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裕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33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裕鈞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
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周裕鈞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圖樣,分
別係由附表一「商標權人」欄
所載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
表一所載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等詳如附表一所載),於專用期限內
,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
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上開商標名稱、圖樣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侵害他人商標
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8 月15
日下午4 時55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分別在其位於臺北市○○
區○○○路○○號6 樓之5 、新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1 之住居所,接續以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電腦主
機(扣案)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復利用其不知情
之女友高鳳梅(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設之奇摩
賣家代號「Z0000000000 」(帳號「guccimay」,賣家名稱
「奔騰高爾夫」)登入該拍賣網站,陳列其所
持有其上分別
印有如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高爾夫球桿、手套、衣服、帽
子、球桿套等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點選
下標購買,以此方式於上開
期間內,販賣數量不詳、仿冒如
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商品與不特定人,藉以獲利約新臺幣
(下同)30至40萬元。
嗣為警於101 年8 月15日下午2 時35
分許、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分別至
其位於新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1 住處及其
與高梅鳳位於臺北市○○區○○○路○○號6 樓之6 之居所執
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及如附表三
所示其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
○路○○號6 樓之1 居所查扣之物,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為「A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1 住
處查扣之物,則編號為「B」 ),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附
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商標之商標權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
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周裕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
自白(102 偵2330
9 卷㈠第36至38頁,同上偵卷㈢第59至60頁,本院卷第49頁
反面)。
㈡、
證人即
另案被告高鳳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同上偵卷㈠
第41至42頁,同上偵卷㈢第60至61頁)。
㈢、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美津濃公司)黃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同上偵卷㈠第44頁)。
㈣、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銀谷公司)吳磺慶於警詢時之指訴(同
上偵卷㈠第53頁)。
㈤、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奇摩賣家代號「Z0000000000 」(帳號「
guccimay」,賣家名稱「奔騰高爾夫」)之拍賣網頁列印資
料(同上偵卷㈡第115 至147 頁,101 警聲搜卷第17至19頁
、第68至83頁)。
㈥、上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資料查詢結果、IP位址查詢結果
(同上警聲搜卷第44至63頁)。
㈦、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
扣押物品收據
暨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同上偵卷㈠第
8至33頁)。
㈧、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列印資料(證
據卷頁數詳如附表一所載)。
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電腦主機內儲存之商品照片、交易
暨庫存明細節錄資料(同上偵卷㈢第2至146頁)。
㈩、
告訴人美津濃公司出具之101 年9 月19日鑑識證明書3 份(
附表二編號1 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46至48頁)。
、告訴人銀谷公司101 年11月2 日函、檢驗報告暨扣押物品
鑑
定表、扣押物數量表、產品價值表(附表二編號2 所載扣案
物,同上偵卷㈠第55頁、第59至68頁)。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102 年7 月1 日鑑定報告書3
