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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7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菘允企劃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亦允 被   告 曾正富 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律師       曾毓君律師 被   告 柏斯的店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呂國州 被   告 柏樂工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易儒 選任辯護人 謝昆峯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陳雅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13715 號),本院受理後(103 年度簡字第2183 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菘允企劃傳播有限公司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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