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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2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禎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1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禎香與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葉浚宏)分別為臺北市○○區○○路4段7樓及7樓之1之所 有權人及承租戶(起訴書誤載為葉浚宏為承租人),雙方因 廣告張貼問題而有爭執,被告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接續於民 國101年12月7日上午11時30分,動手撕毀勤翔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張貼於臺北市○○區○○路4段7樓之1牆面之「卡 比CANIDAE純天然寵物食品」廣告看板,致使廣告看板左上 角遭毀損喪失美觀之功能,復於同年月13日15時39分,雇工 拆除整面廣告看板,致使廣告看板毀損不使用,足以生損 害於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 查:公訴人認被告鄭禎香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提 起公訴,然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上開罪名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據告訴人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浚宏於本 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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