份、委任狀暨鑑別委任狀(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載扣案物,
同上偵卷㈠第76至79頁、第85至88頁、第98至101 頁)。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報告、仿冒品侵權
金額估價表、委任書、商標侵權備忘錄日文暨中文譯本、照
片(附表二編號6、7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103至107頁
、第113至122頁)
、美商歐克利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英文)、照片(附表二
編號8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125至128頁)
、華蓋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真偽品鑑定報告書(附表二
編號9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㈠第131至139頁)
、益群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暨估價報告書、委
任書英文暨中文譯本(附表二編號10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
㈡第1頁、第6頁、第10至11頁)
、日商登祿普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昭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鑑識證明書(附表二編號11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
19至23頁、第30至31頁)
、必爾斯蘭基公司102 年4 月2 日函檢附估價表暨檢視書、產
品鑑定報告書(附表二編號12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34
至41頁)
、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附表
二編號13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47至48頁)
、日商三永國際公司出具之日文市價表、鑑定報告書(附表二
編號14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51至54頁)
、十四公司委由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案物
照片、真品說明書暨品質保證書(附表二編號15所載扣案物
,同上偵卷㈡第56至61頁)
、迪吉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書英文暨中文譯本(附表二編號16
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64至65頁)
、阿古那公司委託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函
2 份(附表二編號17所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67頁、第79
至83頁)
、本間高爾夫公司出具之仿冒品鑑定報告書(附表二編號18所
載扣案物,同上偵卷㈡第99頁)
、本院103 年12月26日
勘驗筆錄暨扣案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
102至119頁)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
為,為其意圖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按刑事
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
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
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
理上
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
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
決、95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
決意旨
參照)。被告自100 年10月間某日時起至101 年8 月
15 日 下午4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
間斷,是以,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行,即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販賣之舉
措,仍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集合犯之陳
列、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
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又商標法
雖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全文,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
行,惟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0 年10月間某日起至
101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止,業如前述,而
集合犯之犯罪行為時之認定,應以行為終了時為時點,是於
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終了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
施之中,其間(行為終了前)法律縱有變更,
乃行為前之
法
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行
適用新法,併此
敘明。
㈡、爰
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
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陳列、販賣品質低劣之仿
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
