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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安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方俊華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証鋼鋁實業有限公司、方俊華所犯均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兼代 表人方俊華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暨其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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