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賀
選任辯護人 賴振宗
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
第179、180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林朝賀共同
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朝賀與連仕堯(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30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
上訴字第3135
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林美秀(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
9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萬雅雯(業經本院以
93年度訴字第9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羅名淵(業
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蔡志強」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
犯意聯絡,明知連仕堯因經營
旅行社,陷入週轉不靈、無力還款之狀態,而意圖向他人收
購空白支票詐購機票,透過知情之王育瑋(原名王佐峰,業
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6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認識廖玉珍(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53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8月確定)及張艾齡(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53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由王育瑋帶同知情之廖玉珍、
張艾齡於民國89年7月13日,先會同林朝賀至臺中市第九信
用合作社崇德分社(下稱九信合作社),由張艾齡開立0000
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王育瑋、廖玉貞、張艾齡及林朝賀
遂自臺中縣(已改制為臺中市)乘坐客運北上臺北市,與連
仕堯會合後,一同前往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下稱華泰銀行),由廖玉珍開立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
帳戶,其後王育瑋
復於同年7月24日,再度與廖玉珍、張艾
齡自臺中縣乘坐客運北上臺北市與連仕堯、林朝賀會合,並
一同前往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儲蓄部(下稱寶島銀行
,現已改名為日盛商業銀行)由張艾齡開立000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嗣廖玉珍及張艾齡即將上開開戶印章、存
摺及先前在九信合作社所申請取得之空白支票數張等物交予
連仕堯使用,連仕堯並各支付廖玉珍、張艾齡新臺幣(下同
)5萬元、支付王育瑋2千至3千元作為報酬。萬雅雯則於89
年7月25日,與化名「蔡志強」之成年男子共同至臺北市○
○區○○○路○段○○○○號「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晨
安旅行社),向代表人黃謝雅芬表示欲借用晨安旅行社辦公
室一隅作為聯絡處,連仕堯則另與羅名淵、林美秀在臺北市
○○○路○○○號3樓成立旅行社,靠行址設於臺北市○○區○
○○路○段○○○○號9樓之3「立安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立
安旅行社)後,連仕堯、林美秀、萬雅雯即自89年7月底起
至同年8月止,明知無付款真意,卻分別以立安旅行社與晨
安旅行社之名義,並偽稱為附表所示之名義人,連續向附表
所示之14家旅行社佯稱欲購買機票,並交付上開張艾齡、廖
玉珍或連仕堯自己名義、發票日為7至14天後付款之遠期支
票以給付票款,使該等旅行社誤以為可取得款項而
陷於錯誤
,分別如數交付機票,林朝賀等人詐欺取得機票後,
旋即交
予羅名淵、林美秀向富都旅行社、元和旅行社兜售,或藉由
登報刊載小廣告之方式,以低於市價數百元之價格兜售機票
變現,嗣如附表所示之旅行社所持之支票屆期提示均不獲兌
現,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航旅行社)等如附表
所示之旅行社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朝賀所犯詐欺取財罪,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二第72頁反面、第82頁反面、第85頁反面),
復有
證人即共犯連仕堯、廖玉珍、張艾齡、林美秀、萬雅雯
、羅名淵、王育瑋、證人即遭人冒用身分之蔡志強、證人即
富都旅行社法定
代理人符和偉、證人即元和旅行社票務黃琬
菁之證述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
794號卷第6頁反面至第10頁、第33至37頁、第16至18頁反面
、第262至265頁反面、第20至22頁反面、第55頁反面至第57
頁、89年度偵字第24290號卷第16至18頁、第20至22頁),
並有華泰銀行90年2月9日(90)華泰總營第900290號函
暨所
附開戶資料、寶島商業銀行90年2月27日寶銀業營字第90003
1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購票確認書、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支票、退票理由單、
和解書、說明書在卷
可考(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794號卷第239至255頁、
第72至184頁、本院卷二第45至47頁、第67至69頁、第74至
75頁),足徵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
