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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簡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亞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偵 字第20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290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亞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 第891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因被告吳亞萍另犯詐欺等案件, 於緩起訴期間內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69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爰依法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3客戶名稱欄「龍 裙骨科診所」更正為「龍群骨科診所」、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7 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99年11 月4日至100年8 月23日期間」補充及更正為「基於業務侵占 之單一犯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99年11月4日至100年5 月 23日之期間」、犯罪事實欄二補充及更正為「案經華宇公司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該署檢察官撤銷原緩 起訴處分而復為起訴」,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為業務侵占犯行,主觀上應係基於單 一犯意,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犯罪方法相同, 在刑法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擔任告 訴人華宇公司之業務人員,本應公私分明、克盡職守及維護 公司權益,竟率爾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據為己有,實有 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業 與告訴人以新臺幣292,822 元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完畢(參 見卷附臺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號調解書 、本院民國103年1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告訴代理人郭明松 律師所述內容),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暨其生活、家庭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 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08號 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08號 被 告 吳亞萍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00巷0弄0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5樓 桃園縣中壢市○○○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亞萍於民國99年6月14日至100年7月14日期間,任職於華 宇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宇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乙職 ,負責開發客戶、銷售公司經銷藥品及收繳貨款等工作,屬 於從事業務之人,對於收取貨款後應即於翌日上午繳回華宇 公司乙情,知之甚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犯意,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99年11月4日至100年8月 23日期間,將康健藥師藥局等9家客戶所支付共計新臺幣( 下同)48萬8,800元之藥品貨款予以侵占入己,而不繳回華 宇公司。嗣因華宇公司於100年6月中旬察覺有異,經詢明客 戶付款情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華宇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亞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華宇公司指訴及告訴代理人郭明松律師陳述情節相符, 並有錄用通知、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專業業務人員手冊、 吉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帝公司)合約書、同意書、 切結書、切結書明細、被告挪用公款明細表、被告挪用公款 償還日期及金額明細表、訂貨單、告訴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吉帝公司銷貨單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資料附卷可佐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國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 福 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收款日期 │ 客戶名稱 │ 發票號碼 │ 金 額 │ ├──┼─────┼────────┼─────┼──────┤ │ 1 │ 99.11.04 │ 康健藥師藥局 │QX00000000│ 1萬3,500元 │ ├──┼─────┼────────┼─────┼──────┤ │ 2 │ 99.11.19 │ 康健藥師藥局 │QX00000000│ 1萬3,500元 │ ├──┼─────┼────────┼─────┼──────┤ │ 3 │ 99.11.19 │ 康健藥師藥局 │QX00000000│ 1萬3,500元 │ ├──┼─────┼────────┼─────┼──────┤ │ 4 │ 99.11.29 │ 康健藥師藥局 │QX00000000│ 2萬7,000元 │ ├──┼─────┼────────┼─────┼──────┤ │ 5 │ 99.12.21 │ 康健藥師藥局 │QX00000000│ 2萬7,000元 │ ├──┼─────┼────────┼─────┼──────┤ │ 6 │ 99.12.27 │ 崇文診所 │QX00000000│ 1萬6,500元 │ ├──┼─────┼────────┼─────┼──────┤ │ 7 │ 99.12.27 │ 崇文診所 │QX00000000│ 1萬6,500元 │ ├──┼─────┼────────┼─────┼──────┤ │ 8 │ 99.12.27 │ 崇文診所 │QX00000000│ 2萬2,000元 │ ├──┼─────┼────────┼─────┼──────┤ │ 9 │ 99.12.27 │ 謝欣穎婦產 │QX00000000│ 9,000元 │ ├──┼─────┼────────┼─────┼──────┤ │ 10 │ 99.12.27 │ 康群骨科診所 │QX00000000│ 1萬3,500元 │ ├──┼─────┼────────┼─────┼──────┤ │ 11 │ 99.12.28 │ 康群骨科診所 │QX00000000│ 1萬3,500元 │ ├──┼─────┼────────┼─────┼──────┤ │ 12 │ 99.12.28 │ 康健藥師藥局 │QX00000000│ 2萬7,000元 │ ├──┼─────┼────────┼─────┼──────┤ │ 13 │100.01.05 │ 康健藥師藥局 │RY00000000│ 2萬7,000元 │ ├──┼─────┼────────┼─────┼──────┤ │ 14 │100.01.17 │ 康健藥師藥局 │RY00000000│ 2萬7,000元 │ ├──┼─────┼────────┼─────┼──────┤ │ 15 │100.01.20 │ 康健藥師藥局 │RY00000000│ 2萬2,500元 │ ├──┼─────┼────────┼─────┼──────┤ │ 16 │100.02.08 │ 康健藥師藥局 │RY00000000│ 1萬8,000元 │ ├──┼─────┼────────┼─────┼──────┤ │ 17 │100.02.11 │ 康健藥師藥局 │RY00000000│ 1萬8,000元 │ ├──┼─────┼────────┼─────┼──────┤ │ 18 │100.03.10 │ 嘉康骨科診所 │TC00000000│ 4,500元 │ ├──┼─────┼────────┼─────┼──────┤ │ 19 │100.03.10 │ 嘉康骨科診所 │TC00000000│ 4,500元 │ ├──┼─────┼────────┼─────┼──────┤ │ 20 │100.03.10 │ 嘉康骨科診所 │TC00000000│ 4,500元 │ ├──┼─────┼────────┼─────┼──────┤ │ 21 │100.03.10 │ 嘉康骨科診所 │TC00000000│ 1萬3,500元 │ ├──┼─────┼────────┼─────┼──────┤ │ 22 │100.03.16 │永佳婦產專科診所│TB00000000│ 3萬300元 │ ├──┼─────┼────────┼─────┼──────┤ │ 23 │100.03.17 │ 龍裙骨科診所 │TC00000000│ 1萬3,500元 │ ├──┼─────┼────────┼─────┼──────┤ │ 24 │100.03.17 │ 睿康診所 │TC00000000│ 5萬5,000元 │ ├──┼─────┼────────┼─────┼──────┤ │ 25 │100.05.10 │ 林漢邦診所 │UF00000000│ 1萬1,000元 │ ├──┼─────┼────────┼─────┼──────┤ │ 26 │100.05.23 │ 康健藥師藥局 │UG00000000│ 2萬7,000元 │ ├──┼─────┴────────┴─────┼──────┤ │合計│ │48萬8,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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