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北城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周泰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11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泰山係被告台北城堡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下簡稱:台北城堡資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代表人,
明知事前未得授權同意,竟於民國102年6月前某時,在臺北
市○○區○○○路○段○○號7樓公司內,擅自重製
告訴人富爾
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富爾特公司)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圖號00000000、00000000之攝影著作後,刊登於被告
台北城堡資管公司官網上(http://tcbc.com.tw/)而公開
傳輸之,
嗣102年6月間,
告訴人富爾特公司人員瀏覽網路資
料始發覺上情,因認被告周泰山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違法重製罪嫌、第92條違法公開傳輸罪嫌;被告台北城堡
資管公司應依同法101條第1項科各該法條之
罰金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
起訴書認被告周泰山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第92條罪嫌;被告台北城堡資管公司涉犯著作權法101條第1
項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復按對前項
行為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
於他方,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富爾
特公司撤回告訴,有103年8月12日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查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