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
年7月1日起施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無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
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
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
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
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
判例意旨、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
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
如下:
(一)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共同
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
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
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
陰
謀犯、
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
法之比較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較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
公布,且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並增訂第339條之4。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
法定刑為「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中罰
金刑之上限,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為3萬元;
而修正後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上開條文修正後,將科處罰金之
上限從修正前之3萬元提高至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另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
第5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之規定,就罰金刑法定最低刑
度部分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增訂之刑法第
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
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上開比較之結果,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
(三)現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
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
變更。經比較刑法修正前後關於得否成立連續犯之情形,
被告連續為詐欺得利犯行之部分,於修正前應依連續犯之
規定論以一罪,依新法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自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
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條
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
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
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四、論罪
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
字第35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詐取機票,其所
詐得者
乃免除支付購買機票費用之利益甚明,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論以詐欺得利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然公訴人業於本院103年5
月27日之準備程序
變更起訴法條(見本院卷二第43頁),
故本案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被告與連仕堯、林美秀、萬雅雯、羅名淵、王育瑋、廖玉
珍、張艾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得利之犯行,時間密接,所犯均係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
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四)爰
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財物,
而以此行徑為之,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秩序甚鉅,造成
告訴
人等人財產損害,所為實不可取,惟審酌被告已與如附表
所示之旅行社(已解散者除外)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說
明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5至47頁、第67至69頁、第
74至75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
度、當庭自陳月入3萬元,需扶養小孩及父親之家庭經濟
