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628、3733、5048、131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艇為榮大記帳事務所之負責人,於民
國91年5 月至92年8 月
期間,接受委任代辦如附表所示統合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統和公司)、品茗有限公司(下稱品茗
公司)、百分百事業有限公司(百分百公司)之設立及增資
登記時,明知前開各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基於概
括之犯意,連續指示各公司負責人開設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活
期存款帳戶,銀行人員再將存摺轉交劉麗美填寫提、存款單
,於如附表所示之開戶後存款日期(即借款匯入日期)交銀
行櫃台辦理資金轉帳手續,自不詳帳戶分別轉帳存入前開公
司帳戶內後,劉麗美
旋將存摺影本交予被告,作為股款業經
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被告則據此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
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查核簽證)委託書及設立(
或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工作底稿,再於各項會計報
表上蓋用代刻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工
作底稿交給會計師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 條授權會計師查核
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後,劉麗美旋於如附表所示之資金轉出日
期(即借款匯出日期)將該公司籌備處帳戶資金轉出至不詳
帳戶內。
嗣後被告即填製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申請書,
而以上開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及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等申請文件,表明附表所示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臺
北市政府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或增資登記,使承辦
公務員依其申請分別核准上開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
足以
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係涉犯
刑法第214 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
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款
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1 年7月7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
可稽,是
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黃愛真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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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登記事項 │銀行帳號 │開戶後存款 │資金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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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合公司之500萬元設立 │土地銀行臺北分行 │91.05.02轉帳│91.05.06轉出│
│ │負責人:林榮吉 │第000000000000號 │4,999,900元 │4,999,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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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統合公司之500萬元增資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92.06.25轉帳│92.06.27轉出│
│ │負責人:林榮吉 │第00000000000號 │500萬元 │500萬元 │
├──┼────────────┼─────────┼──────┼──────┤
│ 3 │品茗公司之100萬元設立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92.07.21轉帳│92.07.23轉出│
│ │負責人:劉正義 │第00000000000號 │100萬元 │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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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百分百公司之100萬元設立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92.08.27轉帳│92.08.29轉出│
│ │實際負責人:蕭彬燿 │第00000000000號 │100萬元 │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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