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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6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原   告 舜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毓惠 被   告 楊綸       卓慧貞       大治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卓慧貞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 元,並自本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其陳述略如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綸、卓慧貞、大治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被訴詐欺一 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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