狀況(見本院卷二第89頁背面)及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又按
易刑處分乃刑罰執行問題,與罪刑無關,應分別就新
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
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無與全部罪刑新舊法比較之結
果,整體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463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係規定:「犯
最
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
係,執行
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歷經數次修正
如下:(1)於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第41條第1項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
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
限」,(2)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再次修正施
行,修正後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
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
較行為時法、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與95年7月1日修
正施行後之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因9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即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較為有利於被告,
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中間時法即90
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3)另刑法第41條固又於98年1月21日修正,增列
第41條第2項至第8項;復於98年12月30月將第41條第1項
、第3項「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第8項「逾六個月者」修正為「逾六月者」
,第1項及第4項「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之規定,分別
修正為「易科罰金」及「易服
社會勞動」,第7項之「裁
判」二字刪除,並依大法官會議第662號解釋修正第41條
第8項,並增列第9項、第10項,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之實質內容相較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並無改變,依前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
應適用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六)末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
;又本條例施行前,經
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
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
為本案犯行,但被告係於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1年
8月23日發布通緝,並遲至102年1月29日方遭
逮捕緝獲,
並非上揭期限內自動歸案,是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5條所明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相符,故揆諸前揭規
定,被告即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
予以減刑,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條第2
項、第1項、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旅行│訂票│發票銀行│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退票日 │退票總金額 │
│號│社 │名義│及帳戶 │ │ │ │ │ │
├─┼──┼──┼────┼─────┼────┼─────┼────┼──────┤
│1 │北航│晨安│廖玉珍華│AA0000000 │89.8.5 │新臺幣(下│89.8.11 │新臺幣(下同│
│ │ │ │ │ │ │同) │ │)2,072,395 │
│ │ │ │ │ │ │168,000元 │ │元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7 │68,005元 │89.8.11 │ │
│ │ │ │ ├─────┼────┼─────┼────┤ │
│ │旅行│萬雅│泰商銀營│AA0000000 │89.8.9 │115,500元 │89.8.11 │ │
│ │社 │雯 │業部1078├─────┼────┼─────┼────┤ │
│ │ │ │ │AA0000000 │89.8.10 │88,200元 │89.8.14 │ │
│ │ │ │85號 ├─────┼────┼─────┼────┤ │
│ │ │ │ │AA0000000 │89.8.11 │165,000元 │89.8.16 │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11 │202,500元 │89.8.16 │ │
│ │ │ ├────┼─────┼────┼─────┼────┤ │
│ │ │ │張艾齡寶│CB0000000 │89.8.11 │55,200元 │89.8.11 │ │
│ │ │ │島商銀儲│ │ │ │ │ │
