12月22日至100年12月30日),
㉝扣押物編號B-29-2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31日至101年6月8日),
㉞扣押物編號B-29-2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3月22日至101年3月30日),
㉟扣押物編號B-29-2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2月13日至101年2月20日),
㊱扣押物編號B-29-23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4月23日至101年4月30日),
㊲扣押物編號B-29-24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客戶資料,
㊳扣押物編號B-29-25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統計
表(101年2月21日至101年7月11日),
㊴扣押物編號B-29-26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明細表,
㊵扣押物編號B-29-27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22日至101年5月31日),
㊶扣押物編號B-29-2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6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㊷扣押物編號B-29-29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5月11日至101年5月19日),
㊸扣押物編號B-29-30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2月20日至101年2月29日),
㊹扣押物編號B-29-3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101年3月12日至101年3月20日),
㊺扣押物編號B-29-32集翔醫務管理有限公司車馬費計算明
細表(101年8月1日),
㊻扣押物編號B-29-35組織關係圖及會員資料,
㊼扣押物編號B-30-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
㊽扣押物編號B-30-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
㊾扣押物編號B-31-1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㊿扣押物編號B-31-2行銷資料:「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美麗通
膠囊、美關寶膠囊、美立明膠囊、美麗寶膠囊、美健清膠
囊」產品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3行銷資料:「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影本,
扣押物編號B-31-4行銷資料:「組織行銷推廣計畫、組織
行銷推廣計畫-獎金預估表」宣傳單(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5行銷資料:「紐西蘭整瓶原裝進口頂級
蜂皇乳軟膠囊」宣傳品(彩色印刷),
扣押物編號B-31-10行銷資料:「景賀國際有限公司直效
行銷拓展計畫、直效行銷拓展計畫-獎金預估表」影本,
(以上箱次6-3)
扣押物編號B-33-1、B-33-2獎金試算表共2本,
扣押物編號B-38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度日記簿1本,
扣押物編號B-39車馬費發放時間表:2012組織週期排列表
1本,
扣押物編號B-41-1、B-41-2、B-41-4組織獎金明細表共3
本,
扣押物編號B-56會員明細1本,
扣押物編號B-57文件資料(含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地址字條
、2012組織週期排列表等資料)1本,(以上箱次6-5)
扣押物編號P-3-1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6月12日應付(
05/14-08/20)組織獎金明細表--第二十週,
扣押物編號P-3-2景賀國際有限公司101年1月1日-101年1
月31日損益表,
扣押物編號P-4集翔公司文件資料:集翔醫務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101年6月11日車馬費計算明細表等資料1本。
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
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銀行法第5條之1明定:「本法稱收
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
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
另93年2月4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
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
務者為認定標準;再者,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
法理由,係以78年7月17日立法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
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
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
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
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
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
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
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之規定,併予
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查,
⑴景賀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收受存款業務,非銀行業者
,景賀公司對外招募多層次傳銷會員,參加者繳交每單位
一球之購物金50,000 元及取得招攬下線會員資格之500元
管網費,可領取5,000元至6,000元之機能性健康食品,及
購物金10%消費分紅5,000 元,並可自下個月起每月領取
5,000元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即120,000元,此
均詳如前述。
⑵由於會員繳交購物金為50,000元,景賀公司交付之商品-
機能性健康食品套組價值為5,000元至6,000元,顯然會員
繳交購物金50,000元之對價,非取得機能性健康食品套組
,景賀公司會員即證人寅○○證稱:「…我是覺得說賺錢
…(是否衝著交5萬元,有產品拿,還可以領24個月的車
馬費?)對…我後來用我自己兒子、女兒的名字(買)…
當然是希望可以賺得更多…」(100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㈢第111頁反面)等語。
⑶會員繳交一個單位5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
品或提供勞務,即可獲取購物金10%消費分紅5,000元,
及自次月起,每個月5,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
,共125,000元,除原來繳交50,000元領回外,另又取得
75,000元之報酬,相當繳交50,000元購物金後二年內取回
原本及每年75%利息,相較101年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利息不超過2%,此為公眾週知的事實,高達37.5倍,顯
然不相當。
⑷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7月12日止,以上述
支付24個月車馬補助費之行銷方式對外招募會員,共有附
表一所示之會員加入(不含僅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
),收取資金達元,已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以使加入
為會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之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有違反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
㈦⑴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
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
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
第 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
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
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
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
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
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
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
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
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
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契
約之特徵,乃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
平交易法將之列入規範,其構成要素則為:①須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
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謂平行擴散性);③介紹會
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
因果關係。
⑵景賀公司係於100年12月28日完成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
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所採取行銷模式,除了會員繳交一
個單位之購物金50,000元(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多繳交1,
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可自第二個月起每月取得5,000
元之車馬補助費,共24個月之外,另繳交500元管網費,
取得推薦他人加入組織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
員人數,設計會員是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
之招募會員方式,原參加人領取獎金有自身新加入成為實
球會員之消費分紅(或稱紅利回饋)5,000元(虛球會員
僅繳交500元管網費無消費分紅),另推薦1人加入組織可
領取推薦獎金1,500元,共24個月,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
第一代),除可領取每1名新加入會員之推薦獎金1, 500
元24個月,另可獲取組織獎金2,500元,該二名下線會員
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2碰(第二代),原參加人可
領取第二代2碰之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及第一
代可領取組織獎金50%,即2,500元×50%×2=2,500 元
,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此
均已詳如前述;而參加人繳交費名取得會員資格,均填寫
賀公司會員申請書,此有扣押物編號B-21會員申請書(本
院卷㈢第27頁至第31頁)、扣押物編號B-11會員組織表1
本、扣押物編號B-29-35組織關係圖及會員資料可證,據
景賀公司會員申請書付款資訊欄位記載:「本人已詳細閱
讀、充分瞭解並同意景賀公司係本於經銷申請暨經銷契約
書中
所載明之經銷權利與義務及事業手冊之經營規章與獎
勵辦法及其相關政策與程序。本人並同意遵守『營業規章
』之規範及其
嗣後修、增訂之規約」(本院卷㈢第28頁正
面),及會員申請書後附之加盟經銷契約書約定內容記載
:「本契約書係景賀國際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權利與義務之
規範,任何人申請為景賀公司直銷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須仔
細研讀下列款,並實在申請人欄內簽署,以同意遵守下條
款:一、傳銷組織計畫,景賀公司係依據中央
主管機關有
關法令,正式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並依據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訂定營運計劃及規章發展組織,其產品係由經銷
商直接售予一般消費者,每位經銷商可介紹他人成為景賀
公司之經銷商,直接或間接由某經銷商推薦之所有經銷商
都屬於該經銷商之下屬組織,而以整個組織之銷售績分作
為計算該經銷商獎金之基礎」,足證景賀公司之參加者,
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
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
性,且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營
運方式是屬多層次傳銷。
⑶①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
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
參加,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
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
後參加者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
系將致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
足夠人頭加入,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
害者,而發起或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
市場機能,易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
以禁止,此參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②本案景賀公司推薦他人加入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之
獎金制度如下:
⒈消費分紅,如為有支付50,000元購物金之實球會員,
一加入則可領取50,000元購物金10%之消費分紅,或
稱紅利回饋,自101年6月1日起經被告壬○○取消此
項消費分紅;如為僅繳交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則
無消費分紅。
⒉推薦獎金,於推薦1人加入組織時,每個月可領取
1,500人事管理津貼,領24個月。
⒊雙軌制組織獎金,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2,500元,實球另有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
7,500 元,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2=5,000元,輔導獎
金2,500元×50%×2=2,500元,總獎金7,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4=1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4×50%=5,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20%×4=2,000
,總共17,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8=20,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8×50%=10,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8×20%=4,000元,總
共3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6=4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6×50%=20,
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6×20%=8,
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6×10%=4,
000元,總共8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32=8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32×50%=
4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32×20%=
16,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32×10%=
8,000元,總共16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64=160,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64×50%=
8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64×20%=
32,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64×10%=
16,000元,總共320,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2,500元×128=32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2,500元×128×50%=
160,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20%
=64,0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2,500元×128×10%
=32,000元,總共570,000元,無消費分紅。
亦均詳如前述,可知景賀公司會員獎金獲取額度主要反映
在雙邊新進下線會員加入購買產品後,原上線會員獲取不
同金額之獎金,乃下線會員不斷加入,並調整雙邊下線會
員之營業額,為主要收入來源,可獲取之利益,並非來自
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且採直銷雙向制之結果,將使參加
人得藉由雙邊之下線會員營業額配置,甚至借名購買下線
會員之資格,並取得介紹人之地位等方式,獲取所謂碰對
之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無疑將參與直銷體系之重心,由
發展產品經銷之人際網絡轉為射倖投機之安排人頭,由
上
揭獎金制度之設計內容以觀,顯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
加以取得獎金方式獲取利潤,並非以商品買賣本身謀利,
如此一來,縱該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利潤來源,有少部分
來自於銷售商品,仍為法所不許。本件景賀公司參加人收
入主要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之不斷擴充
,並非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
傳銷模式。
⑷①如前所述,
⒈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以
匯款至合作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現金交予景
賀公司會計酉○○及C○○收取,由酉○○每日結算
陳報被告壬○○,再依被告壬○○指示隔日存入合作
金庫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存放公司保險箱由被告
壬○○前往收取,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
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依被告指示自合作金庫營業
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提領現金拿回景賀公司,依電腦
核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
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交給前來景賀公司
領取之會員,如會員不故前往領,即轉帳或匯入會員
指定之帳戶;
⒉景賀公司臺中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
款至第一商銀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交付現金予臺
中營業處之會計辰○○,由辰○○存入大眾銀行中正
分行景賀公司帳戶,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
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期,則由被告壬○○指示台北
總公司之會計酉○○、C○○前往第一銀行營業部,
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匯款至大眾銀行中正分行景
賀公司帳戶,由辰○○前往大眾銀行中正分行自景賀
公司帳戶提領款項,依C○○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
款至會員指定之帳戶;
⒊景賀公司高雄營業處,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匯
款至華南銀行營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或集翔公司帳戶,
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
日期,由被告壬○○指示台北總公司會計酉○○、陳
慧真前往華南銀行營業部,自景賀公司帳戶提領款項
轉帳至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再由D○○前
往華南銀行自華南銀行營業部集翔公司帳戶提領款項
,再依酉○○傳真或電郵之獎金表匯款至會員指定之
帳戶。
②再據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櫃字第
0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
101年1月1日至101年7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
字卷-帳戶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2012年8月216日一營字第00307
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月1
日起至第101年6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
帳戶卷㈡第128頁至第131頁),
⒊大眾銀行101年8月22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
號函: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帳戶自101年1
月1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
-帳戶卷㈡第176頁至第178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8月3日營清字
第00000 00000號函送客戶「景賀公司」、「集翔公
司」帳戶之交易明細暨對帳單(同前他字卷-帳戶卷
㈡第56頁至第65頁),
由上可知,前揭帳戶存款大都是5,000萬元之倍數加上
500元之數額,顯然是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另紅
陽線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營刷卡業務,此已據被告
己○○陳述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㈤第765頁反面),而景賀公司會員可以刷卡方式繳交
購物金及管網費一節,亦據被告己○○、證人酉○○陳
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1
頁反面,己○○;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㈤第885頁正面,酉○○),可知紅陽科技公司現金存
入合作金庫景賀公司帳戶款項是會員繳交之款項,此外
則是各帳戶間相互提存之記錄。
③可知,參加會所領取的獎金來自於後參加會員所繳交的
購物金及管網費。
⑸而且,
①參加人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5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成為景賀公司之會員,除取得車馬補助費每月5,000
元,領取24個月及消費分紅5,000元外,景賀公司另給
付會員由被告壬○○設計組合之機能性健康食品套組,
價值為5,000元至6,000元一節,已據被告壬○○陳明在
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卷㈢第448頁,101
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字卷㈢第893頁正反面),與
會員加入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所繳交之購物金
50,000元並不相當,顯然不具
對價關係。
②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即對外招募會員參加景賀
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而自100年12月23日起即
收受會員繳交之購物金,迄101年7月6日止,共招募514
名會員,其中實球共419人(514-95=419人),共1,
832單位(1932-虛球109=1832),已詳如前述,據景
賀公司會計酉○○製作之景賀公司損益表,101年1月1
日至101年1月31日景賀公司之進貨支出13萬9500元,10
1年2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之進貨支出4萬5000元,101
年3月份、4月份及5月份之進貨支出均是零,此有景賀
公司101年1月至5月之損益表在卷足稽(同他字卷㈢第
467頁反面、第469頁、第470頁、第480頁、第481頁)
,被告壬○○對於景賀公司101年1月、2月進貨之支出
並不爭執(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893頁反面);又被告壬○○雖以鈞盛公司、筌富公司
及安倡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購買健康食品,再轉賣給景賀
公司,然向安倡公司購買之健康食品價額分別為110萬
元、60萬元及73萬5,000元,安倡公司則於101年4月25
日、101年5月2日、101年5月8日、101年6月26日出貨運
送至景賀公司之情形,已據安倡公司秘書即證人B○○
證述甚詳(101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971頁正面至第973頁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06頁反面、第108頁正面),並有
⒈鈞盛公司、筌富公司統一發票開立明細表(同前他字
卷㈤第965頁),
⒉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司進貨之發票明
細表(同前他字卷㈤第965頁反面),
⒊AH00000000、AH00000000、AH00000000安倡公司統一
發票、AH00000000、AH00000000鈞盛公司統一發票、
DK00000000筌富公司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66
頁至第969頁),
⒋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
限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一次出貨)、101
年4月18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4頁正反面)
,
⒌101年3月27日「鈞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倡有
限公司」訂購產品之買賣合約(第二次出貨)、101
年4月27日統一發票(同前他字卷㈤第975頁正反面)
,
⒍101年6月18日「筌富國際有限公司」向「安倡有限公
司」訂購產品之訂購合約、101年6月27日統一發票影
本2張、收款單2張(同前他字卷㈤第976頁至第978頁
),
⒎安倡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明細(979
頁至第982頁),
⒏安倡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同前他字卷㈤
第983頁至第984頁),
⒐安倡有限公司101年4月25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
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
號:000-000-0000)、安倡有限公司101年5月2日出
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
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2張,安
倡有限公司101年5月8日出貨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
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
:000-000-0000),安倡有限公司101年6月26日出貨
單及收件人為「景賀有限公司-美娟」之新竹貨運寄
件人付款托運單(單號:000-000-0000)(同前他字
卷㈤第985頁至第988頁),
⒑出貨予鈞盛公司(壬○○)之明細(同前他字卷㈤第
989頁)在卷可稽。
上開購入健康食品共2,619,500元,依被告壬○○設計
搭配之5000元或6000元之套組,數量分別為523.9套及
436.58套,遠不及景賀公司所招募之會員申購之單位(
實球共1,832〈0000-000虛球=1832〉。
③再據,
⒈證人酉○○證述,景賀公司剛開始進貨比較少,後來
有給會員被告壬○○所組合之健康食品套組(102年1
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4頁),
⒉證人C○○證述,景賀公司會員有的有拿健康食品套
組,有的沒有拿(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438頁),
⒊證人辰○○證述,看會員的積極度,若會員沒有那麼
急,會請會員稍候,等產品到時,再通知會員,寄給
會員(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680
頁),景賀公司有給會員健康食品套組,至於會員的
目的是什麼其不清楚(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71頁),
⒋證人林佳貞證述,加入景賀公司成為會員時沒有領商
品,過了一個月才領一些(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
⒌證人寅○○證述,有領產品多份,自用,用不完放在
家裡,有些是送人(101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
偵字第15467號卷第62頁反面),自己買了10個單,
又幫子女買了10個單位,目的是希望賺得更多(101
年8月1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2頁
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1頁
反面),
⒍同案被告宇○○證述,景賀公司的產品是進口之健康
食品,但不知道是哪一家進口商的產品(101年7月13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9頁),
⒎被告己○○供述,其在景賀公司推廣招募會員期間,
景賀公司沒有產品提供給會員(101年7月19日調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2頁反面),
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傳銷之被告壬○○組合機能性
健康食品套組顯有虛化。
④證人辰○○供述,會員不能單獨向景賀公司拿產品去銷
售,以獲取銷售獎金,而是以推介會員加入方式推銷景
賀公司之產品,獲取獎金(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71頁正面)。可知,景賀公司會員之獎
金、利潤在介紹他人參加作為下線會員為獎金之主要來
源。
⑹綜上,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推出之「組織行銷推廣計
劃」其運作模式係由欲加入之投資人給付一定之代價而成
