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鐙鋒
被 告 維爾康天然小舖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2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
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之聲明
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
答辯狀所載。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志仁被訴違反商標法之
刑事
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
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敏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