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菘允企劃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亦允
被 告 曾正富
柏斯的店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呂國州
被 告 柏樂工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易儒
選任辯護人 謝昆峯
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陳雅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13715 號),本院受理後(103 年度簡字第2183
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
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
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