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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發 選任辯護人 駱忠誠律師       吳俊賢律師 被   告 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義發 被   告 億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義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義發無罪。 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億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義發為被告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承德公司)、被告億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 泰公司)之負責人,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 公告招標「B-100 生質柴油8,00 0KL(案號:D0600C006T-5 )」採購案(下稱系爭標案),因被告億泰公司未曾參加過 中油公司採購案,無合格供應商資格,欲藉本件採購案通過 資格審查而取得合格供應商資格,惟被告李義發亦擔心若被 告億泰公司未通過資格審查即喪失系爭標案之得標機會,竟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增加得標機會,由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均參與投標,經該處承辦上開採購案之人員於中油公 司5 樓開標室開標時,發現被告承德、億泰二家公司之投標 封套所載地址均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0號 」,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而不予開標,因認被告李義發涉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嫌;而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因其代表人李義發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嫌,應依同法 第92條科以罰金刑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 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3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李義 發之供述、證人即承德公司總經理王明瑞、承德公司業務李 彥宏之證述及中油公司開標紀錄、被告承德公司及億泰公司 投標文件之信封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3 人均堅詞否認有何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嫌,被告兼承德公司、億泰公司代表人 李義發辯稱:伊有2 家公司分別為承德公司及億泰公司,億 泰公司是伊去年5 月買下,由承德公司100%持股,因為億泰 公司從未參加中油公司之採購標案,而中油公司之生質油採 購標案是分二階段,先有資格標,再把油品送驗,之後再開 價格標,且中油公司有規定一年內曾參與中油公司規格標者 ,經中油公司化驗合格,投標時可免送油樣化驗,故億泰公 司參與系爭標案只是為了藉由參與規格標,取得未來投標中 油公司標案之資格而已,系爭標案以價格最低標決標,當初 投標時是承德公司投標價格比億泰公司低,無論如何億泰公 司在本件標案不可能得標,單純只是讓億泰公司以後投標中 油公司之標案時油品不用再送驗,並沒有要施用詐術或以非 法之方式影響系爭標案開標結果之意思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系爭標案時,被告承德公司為 被告億泰公司100%持股之法人股東,被告李義發則為被告承 德公司、億泰公司之負責人,並同時以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投標中油公司系爭標案,嗣於101 年7 月18日開標時, 經該處承辦系爭標案之人員簡昭燕發現被告承德公司、億泰 公司之投標封套所載地址均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00號」,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 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而 不予開標等情,經證人即承德公司業務李彥宏及證人即承德 公司總經理王明瑞於偵查中、證人即系爭標案承辦人簡昭燕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他卷第27-30 頁,見訴字卷第14 1-144 頁),復有中油公司開標紀錄、中油公司採購處投標 廠商委任出席授權書(見他卷第3-4 、5-6 頁)、億泰公司 及承德公司投標文件之信封、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億泰公司 變更登記表(見他卷第7-8 、11-14 、16-18 頁)、招標單 及採購說明書(見他卷第47-53 頁)、B-100 生質柴油8,00 0KL (案號:D0600C006T -5 )一案之採購資料(見本院B- 100 生質柴油8,000KL 案採購資料影本卷一、卷二)等在卷 可稽,且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以認定。 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所定之詐術非法投標罪,係以詐術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作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 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倘其行為不符此要件,自不得令負此刑責(參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818號判決意旨)。再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 較於同條第1 項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當指詐術以 外之其他和平、非暴力而不合法之手段。其中,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部分,則自政府機關之立場為觀察,須以「客觀 上」使人認為係「詐術或相當於詐術」之手段,發生「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結果,才該當該罪之要件,如所使用 之方式,根本不生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亦無該等結果可 能發生之危險性存在,即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所載要 件不合,自難論以該條之罪,更難坐以未遂之罪責。是就投 標所用之手段究竟如何施以詐術或其他不合法律規定,檢察 官應負舉證之責。