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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金訴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陳冠新       蔡沛珈       張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3245號、第3762號、第4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審判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癸○○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己○○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累犯, 處有期徒刑叁月。 事 實 一、緣辛○○、丑○○與子○○(均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均知 悉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 業,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於民國101年2月 間,萌生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犯意,由辛○○商請丑○○、子 ○○二人出資共同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丑○○、子○○因朋 友情誼,與辛○○基於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分別出資新臺幣 (下同)120 萬元、150 萬元,辛○○隨即出面承租臺北市 ○○區○○街○○號12樓之2 為營業處所,及購置電腦、傳真 機、掃瞄機等營業所需相關設備,與租用「主力理財教學資 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供客戶自行上網下單之用 ,丑○○則於101 年2 月16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電信)申請裝設地點在臺北市○○區○○街○○號12樓 之7 支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供招攬 之客戶下單之用,辛○○同時僱用與其等共同基於擅自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不詳對外稱 「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三名年約25歲至30歲 之成年女子,在上開營業處所,用所申裝市內門號撥打電話 以「美林資訊」、「川越資訊」、「華期資訊」、「金寶資 訊」、「大勝資訊」、「文化資訊」、「財寶資訊」、「鴻 運資訊」、「聯華資訊」等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下單從事期貨 交易,辛○○並在營業處所監督業務人員,且負責依據客戶 進入網站下單紀錄,每日結算對帳,製作每日帳目及匯款給 贏錢的客戶。於101 年10月,辛○○又請丑○○出面承租臺 北市○○區○○○路○ 段○○號6 樓之3 ,營業處所更換至新 承租之處所,並以每月5,000 元報酬委請知情並基於幫助犯 意之庚○○於101 年10月18日出面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線市內電話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3 ,及提供庚○○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中分行申請開立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供經營期貨交 易業務使用,「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則於營 業處所遷址後陸續離職;於100 年12月間,辛○○因經營虧 損,又商請丑○○、子○○出資,另找丙○○(經本院另 行判決確定)、壬○○出資,辛○○、丑○○、子○○承前 犯意與丙○○、壬○○共同基於單一集合犯意聯絡,丑○○ 、子○○再度各出資3 萬元,丙○○、壬○○則各出資21萬 ,丙○○並介紹與其等共同基於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單 一集合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丁○○、乙○○(均經本院另 行判決確定),以每月薪資1 萬6000元受僱於辛○○,在新 的營業處所用該營業處所申裝之市內門號撥打電話,繼續以 「美林資訊」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並由基 於幫助犯意之癸○○、己○○於101 年1 月間,分別提供癸 ○○、己○○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大湖分 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帳戶之 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供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使用;由有意願 之客戶填寫開戶申請資料後連同電話、水電或信用卡帳單送 交辛○○審核決定是否接受下單,及接受下單後之授信額度 、留倉額度,再電話通知客戶帳號、密碼,由客戶自行上「 主力理財教學資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下單;期 貨交易之模式,係仿照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以 下簡稱臺股期貨)之交易時間方式經營業務,以「臺灣證 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以下簡稱臺股期貨指數) 作為交易下單之標的,由客戶自行上「主力理財教學資訊」 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下單,以「口」為其計算單位 ,並以臺股期貨指數每升降一點為新臺幣(下同)200 元結 算損益,另就客戶下單口數收取每口300 元至350 元不等之 手續費,其交易方式、交易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正常營業日 之上午8 時45五分起至下午1 時45分止),皆與國內期貨市 場相同,並以免收客戶買進、賣出之期貨交易稅及免繳納期 貨交易保證金之方式招攬客戶,另視客戶信用暨交易狀況限 制客戶下單口數,客戶若預期指數上漲,可選擇下「多單」 ,客戶若預期指數下跌,可選擇下「空單」,客戶下單後, 以下單時間下一分鐘之指數第一盤成交價格作為基準計算成 交口數及交易點數,而成交口數及交易點數由辛○○及客戶 自行上網查看,所收多空單對沖後,自身逕為無法對沖之單 邊單之交易相對方,每日收盤以現金結算損益,如已達交割 授信額度1 萬元時,需於當日下午3 時30分前將手續費及交 易款項匯入中國信託萬華分行辛○○帳戶、中國信託城中分 行庚○○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癸○○、己○○ 帳戶等指定帳戶,若未達交割授信額度,則於每星期五結算 ,客戶贏錢,辛○○匯款至由客戶提供作為結算匯款用之金 融帳戶,客戶輸錢,則電話通知客戶匯款至辛○○指定之帳 戶,而以類似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期貨契約之方式,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實際上則均未下單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撮合交 易。辛○○等人以上開方式招攬王素雲、謝明昌、楊士賢、 周加渝、陳宏仁、簡彩娥、黃思祥、陳宏泰、吳月梅、陳健 和、顏子程、簡芳正、江龍、王盛霖、林樹明、陳志忠、林 信延、李國鴻、莊世帆、陳靜慧、曾樹煌、莊德勝、謝急宗 、許宏彬、游柏榕、張小瑩、張文濱、許桂文、許頡益等多 名客戶下單從事臺股指數之期貨交易,共同非法經營期貨交 易。