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台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嬿琪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林書銘侵入住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林書銘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設籍之住所、出生年月日等確實
年籍資料,且委任
律師為代
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又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此
乃法律上必備之程
式,如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
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1 款、
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
準用第273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台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侵入住宅案件,其
自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林書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之住所
、出生年月日等確實年籍資料,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
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