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傑
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
律師
被 告 陳冠新
蔡沛珈
張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3245號、第3762號、第4100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及
審判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用
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
有期
徒刑肆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
沒收。
庚○○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癸○○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己○○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
累犯,
處有期徒刑叁月。
事 實
一、緣辛○○、丑○○與子○○(均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均知
悉期貨商須經
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並發給許
可證照始得營
業,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猶於民國101年2月
間,萌生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犯意,由辛○○商請丑○○、子
○○二人出資共同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丑○○、子○○因朋
友情誼,與辛○○基於單一集合
犯意聯絡,分別出資新臺幣
(下同)120 萬元、150 萬元,辛○○隨即出面承租臺北市
○○區○○街○○號12樓之2 為營業處所,及購置電腦、傳真
機、掃瞄機等營業所需相關設備,與租用「主力理財教學資
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供客戶自行上網下單之用
,丑○○則於101 年2 月16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電信)申請裝設地點在臺北市○○區○○街○○號12樓
之7 支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供招攬
之客戶下單之用,辛○○同時僱用與其等共同基於擅自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之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不詳對外稱
「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三名年約25歲至30歲
之成年女子,在上開營業處所,用所申裝市內門號撥打電話
以「美林資訊」、「川越資訊」、「華期資訊」、「金寶資
訊」、「大勝資訊」、「文化資訊」、「財寶資訊」、「鴻
運資訊」、「聯華資訊」等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下單從事期貨
交易,辛○○並在營業處所監督業務人員,且負責依據客戶
進入網站下單紀錄,每日結算對帳,製作每日帳目及匯款給
贏錢的客戶。於101 年10月,辛○○又請丑○○出面承租臺
北市○○區○○○路○ 段○○號6 樓之3 ,營業處所更換至新
承租之處所,並以每月5,000 元報酬委請知情並基於
幫助犯
意之庚○○於101 年10月18日出面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線市內電話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3 ,及提供庚○○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中分行申請開立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供經營期貨交
易業務使用,「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則於營
業處所遷址後陸續離職;於100 年12月間,辛○○因經營虧
損,
乃又商請丑○○、子○○出資,另找丙○○(經本院另
行判決確定)、壬○○出資,辛○○、丑○○、子○○承前
犯意與丙○○、壬○○共同基於單一
集合犯意聯絡,丑○○
、子○○再度各出資3 萬元,丙○○、壬○○則各出資21萬
,丙○○並介紹與其等共同基於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單
一集合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丁○○、乙○○(均經本院另
行判決確定),以每月薪資1 萬6000元受僱於辛○○,在新
的營業處所用該營業處所申裝之市內門號撥打電話,繼續以
「美林資訊」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並由基
於幫助犯意之癸○○、己○○於101 年1 月間,分別提供癸
○○、己○○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大湖分
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帳戶之
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供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使用;由有意願
之客戶填寫開戶申請資料後連同電話、水電或信用卡帳單送
交辛○○審核決定是否接受下單,及接受下單後之授信額度
、留倉額度,再電話通知客戶帳號、密碼,由客戶自行上「
主力理財教學資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下單;期
貨交易之模式,係仿照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以
下簡稱臺股期貨)之交易時間
暨方式經營業務,以「臺灣證
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以下簡稱臺股期貨指數)
作為交易下單之標的,由客戶自行上「主力理財教學資訊」
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下單,以「口」為其計算單位
,並以臺股期貨指數每升降一點為新臺幣(下同)200 元結
算損益,另就客戶下單口數收取每口300 元至350 元不等之
手續費,其交易方式、交易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正常營業日
之上午8 時45五分起至下午1 時45分止),皆與國內期貨市
場相同,並以免收客戶買進、賣出之期貨交易稅及免繳納期
貨交易保證金之方式招攬客戶,另視客戶信用暨交易狀況限
制客戶下單口數,客戶若預期指數上漲,可選擇下「多單」
,客戶若預期指數下跌,可選擇下「空單」,客戶下單後,
以下單時間下一分鐘之指數第一盤成交價格作為基準計算成
交口數及交易點數,而成交口數及交易點數由辛○○及客戶
自行上網查看,所收多空單對沖後,自身逕為無法對沖之單
邊單之交易相對方,每日收盤以現金結算損益,如已達交割
授信額度1 萬元時,需於當日下午3 時30分前將手續費及交
易款項匯入中國信託萬華分行辛○○帳戶、中國信託城中分
行庚○○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癸○○、己○○
帳戶等指定帳戶,若未達交割授信額度,則於每星期五結算
,客戶贏錢,辛○○匯款至由客戶提供作為結算匯款用之金
融帳戶,客戶輸錢,則電話通知客戶匯款至辛○○指定之帳
戶,而以類似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期貨契約之方式,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實際上則均未下單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撮合交
易。辛○○等人以上開方式招攬王素雲、謝明昌、楊士賢、
周加渝、陳宏仁、簡彩娥、黃思祥、陳宏泰、吳月梅、陳健
和、顏子程、簡芳正、江龍、王盛霖、林樹明、陳志忠、林
信延、李國鴻、莊世帆、陳靜慧、曾樹煌、莊德勝、謝急宗
、許宏彬、游柏榕、張小瑩、張文濱、許桂文、許頡益等多
名客戶下單從事臺股指數之期貨交易,共同非法經營期貨交
易。
二、
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2年1月23日、24日持本院核發102
年聲搜字第158號
搜索票前往下列地點搜索:
㈠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3營業處所,扣得辛
○○所有電話機具、耳機、行動電話、計算機、傳真機、
掃瞄印表機、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白表、美林資訊開戶資
料、業務回洗日報表、業務回洗日報表空白表、客戶對帳
單、客戶CALL客資料、電話帳單、美林資訊200交易規則
、勁力電話下單資料、教戰守則及紙條、帳本、房屋租賃
契約書、空白匯款單(23日);
㈡臺北市○○區○○路○○○巷○○號辛○○住處,扣得辛○○
所有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料、聯
