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陳文彥
被 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極水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被告等因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極水股份有限
公司及潘茂生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
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茂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
字第294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