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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8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蓁 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2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佳蓁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新舊法比較: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先於民國98年5月27日經修 正公佈,於同年月29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 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 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增列第2項規定: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 務之人為準」;因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宣告修正前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 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至遲於100年5月27日該解釋公佈屆 滿1年時,失其效力,故同法復於101年1月4日經修正公佈, 並自同年1月6日施行,將第1項「應處『徒刑』之規定」修 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 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 拘役或罰金之處罰,而被告既為新富數位公司負責人、台灣 邁訊公司監察人,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以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規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 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 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 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 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9 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附表一、 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蔡金山,就附表二被告擔任負責人(監 察人)時期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以同意擔任新富數位公司負責人、台灣邁訊公司監 察人之行為,並就附表一、二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部分均 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 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 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前開犯罪行為,係屬幫助犯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罪論處,並減輕 其刑。 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犯上開二罪間,先後於不同公司,分別 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此數次逃漏稅捐犯行為接續犯,已如前述,行為終了時刑 法已修正施行,故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又就附表一部分, 因被告逃漏稅捐之犯行,係至96年5月,自無法依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就附表二部分,按營業人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 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 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 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附表二編號5就所取得之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所開立96年4月份之統一發票,係於96年5月1日至96年5月15 日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則 被告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即在 96年4月24日後,認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 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而自願擔任新富數位 公司負責人、台灣邁訊公司監察人之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 ,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有69張,各發票均由附表一、二所 示各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稅捐共計0000000元,紊亂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其 於犯罪後已全然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0條、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取憑證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取得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 │ │ │ │ ├──┼────────┼───────┼────┼───────┼─────┤ │ 1 │新富國際股份有限│95.12 │2 │60,000 │3,000 │ │ │公司 │ │ │ │ │ ├──┼────────┼───────┼────┼───────┼─────┤ │ 2 │亞洲巨星事業有限│96.1至95.2 │3 │1,596,640 │79,832 │ │ │公司 │ │ │ │ │ ├──┼────────┼───────┼────┼───────┼─────┤ │ 3 │鴻鄰企業有限公司│95.2 │3 │1,596,200 │79,810 │ ├──┼────────┼───────┼────┼───────┼─────┤ │ 4 │納蘭企業有限公司│95.7至95.8 │3 │1,709,300 │85,465 │ │ │ │ │ │ │ │ ├──┼────────┼───────┼────┼───────┼─────┤ │ 5 │凱閎國際實業有限│96.2 │3 │1,705,680 │85,284 │ │ │公司 │ │ │ │ │ ├──┼────────┼───────┼────┼───────┼─────┤ │ 6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95.5至95.6 │3 │1,449,400 │72,470 │ │ │公司 │ │ │ │ │ ├──┼────────┼───────┼────┼───────┼─────┤ │ 7 │右實有限公司 │96.1 │2 │952,740 │47,637 │ ├──┼────────┼───────┼────┼───────┼─────┤ │ 8 │杰成實業有限公司│95.3至95.4 │3 │1,615,346 │80,767 │ ├──┼────────┼───────┼────┼───────┼─────┤ │ 9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95.9至95.10 │5 │1,835,880 │91,794 │ │ │ │96.1至96.2 │ │ │ │ ├──┼────────┼───────┼────┼───────┼─────┤ │10 │專晶科技股份有限│95.12、96.3 │6 │5,125,000 │256,250 │ │ │公司 │ │ │ │ │ ├──┼────────┼───────┼────┼───────┼─────┤ │11 │二玲國際股份有限│94.12 │6 │2,078,900 │103,945 │ │ │公司 │ │ │ │ │ ├──┼────────┼───────┼────┼───────┼─────┤ │12 │英特普國際有限公│96.1至96.2 │4 │2,128,000 │106,400 │ │ │司 │ │ │ │ │ ├──┼────────┼───────┼────┼───────┼─────┤ │13 │天宏達有限公司 │96.5 │1 │151,014 │7,551 │ │ │ │ │ │ │ │ ├──┼────────┼───────┼────┼───────┼─────┤ │合計│ │44 │22,004,100 │1,100,205 │ └──┴────────────────┴────┴───────┴─────┘ 附表二: ┌──┬────────┬───────┬────┬───────┬─────┐ │編號│取憑證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取得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 │ │ │ │ ├──┼────────┼───────┼────┼───────┼─────┤ │ 1 │普林特資訊有限公│95.11至95.12 │14 │7,274,240 │363,712 │ │ │司 │ │ │ │ │ ├──┼────────┼───────┼────┼───────┼─────┤ │ 2 │宜容食品有限公司│95.9 │1 │161,142 │8,058 │ │ │ │ │ │ │ │ ├──┼────────┼───────┼────┼───────┼─────┤ │ 3 │協力聯合股份有限│95.10 │1 │17,619 │881 │ │ │公司 │ │ │ │ │ ├──┼────────┼───────┼────┼───────┼─────┤ │ 4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96.1至96.2 │3 │1,467,080 │73,354 │ │ │公司 │ │ │ │ │ ├──┼────────┼───────┼────┼───────┼─────┤ │ 5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95.3至96.4 │2 │1,048,320 │52,146 │ │ │ │ │ │ │ │ ├──┼────────┼───────┼────┼───────┼─────┤ │ 6 │新宇科技服務股份│95.9 │2 │101,569 │5,079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盈發企業社 │95.9 │1 │25,771 │1,289 │ ├──┼────────┼───────┼────┼───────┼─────┤ │ 8 │鈺隆工業社 │95.9 │1 │40,610 │2,031 │ ├──┼────────┼───────┼────┼───────┼─────┤ │合計│ │25 │10,136,351 │506,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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