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王孟涵
訴訟
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律師
追 加被 告 富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兆昌
上列追加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36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5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