為其投資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該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推薦獎金
、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經濟利益,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
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
,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
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前揭投資款及手續費等費用,
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
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既
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
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
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發展
,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組織行銷推
廣計劃」之運作,非但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稱之多
層次傳銷行為,並已違反該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
⑺至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報備僅
是從事傳銷活動前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事業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以
免責,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於101
年6月29日所為之重要訊息公告
可參,是依上揭說明,景
賀公司所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依被告壬○○、己○
○、乙○○所述已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並非因此即屬
合法。
㈧被告己○○、卯○○、乙○○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
主張無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惟查,
⑴景賀公司於100年12月28日設立登記,被告己○○登記為
公司負責人-董事,此有景賀公司設立登記表
可憑(101
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2頁),而景賀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是壬○○,已如前述。然而,
①被告己○○自100年12月下旬景賀公司成立起迄101年2
月底離開止,在景賀公司擔任執行長之職務,支領每月
30,000元薪資一節,已據被告壬○○、酉○○陳明在卷
(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1頁正反
面,壬○○;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
126頁正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29頁正反面,酉○○
),被告己○○不否認其在景賀公司之職稱為執行長,
僅表示其僅是掛名(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19頁),依景賀公司日記簿登載內容,
⒈景賀公司101年1月2日出借被告己○○2筆款項,登載
:「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支100,
000」及「會計科目-員工借支,摘要說明-余顧問借
支200,000」(本院卷㈢第47頁),
⒉101年1月31日,登載:「會計科目-差旅費,摘要說
明-余執行長1/5台北-花蓮車資646」(本院卷㈢第
51頁),
⒊101年2月13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
明-己○○1-2月餐費等4,518」、「會計科目-交通費
,摘要說明-己○○油資1,267」、「會計科目-進項
稅額,摘要說明-己○○油資63」,共支出5,848」(
本院卷㈢第44頁),
⒋101年3月14日,登載:「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說
明-己○○餐費等3,298」、「會計科目-差旅費,摘
要說明-己○○羅東-花蓮車資783」(本院卷㈢第44
頁),
⒌101年3月29日,登載:「會計科目-雜項購置,摘要
說明-己○○代購電腦主機11,356」(本院卷㈢第42
頁),
可知景賀公司支付被告己○○交際費、差旅費,並以員
工名義出借款項予被告己○○,上開支出均是公司支付
員工之款項科目,且被告己○○亦購置景賀公司辦公電
腦,而對於上述各筆款項之支出,被告己○○承認有支
領上述款項及代購電腦(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衡諸常情,被告
己○○若非景賀公司人員,景賀公司鮮少會支付被告己
○○交際費、差旅費,及以員工借支名義出借款項予被
告己○○,且被告壬○○並表示僅是景賀公司會員是不
能向景賀公司請領交際費、差旅費,及以員工之名義向
公司借貸(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8
頁反面、第19頁),顯然被告己○○有參與景公司業務
之營運,非僅掛名董事及執行長職稱至明。
②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而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是被告己○○規劃、設計,被
告己○○與壬○○是景賀公司第一代會員,分別為左、
右線,各自發展組織,自100年12月下旬起,對外招募
會員推廣景賀公司傳銷業務,被告己○○並負責對前來
景賀公司之人解說其所規劃「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行銷內容一節,已據被告壬○○
、同案被告宇○○、證人酉○○、林佳貞陳述甚詳(
101 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3頁正反面
、第448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484頁,101年7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0頁
正面,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01頁
,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49頁反面、
第50頁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
121頁反面、第132頁反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20頁反面,壬○○;101年7月12日調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4頁反面、第525頁反面,102年6
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8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
,宇○○;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
4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5頁反
面、第126頁正面頁正反面,酉○○;101年8月1日調查
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69頁反面,101年8月
1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第71頁、第72頁
,林佳貞)。
③被告己○○於101年7月19日亦供述:「…實際上我負責
招募員…我就仿造(照)盛麗的制度協助壬○○成立景
賀公司…『返利』的部分是跟盛麗公司一模一樣…傳直
銷的獎金制度部分有作一修改,就由壬○○出資成立景
賀公司,由我擔任登記負責人…『返利』制度我是直接
拷貝盛利公司…投入5萬元,每個月給5,000元車馬費,
有介紹會員也是每個月領1,500元,都可以領2年…是以
集翔醫務管理公司來發放…直銷的獎金制度…是將盛麗
公司的制度略作修改,景賀公司的獎金有消費分紅、組
織獎金及輔導獎金,比盛麗公司多了…消費分紅,組織
獎金的比例則從6%調成6%,輔導獎金的比例也從40%
、30%、20%、10%,調成50%、20 %、20%、10%
…景賀公司本身是『公球』,左線是我本人,右線是壬
○○,由我們二個人分別去招募會員、拓展組織…說明
會大部分是由我主持…只講直銷獎金這部分,『返利』
的部分則是會員私底下講,一個傳一個…」(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0頁反面、第761頁正
反面)等語甚詳,嗣於本院審理時亦承認有在景賀公司
推廣業務,並在說明會講傳銷制度,會對自己所介紹的
會員講返利制度(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㈡第119頁反面、第133頁反面)。
④由上可知,被告己○○有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
金之業務營運。
⑵被告卯○○未在景賀公司支領薪資擔任職務一節,已據被
告壬○○、己○○、證人景賀公司會計酉○○、C○○、
辰○○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
第441頁反面、第442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㈢第486頁,壬○○;102年 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6頁,己○○;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24頁正反面,酉○○;102年 1月25日本院審
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5頁正面,C○○;102年2月1日本
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169頁反面,辰○○)。惟,
①於車馬補助費、管理津貼、組織獎金、輔導獎金核發日
期,被告卯○○或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被告壬○
○之指示前往合作金庫營業部提領景賀公司帳戶內款項
,拿回景賀公司,由景賀公司會計助理C○○依電腦核
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之車馬費、管理津貼或組織
獎金、輔導獎金裝入信封袋,再由酉○○、C○○交給
前來景賀公司領取之會員,被告卯○○有時亦會協助酉
○○、C○○發放獎金給會員之情形,已如前述;且據
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同前他字卷
㈠第197頁至第201頁;同前他字卷㈡第358頁至第360頁
反面)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7月14日合金營
櫃字第0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景賀國際有限公司」
帳戶101 年1月1日至101年7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同前
他字卷-帳戶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被告卯○○先後
於101年3月6日、12日、21日、4月2日、10日、11日、5
月5日、8日、15日、21日、6月1日、11日自合作金庫營
業部景賀公司帳戶提領70萬1857元、116萬4700元、59
萬2800元、100萬6200元、54萬4275元、128萬1650元、
111萬1500元、58萬5000元、56萬9325元、105萬3900元
、64萬7828元及149萬1750元,被告卯○○亦坦稱供稱
有前去提領錢拿回景賀公司,用於發放獎金(101年7月
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6頁,102年1月2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1頁反面、第122頁正面,
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
121頁正面)。
②被告壬○○幫被告卯○○出資於101年1月12日申購3個
單位繳交15萬500元,被告卯○○有領取組織獎金及車
馬費,已據被告卯○○、壬○○供明在卷(101年7月26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61頁反面、第962頁正面
,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20頁正反面,
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2頁反面、第
93頁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20
頁反面,卯○○;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
第121頁正面),並有景賀公司應收帳款統計表(扣押
物編號B-12第6頁、景賀公司組織獎金表(扣押物編號
B-4 1-2第56頁)可證,顯然被告卯○○知悉景賀公司
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之行銷內容有返利制度,及多層次組織獎金制度是知悉
的。
③酉○○於101年1月2日至景賀公司擔任會計,此已據證
人酉○○陳明在卷(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22頁反面),而景賀公司於100年12月下旬起即
開始對外招募會員,會員繳交之購物金、管網費是由被
告卯○○收取之情形,亦據被告己○○供述在卷(102
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18頁)。
④此外,被告壬○○規劃組合景賀公司傳銷之商品-機能
性健康食品,與安倡公司負責人洪永豐就商品種類、價
格及數量談妥,並於101年3月27日代表鈞盛公司與安倡
公司簽訂二份買賣合約,於101年6月18日以筌富公司名
義與安倡公司簽訂訂購合約後,即是由被告卯○○依被
告壬○○之指示出面與安倡公司交涉產品之包裝式樣,
與確定出貨數量及出貨時間,再由安倡公司將包裝好之
每套組商品直接送景賀公司之情形,已詳如前述,被告
卯○○知悉前開商品是景賀公司推廣多層次組織傳銷所
交付予會員之商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368頁,101年7月26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963頁正面,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
102頁反面)。
⑤由上可知,被告卯○○雖非景賀公司聘僱之員工,然其
參與會員獎金之發放、多層次組織傳銷交予會員之商品
之包裝設計、商品訂購等相關業務,是有參與景賀公司
招募會員參加「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而吸收資金之業務營運。
⑶景賀公司於100年12月28日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董事為
被告己○○,被告乙○○則登記為該公司股東,於101 年
3月13日經變更登記為景賀公司董事,集翔公司於101年1
月16日設立登記,被告乙○○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董事
,此有景賀公司設立登記表(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142頁)、變更登記表(同前他字卷㈠第45頁至第52頁)
及集翔公司設立登記表(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6
頁),而景賀公司及集翔公司二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被
告壬○○,景賀公司推廣招募會員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組織傳銷
獎金制度是被告己○○參照盛麗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
所設計規劃,且由被告己○○、壬○○分左右二線對外招
募會員拓展組織,及由被告己○○、被告己○○離開後另
聘僱「賴振源」、「楊台林」為顧問及「黃美惠」為執行
長,對來景賀公司臺北總公司、臺中營業處、高雄營業處
之會員解說「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
」之內容各情,均已詳如前述,且景賀公司銀行帳戶之公
司章及負責人章是由被告壬○○
持有使用,帳戶款項進出
不用經過被告乙○○之情形,此亦據被告乙○○、壬○○
陳明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75
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86頁,乙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42頁正
反面、第444頁正面、第446頁反面,壬○○);可知被告
乙○○未持是知被告乙○○未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
金之業務營運。惟,
①被告壬○○是以每月報酬30,000元之代價委請被告乙○
○擔任集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嗣被告己○○於101年2
月底退出景賀公司之行銷業務,被告乙○○經被告壬○
○委託變更登記為景賀公司董事,並支領每月45,000元
之報酬一事,已據被告乙○○、壬○○陳明在卷(102
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73頁反面,102
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88頁正反面,乙○○
;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21頁反面、第
22正面,壬○○)。
②被告壬○○並表示,其找被告乙○○擔任景賀公司、集
翔公司登記負責人,要求被告乙○○每星期有二天要前
往景賀公司,其中每星期一早上開會,後來改為每星期
四下午3點開會,另外一天只要到景賀公司看一看就可
離開,之後則每星期前往景賀公司一次,比較忙時時每
星期一開一次視訊會議,是要被告乙○○學習景,訓練
被告乙○○能瞭解賀公司及集翔公司運作,是因為其另
外經營二家公司,業務繁忙,想請被告乙○○前往這二
家公司看顧,如果發經營業務之專業經理人搞鬼時能夠
即時通知其等語(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㈢第441頁正反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㈢第22頁正反面、第23頁反面、第24頁正面),被告
乙○○亦供稱被告壬○○與臺中營運處、高雄營運處召
開視訊會議,其有參加過,也有去過景賀公司(102年3
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89頁正面、第90頁正
反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373頁反
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384頁),
證人酉○○證述曾見過被告乙○○,是經由被告壬○○
介紹(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25頁
反面、第126頁正面),證人辰○○亦證述,與被告壬
○○視訊會議時,被告乙○○有在場,被告壬○○有介
紹乙○○(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69
頁反面、第170頁,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㈣第681頁),足證被告壬○○此部之供述可採。
③雖然被告壬○○表示被告乙○○不知道景賀公司對外招
募會員參加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
計劃」之車馬補助費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
制度,在視訊會議時沒有講到車馬補助費之相關內容,
只有提到工作情況,業績多少,獎金發多少等內容(
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23 頁反面)
。然審酌被告壬○○以每月45,000元之報酬請被告乙○
○擔任景賀公司股東、董事及集翔公司之董事,並訓練
被告乙○○,讓被告乙○○能瞭解二家公司的運作,以
便能其前往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看顧,衡諸常情,當要
讓被告乙○○瞭解景賀公司、集翔公司經炳之業務家內
容,即推外招募會員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否則如何通達到看顧之目的,且
被告壬○○於101年7月12日調查詢問時供稱:「我請乙
○○當負責人…他知道景賀公司做傳銷的狀況,他沒有
參與業務」(同前他字卷㈢第442頁)及於101年7月24
日調查詢問時供稱:「這兩家公司都是由我擔任實際負
責人,也都是我在做決策的,乙○○只是擔任名義負責
人,一邊學習公司的業務」(同前他字卷㈤第892頁正
面),足認被告乙○○是知悉景賀公司推廣之「直效行
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及多
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
④被告乙○○雖未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直效行銷
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金之業務
營運,然其知悉景賀公司推廣之「直效行銷拓展計劃」
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
之獎金制度內容,猶同意擔任景賀公司及集翔公司二家
公司登記負責人,讓被告壬○○等人得以景賀公司名義
對外推廣前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
而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自是對被告壬○○等人之非法經
營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或其他報酬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
行為提供助力,而屬幫助行為。
⑷被告壬○○雖稱會員除了購買每單位50,000元之產品,每
年需幫集翔公司介紹一位客戶到診所去做15萬元的療程才
可以領取每個月5,000元的車馬補助費,領取12個月,第2
年再介紹一位客戶去做療程,才能繼續領12個月,每月
5,000元的車馬補助費(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㈢第445頁反面、第446頁正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84頁、第485頁),並表示會員如
果沒有介紹任何一位客戶,集翔公司發放到8個月滿,就
不再發放,關於此項約定有與會員簽契約書,會員都知道
(101年7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97頁,102年
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4頁)。惟查,
①集翔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美容醫療一節,此有集翔
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6
頁),且集翔公司雖於101年1月16日已完成設立登記,
然至101年7月12日北機組前往搜索時未開始營業,且被
告壬○○未成立任何一家美容醫學診所或與任何美容醫
學診所簽妥合作契約可供景賀公司會員能夠介紹客戶去
做健康檢查美容醫學及任何療程等情,已據被告壬○○
自承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445 頁正面、第446頁反面,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㈡第132頁反面,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63頁反面,102年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24頁反面),且據被告卯○○、己○○、
證人午○○、酉○○、D○○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57頁正面,卯○○;102年
3 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3頁反面至第95頁
正面,102年6月14日本院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0
頁正反面,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㈡第296頁反面至第297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11頁,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61頁正面、第162頁反面,102年6月14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頁正反面,午○○;101年
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94頁反面、第395
頁正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398 頁,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31
頁正面、第132頁正面,酉○○;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㈢第85頁正反面,D○○)。
②又被告壬○○指集翔公司於景賀公司會員加入之初,已
與景賀公司會員簽訂契約書,約訂需招攬人前去做15萬
元之療程,景賀公司會員才能領取每個月5000元之車馬
補助費,領12個月,是由集翔公司核發,據卷附之契約
書(本院卷㈢第32頁),僅於第五條約定:「報酬約定
辦法如下:
⒈乙方(會員)達成基本業務目標,甲方(景賀公司)
除應給付乙方銷售獎金外,另支付基本勞務津貼每月
計新台幣5000元整,其他執行業務所需雜費由乙方自
行負擔,付款日為每月1、11、21日,自本合約簽訂
日起算30天後的第一個月為發放日。
⒉乙方如達成基本業務目標,甲方每月再補助『管理津
貼』,經營管理每人每月新台幣-----元整(不含本
身),發放方式同上。
⒊銷售獎金、經核算上發放方式同上。」,
只是抽象記載「達成基本業務目標」,無被告壬○○所
稱需招攬一人做15萬元醫學療程,才能領取每個月5000
元之車馬補助費,領12個月,第2年另再招攬1人做15萬
元醫學療程,才能繼續領取12個月之文字內容;對此被
告壬○○雖表示是以口頭告訴景賀公司會員(102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4頁反面),然此為
攸關會員之重大權利事項及景賀公司或集翔公司需遵守
之義務,既然有簽訂制式書面契約,上述領取車馬補助
費所需之條件以文字記明並無任何困難之處,僅以口頭
告知,並不合常理,況且扣案之扣押物編號B-29-1 至
B-29-23、B-29-27至B-29-31、B-29-33、B- 29-34之景
賀公司客資料,其中B-29-11(101年1月1日至101年1月
10日)、B-29-14(101年1月30日至101年2月10日)、
B-29-15(1012月29日至101年3月9日)、B-29-19(100
年12月22日至101年12月30日)、B-29-22(101年2月13
日至101年2月20日),只有景賀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
單據,扣押物編號B-29-10(101年4月3日至101年4月10
日)除會員翁麗雲、徐森田之資料,有景賀公司會員申
請書、繳款單據,及與集翔公司簽訂之契約書,其餘會
員資料只有賀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繳款單據,其他扣案之
景賀公司客戶資料,或為有的有附集翔公司與會員簽訂
之契約書,或雖全部有附集翔公司與會員簽訂之契約書
,然該契約書之二聯均附於內,或所附是會員收執聯,
或整份契約只有會員在乙方欄位簽名,其餘皆空白,及
無集翔公司用印,而且,被告己○○表示,其在景賀公
司推廣業務期間未見過卷附此種格式之集翔公司與會員
所簽訂之契約書(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㈢第93頁反面),被告卯○○亦供稱,其本身沒有簽訂
此份契約書,之前沒有見過集翔公司與會員所簽訂之契
約書,是後來才見到(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㈢第93頁正面),顯然此種格式之契約書是事後對
違反銀行法經營收受存業務之彌縫行為。
③且,
⒈證人酉○○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10 %-5000元,無需招攬客戶前往做15萬元之療程
,即可領24個月(102年1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卷㈡第130頁反面、第132頁正面),
⒉證人C○○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車馬補助費,24個月(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㈡第421頁反面、第422頁),
⒊證人辰○○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車馬補助費,24個月(102年2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70頁反面、第171頁正面,101年7月18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68頁,101年7月18日偵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80頁),
⒋證人D○○證述,參加人繳交50000元之購物金及500
管網費,成為景賀公司會員後可領取每月50000元之
車馬補助費,24個月,不用另外再找投資人,景賀公
司雖有表示會員領取車馬補助費領到第9個月後必須
至少推薦1個月去醫美中心做療程,沒多穿就取消此
項限制條件(102年3月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
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
⒌證人丙○○證述,成為實球會員,每個月可領10%-
5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24個月,沒有附條件,時間
到了就去領,與集翔公司簽訂的契約書,一開始參加
時並沒有簽訂,是事後景賀公司行政人員要其補簽,
其不瞭解契約書約定「基本業務」之意思為何(102
年7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23頁正面、第
24頁反面),
⒍證人寅○○證述,成為實球會員,每個月可領10%-
5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24個月,無需推銷景賀公司
產品,沒有附加條件,有關醫美部分則是指會員原領
取之車馬費改為健檢卷可前往美容中心或美容診所美
容、保養,與集翔公司簽訂的契約書,是公司人員要
其簽署,對簽訂契約書之用意為何,並不清楚(102
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1頁正面至第
114頁正面),
⒎證人林佳貞證述,繳交50000元成為景賀公司實球會
員,每個月可領取5000元之車馬補助費,沒有附加條
件,也沒有印象必須1年招攬1人前去醫美中心做療程
才能領取車馬補助費(102年3月8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㈢第116頁反面、第117頁正面),
⒏證人G○○證述,繳交50000元成為景賀公司實球會
員,每個月可領取5000元之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
月,無需推銷醫美即可領取(102年6月14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㈥第11頁反面、第12頁正面、第13頁反
面),
⒐同案被告宇○○表示,就是投資50000元成為景賀公
司實球會員,每個月可領10%-5000元車馬補助費,
可領24個月(102年6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
第8頁正反面、第9頁正面)。
④被告壬○○供述,景賀公司現場組織行銷及獎金制度的
廣告文宣(DM)原是被告己○○所制作,後來景賀公司
按照被告己○○制作之內容製作DM發給會員(101年7月
24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01頁),而北機組調
查員於101年7月12日前往臺北市○○街○段○○○號9樓景
賀公司搜索時現場查扣扣押物編號B-31-1「直效行銷拓
展計劃」及B-31-4「組織行銷推廣計劃」彩色印刷文宣
各一疊,「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彩色文宣即明表記載「
入會費500元(管網費),購物金50,000元,每月/每人
- 車馬補助費:NT$5,000元/月×24個月=NT$120,000
元」,完全無被告壬○○所指每年需介紹1人至醫美學
中心或醫美中心做15萬元之療程,才可領5,000元12個
月,第2年再介紹1名才可繼續領12個之文字記載。
⑤此外,被告壬○○另稱景賀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時均有告
知加入會員需介紹1人至醫美學中心或醫美中心做15萬
元之療程,才可領5,000元車馬補助費,後來發現會員
皆未介紹他人去做療程,因此在101年3、4月時,通知
會員第9個月以後將車馬補助費改為健檢卷(102年2月1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75頁正反面,102年3月1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4頁),惟據景賀公司公
