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梅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梅君明知其以拍賣代號Z0000000000
在雅虎奇摩拍賣情趣內衣所使用之穿著性感內衣之模特兒相
片,係屬
告訴人恒嘉國際有限公司聘請攝影公司所拍攝完成
之攝影著作,未經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授權他人重製
、公開播送。
詎被告竟基於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5月間,在其
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以網路設備上網連結
至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並下載上開貼有告訴人所有之模特
兒照片,後用以對不特定人銷售其向大陸地區購買之情趣內
衣時所閱覽之商品型錄,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依法享有之
著作財產,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
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
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或
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
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
,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
告業已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102年3月11日具狀撤回其告訴
,此有告訴人
聲請撤回
告訴狀乙紙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惟琪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