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
譽,本不宜寬貸,惟念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
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且其
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家庭經濟
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
宣告
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 所載電腦設備
2 臺,其主機內均儲存大量之商品照片、交易暨庫存明細,
此有該等電腦儲存之商品照片、交易暨庫存明細節錄列印資
料在卷
可稽(同上偵卷㈢第2 至146 頁);編號2 、4 所載
之庫存表、筆記本,分別係用以記載被告所持有、銷售之仿
冒商標商品之庫存及交易帳本;編號3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
所有之名片,足認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
予以
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雖為被
告所有之物,惟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且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於
上揭時、地,以同上方
式,陳列、販賣如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因
認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扣
案如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之物,經送泰勒梅公司委託之唐
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無法識別其真偽,有該公司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佐(同上偵卷㈠第98頁)。此外,
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難
認被告持有、陳列、販賣附表四編號5 、6 所示之物行為,
客觀上該當商標法第97條之要件,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本
應為無罪之
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有
罪之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侵害之商標權明細表
┌─┬────┬─────────┬─────┬────────────┐
│編│註冊審定│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
│號│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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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000│日商美津濃股份有限│113/03/31 │第039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 │公司(下稱美津濃公│ │、手套等(本院卷第82頁)│
│ │ │司) │ │ │
├─┼────┼─────────┼─────┼────────────┤
│ 2│00000000│同上 │110/06/15 │第086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 │爾夫球桿頭等(偵卷㈠第50│
│ │ │ │ │頁) │
├─┼────┼─────────┼─────┼────────────┤
│ 3│00000000│同上 │105/03/31 │第651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 │爾夫球桿握把、高爾夫球桿│
│ │ │ │ │身等(偵卷㈠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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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00000│台灣銀谷有限公司(│111/06/30 │第005 類:醫用手環、保健│
│ │ │下稱銀谷公司) │ │用手環、遠紅外線手環及項│
│ │ │ │ │圈等(偵卷㈠第69頁) │
├─┼────┼─────────┼─────┼────────────┤
│ 5│00000000│同上 │110/11/30 │第014 類:手鍊、手鐲、矽│
│ │ │ │ │膠手環等(偵卷㈠第70頁)│
├─┼────┼─────────┼─────┼────────────┤
│ 6│00000000│同上 │106/12/31 │第014 類:手鍊、手鐲、矽│
│ │ │ │ │膠手環等(偵卷㈠第71頁)│
├─┼────┼─────────┼─────┼────────────┤
│ 7│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7/01/31 │第025 類:服飾用腰帶等(│
│ │ │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偵卷㈠第75頁) │
├─┼────┼─────────┼─────┼────────────┤
│ 8│00000000│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106/01/31 │第025 類:帽子、運動帽等│
│ │ │限責任公司(下稱彪│ │(偵卷㈠第83頁) │
│ │ │馬公司) │ │ │
├─┼────┼─────────┼─────┼────────────┤
│ 9│00000000│同上 │109/11/15 │第025 類:帽子、運動帽等│
│ │ │ │ │(偵卷㈠第84頁) │
├─┼────┼─────────┼─────┼────────────┤
│10│00000000│美商泰勒梅高爾夫有│108/01/15 │第040 類:各種衣服等(偵│