絡電話資料、客戶聯絡電話、房屋租賃契約書、客戶呂芬
相關資料(24日);
㈢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子○○住處,扣得子○
○所有中國信託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號存摺(24
日);
㈣新北市○○區○○路○○○號5樓丑○○住處,扣得丑○○所
有行動電話、電腦(24日);
㈤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2丙○○住處,扣得丙○
○所有電腦、隨身碟、記帳單、記事本(24日);
㈥新北市○○區○○路○○號5樓壬○○住處,扣得壬○○所
有電腦、傳真機、簽注單(24日);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同年9
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
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理人、辯
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
件被告壬○○、庚○○、癸○○、己○○等人被訴違反期貨
交易法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
壬○○、庚○○、癸○○、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
察官、被告壬○○、庚○○、癸○○、己○○及辯護人之意
見後,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又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故本案判決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均有
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
上揭事實,已據被告壬○○、庚○○、癸○○、己○○於10
3年10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103年11月5日審理時承認犯罪(
本院卷㈡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第31頁反面),且經同案被
告辛○○、子○○、丑○○、丙○○、丁○○、乙○○、
證
人楊士賢、周加渝、王素雲、陳佳賢、許頡益陳述甚詳,並
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0000000000(辛○○)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02年度偵
字第4100號卷第15頁)。
⒉中國信託萬華分行辛○○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
⒊中國信託101年10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開戶資料及101年3月1日至101年8月27日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8頁至第63頁)。
⒋台北北門郵局許頡益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郵局跨行
匯款申請書(10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65頁至第72頁)
。
⒌中國信託桃園分行王素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108頁、第109頁)。
⒍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
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巷○○號,辛○○住處)、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7頁至
第12頁)。
⒎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6樓之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30
頁至第32頁反面)。
⒏中國信託101年11月5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帳戶98年4月3日至101年10月30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51頁至第126頁)。
⒐中國信託102年1月11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辛○○帳戶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月8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⒑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巷○○號3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39頁至第145頁)。
⒒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號5樓,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60頁至第168頁反面
)。
⒓丑○○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申設地址:臺北市○○區○○街○○號12樓之2)、00-0000
0000(新北市○○區○○路○○○號5樓)市內電話之查詢條
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73頁正反面)。
⒔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79頁至第185頁)。
⒕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8號搜索票(地點:新北市○○區
○○路○○號3樓、75號5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195頁至第206頁)。
⒖現場搜證照片、庚○○向中華電信申裝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線電話之查詢條件
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
。
⒗中國信託101年11月1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
庚○○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11月13日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237頁至第254頁)。
⒘合作金庫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
第3762號卷第262頁至第282頁)。
⒙合作金庫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
第3762號卷第290頁至第308頁)。
⒚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1年12月4日北市五信大字第150
號函送客戶楊士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
3762號卷第317頁至第325頁)。
⒛兆豐銀行新店分行101年12月5日(101)兆銀新店字第188
號函送客戶周加渝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
字第3762號卷第333頁至第341頁)。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王素雲)、兆豐銀行桃園分行王素雲
帳戶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卷第342頁至第344
頁)。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謝明昌)、合作金庫三民分行101年9
月21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謝聰佑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3762號第345頁至第358
頁)。
主力投資理財網站網頁資料(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㈡
第37頁、第38頁)。
101年8月23日臺北市○○區○○街○○號12樓之2蒐證照片
(101年度他字第9590號卷第19頁至第24頁)。
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001100號、第001216號、第1460號
、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77號、第1076號、第1182號、
通訊
監察書(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26號卷【下稱聲搜卷】第23
頁至第46頁),及如下附件資料:
⑴附件3.