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2年1月23日、24日持本院核發102 年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前往下列地點搜索: ㈠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3營業處所,扣得辛 ○○所有電話機具、耳機、行動電話、計算機、傳真機、 掃瞄印表機、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白表、美林資訊開戶資 料、業務回洗日報表、業務回洗日報表空白表、客戶對帳 單、客戶CALL客資料、電話帳單、美林資訊200交易規則 、勁力電話下單資料、教戰守則及紙條、帳本、房屋租賃 契約書、空白匯款單(23日); ㈡臺北市○○區○○路○○○巷○○號辛○○住處,扣得辛○○ 所有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料、聯 絡電話資料、客戶聯絡電話、房屋租賃契約書、客戶呂芬 相關資料(24日); ㈢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子○○住處,扣得子○ ○所有中國信託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號存摺(24 日); ㈣新北市○○區○○路○○○號5樓丑○○住處,扣得丑○○所 有行動電話、電腦(24日); ㈤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2丙○○住處,扣得丙○ ○所有電腦、隨身碟、記帳單、記事本(24日); ㈥新北市○○區○○路○○號5樓壬○○住處,扣得壬○○所 有電腦、傳真機、簽注單(24日);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同年9 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 件被告壬○○、庚○○、癸○○、己○○等人被訴違反期貨 交易法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 壬○○、庚○○、癸○○、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 察官、被告壬○○、庚○○、癸○○、己○○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故本案判決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上揭事實,已據被告壬○○、庚○○、癸○○、己○○於10 3年10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103年11月5日審理時承認犯罪( 本院卷㈡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第31頁反面),且經同案被 告辛○○、子○○、丑○○、丙○○、丁○○、乙○○、證 人楊士賢、周加渝、王素雲、陳佳賢、許頡益陳述甚詳,並 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0000000000(辛○○)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02年度偵 字第4100號卷第15頁)。 ⒉中國信託萬華分行辛○○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 ⒊中國信託101年10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開戶資料及101年3月1日至101年8月27日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8頁至第63頁)。 ⒋台北北門郵局許頡益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郵局跨行 匯款申請書(10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65頁至第72頁) 。 ⒌中國信託桃園分行王素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08頁、第109頁)。 ⒍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巷○○號,辛○○住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7頁至 第12頁)。 ⒎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6樓之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30 頁至第32頁反面)。 ⒏中國信託101年11月5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帳戶98年4月3日至101年10月30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51頁至第126頁)。 ⒐中國信託102年1月11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帳戶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月8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⒑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巷○○號3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39頁至第145頁)。 ⒒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號5樓,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60頁至第168頁反面 )。 ⒓丑○○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申設地址:臺北市○○區○○街○○號12樓之2)、00-0000 0000(新北市○○區○○路○○○號5樓)市內電話之查詢條 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73頁正反面)。 ⒔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79頁至第185頁)。 ⒕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號3樓、75號5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95頁至第206頁)。 ⒖現場搜證照片、庚○○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線電話之查詢條件 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 。 ⒗中國信託101年11月1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庚○○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11月13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237頁至第254頁)。 ⒘合作金庫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 第3762號卷第262頁至第282頁)。 ⒙合作金庫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 第3762號卷第290頁至第308頁)。 ⒚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1年12月4日北市五信大字第150 號函送客戶楊士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 3762號卷第317頁至第325頁)。 ⒛兆豐銀行新店分行101年12月5日(101)兆銀新店字第188 號函送客戶周加渝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 字第3762號卷第333頁至第341頁)。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王素雲)、兆豐銀行桃園分行王素雲 帳戶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342頁至第344 頁)。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謝明昌)、合作金庫三民分行101年9 月21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謝聰佑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第345頁至第358 頁)。 