│ │ │限公司(下稱泰勒梅│ │卷㈠第91頁)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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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0000│同上 │108/12/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推│
│ │ │ │ │桿、球桿之握把、桿軸、桿│
│ │ │ │ │頭等(偵卷㈠第92頁) │
├─┼────┼─────────┼─────┼────────────┤
│12│00000000│同上 │107/10/15 │第039 類:各種冠帽、高爾│
│ │ │ │ │夫球用手套等(偵卷㈠第93│
│ │ │ │ │頁) │
├─┼────┼─────────┼─────┼────────────┤
│13│00000000│同上 │108/12/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 │ │ │ │(偵卷㈠第94頁) │
├─┼────┼─────────┼─────┼────────────┤
│14│00000000│同上 │111/03/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註1 )│ │ │偵卷㈠第95頁) │
├─┼────┼─────────┼─────┼────────────┤
│15│00000000│同上 │111/03/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 │(註1) │ │ │(偵卷㈠第96頁) │
├─┼────┼─────────┼─────┼────────────┤
│16│00000000│同上 │108/10/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 │(註1) │ │ │(偵卷㈠第97頁) │
├─┼────┼─────────┼─────┼────────────┤
│17│00000000│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109/12/31 │第025 類:衣服、褲子、帽│
│ │(註2) │公司(下稱迪桑特公│ │子、腰帶、服飾用皮帶、短│
│ │ │司) │ │外套等(偵卷㈠第108頁) │
├─┼────┼─────────┼─────┼────────────┤
│18│00000000│同上 │109/11/30 │同上 (偵卷㈠第109頁) │
├─┼────┼─────────┼─────┼────────────┤
│19│00000000│同上 │109/11/30 │同上(偵卷㈠第110頁) │
├─┼────┼─────────┼─────┼────────────┤
│20│00000000│日商東洋紡績股份有│106/08/31 │第018 類:皮製帽帶等(偵│
│ │ │限公司(下稱東洋紡│ │卷㈠第123頁) │
│ │ │績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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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00│同上 │110/10/31 │第025 類:衣服、冠帽、腰│
│ │ │ │ │帶等(偵卷㈠第124 頁) │
├─┼────┼─────────┼─────┼────────────┤
│22│00000000│美商歐克利股份有限│106/12/31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註3) │公司(下稱歐克利公│ │偵卷㈠第130 頁) │
│ │ │司) │ │ │
├─┼────┼─────────┼─────┼────────────┤
│23│00000000│美商克力威高爾夫公│104/05/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司(下稱克力威公司│ │爾夫球用手套等(偵卷㈠第│
│ │ │) │ │139頁) │
├─┼────┼─────────┼─────┼────────────┤
│24│00000000│同上 │109/07/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推│
│ │(註4) │ │ │桿、握把、桿軸、桿頭等(│
│ │ │ │ │本院卷第84頁) │
├─┼────┼─────────┼─────┼────────────┤
│25│00000000│同上 │113/10/ 15│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 │ │ │本院卷第83 頁) │
├─┼────┼─────────┼─────┼────────────┤
│26│00000000│同上 │100 /11/15│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等(│
│ │ │ │ │偵卷㈠第141 頁) │
├─┼────┼─────────┼─────┼────────────┤
│27│00000000│同上 │102/07/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偵│
│ │ │ │ │卷㈠第144 頁) │
├─┼────┼─────────┼─────┼────────────┤
│28│00000000│美商卡斯登製造公司│110/01/15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下稱卡斯登公司)│ │爾夫球桿頭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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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00000│同上 │106/12/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 │
├─┼────┼─────────┼─────┼────────────┤
│30│00000000│同上 │110/03/10 │第040 類:各種衣服、運動│
│ │ │ │ │服裝等 │
├─┼────┼─────────┼─────┼────────────┤
│31│00000000│同上 │109/11/30 │第025 類:冠帽、腰帶、襪│
│ │ │ │ │子等 │
├─┼────┼─────────┼─────┼────────────┤
│32│00000000│同上 │111/04/15 │第025 類:冠帽(無邊帽、│
│ │(註5) │ │ │有邊帽、遮陽帽)、腰帶等│
├─┼────┼─────────┼─────┼────────────┤
│33│00000000│同上 │109/11/30 │第025 類:衣服、手套等 │
