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1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陳文彥 被   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極水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極水股份有限 公司及潘茂生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 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茂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 字第29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