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自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台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嬿琪 被   告 林書銘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 亦為自訴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 條 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台 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103年7月11 日送達於自訴人,並由其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自訴人今仍未提出委任狀委任自訴代理人,顯已逾 期,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刑事自訴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