主力投資理財網站網頁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㈡ 第37頁、第38頁)。 101年8月23日臺北市○○區○○街○○號12樓之2蒐證照片 (101年度他字第9590號卷第19頁至第24頁)。 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001100號、第001216號、第1460號 、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77號、第1076號、第1182號、通訊 監察書(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26號卷【下稱聲搜卷】第23 頁至第46頁),及如下附件資料: ⑴附件3.監聽譯文(辛○○)(聲搜卷第47頁至第92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5日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辛○○ 戶交易明細(聲搜卷第93頁至第168頁)、0000000000( 辛○○)、0000000000(阮氏金)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 卷第169頁)。 ⑵附件4.監聽譯文(子○○)(聲搜卷第173頁至第180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20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子○○交易明細(聲搜卷第181頁至第188頁)、0000 000000(子○○)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卷第198頁)。 ⑶附件5.監聽譯文(丑○○)(聲搜卷第193頁至第202頁) 、0000000000(丑○○)、0000000000(丑○○)之門號 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03頁)。 ⑷附件6.監聽譯文(丙○○)(聲搜卷第207頁至第224頁) 、永豐銀行中興分行102年1月8日永豐銀中興分行(102) 字第00001號函送客戶王淑婷(丙○○配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26頁至第248頁)、0000000000(王 淑婷)之門號查詢資料及丙○○戶籍資料(聲搜卷第249 頁至第250頁)。 ⑸附件7.監聽譯文(壬○○)(聲搜卷第253頁至第262頁) 、0000000000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63頁)。 ⑹附件8.監聽譯文(丁○○)(聲搜卷第267頁至第270頁) 、0000000000(李秀環,丁○○母親)、丁○○戶籍資料 (聲搜卷第272頁至第273頁)。 ⑺附件9.監聽譯文(乙○○)(聲搜卷第276頁至第277頁) 、0000000000(吳文俊,乙○○祖父)、0000000000(乙 ○○)、戶籍資料(聲搜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⑻附件10.監聽譯文(庚○○)(聲搜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1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庚○○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85頁至 第292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市內電話查詢資料(聲搜卷 第293頁)、925-DEY車牌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94頁)。 ⑼附件11.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王素雲)、兆豐銀行王素雲 帳戶交易明細、美林資訊開戶資料(謝明昌)、合作金庫 三民分行101年9月21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謝聰佑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97頁至自313 頁)、癸○○合庫大湖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 第315頁至第335頁)、己○○合庫大湖分行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聲搜卷第339頁至第357頁)。 ⑽附件12. ①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 00000000(楊士賢)2012.10.01-2012.11.01監聽譯文,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1年12月4日北市五信大字第150 號函送客戶楊士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61頁 至第371頁)。 ②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0000 0000(陳宏仁)2012.10.04-2012.11.01監聽譯文、中國 信託陳宏仁帳戶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72頁至第381頁)。 ③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000 00000(周加渝)2012.10.04-2012.11.01監聽譯文、兆豐 銀行新店分行101年12月5日(101)兆銀新店字第188號函 送客戶周加渝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86頁至第 394頁)。 ④主力理財教學資訊網、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頁資料、蒐證 照片(聲搜卷第395頁至第402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查扣 電腦、隨身碟、行動電話而製作之勘驗報告(勘驗時間 102年10月3日上午9時)(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㈡第 218頁至第221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7 號扣押物編號7-2 電腦列印資料 、編號7-3 電腦列印資料、編號7-4 電腦列印資料(報表 )(資料卷㈠第1 頁至第151 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7 號扣押物編號147-1 隨身碟列印 資料、編號147-2 隨身碟列印資料、編號147-3 隨身碟列 印資料(資料卷㈠第152 頁至第228 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9 號、第151 號扣押物手機資料夾 資料(資料卷㈠第229 頁至第230 頁)。 美林資訊、川越、鴻運資訊、金寶、華期開戶資料(資料 卷㈡第1頁至第71頁)。 客戶聯絡電話資料(資料卷㈡第71頁至第117頁)。 房屋租賃契約(民權東路)(資料卷㈡第118頁至第126頁 )。 客戶李芬相關資料(資料卷㈡第127頁至第144頁)。 丙○○記事本(資料卷㈡第145頁至第161頁)。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資料卷㈡第162頁至第382頁)。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空白資料(資料卷㈢第1頁至3頁)。 美林資訊業務回洗日報表(資料卷㈢第4頁至第83頁)。 美林資訊客戶對帳單(資料卷㈢第84頁至第99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㈢第100頁至第346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㈣第1頁至450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㈤第1頁至第229頁)。 美林資訊電話帳單(資料卷㈤第231頁至第251頁)。 美林資訊交易規則(資料卷㈤第253頁至第260頁)。 扣客話術資料(資料卷㈤第261頁)。 勁力電話下單資料(資料卷㈤第262頁)。 