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南一鵬
送達代收人 黃秀蘭
律師
被 告 老古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郭姮妟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自字第2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
自訴人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刑事訴訟部分
業經本院
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曾正龍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