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台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嬿琪
被 告 林書銘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
所載。
二、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
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
代理人,法
院應定
期間以
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此
亦為
自訴程序所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 條
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台
灣迪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該裁定
正本業於民國103年7月11
日送達於自訴人,並由其受僱人簽收,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惟自訴人
迄今仍未提出委任狀委任自訴代理人,顯已逾
期,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刑事自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