教戰守則、扣客話術資料(資料卷㈤第267 頁至第283 頁 )。 美林資訊電話帳單(資料卷㈤第284頁至第288頁)。 中國信託空白匯款申請書(資料卷㈤第295頁至第298頁) 。 102年度紅保管字第0149號扣押物(丑○○) ⑴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1支、號碼0000000000、0000000 000號SIM卡2張)1支。 ⑵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滑鼠、鍵盤)1台。 102年度紅保管字0150號(辛○○) ⑴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①趟雲資料夾。 ②黃炎資料夾。 ⑵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①卉慧資料夾。 ②透明資料夾。 ⑶鴻運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⑷金寶資訊-客戶開戶資料1件。 ⑸聯絡電話資料5張。 ⑹客戶聯絡電話70張。 ⑺房屋租賃契約書2本。 ⑻客戶呂芬相關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呂芬所有第一銀行忠 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 本、授權書、呂芬101年期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1件。 ⑼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102年度紅保管字第0151號(辛○○) ⑴電子產品(電話機具)7台。 ⑵電子產品(耳機)4個。 ⑶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SIM卡)1支。 ⑷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SIM卡)1支。 ⑸電子產品(計算機)1台。 ⑹電子產品(傳真機)1台。 ⑺電子產品(掃瞄印表機)1台。 ⑻電子產品(家庭閘道器)1台。 ⑼電子產品(IP電話集線器)1台。 ⑽美林資訊-開戶資料一件。 ①透明資料夾1。 ②透明資料夾2。 ③透明資料夾3。 ④電話資料夾。 ⑤楊娃娃資料夾。 ⑥葉曉卉資料夾。 ⑦嘉千資料夾。 ⑧黑名單資料夾。 ⑨許佳佳資料夾。 ⑾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白表1件。 ⑿業務回洗日報表1件。 ⒀業務回洗日報空表1件。 ⒁客戶對帳單1件。 ⒂客戶Call客資料(含戶資料1120頁、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節費專案宣傳品1本)1件。 ⒃電話帳單1件: ①庚○○中華電信帳單21張, ②庚○○未開封之中華電信繳費通知6封, ③辛○○未開封之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帳 單2封。 ④中華電信信封1個。 ⒄美林資訊200交易規則1件、勁力電話下單資料1件、教戰 守則及紙條1件:①交戰守則、②雜記紙條、帳冊2本: ①2-1、②2-2、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空白匯款單1件。 扣押物照片(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47頁), 美林資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 卷㈠第48頁、第49頁), 103年4月2日甲○○○簡便書函(本院函調資料卷第3頁)。 103年4月8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母分行回函(本院函調 資料卷第5頁)。 103年4月18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7頁至第11頁)。 癸○○、己○○銀行開戶回應明細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 第14頁至第15頁)。 103年6月12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函調 資料卷第19頁)。 103年6月26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回函及 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20頁至第25頁)。 103年6月12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內湖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26頁至第31頁)。 103年6月18日瑞興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32頁至第36頁)。 103年6月5日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回函及所附資料(本 院函調資料卷第37頁至第40頁)。 103 年6 月5 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41頁至第43頁)。 103年6月6日聯邦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44頁至第46頁)。 103年7月1日永豐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47頁至第58頁)。 103年5月30日戊○(臺灣)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103年6月5日公務電話記錄(本院函調資料卷第59頁至第 60頁、第62頁)。 103年6月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所附 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63頁至第69頁)。 103年8月4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 調資料卷第70頁至第74頁)。 103年6月26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回函及 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77頁至第84頁)。 103年6月4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85頁至第93頁)。 103年6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94頁至第106頁)。 103年8月1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103年4月1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回函及所附 資料(本院板橋郵局函調資料卷第1頁至第53頁)。 ㈡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期貨交易 ,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 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 下列契約之交易」、「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 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 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另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第5條、第6條分別規定:「每一契約價值為新台幣(下同) 二百元乘以臺股期貨指數」、「本契約交易之報價以本指數 一點為最小升降單位,每一點價值為二百元」。