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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自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台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琪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林書銘侵入住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林書銘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設籍之住所、出生年月日等確實年籍資料,且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知 不受理之判決;又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法律上必備之程 式,如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 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1 款、 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273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台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侵入住宅案件,其 自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林書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之住所 、出生年月日等確實年籍資料,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 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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