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原 告 舜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毓惠
被 告 楊綸
卓慧貞
大治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卓慧貞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
元,並自本
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其陳述略如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綸、卓慧貞、大治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被訴詐欺一
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