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7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菘允企劃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亦允 被   告 曾正富       柏斯的店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呂國州 被   告 柏樂工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易儒 選任辯護人 謝昆峯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陳雅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13715 號),本院受理後(103 年度簡字第2183 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 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