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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4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原   告 光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承候 被   告 葉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8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如民國102 年10月23日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所載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5,7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本文、第502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嫌詐欺原告部分,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被告詐欺訴外人榮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案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69號),具裁判上 一罪關係,以102 年度偵字第8744號、第8745號移送本案 刑事訴訟程序併辦,惟該移送併辦部分經本院認與本案案件 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退由檢察官另為法之處理,則被告涉 嫌詐欺原告部分之刑事案件,依法即屬未經檢察官起訴,是 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尚非合法,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 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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