本件同案被 告辛○○之經營方式,係以當日之臺股期貨指數作為交易下 單之標的,以「口」為其計算單位,並以臺股期貨指數每升 降一點為200元結算損益,每口收取手續費300元至350元, 且客戶若預期指數上漲,可選擇下「多單」,客戶若預期指 數下跌,可選擇下「空單」,客戶下單後,再以下單時間下 一分鐘之指數第一盤成交價格作為基準計算成交口數及交易 點數,漲跌幅均以「+-」300點或250點為基準,且自動平 倉,每口輸贏「+-」300點或250點為基準,而成交口數及 交易點數均在網站顯現,由客戶自行進入所開立帳戶之「主 力理財教學資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看,所收多 空單對沖後,自身逕為無法對沖之單邊單之交易相對方,每 日收盤以現金結算損益,如已達交割授信額度1萬元時,需 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前將手續費及交易款項匯入指示帳戶, 若未達交割授信額度,則於每星期五結算,由同案被告辛○ ○匯款至由客戶提供金融帳戶作為結算匯款之用各情,已據 同案被告辛○○陳明在卷(103年2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㈠第99頁反面至第100頁),並有卷附之「美林資訊200 交易規則」、期貨交易規則(即時)(資料卷㈤第253頁至 第260頁)可稽,故被告壬○○與同案被告辛○○、子○○ 、丑○○、丙○○、丁○○、乙○○等人行為顯屬為客戶從 事委託、執行及結算交割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相對方之 經營期貨經紀商及期貨自營商之業務行為,即係違法經營期 貨交易業務,而被告庚○○、癸○○、己○○所為,則屬幫 助被告壬○○等人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庚○○、癸○○、己○ ○等人犯行,均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壬○○所為,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被告壬○○與同案被告辛 ○○、丑○○、子○○、丙○○、丁○○、乙○○及不詳姓 名稱呼「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之成年業務人 員,就前揭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違反同法第56條 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 交易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 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 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 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 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 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另核被告庚○○、癸○○、己○○ 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 款之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並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己○○前因妨 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經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 字第15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最 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57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於99年 12月10日入監執行,嗣於100年8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 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 18頁至第22頁),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 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壬○○、庚○○、癸○○、己○○正值 盛年,不思上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分別私自出資 經營期貨商業務、幫助經營期貨商業務,所為足以損害期貨 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渠等犯後業已坦承客 觀事實,態度尚可,被告壬○○為出資者,被告庚○○、癸 ○○、己○○均僅分別為提供申裝電話、帳戶等助力之人, 兼衡其等各自參與期間、素行、智識程度、生活情狀等一切 情狀,量處被告壬○○有期徒刑四月,被告庚○○有期徒刑 三月,被告癸○○有期徒刑二月,被告己○○有期徒刑三月 。 ㈡末查: ⑴被告己○○既有前開刑事前案記錄,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 內又故意犯本件之罪,要無從予以宣告緩刑。至其有刑法 第41條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 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 會勞動」規定用,惟此部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 事項,無須於本判決主文知,被告壬○○得於檢察官指 揮執行程序時,另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 檢察官指揮命令之處分為之,附此敘明。 ⑵而被告壬○○、庚○○、癸○○均無犯罪科刑前科,此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㈡第14頁 至第16頁),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 表悔意,是以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 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其等應係一時 失慮觸犯本案,及渠等之智識程度、工作及經濟狀況等各 因素,均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二年。另就被告壬○○部分,為督促 其明瞭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 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任職期間, 暨考量其現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宣告被告 壬○○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至於其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其所犯罪名, 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 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 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 倘被告壬○○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⑶被告壬○○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上 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雖非被告壬○○所有,惟為同案 被告辛○○所有,係供其與被告壬○○、同案被告丑○○、 子○○、丙○○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並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㈠第 273頁至第27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 告壬○○部分,併宣告沒收之;至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10 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㈠第269頁至第272頁),雖分別為被 告壬○○、同案被告辛○○、丑○○、子○○、丙○○等人 所有,惟非供本案犯罪、預備供本案犯罪或違禁物,爰不諭 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者。 