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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簡字第 18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家蓁 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956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訴字第86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家蓁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至3 行「唐家 蓁係金德昱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 樓,下稱金德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補充及更正為「唐家蓁係金德昱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 樓,下稱金德昱公司 )實際管理公司所有事務(包括進、銷項發票及帳面處理等 會計事務)之人,為金德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該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靖宜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第3 行「 自民國96年1月起至98年8月止」更正為「自民國96年1 月起 至99年6 月止」、第13至14行「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及違 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補充及更正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且證據部分增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7月31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被告唐家蓁之說明書、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又被告唐家蓁為金德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且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其填製內容不實之 統一發票,交付與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 項憑證,且經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持該等統一 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等方式幫助 渠等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為 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無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餘 地。又被告自96年1月起至99年6月止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意,且 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而侵害同一法益,故各次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本件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爰審酌被告擔任金德昱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不思誠實正當經營該公 司,竟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幫助其他營業人 逃漏稅捐,而影響國家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本件 被告虛開發票之金額及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至本件被告雖有部分犯行係於96年4 月24 日前所為,惟其整體行為既以接續犯論以一罪,而其犯罪完 成時點係於該日之後,故尚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9560號起 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9560號 被 告 唐家蓁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家蓁係金德昱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3樓,下稱金德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自民國96年1月起至98年8月止,其明知 金德昱公司並未銷貨與中林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林公司)、安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迪公司)、安 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力達公司)、摩吉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吉公司)、英商莫特麥克唐納工 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莫特麥克唐納公司)臺灣分公司 、莫特麥克唐納公司臺灣分公司高雄辦事處、宏夏開發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宏夏公司)、品陞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品陞公司)、君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君芃公司)及特 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傑公司)等營業人,且統一發 票為會計憑證,不得填製不實事項,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 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 一發票34紙與上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銷售額共新臺幣( 下同)1,138萬656元,稅額56萬9,034元,扣除開立與上開 虛設行號摩吉公司、君芃公司之21紙統一發票後,金德昱公 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紙,銷售額478萬1,621元,稅 額23萬9,081元;附表二所示之中林公司等營業人即持其中 12紙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計431萬2,312元,藉以幫助 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21萬5,61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唐家蓁之供述 │㈠被告唐家蓁為金德昱公司實際負│ │ │ │ 責人之事實。 │ │ │ │㈡被告明知金德昱公司並未銷貨與│ │ │ │ 附表一所示之中林公司等營業人│ │ │ │ ,仍開立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 │ │ │ 發票共34紙等事實。 │ │ │ │㈢附表二所示之中林公司等營業人│ │ │ │ 持附表示所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 │ │ │ 抵銷項稅額計431萬2,312元,被│ │ │ │ 告藉以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 │ │ │ 額計21萬5,616元之事實。 │ ├──┼──────────┼───────────────┤ │ 二 │同案被告王靖宜之供述│同案被告王靖宜為金德昱公司登記│ │ │ │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之事實│ │ │ │。 │ ├──┼──────────┼───────────────┤ │ 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㈠被告明知金德昱公司並未銷貨與│ │ │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附表一所示之中林公司等營業人│ │ │、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 ,仍開立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 │ │統一發票營業人金德昱│ 發票共34紙等事實。 │ │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㈡附表二所示之中林公司等營業人│ │ │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持附表示所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 │ │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 抵銷項稅額計431萬2,312元,被│ │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 告藉以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 │ │單、領用統一發票商號│ 額計21萬5,616元之事實。 │ │ │查詢、申報書(按年度│ │ │ │)跨中心查詢、營業人│ │ │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 │ │細表(進項來源)、(│ │ │ │銷項去路)、營業稅年│ │ │ │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 │ │ │細、銷項去路明細、營│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書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 │ │詢作業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 等罪嫌。被告所犯前開2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時間密接,所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 為之獨立性薄弱,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張 成 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銷項營業人 │發票年月 │銷售額(即發票│發票張數 │稅額(元)│ │ │ │ │金額,元) │ │ │ ├──┼───────┼──────┼───────┼─────┼─────┤ │ 1 │中林公司 │96年11月至97│ 25萬 │ 3 │ 1萬2,500│ │ │ │年1月 │ │ │ │ ├──┼───────┼──────┼───────┼─────┼─────┤ │ 2 │安迪公司 │98年1月至98 │ 3萬900 │ 1 │ 1,545│ │ │ │年1月 │ │ │ │ ├──┼───────┼──────┼───────┼─────┼─────┤ │ 3 │安力達公司 │96年2月至96 │ 69萬3,264 │ 1 │ 3萬4,663│ │ │ │年2月 │ │ │ │ ├──┼───────┼──────┼───────┼─────┼─────┤ │ 4 │莫特麥克唐納公│99年4月至99 │ 144萬6,452 │ 2 │ 7萬2,322│ │ │司臺灣分公司 │年6月 │ │ │ │ ├──┼───────┼──────┼───────┼─────┼─────┤ │ 5 │莫特麥克唐納公│99年4月至99 │ 144萬6,452 │ 2 │ 7萬2,322│ │ │司臺灣分公司高│年5月 │ │ │ │ │ │雄辦事處 │ │ │ │ │ ├──┼───────┼──────┼───────┼─────┼─────┤ │ 6 │宏夏公司 │96年11月至96│ 7萬4,420 │ 1 │ 3,721│ │ │ │年11月 │ │ │ │ ├──┼───────┼──────┼───────┼─────┼─────┤ │ 7 │品陞公司 │96年1月至96 │ 79萬2,883 │ 2 │ 3萬9,645│ │ │ │年1月 │ │ │ │ ├──┼───────┼──────┼───────┼─────┼─────┤ │ 8 │特傑公司 │97年10月至97│ 4萬7,250 │ 1 │ 2,363│ │ │ │年10月 │ │ │ │ ├──┼───────┼──────┼───────┼─────┼─────┤ │ 9 │摩吉公司 │96年2月至96 │ 314萬7,824 │ 10 │ 15萬7,393│ │ │ │年4月 │ │ │(虛設行號)│ ├──┼───────┼──────┼───────┼─────┼─────┤ │ 10 │君芃公司 │96年5月至96 │ 345萬1,211 │ 11 │17萬2,560 │ │ │ │年6月 │ │ │(虛設行號)│ ├──┼───────┼──────┼───────┼─────┼─────┤ │ │合計 │ │ 1,138萬656 │ 34 │56萬9,034 │ └──┴───────┴──────┴───────┴─────┴─────┘ 附表二: ┌──┬───────┬──────┬───────┬─────┬─────┐ │編號│銷項營業人 │發票年月 │銷售額(即發票│ 扣抵張數 │幫助逃漏稅│ │ │ │ │金額,元) │ │額(元) │ ├──┼───────┼──────┼───────┼─────┼─────┤ │ 1 │中林公司 │96年11月至97│ 25萬 │ 3 │ 1萬2,500│ │ │ │年1月 │ │ │ │ ├──┼───────┼──────┼───────┼─────┼─────┤ │ 2 │安迪公司 │98年1月至98 │ 3萬900 │ 1 │ 1,545│ │ │ │年1月 │ │ │ │ ├──┼───────┼──────┼───────┼─────┼─────┤ │ 3 │安力達公司 │96年2月至96 │ 69萬3,264 │ 1 │ 3萬4,663│ │ │ │年2月 │ │ │ │ ├──┼───────┼──────┼───────┼─────┼─────┤ │ 4 │莫特麥克唐納公│99年4月至99 │ 144萬6,452 │ 2 │ 7萬2,322│ │ │司臺灣分公司 │年6月 │ │ │ │ ├──┼───────┼──────┼───────┼─────┼─────┤ │ 5 │莫特麥克唐納公│99年4月至99 │ 97萬7,143 │ 1 │ 4萬8,857│ │ │司臺灣分公司高│年5月 │ │ │ │ │ │雄辦事處 │ │ │ │ │ ├──┼───────┼──────┼───────┼─────┼─────┤ │ 6 │宏夏公司 │96年11月至96│ 7萬4,420 │ 1 │ 3,721│ │ │ │年11月 │ │ │ │ ├──┼───────┼──────┼───────┼─────┼─────┤ │ 7 │品陞公司 │96年1月至96 │ 79萬2,883 │ 2 │ 3萬9,645│ │ │ │年1月 │ │ │ │ ├──┼───────┼──────┼───────┼─────┼─────┤ │ 8 │特傑公司 │97年10月至97│ 4萬7,250 │ 1 │ 2,363│ │ │ │年10月 │ │ │ │ ├──┼───────┼──────┼───────┼─────┼─────┤ │ │合計 │ │ 431萬2,312 │ 12 │21萬5,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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