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瑞士商絲維亞股份有限公司(SIGVARIS AG)
法定
代理人 Urs H. Toedtli Daniel Pataky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律師
馮馨儀律師
被 告 怡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保誠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李啟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智易第1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如附件)
所載,並補充被告在賽革華吊襪帶使用商標之事
實是發生在商標法修正前,所以應
適用修正前商標法之規定
。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判決被告李啟銘無罪在案,
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惟琪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