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瑜
選任辯護人 程萬全
律師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2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子瑜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子瑜與成年男子「劉邦瓊」(
另案通緝中,本案未據
起訴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
9月間,在臺北市○○區○○路○○號0樓及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大新店駕訓班」等地,推由劉邦瓊化名為
「劉明雄」名義,向許美蓮誆稱從事房地產開發、二人共同
經營駕訓班並經營首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首琳公司)、二人
間係夫妻關係,平日收入雄厚且饒富企業危機處理經驗,可
以為許美蓮進行理財規劃投資云云,另表示為解決許美蓮之
長期利息負擔問題,需有經常性之收入,許美蓮如投資「劉
明雄」負責操盤之房地產開發或放款案,除每3個月可結算
收回本金外,並有15%之毛利率收益,若持續投資即有持續
性之利潤收入,可應付許美蓮之財務困境等語,邀約許美蓮
投資。且為取信許美蓮,劉邦瓊、黃子瑜尚交付「大新店駕
訓人訓練班」、「首琳科技有限公司/隆泰房地產開發部劉
明雄」、「大新店汽車駕訓班黃子瑜」等名片3紙;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趙明華等人為發票人之支票15紙作為擔保,致許
美蓮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至黃子瑜所有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投資款共新臺幣441萬4,500元
於黃子瑜名下帳戶。
詎黃子瑜及劉邦瓊並未交付投資紅利亦
未歸還本金,上開支票均遭退票,劉邦瓊復逃逸不知所蹤,
許美蓮始悉受騙。
二、案經許美蓮
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上揭事實,
訊據被告黃子瑜於本院審理中
供認不諱,核與
告
訴人許美蓮於偵、審中指訴及
證人黃麗華偵查中之證述內容
相符,此外復有「大新店駕訓人訓練班」、「首琳科技有限
公司、隆泰房地產開發部劉明雄」、「大新店汽車駕訓班黃
子瑜」等名片3紙、支票15紙、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8
紙、被告所有之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往來明細、
首琳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北市○○路○○號「帝國大
廈」0樓租賃契約書、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25日帝(
函)字第00000000號函、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月22日碩(行)字第000000000號函等
物證附卷
可稽,
堪證
被告上開審理中
自白與事實相符。而本件偵查中所指訴之共
犯「劉明雄」,其真實身分確實為另案在通緝中之劉邦瓊
無
訛,亦經被告黃子瑜本案審理中俯承屬實,且經告訴人許美
蓮
指認在卷,復有具名為「劉邦瓊」之書面自白乙份堪資
佐
證,而該第三人劉邦瓊之書面自白,雖為審判外之陳述,然
既據被告與檢察官雙方
當事人同意作為
證據,藉以證明本案
「劉明雄」之真實身分其實為劉邦瓊之事實,經核尚非本件
被告罪責
構成要件之
直接證據(僅為真實姓名、身分之確認
),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等規定,於本件之
證據能力
並無影響,
附此敘明。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子
瑜有詐欺
犯行,
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20日生效,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其
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
下罰金」,經修正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增訂之
新法較重,而依舊法則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本案自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
處斷。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與成年人劉邦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
,皆為共同
正犯(共犯劉邦瓊於本件並未經起訴,請檢察官
另行依法續行偵查)。又被告之犯行雖係自99年9月間起(
依
起訴書所載)至101年1月10日止(依附表告訴人最後匯款
時日),所詐欺次數高達32次,然因時間緊接,犯意相同,
且係基於同一之詐欺犯意為之,為
接續犯,應以一罪論。爰
審酌被告業於審判中承認犯罪,且已積極賠償告訴人之損害
,而於判決前達成
和解,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有和解書及匯
款單各乙紙在卷
可憑;而其本人會參與犯罪之原因,是由於
其知識程度非高,且遇人不淑,為情所困,從而甘願提供其
帳戶供男友劉邦瓊使用,且對外交往時附合其男友說詞,惡
性較共犯劉邦瓊應屬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發票時間│支票號碼 │發票人 │金額 │
├──┼────┼─────┼─────┼────┤
│ 1 │101.1.14│SC0000000 │恩鑫實業有│20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2 │101.1.14│AQ0000000 │趙明華 │22萬 │
│ │ │ │ │6,500元 │
├──┼────┼─────┼─────┼────┤
│ 3 │101.1.16│SC0000000 │恩鑫實業有│20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4 │101.2.10│AQ0000000 │趙明華 │31萬 │
│ │ │ │ │5,000元 │
├──┼────┼─────┼─────┼────┤
│ 5 │101.2.28│YA0000000 │仲驊有限公│32萬 │
│ │ │ │司 │5,000元 │
├──┼────┼─────┼─────┼────┤