至於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項所 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 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 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此係該法關於主管機關對 於投標廠商不予開標、不予決標或宣布廢標之情形而為規範 ,並非針對同法第87條第3 項所定之詐術非法投標罪為定義 性或解釋性之規範,尚不得逕以之作為投標廠商及行為人「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認定標準。 ㈢被告李義發同時以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 原因,經證人李彥宏於偵查中結證:因為董事長李義發買下 億泰公司就是有心經營,想籍此機會讓中油公司取得億泰公 司之油樣品以取得資格,主要這次是因為要讓億泰公司取得 投標資格,才會一起投標等語(見他卷第28頁),以及證人 王明瑞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因為億泰公司沒有參加過中油公 司之投標,為取得合格供貨商之資格需送樣品,純粹只是這 樣等語(見他卷第19頁),核與被告李義發上開所辯億泰公 司投標系爭標案僅為了藉參與系爭標案規格標,取得未來參 加中油公司標案之資格,無需再送驗油品等語相符,被告李 義發所辯應堪採信。 ㈣系爭標案係採取二階段開標,第一階段是規格標,廠商資格 合格及油樣品經化驗分析合格者,方可參加第二階段價格標 之競標乙節,經證人簡昭燕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及被告李義發 陳述在卷(見訴字卷第91、142 頁),復有系爭標案採購說 明書足佐(見他卷第50頁)。再系爭標案採購說明書規定以 :「廠商資格:以下文件需於投標截止前送達,…⒋廠商應 於開標前將18公升之樣品送到煉製研究所產品研究組,樣品 需以四支容器裝送,樣品由廠商人員簽封。⒌投標時須檢附 煉製研究所提供之樣品簽收單據。⒍一年內曾參與本公司規 格標者,經本公司煉研所化驗合格或一年內曾交貨給本公司 無化驗不合格者,並於規格標上註明該次採購契約案號,則 投標時可免送油樣化驗」。於系爭標案中,承德公司投標文 件即備註曾參與101 年1 月17日簽約並執行採購契約D0600C 00 1L-5 生質柴油6,000KL 標案,交貨期間各項檢驗,均無 不合格項目,有上開文件1 紙可按(見本院B-100 生質柴油 8,000KL 《案號:D0600C006T -5 》案之採購資料影本卷一 第124 頁);億泰公司則是於101 年7 月13日送達18公升之 B100生質柴油樣品至煉製研究所,有該所之B100生質柴油樣 品簽收單據足佐(見同上卷第187 頁),且為證人簡昭燕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為實(見訴字卷第143 頁反面),是被告李 義發所辯稱億泰公司藉由參與系爭標案,將油品樣驗,使億 泰公司取得中油公司標案之投標資格,之後投標中油公司 B100生質柴油標案免再送驗油品等語誠屬信而有徵,應堪信 採。再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系爭標案之投標金額單價分 別為每公秉35,500元、35,800元,有承德公司、億泰公司之 價格標在卷足案(見訴字卷第115-2 、115-3 頁),是本件 投標金額誠如被告李義發所稱,被告承德公司之投標金額較 被告億泰公司為低,是被告億泰公司縱然油品檢驗合格通過 規格標,在系爭標案亦無可能得標,是從上開金額堪認在系 爭標案,被告李義發之真意係希望承德公司得標,此足徵億 泰公司投標投系爭標案,目的確實僅是為了要參加第一階段 之規格標,取得往後得參與中油公司標案之投標資格,並無 意圖影響系爭標案之採購結果,或增加得標機會,或使系爭 標案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意思。被告李義發所為實係避免日後 億泰公司投標中油公司標案時,億泰公司之油樣品無法通過 化驗,而失去得標之機會,因此藉由參與「本件」標案,避 免未來億泰公司參與標案油品化驗不合格之風險,並無影響 「本件」標案開標結果之意圖,所為亦未增加被告李義發於 系爭標案之得標機會。 ㈤本件標案既採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屆時將有多少廠商參與投 標,非被告李義發得以事先知悉,且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招標,除有該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情形 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 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該法第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如未有 第3 家公司參與投標,仍不能達到開標決標之條件,更遑論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反之,若有他家廠商參與投標, 是否能得標,尚須視其他廠商投標之金額決定,系爭標案採 合格最低標低於底價決標,有中油公司採購處招標單附卷可 按(見他卷第47頁),被告李義發同時以承德公司及億泰公 司2 家公司投標,亦只有最低價格者之承德公司可能得標, 自始被告李義發之目標即相當明確,並沒有增加其得標之機 會,亦難影響本件標案開標之結果。據此,實難認被告李義 發有何藉由同時以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或是增加得標機會之動機及實益。 ㈥證人簡昭燕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系爭標案是101 年購買B-10 0 生質柴油之第5 次,預計分為8 次採購,本案為第5 次採 購,因之前每次買6,000 公秉之B-100 生質柴油不敷使用, 所以自第5 次後一次購買8,000 公秉,而前4 次辦理B-100 生質柴油採購情形,有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之情形,分 別為案號D0600C006T之101 年3 月1 日開標、案號D0600C00 6T-4之101 年6 月5 日開標,上開2 個標案,被告承德公司 、億泰公司沒有投標,依照伊辦理生質柴油採購經驗,就伊 承辦案件國內大概就是台灣新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新日化公司)、靖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靖騰公司)、 承德公司有資格或能力去投標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141 、 143 頁反面),再上開4 次B-100 生質柴油標案之投標、開 標情形,其中案號D0600C006T,101 年3 月1 日第一次規格 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及靖騰公司,因投標廠 商未達3 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101 年3 月9 日第二 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及靖騰公司,開 標結果投標廠商計2 家,價格標開標結果得標廠商為台灣新 