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劉珮瑩
被 告 鄭秀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至於原告劉珮瑩向被告偉盟實業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劉以琳、劉以心向被告鄭秀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均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思帆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