│ │ │ │ │ │
├─┼────┼─────────┼─────┼────────────┤
│34│00000000│日商登祿普體育用品│109/12/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球│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具袋、高爾夫球用手套等 │
│ │ │登錄普公司) │ │ │
├─┼────┼─────────┼─────┼────────────┤
│35│00000000│同上 │107/01/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爾│
│ │ │ │ │夫球桿柄、球桿握把等 │
├─┼────┼─────────┼─────┼────────────┤
│36│00000000│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申│108/09/30 │第044 類:各種衣服,包括│
│ │ │請,授權必爾斯藍基│ │運動服裝等商品 │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 │必爾斯藍基公司)使│ │ │
│ │ │用 │ │ │
├─┼────┼─────────┼─────┼────────────┤
│37│00000000│同上 │108/09/30 │第044 類:各種衣服,包括│
│ │ │ │ │運動服裝等商品 │
├─┼────┼─────────┼─────┼────────────┤
│38│00000000│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104/03/31 │第039 類:冠帽、手套等 │
│ │ │份有限公司申請,授│ │ │
│ │ │權必爾斯藍基公司使│ │ │
│ │ │用 │ │ │
├─┼────┼─────────┼─────┼────────────┤
│39│00000000│日商橫濱橡膠股份有│111/03/ 15│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 │限公司(下稱橫濱橡│ │等 │
│ │ │膠公司) │ │ │
├─┼────┼─────────┼─────┼────────────┤
│40│00000000│同上 │111/03/15 │同上 │
├─┼────┼─────────┼─────┼────────────┤
│41│00000000│日商三永國際股份有│105/02/15 │第025 類:冠帽、手套等 │
│ │ │限公司(下稱三永國│ │ │
│ │ │際公司) │ │ │
├─┼────┼─────────┼─────┼────────────┤
│42│00000000│日商十四股份有限公│104/01/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司(下稱十四公司)│ │爾夫球推桿等 │
├─┼────┼─────────┼─────┼────────────┤
│43│00000000│同上 │104/05/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等 │
├─┼────┼─────────┼─────┼────────────┤
│44│00000000│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108/01/15 │第035 類:布疋、衣服及服│
│ │ │司(下稱迪吉歐公司│ │飾配件等 │
│ │ │) │ │ │
├─┼────┼─────────┼─────┼────────────┤
│45│00000000│美商阿古那公司(下│105/06/15 │第025 類:衣服等 │
│ │ │稱阿古那公司) │ │ │
├─┼────┼─────────┼─────┼────────────┤
│46│00000000│同上 │109/09/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手套、│
│ │ │ │ │球桿等 │
├─┼────┼─────────┼─────┼────────────┤
│47│00000000│同上 │107/08/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 │動帽等 │
├─┼────┼─────────┼─────┼────────────┤
│48│00000000│同上 │113/11/30 │第028 類:高爾夫球手套 │
│ │ │ │ │ │
├─┼────┼─────────┼─────┼────────────┤
│49│00000000│同上 │107/04/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 │動帽等 │
├─┼────┼─────────┼─────┼────────────┤
│50│00000000│同上 │110 /01/15│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 │動帽等 │
├─┼────┼─────────┼─────┼────────────┤
│51│00000000│同上 │108/03/31 │第039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 │ │ │、冠帽等 │
├─┼────┼─────────┼─────┼────────────┤
│52│00000000│同上 │105/03/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 │爾夫球桿柄、高爾夫球桿頭│
│ │ │ │ │套等 │
├─┼────┼─────────┼─────┼────────────┤
│53│00000000│日商本間高爾夫股份│108/08/31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 │ │有限公司(下稱本間│ │ │
│ │ │高爾夫公司) │ │ │
├─┼────┼─────────┼─────┼────────────┤
│54│00000000│同上 │104/05/15 │第86類:高爾夫球桿、球桿│
│ │(註6) │ │ │頭套、球托等 │
├─┼────┼─────────┼─────┼────────────┤
│55│00000000│同上 │108/08/31 │第86類:高爾夫球用具,包│
│ │(註6) │ │ │姑球桿、球桿頭蓋等 │
├─┴────┴─────────┴─────┴────────────┤
│註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上開編號14至16所示之商標圖樣,應予補充│
│更正。 │
│註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圖樣(此│
