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發
選任辯護人 駱忠誠
律師
吳俊賢律師
被 告 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義發
被 告 億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義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義發無罪。
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億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義發為被告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承德公司)、被告億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
泰公司)之負責人,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
公告招標「B-100 生質柴油8,00 0KL(案號:D0600C006T-5
)」採購案(下稱系爭標案),因被告億泰公司未曾參加過
中油公司採購案,無合格供應商資格,欲藉本件採購案通過
資格審查而取得合格供應商資格,惟被告李義發亦擔心若被
告億泰公司未通過資格審查即喪失系爭標案之得標機會,竟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增加得標機會,由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均參與投標,
嗣經該處承辦上開採購案之人員於中油公
司5 樓開標室開標時,發現被告承德、億泰二家公司之投標
封套
所載地址均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0號
」,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而不予開標,因認被告李義發涉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嫌;而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因其代表人李義發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嫌,應依同法
第92條科以
罰金刑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
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3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李義
發之供述、
證人即承德公司總經理王明瑞、承德公司業務李
彥宏之證述及中油公司開標紀錄、被告承德公司及億泰公司
投標文件之信封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3 人均堅詞否認有何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嫌,被告兼承德公司、億泰公司代表人
李義發辯稱:伊有2 家公司分別為承德公司及億泰公司,億
泰公司是伊去年5 月買下,由承德公司100%持股,因為億泰
公司從未參加中油公司之採購標案,而中油公司之生質油採
購標案是分二階段,先有資格標,再把油品送驗,之後再開
價格標,且中油公司有規定一年內曾參與中油公司規格標者
,經中油公司化驗合格,投標時可免送油樣化驗,故億泰公
司參與系爭標案只是為了藉由參與規格標,取得未來投標中
油公司標案之資格而已,系爭標案以價格最低標決標,當初
投標時是承德公司投標價格比億泰公司低,無論如何億泰公
司在本件標案不可能得標,單純只是讓億泰公司以後投標中
油公司之標案時油品不用再送驗,並沒有要施用
詐術或以非
法之方式影響系爭標案開標結果之意思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系爭標案時,被告承德公司為
被告億泰公司100%持股之
法人股東,被告李義發則為被告承
德公司、億泰公司之負責人,並同時以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投標中油公司系爭標案,嗣於101 年7 月18日開標時,
經該處承辦系爭標案之人員簡昭燕發現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之投標封套所載地址均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00號」,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
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而
不予開標
等情,經證人即承德公司業務李彥宏及證人即承德
公司總經理王明瑞於
偵查中、證人即系爭標案承辦人簡昭燕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他卷第27-30 頁,見訴字卷第14
1-144 頁),復有中油公司開標紀錄、中油公司採購處投標
廠商委任出席授權書(見他卷第3-4 、5-6 頁)、億泰公司
及承德公司投標文件之信封、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億泰公司
變更登記表(見他卷第7-8 、11-14 、16-18 頁)、招標單
及採購說明書(見他卷第47-53 頁)、B-100 生質柴油8,00
0KL (案號:D0600C006T -5 )一案之採購資料(見本院B-
100 生質柴油8,000KL 案採購資料影本卷一、卷二)等在卷
可稽,且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所定之詐術非法投標罪,係以詐術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作為
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
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
辦人員
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倘其行為不符此要件,自不得令負此刑責(參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818號判決意旨)。再
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
較於同條第1 項之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當指詐術以
外之其他和平、非暴力而不合法之手段。其中,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部分,則自政府機關之立場為觀察,須以「客觀
上」使人認為係「詐術或相當於詐術」之手段,發生「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結果,才該當該罪之要件,如所使用
之方式,根本不生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亦無該等結果可
能發生之危險性存在,即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所載要
件不合,自難論以該條之罪,更難坐以未遂之罪責。是就投
標所用之手段究竟如何施以詐術或其他不合
法律規定,檢察
官應負舉證之責。至於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項所