告內容:「自101年9月1日起,集翔公司之醫美天使車
馬費調整為18個月,另送高科技高倍微電腦健檢券一張
,另管理津貼調整為壹仟元,18個月」,此有公告可稽
(扣押物編號B-20-3第5頁),不僅與被告壬○○上開
所述不符,同樣未提到會員需介紹人去醫學中心、醫美
中心去做15萬元療程才可以領每月5,000元車馬補助費
之內容。
㈨
綜上所述,被告己○○、卯○○、乙○○之辯解皆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己○○、卯○○、乙○○此
部分犯行均
堪認定,其四人與被告景賀公司,均應
依法論科
。
貳、永愛公司部分
一、被告己○○、癸○○、宙○○均否認此部分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犯行,其等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㈠被告己○○及其辯護人
①永愛公司的被告癸○○、宙○○請其幫忙,仿照景賀公司
的制度,就是報備傳銷,推廣傳銷,柏氏公司是被告癸○
○,供應產品給永愛公司,沒有連續24個月的車馬費及介
紹費,其他的就是向公平會報備傳銷,其自101 年4月中
以後就沒有參與永愛公司的傳銷事業,101年4月中旬以後
到6月30日這部分其不清楚(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
,本院卷㈠第61頁反面、第62頁正面);
②其在永愛公司擔任執行長只是職稱,與永愛公司間沒有任
何的僱用關係,此由在永愛公司人事資料表沒有其資料、
也沒有執行長聘任書、勞健保及執行解任書即明,是被告
癸○○主動找其從事傳銷,其本身在盛麗公司從事傳銷,
沒有必要找被告癸○○另組傳銷公司,又其與柏氏生技公
司沒有任何關係,如何決定返利的錢要如何發放(101年
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1頁、第114頁
正面);
③當初被告癸○○、宙○○均表示發放車馬費給業務員部分
有把握,就是一方面開傳銷公司吸引會員,一方面有傳統
公司發放業務獎金,二家公司財務完全獨立,其認知這樣
是沒有問題,後來發現沒有獨立財務,才去檢舉其等違反
銀行法,其只是純粹受被告癸○○等人委託在傳銷部分招
募會員(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1頁)
;
④柏氏生技公司的車馬費是被告癸○○、宙○○決定,傳銷
制度是完成比照景賀公司的傳銷制度,只是金額改,也有
跟公平會報備(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㈠第114頁正面);
⑤被告己○○不是永愛公司、柏氏生技實際負責人,被告癸
○○亦坦認其為這兩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而返利制度不
是被告己○○設計,2012年1月31日會議時被告己○○只
是規劃獎金清算,當時沒有返利制度,2012年2月1日,被
告宙○○堅持,被告己○○才引進,到了第三次會議,被
告癸○○說永恆公司配合永愛公司計劃,2月6日第四次會
議,被告宙○○提出制度設計,所以返利制度確實是被告
宙○○、癸○○決定實施,被告己○○無與其二人有犯意
聯絡,且被告癸○○一再表示將被告己○○的會員資格開
除,益證被告己○○未與其等有犯意聯絡,沒有得到任何
利益(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4頁反面
,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22頁至第224頁,辯護人
)。
⑥本案所涉並非「返利制度」,會員每月領取車馬費,仍須
貢獻勞務,與保險業務員無異,公司與會員間皆有簽訂約
聘契約,即公司聘雇會員,推廣業務,即給付車馬費,而
業務推展並非月月皆順利般企業亦有試用期,無可期待一
約聘,即有業績,故性質上乃勞動契約,非謂須達一定業
務目標,非收受存款,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之行為
(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26頁、第227頁)。
㈡被告癸○○及其辯護人
①當初是丙○○找其等前往景賀公司向景賀公司執行長被告
己○○介紹柏氏生技公司的產品,被告己○○因為柏氏生
技公司有研發十幾年的好產品,鼓勵其成立傳銷公司推廣
柏氏生技公司產品,並計劃由其、被告宙○○、己○○、
未○○、天○○合資成立傳銷公司,因被告己○○、未○
○、天○○沒錢,即由其與被告宙○○出資成立永愛公司
(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正
反面);
②沒有吸金行為;有說要發放每個月3000元,獎金制度都是
己○○設計,由天○○向公平會報備,組織傳銷部分其等
不懂,就倚賴被告己○○、同案被告宇○○及天○○,關
於發放3000元部分有與會員簽訂業務合約,是要推廣產品
做業績,但合約沒有定的很詳細,後來發覺會員都認為不
必做業績,推廣柏氏公司產品,即可領取車馬費,其覺得
己○○沒有做好教育訓練,不夠負責,因而將被告己○○
解僱,其很堅決一定要有做業績才發獎金、勞務費,被告
己○○認為得難推廣就離開,會員都不願意推廣業務一直
要領獎金,其等就退費(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㈠第114頁反面至第115頁正面),
③關於股條部分,上線會員領走很多獎金,下線會員又要求
退費,錢都被退光,公司沒有錢了,其要求會員留下來,
當時柏氏生技公司將要上市櫃,留下來不辦理退費之會員
柏氏生技公司上市櫃後,可以分到股權,才將柏氏公司股
權分給會員,而不是以股權招攬會員,是為了彌補先前的
錯誤(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6
頁正面)。
④其從來沒有說不要業績,其有定業績,會員來上課總要發
車馬費,讓他們吃公司的產品吃出心得,柏氏生技公司有
這麼多的好產品,永愛公司的會員都成為柏氏生技公司的
產品的愛用者,都成為經銷商、業務員,推廣柏氏生技公
司產品,這樣是會大成功的(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㈥第153頁正面);
⑤被告癸○○、宙○○為推廣柏氏生技公司產品,由柏氏公
司與永愛公司會員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約定永愛公
司會員須達基本業務目標,柏氏生技公司才支付每月3000
元報酬(101年11月7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㈠125頁);
⑥柏氏生技公司自始自終即要求會員必須達成基本業務目標
,而非無條件、在無任何業績情形下,即可領取報酬3000
元,開始發放2個月車馬費,實因考慮會員須要時間育訓
練、體驗產品,絕非柏氏生技公司之制度為無條件發放24
個月車馬費,因被告己○○推廣公司業務時,對外表示只
要加入成為永愛公司,與柏氏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
書即可每月領取3000元,與公司實際制度不符,故主動告
知會員不再發放每月3000元,及接受會員辦理退會,退會
金額高達800多萬元;因公司無法接受被告己○○等對外
宣稱只要加入永愛公司會員即可領取3000元,故將被告己
○○開除(101年11月7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㈠125頁;
102年9月3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㈥第173頁176頁);
⑦永愛公司於2月底籌備會議,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即已經明確經由天○○擬定,明確約定:永愛
公司會員必順達成基本業務目標,始可領取3000元車馬費
,永愛公司當時剛剛籌備設立,有關「業務人員約聘契約
書」及「業務推廣計劃」仍來不及印刷,故在與永愛公司
會員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時,均以影印合約方式
簽約,柏氏公司承辦人員於簽約同時亦會提示永愛會員參
考,嗣後因柏氏公司將「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及「業務
推廣計劃」委由印刷廠印製,再加以有會員陸續向公司表
示不需要績,即可每月領取3000元,柏氏公司始會將「業
務推廣計劃」改印製在「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以
避免不必要爭議,此均有證人天○○、戌○○之證詞足證
(102年9月3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㈥第168頁、第
170 頁至第173頁);
⑦永愛公司之會員,需繳交30000元取得一套柏氏生技公司
提供之健康食品,該套組健康食品共計市價30000元,此
有健康食品套組之售價資料可稽(被證九),由此可知永
愛公司會員繳納30000元,實與所收受之健康食品價值相
當,顯見系爭會員所繳納之30000元,主要作為商品之使
用價值或交換價值之對價甚明,從而被告癸○○、宙○○
絕無利用佯稱財賣虛擬商品做為媒介手段,進而吸引參加
人以進入組織領取獎金為主要目的,遂行商品虛化之行為
,如此即不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
構成
要件(103年1月21日刑事補充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25
頁至第29頁)。
㈢被告宙○○及其辯護人
①其是投資永愛公司及柏氏生技公司,柏氏生技公司有十幾
年優良歷史,研發的產品優良,永愛公司是銷售產品的公
司,其對傳銷制度全然不懂,並清楚告知一定要有業績柏
氏公司才會發放勞務費,且被告己○○、天○○告知永愛
公司已經核備完成,其認為應該沒有問題(101年11月7日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反面);
②其認同柏氏生技公司的產品,也認同被告癸○○的操守,
才成為公司股東,一開始其即明白的告知被告己○○每月
個3000元領24個月,必須每個月要賣柏氏生技公司的產品
3500元到5500元以上,也因為柏氏公司產品很好,很多會
員都留下來,因為會員經被告己○○告知而前來永愛公司
鬧,不得已的情況下才發放車馬費,但是會員們承諾業績
會後補(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
116 頁正面);
③永愛公司是行銷公司,向柏氏公司採購產品,永愛公司並
向公平會核備完成,會員大部分是永愛公司招攬,柏氏最
主要是做業務人員的約聘作業,銷售柏氏公司產品有業績
才發勞務費(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
第116頁反面)
④其是投資專業經理人,投資柏氏生技公司是看到18年來研
發製造生產,所有的產品幾乎和人類、土地、土壤非常有
關係,被告己○○告知可以將柏氏生技的產品賣得很好,
站在柏氏生技公司立場希望將產品推廣出去,就成立永愛
公司,其也清楚告知被告己○○、同案被告宇○○,永愛
公司部分要經公平會通過,不違規不違法,柏氏生技公司
部分,一定要推廣產品才可以領取勞務費,而且一開始,
永愛公司的會員與永愛公司簽訂合約,同時也與柏氏生技
公司簽訂勞務契約,已經很清楚告知會員一定要有業績,
但不知道被告己○○、同案被告宇○○如何去告知其他會
員,柏氏生技公司發了2次發覺不對停止再發,造成會員
的不諒解,其等為善盡企業責任,補償會員的損失,就損
失自己的股票補償他們(102年9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㈥第153頁反面);
二、經查,
㈠⑴被告宙○○於97年5月8日出資設立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即是被告宙○○,公司地址與柏氏生技公司
、柏氏國際公司同址,在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
5,登記營業項目為①投資顧問業,②管理顧問業,③國
際貿易業,④其他顧問服務業,⑤智慧財產業,⑥農、林
、漁、牧顧問業,⑦食品顧問業,⑧仲介服務業,⑨日常
用品批發業,⑩化粧品批發業,⑪礦石批發業,⑫農產品
零售業,⑬電子材料零售業,⑭動物用藥品批發業,⑮環
境用藥批發業,⑯電器批發業,⑰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
批發業,⑱電信器材批發業,⑲電子材料批發業,⑳電子
零售業,㉑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㉒電信器材零
售業,㉓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㉔有線通信機械器
材製造業,㉕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㉖電子零組件製
造業,㉗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㉘產品設計業,㉙除
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已據被告
宙○○陳述在卷(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401頁反面),並有能翔公司基本資料可稽(同前他字
卷㈠第49頁)。
⑵被告癸○○於88年、89年間與朋友合資經營威今基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從事健康食品的研發及生
產,基因檢測及幹細胞研究,90年前後與友人成立生寶臍
帶血銀行,辭威今公司負責人職務,於94年12月15日出資
設立柏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董事長為被告癸○○,
董事為游建昌、游典穎,監察人為游麗雲,公司地址在新
北市○○區○○○路○○巷○號1樓,登記營業項目為生物技
術服務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
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於96年7月26日又出資設立柏氏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董事長為被告癸○○,董事為
廖明進、呂方明,監察人為黃火旺,公司地址在新北市○
○區○○路○○○號7樓之5,登記營業項目為除許可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嗣遷址至新北市○○區
○○○路○○巷○號,與柏氏國際公司同址,於96年8月31日
公司完成變更登記,二家公司均由被告癸○○作決策與負
責營運及財務,實際營業項主要是健康食品的研發、代工
、銷售,與農業有關的土壤化劑的研發、代工,另外還有
生產養豬用的飼料添加劑,主要供應對象是台糖公司及其
他養豬戶等情,已據被告癸○○供明在卷(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卷3665號卷㈢第490頁反面),並
有柏氏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101年度偵字
第15467號卷第151頁)、柏氏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表及變更登記表、柏氏公司設立登記表、柏氏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50頁)、公司設
立登記表可稽。
⑶被告癸○○經教會朋友介紹認識能翔公司董事長被告宙○
○,其因經營柏氏生技公司、柏氏國際公司需用資金,向
宙○○尋求協助,被告宙○○每月幫柏氏生技公司墊付新
臺幣一、二十萬元,被告癸○○並向被告宙○○借能翔公
司營業處銷售產品,柏氏生技公司及柏氏國際公司辦公處
所則遷至新北市○○區○○路○○○號7樓之5之情形,已據
被告癸○○、宙○○陳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3頁反面,癸○○;101年7月
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14頁,宙○○)。
⑷101年1月間,同案被告壬○○經營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
業需行銷之健康食品,景賀公司會員丙○○因而介紹教會
朋友即柏氏生技公司負責人被告癸○○前往景賀公司做簡
報介紹商品,乃與在景賀公司負責推廣業務之被告己○○
接觸,經被告己○○介紹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吸收資金之返
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及遊說另成立直銷公
司套用景賀公司行銷方式招募會員以推廣柏氏生技公司之
健康食品及收取資金,被告癸○○乃邀被告宙○○與被告
己○○合作,商議共同出資成立永愛實業有限公司,並由
被告己○○參照景賀公司之返利行銷手法及多層次組織獎
金制度,規劃新成立公司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制度之
情形,已據被告己○○、癸○○、宙○○供述甚詳(101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頁,己○○;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491頁,101年7月
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16頁,101年7月20日偵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38頁,101年11月7日本院準備
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0頁反面,癸○○;101年7月23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44頁,宙○○;102年3月
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77頁正反面,戊○○)
。
⑸101年3月6日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登記董
事長為林傑文,董事為被告宙○○、未○○,公司地址在
臺北市○○○路○○○號16樓之6,登記營業項目為動物用樂
零售業、無店面零售業、其他綜合零售業、國際貿易業及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惟被告
己○○資金未到位,由被告癸○○自行繳交,嗣董事未○
○辭董事職務,101年6月2日完成變更登記,已據被告癸
○○、宙○○陳明在卷(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838頁;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401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415頁、第416頁,101年7月2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843頁、第844頁,宙○○),並有永愛實業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同前他字卷㈠第34頁
至第38頁)、變更登記表可稽。而林傑文是被告癸○○的
弟弟,未○○是被告己○○之女友,雖分別登記為永愛公
司董事長及董事,二人未參與永愛公司營運及業務,實際
負責人是被告癸○○,並由被告癸○○、宙○○二人共同
決策營運一節,亦據被告己○○、癸○○、宙○○、證人
辛○○陳述甚詳(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764頁,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㈢第491頁正反面,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
第7172號卷第23頁反面,癸○○;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㈣第683頁)。
⑹被告癸○○、宙○○出資成立永愛公司之目的即為經營多
層次傳銷組織事業招募會員,並於101年3月21日向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亦據被告己○○、癸○○、宙○○
供述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
頁,己○○;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
1頁,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15頁,癸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01頁反
面,宙○○),被告己○○並表示:「永愛公司的返利制
度及傳銷獎金制度,也是我仿照盛麗及景賀公司制度規劃
…癸○○及宙○○也知道如果以永愛公司名義收受會員資
金再返利給會員一定會違反銀行法規定的,所以就比照景
賀公司以集翔公司返利給會員的模式,原本要用『永恆』
公司名義給永愛公司會員,癸○○找了會計師及律師的結
果,就定案以柏氏公司的名義來返利給永愛公司會員」(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頁反面;同
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83頁、第784頁),被告癸
○○亦稱:「…永愛公司以柏氏公司的名義來返利給會員
,也是己○○建議,他後來也有跟我講,以這種方式來發
放獎金才不會有銀行法的問題…」(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
⑺永愛公司經營多層次傳銷招募會員而行銷之商品套組,蔘
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
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由
柏氏生技公司出售與永愛公司,成本總計6,000元、7,000
元,柏氏生技公司再以每套組19,500元賣給永愛公司,前
開產品是由柏氏生技公司研發,101年2月、3月間轉給新
北市○○區○○路凱瑞生物科技公司代工之情形,已據被
告癸○○、宙○○、證人甲○○、辛○○陳述甚詳(101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第493
頁反面、第494頁正面,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
他字第7172號卷第25頁反面,癸○○;101年11月7日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16頁反面,宙○○;101年7
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0頁反面至第631頁反
面,第632 頁反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㈣第684頁,甲○○;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㈣第660 頁正反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㈣第682 頁,辛○○)。證人甲○○並證稱,永愛公司
向柏氏生技公司買進之前開套組商品,如不含研發的費用
,生產的成本是1000元以內(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面)。
㈡自101年2月上旬起,被告己○○、宙○○及已參加會員招攬
不特定人前來臺北市○○○路○段○○號23樓之4(後遷至16樓
之6)永愛公司及其他處所參加被告己○○所主持、不拘形
式之說明會,由被告己○○解說永愛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
組織獎金制度,及發放永愛公司所印製之「柏氏」業務人員
獎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文宣資料,被告癸○
○解說介紹行銷之健康食品及柏氏生技公司背景,向不特定
人推廣永愛公司之行銷模式與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招募永
愛公司會員,進而再由該等會員發展下線組織;而會員之加
入條件及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⑴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每一個單位繳交30,000元購物金,為實球,取得柏氏生技
公司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
、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
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之行銷商品,取得一個經
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簽訂會員申請書,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參
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員申請書,為,
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金之資格,為
虛球。
⑵獎金之計算方式,
①「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
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即可領每月3,000
元之酬勞費,可領取24個月,共計72,000元,二年後即
可領回原本30,000元及原本140%之利潤42,000元;而
招攬1名會員加入,另可領取介紹費900元,亦可領取24
個月,共21,600元。每10日領1次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
,永愛公司請兆豐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
如未提供銀行帳號,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②「永愛」組織行銷獎金
⒈參加人交付1個單位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即可領取購物金30,000元10%之消費分紅獎金3000
元,1次。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
招募2名會員,即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
員為1碰,1碰1,500元,期結封頂150,000元,無限代組
織對碰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
%=750元,
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500元×20
%=300元,
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NT1,500元×10
%=150元,
⒋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1,500元,消費分紅3,0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輔導獎
金1,500元×50%×2=1,5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4=6,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4×50%=3,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20%×4=1,200
,總共10,2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8=12,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8×50%=6,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總
共22,8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6=24,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6×50%=
12,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6×10%=
2,400元,總共4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32=48,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32×50%=
24,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32×10%=
4,800元,總共96,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64=96,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64×50%=
48,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64×10%=
9,600元,總共192,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28=15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28×50%=
96,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10%=
19,200元,總共342,000元,無消費分紅。
③每週結算核發,由會員提供銀行帳號,永愛公司請兆豐
銀行城中分行直接轉、匯存入,會員如未提供銀行帳號
,則請會員前來永愛公司領取現金。
自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5月1日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
止,有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郭俊德等人參加成為永愛
公司會員,及其各投入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示之金額,
,共計招募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 所示517名會員(不含僅
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48人,565人-48人=517人),
收取如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 所示資金40,314,500元(不
含虛球之管網費118,000元,40, 432,500元-118,000元=
40,314,500元)之情形,已據被告己○○、癸○○、宙○○
、同案被告宇○○、證人甲○○、辛○○、戌○○、丑○○
、戊○○、H○○、F○○、E○○、申○○、A○○、地
○○、丙○○、巳○○陳述甚詳(①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535頁,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764頁正反面,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
卷㈤第783 頁,己○○;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㈢第491頁反面至493頁反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715頁、第516頁,102年7月20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5頁,102年7月20日偵查筆錄,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2頁,癸○○;③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02頁正反面,101年7月23日偵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872頁,宙○○;④101年7月12日
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5頁正面至第526頁正面,101
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11頁正反面,101年7
月25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926頁至第928頁,宇○○
;⑤101 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正反面
、第632 頁反面,101年7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
685頁,101年8月21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
第113頁至第123頁反面,甲○○;⑥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㈣第660頁正面至第662頁正面,101年7月18日
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82頁,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㈢第160頁正反面,辛○○;⑦102年3月15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46頁正反面、第149頁反面,戌
○○;⑧101年7月6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第2
頁、第3頁,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71頁
反面至第173頁,丑○○;⑨101年7月6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他字第7172號第2頁、第3頁,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75頁正反面,戊○○;⑩101年7月3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41頁反面至第 43頁正面,
101年7 月3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8頁,102年 3月22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8頁反面、第41頁反面、第43
頁正面,H○○;⑪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
第71頁正反面、第72頁反面、第73頁正面,101年7月30日調
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84頁反面至第85頁反面
,101 年7月3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9頁,F○○;
⑫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9頁、第36頁反
面,E○○;⑬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60