│2 商標並未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載之物),應予更正。 │
│註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22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應│
│予更正。 │
│註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24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並未│
│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載之物)」;另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
│之商標圖樣(於本件行為時,該商標專用期限已到期),均應予更正。 │
│註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32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另│
│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未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
│載之物),均應予更正。 │
│註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上開編號54、55所示之商標圖樣,應予補充更正│
│。 │
└───────────────────────────────────┘
附表二:扣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明細表
┌─┬────────────┬────┬───────────────┐
│編│ 品名及數量(扣押物品清 │侵害之商│ 鑑 定 結 果 │
│號│ 單編號) │標圖樣∕│ │
│ │ │商標權人│ │
├─┼────────────┼────┼───────────────┤
│1 │高爾夫球手套壹個(扣押物│附表一編│扣案之高爾夫球手套,外包裝盒未│
│ │品清單編號:A–04 ) │號1 至3 │標示產地,不符正品產地標示規定│
│ ├────────────┤∕美津濃│,且非原廠生產目錄之樣式。 │
│ │鐵桿壹支、球道木桿壹支(│公司 │扣案之高爾夫球鐵桿,字體比正品│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34│ │細,其中「M 」字母的O 部分明顯│
│ │) │ │分離,其桿身標籤亦與正品係正品│
│ │ │ │直接印刷在桿身上不同。 │
│ │ │ │扣案之球道木桿為霧面加工,與正│
│ │ │ │品為鏡面加工不同,其上Logo較細│
│ │ │ │,又正品黃色線條前端變細,扣案│
│ │ │ │物則維持相同寬度,另就桿身的銀│
│ │ │ │色部份,正品印有極淺的紋路圖案│
│ │ │ │。左揭扣案物確認均為仿冒品(見│
│ │ │ │偵卷㈠第46至48頁)。 │
├─┼────────────┼────┼───────────────┤
│2 │項圈柒拾陸條、手環貳拾叁│附表一編│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㈠第59至│
│ │條,總計玖拾玖條(扣押物│號4 至6 │62頁)。 │
│ │品清單編號:A –14) │∕銀谷公│ │
│ │ │司 │ │
├─┼────────────┼────┼───────────────┤
│3 │皮帶叁條(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之皮帶漏未附加原廠真品應具│
│ │號:A–29) │號7 ∕阿│備正確格式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示標│
│ │ │迪達斯公│籤及品牌吊牌;商品來源不明,且│
│ │ │司 │無使用應有之配件包裝袋,確認均│
│ │ │ │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76頁)。│
├─┼────────────┼────┼───────────────┤
│4 │帽子捌頂(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帽子內側所附加之標籤規格,│
│ │號:A –21) │號8 、9 │與原廠真品所應具備正確格式之品│
│ │ │∕彪馬公│牌授權防偽標籤及產品製造資訊標│
│ │ │司 │籤不符;商品無應有之品牌吊卡;│
│ │ │ │商品來源不明,確認均為仿冒品(│
│ │ │ │詳偵卷㈠第85頁)。 │
├─┼────────────┼────┼───────────────┤
│5 │高爾夫球手套拾柒個(扣押│附表一編│扣案之球桿,印字及型號不符和原│
│ │物品清單編號:A–02) │號10至16│廠規格、品質粗糙、使用之貼紙非│
│ ├────────────┤∕泰勒梅│為原廠所使用之規格;球桿套商品│
│ │袖套玖個(扣押物品清單編│公司 │商標logo印製品質粗糙,與原廠應│
│ │號:A –06) │ │有之規格不符。 │
│ ├────────────┤ │扣案之手套及袖套商品無原廠應有│
│ │帽子叁拾肆頂(扣押物品清│ │規格之標籤、吊牌及包裝。 │
│ │單編號:A –17) │ │扣案之帽子內側帽緣所使用產品主│
│ ├────────────┤ │要標籤之格式與原廠真品有別,且│
│ │上衣共貳拾壹件(扣押物品│ │欠缺附加中文標示產品製造資料吊│
│ │清單編號:B –17) │ │卡,亦與原廠真品不符。 │
│ ├────────────┤ │扣案之服飾及皮帶商品所使用之吊│
│ │皮帶壹條(扣押物品清單編│ │牌及標籤與原廠規格不符,且無應│
│ │號:B –24) │ │有之包裝規格。 │
│ ├────────────┤ │扣案物商品來源不明,確認均為仿│
│ │球桿套共拾捌件(扣押物品│ │冒品(詳見偵卷㈠第98頁)。 │
│ │清單編號:A –35及B –26│ │ │
│ │、28) │ │ │
│ ├────────────┤ │ │
│ │1 號球桿壹支、挖起桿壹支│ │ │
│ │、球道木桿肆支(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A –39、40及B │ │ │
│ │–38) │ │ │
│ ├────────────┤ │ │
│ │桿頭壹件(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B–40) │ │ │
├─┼────────────┼────┼───────────────┤
│6 │上衣拾柒件、T 恤拾叁件、│附表一編│扣案物吊牌標示不合邏輯、標示不│
│ │鈕扣型上衣肆拾貳件、拉鏈│號17至19│清,材質過於粗糙,洗標不合邏輯│
│ │型上衣壹佰捌拾玖件(扣押│∕迪桑特│、標示不清,與真品不符,確認均│