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
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
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此係該法關於
主管機關對
於投標廠商不予開標、不予決標或宣布廢標之情形而為規範
,並非針對同法第87條第3 項所定之詐術非法投標罪為定義
性或解釋性之規範,尚不得逕以之作為投標廠商及行為人「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認定標準。
㈢被告李義發同時以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
原因,經證人李彥宏於偵查中
結證:因為董事長李義發買下
億泰公司就是有心經營,想籍此機會讓中油公司取得億泰公
司之油樣品以取得資格,主要這次是因為要讓億泰公司取得
投標資格,才會一起投標等語(見他卷第28頁),以及證人
王明瑞於偵查中
具結證述:因為億泰公司沒有參加過中油公
司之投標,為取得合格供貨商之資格需送樣品,純粹只是這
樣等語(見他卷第19頁),核與被告李義發上開所辯億泰公
司投標系爭標案僅為了藉參與系爭標案規格標,取得未來參
加中油公司標案之資格,無需再送驗油品等語相符,被告李
義發所辯
應堪採信。
㈣系爭標案係採取二階段開標,第一階段是規格標,廠商資格
合格及油樣品經化驗分析合格者,方
可參加第二階段價格標
之競標乙節,經證人簡昭燕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及被告李義發
陳述在卷(見訴字卷第91、142 頁),復有系爭標案採購說
明書足佐(見他卷第50頁)。再系爭標案採購說明書規定以
:「廠商資格:以下文件需於投標截止前
送達,…⒋廠商應
於開標前將18公升之樣品送到煉製研究所產品研究組,樣品
需以四支容器裝送,樣品由廠商人員簽封。⒌投標時須檢附
煉製研究所提供之樣品簽收單據。⒍一年內曾參與本公司規
格標者,經本公司煉研所化驗合格或一年內曾交貨給本公司
無化驗不合格者,並於規格標上註明該次採購契約案號,則
投標時可免送油樣化驗」。於系爭標案中,承德公司投標文
件即備註曾參與101 年1 月17日簽約並執行採購契約D0600C
00 1L-5 生質柴油6,000KL 標案,交貨
期間各項檢驗,均無
不合格項目,有上開文件1 紙
可按(見本院B-100 生質柴油
8,000KL 《案號:D0600C006T -5 》案之採購資料影本卷一
第124 頁);億泰公司則是於101 年7 月13日送達18公升之
B100生質柴油樣品至煉製研究所,有該所之B100生質柴油樣
品簽收單據足佐(見同上卷第187 頁),且為證人簡昭燕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為實(見訴字卷第143 頁反面),是被告李
義發所辯稱億泰公司藉由參與系爭標案,將油品樣驗,使億
泰公司取得中油公司標案之投標資格,之後投標中油公司
B100生質柴油標案免再送驗油品等語誠屬信而有徵,應
堪信
採。再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系爭標案之投標金額單價分
別為每公秉35,500元、35,800元,有承德公司、億泰公司之
價格標在卷足案(見訴字卷第115-2 、115-3 頁),是本件
投標金額誠如被告李義發所稱,被告承德公司之投標金額較
被告億泰公司為低,是被告億泰公司縱然油品檢驗合格通過
規格標,在系爭標案亦無可能得標,是從上開金額
堪認在系
爭標案,被告李義發之真意係希望承德公司得標,此足徵億
泰公司投標投系爭標案,目的確實僅是為了要參加第一階段
之規格標,取得往後得參與中油公司標案之投標資格,並無
意圖影響系爭標案之採購結果,或增加得標機會,或使系爭
標案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意思。被告李義發所為實係避免日後
億泰公司投標中油公司標案時,億泰公司之油樣品無法通過
化驗,而失去得標之機會,因此藉由參與「本件」標案,避
免未來億泰公司參與標案油品化驗不合格之風險,並無影響
「本件」標案開標結果之意圖,所為亦未增加被告李義發於
系爭標案之得標機會。
㈤本件標案既採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屆時將有多少廠商參與投
標,非被告李義發得以事先知悉,且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招標,除有該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情形
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
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該法第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如未有
第3 家公司參與投標,仍不能達到開標決標之條件,更遑論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反之,若有他家廠商參與投標,
是否能得標,尚須視其他廠商投標之金額決定,系爭標案採
合格最低標低於底價決標,有中油公司採購處招標單附卷可
按(見他卷第47頁),被告李義發同時以承德公司及億泰公
司2 家公司投標,亦只有最低價格者之承德公司可能得標,
自始被告李義發之目標即相當明確,並沒有增加其得標之機
會,亦難影響本件標案開標之結果。據此,實難認被告李義
發有何藉由同時以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或是增加得標機會之動機及實益。
㈥證人簡昭燕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系爭標案是101 年購買B-10
0 生質柴油之第5 次,預計分為8 次採購,本案為第5 次採
購,因之前每次買6,000 公秉之B-100 生質柴油不敷使用,
所以自第5 次後一次購買8,000 公秉,而前4 次辦理B-100
生質柴油採購情形,有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之情形,分
別為案號D0600C006T之101 年3 月1 日開標、案號D0600C00
6T-4之101 年6 月5 日開標,上開2 個標案,被告承德公司
、億泰公司沒有投標,依照伊辦理生質柴油採購經驗,就伊
承辦案件國內大概就是台灣新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新日化公司)、靖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靖騰公司)、
承德公司有資格或能力去投標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141 、
143 頁反面),再上開4 次B-100 生質柴油標案之投標、開
標情形,其中案號D0600C006T,101 年3 月1 日第一次規格
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及靖騰公司,因投標廠
商未達3 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101 年3 月9 日第二
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及靖騰公司,開
標結果投標廠商計2 家,價格標開標結果得標廠商為台灣新
日化公司;其中案號D0600C006T -2 ,101 年4 月25日第一
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被
告承德公司及志崑股份有限公司,開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