日化公司;其中案號D0600C006T -2 ,101 年4 月25日第一 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被 告承德公司及志崑股份有限公司,開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 4 家,嗣審標結果志崑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價格標開標靖 騰公司為最低標,因超底價,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攜回辦理後 續作業,嗣決標予靖騰公司;其中案號D0600C006T-3,101 年5 月18日第一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 、靖騰公司、被告承德公司投標,開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 3 家,價格標開標被告承德公司為最低標,高於底價無法決 標,宣布廢標,101 年6 月14日第二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 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開標結果 投標廠商計3 家,3 家為第一次開標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 無須再審標,續開價格標,價格標被告承德公司為最低標, 因高於底價無法決標,宣佈廢標,101 年6 月26日第三次規 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 德公司,開標結果投標廠商計3 家,3 家為第一次開標規格 審查合格之廠商,無須再審標,續開價格標,得標廠商為被 告承德公司;其中案號D0600C006T-4,101 年6 月5 日第一 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開 標結果投標廠商未達3 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101 年 6 月15日第二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灣新日化公司、靖 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開標結果本案投標廠商計3 家,價 格標開標台灣新日化公司為最低標,高於底價無法決標,宣 佈廢標,101 年7 月12日第三次規格標開標,投標廠商有台 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開標結果投標廠 商計3 家,3 家為第一次開標規格審查合格之廠商,無須再 審標,續開價格標,得標廠商為台灣新日化公司,此有中油 公司之各該案之開標紀錄等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98-115頁 )。是以在中油公司生質柴油標案辦理招標,實際情況多為 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投標乙節,已經 證人簡昭燕證述明確如上,再自上開101 年採購B-100 生質 柴油前4 次標案歷次投標情形可知,幾乎各次都是台灣新日 化公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此3 家公司參與,且每次 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均有參與投標,其中2 次開標不 足3 家廠商流標,該2 次是被告承德公司未參與投標,是以 ,依據國內目前生質柴油供應廠商現況,共有台灣新日化公 司、靖騰公司及被告承德公司具備資格參與投標,且歷次投 標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均參與其中,則被告李義發實 無須擔心參標廠商不足而有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之必要,是被 告李義發在系爭標案實無理由為使系爭標案達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第1 項所定3 家以上廠商始能開標之要件,虛增投標 廠商家數,且實際上系爭標案台灣新日化公司、靖騰公司確 實亦有參加投標。因此,甚難想像被告李義發以2 家公司投 標系爭標案,對於自己公司得標之機會有任何實益可言。 ㈦再者,自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投標系爭標案之投標文件 (見B-100 生質柴油8000KL《案號:D0600C00 6T -5》案之 採購資料影本卷一第116-140 、151-187 頁)觀之,投標時 需要附上公司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見同上卷第19 0 、192 頁),依2 家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及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見同上卷第132 、134-136 、178 、18 1-183 頁),均明白載明負責人為李義發,且自億泰公司之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同上卷第183 頁),更可見被告承德 公司為被告億泰公司之法人股東,再2 家公司各自之所有投 標文件上每份均分別蓋有各自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李義發小 章,另2 家公司其退押標金、保證金用之銀行帳戶均為承德 公司於彰化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見 同上卷第116 、151 頁),此外億泰公司之油槽尚係向承德 公司租賃(見同上卷第145 頁)。徵諸以上各情,顯然被告 李義發以被告承德公司、億泰公司同時投標系爭標案時,從 未要隱瞞2 家公司間之關連性(亦即承德公司為億泰公司之 法人股東,2 家公司同一負責人等事實),均如實記載,被 告李義發所載2 家公司之資訊,亦未有任何與實情不符,足 致使人陷於錯誤之虛偽情形,自難謂被告李義發投標系爭標 案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施用「詐術」之行為,再被告 李義發以所有之2 家公司參與投標,單論此事亦無法逕認定 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非法之方法」參加投標。 六、綜上所述,被告李義發為了讓被告億泰公司取得未來參加中 油公司標案之資格,無庸再將油品送驗,故同時以承德公司 、億泰公司2 家公司投標系爭標案,客觀上尚無法增加其於 系爭標案得標之機會,亦無足影響系爭標案開標之結果;主 觀上上亦難認被告李義發有起訴書所載之「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增加得標機會」之意思,或施用詐術或非法之方法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本案依現有卷證,既不能證明被 告3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認為罪 證尚有不足,不能證明被告3 人犯罪,自應為被告3 人均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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