│ │物品清單編號:A –10及B │公司 │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04 頁)│
│ │–11至13) │ │。 │
│ ├────────────┤ │ │
│ │帽子柒拾捌頂(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A –18) │ │ │
│ ├────────────┤ │ │
│ │皮帶拾壹條(扣押物品清單│ │ │
│ │編號:A –31) │ │ │
│ ├────────────┤ │ │
│ │羽絨外套捌件、外套拾肆件│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 │ │
│ │08、10) │ │ │
│ ├────────────┤ │ │
│ │褲子肆拾件(扣押物品清單│ │ │
│ │編號:B –09) │ │ │
├─┼────────────┼────┼───────────────┤
│7 │長褲壹件(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物吊牌標示不合邏輯、標示不│
│ │號:A–13) │號20、21│清,材質過於粗糙,且洗標不合邏│
│ ├────────────┤∕東洋紡│輯、標示不清,與真品不符,確認│
│ │上衣伍件、上衣肆拾捌件(│績公司 │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13 頁│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 –15│ │)。 │
│ │、B–15) │ │ │
│ ├────────────┤ │ │
│ │帽子拾叁頂、皮帶拾貳條(│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 –16│ │ │
│ │及28) │ │ │
├─┼────────────┼────┼───────────────┤
│8 │POLO衫拾叁件(扣押物品清│附表一編│確認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25 │
│ │單編號:B –01) │號22∕歐│頁) │
│ │ │克利公司│ │
├─┼────────────┼────┼───────────────┤
│9 │球桿肆支、高爾夫球手套叁│附表一編│經鑑定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
│ │拾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號23至27│131 至138 頁) │
│ │B –33、A –03) │∕克力威│ │
│ │ │公司 │ │
│ ├────────────┤ │ │
│ │上衣肆件、帽子貳拾貳頂、│ │ │
│ │拉鍊型上衣貳拾壹件、鈕扣│ │ │
│ │型上衣拾柒件、褲子拾件、│ │ │
│ │外套貳件(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A –08、19及B –04至│ │ │
│ │07) │ │ │
├─┼────────────┼────┼───────────────┤
│10│上衣貳拾叁件(扣押物品清│附表一編│經送鑑定結果,原廠並未生產扣案│
│ │單編號:A –11、B–16) │號28至33│之服飾樣式之產品,產品上之標牌│
│ ├────────────┤∕卡斯登│亦與原廠不同;扣案之高爾夫球用│
│ │帽子拾頂(扣押物品清單編│公司 │品類亦非原廠所產製之產品,確認│
│ │號:A–22) │ │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㈡第1 頁、│
│ ├────────────┤ │第6 頁)。 │
│ │高爾夫球桿頭套壹個、G15 │ │ │
│ │高爾夫球桿壹支、高爾夫球│ │ │
│ │桿桿身壹個(扣押物品清單│ │ │
│ │編號:A –34、38及B –44│ │ │
│ │) │ │ │
├─┼────────────┼────┼───────────────┤
│11│1 號木桿壹支、球道木桿陸│附表一編│扣案之「XXIO」開球木桿,塗裝與│
│ │支(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號34、35│正品不同,桿面頃角所示「9.5 」│
│ │–42) │∕登錄普│字樣,正品「5 」部分是黑色的,│
│ ├────────────┤公司 │仿品部分是金色的。 │
│ │高爾夫球桿桿身叁件(扣押│ │扣案之「XXIO」球道木桿,標誌的│
│ │物品清單編號:B–43) │ │形狀、顏色,及桿面溝紋的形狀,│
│ ├────────────┤ │均與正品不同。 │
│ │高爾夫球桿桿頭套肆件(扣│ │扣案之「XXIOPRIME」球道木棍, │
│ │押物品清單編號:B –29)│ │整體烤漆顏色、部分面漆規格,及│
│ ├────────────┤ │冠部之標誌形狀,均與正品不同,│
│ │鐵桿肆支(扣押物品清單編│ │且其上「X 」文字金色部分與正品│
│ │號:B–37) │ │相比明顯突出亦不同。 │
│ │ │ │扣案之「XXIO」球桿頭套,針織長│
│ │ │ │度不同,且其數字字體邊緣沒有設│
│ │ │ │計。 │
│ │ │ │扣案之「Cleveland Golf CG17 、│
│ │ │ │CG15」系列挖起桿,其球頭外型、│
│ │ │ │字體位置均與正品不同,且粗糙;│
│ │ │ │而其桿身部位,係仿Traction、標│
│ │ │ │籤粗糙 ,亦與正品不同。 │
│ │ │ │左揭扣案物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
│ │ │ │卷㈡第19至23頁、第30至31頁)。│
├─┼────────────┼────┼───────────────┤
│12│運動外套肆件、運動帽陸頂│附表一編│扣案之運動外套,無NIKE制式型、│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號36至38│色號標示、成分標、洗標均與真品│
│ │18、A –23) │∕必爾斯│不符、商標車縫粗糙、紙卡調牌上│
│ │ │蘭基公司│無UPC 貼標、外包裝與真品不符。│
│ │ │ │扣案之運動帽,無NIKE制式型、色│
│ │ │ │號標示、無NIKE制式成分標、洗標│
│ │ │ │。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36│
│ │ │ │至41頁) │
├─┼────────────┼────┼───────────────┤
│13│袖套拾玖件(扣押物品清單│附表一編│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47頁│
│ │編號:A –07) │號39、40│) │
│ │ │∕橫濱橡│ │
│ │ │膠公司 │ │
├─┼────────────┼────┼───────────────┤
│14│帽子貳拾玖件(扣押物品清│附表一編│扣案之帽子,其中產品代號標示「│