4 家,嗣審標結果志崑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價格標開標靖
騰公司為最低標,因超底價,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攜回辦理後
續作業,嗣決標予靖騰公司;其中案號D0600C006T-3,101
年5 月18日第一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
、靖騰公司、被告承德公司投標,開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
3 家,價格標開標被告承德公司為最低標,高於底價無法決
標,宣布廢標,101 年6 月14日第二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
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開標結果
投標廠商計3 家,3 家為第一次開標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
無須
再審標,續開價格標,價格標被告承德公司為最低標,
因高於底價無法決標,宣佈廢標,101 年6 月26日第三次規
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
德公司,開標結果投標廠商計3 家,3 家為第一次開標規格
審查合格之廠商,無須再審標,續開價格標,得標廠商為被
告承德公司;其中案號D0600C006T-4,101 年6 月5 日第一
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開
標結果投標廠商未達3 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101 年
6 月15日第二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
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開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3 家,價
格標開標台灣新日化公司為最低標,高於底價無法決標,宣
佈廢標,101 年7 月12日第三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
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開標結果投標廠
商計3 家,3 家為第一次開標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無須再
審標,續開價格標,得標廠商為台灣新日化公司,此有中油
公司之各該案之開標紀錄等
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98-115頁
)。是以在中油公司生質柴油標案辦理招標,實際情況多為
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投標乙節,已經
證人簡昭燕證述明確如上,再自上開101 年採購B-100 生質
柴油前4 次標案歷次投標情形可知,幾乎各次都是台灣新日
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此3 家公司參與,且每次
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均有參與投標,其中2 次開標不
足3 家廠商流標,該2 次是被告承德公司未參與投標,是以
,依據國內目前生質柴油供應廠商現況,共有台灣新日化公
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具備資格參與投標,且歷次投
標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均參與其中,則被告李義發實
無須擔心參標廠商不足而有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之必要,是被
告李義發在系爭標案實無理由為使系爭標案達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第1 項所定3 家以上廠商始能開標之要件,虛增投標
廠商家數,且實際上系爭標案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確
實亦有參加投標。因此,甚難想像被告李義發以2 家公司投
標系爭標案,對於自己公司得標之機會有任何實益可言。
㈦再者,自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投標文件
(見B-100 生質柴油8000KL《案號:D0600C00 6T -5》案之
採購資料影本卷一第116-140 、151-187 頁)觀之,投標時
需要附上公司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見同上卷第19
0 、192 頁),依2 家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及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見同上卷第132 、134-136 、178 、18 1-183
頁),均明白載明負責人為李義發,且自億泰公司之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上卷第183 頁),更可見被告承德
公司為被告億泰公司之法人股東,再2 家公司各自之所有投
標文件上每份均分別蓋有各自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李義發小
章,另2 家公司其退押標金、保證金用之銀行帳戶均為承德
公司於彰化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見
同上卷第116 、151 頁),此外億泰公司之油槽尚係向承德
公司租賃(見同上卷第145 頁)。
徵諸以上各情,顯然被告
李義發以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同時投標系爭標案時,從
未要隱瞞2 家公司間之關連性(亦即承德公司為億泰公司之
法人股東,2 家公司同一負責人等事實),均如實記載,被
告李義發所載2 家公司之資訊,亦未有任何與實情不符,足
致使人陷於錯誤之虛偽情形,自
難謂被告李義發投標系爭標
案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施用「詐術」之行為,再被告
李義發以所有之2 家公司參與投標,單論此事亦無法逕認定
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非法之方法」參加投標。
六、
綜上所述,被告李義發為了讓被告億泰公司取得未來參加中
油公司標案之資格,
無庸再將油品送驗,故同時以承德公司
、億泰公司2 家公司投標系爭標案,客觀上尚無法增加其於
系爭標案得標之機會,亦無足影響系爭標案開標之結果;主
觀上上亦難認被告李義發有
起訴書所載之「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增加得標機會」之意思,或施用詐術或非法之方法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本案依現有卷證,既不能證明被
告3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
揆諸前開說明,認為罪
證尚有不足,不能證明被告3 人犯罪,自應為被告3 人均無
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黃愛真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