頁正反面、第65頁反面、第70頁正面,申○○;⑭102年3月
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正面、第
51頁反面,A○○;⑮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㈣第44頁正面正反面、第46頁正面、第48頁反面、第49頁正
面,地○○;⑯101年 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315頁正面至第316頁反面、第316頁反面至第318頁反面,
101年7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349頁、第350頁
,丙○○;⑰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第55頁正反面,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
7172號第55頁58頁,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
第157頁反面,巳○○)。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丑○○柏氏生技繳款單影本2張(101.03.28推薦人:丑○
○;101.03.09推薦人:宇○○,收款人均為癸○○)(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2頁),
②永愛國際事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表(查詢
範圍(業績日期):12/03/01-12/06/05)(101年度他字
第7172號卷第13頁),
③戊○○12/03/01-12/05/31獎金總表(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卷第15頁、第16頁),
④扣押物編號A-23-2
⒈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巳○○),
⒉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資產負債
表,
⒊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
資產負債表(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8頁反面至第
32頁反面),
⑤甲○○101年8月17日發予調查官「永愛公司」會員資料之
電子郵件及檢附之⒈按會員投資時間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
資料,⒉按會員名字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資料(101年度
偵字第16984號卷第94頁至第110頁),
⑥甲○○101年8月21日偵訊時庭呈之「永愛公司」會員明細
(依投資時間排序)(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15頁至
第124頁),
⑦公司背景介紹(柏氏生計、永愛實業公司)(101年度他
字第3665號卷㈠第1頁、第55頁至第56頁),
⑧「永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同前他字卷㈠第
2頁),
⑨「永恆」:傳統」、「永愛」:組織行銷」、「傳統-獎
金預估表」、「組織行銷-獎金預估表」文宣資料影本(
同前他字卷㈠第9頁至第11頁),
⑩柏氏公司、永愛公司之獎金制度文宣資料(同前他字卷㈠
第62頁至第64頁),
⑪永愛現金流組織行銷系統(同前他字卷㈡第256頁),
⑫永愛公司-會員加入資格/獎金制度(同前他字卷㈡第322
頁反面),
⑬永愛公司12/02/01-12/03/18獎金明細表、12/3/1-12/6/
14安置組織樹枝圖、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同前他字卷㈡第
324頁至第326頁),
⑭對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秀英12/03/01-12/05/06
獎金總表、永愛公司空白組織表(同前他字卷㈡第327頁
正面),
⑮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公司」會員資料(同前他字卷㈢
第557頁至第566頁),
⑯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永愛公司)(同前他字卷㈣
第636頁至第645頁),
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27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
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
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城中
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
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⑲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公司總分類帳影本,⒈永愛公司實
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⒉101年4月出貨明細查詢(本院卷
㈤第81頁至第89頁),
⑳扣押物編號A-02:永愛公司會員繳款明細(本院卷㈤第92
頁),
㉑扣押物編號A-03-1:會員申請書(申請人:E○○)及統
一發票(未蓋統一發票章)(本院卷㈤第103頁、第104頁
),
㉒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⒈4/23組織獎金發放,
⒉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
⒊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23日發放明細,
⒋2012年3月12日獎金發放簽收表(本院卷㈤第116頁至第
121頁),
㉓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A-02「台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⒉扣押物編號A-03-1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101年2月份)
,
⒊扣押物編號A-03-2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⒋扣押物編號A-03-3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⒌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1本,
⒍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本,
⒎扣押物編號A-0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
本,
⒏扣押物編號A-1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資文宣資料,
⒐扣押物編號A-11-5:組織圖資料,
⒑ 扣押物編號A-11-11:永愛收入明細查詢、全國獎金總
表等資料,
⒒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1本,
⒓扣押物編號A-23-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
表,
⒔扣押物編號A-2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
表,
⒕扣押物編號A-24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1本,
⒖扣押物編號A-25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3/01-1
2/05/22獎金明細表1本,
⒗扣押物編號A-26組織獎金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
18日),
⒘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資料1本,
⒙扣押物編號A-35-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⒚扣押物編號A-35-5: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㈢因被告己○○規劃設計之勞務費、介紹費及傳銷組織獎金發
放,及柏氏生技公司產品銷售不如預期,101年4月間,永愛
公司收取會員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入帳後不久即經提領出
支付前開費用、獎金,致永愛公司、柏氏公司之財務發生困
難,被告癸○○、宙○○遂與被告己○○檢討修正原先制度
,被告癸○○、宙○○為免財務繼續惡化,因而先後修正「
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將
每月允諾3000元,可領24個月之勞務費,改為須每月達成1
定業績始可領取,經會員嚴重抗議,同意無業績仍可領取,
惟於101年5月間起,勞務費之現金發放改為,101年2月10日
至101年4月30日加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2 張
,101年5月1日加入之永愛會員,改發放柏氏生技公司1張股
票,不同意之會員則辦理退會,獎金制度亦取消消費分紅,
對領取輔導獎金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
之條件,申購單位限制3個單,推薦權限於第1個單位等,修
正情形如下:
⑴於101年4月25日公告柏氏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
①介紹費,由原先介紹1人可領取每月900元,24個月,修
正為領1次3000元。原先加入會員領足3000元即不再發
放。
②業務契約一年一簽,詳閱業務推廣計劃和獎勵辦法(每
一業務員,基本業績目標每月須達3500元以上,未達業
績目標,不予發放,達成業績目標如發獎。前三個月為
訓練期未達成業務目標,示須扣薪)。
③勞務費,業務人每月約3000元左右;經銷商約6000元;
區域經銷商約9000元。
④⒈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每月可領取
勞務費3000元,24個月部分,可轉換成為柏氏生技公
司股東,股票2張。
⒉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取12個
月勞務費,
⒊101年8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8個月
,
⒋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加入會員,可領6個月
,
⑤可成為柏氏公司股東。
⑵於101年4月29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新版
①101年5月起新制如下
會員加入購買產品繳交500元管網費,及每單位31,000
元(現金優待30,000元)購物金,取得一個經營權,每
人限制最多3個單位。
②獎金制度,
⒈推薦獎金,推薦1人可得購物金10%(3000元),
⒉雙軌制組織獎金,1碰1500元,每期封頂15000元,無
限代組織對碰。大邊未碰業績無限代保留。
⒊輔導獎金,
直接推薦1人可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
NT1,500元×50%=750元,
直接推薦3人可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5人可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NT1,500元×20 %=300元,
直接推薦8人可領取直推第四代組織獎金的10%,
NT1,500元×10 %=150元,
⒋獎金發放:期結,半月發。
⒌每月固定四期,1-7第一期,8-15為第二期,16-22日
為第三期,23-月底為第四期。
⒍每月1-15日之獎金,次月5日發放,16-月底之獎金,
次月20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一個
工作日。
上述永愛公司組織行銷制度取消「消費分紅」,並對領
取輔導獎金之代數,規定需推薦一定人數才可領取幾代
之條件。
⑶101年4月30日公告永愛公司組織行銷有關「多單位推薦
權處理辦法」,自101年5月1日起,限制只有第1單位有
推薦權,
被告己○○因反對前開修正,且其傳銷組織獎金遭被告癸
○○停止發放,因而於101年5月1日離開永愛公司傳銷組
織事業;
⑷101年5月31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共同發通知予各
會員,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會員可取得1組貨品、2張
有價證券(每張價值36000元),若有會員不想擁有股
票,可換取等值產品。
③101年7月1日起,非會員及會員,欲購買柏氏有價證券
,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⑸101年6月1日柏氏生技公司公告柏氏經營辦法,內容:「
①柏氏公司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始IPO(首次公開發
行)的作業,為符合會計師的簽要求,勞務費部分換
取公司有價證券。
②101年6月30日止,每1位加入永愛的會員可取得1組柏
氏貨品、1張有價證券。
③如欲加購柏氏有價證券,請向公司洽詢。
④為使IPO作業順利,懇請每一位會員多多創造績效,6
月1日起,推出會員五折起大回饋,買越多,折扣越多
。」;
⑹101年6月15日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通知會員,內容
:「
①柏氏,
⒈1組等值的產品或1張有價證券到101年6月30日止,
成為柏氏加盟商。
⒉101年7月1日起,有價證券須另外購買,向公司登記
、洽詢,成為柏氏加盟商。
②永愛,
加入1單30,000元,管網費500元,可取得推薦獎金20
%(6,000元),等值商品的產品1組」;
已據被告己○○、癸○○、巳○○、甲○○供述甚詳(101
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5頁正面,己○○;
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第
494頁反面,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卷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㈣第80頁反面,癸○○;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正面,
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8頁,
102年 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55頁正面至第
156頁正面,巳○○;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㈣第631頁反面、第632頁反面,甲○○);並有
①柏氏生技公司101年4月25日「柏氏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
」公告(扣押物編號A-19-3,同前他字卷㈣第635頁)、
柏氏公司「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扣押物編號A-19-
3第3頁),
②永愛公司101年4月29日愛(字)0000000-00號公告「永
愛實業有限公司組織行銷制度(新版)」、永愛公司101
年4月30日愛(字)0000000-00號公告「有關多單位推薦
處理辦法」及永愛公司獎金制度文宣(扣押物編號A-35-
8第2頁至第4頁),
③柏氏生技公司、永愛公司101年5月31日柏、永字第10105
31號通知(扣押物編號A-19-3第2頁),
④柏氏生技公司101年6月1日柏字第0000000號公告(扣押
物編號A-19-3第4頁);
⑤柏氏生技公司101年6月15日永字第0000000號、柏氏字第
1010 615號通知函(扣押物編號A-35-5第5頁)可稽。
㈣自101年5月1月起至101年6月30日止,被告癸○○、宙○○
以上述修正後制度繼續招攬附表乙編號566號至編號627號所
示廖游美玉等會員加入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系統,及其各
投入附表乙編號566至編號627所示之金額,永愛公司自101
年2月10起至101年6月30日止,共計招募附表乙所示575名會
員(不含僅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52人,627人-52人=
575人),收取如附表乙所示資金44,998,000元(不含虛球
之管網費149,000元,45,147,000元-149,000元=44,998,
000元)之情形,已據被告癸○○、證人甲○○、巳○○陳
述甚詳(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4頁,
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反
面至第26頁反面,癸○○;101年8月21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3頁、第14頁,甲○○;101年7月20
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
正面,巳○○),與下列證據可證,
①扣押物編號A-23-2
⒈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資產負債
表,
⒉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益表101年1/1-6/30止、
資產負債表(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30頁正面至第
32頁反面),
②甲○○101年8月17日發予調查官「永愛公司」會員資料之
電子郵件及檢附之⒈按會員投資時間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
資料,⒉按會員名字排序之永愛公司會員資料(101年度
偵字第16984號卷第94頁至第110頁),
③甲○○101年8月21日偵訊時庭呈之「永愛公司」會員明細
(依投資時間排序)(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15頁
至第124頁),
④永愛公司-會員加入資格/獎金制度(同前他字卷㈡第322
頁反面、第323頁正面),
⑤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公司」會員資料(同前他字卷㈢
第557頁至第566頁),
⑥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永愛公司)(同前他字卷㈣
第636頁至第645頁),
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27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
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城中
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
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⑨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本院
卷㈤第119頁),
⑩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A-03-2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⒉扣押物編號A-03-3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
⒊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1本,
⒋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本,
⒌扣押物編號A-0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
本,
⒍扣押物編號A-1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資文宣資料,
⒎扣押物編號A-11-5:組織圖資料,
⒏扣押物編號A-11-6:退款/請款單資料,
⒐扣押物編號A-11-11:永愛收入明細查詢、全國獎金總
表等資料,
⒑扣押物編號A-12退款邱立宏等人資料1本,
⒒扣押物編號A-18入單名單1本,
⒓扣押物編號A-19-3:柏(字)0000000-00號公告-柏氏
生技業務勞務費(新版)癸○○,
⒔扣押物編號A-2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5月份出貨
單,
⒕扣押物編號A-21-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6月份出貨
單,
⒖扣押物編號A-21-4:「永愛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出貨單,
⒗扣押物編號A-21-5:「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
月份出貨單,
⒘扣押物編號A-21-6:「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
月份出貨單,
⒙扣押物編號A-2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
表,
⒚扣押物編號A-24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1本,
⒛扣押物編號A-25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4/23至
12/04/30獎金明細表1本,
扣押物編號A-3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繳款單1本,
扣押物編號A-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資料1本,
扣押物編號A-3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1本,
扣押物編號A-35-1:柏氏「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
扣押物編號A-35-2: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
員約聘契約書/委任書,
扣押物編號A-35-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扣押物編號A-35-5: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
」、「獎金制度」之宣傳文宣,
扣押物編號A-35-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領現
金明細表,
扣押物編號A-35-8: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公告,
扣押物編號A-37獎金制度:永愛制度草稿1本,
扣押物編號A-38柏氏生物科技(股)公司出貨單1本,
扣押物編號A-39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5/23-
12/06/01獎金明細表1本。
㈤永愛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如係以現金存款、轉帳
、匯款方式,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6日永愛公司完成設
立登記以前,是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
起,則現金存款、轉帳、匯款至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
,於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後,會
員有以刷卡方式繳交,購物金則為31,000元,其中1,000元
是信用卡服務費,會員如係在永愛公司繳交現金,由被告癸
○○、證人巳○○、辛○○、高雯娟收取,再交由會計甲○
○入帳,及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101年3月5日以前
)、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起),勞務
費(酬勞費)、介紹費(訓練費)每月10日發放,組織獎金
週結週領,自101年5月起均改為每月領取二次,由辛○○核
對會員資料及電腦檔案資料,再交由甲○○審核,以電腦進
行跑單核算獎金,製作獎金總表、獎金明細表,再依此交進
行請款、及發放獎金,以銀行轉帳、匯款至會員帳戶,或會
員至永愛公司領取現金等情,已據被告己○○、癸○○、宙
○○、巳○○、甲○○陳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㈤第764頁正反面,己○○;101年7月12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第493頁正面,101 年7
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反面、第
25頁正面,癸○○;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
第403頁反面,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416
頁,宙○○;101年7月20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
號卷第56頁正面,巳○○;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㈣第630頁反面、第631頁反面至第633頁正面,101年7
月18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84頁,甲○○;101年7
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61頁正反面、第662頁正
面,辛○○),並有下列證物可稽,
①永愛公司12/02/01-12/03/18獎金明細表、12/3/1-12/6/
14安置組織樹枝圖、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同前他字卷㈡第
324頁至第326頁),
②對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秀英12/03/01-12/05/06
獎金總表、永愛公司空白組織表(同前他字卷㈡第327頁
正面),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27日
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
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城中
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細(
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⑤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本院
卷㈤第119頁),
⑥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公司總分類帳影本,⒈永愛公司實
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⒉101年4月出貨明細查詢(本院卷
㈤第81頁至第89頁),
⑦扣押物編號A-02:永愛公司會員繳款明細(本院卷㈤第92
頁),
⑧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
⒈4/23組織獎金發放,
⒉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現金發放簽收表,
⒊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23日發放明細,
⒋2012年3月12日獎金發放簽收表(本院卷㈤第116頁至第
121頁),
④扣案證物:
⒈扣押物編號A-05獎金發放資料1本,
⒉扣押物編號A-06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本,
⒊扣押物編號A-0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1
本,
⒋扣押物編號A-11-6:退款/請款單資料,
⒌扣押物編號A-11-11:永愛收入明細查詢、全國獎金總
表等資料,
⒍扣押物編號A-25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4/23-
12/04/30獎金明細表1本,
⒎扣押物編號A-26組織獎金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
18日),
⒏扣押物編號A-3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繳款單1本,
⒐扣押物編號A-35-7: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領現
金明細表,
⒑扣押物編號A-39永愛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2/05/23-
12/06/01獎金明細表1本。
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銀行法第5條之1明定:「本法稱收
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
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
另93年2月4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
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
務者為認定標準;再者,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
法理由,係以78年7月17日立法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
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
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
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
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
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
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
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
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查,
⑴永愛公司及柏氏生技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收受存款業
務,非銀行業者,已如前述,①101年4月30日以前,永愛
公司對外招募多層次傳銷會員,參加者繳交每單位一球之
購物金30, 000元及取得招攬下線會員資格之500元管網費
,可領取5,000元至7,000元之機能性健康食品,及購物金
10 %消費分紅3,000元,並可自下個月起每月領取3,000
元之勞務費(或稱酬勞費),可領取24個月,即72,000元
,②101年5月1日以後,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以
前加入之會員,勞務費由現金改為柏氏生技公司股票2張
(2000股),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入之會員,
勞務費由現金改為柏氏生技公司股票1張(1000股),均
詳如前述,當時柏氏生技公司每股價值36元,此已據被告
宙○○陳明在卷(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848頁)。
⑵永愛會員繳交30000元購物金,永愛公司交付之行銷商品
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口
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
,取得一個經營權,另支付管網費用500元,參加人簽訂
會員申請書,取得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而取得獎
金之資格;參加人亦可只支付管網費用500元,簽訂會員
申請書,由於永愛公司會員繳交之購物金為30,000元,永
愛公司交付予會員之前開行銷商品套組成本約5,000元至
7,000元,此已據被告癸○○供承在卷(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101年9月10日本院
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54頁),證人甲○○並證稱:「…
不包含研發的費用,光生產的成本是1000元以內…」(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面),
顯然會員繳交購物金30,000元之對價,非取得前開柏氏生
技公司健康食品套組,永愛公司會員即證人戊○○、F○
○、丙○○均明白表示其等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之目的
是因為每個月3, 000 元之勞務費,可領24個月(102年3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80頁,戊○○;101年7
月30日調查筆錄,101 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84頁反面
、第85頁正面,101年8 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89
頁、第90頁,101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院卷㈣第
72頁反面,F○○;101年7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
㈡第350頁,丙○○)。
⑶①101年4月30日舊制,