期貨交易法第56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 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 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所有人 │保管字號 │ ├──┼─────────┼────┼─────┼────────┤ │ 1.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2. │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3. │鴻運資訊客戶開戶資│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4. │金寶資訊客戶開戶資│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5. │聯絡電話資料 │ 5張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 6. │客戶聯絡電話 │ 70張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 7. │客戶呂芬相關資料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 8.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腦) │ │ │150號 │ ├──┼─────────┼────┼─────┼────────┤ │ 9. │電子產品(電話機具│ 7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0. │電子產品(耳機) │ 4個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1. │電子產品(計算機)│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2. │電子產品(傳真機)│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3. │電子產品(掃瞄印表│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機) │ │ │151號 │ ├──┼─────────┼────┼─────┼────────┤ │14. │電子產品(家庭閘道│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器) │ │ │151號 │ ├──┼─────────┼────┼─────┼────────┤ │15. │電子產品(IP電話集│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線器) │ │ │151號 │ ├──┼─────────┼────┼─────┼────────┤ │16.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7.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白表 │ │ │151號 │ ├──┼─────────┼────┼─────┼────────┤ │18. │業務回洗日報表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9. │業務回洗日報表空白│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表 │ │ │151號 │ ├──┼─────────┼────┼─────┼────────┤ │20. │客戶對帳單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1. │客戶call客資料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2. │美林資訊交易規則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3. │勁力電話下單資訊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4. │教戰守則及紙條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5. │帳冊 │ 2本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6. │中國信託空白匯款單│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 1具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含0000000000sim │ │ │151號 │ │ │卡) │ │ │ │ ├──┼─────────┼────┼─────┼────────┤ │2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 1具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含0000000000sim │ │ │151號 │ │ │卡)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所有人 │保管字號 │ ├──┼─────────┼────┼─────┼────────┤ │ 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2台 │ 壬○○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螢幕、滑鼠、鍵盤│ │ │146號 │ │ │) │ │ │ │ ├──┼─────────┼────┼─────┼────────┤ │ 2. │電子產品(傳真機)│ 2台 │ 壬○○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6號 │ ├──┼─────────┼────┼─────┼────────┤ │ 3. │簽注單 │ 6張 │ 壬○○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6號 │ ├──┼─────────┼────┼─────┼────────┤ │ 4.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6台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5. │電子產品(隨身碟)│ 3支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6. │記帳單 │ 1件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7. │記事本 │ 1本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8. │中國信託松山分行蕭│ 1本 │ 子○○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陽明帳戶存摺 │ │ │148號 │ ├──┼─────────┼────┼─────┼────────┤ │ 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 1台 │ 丑○○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含0000000000、 │ │ │149號 │ │ │0000000000sim卡2張│ │ │ │ │ │) │ │ │ │ ├──┼─────────┼────┼─────┼────────┤ │1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台 │丑○○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螢幕、滑鼠、鍵盤│ │ │149號 │ │ │) │ │ │ │ ├──┼─────────┼────┼─────┼────────┤ │11. │房屋租賃契約書 │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12. │電話帳單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3. │房屋租賃契約 │ 1本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