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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 年度偵字第232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三商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愛克紳特有限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 權,指定使用於特定之商品上,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明知其於民國101 年5 月至7 月間, 以不詳之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購得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 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意,於購得上開物品後,即在其經營之「薇薇兒精品店」 (址設臺北市○○區○○街○○號),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190 元至350 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經日商愛克 紳特有限公司於101 年9 月16日至該址蒐證後報警,為警於 同年10月9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當 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案經日 商愛克紳特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一中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訊問 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時證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3份 、薇薇兒精品店統一發票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聲明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 在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法律用: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 念者(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39 37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101 年5 月至7 月間起至101 年10月9 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前 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 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 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上開犯行持續至101 年7 月1 日新修正之商標法施行之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附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觀念,所為已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兼衡被告犯 罪之手段、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本案所生之危害程度 、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 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附表一: ┌──┬──────┬────────────────┬──────────┐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權人 │ 商標權利期間 │ │ │ │ │(民國年/月/日) │ ├──┼──────┼────────────────┼──────────┤ │ 1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2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3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4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5 │00000000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7/1/16~107/1/15 │ ├──┼──────┼────────────────┼──────────┤ │ 6 │00000000 │日商愛克紳特有限公司 │100/11/16~110/11/15 │ ├──┼──────┼────────────────┼──────────┤ │ 7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91/7/16~109/10/31 │ ├──┼──────┼────────────────┼──────────┤ │ 8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0/12/1~110/11/30 │ ├──┼──────┼────────────────┼──────────┤ │ 9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91/9/16~102/2/28 │ ├──┼──────┼────────────────┼──────────┤ │1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0/9/1~110/8/31 │ ├──┼──────┼────────────────┼──────────┤ │11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00/10/1~110/9/30 │ └──┴──────┴────────────────┴──────────┘ 附表二: ┌──┬────────────────┬─────┐ │編號│ 品名 │數量(個)│ ├──┼────────────────┼─────┤ │ 1 │Domo多摩手機殼 │12 │ ├──┼────────────────┼─────┤ │ 2 │Domo多摩耳機塞 │ 4 │ ├──┼────────────────┼─────┤ │ 3 │Domo多摩吊飾 │24 │ ├──┼────────────────┼─────┤ │ 4 │Domo多摩皮夾 │ 1 │ ├──┼────────────────┼─────┤ │ 5 │Domo多摩零錢包 │ 4 │ ├──┼────────────────┼─────┤ │ 6 │Domo多摩手機套 │ 1 │ ├──┼────────────────┼─────┤ │ 7 │Domo多摩面紙盒套 │ 1 │ ├──┼────────────────┼─────┤ │ 8 │Domo多摩抱枕 │ 1 │ ├──┼────────────────┼─────┤ │ 9 │CRAFTHOLIC玩偶 │ 2 │ ├──┼────────────────┼─────┤ │10 │Hello Kitty小皮夾 │94 │ ├──┼────────────────┼─────┤ │11 │Hello Kitty長型皮夾 │39 │ ├──┼────────────────┼─────┤ │12 │Hello Kitty抱枕 │ 2 │ ├──┼────────────────┼─────┤ │13 │Hello Kitty吊飾 │35 │ ├──┼────────────────┼─────┤ │14 │Hello Kitty耳機塞 │30 │ ├──┼────────────────┼─────┤ │15 │Hello Kitty計算機(大) │ 4 │ ├──┼────────────────┼─────┤ │16 │Hello Kitty計算機(小) │ 2 │ ├──┼────────────────┼─────┤ │17 │Hello Kitty手機殼 │20 │ ├──┼────────────────┼─────┤ │18 │Hello Kitty玩偶(小) │ 4 │ ├──┼────────────────┼─────┤ │19 │Hello Kitty零錢包 │57 │ ├──┼────────────────┼─────┤ │20 │Hello Kitty手機套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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