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
3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
即可獲取購物金10%消費分紅3,000元,及自次月起,
每個月3,000元車馬補助費,可領取24個月,共72,000
元,除原來繳交30,000元領回外,另又取得42,000元之
報酬,相當繳交30,000元購物金後二年內取回原本及每
年70%利息,相較101年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息不
超過2%,此為公眾週知的事實,高達35倍,顯然不相
當。
②101年5月1日新制
⒈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
3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
,即可獲取柏氏生技公司股票2張,每股36元,相當
72, 000元,於取回原來繳交30,000元外,另又取得
42,000 元價值之股票,即取回原本及每年70%利息
,顯然不相當。
⒉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
30,000元購物金之後,無需另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
,即可獲取柏氏生技公司股票1張,每股36元,相當
36,000元價值,於取回原來繳交30,000元外,另又取
得6,000元價值之股票,即取回原本及每年10%利息
,相較101年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利息不超過2%,
此為公眾週知的事實,高達5倍,顯然不相當。
⑷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10日至101年6月30日止,以上述支付
24個月勞務費現金,之後改以柏氏公司股票之行銷方式對
外招募會員,共有附表乙所示之會員575人加入(不含僅
繳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52人,627人-52人=575人)
,收取如附表乙所示資金44,998,000元(不含虛球之管網
費149,000元,45,147,000元-149,000元=44,998,000元
),已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以使加入為會員,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之向不特定多數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之行為。
㈦⑴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
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
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
第 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
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
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
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
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
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
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
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
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
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契
約之特徵,乃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
平交易法將之列入規範,其構成要素則為:①須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
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謂平行擴散性);③介紹會
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⑵永愛公司係於101年3月6日完成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具
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所採取行銷模式,
①101年4月30日會員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信
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多繳交1, 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
可自第二個月起每月取得3000元之車馬補助費,共24個
月之外,另繳交500元管網費,取得推薦他人加入組織
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員人數,設計會員是
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
原參加人領取獎金有自身新加入成為實球會員之消費分
紅(或稱紅利回饋)3,000元(虛球會員僅繳交500元管
網費無消費分紅),另推薦1人加入組織可領取推薦獎
金1,500元,共24個月,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第一代)
,除可領取每1名新加入會員之推薦獎金900元24個月,
另可獲取組織獎金1,500元,該二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
推薦二人加入,為2碰(第二代),原參加人可領取第
二代2碰之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及第一代可
領取組織獎金50%,即1,500元×50%×2=1,500元,
②101年5月1日起,會員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
(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多繳交1, 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
),可取得柏氏生技公司股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
月30日加入可取得2張,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
入可取得1張),另繳交500元管網費,取得推薦他人加
入組織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員人數,設計
會員是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
方式,取消消費分紅,推介1名會員可領取每月900元24
個月之介紹費,改為領取1次3000元,並於
⒈介紹2人參加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1,500元,及第一
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750元,
⒉推介3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組
織獎金的20%,
⒊推介5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組
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⒋推介8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組
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及第四代
組織獎金的10%,
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此均
已詳如前述;而參加人繳交費名取得會員資格,均填寫賀
公司會員申請書,此有扣押物編號A-03-1、A-03-2、A-03
-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扣押物編號A-23-1、A-
23-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安置組織消費總表可稽,且據扣押
物編號A-37第1頁「永愛制度草稿」內容:「
一、會員資格之取得:會員入會必須購買27000PV以上等
值之商品,可取得推薦並經營的權利,及
四、獎金制度:
⒈推薦獎金,入會訂單業績,
⒉組織獎金,安置組織小邊業績,
⒊輔導獎金,會員可依照直接推薦組織會員所得的組織獎
金比例領取輔導獎金」,而證人E○○表示:「一定要
加入公司的會員才可以買產品」(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卷㈣第32頁),足證永愛公司之參加者,須給付
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
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
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營運方式
是屬多層次傳銷。
⑶①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
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
參加,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
新進會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
後參加者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
系將致獲取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
足夠人頭加入,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
害者,而發起或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
市場機能,易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
以禁止,此參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②本案永愛公司推薦他人加入永愛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之
獎金制度如下:
《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
⒈消費分紅,如為有支付30,000元購物金之實球會員,
一加入則可領取30,000元購物金10%之消費分紅,或
稱紅利回饋,自101年5月1日起取消此項消費分紅;
如為僅繳交500元管網費之虛球會員則無消費分紅。
⒉推薦獎金,於推薦1人加入組織時,每個月可領取
900元人事管理津貼,領24個月。
⒊雙軌制組織獎金,
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
獎金1,500元,實球另有消費分紅5,000元,總獎金
4,500元,無輔導獎金。
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2=3,000元,輔導獎
金1,500元×50%×2=1,500元,總獎金4,500元,
無消費分紅。
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4=6,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4×50%=3,000元
,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20%×4=1,200
,總共10,2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
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8=12,000元,輔導獎金
: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8×50%=6,000元
,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
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8×20%=2,400元,總
共22,8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五代,即第四代再各介紹2人(16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6=24,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6×50%=
12,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6×20%=
4, 8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6×10%=
2,400元,總共48,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六代,即第五代再各介紹2人(32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32=48,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32×50%=
24,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32×20%=
9,6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32×10%=
4,800元,總共96,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七代,即第六代再各介紹2人(64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64=96,000元,輔導
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64×50%=
48,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64×20%=
19,2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64×10%=
9,600元,總共192,000元,無消費分紅。
第八代,即第七代再各介紹2人(128碰),原參加
人可獲得組織獎金1,500元×128=150,000元,輔
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500元×128×50%=
96,0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20%=
38,400元,第四代組織獎金1,500元×128×10%=
19,200元,總共342,000元,無消費分紅。
《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
⒈消費分紅,取消。
⒉推薦獎金,於推薦1人加入組織時,可領取3000元人
事管理津貼,領24個月。
⒊雙軌制組織獎金,
介紹2人參加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1,500元,及第
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500元×50%=750元,
推介3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
組織獎金的20%,
推介5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
組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
推介8名會員,可領第一代組織獎金50%,第二代
組織獎金的20%,及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及第
四代組織獎金的10%,
亦均詳如前述,可知不論新舊制,永愛公司會員獎金獲取
額度主要反映在雙邊新進下線會員加入購買產品後,原上
線會員獲取不同金額之獎金,乃下線會員不斷加入,並調
整雙邊下線會員之營業額,為主要收入來源,可獲取之利
益,並非來自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且採直銷雙向制之結
果,將使參加人得藉由雙邊之下線會員營業額配置,甚至
借名購買下線會員之資格,並取得介紹人之地位等方式,
獲取所謂碰對之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無疑將參與直銷體
系之重心,由發展產品經銷之人際網絡轉為射倖投機之安
排人頭,由上揭獎金制度之設計內容以觀,顯使參加人經
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方式獲取利潤,並非以商品買
賣本身謀利,如此一來,縱該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利潤來
源,有少部分來自於銷售商品,仍為法所不許。本件永愛
公司參加人收入主要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
織之不斷擴充,並非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屬法令
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
⑷①如前所述,永愛公司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如係以
現金存款、轉帳、匯款方式,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
6日永愛公司完成設立登記以前,是存入富邦柏氏生技
公司帳戶,101年3月6日起,則現金存款、轉帳、匯款
至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戶或富邦柏氏生技公司帳戶
,,於被告己○○離開永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事業
後,會員有以刷卡方式繳交,購物金則為31,000元,其
中1,000元是信用卡服務費,會員如係在永愛公司繳交
現金,由被告癸○○、證人巳○○、辛○○、高雯娟收
取,再交由會計甲○○入帳,及存入富邦柏氏生技公司
帳戶(101年3月5日以前)、兆豐城中分行永愛公司帳
戶(101年3月6日起),而於勞務費、介紹費(101年5
月1日起取消勞務費,介紹費核發1次3000元)、傳銷組
織獎金核發日期,依電腦核算之獎金表將各會員可領取
之獎金轉帳、匯入會員指定之帳戶或由會員前來永愛公
司領取。
②再據
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7月
27日北富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今交易明
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11頁至第21頁),除
101年3月8日,永愛公司兆豐城中分行帳戶匯入409,
876元(同上卷第16頁),101年3月12日被告癸○○
自郵局匯入665,000元(同上卷第16頁),101年4月5
日自柏氏生技公司兆豐城中分行匯入10,000,000元
其餘存入款項都是3,000元之倍數加上500元之數額或
30, 000元倍數,顯然是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網費。
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1年8月3日(101)兆銀
城中字第262號函送客戶「柏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帳戶101年1月1日起迄
今交易明細(同前他字卷-帳戶卷㈡第22頁至第36頁
)。永愛公司帳號****788*帳戶,存入款項大都是
3,000元之倍數,或再加上500元或500欺之倍數,及
聯合信用匯入之款項,永愛公司帳號****787*帳戶
,除101年5月22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242,500元,
101年5月24日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30,500元,101
年5月25日以公司名義轉帳存入30,000元,101年5月
28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61,500元,101年5月31日以
現金存入15,000元,101年6月11日,面膜貸款存入25
,000元,101年6月14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30,500元
、1,000元,101年6月19日以公司名義存入70,000元
,101年6月14日以公司名義現金存入30,500元,其餘
存入款項大都是3,000元之倍數,或再加上500元或
500欺之倍數,及500元,顯然是會員繳交購物金及管
網費。
③可知,參加會所領取的獎金來自於後參加會員所繳交的
購物金及管網費。
⑸而且,
①參加人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成為永愛公司之會員,除取得勞務費(或稱報酬費)
每個月3000元24個(101年5月1日起,現金改為取得柏
氏生技公司股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4月30日加入可
取得2張,101年5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加入可取得1張
),並取得柏氏生技公司成本約5,000元至7,000元之蔘
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 盒、益口樂超益菌
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
盒之行銷商品,該套組行銷商品價值成本約5000元至
7000元,此已據被告癸○○供承在卷(101年7月12日調
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492頁反面,101 年9月10日本
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54頁),證人甲○○並證稱:
「…不包含研發的費用,光生產的成本是1000元以內…
」(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
面),與會員加入景賀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所繳交
之購物金30,000元並不相當,顯然不具對價關係。
②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10日起開始對外招募會員,前開
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口樂超益菌
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
盒之行銷商品,係自101年4月6日起始陸續交付會員,
距會員繳交購物金至領取商品隔1月至4月,此有
⒈扣押物編號A-21-1:「永愛實業有限公司」4月份出
貨單(內付繳款單,第13頁、第17頁至第304頁、第
307頁、第308頁、第324頁至第333頁),
⒉A-21-2:「永愛實業有限公司」5月份出貨單(內付
繳款單,第14頁、第19頁、第22頁至第30頁、第34頁
至第46頁、第51頁至第111頁、第114頁至第124頁、
第130頁至第147頁、第155頁至第159頁、第162頁至
第163頁、第170頁至第174頁、第217頁至第247頁、
第253頁至第272頁、第279頁、第283頁至第289頁、
第291頁、第296頁至第312頁、第317頁至第318頁、
第322頁至325頁、第328頁至第334頁、第343頁至第
349頁、第355頁至第361頁),
⒊A-21-3:「永愛實業有限公司」6月份出貨單(第2頁
至第20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42頁、第45
頁、第46頁、第49頁、第50頁、第52頁、第56頁、第
57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84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
第102頁、第108頁、第1101頁、第114頁、第115頁、
第121頁至第134頁、第138頁至第145頁)可稽。
③而證人F○○證稱:「我在101年3月加入,但我沒有拿
到產品,因為癸○○說產品還沒有準備好,我在10 1年
5月辦理退貨」(101年8月6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
第15467號卷第89頁;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律錄,本
院卷㈣第72頁反面)。
由上各情,永愛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傳銷之柏氏公司商品
套組顯有虛化。
⑹至於證人E○○、H○○、地○○、A○○、申○○雖均
表示是因為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健康食品優良,才會加入
成為永愛公司會員,證人E○○並表示會員價比較便宜,
而證人H○○則表示有介紹人,純粹自行食用(102年3月
22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7頁、第40頁,E○○
;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9頁正面至第
40頁正面,H○○;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㈣第46頁反面、第47頁正面,地○○;102年3月22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51頁正面、第52頁正面,A○○;
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63頁反面),惟
,
①申○○於101年2月22日申購2個單位,永愛公司於101年
4月16日、17日始出貨給申○○(扣押物編號A-21-1第
38頁、第84頁),
②E○○於101年2月20日申購1個單位,永愛公司於101年
4月20日始出貨給E○○(扣押物編號A-21-1第38頁、
第128頁、第129頁),
③地○○於101年3月30日申購4個單位,只交付1單位之管
網費500元,永愛公司於101年4月25日出貨1套組給地○
○(扣押物編號A-21-1第238頁至第241頁),於101年5
月10日、5月30日各出貨1套組給地○○(扣押物編號
A-21-2 第134頁、第347頁)
④A○○101年3月8日申購3個單位、101年3月28日申購3
個單位,永愛公司於101年5月3日始出貨給A○○5套組
(扣押物編號A-21-2第35頁、第36頁),於101年6月5
日又出貨1套組給A○○(扣押物編號A-21-3第36頁)
,
⑤H○○於101年4月20日推薦周月英成為會員申購3組,
永愛公司於101年5月3日出貨給周月英,101年5月11日
推薦戴秀芬成為會員申購1組,於101年5月11日由H○
○代為領貨,於101年5月18日推薦陳麗香成為會員申購
1組(扣押物編號A-21-2第47頁、第48頁、第150頁、第
151頁、第160頁、第161頁),本人則於101年3月5日及
101年4月30日各申購1組,永愛公司於101年5月22日出
貨給H○○(扣押物編號A-21-2第207頁至第209頁;
101年度偵字第16984號卷第117頁、第123頁),
由上可知,申○○等人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於繳交購
物金後,均遲於2個月左右始取得前開柏氏生技公司之健
康食品套組,顯與其等所述因為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前開
健康食品優良而購買食用之目的顯然有違,而且,如果單
純只是申購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健康食品為能享有會員優
待折扣,只需申購1個單位並繳交管網費即可取得永愛會
員資格,而能以會員資格申購柏氏生技公司研發之健康食
品享有會員優待折扣,根本無庸購買1個以上單位,然申
○○、地○○、A○○、H○○均申購2個以上單位,且
5位均有推介他人成為下線會員,領取組織獎金,此有獎
金發放資料可稽(扣押物編號A-21),其中E○○於101
年5月4日可領取之組織獎金高達130,275元(扣押物編號
A-21,第28頁),顯然其等加入非在於單純取得前開行銷
商品至明。
⑺綜上,永愛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所推出之「組織行銷推廣計
劃」其運作模式係由欲加入之投資人給付一定之代價而成
為其投資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投資人加入該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推薦獎金
、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經濟利益,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
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
,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
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前揭投資款及手續費等費用,
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
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既
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
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
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發展
,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組織行銷推
廣計劃」之運作,非但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稱之多
層次傳銷行為,並已違反該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
⑻至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報備僅
是從事傳銷活動前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事業從事
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以
免責,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於101
年6月29日所為之重要訊息公告可參,是依上揭說明,景
賀公司所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依被告己○○、癸○
○、宙○○所述已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並非因此即屬
合法。
㈧被告己○○、癸○○、宙○○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
主張無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惟查,
⑴被告己○○、癸○○、宙○○與張育崟(即天○○)先後
召開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對於「柏氏」業務人員獎金制度
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均有討論,各次會議內容如下:
①2012年1月3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
銷公司的規劃」,討論主題有
⒈公司成立,
名稱,經表決以永愛為公司名稱,
資本額,第一階段500萬元登記,
董監事名單,提議由被告己○○擔任,另二名董事
為張育崟、被告宙○○,監察人為張幸澤,
營業地點,建議以臺北交通動線便利地點,由被告
己○○代為找尋後
再議,
公司章程:被告癸○○表示以會計師範本修正,再
安排會議表決決議,
營運計劃,組織架構由被告己○○規劃後再議,上
市櫃規劃由被告宙○○規劃後再議。
⒉組織運作模式,
獎金精,由被告己○○規劃,簡要說明如後備註:
獎金計算,會費500元+物金30,000元為公司主要收
入來源,就公司達營利標準後分配利論(潤)給參與
會員,分配方式如下:
消費分紅,20%(每月10%可分2個月),另外要
訂定重銷之PV值(再議),
組織分紅,1碰1500元,週封期150,000元,
對等100%,一代50%,二代20%,三代20%,四
代10%,
區域營運中心,1-3%,
全球分紅,3%,
⒊權利與義務,股東是否參與獎金分配?公球的必要性
。
⒋籌備經費,資本額的籌措由股東認股、行銷單位定訂
後需設計公球以利資金入注,且公球的規劃有關於本
公司未來的發展,由己○○規劃後再議。
②2012年2月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銷
公司的規劃」,討論主題,獎金的計算,本次會議被告
己○○提出行銷組織-獎金預估表及傳統獎金預估表,
行銷模式及獎金製度內容即前述與「柏氏」業務人員獎
金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獎金之內容相同,本次會議內
容,
JASON張育崟(天○○)提問,返利的設計有為(違)
銀行法之疑慮如何規劃?
被告宙○○並問,返利如何設計?可供轉投資之金額為
何?,
被告己○○回答:
物金30,000=〉10%=3,000,3,000×24個月=72,000
72,000〉30,000,多發部分即返利,
⒈30,000=〉產品+【20】月後拿回60,000=〉10%
⒉30,000=〉產品+【16】月後拿回60,000=〉20%
實際可供操作之金額為4成=〉12,000元,
獎金發放:
⒈30,000=〉72,000 =〉3,600月
⒉推薦人:30%=1,080/月
以上可領回4,680元×20個月=93,600 已達市場高標,
被告己○○並表示是否成立另一家公司負責撥款事宜。
③2012年2月3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
銷公司的規劃」,前言由被告癸○○開頭,就上次會議
疑點說明。本次會議討論內容,
被告己○○發言,另一家公司負責撥款事宜?如何避免
落入吸金公司疑慮?【返利】是設計重點!