│ │單編號:A –24) │號41∕三│09-10S484 」之商品,原廠並無此│
│ │ │永國際公│產品代號,且與真品比對,除正面│
│ │ │司) │LOGO外,其餘均係仿冒真品之設計│
│ │ │ │;產品代號標示「000-000000」之│
│ │ │ │商品,與原廠真品不符,確認均為│
│ │ │ │仿冒品(見偵卷㈡第53至54頁)。│
├─┼────────────┼────┼───────────────┤
│15│鐵桿貳支(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56至│
│ │號:B–41) │號42、43│61頁) │
│ │ │∕十四公│ │
│ │ │司 │ │
├─┼────────────┼────┼───────────────┤
│16│上衣壹件、T 恤捌件、POLO│附表一編│左揭扣案物,品牌標籤之縫製太過│
│ │衫叁拾伍件、外套壹件(扣│號44∕迪│粗糙,洗滌指示標籤並非真實,且│
│ │押物品清單編號:A –12及│吉歐公司│兩隻狗的面貌與正品略有不同,確│
│ │B –02、03、14) │ │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64至65│
│ │ │ │頁)。 │
├─┼────────────┼────┼───────────────┤
│17│高爾夫球衫陸件、上衣伍拾│附表一編│扣案之球衫、上衣,品質粗糙,吊│
│ │叁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號45至52│牌、標籤標示均與真品不同,且其│
│ │A –09及B –21、23) │∕阿古娜│中編號A –09、B –23之球衫,款│
│ ├────────────┤公司 │式亦與真品不同。 │
│ │高爾夫球手套拾壹個(扣押│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物品清單編號:A–05) │ │夫球手套,規格非阿古那公司市面│
│ ├────────────┤ │上所販售之款式;其外盒標示由人│
│ │帽子拾肆頂(扣押物品清單│ │造合成皮革製成,且產品品質粗糙│
│ │編號:A –20) │ │,與真品手套係以高級小羊皮製成│
│ ├────────────┤ │、縫製均勻精細不同。 │
│ │球桿套拾陸件(扣押物品清│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單編號:A –36、B–25) │ │夫球帽,吊牌標示產地為香港,惟│
│ ├────────────┤ │該公司並未在香港生產任何印有「│
│ │推桿貳支、鐵桿拾叁支、鐵│ │itleist 」字樣之高爾夫球帽;又│
│ │木桿壹支、桿身貳支(扣押│ │其吊牌有日文標示,真品吊牌均以│
│ │物品清單編號:A –37及B │ │中文及英文標示;且標籤縫製品質│
│ │–35、36) │ │粗糙,與真品不同。 │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 │夫球桿頭套,做工粗糙,與真品產│
│ │ │ │品之做工精細,縫線整齊均勻,字│
│ │ │ │母之間無連線情況不同。 │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 │夫球推桿,規格係於2010年出產,│
│ │ │ │惟真品並未在0000年生產該型號產│
│ │ │ │品;且其握把塑料採用較硬塑料封│
│ │ │ │皮,與真品握把係以透明塑料薄膜│
│ │ │ │包裝、薄膜堅韌柔滑有所不同;又│
│ │ │ │其上亦欠缺真品握把上印有專利申│
│ │ │ │明及專利號碼、有商品條碼及紅色│
│ │ │ │易撕線。 │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 │夫球桿商標字體粗糙、線條現較不│
│ │ │ │清晰,且其顏色較黯淡,規格文字│
│ │ │ │周圍有輕微的凹凸呈現明顯模具壓│
│ │ │ │制痕跡,與真品不同。 │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 │夫球桿桿身,非阿古那公司所生產│
│ │ │ │。 │
│ │ │ │左揭扣案物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
│ │ │ │卷㈡第67頁、第79至83 頁)。 │
├─┼────────────┼────┼───────────────┤
│18│帽子捌頂(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物之款式,原廠公司並未生產│
│ │號:A –25) │號53至55│及販售相同商品,且扣案物之商標│
│ ├────────────┤∕本間高│圖樣細部與原廠商標不同,確認均│
│ │球桿套拾件(扣押物品清單│爾夫公司│係仿冒品(見偵卷㈡第99頁) │
│ │編號:B –27) │ │ │
└─┴────────────┴────┴───────────────┘
附表三:扣案宣告沒收之物明細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1 │電腦設備(主機)貳臺 │A–01、B–45 │
├──┼──────────────┼─────────┤
│2 │庫存表捌張 │A–33 │
├──┼──────────────┼─────────┤
│3 │名片盒貳盒 │B–31 │
├──┼──────────────┼─────────┤
│4 │筆記本(帳本)壹本 │B–32 │
└──┴──────────────┴─────────┘
附表四:其餘扣案物明細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1 │其上印有「J .LINDEBERG」圖樣之│A –26、A –32、│
│ │褲子肆件、皮帶壹條、上衣伍件 │B –22 │
├──┼───────────────┼────────┤
│2 │其上印有「Zipang Stiudo 」圖樣│A–27 │
│ │之帽子貳拾貳頂 │ │
├──┼───────────────┼────────┤
│3 │其上印有「UNDER ARMOUR」圖樣之│A –30、B –20 │
│ │皮帶叁條、上衣拾柒件 │ │
├──┼───────────────┼────────┤
│4 │其上印有「Plain wear」圖樣之上│B –19 │
│ │衣叁件 │ │
├──┼───────────────┼────────┤
│5 │其上印有泰勒梅公司商標圖樣之球│B–30 │
│ │桿袋壹個(其上印有泰勒梅公司商│ │
│ │標圖樣,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 │
│ │載係登祿普公司商標圖樣,應予更│ │
│ │正) │ │
├──┼───────────────┼────────┤
│6 │其上印有泰勒梅公司商標圖樣之桿│B –39 │
│ │身叁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