監聽譯文(辛○○)(聲搜卷第47頁至第92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5日000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辛○○
戶交易明細(聲搜卷第93頁至第168頁)、0000000000(
辛○○)、0000000000(阮氏金)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
卷第169頁)。
⑵附件4.
監聽譯文(子○○)(聲搜卷第173頁至第180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20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子○○交易明細(聲搜卷第181頁至第188頁)、0000
000000(子○○)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卷第198頁)。
⑶附件5.監聽譯文(丑○○)(聲搜卷第193頁至第202頁)
、0000000000(丑○○)、0000000000(丑○○)之門號
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03頁)。
⑷附件6.監聽譯文(丙○○)(聲搜卷第207頁至第224頁)
、永豐銀行中興分行102年1月8日永豐銀中興分行(102)
字第00001號函送客戶王淑婷(丙○○配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26頁至第248頁)、0000000000(王
淑婷)之門號查詢資料及丙○○戶籍資料(聲搜卷第249
頁至第250頁)。
⑸附件7.監聽譯文(壬○○)(聲搜卷第253頁至第262頁)
、0000000000之門號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63頁)。
⑹附件8.監聽譯文(丁○○)(聲搜卷第267頁至第270頁)
、0000000000(李秀環,丁○○母親)、丁○○戶籍資料
(聲搜卷第272頁至第273頁)。
⑺附件9.監聽譯文(乙○○)(聲搜卷第276頁至第277頁)
、0000000000(吳文俊,乙○○祖父)、0000000000(乙
○○)、戶籍資料(聲搜卷第279頁至第280頁)。
⑻附件10.監聽譯文(庚○○)(聲搜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中國信託101年11月14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庚○○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85頁至
第292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市內電話查詢資料(聲搜卷
第293頁)、925-DEY車牌查詢資料(聲搜卷第294頁)。
⑼附件11.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王素雲)、兆豐銀行王素雲
帳戶交易明細、美林資訊開戶資料(謝明昌)、合作金庫
三民分行101年9月21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
客戶謝聰佑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297頁至自313
頁)、癸○○合庫大湖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
第315頁至第335頁)、己○○合庫大湖分行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聲搜卷第339頁至第357頁)。
⑽附件12.
①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
00000000(楊士賢)2012.10.01-2012.11.01監聽譯文,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1年12月4日北市五信大字第150
號函送客戶楊士賢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61頁
至第371頁)。
②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0000
0000(陳宏仁)2012.10.04-2012.11.01監聽譯文、中國
信託陳宏仁帳戶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72頁至第381頁)。
③0000000000(鍾玉雲)、0000000000(辛○○)與00000
00000(周加渝)2012.10.04-2012.11.01監聽譯文、兆豐
銀行新店分行101年12月5日(101)兆銀新店字第188號函
送客戶周加渝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聲搜卷第386頁至第
394頁)。
④主力理財教學資訊網、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頁資料、蒐證
照片(聲搜卷第395頁至第402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檢察事務官勘驗查扣
電腦、隨身碟、行動電話而製作之勘驗報告(勘驗時間
102年10月3日上午9時)(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㈡第
218頁至第221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7 號扣押物編號7-2 電腦列印資料
、編號7-3 電腦列印資料、編號7-4 電腦列印資料(報表
)(資料卷㈠第1 頁至第151 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7 號扣押物編號147-1 隨身碟列印
資料、編號147-2 隨身碟列印資料、編號147-3 隨身碟列
印資料(資料卷㈠第152 頁至第228 頁)。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149 號、第151 號扣押物手機資料夾
資料(資料卷㈠第229 頁至第230 頁)。
美林資訊、川越、鴻運資訊、金寶、華期開戶資料(資料
卷㈡第1頁至第71頁)。
客戶聯絡電話資料(資料卷㈡第71頁至第117頁)。
房屋租賃契約(民權東路)(資料卷㈡第118頁至第126頁
)。
客戶李芬相關資料(資料卷㈡第127頁至第144頁)。
丙○○記事本(資料卷㈡第145頁至第161頁)。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資料卷㈡第162頁至第382頁)。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空白資料(資料卷㈢第1頁至3頁)。
美林資訊業務回洗日報表(資料卷㈢第4頁至第83頁)。
美林資訊客戶對帳單(資料卷㈢第84頁至第99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㈢第100頁至第346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㈣第1頁至450頁)。
美林資訊扣客資料(資料卷㈤第1頁至第229頁)。
美林資訊電話帳單(資料卷㈤第231頁至第251頁)。
美林資訊交易規則(資料卷㈤第253頁至第260頁)。
扣客話術資料(資料卷㈤第261頁)。
勁力電話下單資料(資料卷㈤第262頁)。
教戰守則、扣客話術資料(資料卷㈤第267 頁至第283 頁
)。
美林資訊電話帳單(資料卷㈤第284頁至第288頁)。
中國信託空白匯款申請書(資料卷㈤第295頁至第298頁)
。
102年度紅保管字第0149號扣押物(丑○○)
⑴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1支、號碼0000000000、0000000
000號SIM卡2張)1支。
⑵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滑鼠、鍵盤)1台。
102年度紅保管字0150號(辛○○)
⑴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①趟雲資料夾。
②黃炎資料夾。
⑵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①卉慧資料夾。
②透明資料夾。
⑶鴻運資訊-客戶開戶資料2件。
⑷金寶資訊-客戶開戶資料1件。
⑸聯絡電話資料5張。
⑹客戶聯絡電話70張。
⑺房屋租賃契約書2本。