被告癸○○回答,資金流向的合情合理合法性考量,由
四家公司分別就業務各自分工,柏氏、永愛、永恆、瑞
信-柏氏單純擔任產品供應商,
永愛行銷業務單位,
永恆配合永愛返利計劃,
瑞信投資創造利潤回饋永愛永恆。
被告宙○○亦表示,【返利】設計的合法化是專業範籌
,若有組織獎金成本及營運成本分析後即可設計。資金
水庫已有附案,獎金會合理合法化進行。
④2012年2月6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參加人員有被告己
○○、癸○○、宙○○與張育崟、辛○○,主題:「行
銷公司的規劃」,前言由被告癸○○開頭,就上次會議
疑點說明。本次會議討論內容,
⒈被告己○○表示,其本人有法律訴訟問題,不克擔任
永愛公司負責人,請被告癸○○另安排人選,JASON
張育崟(天○○)亦表示本人及妻子不克擔任,
⒉被告宙○○並請被告己○○在本次會議就行銷說明會
做一次模擬,被告己○○當場就行銷影本撥放並配合
人員說明,
⒊之後繼續討論,就是否接受僅加入會費500元及推薦
人選可領多少獎金進行討論,經過利弊分析討論後結
論:僅接受30,500元購買經營權方式參與,被告余永
甯則表示,經過考量500元加入推薦亦可創造公司資
金,僅要設計好紅利獎金制度,公司亦有營收。
⒋被告宙○○亦提出下列制度請與會人員提供建議:
名稱,消費者,經銷商,您,
只要加入3萬元加盟金可以得到物超所值產品,
NTD:30,000(有發票)
車馬補助費,
240%投資報酬=
30,000×10%×24個月=72,000元
人事管理津貼,900元/月×24(月)=21,600元
+=93,600元,可以月領NTD:3900×24個月
可以重複當經銷商。並稱:以上制度沒有傳銷問題應
不必報公交會。
⒌被告己○○表示,本公司行銷首重引人加入組織,
因此片的設計除組織介紹外,另外加入產品介紹,
請由被告癸○○負責編集(輯)應可增加說服力。
⑤前開四次會議之後有關「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
柏氏」業務員獎金制度、永愛經銷商獎勵辦法、產品組
合、組織獎金試算表、2012年柏氏酬勞費、介紹費發放
日期、2012年永愛組織、代數獎金發放表永愛現金流組
織行銷系統、組織表均定案並行諸書面各情,
此有2012年1月3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行銷組織-獎金
預估表、傳統獎金預估表、2012年2月1日永愛行銷籌備會
議、2012年2月3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及附件、2012年2月6
日永愛行銷籌備會議、「永愛」組織行銷獎金制度、「柏
氏」業務員獎金制度、永愛經銷商獎勵辦法、產品組合、
組織獎金試算表、2012年柏氏酬勞費、介紹費發放日期、
2012年永愛組織、代數獎金發放表永愛現金流組織行銷系
統、組織表可稽(扣押物編號A-11-10第9頁至第10頁、第
11頁至第13頁、第15頁、第17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1
頁至第39)。
⑵被告己○○供稱前開四次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均是由辛○○
繕再發送給與會人(101年12月14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
卷㈡88頁反面、第89頁正面),證人辛○○於102年3月15
日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有參與永愛行銷籌備會議,幫忙記
錄會議內容,繕打完畢後存檔並寄送給被告癸○○、宙○
○,與會人員陳述之內容、會議結論均如實記載,是按照
會議的內容記錄等詞(本院卷㈢第160頁正面、第161頁正
反面、第162頁反面、第163頁反面、第164頁正面)。
⑶而且,
①根據扣案之會員資料扣押物編號A-32會員資料第1頁)
,「召會」、「永愛基金」、「永愛實業」、「永固基
金」、被告宙○○、癸○○、己○○、「柏氏」、「柏
氏員工」均列入永愛公司之會員組織,且排序在最頂端
,被告己○○並供稱:「永愛公司以公司本身及柏氏公
司、基金會等名義架了很多『公球』,剛開始最主要發
展的業務是以宙○○為首的組織」(101年7月19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4頁)、「公球是指歸公司的
錢,私球是指自己取得獎金的部分,包含輔導獎金、消
費分紅、組織獎金等」(101年7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
他字卷㈤第784頁),被告宙○○、癸○○、己○○確
實有領取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一節,亦被告宙○○、癸
○○、己○○據自承在卷(101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㈤第849頁正面,102年4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120頁反面,宙○○;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7172號卷第27頁,癸○○;101年7
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35頁,己○○),
並有獎金發放資料(扣押物編號A-5第10頁至第10頁之1
、第17頁、第20頁、第21-1頁、第22頁、第23頁、第29
頁、第46頁;扣押物編號A-11-3第12頁反面;扣押物編
號A-26第5頁)、被告宙○○並領有介紹費(扣押物編
號A-11-3第6頁)。
②關於「柏氏」業務員獎金制度、傳統-獎金預估表、「
永愛」組織行銷、組織行銷-獎金預估表及永恆實體通
路顧問獎金制度(同前他字卷㈠第62頁至第64頁,下方
頁碼第66頁至第68頁;同前他字卷第664頁反面至第665
頁反面),證人辛○○到庭證述其在永愛公司幫被告己
○○講課所準備發放給會員的文件內容,大概如上述獎
金制度之文宣,被告癸○○、宙○○會看一下,並表示
被告己○○以前開資料對外招募會員一事,被告癸○○
、宙○○均知情(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第160頁正反面),證人戌○○亦證稱:「…會員加入
時就有這些資料,還有早上來上課時有…」(102年3月
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52頁反面);而上述
文宣資料上即明載,入會費500元管網費,購物金繳交
30,000元即可領取每月3,000元,24個月,及組織行銷
獎金-消費分紅、雙軌制組織獎金、輔導獎金。
③被告己○○自承永愛公司的返利制度及傳直銷獎金制度
是其仿盛麗及景賀公司制度規劃,營運模式與景賀公司
一樣,招收會員,以傳直銷組織的方式推廣公司的業務
,「返利」制度部分,金額投入3萬元,每個月給3000
元勞務費,給24個月,有介紹會員也是每個月領900元
,領24個月,是用教育訓練的名義發放,返利的部分是
由柏氏公司來發放,另外傳直銷的獎金制度與景賀公司
制度一樣,永愛公司的獎金有消費分紅、組織獎金及輔
導獎金,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的比例與景賀公司一樣(
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763頁反面)
,而被告宙○○於101年7月12日調查詢問時,供承有關
永愛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制度是由被告己○○、天○○
規劃、設計,其與被告己○○、天○○有討論,招募永
愛公司會員的「永愛」組織行銷、組織行銷-獎金預估
表有看過(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㈡第
401頁反面至第402頁反面),被告癸○○亦稱:「我對
傳直銷制度不是很懂…己○○跟我及宙○○講說景賀公
司靠這個制度,每個月營業額可以達1、2000萬元…我
希望產品可以有更多的銷售管道…經過我及宙○○研議
後就決定採用己○○規劃這個制度,另外己○○所說,
永愛公司以柏氏公司名義來返利給會員…以這種方式發
放獎金才不會有銀行法的問題…其有提到『雙軌制』、
『車馬費』及『介紹費』」等語(101年7月20日調查筆
錄,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4頁)。
④證人戊○○證述,被告己○○在說明會介紹永愛公司行
銷制度及獎金制度,告知參加成為永愛公司會員,申購
一球繳交30,000元,每月領取3,000元,當時被告宙○
○、癸○○有在場,被告癸○○表示其還有其他收入(
臍帶血及某關係企業),獎金發得起(102年3月22日本
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76頁正面、第77頁反面、第78
頁正面、第79頁反面),而被告己○○亦稱:「…都是
癸○○與宙○○去回答會員的疑慮…癸○○會舉他在生
寶臍帶血有多少廣告費預算,還有業務費,以他自己成
功的,他可以去發業務人員的推廣費,宙○○講他在金
融操作這塊的業,說他是瑞信的台灣窗口,還有股票成
功上市…要給業務員的車馬費隨時都準備好了…」(
101 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74頁正面)
。
⑷由上可知,被告癸○○、宙○○、己○○於籌備永愛公司
從事傳銷事業,三人均有參與籌備會議討論,相關制度及
議案均是以表決方式決議,籌備會議中被告己○○亦有解
說返利制度、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並製作書面,且
被告癸○○、宙○○二人以自身及公司、基金會名義加入
永愛會員行列,安置在第一代,並領取組織獎金,其等稱
行銷制度均交由被告己○○規劃、設計,其等對於內容均
不知悉等語,顯然均不足採信。而且,被告己○○設計規
劃「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
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對外招募永愛公司會員,在)永愛
公司及其他處所主持、不拘形式之說明會,解說永愛公司
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被告癸○○、宙○○出
資設立永愛公司,被告癸○○執行經理人職務,為永愛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與董事宙○○共同決策、負責營運及財
務,及對外招募會員,被告癸○○並於說明會解說介紹行
銷之健康食品及柏氏生技公司背景,及規劃永愛公司傳銷
之商品由柏氏生技公司供貨給永愛公司,其三人自有參與
永愛公司招募會員參加「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
、「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之業務營運,
而為共犯至明。
㈨至於,
⑴被告癸○○一再表示柏氏生技公司發放勞務費或報酬,是
會員有業績才會發放,且會員加入時,柏氏生技公司即與
會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告知會員必須依「推廣
業務計劃」獎勵辦法達到一定的業績,柏氏生技公司才會
發放酬勞費3000元等語,而證人E○○、H○○、地○○
、A○○、申○○、巳○○、高雅娟、丙○○亦到庭證述
需有業績才能領取每個月3000元等詞。惟查,
①⒈扣押物編號A-22-1、A-22-2、A-22-3、A-22-4、A-22
-5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5本,每份業務
人員約聘契約書僅有單面,多數僅於乙方欄位填寫會
員姓名、身分證、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日期及其
他欄位皆空白,且每一份背面均無「推廣業務計劃」
獎勵辦法;
⒉扣押物編號A-03-1、A-03-2、A-03-3永愛公司會員申
請書,其中扣押物編號A-03-1永愛公司會員申請書均
無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扣押物編號
A-03-3,只有林月嬌填寫申請日期101年5月的會員申
請書有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印
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契約並有編號,其餘
會員申請書均未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
,扣押物編號A-03-2永愛公司會員申書,會員林庭筠
(推薦人林月嬌)、林侯碧如(推薦人黃麗雲)、林
家田(推薦人林侯碧如)、洪昌裕(推薦人林侯碧如
)(扣押物編號A-03-2第17頁至36頁)之永愛公司會
員申書附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印
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契約並有編號,而林
庭筠會員申請書日期為101年5月,林侯碧如、林家田
、洪昌裕之會員申請書無書寫日期。
⒊證人丑○○到庭證稱其於101年3月9日、28日加入成
為永愛公司會員時,並未簽署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
約聘契約書,是101年4月3日補簽,背面是空白,無
「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且未看見附件(102年3
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73頁反面、第174
頁正面),扣押物編號A-22-3 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
員約聘契約書內丑○○簽訂之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
面確屬空白(扣押物編號A-22-3第57頁至第63頁);
而證人戊○○則證稱其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許
玉蘭有拿會員申請書給其簽署,惟曾未簽署柏氏生技
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㈣第75頁反面)。
⒋對於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空白未附
「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之情形,被告癸○○及其
辯雖以永愛公司剛剛籌備來不及印刷,影印方式簽約
,「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則提示給會員參考之詞
置辯,惟永愛公司辦公設備有影印機,已據被告林秀
霞陳明在卷(101年7月2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他字
第7172號卷第52頁),因此柏氏生技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既以影印方式製作,則將「推廣業務計劃」
獎勵辦法影印於該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即可,並無不
便之處,且此攸關會員領取獎金之權益,與柏氏生技
公司發放獎金之義務,如確實有上述條件,自應明確
約定並附於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背面,以為依據,因
此,上述說詞不符常情,並不足採。
⒌又據2012年4月4日永愛公司會議幹部會議,本次會議
出席人員有被告宙○○、癸○○、己○○、張育崟、
巳○○,記錄辛○○,主題:「組織獎金的架構及公
球的分配」,會議內容,
被告癸○○報告4/2公平會已通過永愛公司申請,
並提出高獎金制度雖然吸引人,但相對有高風險;
經專家建議,快速啟動重消機制,否則會把柏氏拖
垮,傳銷公司主要用組織獎金來吸引會員,發文組
織獎金要非常注意細節
被告宙○○重點提出:「
Ⅰ會計師記帳,一定要有勞務合約書,星期五下班
前,所有勞務契約都要回收;
Ⅱ4/10發獎金,為了發放之永續,每次發放須控制
在35%以內,另柏氏公司產品須在下星期銀貨兩
訖,下星期也要發產品給會員,
,此有扣押物編號A-11-4第1頁至第2頁,2012年4
月4日永愛公司會議幹部會議記錄可稽,顯然101年2
月上旬至101年3月底永愛公司會員於最初加入成為永
愛公司會員時,有關繳交30,000元購物金及500元管
網費可獲取每月3000元之酬勞,可領24個月部分,事
先未與柏氏生技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因
為會計師查核簽證,事後補做之文件;而永愛公司行
銷之商品於本次會議(101年4月4日)後開始發放給
永愛公司會員,可知柏氏生技公司沒有足夠量的產品
可供會員推廣。
②而且,
⒈證人E○○證稱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即有與柏氏
生技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需推廣業務才能
領獎金(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9
頁正反面),惟對於推廣業務之獎勵內容表示不記得
(本院卷㈣第29頁反面),於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
書時是否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初稱沒有,
只有產品的簡介,之後改稱有見過(本院卷㈣第29頁
反面、第32頁反面、第33頁正面),對於業廣推務才
能領獎金的定義,是指招攬他人成為永愛公司的會員
,基本業務目標是要招攬一名會員,但沒有強制性(
本院卷㈣第33頁),亦與被告癸○○所指永愛公司會
員推銷柏氏生技公司產品之定義不同,更證稱當初其
參加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是有返利制度,是101年4
月間被告癸○○表示制度不對才改為需推銷業務才能
領3,000元(本院卷㈣第36頁反面、第37頁)。
⒉證人H○○證稱有業績才有獎金,被告癸○○告知要
做業務才可以領3000元(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39頁、第42頁反面),然表示與柏氏生
技公司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加入永愛公司之後
才簽署(本院卷㈣第39頁正面),當初會加入成為永
愛公司會員時制度就是入會繳交30,000元,每月可領
3,000元,領24個月,及介紹1名會員,每月可領900
元,24個月(本院卷㈣第41頁反面)。
⒊證人地○○證稱其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同時有
簽訂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
錄,本院卷㈣第44頁反面),然表示當初其加入成為
永愛公司了為會員時,被告己○○向其解說制度內容
時有告知會員買一個單位,每個月可領3000元之車馬
費,領24個月,介紹1名永愛公司會員可以領900元,
24個月,沒有附帶任何條件,是後來整個制度改變;
(本院卷㈣第46頁)。而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所約定
之業務目標是指招募一名申購1個單位之永愛會員(
本院卷㈣第48頁正面),與被告癸○○所指永愛公司
會員推銷柏氏生技公司產品之定義不同。
⒋證人A○○證稱被告癸○○告知要推廣產品才能領錢
(102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50頁),
然亦表示其於101年3月8日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時
,被告己○○介紹制度內容有說加入以後每個月可以
領3,000元,領24個,當初加入是受前開制度吸引才
買6個單位,此與被告癸○○所指的推廣產品領的獎
金是不同,且被告癸○○是於101年4月更正被告余永
甯的說法,要會員體驗產品、推廣產品才可以領錢,
因此4個月份很多人退會(本院卷㈣第50頁正面至第
52 頁)。
⒌證人申○○證稱101年2月14日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
卡位,101年2月底簽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被告余
永甯、癸○○、宙○○一起到花蓮說明會時簽署的,
被告癸○○有告知要銷售產品才可以領車馬費(102
年3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60頁正反面、
第63頁反面),然同時表示被告己○○、癸○○、許
忠興同時出現在說明會時,被告己○○介紹會員繳交
30,000元即可領3,000元,領24個,介紹1名會員可領
900元,24個月,接著被告癸○○介紹產品,並沒有
當場阻止被告己○○以前開內容解說行銷制度、獎金
制度(本院卷㈣第65頁反面、第66頁反面)。
⒍證人丙○○證稱加入成為永愛公會員,繳交30,000元
入會後每個月領3萬元,第1個月領2個月,之後可以
領23個月,被告癸○○在開始始即有口頭告知要推廣
業務才可以領(102年7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㈥第26頁正面),然稱其第一次101年2月21日加入時
沒有很嚴格限制,是後來公告才嚴格規定,業務人員
約聘契約書是事後行政人員拿給其補簽(本院卷㈥第
27頁正面、第30頁),並表示如果一開始就告知除了
繳交3萬元外,還需每個月招攬一定的業務,才能夠
領3,000元,沒有達一定的業務量,就不會加入(本
院卷㈥第28頁正面),依卷附資料相關內容公告是
101 年4月25日(101年度他字第7172卷第33頁反面、
第34 頁正面)。
⒎證人戌○○證述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是其幫被告林秀
霞繕打,加入成為永愛公司會員需要推銷柏氏生技公
司的產品,推銷業績達一定要求就可以領1個單位獎
金3,000元,會員加入時跟柏氏生技公司簽訂業務人
員約聘契約書,後面就有「推廣業務計劃」獎勵辦法
(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48頁正
面、第149頁反面、第150頁正反面、第152頁反面)
,然表示其是在101年3月中旬正式進入永愛公司之前
,幫被告癸○○繕打業務人員約聘契約書,繕打完就
離開,不清楚實際運作情形,且「永愛」組織行銷獎
金制度、「柏氏」業務員獎金制度DM(同前他字卷㈣
第152頁反面),永愛公司會員前來永愛公司上課時
所發送給會員資料(本院卷㈢第152頁反面、第153頁
正面)。
⒏證人巳○○證述被告癸○○堅持要有執行業務才能有
所得(102年3月1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54
頁正面),然其於101年7月20日調查詢問時亦證稱,
101年3月間被告癸○○找其到永愛公司協助其業務,
101年4月間因出帳入帳不成比例,因而檢討修正制度
,而其聽到被告己○○對前來永愛公司找其之會員解
說永愛公司制度時,是告知會員繳交31,000元,可以
得到永愛公司等值商品,並有每月3,000元之車馬費
,連續領24個月,勞務費也是3,000元可以領24個月
,(101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反
面),
⒐證人天○○證述柏生技公司發放車馬費部分,會員有
與柏氏公司簽訂勞務契約,是其提供業務人員約聘契
約書草約給被告癸○○,推廣業務才可領取車馬費
3000元(102年4月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31
頁反面、第134頁正反面),然同時表示在籌備會議
時並未提及發放車馬費時要以業績為前提,決定以業
績為前提才發放車馬費的時間點其不清楚(本院卷㈣
第133頁反面、第134頁正面)。
上述各證人證詞,均無從證明永愛公司對外招募會員時
,即明確告知並要求參加多層次傳銷的永愛公司會員必
需每個月推廣柏氏生技公司之產品均達一定的業績才可
領取每月3000元之報酬,反而由證人E○○、地○○、
A○○、丙○○、巳○○之證詞可知,要求永愛公司會
員每月必達一定的業績才能領取3000元是101年4月以後
更改之新制度,參以柏氏生技公司101年4月25日(柏)
字第0000000-00號公告登載新舊制度對照,而在舊制度
欄註明「修正為... 」,新制度欄則就介紹、費務費
臚
列放基準(扣押物編號A-19-3),由此益徵,永愛公司
會員需達一定業績才能領取3000元之制度,是柏氏生技
公司101年4月25日公告才要求會員之制度。
⑵被告癸○○、宙○○及其辯護人提出永愛公司行銷商品-
柏氏生技公司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健康密碼1盒、益
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柏氏益生菌2盒及柏氏活妍生物纖
維面膜1盒之售價資料,主張該套組健康食品市價30,000
元,因而永愛公司會員繳納30,000元,實與所收受之健康
食品價值相當,顯見系爭會員所繳納之30,000元,主要作
為商品之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之對價;然依扣押物編號
A-35 -3之商品價格型錄,相同的商品,
①蔘力活人蔘葡萄糖液1盒,建議零售價3,000元,終端價
6,000元,會員價3,000元,
②健康密碼1盒,建議零售價3,500元,終端價6,500元,
會員價3,000元,
③益口樂超益菌口含錠2盒,單盒建議零售價1,850元,終
端價3,500元,會員價1,750元,
④柏氏益生菌2盒,單盒建議零售價1,850元,終端價
3,500元,會員價1,750元,
⑤柏氏活妍生物纖維面膜1盒,建議零售價2000元,終端
價3500元,會員價1750元,此有商品價格型錄可稽(
扣押物編號A-35-3第4頁至第7頁),且永愛公司是以每
套組19,500元向柏氏生技公司進貨,已據證人甲○○陳
明在卷(101年7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2
頁反面),並有柏氏公司損益表可稽(同前他字卷第
648頁),證人甲○○並表示前開套組商品如不含研發
費用,生產的成本約1000元以內(101年7月18日調查筆
錄,同前他字卷㈣第631頁反面),且被告癸○○亦自
承前開套組商品之價值5,000元至7,000元,賣給消費者
差不多可到10,000元(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
院卷㈠第54頁正面),顯見永愛公司會員交付30,000元
購物與所取得之前揭商品套組極不相當。因此,被告癸
○○、宙○○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並不足採。
㈩綜上所述,被告己○○、癸○○、宙○○之辯解皆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癸○○、宙○○此部分犯行
均
堪認定,其三人與永愛公司,均應依法論科。
參、匯眾公司部分
一、被告宇○○對於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被告己○○否認此部
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犯行,其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㈠匯眾公司的獎金制度,是被告己○○所設計,傳銷的獎金規
劃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101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㈠第119頁反面,101年9月10日訊或筆錄,本院卷㈠
第62頁反面、第63頁正面;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㈣第162頁正面);
㈡同案被告宇○○證稱,被告己○○當初設計的原意,就是通
路商,每一個人加入都有一個播放器,透過這樣的行為,組
織就會產生,幫助廠商帶動營業額(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
筆錄,本院卷㈣第158頁反面),被告己○○亦表示,這個
觀念是從大陸公司在電梯播放廣告之概念所產生,這個理念
有在美國上市,其是利用這個概念,每位會員加入時,都會
有一個播放器,播放廠商產品廣告,其會製作行銷光碟,將
行銷概念告訴會員,由會員使用播放器播放廠商產品廣告,
會員等於廠商的業務人員,顯見被告己○○係基於建立通路
推廣商品,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102年9月3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4頁反面,102年9月3日事辯護
意旨狀,本院卷㈥第224頁、第225頁)。
二、經查,
㈠⑴被告己○○與宇○○共同出資成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於101年5月25日完成設立登記,營業地址在臺北市○○
○路○段○○○號9樓之1,登記資本額為500萬元,登記董事
長為未○○、董事張月娥、宇○○、監察人簡莉羚,營業
項目為①電器批發業、②精密儀器批發業、③電腦及事務
性機器設備批發業、④電信器材批發業、⑤資訊軟體批發
業、⑥電子材料批發業、⑦電器零售業、⑧精密儀器零售
業、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⑩電信器材零售業
、⑪電子材料批發業、⑫資訊軟體零售業、⑬無店面零售
業、⑭國際貿易業、⑮管理顧問業、⑯資訊軟體服務業、
⑰資料處理服務業、⑱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⑲一般廣告
服務業、⑳廣告傳單分送業、㉑雜誌(期刊)出版業、㉒
圖書出版業、㉓有聲出版業、㉔軟體出版業、㉕其他出版
業及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此已據被告己○○、宇○○供明在卷(101年7月19日調查
