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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梅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梅君明知其以拍賣代號Z0000000000 在雅虎奇摩拍賣情趣內衣所使用之穿著性感內衣之模特兒相 片,係屬告訴人恒嘉國際有限公司聘請攝影公司所拍攝完成 之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授權他人重製 、公開播送。被告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5月間,在其 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以網路設備上網連結 至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並下載上開貼有告訴人所有之模特 兒照片,後用以對不特定人銷售其向大陸地區購買之情趣內 衣時所閱覽之商品型錄,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依法享有之 著作財產,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 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 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 ,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 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2年3月1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 ,此有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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