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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荷婷       黃馨儀 被   告 陳炳宏       御鼎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炳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 易字第112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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