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菘允企劃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亦允
被 告 曾正富
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
律師
曾毓君律師
被 告 柏斯的店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呂國州
被 告 柏樂工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易儒
選任辯護人 謝昆峯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陳雅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13715 號),本院受理後(103 年度簡字第2183
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菘允企劃傳播有限公司等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