│ 6 │101.3.11│AA0000000 │晁宏興業有│32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7 │101.3.21│AA0000000 │晁宏興業有│35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8 │101.3.31│AA0000000 │晁宏興業有│35萬元 │
│ │ │ │限公司 │ │
├──┼────┼─────┼─────┼────┤
│ 9 │101.4.20│HN0000000 │郭萬榮 │17萬 │
│ │ │ │ │5,600元 │
├──┼────┼─────┼─────┼────┤
│ 10 │101.4.20│CC0000000 │吉昭有限公│33萬 │
│ │ │ │司 │5,000元 │
├──┼────┼─────┼─────┼────┤
│ 11 │101.4.30│CC0000000 │吉昭有限公│25萬 │
│ │ │ │司 │8,000元 │
├──┼────┼─────┼─────┼────┤
│ 12 │101.5.1 │VC0000000 │陳金蘭 │62萬元 │
│ │ │ │ │ │
├──┼────┼─────┼─────┼────┤
│ 13 │101.5.12│FB0000000 │群聖有限公│17萬 │
│ │ │ │司 │5,000元 │
├──┼────┼─────┼─────┼────┤
│ 14 │101.5.15│GD0000000 │陳龍水 │15萬元 │
│ │ │ │ │ │
├──┼────┼─────┼─────┼────┤
│ 15 │101.5.18│FB0000000 │群聖有限公│21萬 │
│ │ │ │司 │6,000元 │
└──┴────┴─────┴─────┴────┘
附表2 告訴人匯款表
┌──┬─────┬─────┬─────────┐
│編號│時間 │金額 │匯入戶名-金融機構 │
│ │ │(新臺幣) │帳號 │
├──┼─────┼─────┼─────────┤
│ 1 │100.10.21 │13萬4,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2 │100.10.21 │3萬8,000元│黃子瑜-中華郵政 │
│ │ │ │00000000000000 │
├──┼─────┼─────┼─────────┤
│ 3 │100.10.24 │9萬3,5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4 │100.10.27 │13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5 │100.11.18 │11萬2,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6 │100.11.19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7 │100.11.21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8 │100.11.21 │7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9 │100.11.22 │7萬8,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0 │100.11.23 │3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1 │100.11.23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2 │100.11.24 │1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3 │100.11.25 │16萬6,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14 │100.11.26 │2萬5,000元│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5 │100.11.28 │9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16 │100.11.30 │7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7 │100.12.9 │16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8 │100.12.12 │2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19 │100.12.15 │16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0 │
├──┼─────┼─────┼─────────┤
│ 20 │100.12.21 │3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1 │100.12.27 │22萬3,000 │黃子瑜-土銀 │
│ │ │元 │000000000000 │
├──┼─────┼─────┼─────────┤
│ 22 │100.12.27 │15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23 │100.12.28 │20萬5,000 │陳泉勝-玉山銀 │
│ │ │元 │0000000000000 │
├──┼─────┼─────┼─────────┤
│ 24 │100.12.29 │1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5 │100.12.29 │15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26 │100.12.30 │25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27 │100.12.30 │2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8 │101.1.2 │3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29 │101.1.5 │20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30 │101.1.6 │15萬元 │黃子瑜-土銀 │
│ │ │ │000000000000 │
├──┼─────┼─────┼─────────┤
│ 31 │101.1.10 │20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32 │100.11.30 │10萬元 │黃子瑜-國泰世華 │
│ │ │ │000000000000 │
│ │ │ │(見交易明細,匯款 │
│ │ │ │人楊秀鳳) │
├──┴─────┴─────┴─────────┤
│ 合計 441萬4,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