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函霏(原名蘇家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
字第572 號),
嗣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裁定
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函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柒拾貳件均
沒收。
事 實
一、陳函霏(原名蘇家瑩)明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商標圖樣
,業經該等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
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近年在全國國際知名
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
知,現仍在商標權
期間,非經上開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
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且不得販賣仿冒
上開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2月間,在臺北市○○區○○○路○ 段○○○ 巷○ 弄○ 號3
樓之1 居處內,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SHOP2000網站,使用
其申請之帳號「girls 」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之訊息,嗣為警於102 年7 月16日持
搜索票到上開居處搜索
,當場
扣押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蔻依公司
告訴暨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
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理人、
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陳函霏被訴違反
商標法一案,為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以外之案件,且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由本院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
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19頁反面、第67頁反面、第72頁),核與
告訴代理人
賴志銘之指訴(見103 年度偵字第268 號卷第153 頁反面)
相符,並有商標註冊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
0000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 份(見上揭偵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40
頁、第44頁)、薈萃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102 年5 月2 日、
102 年8 月6 日
鑑定證明書2 份(見上揭偵卷第17頁、第35
頁)、SHOP2000網站商品網頁21紙(見上揭偵卷第45頁至第
63頁、第100 頁至第101 頁)、電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店
網址http://www.shop2000.com.tw/girls之商店資訊及商店
登入IP明細(見上揭偵卷第64頁至第75頁)、結帳畫面、賣
家銀行帳戶及出貨狀態資料各1 紙(見上揭偵卷第108 頁至
第110 頁)、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 紙(見上揭偵卷
第111 頁)、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開戶資料暨存摺影本(見上揭
偵卷第115 頁至第117 頁)、仿冒商品寄件郵包照片1 紙(
見上揭偵卷第118 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6 月
3 日統速字第127 號函及102 年5 月15日統速字第108 號函
(上揭偵卷第119 頁至第120 頁)、仿冒商品蒐證照片10張
(見上揭偵卷第123 頁至第127 頁反面)、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上揭偵卷第22頁至第25頁)等資料附卷
可按,足徵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
其意圖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
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
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
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
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
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101 年12月某日時起,自阿里巴巴網站某
不詳賣家購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物品後,即在SHOP2000網
站,使用其申請之帳號「girls 」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
商標商品之訊息予不特定消費者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
,
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被告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品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罰。爰
審酌商標
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
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為該商標建立相
當之聲譽,並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並大幅度替使用該商
標之商品增添附加價值,被告為牟私利,明知如附表所示之
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仍販賣之,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
售損失,亦使消費者對商品之來源及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除
使商標權人蒙受銷售之損失外,亦致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
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行為可議,然
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蔻依合
股公司達成
和解乙節,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3年5月30
日薈台字第00000000號函、和解書及檢附財團
法人臺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損款收據影本(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2頁
)在卷可查,復審酌被告
犯後終能坦承上述犯行,態度尚佳
,兼衡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及所得利益之
犯罪動
機、目的、手法、教育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
儆。
三、再本院審酌被告陳函霏並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
可考,素行尚佳,此
次一時失慮而罹刑章,審酌其已表示後悔並不再犯之意思,
足認其經此偵審之教訓,自當知所惕勉,是本院認為上開對
被告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72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
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錦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件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仿冒chloe香水 │ 捌件│
├──┼───────────┼───┤
│2 │仿冒chanel香水 │ 貳件│
├──┼───────────┼───┤
│3 │仿冒chanel睫毛膏 │ 肆件│
├──┼───────────┼───┤
│4 │仿冒chanel眼線液 │ 貳件│
├──┼───────────┼───┤
│5 │仿冒chanel眼影 │ 貳件│
├──┼───────────┼───┤
│6 │仿冒MAC刷子 │肆拾件│
├──┼───────────┼───┤
│7 │仿冒MAC刷具包 │ 肆件│
├──┼───────────┼───┤
│8 │仿冒MAC眼線筆 │ 肆件│
├──┼───────────┼───┤
│9 │仿冒BOBBI BROWN唇蜜 │ 貳件│
├──┼───────────┼───┤
│10 │仿冒BOBBI BROWN卸妝液 │ 貳件│
├──┼───────────┼───┤
│11 │仿冒BOBBI BROWN睫毛膏 │ 貳件│
├──┴───────────┴───┤
│ 總計:柒拾貳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