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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1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瑜 選任辯護人 程萬全律師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2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子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子瑜與成年男子「劉邦瓊」(另案通緝中,本案未據起訴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 9月間,在臺北市○○區○○路○○號0樓及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大新店駕訓班」等地,推由劉邦瓊化名為 「劉明雄」名義,向許美蓮誆稱從事房地產開發、二人共同 經營駕訓班並經營首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首琳公司)、二人 間係夫妻關係,平日收入雄厚且饒富企業危機處理經驗,可 以為許美蓮進行理財規劃投資云云,另表示為解決許美蓮之 長期利息負擔問題,需有經常性之收入,許美蓮如投資「劉 明雄」負責操盤之房地產開發或放款案,除每3個月可結算 收回本金外,並有15%之毛利率收益,若持續投資即有持續 性之利潤收入,可應付許美蓮之財務困境等語,邀約許美蓮 投資。且為取信許美蓮,劉邦瓊、黃子瑜尚交付「大新店駕 訓人訓練班」、「首琳科技有限公司/隆泰房地產開發部劉 明雄」、「大新店汽車駕訓班黃子瑜」等名片3紙;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趙明華等人為發票人之支票15紙作為擔保,致許 美蓮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至黃子瑜所有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投資款共新臺幣441萬4,500元 於黃子瑜名下帳戶。詎黃子瑜及劉邦瓊並未交付投資紅利亦 未歸還本金,上開支票均遭退票,劉邦瓊復逃逸不知所蹤, 許美蓮始悉受騙。 二、案經許美蓮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訊據被告黃子瑜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核與告 訴人許美蓮於偵、審中指訴及證人黃麗華偵查中之證述內容 相符,此外復有「大新店駕訓人訓練班」、「首琳科技有限 公司、隆泰房地產開發部劉明雄」、「大新店汽車駕訓班黃 子瑜」等名片3紙、支票15紙、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8 紙、被告所有之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往來明細、 首琳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路○○號「帝國大 廈」0樓租賃契約書、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25日帝( 函)字第00000000號函、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月22日碩(行)字第000000000號函等物證附卷可稽,堪證 被告上開審理中自白與事實相符。而本件偵查中所指訴之共 犯「劉明雄」,其真實身分確實為另案在通緝中之劉邦瓊無 訛,亦經被告黃子瑜本案審理中俯承屬實,且經告訴人許美 蓮指認在卷,復有具名為「劉邦瓊」之書面自白乙份堪資佐 證,而該第三人劉邦瓊之書面自白,雖為審判外之陳述,然 既據被告與檢察官雙方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藉以證明本案 「劉明雄」之真實身分其實為劉邦瓊之事實,經核尚非本件 被告罪責構成要件之直接證據(僅為真實姓名、身分之確認 ),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等規定,於本件之證據能力 並無影響,附此敘明。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子 瑜有詐欺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20日生效,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其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 下罰金」,經修正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增訂之 新法較重,而依舊法則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處斷。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與成年人劉邦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皆為共同正犯(共犯劉邦瓊於本件並未經起訴,請檢察官 另行依法續行偵查)。又被告之犯行雖係自99年9月間起( 依起訴書所載)至101年1月10日止(依附表告訴人最後匯款 時日),所詐欺次數高達32次,然因時間緊接,犯意相同, 且係基於同一之詐欺犯意為之,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爰 審酌被告業於審判中承認犯罪,且已積極賠償告訴人之損害 ,而於判決前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有和解書及匯 款單各乙紙在卷可憑;而其本人會參與犯罪之原因,是由於 其知識程度非高,且遇人不淑,為情所困,從而甘願提供其 帳戶供男友劉邦瓊使用,且對外交往時附合其男友說詞,惡 性較共犯劉邦瓊應屬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發票時間│支票號碼 │發票人 │金額 │ ├──┼────┼─────┼─────┼────┤ │ 1 │101.1.14│SC0000000 │恩鑫實業有│20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2 │101.1.14│AQ0000000 │趙明華 │22萬 │ │ │ │ │ │6,500元 │ ├──┼────┼─────┼─────┼────┤ │ 3 │101.1.16│SC0000000 │恩鑫實業有│20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4 │101.2.10│AQ0000000 │趙明華 │31萬 │ │ │ │ │ │5,000元 │ ├──┼────┼─────┼─────┼────┤ │ 5 │101.2.28│YA0000000 │仲驊有限公│32萬 │ │ │ │ │司 │5,000元 │ ├──┼────┼─────┼─────┼────┤ │ 6 │101.3.11│AA0000000 │晁宏興業有│32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7 │101.3.21│AA0000000 │晁宏興業有│35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8 │101.3.31│AA0000000 │晁宏興業有│35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9 │101.4.20│HN0000000 │郭萬榮 │17萬 │ │ │ │ │ │5,600元 │ ├──┼────┼─────┼─────┼────┤ │ 10 │101.4.20│CC0000000 │吉昭有限公│33萬 │ │ │ │ │司 │5,000元 │ ├──┼────┼─────┼─────┼────┤ │ 11 │101.4.30│CC0000000 │吉昭有限公│25萬 │ │ │ │ │司 │8,000元 │ ├──┼────┼─────┼─────┼────┤ │ 12 │101.5.1 │VC0000000 │陳金蘭 │62萬元 │ │ │ │ │ │ │ ├──┼────┼─────┼─────┼────┤ │ 13 │101.5.12│FB0000000 │群聖有限公│17萬 │ │ │ │ │司 │5,000元 │ ├──┼────┼─────┼─────┼────┤ │ 14 │101.5.15│GD0000000 │陳龍水 │15萬元 │ │ │ │ │ │ │ ├──┼────┼─────┼─────┼────┤ │ 15 │101.5.18│FB0000000 │群聖有限公│21萬 │ │ │ │ │司 │6,000元 │ └──┴────┴─────┴─────┴────┘ 附表2 告訴人匯款表 ┌──┬─────┬─────┬─────────┐ │編號│時間 │金額 │匯入戶名-金融機構 │ │ │ │(新臺幣) │帳號 │ ├──┼─────┼─────┼─────────┤ │ 1 │100.10.21 │13萬4,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2 │100.10.21 │3萬8,000元│黃子瑜-中華郵政 │ │ │ │ │00000000000000 │ ├──┼─────┼─────┼─────────┤ │ 3 │100.10.24 │9萬3,5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4 │100.10.27 │13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5 │100.11.18 │11萬2,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6 │100.11.19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7 │100.11.21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8 │100.11.21 │7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9 │100.11.22 │7萬8,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0 │100.11.23 │3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1 │100.11.23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2 │100.11.24 │1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3 │100.11.25 │16萬6,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14 │100.11.26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5 │100.11.28 │9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16 │100.11.30 │7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7 │100.12.9 │16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8 │100.12.12 │2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9 │100.12.15 │16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0 │ ├──┼─────┼─────┼─────────┤ │ 20 │100.12.21 │3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1 │100.12.27 │22萬3,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22 │100.12.27 │15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23 │100.12.28 │20萬5,000 │陳泉勝-玉山銀 │ │ │ │元 │0000000000000 │ ├──┼─────┼─────┼─────────┤ │ 24 │100.12.29 │1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5 │100.12.29 │15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26 │100.12.30 │25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27 │100.12.30 │2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8 │101.1.2 │3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9 │101.1.5 │2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30 │101.1.6 │1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31 │101.1.10 │20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32 │100.11.30 │10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 │(見交易明細,匯款 │ │ │ │ │人楊秀鳳) │ ├──┴─────┴─────┴─────────┤ │ 合計 441萬4,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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