│ │ │ │蓄部0286│ │ │ │ │ │
│ │ │ │12200號 │ │ │ │ │ │
│ │ │ ├────┼─────┼────┼─────┼────┤ │
│ │ │ │連仕堯寶│CB0000000 │89.8.12 │119,200元 │89.8.14 │ │
│ │ │ │島商銀儲│ │ │ │ │ │
│ │ │ │蓄部0269│ │ │ │ │ │
│ │ │ │97500號 │ │ │ │ │ │
│ │ │ ├────┼─────┼────┼─────┼────┤ │
│ │ │ │連仕堯誠│KC0000000 │89.8.11 │69,200元 │89.8.11 │ │
│ │ │ │泰銀行松├─────┼────┼─────┼────┤ │
│ │ │ │江分行30│KC0000000 │89.8.11 │96,800元 │89.8.11 │ │
│ │ │ │0000000 ├─────┼────┼─────┼────┤ │
│ │ │ │號 │KC0000000 │89.8.14 │113,400元 │89.8.14 │ │
│ │ │ │ ├─────┼────┼─────┼────┤ │
│ │ │ │ │KC0000000 │89.8.15 │124,200元 │89.8.15 │ │
│ │ │ ├────┼─────┼────┼─────┼────┤ │
│ │ │ │連仕堯華│AA0000000 │89.8.14 │70,780元 │89.8.14 │ │
│ │ │ │泰商銀營├─────┼────┼─────┼────┤ │
│ │ │ │業部1079│AA0000000 │89.8.15 │128,700元 │89.8.15 │ │
│ │ │ │47號 ├─────┼────┼─────┼────┤ │
│ │ │ │ │AA0000000 │89.8.16 │100,210元 │89.8.16 │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16 │100,880元 │89.8.16 │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17 │30,500元 │89.8.17 │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17 │30,500元 │89.8.17 │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18 │93,100元 │89.8.18 │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18 │132,520元 │89.8.18 │ │
├─┼──┼──┼────┼─────┼────┼─────┼────┼──────┤
│2 │大鵬│晨安│連仕堯寶│CB0000000 │89.8.11 │46,000元 │89.8.11 │541,389元 │
│ │國際│萬雅│島商銀儲├─────┼────┼─────┼────┤ │
│ │旅行│雯、│蓄部0269│CB0000000 │89.8.12 │27,428元 │89.8.14 │ │
│ │社 │ │97500號 │ │ │ │ │ │
│ │(已│廖玉├────┼─────┼────┼─────┼────┤ │
│ │解散│珍 │連仕堯誠│KC0000000 │89.8.14 │176,807元 │89.8.14 │ │
│ │) │ │泰銀行松├─────┼────┼─────┼────┤ │
│ │ │ │江分行30│KC0000000 │89.8.15 │64,400元 │89.8.15 │ │
│ │ │ │0000000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連仕堯華│AA0000000 │89.8.16 │48,827元 │89.8.16 │ │
│ │ │ │泰商銀營├─────┼────┼─────┼────┤ │
│ │ │ │業部1079│AA0000000 │89.8.17 │166,727元 │89.8.17 │ │
│ │ │ │47號 ├─────┼────┼─────┼────┤ │
│ │ │ │ │AA0000000 │89.8.17 │9,200元 │89.8.17 │ │
├─┼──┼──┼────┼─────┼────┼─────┼────┼──────┤
│3 │飛瑞│晨安│連仕堯寶│CB0000000 │89.8.9 │365,000元 │89.8.9 │365,000元 │
│ │旅行│廖玉│島商銀儲│ │ │ │ │ │
│ │社 │珍 │蓄部0269│ │ │ │ │ │
│ │ │ │97500號 │ │ │ │ │ │
├─┼──┼──┼────┼─────┼────┼─────┼────┼──────┤
│4 │新臺│晨安│張艾齡寶│CB0000000 │89.8.11 │61,153元 │89.8.14 │401,289元 │
│ │旅行│ │島商銀儲├─────┼────┼─────┼────┤ │
│ │社 │ │蓄部0286│CB0000000 │89.8.14 │72,748元 │89.8.14 │ │
│ │ │ │12200號 ├─────┼────┼─────┼────┤ │
│ │ │ │ │CB0000000 │89.8.15 │87,448元 │89.8.15 │ │
│ │ │ │ ├─────┼────┼─────┼────┤ │
│ │ │ │ │CB0000000 │89.8.15 │29,481元 │89.8.15 │ │
│ │ │ │ ├─────┼────┼─────┼────┤ │
│ │ │ │ │CB0000000 │89.8.16 │31,678元 │89.8.16 │ │
│ │ │ │ ├─────┼────┼─────┼────┤ │
│ │ │ │ │CB0000000 │89.8.17 │118,781元 │89.8.17 │ │
├─┼──┼──┼────┼─────┼────┼─────┼────┼──────┤
│5 │大眾│靖偉│張艾齡台│KA0000000 │89.8.15 │67,200元 │89.8.15 │222,600元 │
│ │旅行│旅行│中市第九├─────┼────┼─────┼────┤ │
│ │社(│社王│信用合作│KA0000000 │89.8.18 │50,400元 │89.8.18 │ │
│ │台中│浩 │社崇德分├─────┼────┼─────┼────┤ │
│ │) │ │社010004│KA0000000 │89.8.21 │37,800元 │89.8.21 │ │
│ │ │ │606號 ├─────┼────┼─────┼────┤ │
│ │ │ │ │KA0000000 │89.8.21 │67,200元 │89.8.21 │ │
├─┼──┼──┼────┼─────┼────┼─────┼────┼──────┤
