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荷婷
黃馨儀
被 告 陳炳宏
御鼎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炳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
易字第112號判決無罪,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蔡羽玄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