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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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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劉珮瑩 被   告 鄭秀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至於原告劉珮瑩向被告偉盟實業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劉以琳、劉以心向被告鄭秀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均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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