│6 │大眾│晨安│廖玉珍華│AA0000000 │89.8.13 │84,000元 │89.8.15 │84,000元 │
│ │旅行│蔡志│泰商銀營│ │ │ │ │ │
│ │社(│強 │業部1078│ │ │ │ │ │
│ │臺北│ │85號 │ │ │ │ │ │
│ │) │ │ │ │ │ │ │ │
├─┼──┼──┼────┼─────┼────┼─────┼────┼──────┤
│7 │協益│晨安│連仕堯誠│KC0000000 │89.8.5 │55,200元 │89.8.15 │183,280元 │
│ │旅行│廖玉│泰銀行松│ │ │ │ │ │
│ │社 │珍、│江分行30│ │ │ │ │ │
│ │ │中春│0000000 │ │ │ │ │ │
│ │ │林奕│號 │ │ │ │ │ │
│ │ │美 ├────┼─────┼────┼─────┼────┤ │
│ │ │ │廖玉珍華│AA0000000 │89.8.14 │12,680元 │89.8.14 │ │
│ │ │ │泰商銀營├─────┼────┼─────┼────┤ │
│ │ │ │業部1078│AA0000000 │89.8.14 │28,400元 │89.8.14 │ │
│ │ │ │85號 ├─────┼────┼─────┼────┤ │
│ │ │ │ │AA0000000 │89.8.15 │40,300元 │89.8.15 │ │
│ │ │ │ ├─────┼────┼─────┼────┤ │
│ │ │ │ │AA0000000 │89.8.16 │46,700元 │89.8.16 │ │
├─┼──┼──┼────┼─────┼────┼─────┼────┼──────┤
│8 │王冠│晨安│連仕堯玉│AE0000000 │89.8.11 │71,000元 │89.8.11 │238,000元 │
│ │旅行│萬小│山商銀城│ │ │ │ │ │
│ │社(│姐、│東分行43│ │ │ │ │ │
│ │已解│九九│0000000 │ │ │ │ │ │
│ │散)│萬小│號 │ │ │ │ │ │
│ │ │姐 ├────┼─────┼────┼─────┼────┤ │
│ │ │ │連仕堯寶│CB0000000 │89.8.19 │68,500元 │89.8.19 │ │
│ │ │ │島商銀儲│ │ │ │ │ │
│ │ │ │蓄部0269│ │ │ │ │ │
│ │ │ │97500號 │ │ │ │ │ │
│ │ │ ├────┼─────┼────┼─────┼────┤ │
│ │ │ │連仕堯誠│KC0000000 │89.8.21 │35,500元 │89.8.21 │ │
│ │ │ │泰銀行松│ │ │ │ │ │
│ │ │ │江分行30│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連仕堯華│AA0000000 │89.8.24 │63,000元 │89.8.25 │ │
│ │ │ │泰商銀營│ │ │ │ │ │
│ │ │ │業部1079│ │ │ │ │ │
│ │ │ │47號 │ │ │ │ │ │
├─┼──┼──┼────┼─────┼────┼─────┼────┼──────┤
│9 │華民│中春│連仕堯華│AA0000000 │89.8.10 │200,000元 │89.8.14 │231,500元 │
│ │旅行│張先│泰商銀營│ │ │ │ │ │
│ │社 │生、│業部1079│ │ │ │ │ │
│ │ │巨新│47號 │ │ │ │ │ │
│ │ │林小├────┼─────┼────┼─────┼────┤ │
│ │ │姐 │張艾齡寶│CB0000000 │89.8.11 │31,500元 │89.8.16 │ │
│ │ │ │島商銀儲│ │ │ │ │ │
│ │ │ │蓄部0286│ │ │ │ │ │
│ │ │ │12200號 │ │ │ │ │ │
├─┼──┼──┼────┼─────┼────┼─────┼────┼──────┤
│10│喜麟│中春│連仕堯寶│CB0000000 │89.8.11 │83,421元 │89.8.11 │106,221元 │
│ │旅行│林奕│島商銀儲├─────┼────┼─────┼────┤ │
│ │社 │美 │蓄部0269│CB0000000 │89.8.11 │22,800元 │89.8.11 │ │
│ │ │ │97500號 │ │ │ │ │ │
├─┼──┼──┼────┼─────┼────┼─────┼────┼──────┤
│11│南龍│晨安│廖玉珍華│AA0000000 │89.8.15 │41,600元 │89.8.15 │59,330元 │
│ │旅行│萬雅│泰商銀營│ │ │ │ │ │
│ │社 │雯 │業部1078│ │ │ │ │ │
│ │ │ │85號 │ │ │ │ │ │
│ │ │ ├────┼─────┼────┼─────┼────┤ │
│ │ │ │連仕堯華│AA0000000 │89.8.17 │17,730元 │89.8.17 │ │
│ │ │ │泰商銀營│ │ │ │ │ │
│ │ │ │業部1079│ │ │ │ │ │
│ │ │ │47號 │ │ │ │ │ │
├─┼──┼──┼────┼─────┼────┼─────┼────┼──────┤
│12│天生│晨安│廖玉珍華│AA0000000 │89.8.16 │29,358元 │89.8.16 │56,231元 │
│ │旅行│萬小│泰商銀營│ │ │ │ │ │
│ │社(│姐 │業部1078├─────┼────┼─────┼────┤ │
│ │已解│ │85號 │AA0000000 │89.8.17 │26,873元 │89.8.17 │ │
│ │散)│ │ │ │ │ │ │ │
├─┼──┼──┼────┼─────┼────┼─────┼────┼──────┤
│13│華夏│晨安│廖玉珍華│AA0000000 │89.8.15 │14,392元 │89.8.15 │45,892元 │
│ │旅行│ │泰商銀營├─────┼────┼─────┼────┤ │
│ │社(│ │業部1078│AA0000000 │89.8.17 │31,500元 │89.8.17 │ │
│ │已解│ │85號 │ │ │ │ │ │
│ │散)│ │ │ │ │ │ │ │
├─┼──┼──┼────┼─────┼────┼─────┼────┼──────┤
│14│長安│中春│連仕堯寶│CB0000000 │89.8.11 │41,765元 │89.8.15 │41,765元 │
│ │旅行│連仕│島商銀儲│ │ │ │ │ │
│ │社(│堯 │蓄部0269│ │ │ │ │ │
│ │已解│ │97500號 │ │ │ │ │ │
│ │散)│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