⑻客戶呂芬相關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呂芬所有第一銀行忠
孝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
本、授權書、呂芬101年期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1件。
⑼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102年度紅保管字第0151號(辛○○)
⑴電子產品(電話機具)7台。
⑵電子產品(耳機)4個。
⑶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SIM卡)1支。
⑷電子產品(含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SIM卡)1支。
⑸電子產品(計算機)1台。
⑹電子產品(傳真機)1台。
⑺電子產品(掃瞄印表機)1台。
⑻電子產品(家庭閘道器)1台。
⑼電子產品(IP電話集線器)1台。
⑽美林資訊-開戶資料一件。
①透明資料夾1。
②透明資料夾2。
③透明資料夾3。
④電話資料夾。
⑤楊娃娃資料夾。
⑥葉曉卉資料夾。
⑦嘉千資料夾。
⑧黑名單資料夾。
⑨許佳佳資料夾。
⑾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白表1件。
⑿業務回洗日報表1件。
⒀業務回洗日報空表1件。
⒁客戶對帳單1件。
⒂客戶Call客資料(含戶資料1120頁、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節費專案宣傳品1本)1件。
⒃電話帳單1件:
①庚○○中華電信帳單21張,
②庚○○未開封之中華電信繳費通知6封,
③辛○○未開封之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帳
單2封。
④中華電信信封1個。
⒄美林資訊200交易規則1件、勁力電話下單資料1件、教戰
守則及紙條1件:①交戰守則、②雜記紙條、帳冊2本:
①2-1、②2-2、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空白匯款單1件。
扣押物照片(本院卷㈠第35頁至第47頁),
美林資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
卷㈠第48頁、第49頁),
103年4月2日甲○○○簡便書函(本院函調資料卷第3頁)。
103年4月8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母分行回函(本院函調
資料卷第5頁)。
103年4月18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7頁至第11頁)。
癸○○、己○○銀行開戶回應明細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
第14頁至第15頁)。
103年6月12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函調
資料卷第19頁)。
103年6月26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回函及
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20頁至第25頁)。
103年6月12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天內湖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26頁至第31頁)。
103年6月18日瑞興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32頁至第36頁)。
103年6月5日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回函及所附資料(本
院函調資料卷第37頁至第40頁)。
103 年6 月5 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41頁至第43頁)。
103年6月6日聯邦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44頁至第46頁)。
103年7月1日永豐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
料卷第47頁至第58頁)。
103年5月30日戊○(臺灣)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103年6月5日公務電話記錄(本院函調資料卷第59頁至第
60頁、第62頁)。
103年6月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及所附
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63頁至第69頁)。
103年8月4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回函及所附資料(本院函
調資料卷第70頁至第74頁)。
103年6月26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回函及
所附資料(本院函調資料卷第77頁至第84頁)。
103年6月4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85頁至第93頁)。
103年6月13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94頁至第106頁)。
103年8月1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回函及所附資料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103年4月1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回函及所附
資料(本院板橋郵局函調資料卷第1頁至第53頁)。
㈡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
所稱期貨交易
,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
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
下列契約之交易」、「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
定
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
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另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第5條、第6條分別規定:「每一契約價值為新台幣(下同)
二百元乘以臺股期貨指數」、「本契約交易之報價以本指數
一點為最小升降單位,每一點價值為二百元」。本件同案被
告辛○○之經營方式,係以當日之臺股期貨指數作為交易下
單之標的,以「口」為其計算單位,並以臺股期貨指數每升
降一點為200元結算損益,每口收取手續費300元至350元,
且客戶若預期指數上漲,可選擇下「多單」,客戶若預期指
數下跌,可選擇下「空單」,客戶下單後,再以下單時間下
一分鐘之指數第一盤成交價格作為基準計算成交口數及交易
點數,漲跌幅均以「+-」300點或250點為基準,且自動平
倉,每口輸贏「+-」300點或250點為基準,而成交口數及
交易點數均在網站顯現,由客戶自行進入所開立帳戶之「主
力理財教學資訊」或「勁力理財教學系統」網站看,所收多
空單對沖後,自身逕為無法對沖之單邊單之交易相對方,每
日收盤以現金結算損益,如已達交割授信額度1萬元時,需
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前將手續費及交易款項匯入指示帳戶,
若未達交割授信額度,則於每星期五結算,由同案被告辛○
○匯款至由客戶提供金融帳戶作為結算匯款之用各情,已據
同案被告辛○○陳明在卷(103年2月1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卷㈠第99頁反面至第100頁),並有卷附之「美林資訊200
交易規則」、期貨交易規則(即時)(資料卷㈤第253頁至
第260頁)
可稽,故被告壬○○與同案被告辛○○、子○○
、丑○○、丙○○、丁○○、乙○○等人行為顯屬為客戶從
事委託、執行及結算交割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相對方之
