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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南一鵬 送達代收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老古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姮妟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自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刑事訴訟部分 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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