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14頁正反面,101年9
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62 頁反面,102年5月10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1頁反面,己○○;101年
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216頁、第217頁,宇
○○),並有匯眾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匯
眾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1 年5月25日府產業商
字第0000 000000 0號函可稽(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
第152頁至第154頁,本院卷㈢第187頁至第188頁)。
⑵匯眾公司是被告己○○、宇○○共同經營業務,對外招攬
會員,收取參加人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被告己○○擔
任匯眾公司執行長職務,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規劃、設
計對碰獎金、轉導獎金、介紹費等制度,及主持說明會,
對前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人解說匯眾公司行銷制度及獎金
制度,被告宇○○則招呼會員,協助投資人填寫會員參加
表格、提供諮詢,及公司會計依組織獎金表登載作帳後,
被告宇○○依帳冊記載發放獎金,而未○○是被告己○○
之女友,張月娥、簡莉羚是被告己○○之朋友,均是受被
告己○○所請託,登記為匯眾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三人均未實際參與匯眾公司業務經營等情,已據被告己
○○、宇○○、證人郭坤玉陳述甚詳(101年9月10日本院
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2頁反面,101年7月19日調查筆錄
,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14頁正面,己○○;101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253頁,101年7月25日
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219頁、第220頁
、第101年7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33 頁,宇○○;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
第247頁反面、第248頁正面,郭坤玉)。
㈡被告己○○、宇○○自101年5月上旬某日起即對外招募會員
投資參加匯眾公司規劃之「分眾傳媒」行銷制度,其等招募
會員,會員再去招募其他會員發展組織,投資人參加之條件
為,每一個單位繳交新臺幣(下同)30,000元購物金,及管
網費用500元,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則需加付1000 元之信用
卡服務費,參加人則取得一個經營權,及「匯眾傳媒套裝」
一套,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燒錄匯眾公司經營理念
),同時取得消費分紅獎金12%,3,600元,領一次,並簽訂
聯盟商申請書,成為匯眾公司直銷商,招攬其他人加入成為
會員而取得如下獎金,
⑴雙軌制組織獎金:至少招募1名會員,可領取10%即3000
元之推薦獎金,另下線分為左右二線,左右各找一名會員
為1碰,1碰1,800元,期結封頂216,000元(120碰),無
限代組織對碰(獎金10天為1期,如果左右線會員期末超
過120碰,超過部分可以保留到下1期繼續作為對碰依據)
,大邊未對碰業績無限代保留(左線或右線會員人數高於
另1線,可以在下1期保留下來繼續和另1線新加入之會員
產生對碰領取1碰1,800元獎金。
⑵輔導獎金:以會員組織獎金為基礎
①直推1人領取直推第一代組織獎金的50%,NT1,800×50
%=900,
②直推2人領取直推第二代組織獎金的30%,NT1,800×30
%=540,
③直推3人領取直推第三代組織獎金的20%,NT1,800×20
%=360,
⑶即原參加人發展出去,
①第一代,介紹2人左右各1人(1碰),可獲取組織獎金
1,800 元,消費分紅3,600元,總獎金5,400元,無輔導
獎金。
②第二代,即第一代再各介紹2人(2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2=3,600元,輔導獎金1,800元
×50%×2=1, 800元,總獎金5,400元,無消費分紅。
③第三代,即第二代再各介紹2人(4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4=7,2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4×50%=3,600元,及第二代之
組織獎金1,800元×30%×4=2,160,總共12,960元,
無消費分紅。
④第四代,即第三代再各介紹2人(8碰),原參加人可獲
得組織獎金1,800元×8=14,4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
之組織獎金1,800元×8×50%=7,200元,第二代組織
獎金1, 800元×8×30%=4,32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
1,800元×8×20%=2,880,總共28,800元,無消費分
紅。
⑷每月固定3期發放獎金,1日至10日為第1期,11日至20日
為第2期,21日至月底為第3期,第1期之獎金,次月11日
發放,第2期之獎金,次月21日發放,第3期之獎金,再
次月1日發放,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之第1個工作
日。
自101年5月10日起至101年6月20日止有附表丙所示翁雅鈞等
人參加成為匯眾公司會員各情,已據被告己○○、宇○○、
證人郭坤玉、亥○○、庚○○、G○○陳述甚詳(①101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1年度他字第3665號卷㈤第14頁至第16
頁、第18頁,101年7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
號卷第37頁、第38頁,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
㈣第161頁正反面,己○○;②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
前他字卷㈢第522頁反面、第523頁,101年7月13日偵查筆錄
,同前他字卷㈢第530頁,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216頁至第221頁,101年7月25日偵查筆錄,同前他
字卷㈤第239頁至第241頁,101年7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
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32頁,宇○○;③101年7月25日調查
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249頁至第251頁,郭坤玉;④102年5
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2頁反面至第155頁反面
,亥○○;⑤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7
頁,庚○○;⑥102年6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2
頁反面);並有
⑴下列證據在卷可稽,
①押物封條M-03: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資料(含「
空白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申請書」、「聯盟商
契約書」、「Max MeDiA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七
月份行事曆」等(同前他字卷㈡第332頁至第335頁),
②扣押物編號X-14-8:資料(「手繪黃勤妹組織圖」、「
黃勤妹填寫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申請書及吳珠
合作金戶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存摺封面」、「張秀琴填寫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
盟申請書及張秀琴合作金戶銀行壢新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陳春綢填寫
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
(同前他字卷㈢第538頁至第542頁),
③扣押物編號X-3-19:資料(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
員加入資格及獎金制度等文宣資料)(同前他字卷㈢第
543 頁至第553頁),
④扣押物編號X-14-2:資料(「匯眾公司」獎金明細資料
)(同前他字卷㈢第567頁至第582頁),
⑤扣押物編號X-3- 19:Max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
入資格」、「獎金制度」等資料(同前他字卷㈤第21頁
至第22頁),
⑥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資格」、「獎金制度
」文宣資料、匯眾公司會員資料光碟片影本、會員名冊
資料(同前他字卷㈤第225頁至第228頁),
⑦扣押物編號X-18-3:宇○○記事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㈤
第229頁至第230頁),
⑧扣押物編號X-17:現金帳(匯眾公司)(同前他字卷㈤
第232頁至第234頁),
⑨扣押物編號X-18-2:宇○○記事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㈤
第235頁),
⑩押物物編號X-18-5:宇○○記事本資料(同前他字卷㈤
第236頁、第237頁),
⑪扣押物編號X-3-19:Max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
資格」、「獎金制度」、會員資料(同前他字卷㈤第
254頁至第256頁),
⑫扣押物編號X-14-11:謝麗惠組織圖(匯眾公司)庚○
○簽立之「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商申請書」(本
院卷㈣第165頁、第166頁),
⑬扣押物編號X-3-19: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
入資格」、「獎金制度」等文宣資料(本院卷㈣第167
頁至第174頁),
⑭扣押物編號X-12-5、9-1、16-1、16-2:組織獲利分配
手寫稿(本院卷㈣第175頁至第178頁),
⑮G○○書立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之聯盟商申請書(
本院卷㈥第16頁),
⑵下列證據扣案可證,
①扣押物編號X-02-1:領據
②扣押物編號X-02-2:領據
③扣押物編號X-02-3:領據
④扣押物編號X-03-1:存摺等資料
⑤扣押物編號X-03-2:存摺等資料
⑥扣押物編號X-03-3:收入/支出一覽表
⑦扣押物編號X-03-4:現金帳
⑧扣押物編號X-03-5:獎金明細(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
5月10日),
⑨扣押物編號X-03-6:繳款金額及方式
⑩扣押物編號X-03-7:手寫筆記
⑪扣押物編號X-03-8:會員組織操作模式圖示
⑫扣押物編號X-03-9:Yahoo奇摩部落格等資料
⑬扣押物編號X-03-10:雲澤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獎金/獎金
發放日期:101年6月21日
⑭扣押物編號X-03-11: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
資格/獎金制度
⑮扣押物編號X-03-16:Yahoo奇摩電子信箱等資料
⑯扣押物編號X-03-17:Yahoo奇摩電子信箱等資料
⑰扣押物編號X-03-18:匯眾傳媒震撼登場
⑱扣押物編號X-03-19:Max Media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加入
資格/獎金制度
⑲扣押物編號X-04-1:小型記事本
⑳扣押物編號X-04-2:小型記事本
㉑扣押物編號X-06-2:Max Media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㉒扣押物編號X-15光碟片:己○○101 - 7/12、1片
㉓扣押物編號X-08估價單1本
㉔扣押物編號X-09領據1本
㉕扣押物編號X-11-1至X-11-5記事本共5本:
㉖扣押物編號X-14-1:獎金明細0000-00-00至0000-00-00
㉗扣押物編號X-14-2:獎金明細2012-06.11至0000-00-00
㉘扣押物編號X-14-3:獎金明細
㉙扣押物編號X-14-4:獎金明細2012-06.11至2012-06.20
㉚扣押物編號X-14-5:雲澤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獎金/獎金
發放日期(101年7月11日),
㉛扣押物編號X-14-6:手寫帳戶資料
㉜扣押物編號X-14-7:帳戶資料影本
㉝扣押物編號X-14-8:黃勤妹上接組織關係
㉞扣押物編號X-14-9:李增源上接組織關係
㉟扣押物編號X-14-10: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聯盟商申
請書
㊱扣押物編號X-14-11:組織關係圖等資料,共10本。
㈢⑴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者,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
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所謂給付一定代價,乃給付金錢、購
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
第 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
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
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係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多
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
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非當然為多層次傳銷,而受公平
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
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
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
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
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契
約之特徵,乃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
平交易法將之列入規範,其構成要素則為:①須給付一定
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
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所謂平行擴散性);③介紹會
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⑵匯眾公司係於101年5月25日完成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所採取之行銷模式,是參加人繳
加一個單之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信用卡刷卡
付費則需多繳交1,000元之信用卡服務費),成為會員,
取得推薦他人加入組織成為下線會員之資格,並為充實會
員人數,設計會員推薦其他會員加入的獎勵辦法,是以已
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而原參
加人領取之獎金有自身新加入成為會員之消費分紅(或稱
紅利回饋)3,600元,另推薦1人加入組織可領取推薦獎金
3,000元,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第一代),除可領取每1
名新加入會員之推薦獎金3,000元,另可獲取組織獎金1,
800元,該二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2碰(
第二代),原參加人可領取第二代2碰之組織獎金1,800元
×2=3,600元,及第一代可領取組織獎金50%,即1,800
元×50%×2=1,800元,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介紹佣金之
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此均已詳如前述;而參加人繳交費名
取得會員資格,均與匯眾公司簽訂之聯盟商申請書,此有
扣押物編號X-14-11會員組織圖及會員簽訂之匯眾傳媒股
份有限公司聯盟商申請書可證,據聯盟商申請書後附之聯
盟商契約書約定內容記載:「本契約書係匯眾傳媒股份有
限公司與申請人權利與義務之規範,任何人申請為匯眾公
司聯盟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須仔細研讀下列款,並實在申請
人欄內簽署,以同意遵守下條款:一、傳銷組織計畫,匯
眾公司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法令,正式報備之多層次
傳銷事業,並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訂定營運計劃及規
章發展組織,其產品係由聯盟商直接售予一般消費者,每
位聯盟商可介紹他人成為匯眾公司之聯盟商,直接或間接
由某聯盟商推薦之所有聯盟商都屬於該聯盟商之下屬組織
,而以整個組織之銷售績分作為計算該聯盟商獎金之基礎
」,足證匯眾公司之參加者,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
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
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
前揭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營運方式是屬多層次傳銷。
㈣⑴又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所
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參加
,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新進會
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後參加者
繳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系將致獲取
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足夠人頭加入
,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而發起或
推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市場機能,易造成
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以禁止,此參公平交
易法第2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⑵本案匯眾公司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運作,參加者購買1個
單位之經營權,即能成為公司會員,及取得介紹他人加入
該公司直銷體系之資格,其獎金制度為:
①消費分紅獎金,參加人新加入成為會員,可取得購物金
30000元之12%-3,600元之消費分紅(或稱紅利回饋)
;
②推薦獎金,推薦1名新會員加入組織,可獲取1,200元之
推薦獎金;
③雙軌制組織獎金,
⒈介紹二人參加為1碰(第一代),除可領取每1名新加
入會員之推薦獎金3,000元,另可獲取組織獎金1,800
元,
⒉第一代之二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2
碰(第二代),原參加人可領取2碰之組織獎金1,800
元×2=3,600元,及第一代可領取組織獎金50%,即
1,800元×50%×2=1,800元,無消費分紅,
⒊第二代之四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4
碰(第三代),原參加人可領取4碰之得組織獎金1,
800元×4=7,2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
1,80 0元×4×50%=3,600元,及第二代之組織獎金
1,800元×30%×4=2,160,無消費分紅,
⒋第三代之八名下線會員如各自再推薦二人加入,為8
碰(第四代),原參加人可獲得8碰組織獎金1,800元
×8=14,400元,輔導獎金:第一代之組織獎金1,800
元×8×50%=7,200元,第二代組織獎金1, 800 元
×8×30%=432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1,800元×8×
20%=2,880,無消費分紅。
亦均詳如前述,可知匯眾公司會員獎金獲取額度主要反映
在雙邊新進下線會員加入購買產品後,原上線會員獲取不
同金額之獎金,乃下線會員不斷加入,並調整雙邊下線會
員之營業額,為主要收入來源,可獲取之利益,並非來自
銷售產品之合理利潤,且採直銷雙向制之結果,將使參加
人得藉由雙邊之下線會員營業額配置,甚至借名購買下線
會員之資格,並取得介紹人之地位等方式,獲取所謂碰對
之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無疑將參與直銷體系之重心,由
發展產品經銷之人際網絡轉為射倖投機之安排人頭,由上
揭獎金制度之設計內容以觀,顯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
加以取得獎金方式獲取利潤,並非以商品買賣本身謀利,
如此一來,縱該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利潤來源,有少部分
來自於銷售商品,仍為法所不許。本件匯眾公司參加人收
入主要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之不斷擴充
,並非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
傳銷模式。
⑶況且,
①參加人繳交一個單位之購物金30,000元及管網費500元
,成為匯眾公司之會員,除獲得消費分紅,即購物金
30,000元之12%,3,600元,另取得「匯眾傳媒套裝」
一套,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整套價值約3000元
,是向廠商進貨,DVD一片燒錄之內容則是被告己○○
規劃之經營理念,此已據被告己○○、宇○○陳明在卷
(101 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14頁,102
年5月10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61頁、第159頁
反面,己○○;101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
522頁反面,101年7月25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㈤第
218頁,101年7 月30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
號卷第30頁、第32 頁,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㈣第158頁正反面,宇○○;102年5月10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4頁反面,亥○○),惟參加
人申購一個以上的單位,可僅領取1套「匯眾傳媒套裝
」,即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其餘每一單位可以每
套2000元之價格退還匯眾公司之情形,亦據被告己○○
、宇○○、證人郭坤玉陳述在卷(101年7月30日偵訊筆
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37頁,己○○;101年7
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2頁,宇○○;101年7
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第26頁、郭坤玉),而且匯
眾公司會員確實有要求退還DVD播放器,由應繳交之購
物金扣除,交付扣抵後之金額,或交付30000元後,再
要求退款一節,亦據被告己○○、宇○○陳述在卷(
101 年7月30日偵訊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5467號卷第
38頁,己○○;101年7月30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
31頁,宇○○),顯然匯眾公司會員交付購物金所取得
之對價商品非DVD播放器一台及DVD一片。
②雖被告己○○、宇○○表示,匯眾公司之會員支付30,
000元購物金取得之商品非「匯眾傳媒套裝」DVD播放器
一台及DVD一片,而是以DVD播放器作為行銷之工具,播
放廠商產品之廣告給客戶看,幫助廠商推銷產品,擴展
營業額(101年9 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2
頁反、第63頁,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
第158頁正反面,宇○○,第159頁反面,己○○),然
而,匯眾公司自101年5月上旬開始招募會員起至101年7
月12日北機組前往匯眾公司搜索止,匯眾公司尚未與任
何廠商簽約,受託播放產品廣告,此已據被告己○○供
明在卷(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第159頁反面,
101年9月1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63頁反面,己
○○),且據被告宇○○表示,在匯眾公司會員所持有
之DVD播放器播放商品廣告,廠商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只需成為匯眾公司會員,有三個單位,該廠商之商品廣
告即可在各會員之DVD播放器播放(102年5月10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58頁反面),是依被告宇○○
陳述,廠商託播廣告,除該廠商所加入組織之直接及間
接上線可獲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外,匯眾公司之其他
會員未能獲取任何利益,被告己○○所指匯眾公司會員
參與以DVD播放器播放商品廣告之行銷業務顯屬虛化。
③被告己○○招募匯眾公司會員對外解說現金流組織行銷
系統SOP:「刷卡領貨-消費分紅3600元-複製系統(
播放影片)-40天還本-還清卡債
-淨所得-提早退休」,此有匯眾公司員加
入資格、獎金制度及現金流組織行銷系統SOP文宣可稽
(本院卷㈣第167頁,扣押物編號X-3-19第1頁),對此
被告己○○表示:「…藉由銀行的利用,來幫助大家財
務自由的概念…大家剛開始沒有現金,用刷卡…銀行付
款,消費者等於跟銀行借,但消費者要想辦法把錢還給
銀行,一定要有產品…十天之內介紹兩個人,複製下去
的話,到第四期就等於四十天,加總的獎金就超過刷卡
的金額,還本就是這個觀念,是要去經營運作組織,加
總的獎金就有超過31,000元就足以還給銀行刷卡的金額
額…」(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159頁
正反面),匯眾公司會員是以召募會員加入成為其下線
方式,快速累積獎金,與以DVD播放器播放廠商託播廣
告無關。且由被告宇○○明供述:「介紹費(推薦獎金
)、對碰獎金、輔導獎金…的來源都是會員入會繳納的
錢…」(101年7月12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㈢第523
頁),與被告己○○供述:「…(收了三萬元以後做些
什麼?)會給產品,DVD播放器…(公司剩下的錢呢?
