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禎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1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禎香與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葉浚宏)分別為臺北市○○區○○路4段7樓及7樓之1之所
有權人及承租戶(
起訴書誤載為葉浚宏為承租人),雙方因
廣告張貼問題而有爭執,被告竟基於毀損之
故意,接續於民
國101年12月7日上午11時30分,動手撕毀勤翔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張貼於臺北市○○區○○路4段7樓之1牆面之「卡
比CANIDAE純天然寵物食品」廣告看板,致使廣告看板左上
角遭毀損喪失美觀之功能,
復於同年月13日15時39分,雇工
拆除整面廣告看板,致使廣告看板毀損不
堪使用,
足以生損
害於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
查:公訴人認被告鄭禎香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提
起公訴,然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上開罪名係屬
告訴乃論
之罪,茲據告訴人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浚宏於本
院審理時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
可證,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