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振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6817 號、第6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振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光碟片均
沒收;又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光碟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
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光碟片均沒收。
事 實
一、董振良明知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公司)、
BURTON ENTERTAINMENT INC.及美商MIRAMAX FILM CORP.
分別係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
起訴書誤載為影視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明知其於民國102 年
1月4日前某日,在大陸地區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
均係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授權重製
之盜版光碟,竟基於
意圖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
製物之犯意,分別於:㈠102年1月4日23時許,在其位於新
北市○○區○○路○○號8樓之1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
,連線至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YZ000000000」及密碼登
入後,刊登販售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盜版光碟之訊息,並公
開陳列上開盜版光碟之照片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下標
購買,
嗣經飛行公司法務專員陳正剛上網瀏覽後發覺上情,
於同年月14日以新臺幣(下同)1379元之價格下標,並於同
年月15日10時許匯款予董振良,董振良
乃於委託不知情之快
遞業者送貨,於同年月28日送交附表編號1至6之盜版光碟予
陳正剛,而以此販賣之方式散布附表編號1至6之盜版光碟得
逞。㈡董振良
復於102年1月15日19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號8樓之1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線
至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YZ000000000」及密碼登入後,
刊登販售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盜版光碟之訊息,並公開陳列
上開盜版光碟之照片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下標購買,
嗣經陳正剛上網瀏覽後發覺上情,於同年月25日以新臺幣
599元之價格下標,並於同年月26日11時許匯款予董振良,
董振良乃於委託不知情之快遞業者送貨,於同年月28日送交
附表編號7至8之盜版光碟予陳正剛,而以販賣之方式散布附
表編號7至8之盜版光碟得逞。
二、案經飛行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
告訴;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
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
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
,不得行使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著作權法第37條
第4項定有明文。故於著作財產權之領域,若專屬授權之
被授權人發覺其被授權之權利受到侵害,自得以自己名義
提起告訴,惟自覺受侵害之人若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
亦非著作財產權人,則是否得以自己名義提起告訴,
即非
無疑。起訴意旨雖認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勝琦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聖琦公司,應予更正)享有附表
編號7、8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得為本件之
告訴人。然
查,附表編號8之著作人美商MIRAMAX FILM CORP.係於92
年1月15日專屬授權BURTON ENTERTAINMENT INC.得於臺灣
地區發行家用光碟片,期限為10年(即至102年1月14 日
止),有授權文件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6818號卷第28
頁至第36頁),故被告於102年1月15日上網販售附表編號
8之光碟時,美商MIRAMAX FILM CORP.對BURTON
ENTERTAINMENT INC.之專屬授權契約應已到期,故被害人
應為美商MIRAMAX FILM CORP.。況據勝琦公司提出之專屬
授權文件所示(見偵字卷第6818號卷第24頁至第50頁),
勝琦公司就附表編號7、8之視聽著作係自鹿橋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鹿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
係自PANDASIA ENTERTAINMENT CORP.取得專屬授權,但勝
琦公司並無提出PANDASIA ENTERTAINMENT CORP.自原著作
財產權人美商BURTON ENTERTAINMENT INC.或其第一手專
屬授權人BURTON ENTERTAINMENT INC.取得專屬授權之相
關文件,經本院於
準備程序命勝琦公司補正,勝琦公司仍
無法提出,故依卷內之
證據及本院職權調查之結果,實無
從認定勝琦公司為附表編號7、8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
權之被授權人,應認勝琦公司不具告訴人之資格。惟依著
作權法第100條之但書規定,本件被告董振良係犯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原不以告訴之提出為
訴訟要件,
故飛行公司雖於102年4月1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見
偵字第6817號卷第51頁),勝琦公司亦不具告訴權,均不
影響本案之審理,先予敘明。
(二)次按除簡式
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
合議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分為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
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
竊
盜罪,查本件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最
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前揭規定,即屬應行合議
審
判例外之情形,自本院得以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
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
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
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
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
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
證據能力。
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公
訴人、被告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本院認其作成之
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前開審判外之
陳述得為證據,併此敘明。
(四)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關聯性,且
核屬書證、
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序或經
偽造、
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
調
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
,是
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4頁背面
),核與證人陳正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字第
6817號卷第9頁至第11頁、第45頁至第46頁;偵字第6818號
卷第9頁至第11頁),並有飛行公司電影發行合約書(見偵
字第6817號卷第24頁至第28頁)、美商MIRAMAX FILM CORP.