經營期貨經紀商及期貨自營商之業務行為,即係違法經營期
貨交易業務,而被告庚○○、癸○○、己○○所為,則屬幫
助被告壬○○等人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庚○○、癸○○、己○
○等人
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壬○○所為,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罰。被告壬○○與同案被告辛
○○、丑○○、子○○、丙○○、丁○○、乙○○及不詳姓
名稱呼「葉曉卉」、「葉嘉芊」、「許嘉嘉」之成年業務人
員,就前揭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
正犯。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違反同法第56條
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
交易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
構成要
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
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
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
侵害
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
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另核被告庚○○、癸○○、己○○
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
款之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並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己○○前因妨
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經提起
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
字第1574號判決
撤銷原判決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
嗣經最
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5796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而於99年
12月10日入監執行,嗣於100年8月9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
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
18頁至第22頁),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
後減之。爰
審酌被告壬○○、庚○○、癸○○、己○○正值
盛年,不思上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分別私自出資
經營期貨商業務、幫助經營期貨商業務,所為足以損害期貨
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
渠等犯後業已坦承客
觀事實,態度尚可,被告壬○○為出資者,被告庚○○、癸
○○、己○○均僅分別為提供申裝電話、帳戶等助力之人,
兼衡其等各自參與期間、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情狀等一切
情狀,量處被告壬○○有期徒刑四月,被告庚○○有期徒刑
三月,被告癸○○有期徒刑二月,被告己○○有期徒刑三月
。
㈡末查:
⑴被告己○○既有前開刑事前案記錄,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
內又
故意犯本件之罪,要無從
予以宣告緩刑。至其有刑法
第41條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不
符第一項
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
社
會勞動」規定
適用,惟此部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
事項,無須於本判決主文
諭知,被告壬○○得於檢察官指
揮執行程序時,另行向檢察官提出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
檢察官指揮命令之處分為之,
附此敘明。
⑵而被告壬○○、庚○○、癸○○均無犯罪科刑前科,此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㈡第14頁
至第16頁),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
表悔意,是以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
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並審酌其等應係一時
失慮觸犯本案,及渠等之智識程度、工作及經濟狀況等各
因素,均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二年。另就被告壬○○部分,為督促
其明瞭所為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
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任職期間,
暨考量其現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宣告被告
壬○○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至於其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其所犯罪名,
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
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
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
倘被告壬○○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⑶被告壬○○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上
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應
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雖非被告壬○○所有,惟為同案
被告辛○○所有,係供其與被告壬○○、同案被告丑○○、
子○○、丙○○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並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
可憑(10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㈠第
273頁至第27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
告壬○○部分,併宣告沒收之;至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10
2年度偵字第3245號卷㈠第269頁至第272頁),雖分別為被
告壬○○、同案被告辛○○、丑○○、子○○、丙○○等人
所有,惟非供本案犯罪、預備供本案犯罪或
違禁物,爰不諭
知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者。
期貨交易法第56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
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
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所有人 │保管字號 │
├──┼─────────┼────┼─────┼────────┤
