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1 年度偵字第232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三商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愛克紳特有限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
權,指定使用於特定之商品上,
迄今仍在商標專用
期間內,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明知其於民國101 年5 月至7 月間,
以不詳之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購得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
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
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意,於購得上開物品後,即在其經營之「薇薇兒精品店」
(址設臺北市○○區○○街○○號),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190 元至350 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
嗣經日商愛克
紳特有限公司於101 年9 月16日至該址蒐證後報警,為警於
同年10月9 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當
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案經日
商愛克紳特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一中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
訊問
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時證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列印資料、
鑑定報告書3份 、薇薇兒精品店統一發票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聲明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
在卷
可稽。是被告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之
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販賣
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
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
念者(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39
37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101
年5 月至7 月間起至101 年10月9 日
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前
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
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
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
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
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上開犯行持續至101 年7
月1 日新修正之商標法施行之後,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附予敘明。
㈡爰
審酌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觀念,所為已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兼衡被告犯
罪之手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本案所生之危害程度
、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被告之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
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附表一:
┌──┬──────┬────────────────┬──────────┐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權人 │ 商標權利期間 │
│ │ │ │(民國年/月/日) │
├──┼──────┼────────────────┼──────────┤
│ 1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2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3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4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5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6 │00000000 │日商愛克紳特有限公司 │100/11/16~110/11/15 │
├──┼──────┼────────────────┼──────────┤
│ 7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91/7/16~109/10/31 │
├──┼──────┼────────────────┼──────────┤
│ 8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0/12/1~110/11/30 │
├──┼──────┼────────────────┼──────────┤
│ 9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91/9/16~102/2/28 │
├──┼──────┼────────────────┼──────────┤
│1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0/9/1~110/8/31 │
├──┼──────┼────────────────┼──────────┤
│1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0/10/1~110/9/30 │
└──┴──────┴────────────────┴──────────┘
附表二:
┌──┬────────────────┬─────┐
│編號│ 品名 │數量(個)│
├──┼────────────────┼─────┤
│ 1 │Domo多摩手機殼 │12 │
├──┼────────────────┼─────┤
│ 2 │Domo多摩耳機塞 │ 4 │
├──┼────────────────┼─────┤
│ 3 │Domo多摩吊飾 │24 │
├──┼────────────────┼─────┤
│ 4 │Domo多摩皮夾 │ 1 │
├──┼────────────────┼─────┤
│ 5 │Domo多摩零錢包 │ 4 │
├──┼────────────────┼─────┤
│ 6 │Domo多摩手機套 │ 1 │
├──┼────────────────┼─────┤
│ 7 │Domo多摩面紙盒套 │ 1 │
├──┼────────────────┼─────┤
│ 8 │Domo多摩抱枕 │ 1 │
├──┼────────────────┼─────┤
│ 9 │CRAFTHOLIC玩偶 │ 2 │
├──┼────────────────┼─────┤
│10 │Hello Kitty小皮夾 │94 │
├──┼────────────────┼─────┤
│11 │Hello Kitty長型皮夾 │39 │
├──┼────────────────┼─────┤
│12 │Hello Kitty抱枕 │ 2 │
├──┼────────────────┼─────┤
│13 │Hello Kitty吊飾 │35 │
├──┼────────────────┼─────┤
│14 │Hello Kitty耳機塞 │30 │
├──┼────────────────┼─────┤
│15 │Hello Kitty計算機(大) │ 4 │
├──┼────────────────┼─────┤
│16 │Hello Kitty計算機(小) │ 2 │
├──┼────────────────┼─────┤
│17 │Hello Kitty手機殼 │20 │
├──┼────────────────┼─────┤
│18 │Hello Kitty玩偶(小) │ 4 │
├──┼────────────────┼─────┤
│19 │Hello Kitty零錢包 │57 │
├──┼────────────────┼─────┤
│20 │Hello Kitty手機套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