經銷授權書(見偵字第6818號卷第28頁至第36頁、第42頁至
第50頁)、奇摩拍賣網站畫面、匯款收據、扣案光碟之封面
照片影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8片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
卷
可稽(見偵字第6817號卷第17頁、第29頁至第39頁;偵字
第6818號卷第18頁、第51頁至第59頁),足認被告前開
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
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部分:
(一)按美國之影視光碟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
,享有著作權。而我國自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
織,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之貿易有關之
智慧財產權協定第9條第1項及伯恩公約第3條規定,我國對
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
美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故上開視聽著作,依著作
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再按所謂「散布」者,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
或重製物提供
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
定有明文。被告以販賣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光碟移轉所有權予
他人,是核其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成
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
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容有誤會,惟此
錯誤業經
公訴
檢察官當庭更正,且「散布」與「公開陳列」均為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犯罪
態樣,自不生
變更起訴法條與否
之問題。復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係同條第2項類型化
犯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該基本類型之犯罪,自
無須論處,此與借刑立法之類型,亦即雖有獨立之罪名,但
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裁判時尚須一併引用其罰出刑
事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509
號判決意旨
參照),爰此,起訴意旨引用同條第2項,核屬
贅引,
附此敘明。又起訴書漏載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犯
行中,尚有一併販賣附表編號8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予陳正剛
,惟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補充,且此部分犯行核與起
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於
審判不可分,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快遞業者完成本件散布盜版光碟犯行,為間接
正犯。被告
就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犯行,係一行為侵害不同著作財產權
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財產
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即侵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BURTON ENTERTAINMENT
INC.之罪名
處斷。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行,其
刊登、成交之時間不同,各次販賣產品之名稱、價格互異,
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論以集合
販之
包括一罪,
容有未洽。
(三)爰審酌被告
自承具高中肄業學歷,並為獨立製片之導演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5頁背面),屬藝文界人士,當對於著作權
保護之遵法意識有所具備,其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重製物,枉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其行為已對著作
權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
正權利人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行為應為可議,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並取得原告訴人飛行公司之諒解因而
撤回告
訴,足認被告犯後態度甚佳,且被告自承販賣本件光碟之動
機僅係為了清理用不到的舊物,並非純為謀取暴利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5頁背面),足認其
犯罪動機並非惡劣,兼衡其
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及扣案光碟之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
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
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查
,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且被告於犯罪後業已表示反省悔悟之意思,並取得原
告訴人飛行公司之原諒,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可查(見偵
字第6817號卷第51頁),而美商MIRAMAX FILM CORP.及
BURTON ENTERTAINMENT INC.雖未表示意見,惟被告僅係偶
然出售自己
持有之舊貨而觸法,並非專以販賣盜版光碟為業
,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能知警惕而
無再犯
之虞,是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
諭知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捐款1
萬元,以啟自新。至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重製物,
均係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
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片名 │數量│著作權財產權人 │專屬授權之被授│
│ │ │ │ │權人(起訴書誤│
│ │ │ │ │載為著作財產權│
│ │ │ │ │人,應與更正)│
├──┼───────┼──┼────────┼───────┤
│ 1 │唐山大兄 │1片 │無限動力實業有 │飛行公司 │
│ │ │ │限公司 │ │
├──┼───────┼──┼────────┼───────┤
│ 2 │猛龍過江 │1片 │無限動力實業有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3 │龍爭虎鬥 │1片 │無限動力實業有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 │ │無限動力實業有 │同上 │
│ 4 │精武門 │1片 │限公司 │ │
├──┼───────┼──┼────────┼───────┤
│ 5 │死亡遊戲 │1片 │無限動力實業有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6 │死亡塔 │1片 │無限動力實業有 │同上 │
│ │ │ │限公司 │ │
├──┼───────┼──┼────────┼───────┤
│ │愛的大逃殺- │1片 │美國商MIRAMAX │BURTON │
│ 7 │ │ │FILM CORP. │ENTERTAINMENT │
│ │追殺比爾2(大 │ │ │INC. │
│ │陸地區譯名:殺│ │ │ │
│ │死比爾2) │ │ │ │
├──┼───────┼──┼────────┼───────┤
│ │追殺比爾(大陸│1片 │美國商MIRAMAX │無 │
│ 8 │地區譯名:殺死│ │FILM CORP. │ │
│ │比爾,起訴書漏│ │ │ │
│ │列此處,應予補│ │ │ │
│ │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