│ 1. │美林資訊客戶開戶資│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2. │川越資訊客戶開戶資│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3. │鴻運資訊客戶開戶資│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4. │金寶資訊客戶開戶資│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料 │ │ │150號 │
├──┼─────────┼────┼─────┼────────┤
│ 5. │聯絡電話資料 │ 5張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 6. │客戶聯絡電話 │ 70張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 7. │客戶呂芬相關資料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 8.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腦) │ │ │150號 │
├──┼─────────┼────┼─────┼────────┤
│ 9. │電子產品(電話機具│ 7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0. │電子產品(耳機) │ 4個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1. │電子產品(計算機)│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2. │電子產品(傳真機)│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3. │電子產品(掃瞄印表│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機) │ │ │151號 │
├──┼─────────┼────┼─────┼────────┤
│14. │電子產品(家庭閘道│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器) │ │ │151號 │
├──┼─────────┼────┼─────┼────────┤
│15. │電子產品(IP電話集│ 1台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線器) │ │ │151號 │
├──┼─────────┼────┼─────┼────────┤
│16.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7. │美林資訊開戶資料空│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白表 │ │ │151號 │
├──┼─────────┼────┼─────┼────────┤
│18. │業務回洗日報表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9. │業務回洗日報表空白│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表 │ │ │151號 │
├──┼─────────┼────┼─────┼────────┤
│20. │客戶對帳單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1. │客戶call客資料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2. │美林資訊交易規則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3. │勁力電話下單資訊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4. │教戰守則及紙條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5. │帳冊 │ 2本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6. │中國信託空白匯款單│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2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 1具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含0000000000sim │ │ │151號 │
│ │卡) │ │ │ │
├──┼─────────┼────┼─────┼────────┤
│2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 1具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含0000000000sim │ │ │151號 │
│ │卡)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所有人 │保管字號 │
├──┼─────────┼────┼─────┼────────┤
│ 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2台 │ 壬○○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螢幕、滑鼠、鍵盤│ │ │146號 │
│ │) │ │ │ │
├──┼─────────┼────┼─────┼────────┤
│ 2. │電子產品(傳真機)│ 2台 │ 壬○○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6號 │
├──┼─────────┼────┼─────┼────────┤
│ 3. │簽注單 │ 6張 │ 壬○○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6號 │
├──┼─────────┼────┼─────┼────────┤
│ 4.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6台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5. │電子產品(隨身碟)│ 3支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6. │記帳單 │ 1件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7. │記事本 │ 1本 │ 丙○○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47號 │
├──┼─────────┼────┼─────┼────────┤
│ 8. │中國信託松山分行蕭│ 1本 │ 子○○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陽明帳戶存摺 │ │ │148號 │
├──┼─────────┼────┼─────┼────────┤
│ 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 1台 │ 丑○○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含0000000000、 │ │ │149號 │
│ │0000000000sim卡2張│ │ │ │
│ │) │ │ │ │
├──┼─────────┼────┼─────┼────────┤
│1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台 │丑○○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螢幕、滑鼠、鍵盤│ │ │149號 │
│ │) │ │ │ │
├──┼─────────┼────┼─────┼────────┤
│11. │房屋租賃契約書 │ 2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0號 │
├──┼─────────┼────┼─────┼────────┤
│12. │電話帳單 │ 1件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
│13. │房屋租賃契約 │ 1本 │辛○○ │102年度紅保字第 │
│ │ │ │ │15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