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蕭麗琴
被 告 陳禾原
被 告 仁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洪春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