)發放獎金和公司營運,還有開銷進貨各方面…」(
102 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61頁正反面
)等語,益徵匯眾公司並無實際商品可供行銷,只是單
純吸收會員,擴展組織,由後進會員所支付之購物金、
管網費支付先加入之上線會員獎金。
④而證人即匯眾公司會員亥○○亦證稱:「…宇○○…放
投影機(片)給我們看…介紹獎金這些…(當初陳百合
跟修介紹時,你一定是覺得還不錯的東西才參加,你覺
得有什麼好處才參加?)找下線可以賺錢…(你找一個
人進來,你就是上線,對方就是下線,你就可以拿到獎
金,所以主要是去找人拿獎金,而不是去賣東西拿獎金
?)對…」(102年5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
153 頁反面至第154頁反面)。
⑤在在顯示,匯眾公司會員之獎金、利潤在介紹他人參加
作為下線會員為獎金之主要來源,非來自推廣、銷售產
品之合理利潤,屬法令禁止之多層次傳銷模式甚明。
⑷至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報備
僅是從事傳銷活動前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事業從
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
以免責,此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就多層次傳銷管理於
101年6月29日所為之重要訊息公告可參,是依上揭說明,
匯眾公司所為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縱經送公平交易委
員會報備,並非因此即屬合法。是被告己○○辯稱匯眾公
司已經向公平交易委員報備,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顯有誤解,並不足採。
㈤被告己○○與宇○○共同出資成立匯眾公司,共同對外招攬
會員,收取參加人繳交之購物金及管網費,被告己○○擔任
匯眾公司執行長即經理人之職務,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規
劃、設計對碰獎金、轉導獎金、介紹費等制度,及主持說明
會,對前來參加說明會之投資人解說匯眾公司行銷制度及獎
金制度,被告宇○○登記為匯眾公司董事,負責招呼會員,
協助投資人填寫會員參加表格、提供諮詢,及公司會計依組
織獎金表登載作帳後,被告宇○○依帳冊記載發放獎金各情
,均已詳如前述,其等積極吸收下線,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
,此等使該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
經濟秩序,自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
足認被告己○○、宇○○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
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係匯眾公司經營
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前揭辯解及辯護人辯
護主張,皆不足採,此部分被告己○○、宇○○犯行均
堪以
認定,其二人與被告匯眾公司均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
科刑
壹、論罪部分
一、景賀公司部分
㈠核被告己○○、壬○○、林宥所為前揭事實欄壹所示之行為
,係共同以景賀公司之法人名義:
⑴①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收受
存款是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
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之1、第29條之1亦分別定有
明文。
②而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第125條條第1
項、第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
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
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決策之負責人
及行為負責人,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
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招攬信託業務之職員
,茍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均應論以該罪之共同
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8年度台上字
第3621號判決參照)。
③違反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
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規定,而被告己○
○於100年12月28日至101年3月12日登記為景賀公司董
事,為該公司負責人,被告壬○○則為景賀公司實際負
責人,負責決策、營運及財務,執行經理人之職務,係
屬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卯○○則
為不具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
身分之人,惟有參與會員獎金之發放、多層次組織傳銷
交予會員之商品之包裝設計、商品訂購等相關業務,是
有參與景賀公司招募會員參加「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
「組織行銷推廣計劃」而吸收資金之業務營運,與具有
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己○○、壬○○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共同實行犯罪(101年3月1日起為被告壬
○○與卯○○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仍應論以
共同正犯,核被告己○○、壬○○
、卯○○3人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
段之罪,被告卯○○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
輕其刑。
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
為之」規定,並為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犯行之行為人
,均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被告己○
○、壬○○、卯○○均為參與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行為人,其等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101年3月1日起為被告壬○○與卯○○
共同實施犯罪)。
⑶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
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
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己○○、壬○○、卯○○共
同以景賀公司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之
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均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
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
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各僅成立一罪
。
⑷被告己○○、壬○○、卯○○以上述傳銷方案,共同推「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
及違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以招募會員吸收資金
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前揭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規
定,應依刑法第55條關於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
,而均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
⑸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77號、65年度台上
字第3773號
判例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
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乙○○基於幫助之犯意,猶同
意擔任景賀公司及集翔公司二家公司登記負責人,讓被告
壬○○等人得以景賀公司名義對外推廣前開返利制度及多
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而招募會員吸收資金,對被告
壬○○等人之非法經營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及非
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提供助力,所為係參與違法辦理存款之
銀行業務罪及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
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
條前段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 2項之罪,屬同一行為,
同時觸犯違反前揭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應各依刑
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均依銀
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
⑹被告景賀公司之負責人己○○、壬○○,因執行業務觸犯
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名,依銀行法第127
條之4第1項規定,應對景賀公司科以同法第125條第3項、
第1項前段之罰金刑。
二、永愛公司部分
㈠核被告己○○、癸○○、宙○○為前揭事實欄貳所示之行為
,係共同以永愛公司之法人名義:
⑴①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收受
存款是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
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之1、第29條之1亦分別定有
明文。
②而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第125條條第1
項、第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
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
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決策之負責人
及行為負責人,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
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招攬信託業務之職員
,茍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均應論以該罪之共同
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8年度台上字
第3621號判決參照)。
③違反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
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規定,而被告宙○
○於101年3月6日登記為永愛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負責
人,被告癸○○則為永愛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決策、
營運及財務,執行經理人之職務,係屬公司法第8條第2
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己○○於此部分則為不具有
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人
,惟有其設計規劃「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
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對外招募永愛
公司會員,在)永愛公司及其他處所主持、不拘形式之
說明會,解說永愛公司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制度
,是有參與永愛公司招募會員參加「柏氏」業務員獎金
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
度而吸收資金之業務營運,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
之被告宙○○、癸○○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實
行犯罪(101年5月1日起為被告癸○○與宙○○共同實
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論以
共同正犯,核被告癸○○、宙○○、己○○3人所為均
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
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
為之」規定,並為前揭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犯行之行為人
,均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被告癸○
○、宙○○、己○○均為參與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行為人,其等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101年5月1日起為被告癸○○與宙○○
共同實施犯罪)。
⑶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
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
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癸○○、宙○○、己○○共
同以永愛公司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之
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均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
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
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各僅成立一罪
。
⑷被告癸○○、宙○○、己○○以上述傳銷方案,共同推「
柏氏」業務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多
層次傳銷獎金制度,以招募會員吸收資金之同一行為,同
時觸犯違反前揭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應依刑法第
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均依銀行法
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罰。
⑸①被告永愛實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並於102年1月2日經
台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
此有匯眾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㈥第166頁
至第167頁),惟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
散者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
未解散;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
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25條、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
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
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
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81年4月28日
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永愛公司未向本院民
事庭聲報清算人之就任、解任,進行清算程序,而永愛
公司之董事被告宙○○及實際負責人被告癸○○之行為
既在永愛公司解散登記之前,亦即其二人應負之刑事責
任於永愛公司解散前已成立,且經檢察官依法為追訴,
永愛公司在解散登記前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應科
處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罰金刑之情形已存
在,雖尚未經裁判,永愛公司就本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
罰,仍屬永愛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
26條規定仍應繼續辦理了結,應屬永愛公司清算範圍內
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永愛公司於此範圍視為
尚未解散,本院自得為
實體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參照)。
②故被告永愛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宙○○、癸○○因執行業
務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名,依銀
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規定,應對永愛公司科以同法第
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罰金刑。
三、匯眾公司部分
㈠核被告己○○、宇○○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
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
;被告己○○、宇○○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集合性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被告己○○、宇○○共同
違反公平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行為,核其性質,顯具有營業性
及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
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㈢①被告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並於101年9月20日
經台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
此有匯眾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㈢第189頁)
,惟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
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法人至
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
24、25條、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解
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
,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
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
(最高法院81年4月28日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
匯眾公司未向本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之就任、解任,進行
清算程序,而匯眾公司之董事被告宇○○及執行長即實際
負責人被告己○○之行為既在匯眾公司解散登記之前,亦
即其二人應負之刑事責任於匯眾公司解散前已成立,且經
檢察官依法為追訴,匯眾公司在解散登記前依公平交易法
第38條應科處同法第35條第2項罰金之情形已存在,雖尚
未經裁判,匯眾公司就本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仍屬匯
眾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仍應
繼續辦理了結,應屬匯眾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
法第25條規定,匯眾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本院自
得為實體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 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參照)。
②被告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被告宇○○及實際負責
人被告己○○因違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應依同
法第35條第2項論處罪刑,匯眾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38條
規定,應科處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罰金。
㈢起訴
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二、所犯法條雖記載關於匯眾公司部
分,被告己○○、宇○○二人均係違反銀行第29條之1規定
,被告己○○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處罰,被告宇
○○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起訴書第8頁)
,惟據起訴書事實欄一、㈢記載,係敘述被告己○○、宇○
○二人經營匯眾公司,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對外招募會員
,並無被告己○○、宇○○二人經營匯眾公司對外招募會員
有「返利制度」之內容(起訴書第7頁),法條顯係誤載,
而此已經蒞庭之
公訴檢察官於102年9月3日本院審理辯結本
案,於
論告時當庭更正(論告書,本院卷㈥第162頁、第237
頁)。
四、
㈠⑴被告己○○於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2月29日止,在景
賀公司擔任執行長,對外招募會員參加景賀公司規劃之「
直效行銷拓展計劃」及「組織行銷推廣計劃」之返利制度
及違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之獎金制度,招募會員吸收資金,
及於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4月30日止,在永愛公司擔任
執行長,對外招募會員參加永愛公司規劃之「柏氏」業務
員獎金之返利制度及、「永愛」組織行銷之多層次傳銷獎
金制度,招募會員吸收資金,被告己○○招攬二家公司會
員時間重疊,且景賀公司、永愛公司之返利制度及多層次
傳銷制度均是由被告己○○所規劃設計,被告己○○在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複次違反銀行法、公平交
易法行為,顯然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依社會通念,其前
開行為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⑵景賀公司自100年12月下旬起至101年2月29日止共吸收28,
686,100元,永愛公司自101年2月上旬起至101年4月30日
止共吸收40,314,500元,共69,000,600元,核被告己○○
所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與匯眾公司
部分其所違犯之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犯意各個
,行為互意,應分論併罰。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認為被告己○○犯罪所得達1億元,係犯銀
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罪
,被告壬○○、卯○○、癸○○、宙○○所為係犯銀行法第
125 條第1項前段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罪,尚有
未合,其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貳、科刑及
沒收部分
一、
㈠
⑴爰審酌
①被告壬○○、卯○○以景賀公司名義而為本案違反銀行
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致如附表甲所示景賀公司會員
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費因而各遭受如該附表甲所示之
損害,受損金額非微,前揭違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犯行
業已具體嚴重妨害國內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被告
壬○○為景賀公司之實際管理者,所生危害更重,被告
卯○○因父親被告壬○○指示,基於親誼而參與,被告
壬○○已與部分會員達成
和解賠償損失(有終止契約書
及退費證明、受領三成退費收據,本院卷㈡第40頁至第
84頁、本院卷㈥第193頁至第214頁、本院卷第13頁至
第18頁),暨各自參與期間、參與程度、角色分工、實
際各別獲得之不法利益,與其等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壬○○、卯○○於
本院審理時承認犯罪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②被告癸○○、宙○○以永愛公司名義而為本案違反銀行
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致如附表乙所示永愛公司會員
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費因而各遭受如該附表乙所示之
損害,受損金額非微,前揭違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犯行
業已具體嚴重妨害國內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被告
癸○○、宙○○均為永愛公司之實際管理者,暨參與期
間、參與程度、角色分工、實際各別獲得之不法利益、
受理會員退單(有退單請款單、匯款單據可稽,本院卷
㈨第121頁至第213頁,本院卷㈩1頁至第125頁),與其
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③被告宇○○以匯眾公司名義從事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藉此謀取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附表丙所示
朱黃采筠等人等人投入如附表丙所示之金額,所生危害
非輕,並事後與全體會員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此有會員
退貨(會)申請書、和解書暨明細表可稽,本院卷㈦第
25頁至第169頁),與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
,
④被告己○○以分別以景賀公司、永愛公司名義而為本案
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致如附表甲編號1至
編號224所示景賀公司會員及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所
示永愛公司會員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費因而各遭受如
該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224及附表乙編號1至編號565 所
示之損害,以匯眾公司名義為本案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
行,致附表丙所示匯眾公司會員各別繳交購物金、管網
費因而各遭受如附表丙所示損害,受損金額非微,前揭
違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犯行業已具體嚴重妨害國內金融
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且被告己○○為景賀公司、永愛
公司家公司返利制度及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規劃、設計
者,及匯眾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獎金規劃、設計者,並
對外推廣業務招募會員,暨參與期間、參與程度、角色
分工、實際獲得之不法利益,與其等素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
分別就被告己○○、壬○○、卯○○、乙○○、癸○○、
宙○○、宇○○及被告景賀公司、永愛公司、匯眾公司各
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己○○部分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
⑵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
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
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及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均同此意旨。查被告己○○行為後
,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
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
公布,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
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據此,被告
己○○上述二罪,行為時雖均係於上揭條文公布施行前,
然其所犯各罪刑即有期徒刑部分,均非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揭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是本件適
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
法院判決暨會議決議意旨,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
適用修正後該條之規定合併處罰,
附此敘明。
㈡⑴被告卯○○、乙○○、宇○○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
卷
可按;審酌被告卯○○基於親誼依父親被告壬○○之指
示而參與本案業務之營運,被告乙○○基於朋友情誼而擔
任景賀公司股東,後為董事,被告宇○○因一時失慮而違
犯本案,且與全體會員均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其等惡性均
非屬重大,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因認被告卯○○、乙○○、宇○○所受刑之宣告,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
定,均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⑵被告卯○○、乙○○均未與被害人和解,為督促二人明瞭
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
預防再犯,並斟酌其等所擔任分工角色、營業期間,暨考
量其現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①宣告被告卯
○○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50小時之義務勞務;②宣告被告乙○○應於判決確定後
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
⑶又被告卯○○、乙○○二人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均
諭知應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於其等究應
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
察官考量其等所犯罪名,並斟酌其等性別、家庭、身分、
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
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
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倘被告卯○○、乙○○二人人
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均
併
予敘明。
㈢⑴扣案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或非屬本案實行犯罪之
行為人所有之物,或非本案犯罪所用或
預備犯罪所用之物
,或
違禁物,爰不
諭知宣告沒收。
⑵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
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
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
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
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扣案之現金963,925元為被告壬○○、
己○○、卯○○等人招募景賀公司會員吸收之資金則此等
款項,既應發還相關會員即被害人,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27條之4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
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7條之4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125 條至第 127 條之 2 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
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
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
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獨占、聯合、仿冒行為之處罰)
違反第 10 條、第 14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依第 41 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
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23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8條
(法人科處罰金之情形)
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